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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范文1
一、改革前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結構復雜,執法權限交叉重疊。執法體制改革前,全市工商行政執法由市局、區(市)縣局、工商所三級構成,市、區(市)縣兩級工商機關分別有注冊、公平交易等7個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形成多頭執法、多層執法的執法模式。由于管理責任主體不明、職權交叉、責任分散,以及受本位主義觀念影響和利益驅動,市場監管中的一些難點問題始終得不到徹底的解決。
(二)多頭執法,重復處罰。由于市局和區(市)縣工商局機關的注冊、公平交易、市場、消保、廣告、商標、經濟監察等多個部門以及工商所均可實施行政處罰,既橫向分塊,又縱向分層,且都擁有處罰權。各業務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極易造成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執法效果不盡如人意等問題。
(三)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不高,執法裝備落后。成都市工商系統共有行政執法人員3000多名,采用多層執法模式,執法面雖廣,但力量分散,執法的力度、深度和專業程度都不夠,工作效率低、執法成本高。同時,由于工商部門裝備落后、辦案經費相對不足的情況比較突出,這也嚴重影響和制約了行政執法的效率。
二、新型執法體制的構建
(一)基本思路和做法。一是將原來的市局、區(市)縣局、工商所三級執法辦案改為分級分類執法辦案;工商所主要承擔服務與管理、市場巡查、12315、簡易程序處罰等職能。二是集中執法辦案,將原來兩級機關的注冊、公平交易、市場、消保、廣告、商標、經濟監察等7個機構的執法辦案職能交由一個專門的執法辦案機構統一行使;其他業務機構主要承擔管理與服務,調查研究與組織、指導、協調等職能。三是適度提高行政執法機構級別,經編辦同意,設置為二級局機構,按執法業務功能設置處(科),分為綜合處(科)、案件核審指導處(科)和執法一、二處(科),并將主要力量放到執法處(科)。四是明確專門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承擔對各類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案件的行政處罰職能;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向各業務管理機構傳送執法情況。
(二)意義和作用。一是將分散的權力相對集中,更利于查處各類大要案件。二是通過整合,組建專門的執法隊伍,利于執法機構與內設機構之間,系統縱向之間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利于規范執法辦案工作。三是執法體制改革后工商所的職能轉變為市場巡查、經濟戶口的建立和管理、日常監管和服務,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凡是立案查處的案件都交由執法機構處理。因此,改革突出了工商所為地方經濟服務的功能,有助于克服工商系統中權力泛用這一老大難問題,基本解決了由于職責交叉、多頭執法帶來的擾民問題。
三、引入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深化執法體制改革
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范文2
一、執罰機關龐雜、職能交叉的現象仍沒有改變,而且還被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
為了表述方便,我們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被依法授權、委托的組織成為執罰機關。在現行《行政處罰法》中,雖然單設了專門一章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作了規定,但對現行的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原先從事執罰職能的不合法組織通過規章委托,又變相的取得了執罰權,從過去的不確定法律地位搖身一變又成為合法的執罰組織。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執罰隊伍過多過濫,造成大蓋帽滿天飛,老百姓形容為“幾十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的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又在某些部門形成執法人員數量不足的形象,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以應付上級的檢查。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雖然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因為該法律條款非強制性條款,每個執罰部門必然片面強調自身職能的重要性和專業性,肯定不愿輕易得將自己的執罰權交由其他部門行使,這樣,執罰部門龐雜的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而且隨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斷增加,一些新的執罰部門就會不斷出現,執罰隊伍將更加混亂。
二、行政處罰決定權交由行政機關行使,是導致行政權力極度膨脹的重要根源之一。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或組織人身、財產、行為的限制和剝奪,是一種懲罰權,應屬司法權的范疇。而我國現行行政處罰體制是在過去計劃管理體制下逐步形成的,過分強調了行政權威,而忽視了國家權力分權制衡的原則,一些行政機關借助歷史機遇,獲取大量的行政處罰權,通過多年的苦心經營,不進行政職權遍布公法領域,而且還將觸角逐步伸向私法領域,一行政權力干預公民或組織之間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糾紛。
行政機關千方百計爭奪行政處罰權,一方面是為了表明自己部門的重要性,確保自己在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中能夠保住一席之地,這也是政府機構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脹-----精簡-----再膨脹-----再精簡的怪圈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擁有行政處罰權也能給部門自身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我國現有行政執法部門的經費名義上是執行收支兩條線,但真正落實的僅是少數。大多數執罰部門經費短缺,必須靠上級財政部門的罰款返還來彌補。更有一些執罰部門的經費實行自收自支,靠直接坐支罰款收入來維持。這種財政保障體制就必然導致了趨利執法和自費執法的現象,一些部門不是重在糾正違法行為,而是罰款了事。有的部門甚至希望、鼓勵當事人違法,因為這樣才能有錢可罰,由此形成了“養違法”的現象。如某地公安派出所為罰款創收,竟然招聘女做誘餌,釣客來,創造了執罰機關執罰創收的奇聞。利益的趨勢只能驅使行政機關更加愿意濫用行政處罰權,總是千方百計的保留和爭取更多的行政處罰權,從而引發行政權力的再度膨脹。
三、現有行政權力不能滿足行政處罰的需要,起不到真正懲罰違法,糾正違法,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現有行政機關的大部分行政權力是與其行使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權相匹配的,勸導性、指導性較強,法定強制力相對司法權而言比較弱。目前,除公安、海關等少數行政執法機關擁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外,其他機關一般不具有這種行政強制權。而現行行政處罰過程中,又不能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諸如現行行政除案件的相對人作偽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現有行政處罰體制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為。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對現有體制進行徹底改革。
我國現有行政處罰案件有相當多的都和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相聯系。第三人希望國家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能夠使自己受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顯然,這種救濟最終還需司法權來保障。而我國現有行政保護制度中,如商標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治安案件人身傷害賠償等,雖然賦予相應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對涉及民事賠償的部分一并做出處理,但并沒有法律最終強制力。而且,一些行政機關擔心引起行政訴訟,也不愿意履行這部分職權,使這類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而且,現行行政處罰程序所設置的一般程序,諸如立案、調查、內部法制核審、處罰告知、聽證、決定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繁瑣,雖然耗費大量政府資源,反而很難達到預期目的。
我們知道,行政執法體制必須符合國家權力分工制衡與協作的原則要求,必須體現國家意志的唯一性、強制性和有效性。我國目前的政府機構改革雖然蘊含著較為深刻的制度創新思想與舉措,但仍是一種過渡性的改革,其直接目的不過是在于解決目前較為突出的矛盾,具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性質,而缺乏前瞻性與預防性。法律體制改革必須具有前瞻性,行政處罰體制改革也同樣如此。是體制改革遷就于行政處罰現狀,還是行政處罰改革適應時代的發展,確實是一個值得考慮問題。我們應該借鑒包括西方法制社會在內的所有人類文明成果,結合我國實際,與世俱進,建立一套新的能夠適應現代法制社會要求的行政處罰體制,而不是修修補補,應付了事。具體而言:
一、將現有執罰部門適當集中,僅賦予其當場行政處罰權和一般程序調查權、行政處罰建議權。除公安、海關、稅務部門外,其他部門執法權全部合并,統一交由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根據我國憲法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包括行政執法權在內的國家行政權力。但實際上各級政府的執法權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門手中,造成部門林立,權力分散。行政處罰體制改革就是要還完整行政權與政府。將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權與決定權分離,是按照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原則,將行政處罰決定權從現有行政權力中剝離出來。
考慮到目前違法行為大部分屬于性質輕微的狀況,可以授權行政機關行使相對人沒有異議的當場處罰權,但僅限于案件事實簡單清楚,
不需要另行調查取證,僅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調查,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專門成立行政法院,由其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權、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權。依托現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單獨成立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針對違法行為簽發行政調查令,行政執法人員持行政調查令對違法行為人或組織進行強制性的行政調查,必要時可以申請行政法官簽發行政強制措施令,對涉案物證進行查封、扣押。由于一切活動都是由行政法官決定,既保證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時時監督,又賦予了行政調查行為的權威性。違法相對人的一切拒絕、阻撓調查行為都可被視為是妨礙司法行為而受到追究,從而解決了現行行政處罰手段過軟的弊端。行政法院通過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和處罰建議的審查,聽取違法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法院做出的處罰決定,只有違法行為人可以上訴。逾期不上訴的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違法行為人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行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僅負責訴訟程序的操作,不參與行政調查取證,代表國家對行政處罰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訟。
對現有行政處罰體制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行政權、司法權的重新分配,牽扯到許多部門的利益,肯定會有很大的阻力。但這應是我們今后改革的方向。我們應當先從理論上、思想上掀起一場大討論,百家爭鳴、百家齊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只有斷然廢除一切不合理的體制,重新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運作制度,才會使政府在管理社會和經濟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胡錦光著《行政處罰研究》法律出版社
2、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
3、鐘明霞《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缺陷分析》(《法學》雜志1998年第4期)
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范文3
[摘要]本文在總結經濟發達鎮的基本特征的基礎上,分析了經濟發達鎮的行政管理體制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根據廣東、浙江、山東等地在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的實踐經驗,對我國經濟發達鎮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傳統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由于無法滿足這些經濟發達鎮的基本的城鎮建設需求、無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務和有效管理,嚴重影響經濟發達鎮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發達鎮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現已成為我國城鎮化中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經濟發達鎮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地位
經濟發達鎮通常是建制鎮政府所在地,具有一定的人口、工業和商業聚集規模,是當地的行政、經濟和文化中心,并引領區域主導產業和產業群的發展。有的地方也將其稱之為中心鎮。目前,盡管學術界關于經濟發達鎮還沒有形成統一概念和衡量標準,但是,經濟發達鎮一般具有這樣幾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實力強,居民收入較高。經濟發達鎮基本都是本地經濟發展的領頭羊,經濟總量規模較大,部分經濟發達鎮的GDP能夠達到幾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由于這些鎮的產業發達,農村轉移就業人口多,因此,這些地區居民的工資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增長很快,其生活水平相對于其他周邊地區要高出很多。二是聚集人口多,規模達到城市水平。經濟發達鎮因其自身的產業發展匯聚了大量的勞動人口,迅速形成了一個密集的人口區域。在這些數量巨大的人口中,外來人口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流動人口的規模會隨著產業的興衰而不斷變化。
我國自1996年城市化率突破30%后,城市化水平開始出現快速發展的趨勢,這一趨勢一直延續到今天。據有關數據顯示,2000-2007年我國城市化率年均提高1.24個百分點。按照世界城市化進程規律來看,當一個國家的城市化水平超過30%,年均遞增超過0.4%,即可認為這個國家的城市化進入快速發展階段。[1]因此,我國已經進入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進入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在這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地處城鄉之間的經濟發達鎮不但可以成為城鄉之間、工農之間聯系的紐帶,而且可以成為城鄉要素資源雙向流動的一個重要樞紐。因此,經濟發達鎮肩負著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責任,是我國城市化過程中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節點,是產業集聚集約發展的新的增長極,也是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載體。
經濟發達鎮的出現,改變了我國傳統縣域經濟發展的單一格局,使縣域經濟的發展呈現出更加多元的態勢,對區域城市空間結構的形成和發展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有研究表明,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經濟發達鎮在區域城市發展中的輻射和帶動作用不斷增強,可以形成一個“點-軸-集聚區”的城市發展模式,使城市在空間布局上更集中于經濟發達鎮。[2]因此,經濟發達鎮未來的發展趨勢是與中心城市實現功能互補,成為中心城市的“衛星城”。這不僅有利于緩解中心城市壓力,而且可以吸引更多的轉移人口在小城市就業和落戶,形成合理的城市布局,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因此,經濟發達鎮的興起是產業發展和要素聚集的自然過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向,也符合我國城鎮化“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總體戰略。
二、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是改革開放初期建立的,然而,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經濟發達鎮出現之后,傳統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在基礎設施建設、戶籍制度、土地審批權、財政稅收和資金等方面無法全面實現行政管理任務,使得部分經濟發達鎮長期處于責任大、權力小、功能弱、效率低的艱難境地,嚴重制約了經濟發達鎮自身的建設、發展和管理。究其原因,經濟發達鎮的行政管理體制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經濟發達鎮政府缺乏與之匹配的經濟社會管理權與執行權。在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中,鎮政府名義上是一級政府,但在實踐中卻在相應的管理職能設置上缺位,缺乏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的城建、環保、治安、節能、消防、衛生防疫等職能,缺乏作為基層政府應該具備的行政許可權、處罰權、強制權。按照法律規定,我國行政執法權以縣一級政府為主體,當出現環保、村民違規建房、安全生產事故、食品衛生等問題時,鎮政府無權查處,只能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據典型調查,經濟發達鎮有約90%以上的事項需要上級部門審批才能執行,并且程序繁瑣,工作效率低。隨著常住人口急劇增長,經濟發達鎮對鎮政府的公共衛生、基本醫療、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許多鎮的刑事發案破案數、查處治安行政案件數及處置數都達到了一般地級市的水平。然而,目前鎮一級公安局僅是科級分局,遠遠不能滿足維持社會治安的基本需要。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能力與人口規模的不匹配,嚴重削弱了經濟發達鎮鎮政府的管理能力。
第二,管理對象不斷增長,機構編制卻嚴重缺乏。目前,經濟發達鎮的機構編制由縣里統一配備,主要干部由縣里組織配選,鄉鎮在人事調配上缺乏自。而且,經濟發達鎮核定的編制數是按照本地戶籍人口的基數來制定,并沒有考慮到實際管理人口的需求。[3]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外來常住人口超過了本地戶籍人口的數倍,原有編制數量的行政管理人員難以完成當前的管理目標,一些地方只好采取聘用政府雇員來緩解人力不足,但這種做法只能作為現行體制機制下的權宜之舉,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珠三角部分鄉鎮地區,相對固定的編制數額和急劇發展的經濟社會及管理任務之間的矛盾也一直很突出。由于行政編制的限制,近些年很多經濟發達鎮甚至無法招考新的公務員,原本在鎮政府機關工作的人員,也因為升職無望,另謀更大發展機會,紛紛開始跳槽辭職,鎮政府人才不斷流失,大大削弱了經濟發達鎮政府的機關人才競爭力。
第三,現行的財稅體制亟待理順。從1994年開始,我國建立了以分稅制為框架的財稅制度。但這一制度只實行到縣,縣級政府對鎮級政府實行的是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由于鄉鎮沒有獨立財權,盡管部分經濟發達鎮的財政收入已經達到幾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但是其中的絕大部分要上交到縣級政府,而縣級政府則根據鎮級政府的人頭費下撥財政支出數額。這樣就造成了鄉鎮自身可支配能力收入偏低的局面。例如,2006年,紹興縣錢清鎮上交稅收近5個億,回到鎮里卻只有6000萬元。2007年,嘉善縣姚莊鎮上交稅收2個億,回到鎮里僅1000多萬元。[4]
三、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初步探索和實踐
近年來,圍繞著小城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國家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改革試點工作,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例如,國家發改委自2004年起先后兩批共確定270多個小城鎮開展全國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工作,積極推進行政管理、規劃、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改革。2010年6月,中央編辦會同中農辦、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等部門在13個省25個鎮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探索如何“依法賦予經濟發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小城鎮相應行政管理權限”。與此同時,廣東、浙江、山東等部分地區也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同做法,取得了一些寶貴經驗。
1.廣東:從鄉鎮機構改革到簡政強鎮。2006年,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以鄉鎮的常住人口、土地面積、鄉鎮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作為分類指標,結合一定的指標權數,將鄉鎮劃分為不同類型,按照鄉鎮的類型對其設置綜合性辦事機構的數量作出規定,并重新核定鄉鎮機關行政編制。同時,在調整職能或整合資源的基礎上,劃轉事業站所歸縣(市)管理,按區域設置事業服務中心或工作站,作為縣(市)派出機構,其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對編制管理辦法進行改進。2010年,廣東省出臺了《關于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新設定的標準,對鎮重新進行分類,并對不同類型的鎮突出不同的職能重點。對于常住人口多、經濟規模大的發達鎮,注重突出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市政管理、生態保護等職能,加強市政公共設施建設。
2.浙江:從中心鎮到小城市。2007年,浙江省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從全省1200多個鄉鎮中選出141個中心鎮,將財政、土地、投資項目核準等10項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至中心鎮。同時,強化中心鎮政府農村科技、信息、就業和社會保障、義務教育、公共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職能,理順中心鎮條塊關系,允許垂直部門派駐中心鎮機構。比如,紹興縣的建設、發改、經貿、外經貿、建管、商貿等部門,與楊汛橋鎮、錢清鎮等簽訂委托協議書,將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建筑工程許可證核發等職權下放到鎮政府。
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東中西情況各異的大國來講,經濟發達鎮的發展不可能只有一種模式,必須在國家的統一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創新。
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范文4
關鍵詞: 中學政治教學改革 學生主體性 有效途徑
“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促使教育改革趨于多元化,無論是教學方法、教學手段還是教學過程,都不斷地進行著創新與發展??v觀諸多教學改革的中心內容,就是注重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體性發展。所謂主體性,就是在一切教育活動中,始終將學生放在受教育的主體地位上,通過教師引導讓學生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在學習過程中變被動為主動,從而使學生具備協調關系、解決問題的能力。初中政治課是一門針對人的思想、人的行為進行研究的學科,具有十分鮮明的“以人為本”的學科特點,其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科學創造精神。通過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主體性發展,不僅是對傳統教育的反思與挑戰,更是這個時代對廣大教育者提出的要求。
一、初中政治課教學現狀分析
初中政治課堂教學是學生進行“修學”和學會“做人”的主要渠道,對學生主體性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受應試教育的影響,以及部分教育者對教育價值存在的認識偏差,政治教學現狀不容樂觀。
1.陳舊的教學理念
教師仍舊停留在以傳授知識為主的教學理念上,忽略了對學生的能力培養。初中政治教學就是要提高學生的思想覺悟、培養學生的道德修養,使其具備分辨是非、判斷好壞、衡量對錯的能力。然而,由政治教師的教案我們看出,在落實教學目標、布置教學任務上,大部分還是強調以純粹的知識傳授為主,完全背離政治教學實現“知識、能力、覺悟”三者統一的要求。
2.傳統的教學模式
以灌輸為主的教學模式在初中政治教學課堂中普遍存在。教師過于注重自己在教學中的主導作用,而完全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人為建立“不平等”的教學關系。為學生劃圈子定框框,一切教學活動都讓學生在教師指定的條框里進行,即使學生有自己的意見想法,也不加以啟發和引導,而是強行拉回已定的軌道上,使學生主體性無從發揮,更談不上良好發展。
3.封閉的教學過程
“封閉式”的教學過程,就是將學生的認知范圍局限在課堂教學和書本教學的范圍內,形成一種“被動認知”的狀態。初中政治課本身是一門“開放性”很強的學科,通過政治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是政治課的終極目標。封閉式教學模式,不但無法滿足學生開放性思想的要求,而且阻礙了學生自主學習,大大削弱了政治思想教育功能的發揮。
二、初中政治教學改革與學生主體性發展的有效途徑
1.創造適合學生主體性發展的學習環境
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需要憑借教師的力量進行營造與創設,因此,教師要做好觀念轉化與角色定位[1]。要充分意識到“一切為了學生”的前提和基礎是“尊重學生”,教師的一切教學行為都要以學生的需求為出發點,在整個教學活動中要做到始終為學生服務。教師應成為課堂教學的引導者和組織者,讓學生在寬松的環境中完成學習的自主和行為的自律。以《天生我材必有用》一課為例,上課伊始,先將提前制作的李白《將進酒》詩配樂視頻通過多媒體進行播放,并給學生們講關于希臘建筑德爾斐神殿中古老的神諭“認識你自己”的故事,通過這種氛圍喚起學生對“我自己”的反思;然后組織學生開展“自畫像”的課堂活動,將課前設置好的表格發給同學們,讓他們在表格中填上自己的姓名、性別、體重、愛好、優缺點等內容,對自己形成一個具體的認識和客觀的評價;最后通過一些現實中成功和失敗的例子,讓學生知道應該如何建立信心,如何克服自卑心理,從而全面地認識自己、評價自己。
2.采取適合學生主體性發展的教學方法
為促進學生主體性發展,應該在政治課堂教學中為學生提供更多的思考機會和探究空間。教師可以通過問題引導、小組討論等方法引導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掌握自主學習的方法。以《人格不可辱》一課為例,課前組織學生進行相關素材的收集,以便將課堂時間更多地留給學生進行討論與學習,讓學生分成兩組對資料進行組織收集,第一組收集關于有關名字和綽號資料,以及姓、名的由來和含義;第二組收集關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案例。在課堂教學中,將同學們收集的資料通過展板、多媒體等形式進行展示,并讓學生進行討論學習:說一說自己姓名的由來,簡單介紹自己名字的含義。然后設置問題:名字是不是只是一種符號?為下面引導學生進一步理解姓名及姓名的法律意義做好準備。通過現實生活中的現象讓學生思考:我班某同學上課遲到,教師把他的名字、班級寫在了學校公開欄上,這種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通過生活實例使學生認識到姓名和人格尊嚴有著一定的聯系。最后對學生收集的案例分析討論,讓學生明確侵犯人格尊嚴權的領域,并了解應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學生主體性發展的水平高低,不僅決定著教育改革的成敗與否,而且是衡量一個社會、一個國家是否進步的標志。面對如此重大的挑戰,新時期的政治工作者應勇擔重任,加快思想轉變,以全新的教育思想為指導目標,努力探求政治教學新模式,喚醒學生的主體意識,促進學生主體性長久發展,為祖國培養更多富有創造力的高素質人才。
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范文5
問1: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請問本次改革意見對推動注冊制改革有何意義?
答: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資本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驟地推進。目前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注冊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點是,新股發行應當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價值和風險,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需要強調的是,注冊制不是簡單的登記生效制,不能將注冊制理解為不管了,就是登記備案,自動生效,也不是說股票發行不要審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隨便發了,而是審核方式要改革。
注冊制改革需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市場逐步適應和過渡,是一個連續的、循序漸進的、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們相信,本次改革將為注冊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礎。
問2: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歷來備受關注,請介紹一下6月7日以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總體情況及吸收意見的情況?
答:我會于6月7日就《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其間共收到正式反饋意見3229件,其中電子郵件3168件,傳真38件,書面材料23件;其中各類機構意見91份,個人投資者意見3138份。另有130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通過報刊、博客、微博等途徑發表了對此次改革的意見??偟目?,市場各方對此次改革持肯定態度。市場各方針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很多意見和建議,經過認真評估,我們對《意見》作了修改完善。
強化投資者保護五大措施
問3:本次改革在強化投資者保護方面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次改革的宗旨?!兑庖姟窂奈鍌€方面制定措施,加強投資者保護:一是促進發行人使用淺白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情況,加強風險揭示,讓投資者明明白白投資。二是促進公平合理定價,限制發行人定高價,防止投資者報高價,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比如,把減持與發行價掛鉤,要求發行人制定股價穩定預案,定價時要先去掉報價最高的10%的申購量等。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資者申購意愿,調整回撥機制和網上配售機制,如果中小投資者申購踴躍,網上發行股票的數量最高可達公開發行股票總數的80%,網上配售機制將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資者申購。四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賠償責任。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相關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信息披露嚴重違法,影響對發行人上市條件的判斷的,將要求發行人回購已經發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東購回已經轉讓的限售股等等。五是加強監管執法,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建立投資者保護的法律保障。
五方面推進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
問4:本次改革從哪些方面推進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
答: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是本次改革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審核理念市場化。改革后,監管部門和發審委只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判斷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改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
二是融資方式市場化。今后發行人可以選擇普通股、公司債[0.04%]或者股債結合等多種融資方式,融資手段將更加豐富自由。
三是發行節奏更加市場化。新股發行的多少、快慢將更大程度由市場決定,新股需求旺盛則多發,需求冷清則少發或者不發。
四是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市場化。不再管制詢價、定價、配售的具體過程,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確定發行時機和發行方案,并根據詢價情況自主協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事先公布的原則自主配售網下發行的股票,促進主承銷商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合理定價。
五是約束機制市場化。不再行政管控價格,采用市場化手段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約束。比如提前披露相關信息,加強社會監督;要求相關責任主體進行承諾,一定期限內減持價與發行價掛鉤等。
需要強調的是,市場化改革并不意味著放任自流。去年年底以來,我會著力開展了在審企業的財務專項檢查工作,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今后,為保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將會認真落實改革措施,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質量三大措施
問5:此次改革對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是新股合理定價的基礎,更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為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本次改革采取的措施可以概括為:事前明確職責、完善標準;事中加強監督、強化監管;事后加重處罰力度,樹立監管權威。
一是明確職責,完善標準。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理念,明確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的責任,促進歸位盡責。完善信息披露標準,突出披露重點,要求語言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發行過程中的報價、定價、申購、配售等各環節信息披露要求更詳細、更具體、更及時,供網上投資者申購時參考,同時通過社會監督,防止利益輸送。
二是加強監督、強化監管。從保薦機構輔導開始,即披露輔導情況;大幅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發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會公眾更長時間的監督,通過強化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威懾違法行為。借鑒今年財務專項大檢查的經驗,今后在發審會前,監管部門將抽查在審企業中介機構的盡職履責情況,被抽查的企業將接受比日常審核更為嚴格細致的審查;審核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門處理,強化監管威懾。
三是加重處罰力度,樹立監管權威。今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從申報時點起,就需要對所披露的信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審核中,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根據程度的不同,將分別采取中止審核、移交稽查、移交司法機關,直至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本次改革明確,如信息披露嚴重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如影響對發行上市條件判斷的,要求發行人回購已發行的新股,控股股東購回已轉讓的限售股。
抑制"三高"、"圈錢"三大措施
問6:針對新股發行“三高”、“圈錢”問題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經過多次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已從最初的行政定價逐步過渡到市場化定價,這是改革的大勢所趨。本次改革后,將不再執行“25%規則”,但并不意味著要放松對新股高定價和“圈錢”的約束。所謂“三高”,核心就是發行定價高。問題產生的原因很多,有新股炒作的原因,同時還有新股供求不均衡、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高定價沖動、“打新熱”、“人情報價”等諸多因素。
針對定價市場化后關于新股高定價和“圈錢”等問題,本次改革主要從以下三方面采取針對性措施: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價。更大程度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新股發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場決定,使發行價格更加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推動老股東轉讓股票,增加單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應量。老股東轉讓股票的多少本身也反映其對公司價值的判斷,老股東賣的多,買方自然不敢報高價。
二是強化約束,促進合理定價。首先,針對發行人,把減持行為與發行價掛鉤,限制發行人定高價。如果定價過高,上市后一段時間內股價跌破發行價,發行人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需要按承諾自動延長持股鎖定期。
其次,采取措施約束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報高價。確定發行價時,要求先剔除報價最高的10%的申購量。報價最高的部分將不得影響發行定價,報價最高者也不能獲得配售,防止“人情報價”或盲目報高價。另外,提高網下配售的比例,限制網下配售的投資者家數,增加單個網下投資者的配售數量,加大報價申購的風險。這些措施都將有利于促進網下投資者審慎報價。
再次,針對主承銷商,引入自主配售機制。主承銷商可以將網下發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則配售給自己的客戶。主承銷商為發展長期客戶,需要合理定價平衡買方利益。這有利于防止主承銷商與發行人共謀定高價。
最后,提高招股、定價、配售各環節信息的透明度,供網上投資者申購決策時參考,也可以通過強化社會監督防范定價配售環節的“暗箱操作”。
三是加強監管,威懾違規定價。監管部門將與自律組織開展協作,加強對報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打擊高報不買、高報少買、串通報價等行為。同時,采取措施打擊新股炒作行為,定價過高則上市后跌破發行價的風險也會更高。
防范“三高”發行和“圈錢”,還需要投資者擦亮眼睛,認真研讀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做出理性投資決策,利用手中的投資權對發行人進行約束。
問7:本次改革從哪些方面強化中介機構職責?
答:中介機構是證券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的盡職履責情況直接決定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為推動中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意見》推出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進一步明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劃清責任邊界。
二是信息披露責任提前。從發行申請文件提交之時起,中介機構即需要對所披露的信息負責。這將改變以往中介負責交材料,審核部門負責改材料,申報文件質量好壞不影響最終發行的局面,也將大大遏制中介機構突擊申報、闖關申報的沖動。
三是明確信息披露重大違法時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是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使主承銷商對其客戶的投資損失負責,推動主承銷商在定價時平衡發行人與客戶的利益。同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強公眾監督,防范暗箱操作輸送利益。
五是加大過程監管。借鑒今年財務專項檢查工作的經驗,今后在審核過程,將會抽查相關中介機構盡職履責情況。審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加大對路演推介、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披露、承銷商自主配售等行為的檢查力度。
六是加大對業績“變臉”的處罰力度。確認業績“變臉”,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并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七是將中介機構的誠信記錄、執業情況公示。今后,將整合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執業記錄進行“畫像”并公示,以此約束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問題8:《意見》公布后,是否馬上就會有公司發行上市了?根據《意見》的規定,是否意味著760多家在審企業三個月內都會核準發行?
答:所有企業必須符合改革意見的要求后才能發行新股。本次改革《意見》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準備工作才會有公司發行新股并上市。準備工作主要是:
一是要出臺配套規則和措施,落實改革要求。比如,證監會要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制定老股轉讓辦法,完善信息披露規則;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需要制訂新股網上配售的實施細則;證券交易所需要出臺文件并調整交易系統,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等。
二是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企業還需要按照《意見》要求對申報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關程序。比如,發行人需要召開股東會確定本次公開發行方案,包括新股發行數量及老股轉讓數量,制定股價穩定預案等;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需要按照改革意見的要求進行承諾,并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發行人完成相關程序估計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過會企業完成上述準備工作后,要向證監會提交更新后的發行申請文件,履行會后事項監管程序。企業如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17項重要會后事項,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本次改革意見及配套措施的規定,核準新股發行。
目前排隊申請發行的企業累計已達到760多家,《意見》后,我們將按申請企業的排隊順序依次安排審核工作。預計完成760多家企業的審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問9:新股發行重啟可能對市場帶來什么影響,會不會分流二級市場資金?
答:股市設立以來,已經歷8次新股發行暫停、7次恢復發行。前7次恢復發行后的首個交易日,上證綜指5次下跌、2次上漲。從實際情況看,恢復新股發行并不決定股市中長期走勢,股市運行主要由當時經濟基本面和宏觀政策所決定。
發行節奏的市場化,并不意味著目前已通過發審會的80余家企業馬上就全部發行完畢。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企業需要按照新的改革意見對申報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關程序,2014年1月31日前完不成上述工作的過會企業還需要補充最新財務數據,提交2013年審計報告。企業和承銷機構也需要尋找合適的發行時間窗口。部分通過發審會的企業由于中介機構正被立案調查,無法取得核準文件??偟膩砜?,已過會企業完成發行需要一定時間。
投資者作為市場重要的參與方,應當充分發揮買方約束,認真閱讀發行人公開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斷企業的投資價值,審慎做出投資決策。目前,市場也有觀點認為,經過長期停發新股及財務專項檢查,目前留下的在審企業都是好企業,大量資金等待炒作新股。需要提醒投資者關注的是,按照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要求,今后監管部門不對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作判斷,本次改革針對新股炒作也制定了針對性措施,請廣大投資者認真研判投資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不要盲目參與新股炒作。
問10:推出老股轉讓的政策考慮是什么?配套措施的要點主要有哪些?
答:推出老股轉讓措施,允許首發時公司股東向公眾公開發售存量股份,一是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緩解單只股票上市時可交易份額偏少的狀況;二是推動老股東轉讓股票可以對買方報高價形成約束,進一步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促進新股合理定價;三是推出老股轉讓可以緩解“超募”問題;四是緩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對二級市場的影響。
配套措施的要點有:擬轉讓的老股需持有36個月以上,防止老股東快速套現;老股轉讓后,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防止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性,從而不利于公司經營;公司應事先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總數及老股轉讓上限,新股發行數量根據詢價情況及募投項目資金需求量合理確定,一方面可以遏制資金超募,另一方面有利于穩定投資者預期,合理報價;此外,還包括中介機構執業要求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等。
《意見》正式公布后,我會將盡快出臺配套文件,新股重啟后擬進行老股轉讓的公司應按照配套規則的要求進行。
問11:此次改革為何要求參與網上配售的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
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建議實行市值配售的意見較為集中。為此,我們對網上配售方式作了相應修訂,提出“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配售應綜合考慮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購資金量,進行配號、抽簽?!?/p>
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范文6
在早期的探索階段,黃島區將城市管理、國土資源、文化市場、海洋監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六大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權統一納入區行政執法局的執法范圍,初步解Q了綜合執法的人、財、物、編制的整合機制問題。
在深入推進改革階段,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從重視對執法機構和職能的綜合梳理與重組逐漸過渡到進一步完善綜合治理體系與實現治理績效的目標管理方面。針對綜合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部門間溝通與協調對接機制不完善,各治理主體職責分工不明確、事權不統一,相應配套法律規范欠缺,以及部分機構仍然沿用傳統“管理”方式進行執法等問題,他們一方面更加強調制度性建設和行為規范建設,注重治理機制的靈活性與治理結果的實效性之間的統一;另一方面通過對執法事項性質、權責的分類界別,明確了納入綜合執法事項的原則,在此基礎之上確定綜合執法主體資格,建立和完善各方治理主體綜合執法聯動機制。
在深化改革階段,黃島區將公安、審判、檢察等職能部門派駐到綜合執法局進行工作,提高了綜合執法的實效性與合法性,從體制、機制方面為規范執法工作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發揮了綜合執法與公檢法機關銜接與聯動機制的優勢。在執法過程中,他們注重提升執法人員的理論知識修養與業務實踐能力。從執法紀律、執法方式等多個方面改進執法工作,培養規范化的執法隊伍,努力推進綜合執法隊伍向復合型、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從而提高了綜合執法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效率。
此外,黃島區積極完善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法律規范。針對當前社會管理體系中事權劃分不明確以及相關執法權的合法性來源等問題,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執法部門進行授權,明確各治理主體的權力與責任,確保綜合執法行為有法可依,促進了地方社會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
就當前綜合執法改革探索而言,黃島區在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構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同時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但是,我國地方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各項改革和探索,是一個需要長期探索和不斷深化的過程。許多改革中產生的新生事物,尚需要接受理論和實踐的不斷檢驗,需要與我國社會管理以至整個政治行政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相配套,一些體制機制上的問題還需進一步調整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