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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管理制度范文1
關鍵詞:農村;環境問題;環境管理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6-0058-2
我國人口眾多,尤其以農村人口居多,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表明,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0.3%,達6.74億。不僅如此,我國農村占地面積大,是一個農業大國,因此,農村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我國環境的好壞。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也日益凸顯[1],但由于農村經濟落后,老百姓的素質普遍相對偏低等原因使得目前農村環境管理難度大,造成了農村環境惡化速度遠大于城市的局面。
1 農村主要環境問題
農村環境有廣義或者狹義之分,狹義的農村環境是指鄉村和田園、山林、荒野;廣義的則包括小城鎮[2]。由于農村經濟較為落后,現代化程度相對較低,農村環境問題的凸顯遠大于城市同等情況下的環境問題。我國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特征表現為:排放主體的分散性和隱蔽性,污染物的隨機性、不確定性及不易檢測性。
農村的污染問題主要表現為面源污染,我國農村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現代農業生產造成的環境污染,在我國普遍存在人多地少,農民為了追求高產,盲目大量施用化學肥料、化學農藥、塑料薄膜等,致使農村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的污染;農村居住點的生活污染,在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這就造成農村聚居點的生活污染物直接進入環境中,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企業污染,近年來,由于經濟相對較好的城市禁止污染嚴重企業的進入,于是其逐漸向農村遷移;另一方面,城市工業中的“三廢”逐漸向農村蔓延,這些使得農村污染加?。晦r村規?;笄蒺B殖業對環境的污染,由于農村畜禽養殖業規?;潭仍絹碓礁撸鋸U棄物(糞便、污水等)也越來越多,但處理條件落后,而將其直接排放入農村環境系統中,造成農村環境污染。
2.農村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
目前,農村環境污染正處于加劇趨勢,其污染速度甚至趕超了城市,其主要原因如下:
2.1 重視程度不夠
縣級政府各部門往往只注重經濟的發展,而忽視環境問題,即使對環境污染的關注,也往往是工業污染問題以及建立在工業污染防治上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幾乎未將農村環境污染和城市環境污染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從而造成農村環境管理明顯滯后于城市環境管理。另外,對規模較小、分布分散的鄉鎮企業污染排放的監控,也由于管理成本過高而難以實現長效的管理。
2.2 措施不力、資金缺乏,農村污染治理機制難以建立
長期以來,污染治理資金幾乎全部投到工業污染治理以及城市污染治理方面,造成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資金缺乏。另外,由于農村聚居點和小城鎮單體市場規模小,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難以進行市場化運作,從而必須依賴財政資金,但鄉鎮和村一級行政組織普遍財源不夠,難以建設污染治理基礎設施,最終導致農村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機制缺乏,農村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2.3 三是治理措施不適宜,導致農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目前,鄉鎮企業污染、農村的生活污染、化肥農藥面源污染以及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是農村的主要污染源。由于資金缺乏,且政府部門基本上沒有能夠制定專門的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及治理模式,導致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效率低。
3 農村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農村環境問題日益嚴峻,但對農村環境管理,卻存在著諸多問題,集中表現為:
3.1 環境管理體系對解決農村環境問題適用性不強
目前對于農村環境問題的管理更多的是采用城市環境問題的管理措施進行管理,但是農村由于其經濟落后,相對分散,農村建設中無合理規劃,導致農村環境管理體系難以建立。
3.2 農村環境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在我國環境管理體制中,最基層單位為縣級環保局及其他相關組織機構,而在鎮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門一般無相應的人力資源,即便有更多的也只是掛了一張牌,而基本沒有履行環保職能,導致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環境監管工作很難開展。而且目前環保部門還沒有農業環境監測的專門機構、專職人員、監測儀器和業務經費,對農業環境還沒有任何常規監測。
3.3 財政渠道的資金來源不夠,導致農村環境管理不力,以及市場化機制難以建立
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經濟差異明顯,以及政府部門的重視程度不同,導致城鄉地區在獲取資源、利益與承擔環保責任上嚴重不協調。在農村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的政府資金支持,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同時,由于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難以建立有效的收費機制,導致農村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3.4 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標準化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雖然已有大量的環境法規,但有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立法仍不健全。如環境保護部的《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是目前比較全面的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法規,但有關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和農作物秸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政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等不全面。
4 加強農村環境管理的方法
針對目前我國農村環境問題以及農村環境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從事農村環境管理研究的學者[2-5]提出了相應的一些解決措施,主要包括:
4.1 加強農村環境管理的機構建設
建立健全縣鄉村各級部門對于農村環境管理的環保機構,強化縣鄉(鎮)村級環保部門人員環境監測技術。
4.2 制定農村及鄉鎮環境規劃
我國農村環境問題難以解決,有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農村聚居點的相對分散,這增加了治理難度,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環境規劃。
4.3 加強鄉鎮企業環境管理
這就需要對鄉鎮企業管理人員及職工進行適當的環境教育培訓,同時要求政府部門調整鄉鎮工業的發展方向,以及合理安排鄉鎮工業的布局,嚴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和制止污染轉嫁。
4.4 推廣現代生態農業、防治農藥和化肥的污染
我國目前農業生產過程中對土壤等污染嚴重,加強農村環境管理問題,就需要解決農業生態過程中過多的使用化肥、農藥等化學物品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推廣生態農業在農村經濟中的發展,使生態農業成為促進農村經濟增長重要支撐點。
4.5 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創建環境優美鄉鎮
環境保護往往不是一個人或者一代人就能夠做好的工作,這需要加大宣傳力度,使環境保護意識深入人心。
5 展望
面對我國的農村日益凸顯的環境問題,不僅與資金、政策以及制度上缺乏有關,同時還與農民的生產方式息息相關。而生產方式是造成農村污染的最直接的原因,因此,生產方式的改變是目前乃至以后重點關注的焦點。首先需要解決的是現代農業生產中所產生的農村環境問題,增加有機肥的使用,而減少化肥的使用;減少農藥的使用,而增加生物防治技術的使用,鼓勵農業向著生態農業方向發展。其次,急需加強我國農村的生活污染,如,加強農村污水、生活垃圾的處理,主要是采用農村住房合理規劃,政府部門加大投入等來解決。再次,提高農民的積極性,讓廣大的農民朋友也能夠投入到自己家園的環境管理中來,這不僅僅需要政策及法律法規,更需要我們政府進行這方面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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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管理;內涵
環境管理是預防和質量環境污染的重要途徑,只有做好環境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協調生態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保障人們的物質很精神需求。本文對生態文明視野下環境管理的三個實質內涵進行分別的闡述,以前提高環境管理的水準。
1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技術內涵
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技術內涵是調節城鄉、產業以及上下游地區之間的生態關系,在環境管理中要協調好之間的關系。
1.1城鄉之間的關系協調
城鄉生態關系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垂直生態鏈。在三大產業中農村是第一產業的基地,而城市工業作為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則是鏈接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生態系統的中間環節。在三大產業的生態關系中,我們不但要實現城市化道路,消除城市化的污染轉移到農村的現象出現,同時要加強新農村的建設,消除農村污染,向城市輸送更多安全生態的農產品,實現城鄉生態系統相結合形成良性循環。
1.2上下游地區的生態關系協調
上下游地區的生態關系是呈水平狀態。在環境的管理中,我們要協調好上游生態保護與下游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讓生態工程帶動新城市和新農村的建設發展,對于農村的環境管理要更加重視,由于農村環境管理比較薄弱,我們要控制對農田、引用水源和養殖業的污染,最大限度的減少上游的污染而造成對下游的影響,積極處理好上下游地區的生態環境關系。
2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制度內涵
2.1環境管理的主流化
環境管理的主流化的概念是在進行環境管理的過程中,我們要得到國家和社會的認可和支持,并讓社會大眾都能參與到環境的保護中來。這就要求政府部門要將環境保護納入到相關部門的議事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日程上來,通過各種措施和制度不斷加大宣傳的力度,讓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理解和認可,并參與到環境的保護公益事業中來。同時還要協調好區域的經濟發展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建立各種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積極調動社會大眾的積極性。
2.2環境管理的生態化
只要是指在進行環境管理制度的制定時要充分考慮的生態化的因素,并將生態化作為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則,使環境管理制度符合生態系統的要求,同時還要求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管理。政府要在環境管理中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積極給社會公眾提供各種平臺參與到環境管理中來,讓環境管理制度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2.3綠色政績制度化
綠色政績制度化主要是指樹立起綠色化政績觀,將環境保護工作成效作為考察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工作效能及效率的重要指標,同時保證環境管理工作考核的制度化,為實現環境管理的目標提供制度上的保證。綠色政績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要求,也是環境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之一。
3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經濟內涵
在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人們為了謀求經濟的發展而對環境進行肆意的破壞和污染,也讓環境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在生態文明視野下我們必須處理好環境管理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已經成為了環境管理的經濟目標。
3.1將科學發展觀落實到位
科學發展觀是黨針對我國經濟發展提出的指導思想,指導思想指出只有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才能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在環境管理中我們要將科學發展觀落實到實處,走新型的城市工業化的路線,實現高效環保的可持續發展經濟。
3.2推動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
目前,生態文明社會所提倡走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循環經濟,所以在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時應注重資源的整合,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從而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實現提供幫助。另外,應將建設生態型社會和可持續發展型社會作為環境管理的出發點與立足點,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能夠與經濟持續發展能夠實現相互協調。此外,應將制定環境污染治理對策,處理收入與環境服務需求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結構效應及規模效應作為環境管理的重點內容。
4小結
綜上所述,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管理的內涵在建設物質文明社會的過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要使環境管理能夠很好的與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我們就必須要了解生態文明視野下環境管理的經濟內涵、制度內涵和技術內涵。
作者:鄭江寧 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
參考文獻:
農村環境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字: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現狀;完善
前言
所謂城鄉污染轉移指的是在城市所產生的生活和工業垃圾、污染產品以及設備被源源不斷的轉移到城市周邊地區或農村,并將城市污染較大的企業搬遷至農村地區,從而進一步加大農村環境壓力,加劇農村環境污染的行為。近幾年來,由于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數量越來越大,導致農民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失,并進一步拉大了城鄉發展差距,嚴重影響到了我國綜合國力的提升與社會建設的發展。要想改善我國環境水平,就要加強對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規劃與完善,以此促進我國城鄉環境治理的平衡發展。
一、我國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現狀
盡管我國近年來逐漸加大了對城鄉污染轉移法律制定的力度,也開始重視起城鄉污染轉移法律法規的作用,但由于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在減少城鄉污染轉移對環境的破壞方面缺乏還是一定的適應性,相關工作的開展并不順利。
1、我國應對城鄉轉移法律的現狀
在城鄉污染轉移法律建立的過程中,我國對于污染防治工作也在加大管理力度。1984年9月27日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第4條規定“嚴禁將有毒、有害的產品委托或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鄉鎮、街道企業生產”明確禁止了污染的轉移。2000年國務院發文通告各省各地 “嚴禁發達地區淘汰的污染嚴重企業轉移到西部地區”。進一步規范了污染轉移的制度。在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通過,該規定第22條指出:“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著力防止農業環境污染。不得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2004年頒布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針對農村環境保護進行了規范。其中第4跳、第22條以及第38條都明確規定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進行轉移。其中第22條還規定,在特別保護區域范圍內,明令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貯存設施和場所。除此之外,國家還頒布了一系列涉及到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即相關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以及《關于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等。
2、城鄉污染轉移法規不足
隨著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轉移情況的加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也越來越困難,加之農村地區一直處以弱勢的地位,我國農村的環境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地區政府和民眾的環保意識薄弱,相關的規范制度也尚未完善,導致我國環境規劃與治理難以向前發展。
盡管我國法律規定,農村環境資源數以公有財產,但實際上對環境進行開發和經營的主體卻是企業或組織,相互之間的利益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平衡,并且開發與經營主體所要承擔的義務與責任較輕,其能夠對農村環境資源進行免費的開發與使用,卻無需為區域內的環境負責,這也是我國農村為何大量增加污染設施和企業的主要原因。如《固廢法》第38條中對于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城鄉地區出現垃圾傾倒、焚燒以及填埋等處理方式,進一步加大環境污染。此外,由于我國環境管理體系的主要職責在于城市和重點源的污染防治,對于農村環境的治理體系遠遠落后于城市,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過程中也顯得力度不夠,套用城市污染治理根本無法適應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對于農村的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也往往缺乏足夠的重視,為了保護農村資源環境,農村公用品都是由基層政府或村民自己湊資而成,但自從農業稅取消之后,農村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鄉鎮政府的財政收入也在消減,導致農村環境治理與維護工作被迫擱淺。
二、完善城鄉污染轉移的法律控制
我國城鄉污染轉移問題的法律控制之所以力度不夠,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對于一些責任及規范細節沒有落實到位,因此,我們應當從實際出發,完善各項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和機制,從而進一步規范城鄉污染轉移的法律控制制度。
1、完善城鄉環境規劃制度
我國對于農村環境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甚完善,加之農村環境的復雜,與城市環境的管理缺乏相應的對接,更是讓城鄉污染轉移工作難上加難。政府在治理污染轉移工作使往往從城市或農村的單一角度進行規劃,缺乏整體性。要想加強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完善,首先就要完善環境規劃制度,做到從局部開展工作,先完善農村環境規劃相關制度,再與城市環境規劃進行協調規劃,形成整體與系統的協調規劃模式。使環境規劃制度從根本上治理城鄉污染,減少環境管理的壓力,并進一步促進我國城鄉環境問題的平等與統一,減少城鄉環境規劃制度出現失衡情況,保證城鄉環境治理均衡發展,從而帶動我國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不斷完善。
2、健全環境標準及審批準入制度
城鄉實際環境狀況與環境污染治理標準之間存在關聯,為了進一步做好城鄉污染轉移工作,我們必須明確兩者之間的所存關系,對城鄉污染轉移治理標準進行審查和限制,禁止各類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生產設備、產品以及工藝進入城鄉地區,維持城鄉環境健康發展。在此基礎上,我國政府還需要不斷完善城鄉污染轉移審批準入制度,使城鄉各類污染能夠得到良好的安置和處理,確保城鄉污染控制標準達到一致。由于我國城鄉環境治理偏向于二元結構,導致城市污染排放大量的轉移到農村地區,加大了環境治理難度。政府應當制定嚴格的城鄉污染轉移審批準入制度,確保城市污染控制與農村污染控制保持平衡,為農村生活環境的保護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
3、明確城鄉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
現代社會的生態文明需要生態立法,在推行生態立法的過程中,我們應當重視城市與農村共同的污染防止理念,對城鄉環境保護與污染轉移進行一體化對待,規劃污染轉移問題。實際上農村環境保護總量控制往往跟不上城市的控制力度,很多農村地區并沒有被納入地區污染控制的范圍,由此可見,我國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尚缺乏一定的整體性考慮,。因此在制定城鄉污染轉移法律時應當做好城鄉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完善。只有污染物總量控制,才能推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并且實時監測地區污染總體數量,使環境自凈能力能夠進一步提高,從而減少污染超過環境容量,有效控制城鄉污染轉移。
4、建立污染的集中管理制度
對于城鄉污染轉移應當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進行,在規模效應的推動下從根本上推行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制定。要想產生規模效應,就要充分發揮農村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優勢,徹底落實污染控制工作,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做好城鄉污染轉移控制。盡管我國目前尚在推行污染集中處理制度,但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度依賴地方政府的管理或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指導下進行,并沒有起到一個良好的治理成效。我們國家必須進一步加強立法強制實施污染物集中處理制度,將污染物集中處理的范圍、義務主體以及處理形式等內容進行嚴格規范,保證污染的集中處理管理制度能夠深入城鄉環境保護工作中,并輔助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為我國環境保護建設事業提供助推力。
5、建立城鄉污染轉移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機制指的是環境污染者對于受害地區居民或受害者的一種物質補償,這種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衡雙方利益,并減輕環境保護工作的負擔,要構建農村生態補償機制,就要先明確對于污染物轉移問題所進行的生態補償原則、補償標準、補償范圍、補償主體以及補償條件和具體權利義務等方面。國家建立城鄉污染轉移生態補償制度要具體到城鄉地區的污染轉移工作中,讓污染者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對于開發環境所造成的污染,在進行轉移的同時也要補償給受害者所帶來的損失,盡可能的在最大限度內為受到城鄉污染轉移的受害者提供基本環境權益保障。
三、城鄉污染轉移執法的完善
就城鄉污染轉移執法現狀而言還存在著較大的問題,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城鄉環境執法隊伍建設,以城鄉污染轉移法律建設一支合格的執法隊伍,全面提高環境執法水平,為城鄉污染轉移創設良好的工作環境。
1、建立綜合政績考核體系,落實政府治理責任
相關政府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文件,將城鄉污染轉移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政績考核內容當中,并不斷健全和完善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制度,加強城鄉污染轉移治理,在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中建立環境質量考核標準,將城鄉污染轉移工作切實安排到位。此外,還需要落實政府問責制度,將城鄉污染轉移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日??己水斨校源私⑷娴木C合考核體系,增強部門人員的工作意識以及工作責任心,從而不斷完善城鄉污染轉移法律制度,減少破壞環境治理的地方保護主義以及工作障礙等。
2、健全城鄉環境執法規制,提高環境執法力度
一方面要做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城鄉污染轉移法律之間的沖突域矛盾工作,使相關負責部門能夠意識和明確自身職能,在明確分工后才能夠實現部門協調,從而更好地落實城鄉污染轉移法律制定工作,保證城鄉污染轉移法律完善工作的有效進行。另一方面要加強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程序性立法,在完善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基礎上確保程序性立法能夠實行。由于我國現行的環境立法側重城市污染治理,對于農村的環境管理力度稍顯薄弱,這些都導致了我國城鄉污染轉移的法制建設難以向前發展,政府各職能部門一定要強自身崗位的職責意識,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并不斷提升立法水平,進一步加強我國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可執行性。
3、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監管水平
政府在城鄉污染轉移執法方面,一定要考慮到執法過程事件造成的影響。一般而言,城鄉污染轉移行為往往會造成跨省份、跨地區等污染,但目前我國的基層法院環境法庭受理與審判難度較大,尚未建立起以省為單位的環境法院,同時執法隊伍的執法力度也十分薄弱,難以對城鄉污染轉移案件做出及時的裁決。因此,在城鄉污染轉移案件的管轄方面,應當單獨設立省地區的環境法院,同時建設一支素質高、技術強、設備齊等的專業執法隊伍。政府加大執法隊伍的扶持力度,切實提高環境執法隊伍水平。如加強隊伍內外監督機制,內部監督由上下級、各部門之間相互監督來實現,外部監督則通過公眾媒體和公眾輿論來進行,做到城鄉污染轉移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結語:
綜上所述,要想做好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治理工作,除了要做好我國城鄉污染轉移法律的完善,還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健全城鄉環境執法規制,不斷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水平,加大執法力度,全面改善和控制城鄉污染轉移問題,從而更好的保護我國資源環境,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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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農村環境保護 市場機制 缺失
在黨和國家的溫暖關懷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就,然而,伴隨著農村大規模的開發、建設,農村環境保護也受到了各界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與重視。過去政府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監督與管理并未產生大的效用,這就要求市場機制作為有力地補充。本文主要闡述市場機制在我國農村環境保護中缺失的幾大表現。
一、農業生態補償制度未落實,挫傷農民環保積極性
農業不僅為人類提供豐富的工業原料和食物,更具有穩定生態、保護大自然的生態功能。農業的生態功能無法直接轉化為生態效益,而是間接地體現在周邊的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我國環境法規定“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只有科學、合理地選擇農業生態補償方式,將市場機制的作用與政府加強農業生態調控的手段有機結合起來,穩步確立起行之有效、公正透明的生態補償機制,才會激發農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目前我國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在實施過程尚有突出問題需要進一步予以解決,主要表現在:退耕還林工程項目需要有大量的財政扶持,在實施的過程中,政策、法律宣傳、技術培訓、資料配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和各類辦公室等各項開支數額巨大,若缺乏有效的資金供給,則退耕還林地區會承受很大數量的費用,也違背了“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退耕還林的責任與權利不相統一;有的退耕還林地區的補助未能按時兌現到位,群眾失去了耕地,其生產積極性受到了制約,也直接打擊其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的勁頭;針對退耕還林地區的財政補助,在短時期內,確實提高了當地農戶的收入,但因過于依靠國家財政補貼這一項福利,使退耕農民沒有了造林、育苗和管護樹木的積極行動,不利于退耕后林木存活率的提升。幾年前,雖暫停施行退耕還林政策,但伴隨著農村環境保護的緊迫性和生態安全的沖擊,生態補償制度定能成為農村環境保護的一項強有力的對策。
二、環境資源稅費使用不合理,農村缺乏實惠
我國排污收費制度規定,排污費需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污染防治新工藝新技術的試驗發展和地區性污染防治。排污費使用的關鍵點就是去補足排污單位治理污染,因污染源大多集中在城市,農村并非處于治理污染的范圍以內。此外,也并未考慮到農村耕地、水源地和小水體的保護與治理,長久以來,補償的排污費忽視了排污損害較嚴重的農村,只用此來治理城市環境。
農村稅費制度改革之前,資金源于攤牌集資和提留統籌。改革以后,從制度層面上明確了農民的稅賦,這一政策的調整讓基層政府在資金籌措上處于更大的困境之中:基層政府稅源加劇萎縮,中央財政以及地方財政的上級財政對基層財政的轉移支付不規范、規模不大、也不透明,無法補充縣級、鄉鎮財政的資金缺口,基層政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就會公開負債,也就無法有額外的資金扶持農村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農村環境資源權屬不明,造成農村環境惡化
農村環境問題的之所以會愈演愈烈,在很大程度上與農村環境問題的外部性和農村環境資源權屬不明所引發。在我國現有的家庭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若承包期限較為短暫,承包方極有可能對踐踏生態物種、過度開發資源,以求得短期內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效益,完全不顧及資源、環境的承載力,對于這類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單純憑借管理、監督、加大環境執法范圍和力度是不能全部根除危害的。
我國農村不完善的產權制度仍然存在,有較大的潛力依據明確、界定產權,進而解決環境公共物品性。因農村被污染的河流缺乏清晰明了的歸屬,或集體形式上享有所有權,但“集體”未行使產權的機制。假設讓將河流的所有權拍賣給個人或一個集體,擁有河流產權的人就會為自身利益與污染河流的單位協商,依靠社會公眾力量來共同抵制污染物的排放。
四、排污權交易未在農村施行,鄉鎮企業污染防治難度大
排污權也就是排放污染的權利,我國排污市場上,排污者往往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擅自決定其污染治理程度,進而賣出或買入排污權。改革開放后,我國在大氣污染控制方面也開展過可交易排污許可證的試點工作,獲得了一些成就。排污權交易能夠行之有效地得到管理和控制,從而提高分配的費用效果。排污權若有償轉讓,則治理污染費用成本最經濟的企業,就情愿經由治理,大規模地降低排污量,接著再出售多余部分而獲得經濟收益。只要對某部分企業而言,安裝治理設備比購買排污權所付出的費用更多,一定會有購買排污權的一方。比如針對環境污染,大多又政府征收排污費用的措施來解決,企業雖然充當了排污和治理污染的主體,但仍是被動的地位,若符合政府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就無激勵再一次治理污染、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手段了。引入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后,企業具備排污權交易的利益,也就有了更大的決心和動力去治理污染和進行排污權交易,最終會實現治理污染、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預期目標。排污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行為,在施行時也不能缺乏政府的嚴格監管。
我國排污權交易尚處于摸索的初級發展階段,結合農村環境保護的客觀局勢,需要給企業以更大的自參與研發,實現其責任與義務。面對鄉鎮企業污染嚴重的局面,行政控制手段無法發揮出應有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水資源的價格較高,節約用水的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絕大多數的鄉鎮企業分布在村里,使鄉鎮企業缺少外部提高經濟效益的條件,長此以往,則會增加企業治理污染的難度;鄉鎮企業的排污份額低于污染份額,環境管理能力欠佳;若政府適當的誘導,在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造成污染、破壞后,不采取直接強制性關停的措施,而是把排污權交易制度納入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過程當中,以便取得更好地環保成果。
五、農業資源價格機制不合理,農村資源浪費嚴重
衡量資源配置的“效率”與“公平”標準的前提是完全市場,但現實的經濟社會并非完全市場。在考慮環境資源稀缺性的前提下,應當將環境部門加入傳統一般均衡分析中以尋求新的均衡解。這種理論表明環境污染只有在恢復市場行為與合理定價之后才能穩步地得以緩解。對農業資源的真實價值開展合理定價,才會讓市場價格貫穿于全部農產品反饋鏈中,才可以正確對比新資源的成本與循環利用的資源,從而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切實達到農業與市場的整體鏈接。然而,因不少農村地區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造成農村的土地、水資源出現枯竭,加上不合理的價格機制,使農村生態環境資源浪費嚴重,將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六、結語
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迫在眉睫,這也引起了各界的強烈關注,必須要立足農村環境實際,多措并舉加強環境管理制度的創新與發展,并進行深刻的實踐,為農村環保事業再立新功。
參考文獻
農村環境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農村生態環境政府主導公眾參與
伴隨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在加劇。無論是面源污染、點源污染,還是生態環境破壞,都已成為影響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制約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嚴重障礙。
一、城鄉一體化進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要求
城鄉一體化是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包含城鄉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體化:第一,城鄉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一體化,即在觀念上樹立城市與農村環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實現城市和農村環?!皟墒肿?,兩手都要硬”。第二,城鄉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一體化,即管理體制的設計一體化(針對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特點完善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和保障體系一體化(對城市和農村的環保投入實現均等)。第三,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一體化,即城市和農村環保工作同樣有法可依。服務于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平等化,必須根據農村環保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村環保基本法,修訂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政府主導作用
政府的職能和資源占有優勢決定了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這個作用不應局限于城市,更應當向農村延伸。
政府作為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差距。第一,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短視。現存的政績考核體制是以經濟發展為重心的,缺乏對環境保護尤其是農村環保的戰略性、長期性考慮。同時,政府將環保資金過多投向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幾乎享受不到環保專項資金的保障和先進環保技術的支持。第二,現行法律制度輕視農村生態環保。雖然現行法律提出了農村環保問題,但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一些重要的農村環保領域還存在空白。第三,農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現行環境保護體制過分強調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地位,忽視了公眾的參與,特別不利于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
消除差距,加強政府農村環境保護法律職責。第一,創制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體系。結合農村生態環保的實際情況,在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制度和農村環境應急處置機制等。第二,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視科學規劃在農村環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鄉鎮企業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設立專門負責農村環保的管理部門,明確職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運用經濟手段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堅持“污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受益者負擔”的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外資多元投資的方式,保證穩定有效的環保資金投入。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特別是要鼓勵個人出資參與農村環境建設,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效益補償機制。第四,加強農村環境監測與監管。建立農村環境監管平臺和監測體系,完善環境信息制度,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鑒定和處置能力。第五,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培育公眾環保意識。針對文化素質較低和環保意識較差的廣大農村居民,政府應“自上而下”發揮引導、教育職責,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知識宣傳和培訓。
三、農村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環境問題的社會性、復雜性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在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指導下,公眾參與已成為各國環境保護的公共基調。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同樣也需要各類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
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尚存障礙。一是公眾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欠缺。農村居民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現象很普遍,垃圾的分類處理更是無從談起。在農業生產領域,隨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水體、土壤污染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經濟利益,盲目建設污染企業,使得農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破壞。二是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缺失。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環境知情權的規定,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內容單一,指標種類較少,特定地區的環境整體狀況和變動趨勢難以客觀反映出來;且因一些環境狀況指標技術性過強,不便于公眾理解,達不到應有效果。三是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法律規定有環境行政處理和環境訴訟兩種基本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但由于現行環境訴訟制度對于人資格規定過嚴、對證據的科學性要求過高、公益訴訟機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導致農民因成本高昂而難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環境權利。
開辟多方途徑,方便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一要參與農村環境立法。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公眾關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創造條件,使公眾參與制定完善防治飲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鄉鎮企業污染,農藥化肥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發展生態農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要參與農村環境執法。加強農民的參與和監督力度,糾正、限制執法中的不當行為,減少的發生;同時,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約束的農村環保機制,提升廣大農民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參與農村環境普法。加強普法工作,提高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使農民自覺地參與環境決策、維護其環境權利。通過多種形式的環境法制宣傳,強化農村干部和村民的集體榮譽感,積極參與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四、農村環保: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
從目前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來看,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公眾參與并非公眾對抗政府的機制,而是優化政府運行的機制。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眾的智慧和力量,使環境保護得到真正的實現。
農村環境管理制度范文6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農村環境“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突出重點,集中資金,連片整治,著力解決整治示范區的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問題。通過連片整治示范,在農村環保法制建設、改善機制創新、農村環保實用技術推廣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經驗,實現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與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的有機結合,為推進生態建設夯實基礎。
二、整治范圍
納入今年我縣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鎮是上岡、慶豐、高作、岡西、寶塔5個鎮,涉及102個農業村(居),總面積達537.2平方公里,總人口28.9萬人。
三、整治目標
通過一年時間整治,有效削減整治片區環境污染負荷,徹底改變農村環境質量,真正使農村環境走上“環境優美、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之路。具體指標為:示范區農村人口受益率達100%,生活垃圾清運率達100%,寶塔鎮的生活污水處理率達70%以上。
四、整治內容
實施“組保潔、村收集、鎮集中、縣處理”的四級運作模式,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系統,逐步達到農村生活垃圾全部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其中寶塔鎮還建設一個日處理2000噸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五、整治措施
1.村莊垃圾收集處理工程。通過在村莊建立垃圾池、放置垃圾桶等方式,將農戶垃圾進行集中堆放和貯存,以村為單位建立集中清運點將垃圾收運至鎮垃圾中轉站,由縣規劃城管部門負責將垃圾集中運輸至有關場所進行處理。滲液實行集中清運處理。
2.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以建立健全村莊垃圾收集轉運體系為基礎,組織環保、財政、住建、農業、衛生、水利和交通等縣直部門和受益鎮村進行協調,整合資金集中投向示范區域,聯動開展道路硬化、清淤、改廁、綠化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示范區農村人居環境。
3.農村環境管理體系工程。提升農村環保的管理能力,在示范區行政村中開展農村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所有村都設置專、兼職環保監管員,并開展經常性培訓,培養一批農村環保人才。建立環保設施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經常性維護,形成長效、規范、科學的管理制度。完善河道保潔、垃圾清運等長效保潔隊伍,落實長效保潔措施。
六、整治步驟
1.制定方案階段(2012年2月15日—2月29日):各整治工程的牽頭部門和有關鎮(區)根據整治計劃進行現場勘察,編制詳細的科研、施工方案和圖紙,完成必要的立項和審批手續,做好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做好群眾的宣傳發動工作,使群眾知曉連片整治的內容,做到支持整治、擁護整治、參與整治。
2.實施整治階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在連片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鎮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負責鎮垃圾中轉站、村集運點和垃圾池的建設工作,規化城管局和環保局等部門負責購置相關車輛。所有的工程項目和相關設置均在預期內完成。
3.考核驗收階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由縣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對建成的項目進行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進行整改,迎接中央和省、市對項目的檢查驗收。
七、工作要求
1.強化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連片整治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縣長任副組長,縣環保、財政、水利、農業、經信、規劃城管、審計、國土、交通、監察等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統一組織和協調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的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保局,負責整治工作組織、實施、督查和考核等。相關鎮也要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明確責任分工??h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嚴格執行《縣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文件精神,切實履行職責,主動積極幫助示范鎮解決實際困難,確保示范項目按期保質完成。各示范鎮要履行示范工程項目直接責任人責任,不但要建好工程項目,更要營運好工程項目。確保示范工程項目發揮最大效益。
3.加大資金投入。按照“中央補貼、省級配套、地方配套、鎮村自籌”的資金四級籌措模式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在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同時,加強縣級財政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部門涉農資金形成合力,采取各種措施鼓勵經濟條件較好的鎮村拿出部分公共積累和鎮財政資金對環境治理項目予以支持和補貼,鼓勵企業、社會資金參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