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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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文1

1.1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力量不足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大量新的環境污染源不斷產生,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務越來越繁重。但是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設備力量和人員力量卻明顯不能滿足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需求。與此同時,由于用以環境執法工作的資金不足,環境執法的裝備設施相對落后,導致環保部門很多時候沒辦法對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現場取證,致使一些有力的證據丟失,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員不足,現有的執法人員隊伍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行政執法任務,工作效率極為低下。

1.2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是一項科學且系統的工作,不僅涉及到環境保護和法律方面,也涉及到其他眾多領域。想要做好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管理人員要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能夠掌握與之相關的多門學科,能夠通過自主學習和研究不斷提升自身的總體素質。目前,基層性質單位執法部門的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依舊偏低,難以達到保證執法管理工作的要求。除此之外,有些管理人員自身的道德素質也偏低,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利益的影響,執法不嚴,對于有些污染環境的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嚴重破壞了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威嚴。

1.3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權責不明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采用的是分層次分對象的多部門協調管理的模式,針對不同的對象,由不同的部門具體進行環境保護的管理。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對其所管轄區域內的環境問題進行管理,對于污染嚴重的問題有責任及時進行處理。針對一些覆蓋范圍較大的行業,如海洋、公安、土地、礦產、林業、農業和其他基礎工程等,要設立相關的部門專門管理其環境問題。但是由于涉及對象太多,相關部門在執法時往往弄不清楚自己管轄的對象,也不知道自己的執法權力有多大,使得執法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這種情況容易造成各部門權力分散,執法尺度不一,使得環境保護工作一片混亂。

2、環境保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完善的對策及措施

2.1健全環境保護的執法機構

想要健全環境保護的執法機構,首要的就是在各級政府特別是在鄉鎮一級人民政府中必須設置獨立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賦予其獨立的環境保護執法權,按照工作需要撥給足夠的執法經費。同時,建立一支專業的環境保護執法專業隊伍,采取個人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保證錄用的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禁得起考驗。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基本業務培訓,定期對其灌輸法律意識,推動執法隊伍的專業性和規范性。嚴厲打擊私下給企業污染問題“開綠燈“的行為,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形象。同時,要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和實際演練,切實提高他們在進行環境執法管理時的工作效率。除了對執法人員的要求外,相關部門還要配備好完整的環境監測儀器和分析設備,提高執法人員在監管時現場取證的能力,為環境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實物證據。

2.2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

要改善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就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保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對一些不合時宜或存在著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地修改或廢除,對存在的環境法律盲點的要盡快加以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來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以解決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并賦予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3處理好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權力關系

首先要統一環境執法主體,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各個環節中的環保職責和執法責任,把本應屬于環保主管部門而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環境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保主管部門。如果針對同一污染問題,出現多個部門進行管理導致執法權力分散時,各個部門之間應通力合作,在各自法律條文規定的范圍內各司其職,做好執法工作。

2.4簡化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流程

現行的環保法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權責不統一,且有限的行政處罰權也沒有必要的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且不能及時有效地達到最初處罰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體現環境保護行政權的威懾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既費時又不經濟,也難以提高辦事效率,并有可能會對環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為了樹立環保執法權威,嚴格環保執法,杜絕環保執法不作為現象,建議增加在環保執法過程中,必要時可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等方面的條文或內容,真正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保一方環境安全的權力。

3、結束語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文2

一、2005年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認識到位,加強對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局黨組一班人深刻認識到:實行執法責任制,對于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法律尊嚴,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環境保護部門擔負著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重任。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環保部門的職責,對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保持并發展全縣的生態環境優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確保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監測站、監理站負責人為成員的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明確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并對行政執法實行錯案追究制度,使人人有擔子、有壓力,為公平、公正、準確執法奠定了基礎。

(二)強化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規范執法行為

為了更好地實行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行為,近年來,全面開展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該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規范了縣鄉(鎮)環保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執法行政行為合法化;環保行政執法人員的學法和法律培訓;建立并完善執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完善環保行政執法統計制度等。根據規范化建設的要求,不斷完善了各類執法文書和執法檔案,對環境管理、行政處罰、排污申報、排污收費、查處等方面的法律文書進行改進,對各類文件、材料和文書進行系統整理、建檔,努力做到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為環保執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通過規范化建設,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做到了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量罰適當,避免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

(三)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連續三年開展了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等一系列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成立了領導小組,規定了查處的重點方面和重點問題,明確了工作步驟和措施。行動采取暗查、夜查、突擊檢查等方式,我局先后出動執法人員余人次,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從嚴從快進行了集中查處,并在新聞媒體曝光,有力地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僅今年,此項行動對全縣所有企業進行了一次梳理式檢查,共出動檢查人員人次,檢查企事業企業單位家,查處家單位,其中責令限期治理企業家,責令停止違法排污行為企業家,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和上級交辦的件起。

二、存在的問題和今后打算

1、執法環境不寬松。少數領導和企業法人仍然存在重經濟、輕環保的現象,甚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的增長速度,從而增加了環保工作的難度。

2、環保經費嚴重不足。環保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難以保證,所欠外債償還困難,機關運轉仍然困難。

3、環保基礎建設不夠,特別是環境監測、監察設備缺乏,難以開展正常的常規監測和環境監察工作,應急事故處理更是困難。

4、少數單位不認真執行環保政策,不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不執行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和排污收費制度。

5、環保部門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綜合決策有待進一步加強。

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將從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邊學法,邊實踐、考核、邊規范行政執法責任制。二是以環境監察為中心環節,理順、規范局機關與基層環保執法的程序和責任。三是加強指導。堅持以點帶面,點面結合,實行分類指導,重點突破,全面推進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文3

【關鍵詞】餐飲業環境;污染管理;治理建議

1.餐飲業環境污染目前存在的問題

1.1有關餐飲業環境管理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餐飲業的油煙、噪聲污染擾民問題已成為城市群眾投訴最多的環境問題之一,然而至今為止,關于餐飲業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目前,在執法實踐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1998年頒布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來執行,將餐飲業作為建設項目同樣對待。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餐飲業依據所處的位置是否處于敏感區來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這對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來說并不難,但對于餐飲業的業主來講,理解這些條款就不那么直觀和簡便,即使了解這些規定的業主也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為其違法行為辯解。因此,在現實生活中90%以上的餐飲業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更談不上環境污染治理配套設施以及竣工驗收,由此造成的環境污染擾民現象也就是必然的結果。

1.2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配合機制

在日常執法中我們了解到,餐飲業的業主們普遍認為,他們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他們認為,既然這些政府部門給他們發了“三證”,就說明政府允許他們營業,他們是合法業主,同時他們也向國家納稅了,為國家做了貢獻,現在已經開業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卻認為他們是違法經營,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他們不能理解,也接受不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他們申辯道,在辦理“三證”手續的時候并沒有哪個部門告知他們要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既然都是政府部門,為什么不能一次性告知他們應該辦理的所有手續呢?到今天才知道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他們早知道的話,就不會違法開這個餐飲店,或者像辦理其他手續一樣來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手續了。當然,餐飲店的業主們不知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不能成為他們不守法的理由,責無旁貸地必須對他們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他們申辯的理由也值得我們反思。在一些地區,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處理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繼續對沒有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的餐飲店頒發營業執照的現象依然存在。由此反映出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配合機制,因而不能從源頭上控制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結果是滯后的環境行政處罰,這就更加劇了餐飲業環境管理的難度和執法成本。

1.3規劃不合理導致餐飲店整改處于尷尬局面

雖然許多餐飲店業主都誠懇地請求要給他們整改的機會和時間,但事實上,許多餐飲店建在住宅區或者居民樓的底層,受條件的限制,有些餐飲店根本無法整改。其原因在于,城市在快速發展,而規劃則跟不上變化。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房地產開發的熱潮,一些老企業的周邊,甚至有些企業內部改變用地性質也建起商品房,許多餐飲店就建在商品房的底層。然而,這些商品房在設計和建造的過程中,根本就沒有考慮到餐飲店的環境污染問題,沒有預留餐飲店的油煙專用通道,這也是目前普遍遇到的尷尬局面。當前,相當大部分的環境投訴熱點、難點都是因為規劃不合理問題造成的。由于餐飲業與居住區距離過近,噪聲、油煙污染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身心健康,群眾反映強烈,致使環境污染投訴居多不下。

2.改善餐飲業環境污染的建議

2.1健全和完善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從源頭控制餐飲業的環境污染

法律法規的制定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需要而不斷完善發展的,通過多年的執法實踐,我認為有必要將餐飲業從建設項目管理中獨立出來,針對餐飲業的特點進行立法,也可以在地方環境立法中先進行嘗試,待條件成熟后再上升為國家法律,推廣到全國。在環保法律中增加 “經營可能產生油煙、噪聲污染的餐飲項目,經營者應事先予以公開并書面征求周圍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然后依次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經營者方可建設營業?!边@樣的條款,就可以從源頭上堵住餐飲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以較小的執法成本取得較大的執法效果,真正做到從源頭上控制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

2.2建立行政執法信息網絡,形成有效的服務機制

從總體來看,絕大多數企業是希望通過辦理合法的手續來守法經營的,餐飲業也不例外。但由于有的餐飲業業主環境意識薄弱,有的缺乏環境法律知識等原因,他們確實走了不少彎路??上驳氖?,他們都希望政府部門能給他們一個限期進行整改的機會,并請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他們怎樣整改。發展經濟是我們的第一要務,而企業是經濟的細胞,經濟發展的主體。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為企業提供服務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現有的管理機制都是縱向的,各管各自的事,企業需要的卻是橫向的信息。因此,建議以項目為主線和標題,在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行政執法信息網絡,形成有效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并上網公開各類項目行政審批的相關事宜。

2.3合理規劃,建立餐飲集中區

從規劃入手是疏堵結合、從源頭上防止餐飲業環境污染問題的關鍵。例如,《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規劃和建設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允許從事餐飲業的建筑物應當設立餐飲業專用通道。第三十五條明確了禁止新設餐飲業項目的地點:住宅樓;距離住宅樓10米以內的建筑物;未設餐飲業專用煙道的建筑物;與居住層相鄰的商住綜合樓;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設立餐飲業的其他地點。這些規定很有實際意義,雖然在執行過程中也有一定的難度,但廈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動積極幫助企業選擇合理的餐飲業經營場所,不斷加強餐飲集中區的建設工作,力爭從規劃源頭上解決問題,現已取得一定的成績。

2.4與創建綠色社區相結合,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

在現實生活中,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大多發生在居民區附近,對群眾影響很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在受到環境污染損害時要求賠償”。環境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建議結合普法宣傳教育和創建綠色社區活動,充分發揮街道居委會、物業公司等單位的作用,廣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來宣傳和保護大家共有的環境,形成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環境保護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使人民群眾能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和學習。公眾在參與監督有關餐飲業守法經營的同時,也就保護了大家共同的生活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加大宣傳力度,逐步使環境保護的理念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并且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科]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文4

【關鍵詞】生態檢察;旅游發展;司法保障

近年來,桂林市檢察機關將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服務大局的切入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改善生態環境的期待,立足檢察職能,堅持“打、防、治”相結合,按照加強生態檢察.服務桂林發展思路,不斷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服務和保障桂林旅游綠色發展上展現檢察新作為。

一、認真謀劃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措施

該院印發了《的工作職能分配》落實各分管領導和科室的任務和責任,明確工作內容,即嚴厲打擊破壞綠色產業發展、濫伐盜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污染水資源等破壞生態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嚴格查處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負有監管職責和偵查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加強對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監督和審判監督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收集到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如靈川縣檢察院針對漓江上游靈川縣河段非法采挖河沙行為猖獗,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這份檢察建議引起靈川縣領導的高度重視,今年2月底,該縣組成聯合執法組對河段采砂進行整治,炸毀了非法采砂船只,并下撥400萬元修復河道,有效地保護了漓江流域生態。

二、加大懲治和預防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力度

一是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多發性犯罪。認真履行批捕、職能,堅決依法打擊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礦、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破壞環境、危害生態的刑事犯罪,嚴格把握好證據審查關、事實認定關、法律適用關、定罪量刑關,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保持懲治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高壓態勢。2014年以來,共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14件37人,其中涉嫌濫伐林木罪12件31人、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2件6人;追加逮捕3人、追加4人。二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領域中的職務犯罪。依法查辦發生在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審批、環境保護監管執法過程中的貪污賄賂、不作為、亂作為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案件,及時介入重大環境責任事故調查,依法查辦事故背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犯罪依法立案調查涉及環境生態領域的貪污賄賂職務犯罪9件10人,其中副處級干部3件3人,貪污案件3件4人,賄賂案件6件6人,為桂林市的生態文明建設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對重大生態環境工程建設的資金撥付、招標投標等關鍵環節進行介入預防、跟蹤監督。全市結合執法辦案,向發案單位或主管單位提出檢察建議5件,均獲得有關部門采納回函。依托“送法進機關”“職務犯罪預防五進”活動,組織預防干警結合真實案例,深入林業局、環保局、國土局等部門為500多余名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職務犯罪預防警示教育,增強其規范履職、廉潔正派、拒腐防變的理念,筑牢思想和行為防線。借助“舉報宣傳周”等活動,通過設置咨詢臺、擺放展板、發放資料等方式,向群眾宣講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資源方面的法律知識,不斷提升群眾認識和舉報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違法行為的意識和能力。

三、完善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工作機制

一是強化“兩法”銜接常態機制。制定并實施《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與環保、林業等8個部門分別召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座談會,就如何完善“兩法”銜接配合工作機制、共同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主題,對案件移送、證據收集、檢驗鑒定、涉案物品處置等方面的認識分歧和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適時介入、咨詢會商等制度,理順銜接和監督關系,努力形成推動兩法銜接常態化的工作機制。三是健全立案監督機制。將檢察監督關口前移,對行政執法機關開展的整治群眾反應強烈、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專項活動,適時派干警介入參與、及時跟進,深入到執法一線,依法監督糾正農業、水利、林業、國土、環保等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問題。同時,督促相關部門對梳理出來的案件線索中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確保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行為得到及時有力查處。如龍勝縣作為全國7個森林旅游示范縣之一,境內楠木、紅豆杉等國家保護的珍貴樹木較多,為有效保護縣內的古樹名木,龍勝縣檢察院向縣林業局發出加大宣傳力度,設立珍貴植物保護警示牌和加大執法力度等檢察建議。該建議得到林業部門的采納,對縣境內的古樹名木進行測量、定位、掛牌和建檔跟蹤保護,共對3570株古樹名木進行了掛牌保護。此外還與當地林農簽訂管護協議,發放宣傳手冊3.2萬份。

四、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規范化

一是加強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堅持區別對待、分化處理、教育感化的思路,既嚴厲打擊嚴重破壞生態資源刑事犯罪,又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堅持從輕從寬處理。二是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破壞生態資源刑事案件。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促進行政機關嚴格執法。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為群眾講解國家有關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宣傳林政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鼓勵群眾舉報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群眾依法保護生態意識。在宣傳形式方面,充分利用法制宣傳日、綜治宣傳月等主題活動,開展法制宣傳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進單位活動。

參考文獻

[1] 楊曉蓉;從“蘭州自來水苯污染案”談公益訴訟中的公民主體[J].法制博覽.2016年16期

[2] 王冰;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法制博覽.2016年15期

[3] 李匯一;金文哲;城市空間資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職能缺位問題研究――以廣場噪音引發的矛盾為例[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16年05期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文5

關鍵詞:違法所得;環境;執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7-0155-01

輻射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中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57條,《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27條、第30條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52條等都均設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形式,但上述法律法規均未對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給出解釋或是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許多現行法律中的罰種,《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但什么是違法所得?如何界定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否需要聽證?

1 違法所得的概念

在《行政處罰法釋義》中對“沒收違法所得”有個解釋,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法規,將行為人的違法所獲得的財物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只有對那些為謀取非法收入而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及組織才可以實行這種處罰。

2 對違法所得的認定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的把握尺度。目前對“沒收違法所得”大致有以下幾種認定:違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違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產加工成本;違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潤;違法所得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違法所得是實施違法行為中收取的費用;違法所得是售出價格和購買價格的差價;違法所得是指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實際收入。

個人認為環境執法中,首先考慮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且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或是環境造成危害,如果是則以其全部違法收入作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是指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實際收入,因此,我們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應重點考慮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最終以是否“違法”為原則,來確定“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

3 “沒收違法所得”是否需要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盡管聽證是行政處罰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但聽證并不是所有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它只適用于法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對“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有要求必須適用聽證程序。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江蘇省政府的《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均沒有要求“沒收違法所得”適用聽證程序。

4 “沒收違法所得”與登記保存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環保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先行登記保存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2]334號)也規定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規定,對涉案的財物作為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因此,就可以采用登記保存有效地遏制當事人可能轉移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或銷毀、滅失證據的行為。

5 存在問題和建議

5.1 缺乏可操作性,取證難度大

例如有某企業未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非法使用放射源用于生產并有違法所得,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取證中如何核定該企業是否存在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是否超過十萬元,不能僅以詢問筆錄作為依據,應當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如查詢該單位的財務記錄和其他有關證明來認定違法所得,但該取證方法缺乏可操作性。企業往往不配合且不提供有關證明,并且存在進一步采取轉移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和銷毀證據等手段,這給執法部門增加了取證難度。

5.2 建議

從立法角度明確違法所得的概念、分類、適用范圍、包含或扣除事項、計算標準、處罰程序等事項。環保部門應針對違法所得的界定,調查取證、查處方式等提出操作性強且有法有據的指導意見,指導和規范環保執法工作。

參考文獻

[1]《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18號局令[S].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S].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范文6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及燃油系統等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推廣使用優質清潔車用能源。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h(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七條在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八條在本市初次注冊或者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機動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第九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環保標志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志。

第十條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進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發放環保標志;不符合的,不予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營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選擇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配備與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測儀器設備,并獲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環保標志的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抽檢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檢測后,應當明示檢測結果。

被抽檢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不得拒絕抽檢。

第十三條經抽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同時將該機動車的檢測結果記錄在冊、輸入監督管理數據庫,并予以公告。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復檢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抽檢、復檢,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答復。被舉報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義務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

第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發動機和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治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維修治理企業或者產品。

第十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數據傳輸網絡,對檢測數據、治理情況等信息進行管理,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提供統一數據和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和區域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情況及有關數據,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向被抽檢人明示抽檢結果或者對依法應當處罰而不進行處罰的;

(二)對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及其檢測行為,不依法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注冊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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