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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征求意見范文1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支付是指客戶為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通過計算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按照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方式不同,互聯網支付分為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
銀行賬戶模式是指付款人通過支付機構向開戶銀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將銀行賬戶內的貨幣資金轉入收款人指定賬戶的支付方式。
支付賬戶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機構提交支付指令,將支付賬戶內的貨幣資金轉入收款人指定賬戶的支付方式。
第四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擁有并運營獨立、安全、可靠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該系統及其備份系統的服務器應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六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
第七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八條 支付機構應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為客戶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聯網支付服務,對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中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建立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遵守相關法律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二章 支付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 支付賬戶是指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申請,為客戶開立的具有記錄客戶資金交易和資金余額功能的電子賬簿。
根據賬戶開立主體不同,支付賬戶分為單位支付賬戶和個人支付賬戶。
單位支付賬戶是指客戶憑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等組織資質以單位名稱開立的支付賬戶;個人支付賬戶是指客戶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支付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支付賬戶納入單位支付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開立支付賬戶客戶的資質。
第十三條 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第十四條 個人客戶申請開立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余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開立單位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以下基本信息:
(一)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按規定無須取得稅務登記證或無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除外);
(二)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支付機構應核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掛失、止付和撤銷的條件;
(二)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
(三)客戶對支付機構核驗其銀行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實性的授權;
(四)支付賬戶使用規則,以及違規使用的處置和責任;
(五)支付賬戶資金變動通知方式;
(六)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后的通知和處置方式;
(七)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責任;
(八)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多個支付賬戶為同名賬戶,且多個支付賬戶中登記的客戶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機構應為同一客戶建立唯一的客戶身份識別號,對該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須關聯本客戶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名稱應與該客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名稱一致。
支付機構應通過有效方式,對支付賬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信息和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核驗。
個人客戶向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累計充值金額合計小于1000元的,可不關聯銀行賬戶。未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通過合理、有效方式確認客戶真實身份并履行通知義務后,支付賬戶方可生效。按規定應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支付機構應在采取有效方式驗證該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為同一客戶持有并至少完成一個銀行賬戶關聯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客戶應通過關聯銀行賬戶為支付賬戶充值。未關聯銀行賬戶的,可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僅限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的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為支付賬戶充值。
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戶的充值金額月累計不得超過1000元。通過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資金僅限用于互聯網支付,不得贖回。
客戶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為支付賬戶充值。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可提供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服務。
(一)銀行賬戶模式下,付款人銀行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
(二)支付賬戶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
第二十二條 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可互相劃轉。
不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互相劃轉。
第二十三條 客戶辦理充值資金退回業務時,應將支付賬戶內的充值未用資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則,原路退回至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除電子商務交易付款、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戶支付賬戶內的資金應通過劃轉關聯銀行賬戶的方式實現資金轉出支付機構。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提醒客戶將支付賬戶的資金余額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導、鼓勵客戶在支付賬戶存放資金。
個人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余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單位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余額連續10天超過5萬元的,支付機構應及時提醒客戶降低支付賬戶資金余額。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支付賬戶信息資料,不得隨意凍結、扣劃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客戶申請支付賬戶查詢、掛失、止付、撤銷的,應由本人向支付機構提出申請。支付機構應在確認客戶身份后予以及時辦理。
客戶申請撤銷支付賬戶的,應確認該支付賬戶項下所有款項均已結清。
第二十八條 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應在核實客戶身份后予以更新??蛻羯矸葑C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要求客戶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信息,支付機構應予以核驗,并按本辦法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九條 客戶或支付機構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的,應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對方,并按約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客戶未遵守支付賬戶管理規定的,支付機構應按雙方協議對支付賬戶的使用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支付賬戶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賬戶。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銀行賬戶模式服務,單筆資金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應在提供服務前要求客戶登記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真實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為支付賬戶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碼、密鑰或電子簽名等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客戶掛失或重置密碼、密鑰或數字證書,支付機構應在確認客戶身份后予以及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只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支付機構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后果。
第三十六條 支付機構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聯網支付業務的類型和基本規則;
(二)身份驗證方式和支付授權方式;
(三)資金結算時間和方式;
(四)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五)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爭議及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七)服務終止的情形;
(八)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互聯網支付指令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銀行賬戶賬號或支付賬戶賬號;
(二)收款人名稱,銀行賬戶賬號或支付賬戶賬號;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與支付機構約定的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信息;
(五)支付指令的發起時間;
(六)業務類型;
(七)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開戶支付機構名稱;
(八)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開戶支付機構名稱;
(九)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欠缺記載上述前五項事項之一的,支付指令無效。
第三十八條 在支付賬戶模式下,支付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支付指令的準確性進行確認。
第三十九條 客戶發出的支付指令經支付機構確認后產生支付效力。
第四十條 在銀行賬戶模式下,支付機構應及時傳遞、記錄支付指令信息,并將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在支付賬戶模式下,支付機構應在確認客戶真實身份和該支付指令真實后,借記客戶支付賬戶,記錄支付指令信息,并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建立確保支付指令被正確傳遞和執行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保證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
第四十二條 由于超時、無響應或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令的,支付機構應及時向客戶發出提示。
第四十三條 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應積極調查并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支付機構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據實、準確和及時的原則處理差錯交易,指定相應部門和人員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差錯處理,并明確相關人員的操作權限和職責。
第四十五條 客戶根據有關業務規則辦理退款的,支付機構應將相應款項劃回原發出支付指令的付款人賬戶。因付款人銷戶等原因而無法退回原賬戶的,可根據有關規定退回到付款人的同名銀行賬戶或付款人在同一支付機構的同名支付賬戶。
第四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免費為客戶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支付機構調整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時,應通過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戶。
第四十八條 支付機構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應向客戶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支付機構名稱、營業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所提供的互聯網支付業務類型、操作規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提醒客戶妥善保管密碼、密鑰、數字證書等警示性信息;
(四)退款規則及處理流程;
(五)爭議及差錯處理方法;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需要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指令信息應按會計檔案要求,以紙質或電子方式妥善保存,并便于調閱。
第四章 特約商戶管理
第五十條 支付機構只能發展互聯網特約商戶。
互聯網特約商戶(以下簡稱特約商戶)是指基于互聯網信息系統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并接受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服務完成資金結算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支付機構負責發展特約商戶、發放支付插件、處理相關交易并承擔相關支付風險。
第五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在付款人確認付款的當日至遲下一工作日將相應資金轉入特約商戶的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與特約商戶另行約定結算時間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支付機構不得發展以下特約商戶:
(一)非法設立的;
(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三)商戶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被列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不良信息系統的。
第五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制定特約商戶審批流程和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指定專人負責特約商戶審批工作。特約商戶審批崗位不得與特約商戶拓展等相關崗位兼崗。
第五十五條 支付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落實實名制,要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約商戶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或復印件。對于申請材料虛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規的,不得審批通過。
對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至少核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無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出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證明文件或經營期間的完稅證明材料。
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至少核驗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月累計銷售金額高于5萬元的個人商戶,支付機構應予以重點關注,必要時應采取實地調查、核驗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更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條 支付機構應與特約商戶直接簽訂收款服務協議,并將款項直接結算至雙方在收款服務協議中約定的賬戶。支付機構和特約商戶不得委托他人簽約、結算。
第五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測試特約商戶網店網絡統一資源定位符(URL)及網絡通訊地址(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檢查站點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內容、服務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尊重特約商戶對支付機構的自由選擇權,不得干涉或變相干涉特約商戶與其他支付機構的合作。
第五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金融零售業務商戶類別代碼》(GB/T 20548-2006)正確設置商戶類別碼。對同時銷售多種商品和服務的特約商戶,支付機構應區分經營業務的類別分別設置商戶類別碼。對經營業務類別相互不獨立、無法嚴格區分的特約商戶,應按照其主營業務設置特約商戶類別碼。不同特約商戶不得共用同一商戶編碼。
在銀行賬戶模式下,支付機構應在客戶通過其向銀行機構發出的支付指令后,準確附上標識特約商戶的商戶名稱、商戶類別碼(MCC)、商戶編碼等特約商戶基本信息。
第六十條 除自然人外的特約商戶應使用單位賬戶作為收款賬戶。對使用個人支付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款賬戶的特約商戶,信用卡交易受理、額度和使用頻率等由發卡行與支付機構根據審慎原則確定。
第六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收款服務協議約定為特約商戶提供資金結算及對賬服務,妥善、及時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產生的差錯和爭議,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支付機構應將交易的差錯、退貨資金,退回至原支付賬戶或銀行賬戶,不得截留或退至其他賬戶。原賬戶已銷戶時,支付機構應主動聯系客戶或發卡機構,確保將相關款項退回本人賬戶。
第六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建立特約商戶風險評級制度,劃分商戶風險等級。對風險等級較高的商戶,應通過設置特約商戶單筆或當日交易限額、強化交易監測、建立商戶風險準備金、延遲清算等風險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風險。
第六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建立特約商戶檢查、評估制度。根據特約商戶的風險等級,制定不同的檢查、評估頻率和方式,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六十四條 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客戶銀行卡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代碼(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銀行交易密碼,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約商戶和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代碼(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驗證信息。
第六十五條 支付機構為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業務、購買特定金融產品提供貨幣資金代收服務的,適用本章對特約商戶的管理。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六十六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采用的信息安全標準、技術標準等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息安全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接受的備付金的存放、劃轉和監督,應符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制定全面的互聯網支付風險管理制度,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崗位,。
第六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業務連續性計劃和風險處理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七十條 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機制,定期對互聯網支付業務及相關系統進行審計。
第七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護支付指令及所附信息的安全傳輸,防止客戶信息泄露、支付指令被篡改。
第七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支付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危害支付交易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
(二)防止支付信息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中被非法篡改,且任何非法篡改的行為都能被及時發現并記錄。
第七十三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等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法律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并應采取必要措施為客戶信息保密:
(一)客戶信息須以安全方式保存和傳輸,并防止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
(二)對客戶信息的訪問應經合法授權和確認,并須登記且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七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客戶書面同意外,支付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信息。
第七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確保對互聯網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賬戶系統等核心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行為;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記錄。日志記錄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進行保存。
第七十六條 支付機構采用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支付交易授權的,應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
第七十七條 支付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將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賬戶管理和業務處理等核心業務以外的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其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支付機構應與開展互聯網支付外包業務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并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支付機構應確保與其簽約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但該機構取得相應支付業務許可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客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經多次驗證仍未通過的,支付機構應予以重點關注,并暫停相關業務處理;支付機構發現銀行賬戶信息或支付賬戶信息被盜取、欺詐、洗錢等風險事件的,應對客戶采取暫停交易、限制賬戶使用等相關措施;對于涉嫌犯罪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活動、內部控制、信息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八十條 支付機構應協助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及非現場檢查,定期報送互聯網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相關信息。
第八十一條 互聯網支付業務自律組織應制定業務自律規范,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督促支付機構遵守自律規范,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第八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提前15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如下事項:
(一)向客戶提供新的互聯網支付業務產品和服務;
(二)新增、變更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三)對客戶服務規則的變更;
(四)互聯網支付業務系統停運、升級換版;
(五)其他可能對客戶、互聯網支付市場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
第八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建立互聯網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風險事件。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現業務系統安全存在重大隱患或發現互聯網支付業務系統被惡意攻擊并出現10戶(含)以上客戶損失;
(二)發生因支付機構原因導致客戶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的,涉及客戶數量在20戶(含)以上;
(三)發現客戶利用互聯網支付進行洗錢、套現且涉嫌金額較大、客戶較多或已移交司法機關的;
(四)因突發事件導致業務中止超過1小時的;
(五)產生司法糾紛或輿論風波可能影響聲譽的。
重大事項報告不得超出案件和事件發生后48小時。
第八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建立自我評估制度,定期對本機構的互聯網支付業務開展、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運營、風險管理、業務外包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每年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評估報告。
第八十五條 支付機構因機構解散、依法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終止業務的,應自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被批準終止業務之日起,在大眾媒體、支付機構營業場所及其網站顯著位置至少公告30日以下事項:
(一)互聯網支付業務終止原因;
(二)互聯網支付業務終止時間;
(三)客戶債權債務清算事項;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紀律與責任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虛假資料開立支付賬戶,不得利用互聯網支付業務從事洗錢、信用卡套現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十七條 客戶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支付賬戶及其密碼、密鑰或數字證書。
第八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及時為客戶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不得延壓客戶資金。
第八十九條 支付機構未盡審核責任,為其客戶開立非實名賬戶,并由此造成付款人損失的,由支付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機構應當停止為其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
(一)使用虛假資料開立支付賬戶的;
(二)利用互聯網支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違規情況。
第九十一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的;
(二)未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風險處理預案和內部審計機制的;
(三)未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信息資料的。
第九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止付、撤銷支付賬戶或為支付賬戶關聯非本人銀行賬戶的;
(二)未經客戶授權擅自將客戶信息發送銀行驗證的;
(三)運營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及其備份系統的服務器未按規定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記錄、保存、使用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差錯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九十三條 支付機構未按實名制原則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和發展特約商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予以處罰。
未取得互聯網支付相關業務資質,擅自或變相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終止其互聯網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互聯網征求意見范文2
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是自2014年互聯網金融火爆以來,金融監管部門第一次以規章方式對其提出要求?!墩髑笠庖姼濉吩O定了18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網貸(P2P)機構可規范自身行為,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逐步走向健康發展軌道。
P2P監管細則的出臺,讓人聯想到不久前發生的e租寶與泛亞等P2P跑路事件。
上線505天,吸金747億元,涉及89萬投資用戶,成為僅次于陸金所、網信理財、紅嶺創投的第四大P2P網貸平臺,e租寶的突然倒下將互聯網金融跑路一事上升為全民關注的焦點,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大大集團、安昊控股、融業網等將越來越多的投資理財平臺被投資者“扒皮”,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超過全行業機構總數的三成、整個P2P行業在2015年12月中旬迎來了贖回高峰,這幾乎是由e租寶事件直接引發的“信任危機”。
P2P監管辦法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征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準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等十二項禁止,為P2P行業監管劃出12條紅線。
雖無準入門檻,但是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托管的政策,無形中已將小型或風險大的平臺擋在門外。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處長王亞洲表示,未來商業銀行在選擇合作的P2P平臺時,會遵循監管部門的標準,綜合考慮P2P機構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等。而那些無法合規的P2P平臺,必然會被市場淘汰。
互聯網征求意見范文3
這個冬天被稱作P2P行業的“寒冬”。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累計P2P平臺數量共3769家,其中問題平臺數量1157家,約占全行業平臺總數的30%。除此之外,更是出現了e租寶這樣涉及700多億元資金安全的事件,此后業內便有傳聞稱P2P將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并有可能迎來“整治”。
如今《征求意見稿》出臺,對P2P行業加以界定,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監管責任,讓人們看到鼓勵創新、防范風險的態度,被業內人士認為“寬嚴有度”,頗受歡迎。 設立負面清單,鼓勵創新態度未變
業內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頗受歡迎之處在于堅持了央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的思路,之前業內傳聞的“5000萬注冊資本”等行業門檻并未提及,代之以“備案制”、“底線監管”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思路。
其中“備案制”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同時,《征求意見稿》指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而“底線監管”則被業內人士歸納為“十二禁令”,這12項被禁止從事的活動包括: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等。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雖然《征求意見稿》禁止了“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業務,但未禁止資產證券化、融資項目收益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給了P2P與傳統金融融合創新較大的空間。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倡P2P借款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但是未限定單筆最大金額、單戶最大借款余額。周治翰認為,這給予各平臺一定的操作空間,未來,各家平臺欲發行較大額度的項目時平臺能做多大規模,必須根據自身的風控能力而定,各家平臺需要苦練風控內功。
新規寬中有嚴,為行業“正本清源”
雖然堅持了鼓勵創新,但是在P2P行業良莠不齊、魚目混珠的背景下,《征求意見稿》更重要的還是在于其對P2P性質和業務的明確界定。上海翼勛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暉對《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征求意見稿》可謂“正本清源,在P2P行業大浪淘沙的階段,以《征求意見稿》為契機,行業會迎來大的調整”。
《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P2P平臺必須只能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靶畔⒅薪椤睆娬{P2P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而“信用中介”則扮演了金融機構的角色,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征信等服務,一旦突破“信用中介”的紅線,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自融、資金池等一系列問題。
王暉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技術為先,采用了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比較積極的保障手段。這對于具備一定的資產信息收集能力和資產評估水平的機構來說是利好,會逐步拉開與其他機構的優勢。
在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見稿》與預期相比更加嚴格。其中規定,P2P平臺需要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等。記者查詢部分P2P官網,發現以上信息披露的要求,多數P2P平臺能夠做到。此外,《征求意見稿》要求P2P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等經營管理信息。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觀察,目前已經完全符合上述信息披露要求的平臺還不多。
事實上,平臺自身信息的披露對于判定平臺的風險格外重要。通過平臺的壞賬率等信息能夠看出平臺運營的壞賬成本以及平臺自身的風險,而目前P2P壞賬率還只有上市信息披露這一個公開渠道,多數平臺的運營情況沒有公開。
在資金第三方存管方面,《征求意見稿》與《指導意見》可謂一脈相承,要求“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然而,有銀行內部人士透露,雖然要求P2P必須存管,但是銀行對于P2P存管仍然有較多戒備。
根據網貸之家披露的數據,截至2015年12月24日,至少有25家銀行布局資金存管業務,超過70家P2P平臺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不含前期談判、協議簽訂中的情況)。不過,正式完成銀行存管系統對接的P2P平臺,目前仍不超過10家。
上述銀行人士告訴記者,銀行為P2P辦理存管屬于“風險大、收益小”的事情,多數P2P平臺幾十億的體量相對于銀行來說并不足夠有吸引力,然而如果P2P平臺跑路,則會極大地損害銀行的信譽。此外,如果P2P的每個賬戶和每筆借貸都由銀行托管,那么銀行需要配備專門的員工,并且要改造IT系統,成本巨大甚至有可能超出存管帶來的收益。如果銀行選擇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為P2P存管,銀行就會失去對風險的把控能力,一旦第三方支付機構疏于監控,銀行就要來“背黑鍋”。
而在P2P方面,就算有銀行愿意托管,不少P2P也達不到銀行設置的托管門檻。上述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某股份制銀行為P2P辦理存管的門檻有一條是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而目前,《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對P2P的注冊資本做出規定,大量的P2P并不滿足銀行托管的條件。 專家:P2P監管還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在監管主體上,《征求意見稿》明確P2P將由五方面共同監管,分別是: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和地方金融辦。其中,銀監會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工信部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網信辦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等。
互聯網征求意見范文4
虛擬運營的運營商效用
業界有觀點認為虛擬運營商的出現會對實體運營商造成競爭壓力、分攤利潤;也有觀點認為虛擬運營商能提高實體運營商的網絡利用率、拓展新市場、帶來增量利潤。其實,實際情況要看虛擬運營商的具體運作方式及其與實體運營商的合作模式。
對三大電信運營商而言,虛擬運營商確實能在某時某方面為其帶來益處。當前3G主流期,中國移動的總用戶數最多,但其TD網絡的使用率卻最低,用戶容量不足。虛擬運營商能助其增加TD網絡的使用率、降低網絡冗余、更好地提升現有網絡和終端基礎設施的利用率;還可拓展一些實體運營商難以顧及、無暇顧及的領域、區域及一些特別的客戶細分市場,發展3G用戶,提高效率和收益。目前運營商面臨基礎電信業務下滑的壓力,須通過新技術、新業務創新提升競爭力,而創新工作最耗費資源,有虛擬運營商協助,實體運營商將能脫離費力而繁瑣的市場開發工作,全力投入業務創新和網絡更新、維護工作中,以此取得相對競爭優勢,提升整體競爭力。
至于虛擬運營商會對實體運營商造成壓力和攤薄利潤,這種可能性至少目前不大,虛擬運營商極有可能只是成為運營商的、銷售商。
電信用戶能否獲益
電信業務提供者間互相充分競爭,從而降低資費、豐富應用、提高效率、提升服務,對用戶最有利。去年6月28日,工信部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民資進入的8大電信領域。內地將扶持民營資本實質性進入基礎電信領域,力爭在移動通信試點業務方面推出一批民間示范企業,增添電信市場競爭活力。虛擬運營商的出現,或許會帶動三大運營商之間的新一輪競爭,引發業務、資費結構的調整。虛擬運營商更能顧及到細分用戶,推出針對性的差異化服務,滿足多樣化需求。同時也能夠滲透到更多的區域、領域,覆蓋面廣。而各虛擬運營商之間也會進行更激烈的競爭,虛擬運營商和實體運營商之間也會存在競爭關系,這對一定程度上打破壟斷促進競爭有好處,從而惠利用戶。
對電信業的影響
虛擬運營商的出現,的確能夠為電信市場帶來新的氣象,通過強化競爭加速市場化進程,盤活電信業活力。業界普遍認為開放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有利電信業開放,打破電信壟斷,但具體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金子決定話語,當物理網絡還掌握在三大電信運營商手中時,開放只是一廂情愿,沒有物權和話語權,平等無從談起。運營商的抵觸和消極應對或許會消解決策層的努力,虛擬運營也許會淪為運營銷售渠道。虛擬運營商的出現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電信壟斷,開放還只是壟斷基礎上的開放,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虛擬運營商機會幾何
放開虛擬運營為時已晚,并無多大的市場和利潤空間。目前還只是意向和決策階段,最終能開放到何種程度還不確定。
互聯網征求意見范文5
《指導意見》將為互聯網金融監管設定總體基調.劃出不能碰的紅線,明確各個業態的監管部門。由央行牽頭,則是基于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
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將分別出臺關于P2P、股權眾籌和互聯網保險的監管細則。針對支付行業的新挑戰,央行還將出臺網絡支付的管理辦法。
張濤還指出,要使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歸其位、各得其所。在進行監管時,應明確政府應該為、必須為的正面清單,市場主體不可為、不應該為的負面清單。同時,也要發揮好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統分結合的監管模式
張濤表示,《指導意見》的總體原則是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根本出發點是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監管早已進入高層的視野。2013年4月,國務院部署了金融領域的首批19個重點研究課題,“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是其中之一。課題組由央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法制辦參與,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開展了調研。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于2014年1月聽取了課題組的匯報。
央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也參與了調研。他在6月份于上海召開的研討會上表示,課題旨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系統的研宄,并提出政策建議。
知情人士透露,《指導意見》將針對互聯網支付、P2P、眾籌、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保險等具體業態的監管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劃定業務紅線和明確監管部門及要求。而之所以由國務院層面出臺意見,其政策意圖是將分散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統一起來,體現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整體性,避免監管缺位及監管重疊等問題。
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表示:“我個人認為,由誰來監管只是表象,關鍵是業務的風險特征和本質屬性,要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比如說,只要涉及期限錯配、許諾T+0、存在流動性轉換,就要有流動性規則,不管是銀行、P2P還是眾籌;只要許諾收益,有類似的誘導行為,就要有吸收損失的能力?!?/p>
即將的《指導意見>,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性的規范文件。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各部門出臺針對互聯網金融具體業態的實施細則。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劃定,P2P、股權眾籌和互聯網保險的監管部門分別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
張濤表示,針對由技術催生的互聯網金融新業態,如果現有的法律法規能繼續適用,那就沿用。如果由于創新業務發展太快,現有的法律法規有了不完善、不明晰和不適應的地方,有關部門應該抓緊做好法律法規的立、釋、改、廢。
P2P平臺定位尚無共識
央行于2011年開始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5年5月,共發放270張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112張牌照可從事網絡支付業務。
目前,《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尚未正式出臺。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曾被曝光,當中對相關的網絡支付業務作出了限額:個人支付賬戶轉賬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統一客戶所有支付賬戶轉賬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同一人客戶所有支付賬戶消費月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這樣的限額是否合理,曾引發激烈爭論。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樊爽文昨日表示:“這是一種結構化的制度安排。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在實名制的落實上,不如現有銀行賬戶,其開戶和實名制的落實還需要依托于銀行,因此在開展業務時肯定要有層次上的區分,要不然也是一種不公平,容易造成高的向低看齊的現象?!?/p>
銀監會負責制定的P2P監管細則何時出臺也備受矚目。由于各方的統計口徑不同,目前市場上活躍的平臺家數、年成交額并無確切數據。劉向民6月在上海表示,截至4月末,活躍的P2P平臺超過1800家,2014年全年交易額超過2500億。螞蟻微貸(前身為阿里小貸)截至4月底已累計放貸超過了3300億元。
參與P2P監管規則制定討論的行業人士表示:“監管細則可能不會很快與大家見面,因為從業者與監管部門在P2P平臺的性質上還存在分歧。監管部門將P2P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但目前中國的個人征信體系不健全、投資者教育不充分,平臺很難成為純粹的信息中介,絕大多數平臺承擔了風險識別的職能。投資者基于平臺對資產的風險判斷,購買產品,如果違約,自然會要求平臺承擔相應的責任?!?/p>
關于股權眾籌,中國證券業協會此前已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主席肖鋼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年內計劃試點公募股權眾籌。合格投資人的界定,一直是股權眾籌爭議的焦點之一。“東家”于今年3月底上線,采取的是“領投+跟投”的模式。京東金融副總裁姚乃勝昨日表示:“私募的合格投資人一般是千萬起步,信托是百萬,而在股權眾籌領域,某種意義上10萬元就能成為vc、PE的LP?!?/p>
互聯網征求意見范文6
在一系列監管動作下,網絡借貸行業洗牌雖未如疾風驟雨,卻也如期而至。
8月24日,在公開征求意見完成近八個月之后,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北京聯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8月30日,《辦法》公布一周后,主營汽車抵押貸款的聚車貸公告稱,鑒于《辦法》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定,經公司股東會討論決定,暫時停止聚車貸平臺線上運營及線上推廣;即日起停止發標,正常提現,進行賬務結算。
一天后,另一家位于廣州的網貸機構――廣州貸宣布關閉平臺的投資和借貸功能,并于9月9日公告稱,平臺所有借款人已提前歸還借款。
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截至發稿,9月共有51家網貸平臺停業。
小贏理財總裁黃聰認為,“90%以上的網貸機構會在本輪洗牌中被清洗掉,只是現在還沒有大規模地來臨。”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趨嚴下更加規范的行業環境將有利于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使競爭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降低利率,更好地控制風險。
“未來,如果大家對于這個行業的印象能夠逐步變成,(在洗牌過后)存活下來的都是好人,那么這個行業會更好、更規范,而且利率會下降?!秉S聰認為,較為安全的利率應在(年化)6%左右;中小機構會慢慢放棄理財端,轉到資產端,或僅剩若干家大機構繼續開展理財端業務。 合規自查
合規自查是《辦法》出臺后網貸機構的當務之急。
9月24日,紅嶺創投董事長周世平在該平臺官方論壇發文稱,因監管辦法的出臺,為避免投資者對政策風險的擔憂,紅嶺創投一直在做轉型準備工作,目前已經開始大單模式的轉型。
諸如紅嶺創投等以大額標的為主要業務源的網貸平臺正面臨轉型壓力。
“作為過渡,目前線上的大單產品還將繼續,因為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得到監管層對大單產品的處理意見?!敝苁榔酵嘎叮t嶺創投的線上產品將會分批置換。從2017年3月28日開始,紅嶺創投新發的產品都將以監管辦法的限額為標準。
《辦法》規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平臺的借款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易貸網CEO李寧告訴《財經》記者,“監管導向很明確,要引導平臺以小微直接借貸為主?!?/p>
李寧認為,如果以傳統模式去做符合限額條件的小微借貸,一方面客單成本費用較高,另一方面因資產競爭加劇,借款端利率會降低且逐步趨同,因而這也對網貸機構在資產、風控、資金端的模式和技術提出了更高的創新要求。
黃聰介紹,小贏理財現已停止通過現有的P2P形式操作大額標的,而是采用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轉到線下,賣給機構客戶;二是掛牌到交易所轉讓。
對于中小平臺,資金存管或將成為洗牌期中最難過的一道關。
《辦法》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7月10日,已有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恒豐銀行等34家銀行布局P2P網貸平臺資金存管業務;宣布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正常運營平臺共有149家,約占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6.34%;真正與銀行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的平臺只有48家,約占2.04%。
銀監會曾在8月中旬向各家銀行下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存管銀行應對客戶資金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托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這意味著,此前較為常見的“聯合存管”模式面臨監管挑戰。所謂聯合存管,即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聯合存管方案,存管行開設平臺存管賬號,負責用戶賬戶監管和資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擔任技術輔佐,提供資金結算及所需的終端設備。
業內人士指出,考慮到收益低、潛在風險大,銀行為中小網貸機構做存管業務的動力不足。 監管細則待明確
《辦法》同時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對于《辦法》所要求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目前尚未有公開的監管細則對其進行明確。此前,據澎湃新聞報道,網貸機構需要辦理的是在線數據與交易處理許可證(EDI經營許可證),并非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經營許可證)。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ICP經營許可證和EDI經營許可證同屬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澎湃新聞援引不愿具名的工信部官員的話稱,工信部在年初就做好了辦許可證的準備,但目前網貸機構尚不能辦理EDI經營許可證,仍要等待銀監會先行出臺《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這并不意味著,ICP經營許可證已非網貸機構的“必需品”。
按照2000年公布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底,全國共有247家網貸平臺獲得ICP經營許可證,約占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的11.05%;獲得EDI經營許可證的平臺有31家,僅占1.39%;同時擁有上述兩種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平臺僅27家。
首批加入中國互金協會的某網貸機構負責人透露,尚未得知具體應當辦理何種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因此ICP和EDI兩個經營許可證均在申請辦理當中。該負責人還表示,當前業內頗為著急,但其咨詢有關電信管理部門時被告知,對方亦在等待具體審批政策的出臺。
多家完成ICP備案但未拿到ICP經營許可證的網貸機構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信管局早已暫停對網貸機構的ICP經營許可證發放。一個比較大的困難在于,信管局要求申請ICP經營許可證的網貸機構提交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文,而后者通常由于未有明確的操作指引拒絕出具批文。
《財經》記者查閱公開信息發現,以上海為例,今年以來,除去在2月向一家應用軟件和服務公司發放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以外,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所發放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均未再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此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辦法》的會上曾表示,《辦法》實際上是要解決網絡借貸機構的三缺問題,即長期缺乏監管、缺規則、缺門檻,其中一項主要任務就是明確監管主體。
按照《辦法》,對網貸機構的監管將采用“雙負責”的基本管理體制,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總的原則,互聯網金融或者說P2P網絡借貸,不是哪家監管部門、哪個監管主體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須實行協同的、共同的監管。在某些意義上來講,四個中央部門都是網絡借貸的監管主體。” 李均鋒說。
業內人士認為,對于監管部門,眼下亟須盡快出臺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管細則,同時預防監管落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 搭建行業自律
在8月24日的會上,李均鋒披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中國互金協會”)中的網貸專業委員會為全國網貸行業自律組織。
依照《辦法》,中國互金協會負責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該協會的其中一項職責為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另據李均鋒介紹,這一專業委員會下一步將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機構的自律制度建設。
作為由央行主管的一級協會,中國互金協會8月初向會員單位下發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其中,信披標準涵蓋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和項目信息三方面共計86項披露指標。
在業內人士看來,信息完整性和真實性是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的基礎要素。
9月9日,中國互金協會和17家會員單位集中簽署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協議》。
中國互金協會會長李東榮表示,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既能夠完善互聯網金融行業信用體系、與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行業信用數據庫的現有數據形成互補,還能夠打通不同機構間的“信息孤島”,實現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充分運用,提升行業整體風險治理水平。
“行業自律可提高監管的彈性和有效性?!痹诓痪们坝趶B門舉辦的“2016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與創新論壇”上,中國互金協會業務部主管龐金峰表示,近來監管規定和行業標準及規則陸續出臺,共同構建了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生命線,是網貸行業發展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