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用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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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用工制度

人事用工制度范文1

    論文關鍵詞 公司法 人格否認 適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述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適用在當公司股東以職務之便利濫用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而侵害公司債權人或者社會公眾利益時,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不得以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為抗辯,要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種例外制度。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規定,美國稱“揭開公司面紗”,英國稱“刺破公司面紗”,德國稱“直索責任”,日本稱“透視理論”。

    雖然該制度在各國的名稱和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本質都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突破,為了防止股東對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后規避法律,導致侵害債權的合法利益。繼而法律在股東權益和債權人權益的保護上,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尋求二者的平衡。但該制度僅是作為帝王規則的公司法人人格的補充制度,是為實現個案正義的特別制度。在法人格已變成徒具形式,或者為規避法律的適用而被濫用時,對法人格的認可,并不符合賦予法人格的本來目的,于是就產生了否定法人格的必要性。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歷史演變該理論溯源于19世紀末的美國,而后在英美法系國家盛行,由于這一制度對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和社會公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這一制度被大陸法系國家也相繼引進,公司人格的否認本質上并不是對公司人格的根本否認,而是對股東承擔有限的公司債務的否認。適用范圍得以擴大,逐步寬泛至在認定公司于特定情形造成不公平結果的場合下即可不承認公司的存在。

    在2005年我國修改了《公司法》,新《公司法》最終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肯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條和第64條做了相關規定。由此,形成了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內容和框架。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界定

    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以及正確適用該制度,筆者認為,應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與其他相近概念進行區分如下: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與法人本質理論中的“法人否定說”

    “法人否定說”是指根本否認法人的存在,只承認自然人是法律主體。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在承認公司法人制度的一般認識之上,為實現個別正義,而在具體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直索其背后的真正操縱人。

    (二)公司人格濫用與公司不法行為公司不法行為是指公司為實現其利益以公司名義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而為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侵犯是的公司的職工、債權人,甚至是社會公眾。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與公司不法行為雖然都會侵害一定群體的財產利益,但二者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首先,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否認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而公司不法行為卻不是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其次,從責任主體來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要追究的責任主體是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因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是股東意志的體現,是股東使公司的意志扭曲;而公司不法行為的真正責任主體就是公司本身,公司為自身利益而從事的不法行為,體現的公司意志,而不是股東的意志體現,因此讓公司承擔責任是公平合理的。

    (三)公司人格濫用與股東不法行為股東不法行為是指公司股東利用職務之便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強制性規定,對股東應履行的義務采取不作為的態度,壓榨公司的資產,侵害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而因母公司利用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性,以母公司的利益為中心對子公司進行直接支配而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時,則是典型的公司人格濫用的行為。具有關聯的母公司對其子公司進行的不當控制,與公司人格濫用雖有一定的相似。其相同處都體現在行為的目的和結果都是背后操縱人的意志的體現,并不是實際執行者的利益的體現。

    (四)公司法人格否認與公司法人消滅和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法人格否認是由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在具體法律關系中,要求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是在個案中對股東有限責任的突破,本質上是要股東承擔的不利益,并沒有對公司的商事主體地位造成影響。而公司法人消滅和吊銷營業執照則是依照一定的司法程序取消公司的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不能進行相關的商事交易活動,使法人最終消滅??梢姽痉ㄈ烁穹裾J與公司法人消滅、吊銷營業執照完全是不同的事情。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

    (一)利用公司規避合同義務主要情形有:(1)通過設立新的公司從事相關交易行為而規避原公司與交易方約定的不作為義務,例如違反保護商業秘密義務等;(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以侵害公司債權人的財產利益,例如皮包公司;(3)抽出原公司的現有財產設立新公司,例如“脫殼經營”。

    (二)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圖用合法方式掩蓋其逃稅等非法目的,如利用跨國公司逃稅。這種行為嚴重侵害公司所在過的利益,因而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之一。

    (三)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這里的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并非是指公司資本低于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這里的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判斷標準是公司的資本與公司經營過程中所隱藏的風險不成比例,即公司用較少的資本而從事力所不能及的經營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對與公司交易的商主體來說,是公司沒有誠意的表現,同時對公司的債權人也是很不利的,公司將經營分險直接轉嫁到公司債權人的身上。

    (四)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謂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與股東在資產、財產、機構、人事等方面呈現公司不分的混亂情況,從表象上看股東與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但實質上公司僅是股東的一個工具,公司完全被股東所控制,因此公司也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由于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股東之間的關系做出限制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就可能會出現親屬之間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實際上并無明確的財產劃分、機構設置和人事安排,往往真正經營者只有一人。這樣在公司重大的需股東表決的事項上,真正的決策主體就是實際經營者一人,他實際控制公司的所有事務,因此很容易在財產、業務和組織機構等方面存在混同,公司也相應失去其獨立的人格、經營范圍和意思機構。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司法適用缺陷

    我國新《公司法》第64條和第20條只是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作了一個一般性的規定,沒有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適用情況和適用條件予以明確規定,不足以指導復雜的司法實踐,主要缺陷表現在:

    (一)適用主體的模糊適用公司人格否認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為:一方為權利主體,即因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損害,并有權提起相關訴訟的公司債權人。一方是義務主體,即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而我國《公司法》對雙方當事人的規定模糊,股東消極的不作為,如不履行出資義務等是否構成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沒做出更具體的規定。

    (二)行為要件的判定規定不清晰我國《公司法》第20條僅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概括性規定,對司法實踐沒有具體的指導意義。但何為“濫用”,卻沒有具體釋明,而在司法實踐中,只能靠法官個人的判斷,這樣不利于我國的司法統一。

    (三)結果要件的嚴格限定,不利于債權人的保護依照我國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結果要件限定為嚴重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何為“嚴重”,及其判斷標準法律對此都無相關規定,這樣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就會依照個人的主觀標準進行裁量,這給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將勢必不利于司法裁量的統一和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四)公司法人格否認案中債權人舉證困難我國新《公司法》第64條對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情形作了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即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在其他情況下,并無明確要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原則進行舉證,而公司內部的決策、運作屬相對保密事項,這種舉證方式為債權人的舉證帶來相當困難。同時,由債權人負主要舉證的舉證成本大于由債權人進行初步舉證再由股東進行反證的成本。

    五、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一)明晰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主體使用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1.權利主體。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因公司人格被濫用而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才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債權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非股東個人的債權人。

    2.義務主體。我國《公司法》將義務主體的股東界定為其行為構成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筆者以為,不宜對該義務主體作如此嚴格的限定,主體范圍可依主體行為的后果和性質進行確定,只要行為后果構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結果要件,濫用者就會成為義務主體,就應成為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人,則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益。

人事用工制度范文2

《公司法》框架體系內,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特點研究的開展,是當前公司法制管理研究的主要內容。本文以二者概念、異同性為研究切入點,利用公司經營實踐分析,開展了專項研究工作。這一研究的開展,可以為公司管理發展與創新提供支持。

關鍵詞:

《公司法》;公司企業;經濟特異性;組織獨立性

隨著2006年《公司法》的頒布與執行,標志著我國公司企業法制化管理進程的巨大進步。在十年的法制化進程中,針對《公司法》內容開展的各項研究工作,對于這一經濟法律的落實與執行,有著不可忽視的理論研究作用。但是在《公司法》研究過程中,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原則研究,一直是其法律研究的難點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經濟管理研究者在《公司法》與我國經濟法體系框架內,利用法律理論與實踐研究手段,開展了這兩項經濟法律原則區分研究工作,為《公司法》理論研究的質量提高提供支持。

一、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理論探析

(一)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概念分析

在《公司法》經濟管理框架內,公司企業的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是企業經營、經濟管理與運行的基礎。在研究中我們公司管理中秉承的這兩項原則開展了分析工作,并進行概念定義。公司經濟特異性,主要是指公司經營過程中,受到市場因素、管理理念、經濟環境、技術發展等因素影響,形成的特異性特點。如公司特有的經濟管理模式、公司組織形態、資金使用情況等,都屬于公司經濟特異性表現。公司組織獨立性則是指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在法律與制度框架內,其經濟、技術、管理、經營、審計等工作具有完全或部分的獨立性。如獨資公司中,在守法前提下公司對其資金具有獨資操作使用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擾?!豆痉ā分羞@兩項原則的確定,在司法領域確定了公司經營的獨立自主性,同時為公司經營與管理開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作用。

(二)實踐中二者異同點分析

在公司經營與《公司法》運行實踐中,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原則都得到成分展現。在實踐體系中,這兩項原則表現出了以下異同點。1.二者相同點分析。在二者實踐運行中其相同點包括了以下三個點。首先是個性化特點。無論是公司的經濟特異性還是組織獨立性,都是公司個性化管理的表現。公司在經濟管理過程中所表現的個性化,既是其經濟特異化表現;而企業在管理中組織的獨立性,也有著其管理個性化特點。其次是受到主客觀因素影響。無論是經濟特異性還是組織獨立性的形成,都不是單一性原因造成的,而是受到主客觀因素綜合影響造成的。如公司經濟管理獨立性一方面是企業管理經濟規律影響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經濟法中的明文規定。再次是具有法律與制度約束特點。無論公司的經濟特異性還是組織獨立性,在實際操作中都必須符合法律研究,即在《公司法》與《經濟法》體系中,受到法律政策制約。同時除了法律約束外,我國各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如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企業登記制度等),也對公司管理這兩項原則起到了約束作用。最后是兩者都存在可變性特點。公司的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都會出現變化可能性。如在公司經營中,受到企業并購、收購等經營工作影響,企業有可能由獨資企業轉變為其他公司下屬企業,影響了企業的組織獨立性。2.二者區別分析。在公司經營實踐中,其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也存在以下區別。首先兩者側重方向不同。公司經濟特異性主要表現在其經濟運行與管理體系中。如投資構成、經濟管理理念等經濟問題中;而組織獨立性則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組織管理形式中,如管理系統、部門組成等組織形式中。其次是二者表現形式不同。公司經濟特異性主要通過經濟管理過程,如國家的財務與會計管理制度、財務報表、成本控制方法等因素表現;而組織獨立性則是通過國家經濟法律、公司內部組織組織制度等表現。最后是二者管理方式不同。公司特異性在管理中主要由企業內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部門,如財務部、預算部等部門都是其財務特異性進行管理;而公司組織獨立性則需要通過公司組織管理部門,如辦公室、人事部門等負責。

(三)二者區分研究作用分析

在《公司法》研究體系中,區分公司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在實踐工作中有著以下的實踐作用。(1)便于企業管理分工的開展。企業管理分工中,明確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特點,可以為企業管理分工提供理論依據,便于分工的開展。(2)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門工作的開展。在企業管理中,政府部門發揮著管理作用。但是無論是經濟特異性還是組織獨立性特點,都對管理部門工作提出了法律制度制約作用,便于管理部門工作的開展。(3)便于管理責任的落實。無論是企業內部還是政府管理部門,都需要在公司運行中落實管理責任。而合理區分公司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原則,對外可以落實經濟、組織等政府部門對公司各項工作的管理責任;對內則有利于公司各部分管理責任的落實。

二、公司經營經濟特異性表現

在《公司法》框架內,公司經營中的經濟特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投資融資模式特異性

每個公司在企業初始資金投資,到追加投資、融資過程中都有著自身的經濟特異性特點。這些特異性的形成,主要是受到以下幾點影響。一是初始資金投入情況。在公司資金投入過程中,公司注冊階段的初始資金投入是公司最初的投資。由于公司成立過程中,其創始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創始人屬于獨資還是合資情況,甚至公司的經營理念等都會造成特有的經濟特異性特點。如在《公司法》要求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3萬元,同時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但是在注冊中,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都會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注冊資金。二是追加投資與融資特異性。為了企業發展與經營規模的擴大,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開展追加投資與融資工作,為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在這一過程中,公司經營與管理情況就會造成其經濟特異性特點。如在融資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可通過貸款、股東增加投資等方式開展融資;而股份制公司除了以上方式外,還以采用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工作。但是其貸款與追加投資金額、股票發行方式與數理等都會因為公司資金需求、經營情況出現較大的個性差異。

(二)經濟管理理念特異性

企業經濟管理理念是其經濟管理的基礎性內容,也是經濟管理開展的必要因素。在公司經濟管理過程中,其經濟管理理念受到公司各種經濟特點影響,管理理念也存在各種特異性特點。受到資金使用情況與資金特點影響,公司的資金管理理念特異性特點非常明顯。經過企業經濟管理研究者分析,企業經濟管理的核心因素為利潤、資產增值以及成本三種經濟因素,合理配置這三種因素可以體現出公司特異化的資金管理理念。所以在公司經濟管理理念可以分為以利潤為中心、以增值服務為中心以及以成本為中心的三種管理理念。以利潤為中心的資金管理理念,既是利用經濟管理方式實現企業經濟管理利潤最大化原則。以增值服務為中心的資金管理中,既是利用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現企業資金增值。而以成本為中心的資金管理理念則將資金管理的核心確定為成本管理控制過程中。企業根據其經濟狀況與資金運行情況,合理選擇資金管理方法并配置其管理因素形成公司獨有的管理理念。

(三)經濟環境特異性

企業的經濟環境包括了內部環境、市場環境與大環境三個范疇。這三種經濟環境在相互影響情況下,公司都會形成特異性的經濟環境。首先企業內部經濟環境,主要受到企業資金存量、使用情況,負債資產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模式的等因素影響形成企業特有內部經濟環境。如公司在負債與不良資產較多的情況下,其內部的經濟管理環境就變得較為復雜,需要公司針對負債與不良資產問題開展專項管理。其次企業市場環境,主要受到公司經營、資產等經濟市場因素影響,形成的特異化環境因素。如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經營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共同變化,就可以形成公司特有的市場環境。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環境變化具有雙面性特點,即有可能對公司形成正面影響,也可能是負面影響。最后經濟大環境,主要是指國家政策、國際金融環境等具有不可抗性,同時影響性較大的環境因素,其可能是經濟化因素,也可能與經濟無直接關系的因素。如國家環保政策、國際金融危機等都屬于這類經濟大環境。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三種經濟環境的變化特異性是復雜的,其對企業經濟管理的影響是相互影響的。如在小型企業內部經濟環境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國家鼓勵小型企業發展的政策形成的大環境變化,對于公司內部經濟環境的改善有著重要的支持作用。

(四)財務管理特異性

公司財務管理是其經濟管理最為直觀的表現,其特異化表現在經濟管理中也最為明顯。公司財務管理特異性,在財務實踐中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管理制度的特異性。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是在國家有關制度約束下,根據企業特點自行制定的財務制度。所以每家公司的財務制度都會有公司自身特點。這種制度的特異性還與制度的設計者水平有著重要關系。二是管理方式的特異性。在公司管理實踐中,每家企業在其特有的會計制度與經營環境下,都會形成特異化的財務管理方式。如特異化的成本管理方式、資產控制方式等,都具有公司的特異化特點。三是特異化的財務管理體系。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部門是會計人員。但是由于公司規模、出資情況等因素影響,其財務管理體系不盡相同。在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往往不成立財務管理科室,單純依靠會計與出納人員開展財務管理工作。而中型的公司企業則需要成立單獨的財務部門,進行財務管理工作。但是在大型的公司中,除了財務管理科室外財務管理還需要監事會或獨立董事的參與。除此之外,財務管理人員配置、水平等都是影響公司財務管理體系的主要因素。

三、公司經營實踐中組織獨立性表現

在了解外公司經濟特異性原則后,我們在對企業組織獨立性進行探討研究。公司組織的獨立性是《公司法》與公司經營市場規律決定的。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其組織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特征中。

(一)管理獨立性

在我國的《公司法》中,明確的規定了我國公司的組織形式同時也明確了公司管理者對公司管理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實際管理過程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管理組織形式的獨立性。公司管理組織形式在《公司法》框架內與公司發起人與董事會決議下,其組織形式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組成中,企業有權決定董事會人數、組織形式以及董事長人選等。又如在公司管理科室的設置中,公司對企業內科室設置組織具有絕對的獨立性。二是管理內容的獨立性。公司管理過程中,企業在一般情況下對其管理內容有著獨立性。如在人事管理過程中,企業內部人力資源招聘、培養以及人事任命工作等,只需要考慮企業需求開展,不需要受到任何公司外部因素影響。三是管理方式的獨立性。企業管理方式是開展管理工作的實踐措施。在其管理過程中,只要其管理方式在法律與制度框架內,就具獨立性特點。如在企業銷售管理中,只要銷售方法在法律以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下,企業可以采取任何有效的方法進行銷售管理工作。

(二)技術研發獨立性

公司技術發展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內容,在我國公司經營中技術研發過程具有絕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企業經營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研發過程的獨立性。企業在經營范圍內,對于其產品或生產技術開展技術研發工作,在公司中具有決定的獨立性。企業在完成決策后,既可以在公司內部開展研發工作。其研發過程中,技術研發的開始、實驗、終止與結束過程,都有企業獨立自主決定。二是研發方式的獨立性。公司技術研發方式的決定,也是由公司內部獨立決定。公司在技術研發過程中,可以采用獨立研發、合作研發以及委托研發等各種形式。同時研發人員可以使用企業內部人員,也可以使用外聘的技術人員。這種研發形式的獨立性也是其研發獨立性的主要表現。三是研發成果使用的獨立性。技術研發成完成好,公司在專利申請完成后公司對研發成果,具有自主的使用權利。這種情況也表現出了其技術的研發的獨立性特點。

(三)審計獨立性

公司審計過程屬于財務管理工作內容,但是在研究過程中我們將其規劃在組織獨立性特點中,主要是因為審計雖然屬于經濟管理內容,但是在經濟管理制度中明確的要求了獨立組織、開展等工作要求,所以審計過程具有明顯的獨立組織性特點。在公司財務審計過程中,公司在法律與管理制度框架內,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同時公司根據法律制度規定,以及公司形式公布審計結果。如在國有企業公司審計中,其審計結果必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公布。而在股份制有限公司中,其審計結果會融進企業財務年度報告,向股東與股民報告。雖然這種公布義務是強制性的,但是其報告的編寫制定都是有公司審計人員獨立完成的。

四、總結

《公司法》及相關經濟法律制度的頒布與執行,我國公司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與正規化范圍。在公司管理過程中,《公司法》框架內經濟特異性與組織獨立性原則的確定,對于公司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這一研究的開展,對于公司管理質量的提升有著重要的理論支持作用。

[參考文獻]

[1]榮振華.<公司法>立法與司法解釋互應影響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4.

[2]代激揚.中國上市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研究[D].西南大學,2007.

人事用工制度范文3

[關鍵詞] 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認 法人人格獨立 人格混同 財產混同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為美國判例所首創,又稱“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e),德國稱其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令債權人否定法人的獨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東直索,法院賦予債權人直索權。法人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的揭示和確認,如果出資人一方面享有法人給予的投資者有限責任的交易安全保證,另一方面卻不足額出資或濫用法人人格,那么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否認法人人格,責令出資人對法人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該制度對于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之后的《公司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這兩處規定,應當說,此舉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這樣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在一人公司場合更是如此,由于其僅有一個股東組成,更容易出現財產混同、人格混同,必將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之間的關系如何?如何協調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要件為何?為了一方面保護債權人利益,另一方面防止該制度濫用,正確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探討。

一、正確認識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之間的關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亦稱為“揭開公司面紗”。而在一人公司場合,投資者之所以選擇采用公司形式,就是因為公司的惟一股東不必直接承擔公司的債務,這種保護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公司面紗”,它保護著股東個人的財產而讓公司直接對公司的債務或不法行為負責?!八?,公司的面紗,即公司的獨立人格,是為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用其獨立財產獨立承擔全部債務責任提供便利之所需,也是阻隔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聯系,避免前者受后者直接追索之屏障。通常情況下,只要是依法設立的一人公司,其獨立人格是被普遍承認的,法律也不能透過公司的這層‘面紗’要求一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額以外的責任”。

若對一人公司產生的歷史加以考察,可以發現一人公司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其出現首先是以有限責任式的公司制度的確立為歷史前提,是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結果”。由此可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適用以公司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為邏輯前提,在承認其法人存在的同時,只是針對特定事件否定其法人人格,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一體。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只是對這一制度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失衡的公司利益關系的一種事后規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確立以后,并不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獨立不再是法律制度中的一條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要處理好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關系,就必須慎用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僅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和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而不能喧賓奪主、本末倒置,否則有可能導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

二、正確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是專門針對一人公司的規定,該條規定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適用?這一問題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一人公司,對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只能適用第六十四條的專門規定。本文則認為,《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可以適用于包括一人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形式,而一人公司在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時,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第六十四條中的任何一條的相應規定,即可否認其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這也就是說,一人公司除因違反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得被否認公司人格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亦可被否認公司人格。

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處于《公司法》總則部分,而第六十四條是專門針對一人公司的規定。公司法總則部分的作用即在于統帥整部法典,對于整部法典進行指導,當然可以適用于包括一人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形式。其次,從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原理來看,法人人格否認即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否認公司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不以公司形式的改變而有任何差異,任何公司形式,只要符合了這一制度的基本構造,都可以予以適用。再次,從一人公司的特點來看,由于控制權集中于股東一人,一人公司更容易誘發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法人人格否定是防御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有效武器。由此可見,沒有理由否認在哪些場合排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對一人公司的適用,即一人公司仍可以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相應規定。從內容上看,借鑒學者的觀點,第六十四條可以理解為關于第二十條第三款適用于一人公司場合舉證責任的規定。 即,在一人公司場合,只要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就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

三、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法人人格否認于一人公司中的適用要件

如果毫無限制地隨意否認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則會動搖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也違背創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初衷。因此,明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于一人公司場合的適用要件,則顯得極為重要??紤]到此項規則的復雜性,以及司法解釋的修訂要比法律內容的改變簡便和快捷的多,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制度的具體適用范圍和適用標準,不失為一種最佳選擇。

一般情況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人公司的設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經取得獨立的法人人格。此為前提條件。從邏輯上看,只有先承認公司擁有“面紗”,即公司獨立人格的存在,才談得上是否應該將該面紗揭開的問題。

2.一人公司中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的存在。主要表現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產混同、業務混同、法人注冊資本不實或虛假等情況。

3.一人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濫用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公司人格濫用行為造成的損害既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既可能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4.一人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濫用行為與造成損害的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濫用行為并未引起損害結果,或該結果非為濫用行為實施者即操縱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

5.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提訟,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適用。公司的債權人因為股東濫用法人人格遭受損失后,是否追究股東責任,應屬債權人的權利。如果在沒有債權人請求的情況下由法院依職權主動為之,很可能會造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濫用,并且會動搖整個公司法的根基。

四、結語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其予以承認,確實值得稱道。但是如何在一人公司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具體貫徹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已經成為一個非?,F實、緊迫的課題。在一人公司場合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首先,應當明確其與公司法人人格獨立之間的關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是一種衡平性的例外,而非一項原則。其次,要正確認識《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第六十四條之間的適用關系,一人公司只要符合任何一條均可導致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否認。再次,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濫用,應當明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于一人公司場合的適用要件,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一人公司場合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要件做出規定,不失為一種最佳的選擇。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1]朱慈蘊:一人公司對傳統公司法的沖擊.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第110頁

[2]孟慶吉:中國推進一人公司制度的本土資源.學術交流,2006年第8期,第57頁

人事用工制度范文4

一、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的表現及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引進的必要性

在公司法頒布之初,我國曾掀起了一個成立公司的,公司的數量和規模在短期內大幅增加。應當肯定,通過加速發展公司這一特殊市場組織體,吸納了大量的資金,加速了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對打破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及確立市場經濟體制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現行公司法立法價值取向定位不準,片面強調公司的營利性,“未能將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的營利目的并重作為公司法的立法基石,從而造成公司法從其生效的那一天起,即隱藏著深深的‘道德生存危機’”①。在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健全,經濟處于轉型階段的過程中,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的經營決策者為牟一己之私利,而置公司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及應遵循的誠信原則于不顧,侵奪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各種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也屢見不鮮。“空殼”公司、“脫殼”經營、“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假法人”、抽逃資金、虛擬股東等現象層出不窮。股東或經營決策者不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各項程序和義務,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將公司作為實現其不法目的的工具,使公司喪失獨立性或在某種業務上不能自主決策,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應有作用,損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社會經濟的混亂。

當前,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顯存在不足,對市場經濟秩序缺乏強制性法律規范加以規制,尤其是對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濟更為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單列第十章對公司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只規定了出資人的一些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對于民事責任卻沒有規定,更缺少對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規定,遇到此類問題,債權人的利益難以保護。因此,在我國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非常必要。

首先,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彌補有限責任制度缺陷的需要。有限責任制度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經濟生活中發揮巨大功能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存在著不容忽視的缺陷。普遍認為,有限責任制度為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逃避責任的便利條件,使債權人面臨不公平的道德風險,對公司債權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對有限責任制度缺陷的彌補和修正。

其次,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有限責任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現為缺乏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從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止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的行為,使公司股東的不法目的無法得以實現,從而在債權人利益遭受侵害時,能夠通過該項制度得到及時救濟。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及性質

所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致公司債權人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有限責任變為無限責任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認是美國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中首創的一個判例法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在大陸法系中稱為“直索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為了阻止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而危及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相對地否認公司的獨立性,使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肮救烁穹裾J制度實際上是對已喪失獨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通過剝離徒有人格之名而無人格之實的公司人格,導致隱藏于公司背后股東的凸現,使其承擔的責任由有限向無限復歸”②。

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責任制,由于法律賦予公司獨立的人格,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表明的則是“法律即應充分肯認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③??梢姡救烁穹裾J制度并不是對股東人格和法人人格相分離的否定,而是與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從反正兩個方面維護法人的獨立性。該項制度的確立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公司的人格獨立原則和有限責任制度,反而使公司的人格獨立原則和有限責任制度更好的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非對公司法人人格從根本上全面、絕對的予以否認,而只是針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法人人格,對個案中某個具體法律關系的獨立人格給以取消。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從性質上屬于人格相對消滅,其效力只適用于法人的人格被股東、董事等人員不法濫用而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違背了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義價值的情形,其并不涉及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不影響公司繼續獨立存在。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相對性和特定性,其只適用于特定的案件、特定的當事人以及特定的法律關系。同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上還具有被動性,即法官不應主動采用該項制度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而應在利害關系人就具體案件提出該項請求時,才予以審查否認。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任何一種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過限度必然帶來不利后果。雖然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非是對公司法人全面的否認和徹底的消滅,具有其效力的特定性,但是畢竟這種否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質上的否認,不再承認公司的有限責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應當符合一定條件,限定適用范圍,否則如果被濫用,將不可避免的危害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甚至造成整個法人制度的不穩定狀態。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學界普遍認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已取得獨立人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機關審批和登記而取得公司法人資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取得獨立人格,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公司人格否認的對象只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如果一個公司沒有法人人格,則不存在否認之說。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取得是否合法不影響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試想,一個合法成立的公司都有可能被否認其人格,則那些以虛假出資等不合法手段騙取法人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則更在被否認之列。

(二)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任何法律關系必然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在公司人格否認法律關系中,只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才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認法律關系。公司

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存在,既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也是其適用的必要條件。

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把公司法人格作為工具和手段的故意,忽略其制度本質和目的。2、表現為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無視或不顧公司自身利益,任意混同、處置公司財產或利用公司有限責任。3、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在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情況下,股東常常將公司作為實現其不法目的的工具,公司喪失獨立性。如母子公司關系中,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完全控制,使子公司喪失獨立人格。再如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實質性一人公司,其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為一體,難辯彼此。

(三)股東的濫用行為產生了規避法律義務、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結果,造成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規避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違反法律規定,但卻足以使某項強行法的立法目的落空的行為。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是公司法人人格濫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股東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作為規避法律規定,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行為,如果任其為之,則喪失法律規定的實效性。股東采取以上不法手段,隨之而來的結果往往是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這也才需要對失衡的利益關系進行矯正。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正是對這種失衡利益的一種矯正措施,同時這種損害的產生也正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

(四)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適用。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對股東進行制裁。如果公司有足夠的財產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則沒有必要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五)股東不得為自身利益主張公司人格否認。投資者開辦公司的目的,無非是想享受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利益,以期獲得最大的投資回報。既然其選擇了公司人格,就應當接受由此帶來的各種后果。股東為自己的利益主張公司人格否認,不僅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還可能導致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濫用,危及法人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和目的。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情形

考察國外有關公司法實踐,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情形比較繁雜,也不盡相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股東和公司財產混同,雙方帳目不清。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與該公司的股東以及其他相關公司的財產彼此混雜在一起,不能作出清楚區分的狀態。具有獨立的財產是公司法人成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限責任制度則要求公司的財產必須與其股東或其他公司的財產完全有效的分離,只有在財產分離的情況下,公司才能具有獨立的財產,也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而在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帳目不清的情況下,難以實行有限責任,容易使一些不法行為人借此隱藏財產、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和責任,甚至使某些股東非法侵吞公司財產。

(二)人格混同。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某公司與另一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的區分。多表現為有的個人或企業分別設立若干個公司,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多塊牌子。在實踐中,人格混同現象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由一個投資主體組建數家名義上彼此獨立的公司,但在公司的實際經營中,這些公司的經營決策控制權實際上都控制在投資主體手中,各公司的財產利益和贏余分配等混為一體,致使公司與公司之間,公司與公司投資者之間容易發生人格混同。另一種是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引起的人格混同,子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實際上完全受控于母公司,成為母公司的人,造成母子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

(三)不正當操縱。所謂不正當操縱,是指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實施了有悖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不正當行為。無論自然人股東還是法人股東,其不正當操縱行為往往造成公司的決策完全操縱于另一公司或自然人,使縱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股東若通過對公司控制實施某種不正當行為,則有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發生。

(四)虛擬股東。所謂虛擬股東,是指公司股東沒有達到法定的人數,而采取虛擬的方法使股東人數達到法律對其最低人數的要求。當前普遍存在的虛擬股東現象有:一種是名為多人投資,實際為一人出資,形成實質的一人公司,如在股東全部為家庭成員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存在虛擬股東的現象;第二種是名為中外合資,實際全部由中方投資,外方分文未出;第三種是股東之間所持股份比例嚴重失調,極不相稱,也容易發生虛擬股東現象。

(五)股東抽逃資金或抽逃、轉移、隱藏公司財產。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轉移、侵占公司財產。現實生活中,股東抽逃資金或抽逃、轉移、隱藏公司財產的行為普遍存在,對該種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相關規定,應當以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使公司股東負擔相應責任。

五、對我國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思考

在我國,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引進與適用已有諸多論述,學者們也提出了各自的觀點,但我國在立法和司法上一直沒有確立該項制度。糾其原因,筆者認為,首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處在轉型階段,各項法律法規尚需要逐步地、循序漸進地完善,對該項制度的設立時機不成熟。其次,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存在政府操縱和違規行為,逃廢債務現象時有發生,若依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規定,勢必涉及政府部門利益。再次,在公司法實施之初,經營者誠信意識較為濃厚,經營活動中濫用公司人格現象發生較少,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逃避責任者尚不嚴重。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現行法律已不能對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諸多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加以規范,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設立勢在必行。筆者認為,在對已實施多年的公司法進行修改和完善時,應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鑒于當前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現象的嚴重性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急需性,不應長時間的等待該制度在立法上的出臺,應當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借助于司法手段對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進行調整。英美法系國家是通過判例確定公司人格否認的,大陸法系國家則是從“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為依據,通過司法實踐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在現行法律沒有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直接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當公司法人人格被明顯的用于不合法目的時,當股東將商業道德和交易規則任意違背時,法院不能束手無策,完全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經驗,用“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去矯正失衡的利益關系,給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而遭受損失的利益群體以救濟。也可以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部分內容,給法院在某些情況下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提供審判依據。

筆者認為,在我國沒有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立法的情況下,借鑒國外先進的司法和立法經驗,通過在司法實踐中間接、合法地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否認和調整,既給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而遭受損失的利益群體以救濟,又能使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嚴重現象得到及時調整,不失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制裁不法股東的一種理想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情況下,在司法上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要慎重為之,應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嚴格遵守其適用要件。法官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否認公司法人人格時,應謹慎運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任意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一味強調矯正失衡的利益關系,很有可能危及有限責任制度。必須明確,設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而不是對其予以完全否認。

參考文獻:

①許凌艷、張中,《論公司法的立法價值取向》,《法律適用》2002第12期第89頁。

人事用工制度范文5

關鍵詞:人事統計 高校 人事制度改革 具體運用 現實意義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8-210-02

人事統計是根據人事管理工作的需要,以科學的理論統計為基礎,通過對人事現象的調查分析,及時準確地反映高校教職工的各方面情況,為人事管理部門的工作制定正確的方法,提供重要依據。隨著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人事統計的工作范圍也越來越大,內容也越來越豐富。人事統計要想實現現代化與科學化,就要切實將人事工作進行落實,不斷促進高校管理工作的有序化,這樣才能讓人事制度管理發揮應有作用。

一、人事統計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具體運用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實際的人員編制來強化編制管理,人事統計需要配合崗位設置,推行全員聘任制和改革分配制,以此建立合理固定的收入分配機制。人事統計工作需要按照程序來進行,圍繞人事制度改革的內容來展開,關注改革進程,不斷提供準確的信息,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圍繞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各個單位需要改革編制制度,合理調整人員的比例結構,建立起一支精干的教職工隊伍。人事統計要根據高校人員的具體數量和分布信息來控制合理范圍,再根據內部人員的現狀,按規定的師生比例來確定人員編制數,符合人事制度改革需要的人員結構。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聘任制。聘任制的中心工作就是要實現崗位管理,包括設置哪些崗位,配備多少人員,相應的學歷結構、年齡結構,職稱結構,這些都需要有準確的數字來進行統計。在人事統計中,還要根據競聘上崗后的情況落實任務,及時整理出結構情況、合同狀況和未聘人員的情況,這樣才能讓領導心里有數,做好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中,還要進行工資額度測算,確立標準,要在整體的工資水平提高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拉開差距,人事統計要對工資額度進行測算,明確各個檔次的人員總數,并在此基礎上推算出年需津貼總額,以此測定可承受范圍,確定是否要調整,這些都是保證津貼順利發放基礎,都離不開人事統計的配合,因此人事統計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人事統計需要審核、登記、分類和匯總,做好各項資料的立卷歸檔以便查閱使用。高校人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各類人員進行業績考核,考核措施的設計,特別是量化指標的設計,必須以人事統計資料為基礎。人事統計想要更好地為人事制度改革服務,就要進行大量工作的探索,要求人事統計體系更加完善,指標分類科學,手段更加先進。人事統計工作要從自身工作內容出發,對高校所有人員進行調查,按照資格要求條件給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進,建立科學的人事統計體系、制度、方法。

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人事統計的工作準則

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工作,根據人事統計的一般原則,高校人事制度統計應當遵循及時性、準確性、系統性和現代化的四項原則。人事統計的結果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得出,否則將會失去實效性。在取得各類統計資料后,要及時對這些資料進行加工,才能更好地分析研究問題。只有對各類人事管理資料進行及時統計,才能做到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要加強統計工作的效率,做到人事統計表的及時下發、填報、匯總,是人事管理由靜態管理轉為動態管理。統計人員要加強責任意識,做到工作高效、數據準確。

要想獲得準確可靠的信息,就要確保收集的資料是真實可靠的,要對大量的原始資料進行對比、分析,去粗取精,防止出現漏、重、假的現象。在資料的統計匯總中,還要進行嚴密的審核工作,注意指標的一致性,根據事實進行歸納分析,并根據最終結果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只有準確、真實的信息才能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信息,充分發揮人事統計的作用。只有充分了解教職工的各方面情況,才能準確反映教職工的整體結構,為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從整體角度而言,人事統計屬于整個國家經濟統計的一個子系統,而對人事管理部門來說又是一個相對完整、獨立的統計系統,作為一個系統的工作才能充分發揮統計的作用。為了推進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統計系統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包括建立健全完整的人事統計機構、科學豐富的人事統計指標體系和廣泛科學的人事統計信息網絡,明確專門的機構進行統一管理,設立專門的統計人員職位,明確其責任,不斷加強人事統計理論體系的研究。

人事統計的現代化建設對于人事統計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保證人事統計工作及時性、準確性和系統性,能夠快速改變當前人事統計手段落后的情況。在人事統計現代化的內容上,采用計算機數據庫等現代化設備和現代化信息技術,這對人事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儲存、檢索和計算都能實現自動化處理,能夠在高校建立起一個準確、靈活的人事統計信息系統,促進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為有關部門、單位提供人事信息。

三、高校人事統計工作的現實意義

1.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基本信息。人事統計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信息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對統計信息進行有效分析,才能制定出有效的改革措施和實施方案。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到編制制度的改革,為了進一步規范編制管理,就要規范各種編制信息,下達各種統計報表。人事統計還要對編制數和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實的統計,上報核對各項信息,以符合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2.為崗位設置提供信息。在人事部出臺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試行辦法》后,各省市也相繼出臺了配套的制度,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了階段性的發展。很多高校建立了崗位聘用為核心的用人制度,提高了用人效益,形成了與高校教育規律相適應的用人制度。崗位設置是崗位聘任的基礎,崗位設置必須以教職工隊伍結構、分布、崗位需求等統計數據為依據。

3.為動態調整教職工隊伍提供信息。人事統計包括對教職工的自然狀況、學歷、工作經驗、業績考核狀況、職務等的統計,這些人事基本信息的統計和分析,準確掌握教職工隊伍的數量、質量,結構是否合理,師資力量和教學水平,為動態調整教職工隊伍提供信息和依據。

綜上所述,人事統計工作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也為人事統計工作提供了新要求和新內容,范圍也在逐步擴大。人事統計工作是高校人事管理的基礎工作,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門,是領導決策時的重要依據,因此,高校必須重視人事統計工作,將其落實到實處,不斷適應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為高校教學質量的提高和高校人事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組織基礎和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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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楊.論統計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作用[N].遼寧省交通高等??茖W校學報,2012,14(03)

人事用工制度范文6

目的:觀察高度近視眼患者施行后房型人工晶狀體植入術后的臨床效果及并發癥。方法:對23例45眼高度近視眼患者進行相關眼科檢查,排除手術禁忌證后施行后房型人工晶狀體植入術。術后對其視力恢復情況及并發癥進行描述性研究。結果:45眼術后裸眼視力均達到術前最佳矯正視力,3眼發生一過性高眼壓,45眼IOL表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細小色素顆粒附著,對視力無影響。結論:IOL矯正高度近視眼近期臨床效果有效、可靠,臨床觀察未發現手術并發癥,遠期療效尚需進一步觀察。

【關鍵詞】 高度近視眼;人工晶狀體;有晶狀體眼;后房型

AbstractAIM: To observe the clinical outcomes and complications of posterior chamber phakic intraocular lens (IOL) implantation for high myopia. METHODS: Fortyfive eyes of 23 patients with high myopia went through ophthalmologic examination and underwent IOL implantation after ensured without contraindication. Descriptive study was done on the clinical outcomes and complications. RESULTS: The postoperation uncorrected vision was as good as the best spectaclecorrected vision of preoperation in all 45 eyes. 3 eyes underwent transient high intraocular pressure and all the 45 IOL showed various degrees of pigmentation. CONCLUSION: The shortterm clinical outcome of phakic IOL for high myopia is effective and reliable and no complications occurred during the observation period. The longterm clinical outcomes need to observe.

KEYWORDS: high myopia; intraocular lens; phakic; posterior chamber

0 引言

框架眼鏡是目前矯治近視最常用的方法,但部分患者不適于配戴框架眼鏡,需要選擇手術治療。準分子激光角膜原位磨鑲術(LASIK)是目前公認的最安全、有效的屈光不正矯治方法[1],但該術式不適合矯正屈光參差且對于高度近視眼預測性明顯降低。此外,由于切削的角膜組織較多,角膜較薄的高度近視眼患者也不適宜LASIK手術。有晶狀體眼人工晶狀體植入術(phakic intraocular lens, Phakic IOL)是在保留患眼自身透明晶狀體的情況下,植入一定度數的人工晶狀體(IOL)達到改善視力的目的,對高度近視有良好的矯正效果[2]。我院自200903/10對23例45眼施行了后房型人工晶狀體植入術并對術前、術中、術后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臨床觀察,現報告如下。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自200903/10到我院就診的近視眼患者屈光狀態穩定1a以上,前房深度>2.8mm,中央角膜內皮細胞計數>2100/mm2 ,無其它眼部及全身疾病,最佳矯正視力>0.1,周邊網膜正常,不愿戴鏡并充分理解手術風險者23例45眼,其中男12例24眼,女11例21眼,年齡18~43(平均27.6)歲。術前屈光狀態4.00~23.00D,35眼矯正視力≥0.8,7眼≥0.5,3眼≥0.3。45眼常規行散瞳前后屈光度、角膜曲率、裂隙燈檢查、測量眼壓、A/B超、前房深度(ACD)、角膜厚度、角膜內皮細胞計數、眼底檢查、必要時房角鏡檢查、角膜水平直徑(WhiteWhite)距離。45眼人工晶狀體均選用瑞士STAAR公司生產的可折疊單片雙凹IOL (Visian implantable Collamer lens [IOL]; STAAR Surgical, Nidau, Switzerland),其材料為膠原聚合物,可折疊,厚度為60μm,橫向直徑為睫狀溝直徑的近似值11.5~13.0mm,以0.5mm梯度遞增,光學區直徑4.5~5.5mm,屈光矯治范圍3.00~23.00D及+3.00~+17.00D,商品名為可折疊式眼內接觸鏡(implantable contact lens, IOL),并根據STAAR公司專用公式計算人工晶狀體度數。

1.2 方法

術前1~2wk術眼常規于11∶00及1∶00行YAG激光虹膜周切,全部手術均由同一術者完成,術前30min開始復方托吡卡胺眼液(日本參天公司)滴眼3~5次,充分散大瞳孔達8.0mm以上,倍諾喜眼液(日本參天公司)滴眼3次行術眼表面麻醉,行散光型IOL(Toric IOL)植入者術前在裂隙燈顯微鏡下標記術眼水平位。按內眼手術常規消毒鋪巾,20g/L利多卡因注射液4mL行術眼球周及輪匝肌麻醉以確保手術過程中術眼基本固定。于患者顳側方向行手術,顯微鏡下正確裝載IOL,右眼取6∶00位置、左眼取12∶00位置行透明角膜緣輔助切口,自輔助切口向前房內注入甲基纖維素,注入量以保持可見的黏彈劑注入鏈為佳。顳側做3.0~3.2mm透明角膜緣主切口,自主切口植入已裝載好的IOL,自主切口在IOL與角膜內皮間補充適量黏彈劑以增加操作空間。通過輔助切口用調位器將鼻側IOL袢調整到虹膜后,自主切口用調位器將IOL袢調整至虹膜后,調整確認IOL位置,如植入Toric IOL者用軸位定位器在角膜緣標記出散光軸位,并將IOL軸位標定點調整至與角膜緣標記軸位重合。清除前房內黏彈劑,視術眼情況選擇卡米可林(山東福瑞達)縮瞳,確認虹膜周切孔通暢,切口無滲漏,術眼結膜下注射地塞米松2mg,妥布霉素2萬U,術畢敷料遮蓋術眼。

2 結果

2.1 屈光度

Phakic IOL術前及術后患眼屈光度分布情況見表1。表1 Phakic IOL術前及術后患眼屈光度分布情況眼(略)

2.2 眼壓

術后2~4h有4眼眼壓≥28mmHg,3眼自輔助切口放房水一次后眼壓恢復正常,觀察1mo眼壓在正常范圍。1眼術后2wk復查術眼眼壓28~32mmHg,未行手術眼眼壓在26~28mmHg,考慮為激素性眼壓升高,給予噻嗎酰胺眼液滴眼2次/d,3wk后停用激素類眼液后雙眼眼壓恢復正常。

2.3 視力

術后4h 29眼≥0.8,13眼≥0.5,3眼≥0.3。術后24h 36眼≥0.8,6眼≥0.5,3眼≥0.3。2wk 39眼≥0.8,4眼≥0.5,2眼≥0.3。其中1眼術后4h 0.5,48h 0.4,驗光:3.50DS=0.8,1wk 0.4,驗光:1.75DS=1.0,2wk后1.0?;佳凼中g前后裸眼視力分布見表2。表2 患眼手術前后視力分布情況眼(略)

2.4 術后并發癥

術后45眼均有不同程度的色素脫失,IOL表面可見細小色素顆粒附著,但對視力無明顯影響。

2.5 術后滿意度調查

患者23例術后均對手術效果滿意,均無其它眼部不適癥狀,并表示愿意將此術式向親友及同事介紹。

3 討論

我國是近視大國,高中以上人群近視發病率達60%以上[3],其中高度近視約占10%,這部分患者戴鏡效果欠佳且不適合行角膜屈光手術治療,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療手段而不能獲得良好的視功能。phakic IOL手術是矯正高度近視的良好方法[4],且phakic IOL手術是所有屈光手術中優點最多的術式,它除了術后視力恢復好,手術效果可預測,術后視力恢復穩定等優點外[4,5],尚有其它屈光手術不能比擬的另一優點:手術具有可逆性,若出現嚴重并發癥可取出IOL使術眼恢復到接近手術前狀態,這就使得該術式的安全性大為提高。因此,雖然目前臨床應用不多,經驗不足,但該術式已經顯示出光明的應用前景[57]。本組病例選用瑞士STAAR公司生產的IOL還具有切口小,手術源性散光小,位于后房,美觀性較好等優點。

本組45眼術前屈光狀態:3.00~5.75D者4眼(9%);6.00~7.75D者3眼(7%);>8.00D者38眼(84%)。從屈光狀態的分布來看,絕大多數病例屬高度近視,框架眼鏡視力矯正不佳且不適于行角膜屈光手術,因此是我們研究的最佳病例。所有病例術后屈光狀態均

ACD是指晶狀體前囊膜到角膜內皮細胞之間的距離,最低值應≥2.8mm,需要特別指出的是ACD不包括角膜厚度。臨床常用A超、IOLMaster,Orbscan、前段OCT等儀器來測量。IOLMaster其測量數據包括了角膜厚度,因此確定ACD值時應減去角膜厚度。選用Orbscan測量ACD值時有兩個參數可供選擇:一是晶狀體前囊膜至角膜上皮(Epi)的距離,一是晶狀體前囊膜至角膜內皮(Endo)的距離,檢查時應設為Endo。本組病例選用前段OCT(蔡司)檢測ACD值,測量數據可單獨標注晶狀體前囊至角膜內皮距離及角膜厚度。前段OCT用于phakic前房深度測量尚未見相關報道,據本組病例觀察,除1眼術后拱高<0.2mm外,其余拱高均在正常范圍內,因此,OCT測出的ACD值應是可信的,然而進一步的應用尚待總結。WTW距離是指角膜水平直徑(3∶00~9∶00角膜緣之間的距離),臨床常用IOLMaster,Orbscan以及角規等測量。IOLMaster提供的WTW距離常常偏大,因此IOLMaster測出的WTW值容易導致選擇的IOL型號偏大,導致術后前房過淺誘發青光眼。Orbscan提供的雙眼WTW數據相同或極為相似時可認為檢測值是可靠的,通常雙眼測量值誤差應≤0.2mm。本組病例采用的是雙角規顯微鏡下測量法,我們認為在檢測時只要仔細排除翼狀胬肉,角膜色素沉著等因素,找準兩側角膜緣的測量位置,其結果是可靠的也是簡便易行的方法。本組病例也證實了該方法是最簡單、有效、準確的測量方法。ACD值與WTW值共同決定了IOL的型號選擇,因此這兩個數據應反復核實,做到精確無誤,以避免術后并發癥。其型號大小的大致確定方法:WTW值+0.2~0.7mm(由ACD值決定),如WTW:11.7mm,ACD(Endo)3.1mm,IOL型號為120。與白內障術摘除后植入IOL不同的是,Phakic IOL保留了自身透明晶狀體,而正常晶狀體的代謝依靠房水,因此必須保持房水循環暢通,故而有效的虹膜周切就非常重要。激光虹膜周切簡單、方便、有效,但需有相應的設備;術中虹膜周切無需特殊設備,但可能引起術后較嚴重的色素膜反應,而且操作也較激光虹膜周切困難,建議行激光虹膜周切為佳。本組病例4眼24h內眼壓高于正常,3眼為前房內黏彈劑清除不徹底導致,1眼為激素類眼液導致的眼壓升高,停用激素類眼液后恢復正常。因此,術后24h行常規眼壓檢查可有效防止繼發性青光眼,定期隨訪眼壓可排除高眼壓對視功能的損傷。本組病例術后隨訪均有不同程度的IOL表面色素沉著,雖不影響視力,也無其他不良體征及癥狀,但是否可以認為該型IOL對虹膜組織的活動仍有一定的摩擦影響、嚴重程度及預后尚需隨訪觀察。本組病例在觀察期間未見晶狀體混濁等體征,除該型IOL制作工藝改進外,還需要較長時間的隨訪來確定對晶狀體代謝的影響。

總之,該型IOL在矯正中高度近視眼方面近期效果確切、可靠,嚴格掌握適應證,精細的手術操作,術后嚴密隨訪觀察可有效避免術后并發癥,為這些患者帶來較好的視覺改善。但該手術畢竟是一種內眼手術,是錦上添花的美容手術,國內臨床應用時間及例數均有限,對于遠期的效果及安全性尚待進一步的觀察,切不可過分夸大宣傳誤導患者。Phakic IOL畢竟是在患者自身透明晶狀體前再植入一枚人工晶狀體來矯正屈光不正,因此該手術的適應證、禁忌證及術后并發癥、遠期安全性仍是臨床研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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