法治建設的認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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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的認識

法治建設的認識范文1

搞好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審議法規草案是其最重要的環節,也是打造良法、實現善治的關鍵程序。如何搞好法規草案的審議,不僅考驗著地方人大的政治智慧和擔當,也考驗著執法者的水平和能力。

其實,對于審議,地方人大并不陌生,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作為人大一項經常性、普遍性的監督方式,廣泛運用于人大工作監督實踐之中。但是,審議法規草案雖然同屬“審議”之列,但與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的“審議”相比,要求更高,規范更嚴。從相同的方面看,兩者都是對被審議的議題發表看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不同的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重在“審”,即組成人員及列席會議的人員針對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其相關工作和問題,一個接著一個發表意見,闡明觀點和態度。而審議法規草案,重點在“議”。即在組成人員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在提出建議意見的基礎上,需要進行反復討論、爭辯、交鋒、博弈。對審議意見的處理方式也不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以審議意見的形式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辦理,審議意見只要真實、全面、準確、鮮明地反映出席、列席人員的意見即可。而審議法規草案的“審議”,顯然不能馬虎隨意,必須慎重對待,對法規草案中的每一款、每一個條文,都必須經過反復討論,協商溝通,達到比較一致的意見,為最后表決提供基礎。

因此,對于設區的市的人大來說,審議法規草案是一項全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也是打造良法的前提和基礎,要充分認識法規審議的職能作用,準確把握審議的原則方法,要在總結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基礎上,健全完善法規草案的審議機制。要建立議前法律學習制度。在法規案審議之前,舉辦專題講座,請專家學者介紹法規案所規范事項當前的國內外情況,以及涉及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等,為審議法規提供保障和支持;要落實審議意見發言制度。健全完善議事規則,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的言論免責和發言時間限制作出規范,既保護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的言論自由權,同時約束一些組成人員漫無邊際、漫不經心的發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提出審議意見時,要提得準、提得實,提到“點子”上,不講套話、空話,審議應當著重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協調性方面的把關,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爭論;要建立分組審議制度,充分發揚民主,確保每一個組成人員有發言機會、有時間發言,特別是對涉及部門職責、體制機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涉及行政許可、強制和處罰等實體問題時,要求分M審議的組成人員都要發言,努力使個別意見變成一致意見,或者否決該個別意見;要建立審議重點發言人制度。針對每個議題,事先確定3~5人在集中審議時就立法關鍵問題作解釋性、說明性發言,以便提高審議質量和效率;要探索法規審議辯論制度,對分歧大、牽涉廣、影響深的問題,組織辯論,進行深入的探討,讓不同意見充分表達。在意見分歧較大時,可以召開分組聯組會議,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須報常委會黨組會議決定。

(作者單位: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

法治建設的認識范文2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人才;培養機制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是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教育是根本。在這一時期,農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強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大量優秀人才。發展經濟是核心,新農村建設關鍵是新農村經濟的建設,就離不開大量了解農村、熟悉農村的高級應用型經濟人才。因此,為農村培養高素質的經濟人才,建立適合新農村建設發展的經濟人才培養機制,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迫切要求和首要任務。

一、新農村建設對人才的要求

農村人力資源是實現農村現代化和可持續發展的第一資源,全面開發農村人力資源,是農村建設小康社會的基礎工程。因此,為農村培養高素質的人才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迫切要求和首要任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大量的優秀人才,特別是能夠帶動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實用型經濟人才。從人力資本的角度出發,可以將人力資本劃分為經營型人力資本、研發型人力資本和技能型人力資本。從目前新農村建設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還處于處級階段,新農村建設急需大量的技能型人力資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農村經濟的建設和繁榮,而農村經濟的發展就要依賴大量的了解農村、熟悉農村的高級應用型經濟專門人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教育是根本。在這一時期,農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強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高等教育為其輸送大量的具備扎實的經濟理論知識、過硬的實踐業務技能、較強的計算機基礎、熟悉農村和農村產業機構、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財務知識和企業經濟管理知識的復合型經濟應用型人才。而在我國農村現有的經濟人才結構中,人員學歷層次偏低,專業人員相對偏少,高層次應用型經濟專業人才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

二、構建適合新農村建設發展的經濟人才培養機制

所謂人才培養機制,可以理解為人才培養過程中一種帶規律性的運行方式,設計各教育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制約關系及功能發揮。一定的人才培養機制,一定的人才培養模式,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體制決定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的大形勢下,高校已經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實體,學校的人才培養不再是政府的行為,而是社會的需要。高校辦什么專業、招多少學生,由學校根據社會的需要自主決定,畢業生的就業也受著人才市場需求的制約。因此,高校的人才培養要依據社會主義農村的實際特征,注重學生能力素質的培養,注重學生創新精神和適應能力的塑造,注重培養貼近農村實際需要并能適應農村社會發展的專門人才。新農村建設經濟人才的培養,既需要通過完整的學歷教育,系統地培養大量的優秀農村經濟人才,也需要通過靈活多樣的各種方式,針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為新農村建設培訓現有的人才,提高現有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培養加上培訓,才可以更好地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急需復合型人力資本的現實需求。

(一)針對農村的建設問題,高校要樹立正確的人才培養機制導向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代農業已遠遠超出了傳統的“種菜種糧、養豬養雞”的范疇,而是融合了社會學、經濟學、發展學等多方面內容,需要把許多不同專業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解決。針對當前農村實用人才總量不足、結構和分布不合理,加之農村產業效益比較低,導致農村實用人才收入不高、農村實用人才流失現象比較嚴重等現象,要從思想上正確引導人才服務農村的意識;當前不斷崛起的現代化農村,其建設急需一大批擁有專業技術又懂現代經濟管理、經營和貿易的人才,服務于農村的專門人才的社會地位也不斷的攀升,這就要求高校順應這一需要,樹立正確的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出新興有用人才。而且,面對激烈而嚴峻的就業壓力和形勢,經濟管理類人才將投身其中,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力軍。

(二)結合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高校要改變并確定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機制

1、高校對人才的培養定位和模式。根據我國農村社會、經濟、教育快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新需求,培養適合新農村建設的新型人才就要搶抓機遇,強化質量意識,創建第一課堂和第二課堂有機結合,融傳授知識、培養能力、提高素質“三位一體”,進行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經濟專業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積極調整專業結構,通過教學研究,確立適合新農村發展、具有時代特征的辦學思路和定位,以持續發展帶動教育資源的持續開發、更新和建設,不斷強化學科特色和資源優勢,為“三農”發展服務。根據新農村社會對經濟發展的需求-提出教研課題-開展教學研究-調整培養目標-改革培養模式-修訂教學計劃-更新教學內容-加強和完善實踐教學體系-落實改革措施-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來培養為“三農”服務的專業性經濟類人才。要樹立“以教學為基礎,以技能培訓為推動環節,以科研為發展導向”的教育觀,按照產、學、研、企一體化的思路,構建教學-實習-科研一體化的開放式、拓展型人才培養新模式;實行“鄉鎮、農村企業與院校”結合的管理運作模式,保證理論功底深厚、實踐技能熟悉的經濟類發展人才的來源與出路暢通。農村在發展,農村對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斷地改變。在新形勢下,為促進新農村的經濟發展,高校要順應時代的要求,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工作或服務。在培養人才工作中,高校可以與鄉鎮農村建立穩定的關系,通過基層實踐基地的建立和運作,吸收實踐部門和基層行業人士參與教學工作,以利于加強學校與基層實踐部門的聯系,讓學生在第一線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并解決問題,完成一次全面“實訓”,并且使需要人才的基層單位將建議和意見反饋給學校。將理論與實踐、知識與能力、教學與生產有機結合起來,培養出能夠真正服務于基層,服務于“三農”,能夠學以致用的復合型經濟類人才。另外,在學校專業發展過程中要隨時根據基層農村發展建設的階段性進展隨時調整專業設置,確保專業設置的定向明確,專業建設的目標清楚,人才培養的特色鮮明,不斷地豐富專業內涵,使高校的教育能夠符合農村建設發展的需求,培養出的人才是急需的、能用的和好用的。

2、高校對人才的選拔培訓。為了更好地面向“三農”,服務于社會和經濟發展,僅僅依靠校園內教育培養專業人才是遠遠不夠的。高等學校在現有培養及管理模式上,要進一步向基層延伸,加強非學歷教育,完善成人教育培養層次,將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教育相結合,校內辦學和校外培訓相結合的多層次、多規格、多形式、多渠道的培養方式。選拔有豐富實踐工作經驗的技術骨干到高校參觀深造,通過對口的短期培訓,幫助當地工作人員更新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層面,與時俱進地掌握先進的文化信息,以便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一是通過舉辦集中性的短期培訓班方式,對有基礎的在職工作人員和農民骨干進行學習培訓;二是組織知識下鄉活動,深入到基層,辦講座、發知識讀本,解決實際問題;三是鼓勵農村基層干部和骨干分子努力求學,勤奮鉆研,從實踐到理論都能夠有所作為,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素質。

3、鼓勵畢業生到新農村發展。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機構使農村成為人才的“洼地”,人才似乎只有從農村到城市的單向流動。面臨新農村建設的大好形勢,在當前大學教育呈現大眾化的大背景下,可以使大學生就業多一個渠道。鼓勵大學畢業生扎根農村,到農村就業,正是搭建農村人才“高地”、促進城鄉間人才雙向流動、推動新農村建設的有力舉措。對大學生自身而言,在面臨就業巨大壓力、人才閑置和浪費的情況下,到廣大的農村創業,積極地投身到新農村的經濟建設和發展大潮中去也是相當不錯的選擇。

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政策和思想指引,院校大學畢業生很難考慮到去農村工作和發展。因為畢竟農村在各方面的建設上都不及城市,生活條件及待遇上也與城市有一定的差距。要在受教育階段,除了注重對學生操作能力和實際動手能力的培養和訓練之外,在要求學生掌握一定經濟理論知識的同時,拓寬學生的知識視野,有針對性地掌握更多關于農村經濟建設和發展方面的文化知識。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培養他們對農村、農業、農民的感情;對積極主動到農村工作的優秀畢業生給予政策上的獎勵,實現以就業為導向,教育和號召學生到農村工作。加強對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教育學生熱愛農村、熱愛農村經濟事業,認識到農村經濟事業的發展也是個人事業發展的需要。讓學生正確認識到自身的價值,充分認識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可以為他們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舞臺,能夠從本質上認識到新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參考文獻:

1、倪金衛等.新農村建設中人才培養的任務和措施[J].農業教育研究,2008(2).

法治建設的認識范文3

關鍵詞:智慧城市、呼和浩特市、三線城市人才計劃

隨著我國智慧城市的陸續建設,智慧城市中的人才培養和就業成為了社會關注的問題,一線城市對人才的虹吸效應下,如何建設、儲備好地方城市的人才成為一個智慧城市能否持續發展的重要命題。本文從呼和浩特市(下稱呼市)的實際情況著手,分析智慧城市下的人才建設方案。

呼和浩特市是高級技工的比例嚴重偏低。根據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近年來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的分析,全市高級技術工人一直供不應求。技術工人結構比例不合理的情況要想得到有效的解決,一方面要加快培養一批能夠適應需要的技術應用性高級人才,一方面要立足F有的實際情況,加強在職職工的技能培訓。

呼市技術工人中初級工比例過大,而高級技術工人斷層斷檔,后繼乏人。面對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國內兩方面競爭的不斷加劇,呼市市政府提出,通過對技術工人特別是高級技術工人的培訓,在今后3年,使全市高級技能人才人數再翻二番。在這樣的總體目標下,各類企業對在職職工的技能培訓將進一步加強,那些技術復雜、精度要求高、操作規程嚴格、直接關系到產品質量和消費者健康及生產安全的行業和工種的從業人員,必將接受嚴格的培訓,在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之后才能上崗。

就業轉失業人員占勞動力市場求職人數最多,一方面是有事沒人能干,另一方面是有人沒事可干。不是沒有崗位,而是相當一部分人員因職業技能較低而被迫失業或下崗。

在現代經濟體系中,企業是生產經營的主體,也是職業教育和培訓的主要服務對象和直接受益者。讓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接受和尋求終身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是各類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一點正好為高職院校拓展辦學空間提供了良好的機遇。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國際化,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必須依賴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在管理機制、產品結構、技術升級、員工素質和企業文化等方面不斷適應國際化市場競爭的需要。但是,對于廣大中小企業來說,維持一個專業的科技研發機構是不現實的,這樣的現實正好為高職院校的技術能量提供了又一個釋放空間。

對于高職院校來說,利用人才優勢,接受企業的委托,或者主動與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合作,對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難題進行研究、開發和解

決,使學校和企業科技人才相互滲透,推動企業的發展,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的活力,也是高職院校和區域經濟發展實現良性互動的有效途徑。高職院校還可以充分利用各種軟科學研究,如利用圖書情報及專家、教授、高級技術人才的知識和技術,走進信息市場,為社區特別是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建設工程及技術公關項目提供咨詢、參謀和決策意見,更好地推動區域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目前呼市地區的職業教育結構基本可以分為中等和高等兩個層次。其中中等職業教育包括地方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成人中專,高等職業教育包括普通高校設置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職業技術學院和成人高校。從辦學主體來說,有各級政府投資的,也有企業投資的。由于條塊分割造成了學校重復設置、布局不合理、教育資源浪費等狀況,一些學校的學制和人才培養目標還比較模糊,人才的市場適應性差。在現階段,根據呼市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的實際情況,理順辦學管理體制,規范各類職業學校的名稱、學制和培養目標,是調整學校布局結構的當務之急。

呼市地區的高職院校在專業設置上已經基本上擺脫了閉門造車式的框架,開始注意區域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一批富有時代氣息和地方特色的專業在各高職院校開辦起來。比如,呼市作為外向依存度很高的沿海地區,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國際往來異常活躍,特別是中國加入 WTO以后,熟悉國際經貿業務的人才是企業需求的熱點,所以國際貿易、商務英語、國際會計、涉外文秘、涉外商務法律等專業紛紛開設。一些老牌學校開始專業調整,如呼市職業技術學院根據呼市建設現代制造業基地的相關設想,面向制造業中的核心產業設置了數控、機械、汽車、電氣等專業;面向制造業關聯產業設置了制冷、材料、模具CAD/CAM等專業;面向附加產業設置了物流技術、機電營銷等專業。但是,從總體上看,專業設置的“一窩蜂”現象還明顯存在,對于市場的分析還處在較低層次,各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有趨同現象。

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還沒有實現與地方經濟發展有效而全面的對接。高職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各類技工學校之間以及各高職院校之間的專業互補性較差.往往同類專業紛紛開設,短缺專業卻由于師資、教學設備等方面的問題而繼續短缺。如經濟管理類、數控技術、電氣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文秘、會計等專業幾乎校校開設,而呼市作為突出的日商投資商地,既懂相關專業技術又有一定日語基礎的應用性人才卻始終緊缺,高職院校中還沒有相關的專業設置。同時,新開設專業的可行性論證還缺乏可靠的機制和手段,各高職院校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構。因此,專業設置的科學性、超前性和相互間的互補性較低,是高職院??沙掷m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這一點在高職畢業生的就業狀況中表現得更為明顯。

高職院校之間以及不同專業之間明顯呈現“幾家歡喜幾家愁”的局面。一方面,與呼市市的行業或主導產業聯系緊密的專業,如制造業及其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十分搶手,有些專業還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同樣的專業和學歷層次,那些有良好聲譽和辦學傳統的高職院校的畢業生更受用人單位青睞。另一方面,那些很多學校都設置的大類專業以及知識結構過于空洞或單一的專業,就業前景不容樂觀。計算機及應用、管理類和會計學等大類專業就業率出現較大幅度的下降趨勢,甚至出現供過于求的現象。

進一步的調研和分析還表明,一些就業好的專業,像市場營銷等,其內涵已經明顯變化,不是過去意義上的市場營銷,而是有技g背景的,既能營銷又能從事技術服務、售后服務的復合型專業。會計專業也是如此,既能進行電算化操作又能維護網絡的畢業生總是供不應求,這是因為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用人上想盡量少用人多辦事。這也可以解釋有些專業的畢業生在就業排行榜和未就業排行榜上都名列前十名的原因。也就是說,從大類上說都是一個專業,可是具體到專業的內在技術含量,不同的學院問可能有相當大的距離。

由此可見,在專業設置過程中加強市場調查和科學預測,認真研究區域性的職業崗位總體變動走勢,超前調整專業結構,增加復合型專業設置比例,培養更多生產第一線需要的復合型人才,是呼市高職教育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呼市處于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在區域分工上具有以制造業為主,原材料、燃料大量輸入,制成品大量輸出的特點,區域經濟的發展主要依靠技術進步以及科技來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趨勢由突出工業化轉向現代化,從突出經濟總量的發展轉向注重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經濟結構趨向合理和優化,以高、精、尖、新產品為主導的產業逐步代替技術含量低的傳統產業。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不僅使原有的職業崗位不斷分化而產生許多新的職業崗位,而且對人才的需求也明顯高移。

在這樣的區域背景下,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著重培養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成為呼市高職教育的必然選擇。從人才培養的目標來說,要超前培養技術人才,主動參與區域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帶動區域技術水平的提高,推動區域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區域職教成為培養高級技術人才的搖籃,成為區域技術推廣、輻射和示范的中心。

在辦學層次上,應該以全日制職業教育為主體,重點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繼續辦好中等職業教育,加強對在崗和待崗人員的培訓。在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的同時,拓寬區域職教的發展空間。高職院校自身的發展則應該加強職教現代化建設,充分利用區域教育資源,走內涵發展之路為主。

要實現高職教育的布局調整和專業設置與區域經濟發展相適應,必須有及時、有效的信息傳遞和反饋機制。如呼市職業技術學院在專業教學計劃的開發中,充分發揮由行業資深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廣泛收集信息,每年對教學計劃進行“設計――實施――信息收集――再設計”式的滾動修訂,使之一次比一次符合實際,貼近生產第一線。這種專業咨詢委員會的信息傳遞和反饋模式已經為大多數職業技術院校所采用。但是它畢竟不能取代系統、科學的調查研究,只有系統、科學的數據才能產生全面而正確的決策。為此,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作為勞動力資源的扎口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的人才現狀、人才需求和人才市場、勞務市場的形勢有動態把握的方便,對全市專門人才和技術工人的總體需求可以進行較為準確的預測,而學校作為辦學主體,應該主動尋求信息反饋和信息支持。

呼市的區域經濟正處在工業化的后期,產業的技術水平較高,發展很快,特別是職業崗位在技術水平上的分化,使崗位技術幅度加大,崗位技術層次高移,導致崗位技術成分的提升和勞動內涵的豐富,從而對勞動者的技術要求明顯高移。對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有強烈的需求,企業應用先進制造技術的水平與呼市地區經濟發達程度正好形成對應關系,這樣的經濟發展水平正在產生巨大的人才培訓需求。很顯然,在現有的區域經濟背景下,對于各高職院校來說,誰搶先一步轉變觀念,“眼睛向下”,滿足不同層次的市場需求,誰就有希望贏得新一輪的發展先機。

高職教育培養“知識藍領”已是各高職院校的必然選擇,對呼市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多元化的問題,應該盡快予以研究和探索。

要實現高職教育和區域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不是高職院?!伴]門造車”可以實現的,必須得到企業(行業)支持,走產學合作之路。現在,許多高職院校已經認識到,產學合作是學校長期發展的基礎,也是專業建設和發展的動力,更是提高教師專業素質和培養企業(行業)需要的技術應用性人才的有效途徑?,F在的關鍵是高職院校是否擁有為企業服務的綜合能力,對企業產生產學合作的吸引力,因此學院在產學合作方面需要“提升勢能”和“造就市場”?!疤嵘齽菽堋本褪翘岣吒呗氃盒槠髽I服務的能力,如為企業提供優秀畢業生、為企業培訓職工、為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解決部分企業職工子女入學問題等,從而使企業認識到與高職院校開展產學合作是擁有了一個支持企業發展的好伙伴。為此,高職院校必須加強內涵建設,通過開展扎實有效的教學改革、教科研工作.逐步提升學院為企業服務的“勢能”。同時,需要與企業實現“零距離接觸”,造就產學合作的“市場”,將企業的“熱點”與高職院校的“熱點”進行對接,從而實現“雙贏”。

目前,高職教育高昂的成本和實際投入的經費不足之間的矛盾,使許多高職院校在擴大規模、提高內涵方面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許多體制與機制方面的不完善也使高職教育步履維艱,制約了高職教育的良性發展。

發達國家與地區的社區學院建設經費有來源渠道,我國的高職院校在發展中,相對于普通高校來說國家投入較少,貸款還有利息責任,學校與企業合作度、資源共享度不高,企業不可能無償提供實訓基地及儀器設備,想為下崗工人培訓又因經費問題很難實現。目前各高職院校的經費來源主要靠撥款,管理體制過死。

高職教育如何符合它的經濟規律,如何擺脫困境,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是擺在每一個辦學者面前的難題。解決的辦法有三:一是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扶持,依法增加對職業教育和培訓的投入,切實落實就業培訓經費,實行高補貼。二是引入市場機制,通過產學結合的方式與用人的行業和單位實現“雙贏”。三是遵從價值規律,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使學校收費和培養成本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讓高職院校之間的競爭更多的是辦學質量的競爭,而不是“價格戰”式的惡性競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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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北京高校教學名師垮教學團隊項目建設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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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院校農學專業類教學團隊建設的運行機制及內涵建設研究――以石河子大學作物學國家教學團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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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等學校專業教學團隊建設文獻研究綜述及研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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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于創新型人才培養目標的教學團隊建設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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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芬,陳洪凱 - 《中國校外教育:理論》

7、高校教學團隊建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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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曉丹 - 《讀寫算:教育教學研究》

8、基于CO-OP的應用型金融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1, 教學沙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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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學院《基于CO-OP的應用型金融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編委會 -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9、基于學習型組織理論的中職學校教學團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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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繼良 - 《福建師范大學》

10、高職院校教學團隊建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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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薇 - 華中科技大學

11、地方本科院校教學團隊建設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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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培 - 《魯東大學》

12、探討工程教育改革 建設工程教育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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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堯成 - 《研究生教育研究》

13、市場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探討,市場營銷論文

被引量: 0

關鍵詞: - 《免費論文》

14、高校本科教學團隊知識管理研究

法治建設的認識范文4

    現將建設部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7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就實施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

    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負責有關勘察、設計招標資格條件的審查。

    二、申報甲級工程招標機構資格的,經市建委、市規委初審后,由市建委報建設部認定。

    申報乙級(或暫定級)工程招標機構資格的,經市建委、市規委審查認定后,由市建委統一報建設部備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標機構資格認定中,《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暫定為“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

    四、申請招標機構甲級資格的,具有注冊建筑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各不少于2人;申請招標機構乙級資格的,具有注冊建筑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各不少于1人。

    五、申請工程招標機構資格的(含中央在京單位),統一到市建委和市規委領取《工程招標機構資格申請表》,并按《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要求,分別向市建委或市規委報送申報材料。

    六、報送申報材料時,還須同時提交已過的全部工程項目的招標機構與被單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復印件2份;中標通知書正本1份及復印件2份;其中兩項工程的招標文件正本1份及復印件2份;被單位(業主)對招標機構的業績評價文件2份;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或注冊資格人員資格證書正本1份及復印件2份,其中專職人員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及其保險證明正本各1份、復印件各2份。

    七、申報甲級資格的,向市建委報送一式7份,向市規委報送1式2份;

    申報乙級資格(或暫定級)的,向市建委報送一式3份,向市規委報送1式2份。

    向市建委報送申報材料時,除書面材料外,還須報送申報軟盤1份。申報軟件向建設部信息中心購買。

    本年度報送時間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規委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工程招標機構資格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作出最終認定并公告認定結果。

    符合申報甲級工程招標機構資格條件的,經由市建委統一報建設部認定;

    符合申報乙級(或暫定級)工程招標機構資格的,經由市建委統一頒發《工程招標機構乙級資格證書》或《工程招標機構資格暫定證書》。

    九、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申請辦理工程招標機構資格認定,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從事招標業務,否則將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法治建設的認識范文5

【關鍵詞】 涉外產品責任 法律適用 缺陷 國際通行規則

隨著全球經濟交往的加快與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商品在多個國家之間進行生產、加工、交換、流通、消費、使用,這使得跨越國境的產品責任案件日益增多。就中國而言,中國產品在國外發生產品責任以及外國產品在中國發生產品責任案件已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原有的產品責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護消費者、使用者的正當權益。為此,我國與2000年9月1日正式實施了新的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責任實體法律制度作了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做法,例如擴大了產品范圍、產品責任主體范圍;明確地規定了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使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了受害人親屬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加大了對產品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然而,我國當前還沒有調整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制度。對于一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而言,需要實體法與沖突法來共同調整,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在一些操作層面已“與國際接軌”,如再專章規定涉外實體規范已不必要;但在沖突法領域,我國只是籠統地采用了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過于原則、簡單、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說立法的缺陷需要仔細考察而知,就說由此而導致司法上的困惑與矛盾至少會有:(1)如該侵權行為發生在外國, 依行為地法和中國法均構成侵權時,應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來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2)如受害一方為中國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據行為地法(外國法)得到較高賠償?(3)如雙方均是外國人適用中國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 既然問題已經提出,筆者就有可能也有義務結合這些問題我國現行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的缺陷,對相關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議。

一、現行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的缺陷

產品責任歷來被認為是各國的強行法,是事關當地公共秩序的“直接適用的法律”和“專用實體法”,如有專家認為“產品責任法的各項規定和原則大多屬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2] 如果我們把視野僅僅局限在本國范圍以內或把前提條件設為不存在或不允許法律沖突及法律選擇時,這一論斷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國際產品責任作為跨越國境的客觀存在從20世紀60年代末成為當代國際私法中所關注的問題,不再純粹是一個國內法問題。

從我國的角度看,國際產品責任即我國的涉外產品責任,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類:(1)中國產品在國外發生產品責任問題;(2)外國產品在我國發生產品責任問題;(3)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遭受產品責任侵權問題。而中國人在外國境內遭受產品責任侵權問題一般不由我國法院受理[3],故不在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案件范圍之內。涉外產品責任同一般侵權責任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及復雜性,其特殊性表現在它的涉外因素:或涉及外國產品或涉及外國消費者、使用者,這就決定了不同國家對產品責任的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金額、責任主體的范圍等均差別較大,最終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程度,所以,往往只允許適用法院地法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待遇,貌似“平等”的、“無一例外”的適用法院地法恰恰與實現“個別正義”背道而馳;其復雜性表現在它是產品責任:經濟全球化加速了產品的流通,一件產品可能由若干國家共同加工制造、一件產品可能在多個國家流轉、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可能跨境移動、一個產品責任可能有多個責任主體,因此與判定產品責任所依據的連接因素必然是復雜多元的。涉外產品責任所具有的特殊性、復雜性也就成為我們考察評判我國現行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是否合理完善的出發點和依據。

我國尚無調整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46條,該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笨梢姡覈嫱猱a品責任法律適用籠統地采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完全忽視和掩蓋了其同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相比應具有的特殊性與復雜性。盡管“場所支配行為”這一沖突法的古老法諺仍被一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比利時、希臘、德國、意大利等國)遵循為國際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但是各國經貿往來的現實與司法實踐表明:單純按照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解決涉外產品責任問題存在以下缺陷和弊端。

首先,“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而什么是“侵權行為地”呢?這一詞語本身就包含了不確定因素,這是因為各個國家對于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并不相同。如比利時法認為發生地與傷害地不一致時,應將行為發生地視為侵權行為地。而英國法為了確定侵權行為地,法院必須弄清導致行為發生的實質性原因發生在哪里,而這一的答案卻因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而有所不同。[4] 德國法則規定,如果被告做出行為的地方與原告遭受損害的地方不在同一國家,法官有義務將對原告有利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并且只能適用該地的法律。[5] 而美國1972年第二次《沖突法重述》采用較具彈性的規則,按照最密切聯系的需要由法官自由裁量把損害發生地、引起損害的行為發生地或其他當事人關系集中地作為考慮的聯系因素。[6]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痹撘幎ㄡ槍κ聦嵅灰恢虑闆r下,法院有權做出選擇作了靈活規定,但并未規定應依什么標準來做出選擇判斷。至此,“侵權行為地”在法律上仍是一個模糊不易確定的概念。

其次,就涉外產品責任而言,什么是“侵權行為地”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一個不易認定的事實問題。一方面在一些復雜的國際產品責任案件中,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既可能與產品設計有關,也可能跟產品生產、銷售有關,還可能與產品零部件的提供有關。若一件產品在甲國生產、在乙國設計、在丙國銷售、在丁國消費,而其零部件又由不同的國家提供,那么,究竟何為侵權行為地,是極難判斷的;另一方面,中條件極大提高,交通設施意外事故時有發生,行為地常常帶有偶然性,而此偶然行為地一般為被告(產品責任人)不可預見到地點,如原告(受害人)在某國遭受損害,而被告卻并未將其產品投放該國市場,此種情形若適用傷害地法,顯然對被告而言有欠公正。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就是持續性傷害(cumulative injury),舉例說明:消費者服用了有缺陷的藥丸在不同國家進行,此時是很難確定哪里是損害發生地的。

再次,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有時不能很好地保護產品責任受害人的利益。涉外產品責任的特殊復雜性決定了侵權行為不僅與行為地有關,它還與行為的性質、案件的重心、當事人利益集中地、當事人國籍、住所(居所)以及營業地等連接因素有著更密切都聯系,如果僅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據,難免會造成對當事人利益保護不當的情形出現。[7]

本文開篇提出的三個問題即是明證:其一,我國產品在外國對受害方(外國人)造成損害,若原告訴至我國法院,法院是否應該考慮適用其本國法(同時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還是以產品在制造為由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我國法律,后者顯然對外國受害人保護的范圍、程度比起其本國法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知道,外國法對產品責任的認定一般采取嚴格責任使得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范圍較廣,且外國法所確認得損害賠償一般既包括精神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甚至部分間接損失。其二,外國產品在我國對我國消費者造成損害,若我國法院以侵權結果發生地在中國為由適用我國法律而不顧原告(我國消費者)根據被請求承擔責任人(外國產品制造商)主營業地國國內法(同時是侵權行為實施地法)獲得較高賠償的請求,其結果同樣顯失公正。其三,如果原、被告雙方均是外國人在我國法院提起產品責任侵權之訴,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具有同一國籍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可以適用當事人的共同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此條款從某種角度看,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侵權行為法律適用中的具體立法體現。不僅比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更顯公正合理,并且有利于判決定承認和執行。還有一種是雙方具有不同國籍也不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中國法律,造成對外國受害人保護力度不夠,甚至按照中國實體法的要求外國被告不承擔或減免產品責任。而同樣是適用原告或被告國籍或住所地法,受害人的利益可能得到充分保護。

我們知道,產品責任侵權雖然關系到侵權行為地的司法主權與公共利益,但產品責任侵權歸根結蒂是侵權行為的特殊形式,擺脫不了同一般侵權行為的共性,即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旨在獲得他所滿意的損害賠償,其本質是一種私權之訴。法院實現公正的途徑恰恰是在合理依據的范圍之內,保證受害人獲得令其滿意的、充分的賠償。加之涉外產品責任的特殊性,當涉及到外國當事人的情況下,給予外國當事人按其本國賠償范圍及標準的判決并不意味對侵權結果發生地公共秩序的破壞;相反僅僅以侵權結果發生地這一偶然因素為由拒絕以其他更密切的聯系因素所指引的準據法為判定實體權利義務的根據,其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合理的,最終會案件的公正解決,進而影響到外國當事人對我國法院的信賴與尊重。我們并不能推斷出依照當事人本國(尤其是受害人本國)的使受害人獲得較高額度的賠償會擾亂損害發生地(多數情況下是法院地)的公共利益與安全:一方面損害賠償之訴根本上不同于公訴機關對犯罪行為的追究,對侵權人責以高額賠償不會導致侵權行為地當事人間的平衡再度被打破,它既能滿足受害人的賠償訴求,又能懲戒侵權行為人,使其在上更是在心理上對類似行為望而卻步;另一方面,平等公正地實現審判正義,要求法院在應當適用外國法時毫不猶豫地適用外國法,盡可能地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同時兼顧產品責任人的合理抗辯,最終有利于而不是與侵權行為地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馳。

最后,涉外產品責任采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的現實后果往往是不自覺地擴大了法院地法的適用途徑和機率,阻礙了國際私法機制發揮正常的作用。從我國法律規范本身來看,我國對“侵權行為地法”的司法解釋是“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比粲龅酵鈬a品在發生侵權損害,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大多考慮何者同時又是法院地法做出選擇。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訴瑞士資源公司侵權賠償糾紛上訴案中,既選擇了侵權結果發生地,同時又是法院地法即我國法律,作為該案的法律適用依據。[8] 若我國產品在外國發生侵權損害,法院會以產品制造地同時又是法院地為由,以侵權行為實施地法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其法律選擇的任意性可窺見一斑,但都為達到適用法院地本國法解決糾紛的效果。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其上的依據不外乎:適用法院地法是司法主權的需要,是法院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產品責任法具有強行性和公法的性質,而外國的公法一直被認為不具有域外效力。這樣即使在應當適用外國法的場合也以公共秩序保留或公法不具有適用性為由排除其適用,轉而適用法院地法。關于損害賠償之訴是私權,筆者在前已有論述。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的規定,實際上是過分強調了我國的司法主權,對在我國境外發生的但我國產品責任法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關閉了法律選擇的大門,其立法本意在保護我國產品制造者不受外國產品責任法的追究,但這把雙刃劍在傷害了外國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傷害了自身。試想,若我國消費者在境外遭受產品侵害將得不到我國法律保護,即使他在外國法院起訴得到了判決支持,若需要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當如何處理?是認定為侵權還是否定之是一個兩難。“其實,并不用做什么理論上的深究,最明白不過的事實就是內國的法官無疑最熟悉自己國家的法律。他們適用自己的法律輕車熟路,簡便易行,而且大多可以做到不出解釋上的錯誤。更何況許多國家的法官,經訓練培養后,就會認為適用自己的法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保障?!盵9] 據此,在涉外產品責任案件中,面對復雜的連接因素,只要可以找到適用本國法的借口或只要雙方當事人都不堅持適用外國法,又有幾個法官不愿避重就輕呢?畢竟從識別到連接點的確認到反致到外國法的查明到公共秩序保留直至最后做出一個涉外判決不僅是一項繁重的工作,而且對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極高,恐怕這不是我國法官隊伍與法律資源現狀所能勝任的。盡管如此,當代國際私法——進入全球化的國際私法要求我們既不能簡單認為遇事只有適用外國法才能發揮國際私法的機制作用,也不能簡單認為凡適用法院地法就能保證判決的公正,而必須平等地對待內外國法律,從案件本身而不是從習慣、方便、與思維定勢出發查找應適用的法律依據,衡量我國未來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是否先進是否健全,很大程度就看它有沒有充分、合理、地貫徹“平等對待內外國法律”這一原則。

此外,現行條文本身失之片面,不夠嚴密?!睹穹ㄍ▌t》第146條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只規定了“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沒有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責任主體的確定、責任之減免等侵權行為其他方面的法律適用。但考察立法者的意圖,從有關上下文及邏輯結構看,立法并未旨在分割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各個方面,而是統一由侵權行為地法律調整。據此,在今后的條文表述上,修改為“侵權行為之債,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似更全面。

二、從各國產品責任訴訟的法律適用看有關國際通行規則

(一)美國

美國在本世紀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爆發了一場沖突法的革命,該革命對侵權行為領域法律適用問題形成很大沖擊,對產品責任沖突法的適用也有同樣的。60年代前,美國對涉外因素的侵權行為案件大多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所謂“侵權行為地”,依第一次《沖突法重述》(1934年)解釋為:“構成行為人負侵權行為責任的最后事實發生地?!盵10] 因此,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地即指損害發生地而不是指缺陷產品制造地。其基礎是既得權說(vested right),即原告不管在何處起訴,都攜帶該法所授予的權利,訴訟法院只不過是被請求支持或協助取得這一權利。[11] 上述法律適用規則雖有不可否認的易于操作、簡便高效的優點,但由于損害發生地常屬偶然,與當事人之間并無實質上重大牽連,因此,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據法時,不僅不能促進該州立法目的,而且損及有更重要牽連地的正當政策。因此,美國開始在不違背第一次沖突法重述的原則下,努力避免不合理結果的發生,而試圖以種種借口以法院地法代替行為地法的適用。如法院主張外國法是有關程序方面的, 此外法院還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來拒絕適用行為地法。例如在“Kilberg v. Northeast Airlines, Inc.”一案[12]中, 紐約州上訴法院即認為基于該航空公司主營業所的事實,“法院自亦可主張允許飛機制造商逃避本州無過失責任,僅是因為該有缺陷的飛機并未于紐約州墜毀而是在一采過失責任州的領域上空失事,則顯不公平。”從60年代后,絕大多數州都相繼放棄了這個原則,轉而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該原則來源于美國法學會1972年編訂的《第二次沖突法重述》,該重述第145節規定:1、當事人對侵權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應由同該事件及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州的法律決定。2、在確定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時,應考慮到聯系是:1)損害發生地;2)引起損害的行為的發生地;3)當事人的住所、居所、國籍、公司的地點和各當事人的營業地點;4)各當事人之間關系集中的地點。該重述指出應考慮爭執的問題、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利害關系國侵權行為法的目的等。其中利害關系國法律之及立法目的之探究,最有助于確定哪一國成為最具利害關系國。上述即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說”[13] 的實際:即在分析各關系國法律后,常能發現關系國法律并無沖突,也就是說,只有一國因為適用其法律使其政策得以促進,而其他國也沒因此喪失其利益,那么此時即可適用該國法為案件的準據法。[14] 如果在分析各關系國法律后,發現會有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因適用其法律,其立法政策會得以促進,則是屬于真實利益沖突的案件,此時應在利害關系分析辦法(或稱功能分析辦法)下,選擇其中一國法律適用,該國法律較之另一國則有利于案件的審理,也更合理公正。

一般來講,在有關產品責任的訴訟中,美國法院傾向于以損害發生地作為最密切聯系因素。然而損害發生地有時很難確定或依損害發生地并不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此時,也可將產品制造地、產品購買地、產品使用地和原告住所地等有聯系的因素作為選擇準據法的因素。在此種情形下,法院往往需要綜合各種有聯系的因素作全面考慮。例如,1971年“麥坎訴阿特拉斯供應公司案”(Maccann v. Atlas Supply Co.)[15] , 原告在賓夕法尼亞州購買汽車輪胎,當他在俄亥俄州旅行時,因該輪胎缺陷使原告發生車禍受傷。訴訟地賓夕法尼亞州法院認為傷害發生地不足以說明有最密切聯系。因此法院適用了原告住所地、購買地和法院地法即賓州法律。

從許多判例來看,美國法院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是靈活的,多數場合從保護消費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出發考慮。如在“特考特訴福特汽車公司”案[16] 中,原告是羅德島居民,在羅德島為其子因駕駛在麻省購得的汽車在當地與人相撞喪生對被告福特公司起訴,聯邦高等法院在上訴中適用了羅德島而非麻省法律時,重點置于“州利益”上。因為羅州與麻省法律有兩點不同:一是羅州法律沒有規定關于非正常死亡可追償的最高限額,能確保對其居民相當充分的賠償;二是麻省未采取嚴格責任制,而羅州則采用了嚴格責任的規定,所以羅州對該案利益是主要的,且對保護其受缺陷產品損害的居民更為有利。但有時,法院也從保護制造商的利益考慮。如1975年加利福尼亞聯邦地區法院審理的1974年3月3日巴黎空難事件案即屬此。[17] 當日一架土耳其航空公司的DC-10客機在巴黎附近失事,造成346人死亡。近1000名繼承人和被撫養人在加州對飛機制造商麥克唐納. 道格拉斯和飛機機門制造商通用動力公司提起訴訟。由于法國和日本法律規定賠償費較高,多數原告人主張適用飛機失事地法國法律,有些日本籍原告則要求按照日本法律賠償。這些要求均遭到加利福尼亞州聯邦地區法院的拒絕。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加利福利尼州法院將保護居住在其境內的制造者,不允許由于失事地點或起訴人住所的偶然因素而增加對原告人的賠償費”,“應保證使世界上任何人受傷后,能按照飛機設計和制造國的法律得到賠償?!?/p>

(二)英國、加拿大

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權行為訴訟中(包括涉外產品責任訴訟),英國、加拿大的法院過去也適用損害地法,但這種法律不得違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F在這兩個國家的法院也認為在涉外侵權案件中一律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并不合適。1971年英國上院的多數法官在審理一起上訴案件時,也贊同適用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中提出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加拿大,1970年安大略省法院在審理一起有缺陷的美國福特汽車公司制造的汽車案時,也沒有適用損害地法,而適用了汽車出售地法。[18]

(三)歐洲大陸

聯邦德國、法國和荷蘭等國法院在審理國際產品責任案件時,一般都適用法院地的本國法。

德國有關法律選擇的案例很少,然而在一些實體法案件中也存在潛在的法律沖突因素。1974年德國一初級法院審理一涉外案件,該案原告從西柏林購買了一輛法國制造的標志汽車,當他駕車在瑞士旅行時,由于汽車結構上有缺陷而致傷害。該案的是被告,即西柏林的法國汽車結構上有缺陷制造商的子公司,是否應按照德國制作商的有關制造結構缺陷的責任標準承擔責任。法院對此持否定觀點,認為任何產品責任訴訟都應直接針對法國的母公司。法院在作上述決定時,并沒有進行法律選擇,而實際上所采用的仍是德國的法律。

法國在適用法律方面也沒有代表性的判例。1975年,一名法國試飛員駕駛的直升飛機與一架法國滑翔機相撞,致使飛行員死亡,其妻起訴被告美國加利福尼亞的飛機制造商,指控其飛機控制系統存在缺陷并要求對其及精神損失予以賠償。法院審理該案時,首先以法國法律為根據,認為原告應證實失誤的存在。在認定不法責任方面,法院認為必須適用缺陷發生地法律,即加利福尼亞法律,然而由于沒有證明飛機存在設計上的缺陷,所以也未適用加利福尼亞的法律。[19]

荷蘭一地院在1976年審理過一起涉外產品責任案件時,就適用了荷蘭法律。盡管負有過失責任的制造者主要營業地在原聯邦德國,但荷蘭法院認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及受害人住所地均在荷蘭,故應該適用法院地法即荷蘭法。[20] 雖然荷蘭在1979年9月1日,批準了1973年訂立于海牙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但該公約只是對荷蘭的有關產生了深遠,對于荷蘭國際私法的實踐卻影響甚微。

由上述事實可知,之所以德、法、荷三國往往適用法院地法,究其原因是與借口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擴大法院地法(大多數場合侵權行為地就是法院地)的適用分不開的。對傳統的撼動和突破也必須從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所依據的原理——一般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入手。今天,雖然侵權行為地法仍在歐洲各國司法實踐中居主導地位,但“什么構成侵權行為地法的補充和例外”則是與傳統原則迥異其趣的。歐陸各國摒棄了傳統原則中把侵權行為地法作為單一、僵硬的做法,轉而適用以侵權行為地為主,同時根據“政策導向”、“被害人導向”等政策因素考慮采用法院地法、當事人共同本國法、當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聯系地法等法律選擇規范。其中,最能得到一致承認的例外是當事人共同本國法或稱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如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第32條規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的住所位于同一國家的,適用該共同住所地發法?!爆F在除了法國、捷克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愿采此一例外外,其他國家均予以承認。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的一個主要問題是,有時單純依靠住所或國籍不一定能反映事實上的聯系,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瑞士1988年公布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33條規定:“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在同一國家有共同慣常住所時,侵權責任受該國法支配,”“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在同一國家沒有共同慣常住所時,這種訴訟應受侵權行為地法支持。但是,如果損害結果發生于另一國,并且加害人可以預見到損害將在該國發生時,應適用該國法?!边@樣,比單純依靠國籍和居所更為合理。其他一些例外情況也已得到歐洲多數國家的承認,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肯定。例如,1979年生效的《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立法的理論依據。該法規第48條第一款規定:“非契約損害求償權,依造成此種損害的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但如所涉的人均與另外同一國家的法律有更強聯系時,適用該另一國家的法律。”1982年公布的《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對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和上述奧地利法有相似之處。該法第25條規定:“非合同性的侵權行為之債,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當侵權行為的實施與損害結果位于不同國家時,適用損害結果發生地法律。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與他國有更密切聯系時,則適用該國的法律?!?988年公布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把侵權行為區分為一般的和特殊的,而分別規定其法律適用。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又細分為公路事故、產品責任、不當競爭、妨礙競爭以及因不動產產生的有害影響和基于傳播媒介對個人人格的損害等6種,并分別規定了其法律適用。同時,該法規還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首先引入侵權行為法律適用領域。其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出現后的任何時候,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盡管該規定只賦予當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畢竟突破了意思自治原則僅僅是合同準據法的原則的傳統觀念,第一次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領域采用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具有積極進步的意義。

通過對以上各國產品責任訴訟適用的和比較,我們可以對當今世界相關國際通行規則的變化趨勢作如下歸納:

總體上看,在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上,不少國家拋棄了機械的、單一的法律選擇,而主張采用靈活多樣的規則和方法來確定準據法。在法律選擇的過程中,往往透過法律沖突的表面假象去分析法律所體現和保護的政策和利益,同時強調法律適用的結果,從立法上更加追求對當事人的公正待遇和平等對待。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將最密切聯系原則引入侵權責任領域,使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日趨靈活。傳統沖突法的盲目性及其所提倡的那種機械、呆板的單一連接因素分析方法從根本上忽視了某一類案件(如產品責任案件)事實構成上的復雜性、特殊性,以及根本上忽視(甚至有時故意漠視)對與案件具有聯系的法域的法律進行分析。因此,為保證對案件當事人的公正性,體現法律上的正義,不僅要對每一個具體案件的事實構成進行分析,而且法律選擇上必須提倡多個開放的連接點,以排除單個封閉的連接點所不可避免的偶然性。法官可以在政策分析、利益比較、結果選擇的基礎上決定何國法律與發生“損害事件”有最重要關系及與發生“損害事件”當事人有最重要關系,就適用該國法律,這就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在侵權責任領域內適用的涵義。在最密切聯系原則引入侵權責任領域的基礎上,英國莫里斯于1951年就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論侵權行為自體法》一文中提出“侵權行為自體法”的概念,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當事人屬人法加以綜合考慮,以使其能夠顧及各種例外情況。這種方法是對傳統國際私法上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改革,它顧及到侵權行為地法之外法律的可適用性,但又不是機械地重疊適用。

其二,以保護受害人利益為導向,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適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直接在立法上肯定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前者如美國法院在德克爾訴??怂购油侠瓩C公司案(Decker v. Fox River Tractor Co.)的判決中“適用的較好的規則”,事實上也就是能使原告從被告那里獲得賠償的規則,可以說是“最有利于原告”原則的貫徹。[21] 后者如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果損害發生地法對受害人更有利,以該法作為準據法。” 我們知道,每一個侵權實體法都有自身的立法目標、政策導向和價值訴求,侵權行為沖突規范雖然不是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必定受到以上實體因素的制約決定,故化生產條件下的消費者、使用者相對于生產者、銷售者的弱勢地位就要求產品責任法律適用上突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正如Reese教授所說:“當一項基本政策或者所在涉及的多項政策均導向同一趨勢時,……法律選擇法則成效的主要標準是它能達成‘促進主要的政策和多數政策’到什么程度……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的‘產品責任法’趨勢都是有利于原告,而加諸給制造者更嚴厲的責任?!盵22]

其三,“排除被告不可預見的法律的適用”原則已逐漸被各國在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上接受。如前述《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33條規定了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須以加害人可以預見到損害將在該國發生為條件。又如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第7條規定了如果被請求承擔責任人證明其不能合理預見該產品或同類產品經商業渠道在損害地國或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國出售時,則該兩地法律均不得適用。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排除了產品損害發生地及受害人慣常居所地的偶然性使被告承擔不公正責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體現了平等對待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顯示出法律選擇對雙方當事人利益兼籌并顧。

其四,將有限的意思自治引入侵權責任領域,尊重產品責任當事人的自主意愿來選擇適用的法律。如前述1988年公布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又如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規定,侵權責任應由損害結果發生地國法律支配,但受害人可以要求適用導致損害的行為發生地國法律。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第6條亦規定,如果按第4、5條指定適用的法律均不適用,原告可以主張適用侵害地國家的法律。規定有限意思自治的好處之一即是當侵權行為準據法為外國法時,通過當事人的協議可以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即法,從而可以起到巧妙地達到規避外國法適用的功效,進而維護法院地國的司法主權和公共秩序;另一個好處是保護了產品責任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使產品責任之訴更具“私權之訴”的性質。

三、我國涉外產品責任適用制度的健全

一方面鑒于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具有以上種種缺陷,另一方面考察了國際上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通行規則,筆者認為應及時健全和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否則越來越多的國際產品責任糾紛將會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勢必我國的國際經貿往來,對我國出口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都極為不利。

健全和完善相關立法的途徑有二:

其一,適時加入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該公約為了統一各國在產品責任法律適用方面的分歧,采用了一種較為合理的法律適用制度,其特點如下:

(1)該公約規定了五種連接因素作為法律適用的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所在地以及當事人的選擇。

(2)該公約規定了一個法律要成為準據法至少需要兩個以上連接點作為條件。比如僅有損害發生地這一因素還不能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只有當損害發生地同時又是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或被請求承擔責任人主營業地時,方可適用損害發生地法。所以,在實際上,公約并非適用的是損害發生地法,而是損害發生地與其他連接因素地法的組合適用。

(3)該公約規定了四個獨一無二點法律適用順序:第一適用順序即該公約第5條規定,關于涉外產品責任的準據法首先應該適用直接遭受損害的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內國法,只要該國同時又是1)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或2)直接遭受損害的人取得產品的地方。第二適用順序即如果不存在公約第5條規定的情形,則按該公約第4條規定,適用的法律應是損害地國家的內國法,但也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該國同時又是直接遭受損害人的慣常居所地;或2)該國同時又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或3)該國同時又是直接遭受損害的人取得產品的地方。第三適用順序即該公約第6條規定,如果第4、5條指定適用的法律均不適用,原告可以主張適用損害地國家的內國法。第四適用順序則規定,如果第4、5條指定適用的法律都不適用,并且原告沒有提出主張適用損害地國家的內國法時,則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國家的內國法。

(4)該公約著重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這不僅表現在原告在第三順序中可以選擇損害發生地,還表現在它對被告作了恰當地保護,即如果被請求承擔責任人證明他不能合理地預見該產品或同類產品會經商業渠道在該國出售,則第4、5、6條規定的侵害地國家和直接遭受損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內國法均不適用,而應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國家的內國法。

公約還規定了四個必須遵循對共同條件:第一,適用第4、5、6條時不應不考慮產品銷售市場所在國家通行的有關行為規則和安全規則(第9條);第二,根據該公約規定,適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適用會明顯地與公共秩序相抵觸時方可拒絕適用(第10條);第三,即使應適用的法律是非締約國的法律,本公約應予適用(第11條);第四,該公約規定應適用的法律是指該國的內國法,排除了反致的適用。

關于是否應該加入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國內學人主要有兩種對立觀點:一種是中國不宜加入該公約或加入該公約不具可行性。理由是,該公約是法國、德國等傳統國際私法與英美國家新沖突法相互妥協相互制約下的產物,更多地從水平相差不遠的發達國家的利益出發,幾乎沒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立場;此外我國國內產品責任實體法與公約中規定的實體如產品的范圍、產品責任承擔者的范圍仍有一定差異,尤其認為在我國對產品責任賠償標準規定較低的現狀下,加入公約將對我國出口生產企業造成損失和負擔,因為我國出口產品的質量現在還落后于發達國家,往往不能滿足發達國家的“無缺陷”標準,企業因產品質量問題涉訴也就不足為奇。 問題在于按照公約的硬性法律適用的順序,我國產品在外國造成損害只能適用該外國法即“直接遭受損害的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國內法”,往往就是發達國家的法律,而這些國家的法律對產品責任者苛以嚴厲處罰。由于我國產品責任賠償的標準低,按照公約規定,原告有權基于侵害地國家的國內法提出請求,否則適用的法律為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國家的法律,但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外國原告放棄適用其遭受侵害地國的外國法律,轉而適用賠償標準既低又采取不完全嚴格責任的產品歸責原則的我國法律。同一道理,當外國產品在我國給我國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卻只能按公約的第一適用順序適用賠償標準較低的原告慣常居所地國我國法律,往往對我國消費者使用者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保護。相反的觀點是加入該公約是我國的當務之急。中國應盡早地加入該公約。理由是,該公約雖由少數發達國家擬定,但貫穿其中的吸收了各國最先進的立法原則的法律選擇無疑是科學、合理的,恰恰反映了全球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生產、流轉、消費的客觀經濟;公約在制度設計上大體平衡,兼顧了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既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公約第6條),又保護被告不受不可預見到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影響。至于適用公約對我國出口企業處罰過重或對我國消費者利益保護不當情形的出現并非由于公約本身有何欠缺,恰恰是因為我國產品責任實體法的缺陷所致。

筆者基本贊同第二種觀點,但主張加入《產品責任適用公約》不可操之過急,應當適時加入。的確,該公約適用于各發達國家之間所產生的結果是公平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機會是均等的,但在發達國家和家之間就會出現上述情況,尤其在發展中國家自身國內立法不完善的條件下和加入公約后的短期內,情形對發展中國家和消費者更為不利。況且公約除了時效規則和聲明公約不適用于未經加工的產品兩項保留外,不允許締約國做任何其他保留,意味著加入公約就是接受現有的既定的游戲規則,一日之間與國際“接軌”。以上是的一個方面,我們不能忽視它,但是更需要我們正視的是:質量才是產品真正的生命。而質量檢驗的標準來自于市場,沒有市場壓力和刺激(包括對產品質量的懲罰機制),是很難提高產品質量的,更不要說具有國際競爭力了。產品質量不過關,靠法律或上的保護,只能在短期內有效,最終我國對外經貿往來。更深層的負面影響是不利于我國健全市場體制,推進市場經濟法治。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不得不參與到全球化的市場競爭中去,因而不得不在制度上借鑒吸收國際通行規則,在參與中提高自己、壯大自己、完善自己。從短期看,加入公約的確會給我國出口企業造成壓力和負擔,甚至是巨大的,也會對我國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不充分。但隨著我國產品責任實體法的完善和與國際公約慣例趨同以及企業產品質量意識的增強,必將促進我國對外經貿往來,公平地對待我國與外國產品責任當事人。何謂“適時加入”,這不僅是個時間問題,也是個觀念問題,恰恰是觀念的更新促成時機的成熟。在不過分強調狹隘的視角和短期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已初具加入公約的法律條件,即我國產品質量法的修訂是最重要大法律條件,新法在很大程度上縮小了與發達國家的差別。但加入公約的經濟條件尚不夠成熟,即產品質量法貫徹實施還需要一段時間、企業的產品質量意識還有待提高、市場秩序還應進一步清理完善。這就不單是立法所能解決的問題了,關鍵在于執法與司法環節。

其二,加快將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專項立法提上議事日程。這也是一個有效途徑,并且可與加入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并行不悖。

為此,我們應當注意避免一些國家在立法中的不良傾向與缺陷:第一,適用法院地法的趨向明顯增強。與其說適用法院地法是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莫如說其背后隱藏著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的取舍問題?!胺墒且环N地方性知識”,[23] 所以適用法院地法無疑是最有效率的。在最密切聯系、政府利益等學說中,擴大法院地法適用傾向較明顯,這就為法官適用法院地法制造了依據。同時,法律允許當事人根據有限意思自治原則通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更加強了法院地法適用的可能性。第二,法律適用標準主觀化傾向。由于法律適用規則多傾向于政府利益或政策考慮等寬泛的無明確含義及范圍的原則,法律選擇適用則留給法官在具體案件中依其經驗和對法律的理解來確定。因此,對于同樣的問題有可能因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定。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勢必不利于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第三,當事人任意挑選法院(Forum Shopping),往往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轄,這樣可能會出現任意選擇法律適用的現象,加之法院經常選擇法院地法作為審案的準據法,這就產生一種后果,使原告能選擇的不僅是更方便的法院而且是最為有利的法院。

從形式上看,可以將專項立法納入我國產品質量法中獨立為“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一章,也可以在我國將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中做出專門規定。

最后,值得肯定的是,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的有關專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6稿)對我國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作了專門規定。示范法第121條規定:“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當侵權行為地同時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和慣常居所地,或者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或營業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時,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地同時又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或營業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時,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也可以適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24] 其第112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法。侵權行為實施地法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法規定不同的,適用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法律?!盵25] 由此可見,示范法規定在采用組合連接因素、注重最密切聯系原則、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等方面與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精神基本一致,但仍存在顯著差別:一、示范法承襲了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行為地法”概念,雖然不似公約“損害發生地國內法”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卻能發揮靈活性的作用,擴大準據法的選擇范圍;二、公約采用的是按順序的連接點組合適用,而示范法在侵權行為地法與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之間是選擇適用的關系。此種規定對于外國產品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認定是極為有利的,避免了公約對此情形只能強制實施損害賠償較低的我國法律的弊端。筆者對示范法有三個看法及建議與大家商榷:一是關于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上建議由受害人選擇何者是對其有利的法律,而非法院徑自決定哪一種法律是“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法律”;二是建議將“排除被告不可預見的法律的適用”這一公約規則吸收進示范法,以反映法律適用對當事人雙方利益保護的平衡;三是關于示范法第117條規定的“有限雙重準則”的問題,該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侵權行為,以外國的法律為準據法時,在侵權行為的認定及在損害賠償限額方面,該外國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不得適用?!盵26] 筆者的看法是雖然該原則對于類比于刑事違法的一般民事侵權來說,具有重大意義,但由于涉外產品責任的特殊復雜性,在操作中不宜作為特殊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而只能在考察個案與法院地國聯系之密切程度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對其加以法院地法或當地公共政策的限制,作為例外而生其效力。

【注釋】

﹡郁雷,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生。

[1] 、林燕平:《對完善涉外產品責任的思考與建議》,《法學》1999年第7期。

[2] 主編:《國際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頁。

[3]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涉外產品責任管轄權基礎有兩種:一是某產品責任案件只要涉及在中國有住所、居所、代表機構、營業所或在中國登記成立的外國被告,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二是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損害發生地有一項發生在中國境內就受中國法院管轄。所以,中國人在外國境內遭受產品責任侵權起訴至我國法院,我國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 See Cheshire and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2th ed. (1992), pp.552-557.

[5] BGH [1981] NJW 1606 f.

[6] 參見美國法學會:《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第145節。

[7] 參見(臺)馬漢寶編:《國際私法論文選集》(下),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117頁。

[8]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

[9] 李雙元、鄧杰、熊之才:《國際本位的理念與法院地法適用的合理限制》,《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年第5期。

[10]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 §332(1934).

[11] 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高等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頁。

[12] Kilberg v. Northeast Airlines, Inc., 9 N.Y. 2d 34, (1961).

[13] Currie, Selected Essays on the Conflicts of Laws, 1963, p.229.

[14] 此種情形稱為“虛假的沖突”。Traynor, Is This Conflict Really Necessary ? 37, Texas L. Rew. 657 (1959).

[15] Maccann v. Atlas Supply Co., 325 F. Supp. 701 (W. D. Pa. 1971).

[16] Turcotte v. Ford Motor Co., 494 F. 2d, 173(1974).

[17]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判例補編》,第399卷,1975年版,第732頁。

[18] Tebbens, 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ability, 1980, the Hague, p.290.

[19] Tebbens, International Products Liability, 1980, the Hague, p.109.

[20] DC Zwolle, February 18, 1976, 23 NILR 364 (1976). 轉引自袁泉著: 《荷蘭國際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頁。

[21] 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頁。

[22] Reese, Product Liability and Choice of Law: United States Proposal to the Hague Conference, 25 Vand. L. Rew, 1972 at 10, 38.

[23] “地方性知識”這個概念來自于美國人類學家吉爾茨,他主要用它來描述法律知識所具有的本土文化特性。參見克林福德吉爾茨:“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鄧正來譯,載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北京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73-171頁。

[24]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121條。

法治建設的認識范文6

摘要:本文闡釋了導師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責任人”這一提法的內涵,分析了導師發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責任人”作用在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對幫助和促進導師發揮“首要責任人”作用在機制保障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導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責任人;制度建設

一、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地位的內涵

2010 年11 月,《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指出:要“建立起以研究生導師和輔導員為主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同時,要明確專門的黨政干部和共青團干部負責組織協調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發揮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哲學社會科學課教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應作用?!睂τ趯煹摹笆滓熑巍保募赋觯骸敖虝陀耸菍煹膬纱蠡韭氊?。導師負有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導師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狀況,全面關心研究生的成長,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在教學和科研實踐中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風,嚴格要求學生遵守學術道德規范;要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鼓勵他們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p>

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的構成主體中,與輔導員相比,研究生導師具有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最有利的條件。首先,由于導師在學術和科研領域的造詣,最容易獲得研究生的尊重和信賴,是對研究生影響最大的人。由于長時間指導學生的專業學習,負責任的導師容易與學生建立密切和相互信賴的人際關系,比輔導員等更能準確全面地掌握學生的學習、生活、心理狀態。

其次,導師直接掌控學生的學業進程,在一些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上有切實的發言權(例如獎助學金的評比,出國和實習的機會,畢業時間以及介紹就業等),其意見最受研究生重視,可以較好地把管理和教育結合起來。

第三,規定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全面負責也是國外實行研究生教育導師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國科學院和工程學院等單位就認為成功的導師應該幫助學生“使他們的教育經歷最優化,協助學生社會化并進入一個講求紀律的文化,幫助學生發現適合自己的就業崗位?!薄坝行У闹笇шP系通常要以信賴,理解,尊重和感同身受為基礎。指導關系不只是承擔一個建議者的角色,它要求承諾導師本人對學生的發展和未來的成功具有個人的興趣。”

因此,明確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地位是必然的,而且,作為“首要責任人”,筆者認為按照文件精神,導師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責任是全方位的,主要應當包含以下這些方面:

關心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狀況、心理健康狀況和生活情況,及時發現研究生在這些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幫助解決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②對研究生進行學風和學術道德教育,培養求真務實的學術態度。③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幫助,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職業觀。④鼓勵和支持研究生積極要求進步,擔當社會工作,參與校園和社會活動,幫助研究生全面成長。⑤加強與輔導員、學校黨團組織和思政教育部門的聯系,協助做好研究生培養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項工作。⑥加強自身在思想政治理論、心理學理論等方面的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應對新時期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的要求。

二、發揮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在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導師的“首要責任人”的作用并不明顯。研究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徑中政治課或德育課往往比“導師的言傳身教”所占比例更高。各種調查都普遍反映研究生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是首選求助的對象是父母和朋友,選擇導師的比例相當低,導師對研究生思想動態的掌握也不理想。從制度規范的角度看,造成這種現狀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明確指出:“要把育人作為遴選研究生導師的必要條件,實施“一票否決”制”,但是目前各高校遴選研究生導師的基本條件中相關內容規定一般都較為空泛,例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治學嚴謹,作風正派,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熱愛黨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等。而且對相關條件缺乏量化和細化的考核評價機制,很少能把“一票否決”落到實處。

其次,《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明確規定“要積極構建研究生導師育人的有效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明確導師的責任與義務”。但是由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生師比較高,導師在科研、爭取科研和課題經費、發表文章和晉升職稱等方面面臨很大壓力,對研究生的學習和生活要做到全方位關注困難較大。學校對導師在學習和生活上對研究生的職責缺乏專門和詳細的文件規定,沒有制度性的量化的考核,使導師對研究生的生活關心等變成了“良心活”,沒有能很好的激發導師在關心學生方面的主動性。

第三,缺乏嚴格的導師思想政治理論等內容的培訓與學習制度。筆者在本校進行的調查顯示,近半數研究生因為教育方式的問題,不希望導師對自己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已經是成年人,思想上和心理上都已相對成熟,簡單的道德說教和生活上的噓寒問暖已經不能滿足他們的成長需要,導師需要在政治理論、社會理論和心理溝通等方面掌握較高的理論知識和溝通技巧才能滿足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督逃筷P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號)規定“高等學校要定期組織導師開展教書育人工作經驗交流,定期評選優秀導師,不斷提高導師育人水平”,但是事實上,高校在這方面也很少有具體詳細的制度規范和建設。

第四,《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規定導師“要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但是事實上,研究生就業目前主要由高校就業派遣部門負責,導師與研究生就業派遣工作基本沒有制度上的聯系。一些導師會利用自己的資源,幫助研究生就業,但是相當一部分導師對自己學生的就業指導、求職面試等沒有太多的關注,學校對這些也沒有制度性的要求。另外,以研究生就業率為依據對導師進行考核和動態調整在制度上也缺乏保障。

三、發揮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在機制保障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針對上文提出的問題,我們認為,為了落實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從制度建設出發,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制定相關的細化規則,明確規定學術道德違規和師德失范行為的內容等,在導師遴選制度中切實落實師德“一票否決”制度??梢詫熷噙x工作與高校師德建設相結合,建立高校教師倫理委員會,接受研究生相關投訴,進行調查和公示,以此為據,建立嚴重學術道德違規和私德失范教師名單,作為導師遴選的依據之一。

其次,建立導師學習制度,如定期舉辦“導師學?!保訌妼熢谒枷胝谓逃矫娴呐嘤?。要對導師進行系統的政治理論培訓,指導導師客觀理性地認識社會現實,使其有能力辨識學生的錯誤思想觀念,對學生進行具有實效性和時效性的思想指導。要對導師進行基本的心理學培訓,使其能辨識學生的不健康心理狀態,及時發現并向學校相關部門通報,以利于相關部門及時跟進。對導師的培訓學習和對學生思想、心理狀態的掌握情況都應該建立報告制度,出現問題可以有據可查,發生嚴重后果可以據此進行追責。第三,對導師在生活上對學生的關注要規范管理,制定量化的規定。要明確規定導師單獨與學生交流的時間、頻率,要明確規定導師對研究生的生活資助制度??梢試L試要求導師每學期填寫簡單的報表式總結,內容包括學生的社會政治認識情況、心理健康狀況、學習和生活適應情況、畢業季的就業準備情況、家庭是否有重大變故、與學生的溝通聯系情況等,交研究生院或相關部門審查并存檔,作為考核的依據。

第四,要建立規章,明確規定導師有義務對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幫助。對導師在職業規劃、就業心理、推薦就業等方面對學生的幫助都應該有記錄,有評比。對畢業生就業狀況好的導師在招生指標等方面給予傾斜。

最后,要建立研究生導師與研究生管理部門、黨團工作部門、輔導員、學校心理健康中心和哲學社會科學課教師等圍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召開聯席會議的制度;認真建立研究生對導師的評教機制??傊咝摲e極探索,認真貫徹《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1]11 號)“要積極構建研究生導師育人的有效機制,完善相關政策”的精神,以制度建設為主要抓手,努力把導師在研究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責任人”作用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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