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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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文1

關鍵詞:安全生產責任制 勞務隊 安全目標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我公司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總經理與分公司經理簽定了安全生產責任書,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公司總經理與分公司經理、分公司經理與項目經理逐級簽定了安全生產責任書,使安全責任真正落實到安全第一責任人身上。在項目勞務管理中,所有工程項目都與勞務隊簽定了《安全責任書》以后,方準許操作。使公司上下切實做到時時、事事、處處有人負責安全工作

二、建章立制,實行制度管理

總工制定安全工作規劃,領導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系列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考核、獎罰都做了具體規定,把安全工作的管理、考核、獎罰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聯系在一起,使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生產管理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了各部門從總經理到操作人員的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安全操作規程、明確規定了總工、安全質量環保部部長和項目部各級各類人員的生產活動中的安全責任。施工項目部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JGJ59―2011標準及各種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出各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保衛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等規定。

三 、實行安全目標管理

制定目標:公司總工確定本公司一年內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總目標及負傷頻率:項目部根據公司目標管理要求確定該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及負傷頻率。目標制定應體現針對性、可行性及數量等,目標一經確定,公司與安全質量環保部與項目部,項目部與各施工班組分別簽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合同須雙方簽定后生效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備案。根據公司下發的年度工作規劃,規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四、加強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目的主要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素質,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意識、安全技能三個方面的教育,

安全生產思想教育。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在施工生產中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指揮,利用過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幾事故損失對 職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

安全知識教育全體職工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使職工掌握必備的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結合本專業,本工種和本崗位的特點熟練掌握操作規程,安全防護等基本知識,掌握安全生產所必須的基本操作技能。

新入場工人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級安全教育為公司級、項目級、班組級。

所有教育內容均應記錄在職工教育檔案中。由項目部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保管。

五、強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管理

文明施工是指施工場地整潔、衛生、施工組織科學、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種活動、文明施工的基本條件包括:有完整的、真實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有健全的施工組織系統,項目部應建立門衛制度、食堂衛生制度、宿舍衛生制度,明顯的劃分了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給工人設置學習和娛樂的場地,施工現場道路通暢,進行綠化布置,排水設施設置得當,水電線路齊全,機具設備良好,使用合理,并張貼安全標語、懸掛安全標志。建立場容場貌管理制度及施工不擾民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五牌兩圖。大小臨時設施和各種材料、構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圖堆放整齊,現場應按照平面圖每個工地的文明施工程序反映公司的綜合管理水平,文明工地是公司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綜合管理水平的集中表現 。

六、實行安全生產檢查細化原則,注重安全隱患治理

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我公司在實施監督檢查管理中,始終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施工生產中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在作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的同時,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每月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大檢查,檢查以,五規范,二標準為依據,以五大傷害為重點,每次檢查以分公司或項目為單位進行總結,講評,當場指出項目上存在的不足和提出改進的措施,起到良好的監督管理作用。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每月召開一次生產協調會,會上除進行生產協調外,還研究和探討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制定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在對項目進行危害辯識、風險評價是,明確各施工階段的安全控制重點,加強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消除“五大傷害“做好安全施工的基礎工作。

七、嚴格實行安全檢查獎罰制度,切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安全質量環保部應根據形式,檢查內容建立檢查制度,安全檢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為依據。制定經常性、定期性、經常性、突擊性、專業性、季節性等檢查制度。制度制度中要規定檢查內容,既查事項、查制度、查機械設備、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安全事故的處理等。安全檢查制度的具體要求是“三定”(即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檢查出來的問題項目部應進行整改,負責整改的單位、人員在整改完成后要及時向安全質量環保部提交整改意見,檢查單位應派人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并制定嚴格的 獎罰辦法。

1、安全檢查分主管部門檢查、公司級檢查,工地自檢等多種形式,每種檢查均應有檢查記錄,

2、公司級檢查有巡檢、月檢、專項突擊檢查、等多種形式,項目部有自檢、周檢、半月檢等多種形式。

3、隱患整改報告書要有具體整改人、整改時間、整改措施、措施要具體。

4、檢查記錄可采用“評分表“或”隱患整改通知書“等形式。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文2

20xx年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2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二章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p>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p>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 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p>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p>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p>

(一)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

第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裝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后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支出,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咨詢、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改建、新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工藝、新標準、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標準化建設和咨詢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的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條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詐、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囵B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本單位的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嘗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七條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援救,并妥善處理善事宜。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附則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文4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科學鑒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取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鑒定書文本。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持證上崗。

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九條  在房屋密集區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損壞施工區周邊房屋的,建設單位可在基礎施工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一)查明房屋歷史和現狀;

(二)驗算分析,論證定性,提出處理意見;

(三)制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鑒定,可適當延長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按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并及時提供切合實際情況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承擔鑒定費。

第十四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第十五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

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讓其在解除危險后及時遷回。

第十七條  在氣候惡劣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檢查;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危險房屋進一步采取排險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規劃批租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在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規劃批租用地紅線之日起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未拆除的,危險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以及危險房屋鑒定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拆除重建手續;重建時不得改變原房屋高度、層數和面積。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公告規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二十條  異產與危險房屋毗連的,由異產所有人和危險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國家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進行排險。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不申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處以1000元罰款;擅自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并責令修復或賠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鑒定資格;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房屋規定使用年限,是指鋼結構和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文5

關鍵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體制探討

中圖分類號:TU96+7文獻標識碼:A

引 言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貫穿于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安全管理關系到施工現場的人員安全,關系到建筑項目的安全和經濟利潤。多年來,習慣性違章建設屢禁不止,重復性事故頻繁發生,廣大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影響。所以,建筑施工安全逐漸引起了國家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影響建筑施工安全的因素表現在多個方面,只有做好充分的預防和控制工作,才能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行業,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發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觀念,正在被廣泛接納,并更多的受到建筑施工企業的高度重視。千里之堤可能因蟻穴而潰,參天大樹可能因蟲蛀而折腰。而且,建筑業是一個具有較高風險性的行業,建筑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極易發生,因此,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不容忽視。我們必須認識到,建筑施工事故造的發生會產生不可估量的負面作用,也會對企業造成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失,從而增加成本。因此,保證施工的安全或控制事故的發生對提高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和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安全管理意識淡薄

國家制定了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施工安全管理作了明確規定,但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一些必要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尚未完善,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帶來了不利影響。所以,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比較差,而且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缺陷,體系不夠完善,已經滿足不了當前建筑施工安全的需求。

(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偏低。

施工隊伍安全素質不高,安全意識不強。我國從事建筑業的都是農民工,其教育水平普遍偏低,而在被建筑施工單位雇傭后,又沒有受到安全教育和培訓,因而沒有足夠的安全意識,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因違規操作而引起的施工事故經常發生。所以,施工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自我保護意識差,給建筑安全施工埋下重大事故隱患。

(三)安全監管機制不健全

政府監管是我國建筑業采用的安全機制,而我國的建筑安全監管還沒有形成健全的體系,加之我國正處于大規模建設時期,面對日益擴張的建設規模,政府監管機制已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目前建筑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基本上還停留在突擊安全生產檢查上,缺乏有效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和整套的監管措施,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項目安全投入資金得不到落實,監管力度不夠,手段相對落后,不乏有走形式者,不乏有利用職權謀取利益者,監管市場需要規范及加強。

(四)責任不明確,建筑市場管理混亂

激烈的市場競爭迫使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喪失自和控制權,這些企業只能被動地依附項目承建方,僅收取低于國家標準的管理費。項目承建方又把工程層層分包,從而造成部分工程施工過程中未能很好地貫徹落實有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政策。建筑市場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缺乏有效監管,導致材料價格過高和供不應求,甚至有些材料價格高得離譜。將工程肢解發包,簽訂陰陽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墊資施工,拖欠工程款,再加上強行壓縮合同工期導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勞作業,最終釀成事故。

(五)管理不規范,企業偏重經濟利益

有些部門任意扣減安全措施費用,工程的勘察、設計只顧局部利益,不顧國家利益,降低造價而忽視工程質量,忽視安全生產的必要性。只重視質量,不重視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理職責和安全監管作用得不到發揮,形同虛設。當建筑施工安全成本不足之時,就會導致建筑施工事故的經常發生。目前,許多企業領導者不重視安全生產,不撥付足夠的資金進行安全生產建設。企業抓安全生產的自覺性、主動性和持久性,還沒有充分顯現和保持。安全生產制度無法落實,施工管理混亂,一些工地沒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工地的現場主管既是施工員,又是技術員,還是安全員,一兼多職。事故隱患消除仍存在隨意性、不徹底性,甚至存在重大危險源和不安全狀態,安全生產沒有切實的保障。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和體制探討

(一)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建設

施工安全事故頻發主要是施工人員等的安全意識不夠強,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將安全施工的責任分配到每一個人的身上,每個人都要負責自己的那一部分施工內容的安全。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證建筑施工的安全高效完成,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和安全檢查等內容,其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了各職能部門以及建筑施工中每個從業人員的具體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二)提高員工的技術化操作水平

規范的技術和熟練的操作可以減少施工事故的發生,提高工程項目的安全程度。因此,相關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員工技術的正確操作及熟練程度,這是對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等等都應該接受項目部統一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尤其是建筑施工現場的一線施工人員,這些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文化水平有限,應該針對他們的特點,做好特殊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加強施工安全監督和檢查的力度

全生產制度建立就是對施工安全檢查服務的,通過安全檢查,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可以被發現并消除,并且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建筑工程順利進行。監督和檢查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施工人員的操作技術監督、施工設備的質量檢查、安全設施情況的監督、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的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的檢查等等。只有通過定期的、臨時性的、抽查性的監督和檢

查的方式,才能對安全施工起到一個有效的督促的作用。

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范文6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 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本市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時,應當執行北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北京市《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保養自檢規則》,做好自檢記錄。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設立24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五)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六)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執行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并做好記錄;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其中,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安裝項目資格;從事電梯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維修項目資格。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持證。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第十六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不得購置未取得電梯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電梯;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八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在用電梯停用擬超過15日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重新啟用前,應當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十九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二)妥善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

(三)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二十二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扒撬電梯層門、轎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六)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報警裝置與電梯管理人員取得聯系,服從指揮。

第二十三條 電梯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電梯的所有權人承擔。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居民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所需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二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屬實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該單位電梯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二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轉交情況告知報告單位。

第三十五條 電梯發生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并將全市在用電梯的數量、分布情況以及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保養自檢規則》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由于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電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未持證進行作業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相關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違反第(三)、(四)、(六)項規定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數額罰款:

(一)違反第(三)項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處20xx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處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未及時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電梯使用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由于上述違法行為給電梯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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