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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范文1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在報請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附具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對只編制項目建議書的水工程,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時附具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包括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審查并簽署的意見。
第五條下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并簽署: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級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設的水工程;
(二)省際邊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三)國際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設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項中的主要一級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項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項中的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錄和范圍由水利部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審查并簽署。
第六條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準、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審查簽署機關對受理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規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二)建設規模等級(別)和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下達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關要求。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十條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但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制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四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五條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范文2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比較常見,功能突出,發揮著重要的社會作用,但是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受多種外界因素的干擾,容易出現質量問題,因此加強監督管理至關重要。近年來,工程管理理念不斷更新,小型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機制需要跟隨時展的潮流,與時俱進,減少管理中的漏洞,從而提高工程建設的綜合效益。
1.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中監督管理現狀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由于項目相對較小,政府給予的關注相對較少,在監督管理方面更是有所欠缺。在工程建設中,政府處于主導的地位,但是重視程度不夠,直接影響了后期監管工作的質量。在監督管理中,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設置,人員構成不合理,整體素質不高,直接影響了監管的質量。另一方面,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相關機制不健全,分工混亂,職責混淆,工作效率低下。例如,在市場招投標方面,沒有明確規范的細則,對施工團隊的考察工作不到位,沒有合理的評判標準,直接影響了后期的工程質量。再者,沒有合理的準入制度和建設規劃審批制度,導致某些施工團隊還達不到施工的要求,施工相對粗糙,質量得不到保證,埋下了安全隱患。同時,對前期的工程設計規劃沒有監督到位,導致設計規劃不夠科學合理,操作性差,增加了后期施工的難度。因此,在實際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認識到現有工作的不足,有針對性的進行改善。
2.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機制探究
2.1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程序
人是一切建設活動的中心,在小型水利工程施工中,前期的設計需要人為后期進行執行,需要—步一個腳印進行實現,因此對施工人員的素質有著較高的要求。施工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影響著后期的工程質量,因此對施工團隊的選擇至關重要,也因此決定了招投標工作的重要性。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需要明確一定的注意事項,做好細節的處理。第一,人員設置。在施工的過程中,包括的人員類型比較多樣,每個崗位所需的能力存在差異。在進行人員配置的過程中,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做好相關人員的考察,保證團隊具有完成工程施工的能力。第二,施工設備。在進行施工團隊考察時,要將施工需要的設備要素考慮在內。第三,綜合能力。除了硬件條件外,還需要考慮施工團隊的軟實力。例如施工經驗是否充足:通過考察企業的經濟實力狀況和信譽狀況,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按照相關的工作流程,選出相對合適的施工團隊。確定好合作的團隊之后,要進行合同的簽訂。合同的內容要表述詳盡,涉及施工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明確雙方需要遵守的條約,保證施工過程平穩有序的進行。
2.2制定規范的質量管理機制
施工過程,包括多個方面的內容,在施工之前要做好科學完善的質量管理機制,實現施工各部門的協調合作,從而保證工程的質量。這個過程中,第一,需要制定施工組織計劃,將施工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這個部分,需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規范嚴格執行,內容要涉及到施工中的相關要素,保證制定出的方案設計有針對性,可行性強。第二,實行工程監理機制。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需要設立專門的監理機構,設置專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該機構具有國家賦予的法定監督效力,代表國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在實際操作中,要加強監理機構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提高權威性。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不當的施工操作,有權利要求施工團隊停工整改,保證符合質量技術要求才能重新開工。第三,成立質檢組織。質檢組織的成立有一定的標準和要求,人員構成要涉及到建設、設計等相關部門,保證人員具有代表性。在施工的過程中,對工程質量進行分階段驗收。對于檢查的結果,要進行細致全面的記錄,做好文件的編制。當所有的階段質量檢查符合標準之后,才可以進行下一輪的工作,從而在細節處保證了工程質量。第四,樹立質量管理意識。在工程建設中,每個施工人員都發揮著相應的作用,如果沒有質量意識,在施工中容易出現粗制濫造的現象,影響了工程質量,因此在監督管理中,相關管理人員要加強對質量工程概念的宣傳,提高施工人員的責任意識,樹立質量工程的理念,從主觀意識方面對工程質量進行把關。
2.3建立水利建設規劃審批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中,進行合理的規劃,是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率,為民眾謀福利,因此在監督管理中,需要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進行水利設施的科學規劃和設計,為后期的施工質量打下堅實的基礎。例如,在鄉鎮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時,如打井、揚水、攔河、修渠等,需要進行申報,由相關的部門進行審批,保證項目的合理性。
2.4建立施工準入制度和嚴格的獎懲制度
施工準入制度,針對小型水利工程而言,就是具有水利施工條件的團隊,可以進行水利施工的一種制度和條件。當然,對能夠施工的團隊要求相對較高,技術一定要達到相關參考標準,同時要配備有經驗的施工人員和具備相關的施工機械設備,保證施工的順利實行。同時要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明確具體的獎懲項目,制定具體的獎懲措施??梢蚤_設評優工作,并給予一定的鼓勵,形成工程建設的良好氛圍;但是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團隊要按照制度進行懲處,給予嚴重的警報,嚴厲杜絕豆腐渣工程。
結語:社會在發展,技術在進步,水利工程建設作為工程施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能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在小型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中,要結合該工程施工的特點,不斷創新監督管理機制,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監督管理中的要點,從細節處減少施工漏洞,保證工程質量。
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范文3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交易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或選擇承建單位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在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為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信息、場所、咨詢服務及辦理建設工程交易有關手續的服務機構。交易中心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火炬開發區和各鎮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發包價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由所在鎮(區)招標辦監督招標投標,工程發包價300萬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在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發包價50萬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
第七條建設工程項目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易手續:
(一)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到交易中心辦理,但私人建設的三層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二)火炬開發區及各鎮5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建設工程項目,到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8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到交易中心辦理。
第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可到交易中心獲取建設工程交易信息,并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或承包活動。
第九條建設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申請或交易信息登記。建設工程項目在市發展計劃局辦理立項手續后,建設單位持相關資料到交易中心或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建設工程項目交易申請或交易信息登記手續。
(二)信息。辦理項目交易申請或登記手續后,由交易中心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網絡或有關新聞媒體項目交易信息(包括招標單位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名稱、建設規模、交易方式等)。在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交易手續的建設工程,鎮區建設管理所應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與鎮區建設管理所同時工程信息。建設單位可根據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有關承包單位的資料信息,選擇競標單位。
(三)按國家、省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四)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簽訂。確定中標單位后,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依據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內容及投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條件,簽訂發包合同。
(五)辦理建設工程質監、安監及施工許可手續。項目施工承發包合同簽訂后,憑項目建設有關許可文件及承包合同到交易中心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等手續,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交易中心可向中標單位收取交易綜合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按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交易中心應制定并公開服務守則、交易辦理程序和各項工作制度,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違反法定的招標程序或條件的,其交易行為無效,不予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并由市建設局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規范水利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審計監督,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有關招標投標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二章審計職責
第五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招標機構及有關人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投標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與招標投標項目有關的投資管理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協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審計權限
第六條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權限:
(一)有權參加招標人或其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
(二)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機構提供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招標人或其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三)對招標人或其機構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
(四)有權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四章審計內容
第七條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
(二)招標項目資金計劃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
(三)招標文件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
(四)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定;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所簽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六)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第八條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二)招標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招標條件,招標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招標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產生及人員組成、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五)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規避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招標投標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招標人編制的年度招標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招標人年度招標計劃和招標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投標項目審計計劃,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標投標文件、合同、會計資料,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計組對招標投標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的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八條招標人、招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范文5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管理
在水利工程建設進程中,各參于建設主體和各管理主體在相關法規約束下,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水利工程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的組織模式及其運行保障機制,共同構成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一、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的發展進程與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領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將過去投資領域以政府投資為主、指令性投資計劃為基礎的政府直接管理模式,轉變為以企業投資為主、政府宏觀調控引導的模式,逐步形成以投資主體決策自主、風險自負為基礎的市場調節資本配置的機偉。在我國水利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已得到全面實現。隨著我國水利工程建設投資力度的加大,逐漸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市場化和以流域性公司負責的多項目開發管理格局。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項目多具有建設規模和投資巨大、工期長、涉及專業多、牽涉范圍廣、參建單位多等特點,在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建設管理模式下,對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梢哉f,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發展經歷了從政府全面行政管理,到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管理政府督察結合,最后到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政府監督的三個發展階段。時至今日,我國在水利工程建設方面,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體系。
目前,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現狀是:現行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是
1997年就已的,相對于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的迅速發展,其內容顯得尤為落后,甚至存在種種問題,這就使得國家法制法規對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缺少具有專業性、針對性、乃至可操作性的法律。其次,改革開放以來,因為我國在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領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各級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各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也出現了幾種不同的組織形式。也正因為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機構設置不夠統一,最終仍然導致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難以實行統一領導。眾所周知,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其關鍵之處在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法規制度的執行,然而目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卻存在著執行困難的問題。例如,在水利部將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正式更名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后,國家管理部門雖然相應地增加了水利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監督的職責,卻未能相應的增加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與其對應的費用,甚至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監督工作規范準則,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影響了水利工程安全監督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借鑒國外先進工程項目管理經驗
為了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水平,規范項目法人的建設管理行為,國內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踐中,可有效借鑒國外工程項目管理經驗,以完善我國尚處于發展階段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針對我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現狀中出現的問題,結合國外先進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一、實施嚴格行政許可制度。
調查顯示,為完善市場管理,發達國家采取在管理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對專業組織和專業人才實施注冊許可制度,并對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的申報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甚至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實施檢查檢測、質量認證、安全檢查制度,進而實現政府對項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的全面管理。例如,結合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要求政府應對所有水利工程實行強制性監督審查,并根據保證質量是否合格決定是否頒發“工程投入使用許可證”,并保證任何工程在得到政府相應部門的使用許可之前,均不得投入使用。
二、大力健全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法規體系
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工程項目管理經驗,不難得知,只有以嚴格、完善、統一的法制為基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才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例如,可以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法律為依據,對工程技術和管理的實施程序及細節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細化法律條款,大力建全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法規體系,從而更有力地進行水利工程建設實施。
三、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前文已經提到,我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體系面臨的一個重要現實問題,便是法規體系不夠完善。結合國外先進的工程管理理念與我國水利工程現階段的發展情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水利工程監督管理體系進行完善:健全水利工程法規體系;理順政府在工程中與施工方的管理關系;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四、加強專業人士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分析國外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非常值得我國借鑒的一點就是:加強專業人士和行業協會的作用。這些專業人士和行業機構可以是經過國家認可并以專業人士為核心的非政府安全監督組織,他們的加入,無疑對加大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方面起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從而使得工程的建設質量也有進一步的保證。
總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設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加深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研究,進一步進行對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完善,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發展有重大現實意義?!?/p>
參考文獻
[1] 戴金水,徐海升,畢元章,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黃河水利出版社,2008年
[2]彭立前,著《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利水電出版社,2009年
[3] 石慶堯,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理論與實踐指南》[M],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1年
[4]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概論》,水利水電出版社,2007年
水利工程建設制度范文6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社會監督
1引言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已逐漸完成從依賴于政府的附屬單位向市場主體的重大轉變,而政府也逐漸從過去的工程建設投資者、實施者、具體管理者的身份轉變為監督者、宏觀管理者。當前,我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為的強制性質量監督體系和工程參建單位質量控制體系相結合的模式。在實際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著社會監督力量薄弱、監督不夠深入細致、與政府監督聯系不緊密等一些問題;政府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職能有所轉變后,相關監督管理職能在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系中所體現的作用、責任、地位以及與社會監督之間的聯系等尚待進一步明確。本文從水利工程建設中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的監督內容、性質、職責、方式等方面出發進行研究,探討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之間的關系,并對當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幾個問題提出意見,以供參考。
2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監督過程中的區別
當前,水利工程參建單位的違規行為逐漸成為工程質量問題的源頭,光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其它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進行約束,難以對其它參建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而項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違規行為,因其在建筑市場的主導地位,其它參建單位也很難對項目法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衡。也就是說,光靠市場自身的力量很難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動用政府強制力量和社會參與力量,加強對工程參建單位的監管,并加大工程參建單位的違規責任,提高其違規成本,促使參建單位自覺控制好施工質量。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中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有所不同,應區別加以使用。
2.1監督內容有所差別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代表政府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其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復核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的資質;對建設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監督檢查相關技術規程、規范以及質量標準的實際執行情況;檢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的檢驗和評定情況;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并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社會監督不僅可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廣泛的群眾基礎,監督工程參建單位的誠信度。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因此,建立水利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保證機制的重要內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社會監督與社會輿論對推進工程質量誠信體系的建設起到絕對的主導作用。只有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社會監督,并對其不良行為作好記錄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服務質量與服務水平。
2.2行使權力的性質不同
政府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職責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是一種強制性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需求,政府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委托有條件代表政府進行質量監督的機構),負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的各類水利水電工程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工程實體和工程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的各種質量行為,都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社會監督的主體可以是依據相關法律成立的法人機構,它屬于一種智力型的專門從事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于社會和企業的經濟實體或中介組織,一般受政府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委托,在不超越約定的范疇內,行使政府或建設單位監督管理的部分職能。這種監督屬于社會服務范疇,具有咨詢的性質,社會監督單位與委托方是建立在法律關系基礎上的委托協作關系,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以合同的形式確立。
社會監督更為龐大、參與度更高的主體就是廣大的人民群眾,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監督權力。水利工程建設大部分由政府投資,投入的是人民的錢,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群眾沒有理由不關注、不監督水利工程質量。水利工程建設應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工程推進中的保證作用,人民群眾通過所掌握的水利工程建設方面的知識來判斷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參建單位是否有違規行為等,然后將發現的問題直接向有關部門反映得以解決,也可以通過各種傳媒將問題向公眾公布,從而利用社會輿論促使責任單位盡快將問題妥善解決。
2.3工作側重點不同
政府監督的工作重點側重于宏觀層面。政府監督作為政府宏觀控制職能,控制工程質量就是要構筑一個市場運行規則,并保證這個規則的正常實施。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運行規則的主體構架就是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法律法規體系,這是質量監督工作的有力保證。近年來,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部分)、《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等一系列法規、標準、規程的頒布,就是要盡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對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運作及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等方面作出全面規范,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從而實現保證工程質量的目的。
社會監督更注重發揮細節、具體、微觀質量監督方面的優勢,大多利用社會輿論的強大力量來促使工程參建單位加強質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因素很多,在施工、材料、設計、管理等等方面稍不注意就容易引發質量問題,這些細節、具體、微觀性的質量問題要靠具有一定水利工程建設知識的人員及時發現后加以解決,而政府監督機構人員數量一般較少,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因此有必要動用全社會的力量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利用社會群眾的人數優勢和技術水平的廣度,針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具體細節,進行全面質量監督。
2.4采取的監督方式不同
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所采用的監督方式也有所不同。政府監督機構人員較少,但一般來說監督設備較為精良,監督經驗豐富,受監工程數量又比較多,因此,政府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因投資額大、建設工期長、社會影響廣泛,應建立專門的質量監督項目站以加強監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或進行巡回監督。
社會監督主體在監督人數、水平、時間、方位、設備等等各方面因條件有異,其監督方式可以多種多樣,除了常規檢查、抽查、巡回監督等一些方式外,甚至還可以采取跟蹤檢查、旁站監督、抽樣檢驗、明查暗訪、舉報等等其它的一些形式,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全方位、全天候、全過程監督,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市場行為。
3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監督過程中的關聯
首先,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要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合格,能正常發揮投資效益。
其次,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均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質量保證體系中相輔相成、不可替代的兩個不同層次。盡管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工作存在部分重疊的現象,但如上所述,二者在質量監督工作中的作用還是有所不同的。當前,在我國法制尚未健全、法制觀念不強、執法力度不夠的大背景下,要嚴格控制住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很有必要對工程項目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如果忽視了政府監督或社會監督中的任何一方,勢必造成監督不到位,從而不能有效控制工程建設質量。
再次,由于監督權限方面的差異,在質量監督管理上,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存在一定的“互補性”。社會監督行為受政府監督管理,要依靠政府監督部門來達到監督效果,這是因為社會監督主體沒有強制性的執法權,對水利工程建設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或質量問題,最直接、最有效的解決途徑就是將問題反映到政府監督部門,通過政府監督部門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另一方面,如果水利工程建設缺乏社會監督,單單靠政府監督機構的那么幾個人的隨機抽查工作,將很難保證工程項目監管到位,也難以對工程參建單位的誠信度作出準確的評判。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包括對社會監督主體的監督管理。反過來,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政府工作(包括政府的質量監督工作)都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政府監督應側重宏觀管理
當前,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較少,卻往往承擔著大量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工作,這樣就很難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政府質量監督工作應該有所偏重,應重點針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質量監督的宏觀管理,盡快完善質量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工程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力度,明確社會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監督職責、監督權限。
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社會監督的協同幫助下完成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全面監督。政府要著重加強對水利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在減少工作量的同時提高整體工作效率;政府監督要將水利工程的基礎、主體結構質量等作為監督的重點,加大監督力度;還要將影響范圍大、投資額高、效益顯著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作為監督重點,這類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將對社會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
4.2正確看待政府監督的責任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先由政府監督機構對其施工質量進行核定,客觀上把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評定權交到了政府監督機構手中,而一旦質量評定有誤,政府質量監督機構必定要承擔責任,使得政府監督機構變相成為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而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反而多了一道擋箭牌,很有可能減輕所負擔的直接責任。政府監督機構的監督行為是政府授權的,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延伸,政府同樣也成為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造成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體制與現行工程質量監督運行方式之間的矛盾。
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如果單純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的幾次抽查、巡查或抽檢,難免使監督的全面性受到約束,從而無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準確的評定。既然相關法律明確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建設單位就應該有責任和義務建造出質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質量合不合格,建設單位全過程參與,理所當然最有發言權。所以,有必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評定工作,避免發生政府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的問題。
4.3盡快完善共同監督機制
目前,因為監督機制不完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往往只是依賴于政府監督機構。而政府監督機構主要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數量和范圍不足,其檢查結果往往不能準確地反映出實際質量狀況。因此,必須盡快完善政府與社會共同監督機制,加強社會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中的作用,讓關乎國計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設受到更為嚴格、細致的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首先,應鼓勵社會群眾對水利工程建設加強監督,完善監督舉報制度,對舉報者進行一定的物資獎勵。目前,這種監督舉報制度在我國局部地區已經得以試驗性地頒布實施。
其次,還應該完善社會監督機構參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制度。當前我國各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基本上只有政府成立的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大多屬于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還缺乏其它的監督機構與之互補、競爭。如果政府監督機構的業務水平不高,或監督手段單一,或執法不嚴,造成監督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豆腐渣工程蒙蔽過關。要打破這種帶有壟斷性質的監督方式,形成更具活力的監督市場,就應該鼓勵社會監督機構參與監督市場競爭,提高監督水平。當然,這種監督市場應有別于監理市場,需作進一步研究。
再次,必須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程序,特別是社會監督的監督程序。監督程序要規范化、操作性強,才能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權威性,減少人為因素影響,避免不正之風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