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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1
特發性脊柱側彎是脊柱側彎中最常見的一種,約占脊柱側彎的70%·,其發病原因尚不了解,其定義是脊柱有側彎及旋轉畸形,而無任何先天性脊柱異常或并有神經肌肉或骨骼疾病。
我科曾收治七例特發性脊柱側彎患者,行脊柱畸形矯正術,效果滿意,通過臨床護理,現將我們的體會總結如下:
1術前護理
1.1給予心理訓練,對特發性脊柱側凸患者有很多人因疾病折磨或家庭經濟能力而致心理創傷,對治療缺乏信心。我們分析認為有3個原因:①自卑;②自負感;③抑郁感。所以我們對這個患者施以溫暖、同情和理解之心,給予免費提供一日兩餐,取得病人的信任和配合,以配合手術治療。
1.2了解病人全身情況。通過完善各項相關檢查,了解病人全面情況,對于嚴重胸廓畸形的需做肺動脈測定,進行呼吸功能訓練,以預防呼吸道感染。
1.3營養支持與休息,為病人創造安靜舒適的環境。
2術后護理
2.1脊柱側凸矯正術是一種創傷性大,范圍較廣的手術,因此需密切觀察病人的四大生命體征,麻醉未清醒時要保證呼吸道通暢,防止造成呼吸梗阻,誤吸等,常規記錄血壓、脈搏、呼吸及出入量。
2.2脊柱側凸矯正術,由于手術牽拉,椎管的振動,可出現脊柱水腫、脊髓供血障礙等,均可產生脊髓神經壓迫癥狀,在病人神志清醒或麻醉作用消失后,必須對運動感覺功能進行檢查。如有異常立即報告主管醫師。
2.3觀察傷口負壓引流情況,由于術后常置引流管,若引流量少而傷口敷料滲血較多,說明引流失敗,必須報告醫師進行處理。
教育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2
關鍵詞行政糾紛行政執法司法審查
中圖分類號:G526 文獻標識碼:A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of Legal Relationship and Adjustmen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LI Jun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Yongzhou, Hu'nan 425100)
Abstract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is a problem in the manage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real life the dispute as a negative phenomenon, people often take evasive and negative attitude, in fact it's not the case, the dispute is the advanc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so-called science without sense. In the study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 only made clear respectiv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dispute ability, ensure that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maintenance of students'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sput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review
教育行政糾紛是近幾年來高校行政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作為具有行政管理權的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還要維護學生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法制社會的建設使更多人的懂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多的學生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是社會法制建設的進步,是值得欣慰的。但也對高校的管理提出了挑戰,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特殊權力關系,這意味著學校的管理權無法排斥學生的權利。而學校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又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學生方面的民事權利,因此對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研究尤為重要。
1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我國高校的管理權一直以來是政府的授權,學校代表國家行使教育管理權力,履行教育義務。在實踐中,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高校的首要職能是保障學生在校期間受教育的權利,并提供相應的教育設施保障學生學業的正常完成,學生在校期間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的管理權是建立在保障學生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基礎之上的,在學校期間行使管理權,是為了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與學習習慣,提高自學、自理能力,為學生創造一個健康向上的學習環境,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高校生活是為學生更好地走向社會工作之前的鍛煉。這是從教育管理學角度理解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還遠遠不能全面闡述兩者之間的關系。從法學的角度還要求必須明確各種關系性質,要么是民事法律關系,要么是行政法律關系,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是應該是一種基于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
學校在社會中擔任角色和監護功能的特殊性,使之處在一個特殊的法律地位,從而決定了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呈雙重復雜的特征。即學生與學生間會存在民事與行政兩重法律關系。我國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主要是教育管理關系與教育合同關系,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學生是發生教育教學管理關系的行政主體,學生與學校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教育合同關系始終貫穿于學生在校期間,是產生一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前置條件。高校與學生的教育管理關系主要表現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賦予了學校對學生在學籍管理、日常學生管理中的強制性支配的權利,如學生入學報到注冊管理、主持正常成績考試考核、升級與留、降級,休學、停學、復學與退學,學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的發放與授權等方面。日常教學管理主要指教師為了保障學生的正常教育權利對學生進行的日常教學管理,教育管理關系是學校與學生關系主要方面。高校與學生也存在締約的關系,如在校期間高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供應必備餐飲條件等。此外,學校與學生之間也構成一種民事關系。
盡管在立法層面我國已確認了這兩種關系,但由于它們的性質缺乏深入的理解,尤其是對學校與學生管理關系理解不夠,使這類關系沒能得到法律的有效調整。實際上,依據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司法審查只能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關系,而不能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致使高校的管理權與被管理權之間的關系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使高校管理權的約束游離在司法審查之外。在現實的高校管理工作中確實存在某些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這些侵權行為目前還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司法能否審查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因此,必須從法律層面充分研究分析教育合同的締約過程并認識各個階段的行為性質,進而明確教育合同締結形式和內容以及調整范圍、雙重法律關系對規范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2 高校主體地位與學生基本權利
2.1 高校行政主體地位與性質
在高等學校教育管理中,當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就不能成為被告,故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就不能成為被告,故學生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證。調整高等學校行政主體資格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
學校的性質,依我國法律規定應屬事業單位法人。從我國行政序列的規定來看,學校不是完全的公法法人,即學校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行政主體。在行政法理論上,為解釋不是行政主體而履行某種行政職能的現象。學校雖然不是完全的行政主體,但卻能根據法律的授權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權。同時,學校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執行者,本身即具有相當的公益色彩,學?;谧陨砉怖娴膶傩院拖嚓P職能,也當然具有維護這種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因此,學校在性質上是授權性或委托性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的結合。
2.2 學生的基本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享有四項基本權利:(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的各種活動,適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2)物質幫助權,即學生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的權力,學生有困難的學生也有權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享有減免學雜費的待遇;(3)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學生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的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后有權獲得相應學業證書與學位證書;(4)程序保障權,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對學校、老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
這些權利在義務教育階段表現為學生根據《憲法》和《義務教育法》而享有的不可剝奪的受教育權,非義務教育階段則表現為學生根據其與學校締結的教育合同所享有的接受學校教育服務的權力?!督逃ā芬幎ǖ膶W生享有的四項權利是學生在校利益的最基本保障,并不是學生實際享有權利的全部。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縱橫交錯的權利義務關系,既有橫向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又有縱向的行政管理權利義務關系。民事關系主體主要體現在學校與學生之間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所簽訂的或事實上形成的一系列合同。合同是規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典型形式,凡是由合同規定的內容,就只能交由合同法或民法來調整,學校不享有管理權。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特定事項由學校行使管理權。
3 學校與學生產生教育行政糾紛的法律調整
3.1 合理、合法性的處理教育行政糾紛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高校作為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權事業機關,具有行政執法的權利,在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密切相關,行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適用于高校行政管理的一切領域。
高校在進行行政執法的中,適用高校行政法規時,就可能遇到不同的行政法規范相互沖突的情況,正確的解決途徑是選用和高校行政執法原則相吻合的行政法規范,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維護高校行政執法權。
3.2 加強對學校管理權的監督,維護學生的合法利益
在法治社會中,無論什么權力都需要制約。對高校管理權的監督與制約是為了保護學生的權利,增加高校管理權的法制化建設。在以前的高校管理中學生的權利很難受到保障,學校管理權沒有必要的制約。對高校管理權的監督可以分為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立法監督和司法監督。而司法監督與立法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監督相比,無疑更為公正、更容易贏得當事人的信賴,司法監督的方式具體體現為司法審查。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價值體現在其可以作為司法審查的依據而在司法中適用,司法審查將有力地推動高等學校管理的法制化進程。
同時要求學校在行使必須權時必須遵循行政法治原則,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嚴禁濫用自由裁量權和對違法、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維護和保障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監督教育管理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真正的做到了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等。
3.3 規范學生處分程序
在對一般行政管理事項進行研究后發現,在學校可以進行的眾多管理事項中,對學生進行處分最具有典型性,也是最容易產生行政糾紛的。而且,由于處分影響到學校對學生的評價,是學校最嚴厲的管理手段,設置程序規范最有必要。因此,我們以學校對學生行使處分權為研究對象,規范學校行政管理的一般程序。
首先是調查取證。調查是學校對學生進行處分的首要程序,是對違反校級校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從程序法的角度出發,調查是對被處分事項事實的查證,是對違紀學生行為的取證行為,是對違紀學生是否做出處罰的基本依據。
其次是聽證會制度。調查取證后,學校會根據基本事實做出初步的是否違紀的判斷,也初步形成對違紀事實的處理意見。但處分決議畢竟涉及到學生自身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學生享有不可剝奪的知情權與申辯權,聽證會制度為學生上述權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聽證會的最終結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在評議人確定違紀行為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學校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停止一切調查活動,終結紀律處分程序,并且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新進行調查。評議人確定違紀行為成立,應當交由有權處分的機關,依據調查取證的事實、按照校紀、校規,充分給予當事學生的陳述和辯解的機會,并根據違紀事實做出相應的紀律處分決定。
最后是公告與備案制度。經過以上程序之后,學校將會明確做出是否處理學生的決定,無論是何決定,學校管理部門都應該適用合適的方式予以公告,但必須保障學生的隱私權,不能在公告中損害學生的隱私。在公告后,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記錄在學生的學籍及學校的相關檔案材料中。
項目資助:湖南省教育廳一般課題《教育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高校與學生糾紛為視角》
參考文獻
[1]周葉中,周佑勇.高教行政執法概述[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教育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3
職能的策劃在組織設計中起著承上啟下的橋梁作用。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戰略任務和目標,“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結構的框架,即承擔各項管理職能的各個管理層次、部門、職務和崗位。
1、加強計劃職能策劃,增強管理預見性計劃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職能,是各級教育行政管理者為有效地利用資源條件、把握發展方向所進行的預測未來、設立目標、決定政策、選擇方案的連續程序,是制定計劃的管理過程。計劃職能策劃可分為七個步驟:(1)估量機會;(2)建立目標;(3)確定計劃的前提;(4)確定抉擇的方案;(5)評價各種方案并擇優;(6)制定派生計劃及相應的預算;(7)計劃的執行。
2、加強組織職能策劃,注重管理實效性教育行政組織結構從機械官僚制占統治地位到特別專案制日益普及的進程,其實就是組織的正式化程度不斷降低,等級的垂直分布不斷減少的過程,也即傳統的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逐步失去市場的過程。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組織結構有許多弊端:(1)過度集權化;(2)組織的中間管理層較多,人浮于事的現象嚴重;(3)無法根據工作所需靈活機動地調整組織的營運方向。要克服這些弊端,組織結構就應趨向扁平化。隨著我國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為影響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教育行政組織朝著高效的方向發展,扁平化的組織設計有利于這一目標的達成。(1)結構精簡,組織能輕松上陣。(2)決策權分散到員工手中,一方面,增強了工作人員的主人翁意識;另一方面,工作人員能自主地根據服務對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組織提供的資源,提供個性化的服務,組織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3)普通工作人員得以擺脫重負,從工作中體會工作的意義,感受工作的樂趣,并由此激發無窮的創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進而營造出整個組織的創新氛圍,提高組織的競爭力。
3、加強控制職能策劃,降低管理風險性在任何一個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中,控制就是核實所發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規定的計劃、所的指示以及所確立的原則,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計劃實施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以便加以糾正和防止重犯??刂圃诿考?、每個人、每個行動上都起作用??刂谱鳛閷τ媱潓嵤┑谋O督和保證,貫穿在計劃執行的每個階段,每個部門。因此,實施控制職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職責。雖然管理對象千差萬別,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個步驟:(1)確定控制標準;(2)衡量實際成效;(3)分析偏差并予以糾正。
二、轉變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的建議
1、堅持教育督導“督政”制度,轉變教育行政管理模式教育督導是指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對其所屬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我國教育督導的主要任務可以概括為兩條:一是“督政”,二是“督學”?!岸秸笔侵袊逃綄е贫鹊娘@著特征。教育督導作為一種教育行政監督手段,對下級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是教育督導本質和我國國情以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所決定的。過去,我國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習慣于命令和布置任務,淡化了監督和調控,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決策上的偏差和執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長了報喜不報憂、弄虛作假之風。開展“督政”,就是為了加強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教育行政行為的監督。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許多權力下放到學校,學校辦學自擴大,對教育的管理必須從以指令性為主的領導模式轉變為以指導性為主的領導模式。實現這個轉變,必須在宏觀上加強管理,以強化反饋、監督功能為前提。建立教育督導“督政”制度是教育實行宏觀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督政”是彌補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傳統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門與同級政府的其他部門之間、與下級政府之間,不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不是一種隸屬關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現“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過教育督導,代表本級政府行使對教育工作的監督職權,就可以與同級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與下級政府形成一種正常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從而建立起一種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強對政府相關部門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監督,督促政府相關部門的教育工作落實到位。
2、促進教育行政職能的重心轉移,提高教育質量從靜態的角度看,幾乎所有現代國家都行使著較為相同的職能,但是從動態的角度看,由于各國社會和教育發展的時空差異,造成不同時期的國家和同一時期的不同國家之間教育行政職能的側重點不同,這也正是教育行政職能歷史性發展的重要表現。由于在那些現代化比較早的國家,教育的發展經歷了由數量到質量、由精英模式到大眾模式的過程,從數量上看,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年限在數十年前,普遍達到9年以上。如果從普及的角度來看,發展水平則更高。例如美、日和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的高中就學率已達到90%以上。因而,教育質量的提高就成為這些國家共同關心的首要問題,各國為此在政策上調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國自從1983年發表《國家處于危機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的質量調查報告書之后,首次在全美教育目標的制定、教育標準的全國統一以及成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教育質量委員會、全國共同教育目標委員會等改革無一不在強調:在21世紀,美國的教育政策要進行從機會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教育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4
(一)聽證程序的內涵
聽證制度是從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中演化而來的,立法上最早規定聽證制度是1946年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從而體現出行政的公正。聽證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所謂廣義的聽證是指把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統稱為聽證。狹義的聽證是指將聽證界定為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是一種正式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在行政程序中應用聽證,對行政機關行政活動起到了約束作用。
(二)聽證程序的功能
確立聽證程序是為了賦予受行政機關決定影響的當事人為自己的權益進行辯護的權利。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機器有效運轉的管理方法。聽證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護功能。聽證的本質在于給有利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允許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當面質證和辯駁,給當事人一種事前自衛的權利。通過這種程序來發現真實,校正片面的認識,總結出正確的處理方案。當事人可以在聽證程序中對付非法行政行為的侵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發揮直接的積極作用。
2、監督功能。行政處罰在行政管理中適用廣泛,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它在實際應用中產生了一些積極的正面效應,通過聽證,直接審查行政機關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正確。對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從而促進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通過聽證,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工作中必須依法行政,公開公正處理或處罰決定,減少行政爭議,改進行政管理,提高執法水平;讓當事人了解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起到了積極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讓旁聽群眾通過雙方辯論獲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
(三)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
聽證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是: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聽證程序的基礎,公正原則是聽證程序實現價值的目的,兩者相輔相成。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與聽證程序的性質相符,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要求,現代法律追求民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除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公開有兩個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證行政處罰全面、客觀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2、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公平正值,沒有偏私。主要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關聽證方面,聽證主體包括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主持人與聽證參與人的聽證權利和聽證義務的設定都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二是執法公正,通過賦予當事人告知權、聽證權、陳述權等權利,變以往執法主體對受罰主體的單向管理為雙向制約,變當事人的事后救濟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規范行政執法,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聽證程序的分類
聽證程序按實施的時間先后不同分為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
1、事前聽證。事前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進行的聽證。事前聽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的侵害。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保證行政決定合法公正性。從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我國行政處罰聽證是正式的事前聽證。
2、事后聽證。事后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后進行的聽證。事后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后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如果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行政機關可以決定采用事后聽證的形式。如涉及金錢利益的行政裁決,一般采取事后聽證的形式。
(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處罰聽證是指狹義的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其證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①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法律特征為:
1、聽證是由行政機關臨時召集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事人申請臨時召集。它不同于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復議機構和仲裁庭舉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在我國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聽證一般是在行政機關內部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進行。
2、聽證采取辯論式的審理方式。審理人員站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者立場上,由雙方提供證據,互相辯論,審理人員不發表任何意見,只是主持審理過程的進行,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并加以辨別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定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頒布以前就已經有了聽證程序的部門規定。如國家稅務總局1990年制定的《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辦法〈試行〉》第15條規定:“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的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后寫出調查報告。”又如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7月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第20條至22條規定:“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將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理。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設立相應的案件審理組織。案件審理組織經集體評議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贝送膺€有一些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合議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了執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門規定是聽證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調查者與裁決者相分離的規則。
我國于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
B、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C、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至2人;
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申辯和質證;
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屬于正式的事前聽證,其主要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聽證的原則。聽證會舉行要求公開原則和職能分離的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進行有效的監督,防止行政部門個別人,是預防腐敗的關鍵。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機關內部同一行政處罰案件中從事調查取證、聽證、裁決的行政人員應當彼此獨立、各司其職,不得從事與其職責不相容的活動。職能分離原則克服了我國以往執法職能合并,執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執法公正性。
2、聽證的范圍。聽證程序適用條件有兩點:一是在聽證適用范圍之內,是實質條件;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是程序條件。這兩個條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我國聽證的范圍限于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三種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只有對上述三種案件有權要求聽證。
(1)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一種嚴厲的處罰,對生產經營會造成較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在使用時要根據違法情節,責令違法者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限期整頓。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受處罰人的意見后,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條件下正式作出。
(3)較大數額罰款。行政機關在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所以把較大數額罰款列入聽證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3、舉行聽證的程序
(1)聽證前的準備:
①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受到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②通知。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告知當事人;
③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
④回避。指定的主持人在舉行聽證前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⑤公告。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
(2)聽證舉行:
①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到會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②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指控書,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接受有關證據資料;
③當事人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
④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人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⑤當事人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告辯論會結束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3)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證人證言部分由證人審核無誤后由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認為有誤的,可請求更正。
(4)聽證后裁決。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3月頒布的。就《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聽證程序來說,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職能分離制度不嚴謹
職能分離是指從事正式聽證和行政機關裁決的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不相容的活動,包括對案件進行追訴的活動以及對追訴事項事先進行調查的活動。聽證中的職能分離指聽證職能與調查職能相分離。我國職能分離是內部職能分離,如聽證主持人由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擔任,體現了職能分離。規定的不夠嚴謹,一個行政機關同時行使調查、追訴、聽證和裁決職能,在機關實際工作表面上,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和人員分別行使,職能分離了。事實上并沒有真正職能分離,因為在行政機關內部,案件調查人員與同一處室內部的其他執法人員因案件經常交流經驗,互相往來,難免在主持中出現互相照顧的偏私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因此,聽證主持人獨立性是職能分離的具體表現。
2、聽證范圍相對狹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
(1)行政機關只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才有可能適用聽證程序,而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僅限制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而在行政處罰中卻沒有體現出其嚴肅性。
(2)“較大數額”罰款規定不明確。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來看,行政機關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外在監督制約機制,因此在適用中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
(3)在上述三種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才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不要求聽證,則不適用聽證。這樣會造成個別人濫用行政權力現象。
3、聽證期限規定的不健全
在《行政處罰法》中,有關聽證期限規定限于聽證前的準備階段:一是為針對當事人的義務。即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二是針對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即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沒有詳細規定整個聽證運行過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多次聽證期限以及聽證筆錄送交期限等。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完善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期限。
4、未建立事后聽證
事后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后再舉行聽證。我國《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事前聽證,要求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沒有規定事后聽證。在實踐中,對來不及舉行事前聽證、情況十分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不適用事前聽證,否則就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如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盲目地采取事前聽證,就會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喘息機會,如轉移財物、逃跑等,從而造成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損失,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對此類案件,只能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
三、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建議
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部分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這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巨大進步。但是,隨著社會民主的發展,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具有真正操作性,建議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一)完善職能分離制度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這一規定要求聽證程序實施內部職能分離制。要達到內部職能分離的關鍵是對聽證主持人作以下嚴格要求。
1、聽證主持人產生遵循的原則
(1)聽證主持人要有很高素質。首先思想道德要好,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責任心、正義感,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有較強心理素質,能夠客觀公正地對待案件。其次,法律知識十分精通,在聽證中涉及到有關法律能夠運用自如,尤其對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當熟悉。再次,聽證主持人應具備很強的業務能力,業務水平要過硬,綜合能力應過強,有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這樣對案情判斷才會準確無誤。
(2)聽證主持人應該是行政機關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他們不直接參加具體行政執法,又能掌握各部門執法情況。在聽證中象法官一樣,不偏不倚、執法公正。
(3)聽證主持人應該是不直接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聽證主持人只有為非本案調查人員,才能保證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去調查聽證過程。
2、聽證主持人應明確自已權限
聽證主持人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指定主持行政處罰案件聽證程序的行政人員。聽證主持人的權力主要有:
(1)確定聽證舉行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的權利及宣布聽證會開始。
(2)主持辯論會:
①聽取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及人就案件的事實、處罰理由和適用依據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②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對當事人的合法請求予以滿足,使當事人有機會提出一切與本案有關的觀點,監督調查人員履行舉證責任;
④隨時把握聽證的目的和主題,防止聽證程序離題或延滯;
⑤維護聽證秩序,根據情況宣布聽證是否中止、結束或延期。
(3)審閱聽證筆錄。簽名或蓋章后聽證會筆錄具有法律文書效力,是行政處罰裁決的依據。
(4)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聽證主持人不行使裁決權,但可以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二)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大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目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僅局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項較重的處罰局面。根據行政處罰理論的概括總結,我國的行政處罰分為四種:②一是精神罰,指通過告誡、批評等方式致使當事人遭受精神上、心理上的壓力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二是財產罰,指通過當事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的方法懲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罰款、沒收財物等方式;三是能力罰(或稱資格罰),指通過中止、剝奪當事人某一資格或從事某一特許行業的能力的方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方式;四是人身自由罰,指通過剝奪當事人短期人身自由的方法懲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形式即拘留和勞動教養。由此可見,在上述眾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我國僅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三項處罰列入聽證范圍,對保護相對人利益是不夠的。因此當前擴大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就是把行政拘留納入聽證范圍。因為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是限制人身短期自由。應該更審慎、更嚴肅地對待,但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卻看不到這種謹慎和嚴肅。為了順應民主、法制的時代潮流,全面充分地保護當事人人身自由權,有必要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程序范圍。
(三)健全聽證期限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期限未作專門規定,從加快聽證周轉、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發,各行政機關應限定聽證期限:建議限定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為當事人提出聽證的10日內,使案件在短期時間內盡快受理;限定調查取證的收集期限為啟動聽證受理的前7日內;明確規定聽證審理最多為3次,每次間隔不超過7日;限定聽證筆錄的送交期限為聽證結束后的3日內。一旦限定了上述期限,聽證程序的實施周期也隨之確定了,防止發生行政機關受理聽證程序案件后不通知當事人聽證和無限期地拖延聽證等現象,抑制聽證行為的專橫性和任意性,提高執法的透明度。
(四)建立事后聽證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實施聽證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按事先事后兩種形式解決。美國作為較早確立聽證制度法律規范的國家,率先實行事后聽證,而且以事后聽證為主、事先聽證為補充。我國《行政處罰法》將聽證程序僅限于事先聽證的范疇,規定的比較單一。在行政執法中常會遇到緊急情況下,需立即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事先聽證不現實,不給予聽證機會不符合法制要求。如我們在行政執法中打假冒偽劣產品時發現假酒、假飲料,若不及時制止就會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新《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生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必須當即執行行政處罰,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在經濟貿易上與國際接軌,消除了政府設置的貿易和關稅壁壘,實現了貿易自由化,國民經濟呈現上升趨勢,人民生活水平多數達到了小康水平。但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外國企業要更多進來,商品要更方便進來,然而,更重要是國際通用的市場管理規則要進來,這必將對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公法領域產生極其深刻影響。我國法律制定上要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逐漸與國際法接軌。為適應世貿組織的需要,學習美國及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議在行政處罰聽行政程序上盡快制定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執行的行政處罰實行事后聽證。
【注釋】
①楊惠基著:《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②蔣勇、劉勉義著:《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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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純協主編的:《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教育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5
注重職能延伸,強化涉農檢察,積極服務新農村建設與管理
在準確把握檢察機關憲法定位的前提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主動回應社會期盼,以創建沿海檢察工作室和鄉鎮檢察工作站為載體,使檢察工作更好地深入基層、貼近群眾、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與管理。
延伸檢察工作觸角。在全縣各鄉鎮設立檢務工作站,在沿海經濟區設立副科級建制的沿海檢察工作室,在全縣各行政村聘請“涉農檢察聯絡員”135名,選派12名干警擔任12個鄉鎮“農村法制輔導員”,在企業集中的經濟開發區等三個園區設立126個“企業維權崗”,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調處矛盾、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服務,受到企業的歡迎和縣委充分肯定。我院服務企業、服務沿海開發事跡當選為全縣“十佳文明新事”。
進村入戶面對面接觸群眾。開展“三走進、三排查”活動,了解民意、體察民情,排查化解社會矛盾和鄰里糾紛,排查執法不公不廉等問題,受理群眾申訴和,排查流動人口犯罪情況;開展“檢務進鄉村、法律送農家”百村千戶行、“牽手致富、維護穩定、共建和諧”、“民行檢察宣傳月”等活動,發放《涉農法律知識讀本》、《檢民聯系卡》等資料千余份,為群眾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識、服務和幫助,不斷提高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動性和實效性?!∫婪ù驌羯孓r刑事犯罪。一方面對涉農刑事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特別是對農村黑惡勢力犯罪、坑農害農刑事犯罪等從嚴打擊,維護農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另一方面,從寬處理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涉農糾紛,對因鄰里、家庭和親屬間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探索刑事和解的方法來化解矛盾,以減少社會對抗、增加社會和諧因素。今年來,共批準逮捕盜竊農民生產資料、破壞農村生產經營秩序、詐騙農民錢財等損農坑農案件及農村惡勢力犯罪案件32件40人,提起公訴45件53人,促進刑事和解6件,為被害人挽回損失達50余萬元。
注重重點人群,強化措施跟進,積極參與特殊群體的幫教管理
著眼于解決實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并與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特殊群體的幫教管理工作。
監管與服務齊抓,促進社區矯正健康開展。促進建立適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區矯正工作體系,與其他政法部門聯合制訂《關于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規定》,使該項工作不斷制度化、規范化。加強對刑釋解教、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等的監督管理,在堅持每年兩次集中監督考察的基礎上,在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前還進行抽查,糾正脫管、漏管6人。考察中做到“一核六查兩見面”,對在上海及其周邊地區打工的外出矯正對象,聯合縣司法行政部門及社區矯正機構共同做好“三個一”工作,即進行一次教育談話,提供一個安全責任擔保人,為外出務工矯正對象配備一部定位手機進行動態監管。做好各鄉鎮陽光就業扶助基地建設監督工作,同時拓展安置空間,想方設法為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指出路、找飯碗,把監督管理融入安置服務之中。去年以來,幫助5名勞教、勞改釋放人員解決了就業問題,并協助用工單位與其簽訂用工合同,落實了幫教措施。
監督與維權并重,不斷提升監所檢察工作水平。建立對違法監管活動的發現和糾正機制,完善刑罰變更同步監督機制,積極籌建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加強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的監督,提高監督實效。依法加強對收押、釋放、執行、減刑等環節的監督,去年以來,監督違規提審8人次、會見6人次,對5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人員作出不同意上報減刑的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納。在看守所設立法律咨詢室、心理咨詢室、權益維護室,未成年在押人員維權崗,檢察舉報信箱,同時向新人所的在押人員發放《在押人員權利告知書》、《在押人員刑事訴訟期限告知書》,做到“人所必談、違規必談、離所必談”。
懲防與幫教并舉,全力做好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選派資深檢察官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開展經常性的“送法進校園”活動,開講“百場法制課”,通過觀摩庭審、學法用法征文、“法在我心中”演講等活動,先后有10000余名學生接受教育。開通“預防青少年犯罪、幫教失足青少年司法救助咨詢熱線”,接受青少年及其家長的咨詢達200余次。貫徹教育為主、打擊為輔的方針,加強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感化挽救,制訂了《未成年人犯罪跟蹤幫教制度》,成立以承辦人為主的未成年人犯罪幫教小組,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檔案32份,進行定期回訪,定人幫教。今年以來,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名,不捕6人,其中無逮捕必不捕4人。
注重風險研判,強化責任意識,積極推進社會前端管理
加強社會管理方面的研究創新,主動應對社會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全面發揮職能作用,加強風險分析研判,促進社會管理體系完善和社會管理格局完整,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緊緊圍繞工作大局,結合執法辦案開展服務。積極推動重大建設項目、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調整等方面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促進公共政策的完善,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結合辦案實際,加強對典型案件發案原因、特點和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犯罪態勢的調查、分析,形成預防調查報告、犯罪分析報告以及各類專題分析調查報告共13篇。舉辦職務犯罪預防及警示教育講座15次,并在農民創業園、縣中醫院南遷工程、縣雙語實驗小學工程等千萬元以上工程中開展專項預防。今年4月與縣紀委聯合建設響水縣警示教育中心,該中心建成后將成為職務犯罪預防基地、黨風廉政教育基地、中小學法制教育基地,為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搭建復合式平臺。
教育行政執法的特征范文6
關鍵詞: 教育公平 現狀 原因 對策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教育公平越來越被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所關注和不斷探討。教育公平是社會公正在教育領域的延伸,是和諧社會視野下涉及倫理、教育、經濟等方面的綜合性課題,更是當前教育發展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教育公平包括教育外部公平和教育內部公平,我僅從教育外部公平的角度分析其現狀、成因及對策措施。
一、我國教育公平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各級各類教育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大國,加上人口眾多、地域廣闊,各地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著顯著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問題。集中表現在:由于城市和農村的發展差異引起的城鄉差別;由于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區域差別;由于貧富懸殊、家庭背景等引起的階層差別;由于幾千年封建思想造成的性別差別,等等。
1.城鄉差異。隨著九年義務教育的逐漸普及,農村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教育機會、教育質量上極不均衡。主要表現在高等教育方面,城鄉之間資源配置不均等,高等學校大多集中在東部發達地區和大城市,廣大農村地區分布極少;在義務教育方面,城市地區已基本普及義務教育,并向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邁進,而農村地區尤其是西部農村地區義務教育普及水平低、完成率低。城鄉在辦學規模、教學設備、師資力量等方面也存在著巨大差距,我國現行的教育經費城市由國家承擔,農村由縣級統籌,這樣在政策上就存在地區間的不公平。
2.區域差異。由于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政策傾向等原因,我國是世界上區域差異特征最明顯的國家之一。尤其是近年來各地區教育的持續發展,地區間的差異日漸突出,主要指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特別是東部與西部地區之間的差距。由于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巨大,西部地區經濟貧困,政府用于教育的投入十分有限,從而使得教育經費投入、師資隊伍、教學質量等均存在很大差距,這也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政策傾向導致東西部地區在教育投資上的差距。
3.階層差異。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變遷,職業結構的變遷,以及市場因素等的影響,我國社會階層結構發生了新的變化,形成了三大社會群體:權勢群體、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受教育對象所處的階層不同,所擁有的入學機會也不均等,強勢群體占有優質教育資源已成普遍現象。在基礎教育上,“擇校熱”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淪為各階層間的權利和金錢的競爭;在高等教育上,具有更多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和經濟資本的優勢階層子女得到越來越多的學習機會,較多地分布在重點學校和優勢學科。而教育不公正將會使弱勢階層的下一代還是處于弱勢地位,使社會地位的不平等繼續延續發展。
4.性別差異。性別歧視是我國五千年封建思想遺留下來的痼疾,目前在社會生活當中依然普遍存在。現實社會中,女性的受教育權利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失學、輟學現象十分嚴重。同時,在教育結果上,女性也處于劣勢,女生在勞動力市場上實現就業比男生難。教育起點和教育結果的不公平相互牽制、相互影響,導致性別歧視的惡性循環。
二、教育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我國導致教育外部不公平現象的因素非常復雜,有些是社會深刻變革中產生的矛盾和問題的體現,有些是發展中伴生的問題,有些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存在的問題和深層次矛盾,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盡管三十多年來我國的經濟取得了巨大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鼓勵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加上個人環境、條件不同,不同地區之間,特別是東部與西部、城市與農村的差距越來越大。經濟的落后導致一些地區和家庭陷入貧困,貧困又導致其用于教育的經費有限,教育落后又導致更加貧窮,以此往復,陷入惡性循環,使得受教育者承擔了教育不公的后果。
2.教育政策的非公平傾向。教育制度的非公平傾向主要體現在教育資源的失衡、教育政策和規則的不公。長期以來,在以“城市為中心”、東西二元體制的作用下,城鄉、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從而制約了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教育公平的實施。加上國家教育資源分配過多注重效率,強調教育的直接經濟價值,在資源配置中重視高等教育,輕視義務教育,這種現象嚴重損害了教育公平。另外,我國各教育階段實行層層設置的重點學校制度、高考分省劃定錄取分數制、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制等人為因素加劇了教育領域內部資源配置的失衡,使得受教育者升學的關鍵由本身努力與否演變成家境、人際條件的競爭,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
3.社會文化習俗的影響。我國是一個具有傳統文化的民族,社會文化習俗對教育的影響十分巨大,也束縛著教育的發展,影響著教育公平的實施。重男輕女思想仍普遍存在,同在一個家庭,女性受教育的機會要遠低于男性,并且這種現象與經濟水平直接掛鉤,經濟越落后的地方,這種思想越嚴重。精英教育觀念根深蒂固,國家對大多數普通院校、普通中小學關注度遠低于重點院校,從而使得教育資源、教育經費都存在很大差異,這也大大影響了教育發展的均衡化,嚴重損害了教育公平。另外,由于受傳統的“學而優則仕”“官本位”等思想的影響,由上而下均出現重普教輕職教、重公辦輕民辦的觀念,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浪費,造成教育失衡,導致教育的不公平。
4.教育腐敗的干擾。腐敗是造成社會不公的重要因素,同樣教育腐敗也是造成教育不公的主要因素之一。權學交易、錢學交易、亂收費、考試舞弊、招生貓膩等現象突出,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得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造成教育結果和教育機會的不公平。
三、完善教育公平的對策
作為社會公平重要組成部分的教育公平的實現,并不能僅靠教育部門自身的努力,而必須依靠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完善教育公平的途徑有:優化教育投資,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完善立法,加強教育腐敗監督,等等。
1.優化教育投資,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政府應遵循公平的分配原則,合理分配教育資源,構建合理的公共教育財政制度,遵循弱勢補償原則,適度向農村傾斜、向中西部傾斜。同時,優化教育類型之間的投資比例,重視基礎教育。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教育經費來源十分緊缺,因此應充分利用各級財政政策和宏觀調控手段,積極采取政策導向機制,采用合適的市場機制拓寬教育經費來源。
2.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民辦教育是解決教育資源緊缺與教育需求增長之間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各級政府應落實國家政策,保障民辦學校權益,積極借鑒古今中外民辦學校的辦學經驗,逐步強化管理,提高辦學效率。同時,樹立終身教育理念,積極開展遠程教育、成人教育等其他多種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
3.完善立法,加強教育腐敗監督。在推動教育公平的過程中,政府應積極規范教育管理,遏制教育腐敗,建立教育法律體系,推行教育行政執法和監督。在教育立法時,應注重公民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以及權利的救濟,保障弱群體的教育權利不受侵害。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同時,應鼓勵輿論監督,用輿論的力量來防止和懲罰教育腐敗,堅決取消教育特權,保障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的實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它的特征決定了教育公平的相對性和永恒性,它是實現教育發展和社會公平公正的動力,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黃煒.從教育公平看農村教育信息[J].電腦知識與技術(學術交流),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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