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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內容范文1
(一)核算型會計在工商行政中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情況來看,核算型會計己無法滿足工商行政管理的需求。因此,更多職能的管理型會計應運而生。首先,從會計工作側重點來說,核算型會計主要是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業務記錄并完成登記,一般通過財務報表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經營情況以及財務狀況。其次,從工作內容來看,核算型會計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是根據特定指標來衡量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成果。只能從報表中看工商行政管理的成本變動情況,缺乏詳細的資料。最后,核算型會計的工作只是在做財務會計的工作,留于形式使報告式的會計,缺乏管理能力。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要想隨時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情況、各部門之間的材料,就核算型會計的能力是遠遠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的意義
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以往單純的記錄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賬目,到強化鞏固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實現最大的效益。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可以滿足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發展的要求。管理型會計主要是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疑難問題,對其進行分析給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提供合理的建議,幫助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更好的服務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有利于對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未來的規劃。可以對工商行政管理單位進行規劃,提供相關的資料,滿足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需求。有利于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更好的發展,根據財務預測可以了解不同時期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可以給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注入新鮮的血液,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更好的發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的策略
(一)會計應轉變財務管理觀念
要想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可以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就要轉變財務管理觀念。工商行政管理會計的人員要根據《會計法》以及會計相關的法規,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領導要帶頭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支持會計工作人員嚴格執法,保證會計工作人員工作可以順利進行。
會計人員應該轉變工作思想,認識到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工作不單是核算,還需要對單位的財務進行預算、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考核情況。要改變財務管理觀念,要建立以效益為中心的指導思想,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要想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就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讓會計人員可以根據會計法規以及行業制度的要求工作。會計人員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可以認識到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內部會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可以給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提供制度支撐,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財務情況分析影響單位財務狀況以及工作成果的原因。此外,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也可以了解單位的財務狀況,從而提高他們工作的效率。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審計制度,提高審計人員的地位,強化會計的職責,進而使會計人員可以行使監督的權利。
(三)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
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要想讓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需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讓具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會計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適應財務崗位的工作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在培訓時,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應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給會計工作人員提供繼續學習的機會。讓會計工作人員能夠認清從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轉變,激勵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會計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給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提供更全面的數據資料,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會計的工作。
三、結論
工商行政管理內容范文2
自黨的以來,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有了很大發展,但在新時期又面臨著新任務,當前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事業進入到創新和完善職能的新階段。這需要在科學定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基礎上,梳理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錯位的主要表現及其原因,為促進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到位提出建議對策。
一、正確認識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定位
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監管和執法者,對其明確而科學的定位不僅是工商行政管理事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法賦予的職能。市場和政府之間既有明確的界限,又有緊密的聯系。一方面,二者有著各自獨特的運行邏輯和發展規律,不可相互替代或侵占;另一方面,只要發展市場經濟,政府就有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這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政府職能中必然包含著工商部門的職能,即“把好市場主體的入門關,當好市場運行的‘裁判員’,做好市場秩序的堅強衛士”。工商行政部門的這些職能是我國在發展市場經濟中通過法律確認的,如市場準入法、市場行為法、市場交易法等都為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和執法職能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撐。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能向社會提供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須的良性經營秩序這一公共產品。
這里面有三個關鍵概念:一是“經營”,這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的對象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二是“秩序”,這就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務是提供市場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其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以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為宗旨;三是“公共產品”,這一概念就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屬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關提供,全體社會公民從中受益。只有深刻理解這三個概念,才能科學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具體表現為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市場培育和市場服務。市場準入主要指的是依法對進入市場的主體進行審查、登記、變更等,這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起點。市場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對市場主體的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和控制,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構建健康的市場經營秩序。市場培育是在市場監管的基礎上對市場發展環境的培育,促進市場各因素不斷完善和成熟,不斷提高市場整體規范程度。市場服務職能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向市場主體和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市場服務,如市場信息、商標注冊、消費者維權、企業資質和信用查詢,等等。
二、當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錯位的表現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從計劃經濟中逐步發展起來的,盡管歷經了30多年的市場經濟考驗和鍛煉,但在機構設置、制度模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難免有舊體制的痕跡和路徑依賴的慣性,這些都會影響到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一定程度的職能錯位,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泛化。從現實情況來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于沒有專門性法律去確認去職能范圍,因此各個法律都有可能涉及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這導致了其職能泛化和模糊化;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一定程度上處于政府、職場主體、消費者乃至社會公眾的交集中,致使其職能多樣。這種職能的泛化、模糊化、多樣化的現象在總體上是對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弱化。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越位。這主要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了一些本不屬于自己的職能,行使了一些不屬于自己的權力,代替市場和社會做了一些不屬于自己的工作。如工商機關背離自己的監管和執法職能,而直接參與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工作;有的工商行政部門甚至公然介入到地方的拆遷工作中;還有的卻在從事著一些本應由市場或社會組織承擔的工作,如市場消防安全、物業管理等。民間“工商部門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管空氣”的說法就是這種職能泛化現象的生動寫照,這既不利于工商事業的發展,也不利于經濟社會的進步。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體系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導致其職能難以有效發揮。這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之后,如一些該出臺的法律未能及時出臺,一些該賦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權力未能有效賦予,一些該廢止的法律(違反市場競爭規律的法律)未能及時廢止;另一方面,垂直管理貫徹不徹底,盡管我國實行了省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垂直管理,但由于這些部門總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政府管理之下,其市場監管和執法必然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影響、干預甚至控制,這嚴重影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能的獨立性。
三、全面促進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到位的對策
針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學定位,全面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全力促進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到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工商行政管理的力量。
第一,整合核心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我國加WTO之后,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吸收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管理理念,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職能,這樣才能保證不缺位、不錯位。這主要包括四大安全體系:生產安全、交易安全和品牌安全和生活安全,涉及市場進出、市場交易、市場競爭、商標管理、市場案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只有做好這些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關的核心工作,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職能的發揮,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才能健康發展。
第二,將監管、執法和服務結合起來,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雖然是政府部門依法授予的監管市場和依法行政的部門,但它并不是冷冰冰的衙門,而應該是將監管、執法融入主動為政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轉變管理觀念和思路,依法運用自身掌握的大量市場信息,積極開展一些高端服務,為政府宏觀決策、市場主體發展和消費者維權提供職權范圍內的服務活動。
第三,提高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能力,努力化解市場經濟的深層次矛盾。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社會的一系列深層矛盾不斷顯現,能否化解這些矛盾直接決定著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效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時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僅擔負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市場秩序等常規性工作上,還應該積極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市場監管、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商標保護等新任務。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食品安全問題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深層矛盾,也是老百姓關注度很高的民生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在解決這些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上做出更大、更有力的貢獻。#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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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服務視角;工商;行政管理
主動服務是現工商行政管理新的創新理念,與時俱進和解放思想是工商行政服務管理最主要的基本前提。工商行政管理的本質屬性是要求行政管理將與時俱進與解放思想中的精髓納入其中,這是對工商行政的人民性和現代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獨特力量的所在。在工商行政管理服務實踐的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仍然保持著創新精神,不斷對工商行政管理傳統模式中不符合的服務觀念進行整改。也要不斷地對工商行政的服務工作提出新的觀點和思想,以創新為主,來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的效率。
1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
我國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其體制與經濟模式相互適應,將指令性的計劃及行政手段來作為重要特征。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強調工商行政機關中行政權力的單向行駛,但其存在著以下問題。
1.1強制性管理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是以政府的權力以強制性為中心的一種管理模式,其具有良好的維護職能。社會經濟市場條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是根據在一定范圍的框架內對具體的市場交易來進行管制的,這種管制模式的有效性和快速性是其他的經濟部門所不具有的,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其存在的主要前提。目前,工商管理依靠行政的權利來對市場進行管理,但在市場運行的規律上,強制性的管理模式對改進政府的管理活動及提高政府能力方面來講,并不能起到大的促進作用。
1.2剛性管理
在傳統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執法和監管中,主要是強調以管理制度為中心的一種剛性管理,認為只有采用強制性的手段來管理才能完成目標,這種管理模式講究的是服從性。剛性管理是按照其規章管理制度來進行的程序化管理,是以規章制度為中心的一種管理模式。以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人員只是從達到效果的最大化來考慮的,對管理價值上沒有起到重視。這樣剛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對問題的解決是不利于及時化解和整改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管理中長期忽視服務理念而造成的。
1.3管理模式過于簡單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過于簡單,將強制性的管理模式作為工商行政管理的后盾。首先,主要是強調以管理制度為中心;其次,是以采取收費和罰款來進行。這樣的管理模式過于呆板,毫無新穎性。通常是事發之后,再對其進行管理和處罰,所以缺少事前的教育和疏導,因此造成企業與政府矛盾的增加,使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存在較深的質疑。另外,工商行政管理傳統的管理模式,直接會影響到行政職能的轉變及其服務型的構建。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較低,機構也比較復雜,導致了傳統工商行政管理無法對新時代的發展和要求得到很好的適應。
2服務視角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2.1以民為本的行政理念
對工商管理行政的服務型視角來講是以民眾為中心的一種行政理念,而不是以政府為中心。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主要是要處理好管制和服務的關系,樹立起間接和直接服務的意識。服務型的成立是服務對服務的選擇或接受來作為主要前提,在服務型的引導下,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門必須要迅速的建立起新的管理方案,逐漸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不斷對社會的需求作出回應。
2.2向服務型轉變
工商部門的管理活動都是停留在行政執法的表面上。只有將監管的職責做到位,才可以使市場持續規范,這樣的轉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工作。工商行政部門是管制型的代表之一,但監管是一種管理手段,并不是一個出發點,更不是一個管理目的。在實際社會中,多數工商局的監管方式還是以經濟為前提進行的,其監管的服務職能和意識都不夠明顯。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之下,工商部門在進行管理的同時必須要重視現社會的需要,通過服務來促進監管。政府的行政管理不能以強制性的手段來作為經常性執法方式,要將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溫和的行政管理手段,這也是建設服務型管理部門最重要的切入點。
3結語
優化、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是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的主要內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中最為重要的職責。無論是從政府的起源方面來看,還是從其他角度來看,其存在的價值和目的就是為人民服務,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門在履行自身職責時,一定要先對群眾樹立起主動服務的意識,必須對人民有著豐厚的情感,這樣才能更好的代表與符合人民的基本利益,堅定以人為本的理念,解決好人民所反應的各種問題。
作者:周海權 單位:南安市民政局
參考文獻:
工商行政管理內容范文4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40629
【實施日期】 19940629
【內容分類】 商標注冊管理
【文號】
【名稱】 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題注】 1994年6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號 根據1998年12月3日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商標組織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商標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開展商標業務,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或者認可:
(一)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備商標人資格的業務人員;
(三)有五萬元以上的資本;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從事過兩年以上國內商標業務,并有三名以上具備商標人資格和大專以上或者相應外語水平的專業人員的商標組織,可以申請開展涉外商標業務。
第四條 商標人資格經考核產生。
已取得律師、專利人資格或者從事過五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五條 商標人是指獲得資格證書并在一個商標組織內從事商標業務的專業人員。
商標人變更商標組織或者辭職,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資格證書寄交商標局,商標局加注后予以發還。
第六條 申請開展商標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開展涉外商標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三名以上商標人具備大?;蛘呦鄳庹Z水平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申請開展商標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商標組織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商標組織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之日起,依法開展商標業務。
第八條 商標組織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標人辦理下列業務:
(一)商標注冊申請及有關商標注冊事宜;
(二)提供商標法律咨詢;
(三)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四)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商標人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必須由商標組織加蓋印章。
第九條 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于一個合法商標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或者變相商標事宜。
第十條 商標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商標人在從事商標業務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查閱有關案件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案件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商標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費。
第十一條 商標組織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商標組織之間無隸屬關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標組織的人、財、物自主管理,獨立開展商標業務。商標組織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
第十三條 商標組織可以跨越行政區域承辦商標業務。
第十四條 商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開辦商標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辦法關于商標組織條件的規定或者不能開展正常商標業務的;
(三)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不正當行為損害其他組織或者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五條 被處罰的商標組織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
【題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內容范文5
工商行政管理條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權限,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 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托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于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并制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一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扣押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制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并辦理扣押手續。
第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第四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采取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二) 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三節 核審
第四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采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托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四節 決定
第五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范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五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關規定應予公示的,應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條 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第五章 期間、送達
第六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條的規定送達。
第六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托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 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并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對公民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以及其他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七十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制作清單。
第七十五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六條 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立卷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毛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七十八條 正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立案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
(四)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證據材料;
(七)財物處理單據;
(八)其它有關材料。
副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
(三)核審意見;
(四)聽證報告;
(五)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十九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
第八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有權決定對本機關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決定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第八十一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審查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直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也可以責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行糾正其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
對于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執行。
第八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查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期限內結束案件審查。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審查決定作出后十日內,將審查決定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八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理決定的,原辦理此案的辦案人員應當回避。
第八十四條 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的,審查結論一般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十七條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隊、所等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工商行政管理內容范文6
關鍵詞:工商行政;監督管理;執行思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管理部門,其市場監管、政策執行的能力及水平將決定其是否能夠有效地維護市場秩序,也將決定其是否能夠真正地實現對整個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平穩、快速地發展。因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建設將對我國市場經濟未來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監管具有綜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涉及市場主體的準入、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管、競爭行為的監管及市場主體退出的全過程。從內容上來說,包括了市場生產過程中的各種方式和各個領域,因此決定了市場監管的綜合性。只有保證了監管的綜合性、全方面監管,才能涵蓋市場運行過程中的各個方面,從而起到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二)監管具有廣泛性
在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內,“市場”的概念并不只有廣義上商品交換的內容,而是包括狹義上的商品交換場所,即真正的市場。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圍相對較廣,既包括管理對象,又包括管理目標。正是由于監管的這種廣泛性,才真正能夠實現市場的全面發展和穩定。
(三)監管具有系統性
構成市場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場經營主體、市場消費客體、交換的商品或服務及市場交易行為等。工商行政管理監管的目的就是對這些基本要素進行規范和限制,從而維護市場秩序。同樣,市場監管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市場客體利益的維護、交換商品或服務的檢查、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等手段系統全面地實施工作,真正將整個市場納入系統管理之中。
二、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執行能力低
由于管理職能的下放,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擁有一定的權力,然而就是在運用權力的過程中發生了原則性的偏差。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獲取“政績”,對工商管理進行干預和指令,造成工商管理部門對市場違規操作行為不管不問,也就使政策的執行出現了偏差,從而無法真正起到限制和管理作用,執法效果不佳。
(二)政策不完善,執法困難
首先,社會市場的多變性和隨機性并不完全受相關法律的控制,有時工商行政部門也無法進行有效管理,這也就造成了市場混亂,甚至出現不正當競爭。雖然我國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現有法律卻仍然不能滿足市場要求,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沒有明確的權責和條款限制,這就導致了很多企業利用法律漏洞進行違規違法操作。而面對這些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無可奈何,造成監管不力。其次,處罰力度過輕、無懲戒意義,也是影響執法的重要因素。雖然法律有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然而懲罰的金額往往不足獲取利益的1%,這也就導致了很多企業頂風而上,也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困難。最后,由于體系的不健全,行政調查取證手段不足,很多時候雖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想要進行責任追究,往往因缺乏相關證據而造成了執法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商部門的執行力,同時也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門的權威。
(三)資源不足,打擊力度不夠
一是基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處手段有限,打擊力度不夠。目前,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將行政、法律等強制手段授予基層工商管理部門,有時執法人員進行違章查處時只是進行保存登記,然后再交由當事人保管,這就給違法者留下了漏洞,縱容了違法行為。二是基層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體制不健全、基礎建設不完善。這既體現在人員數量不足,又體現在人員素質不高。很多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時由于缺少必要的裝備,很容易受到損傷,造成執法困難。而且,近年來,“暴力執法”的出現也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政策執行思路
(一)轉變執政觀念,從根本上改變執政狀態
作為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想真正實現有效執法、合理執法,必須要針對市場主體制定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不容忽視的是明確執法理念,樹立正確的管理理念,從而解決市場競爭、交易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市場穩定安全。首先,工商管理部門要樹立依法規范的執政理念。在整個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應首先端正自己的執法態度,由原來的“強制”執法轉變為“服務”執法,在法制化社會的背景下進行工作的審視、分析和處理,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辦事,使整個監管過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增強監管的約束力。其次,要使執法人員樹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市場監管政策的真正落實還是要靠執法人員的落實。在執法過程中,工商管理人員樹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服務理念,在執法過程中擺脫本位主義,為人民服務、為市場服務。同時,還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市場的高速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要求監管具有高效性,跟上市場的步伐。監管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要根據市場發展要求適時進行工作思路的轉變,從而及時解決市場中出現的問題,體現執法的高效性。
(二)完善監管體制,提高監管政策的實施效率
監管政策的執行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穩定,實現市場合理、健康、有序發展。因此,要不斷完善監管體制,提高政策執行效率。首先,工商行政部門應理順市場關系,將權力適時下放,這并不是說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作為,而是將管理職能適當放寬,提高地方執法部門的權力,從而使地方和中央形成系統的監管。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要進行一定的內部監督,確保執法到位、執法規范。要發揮國家總局與省局領導的帶頭作用,制定好政策方向、監察目標并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監察的整體方向是正確的,再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方情況制定合理監督政策和方法,雙方配合,提高執政效率。其次,要明確部門人員結構與分工,防止人員冗余,造成資源浪費。從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結構體系來看,還存在著職責分工模糊、權責不明的問題。因此,要改變現有人員編制,堅持“以事定崗、以崗定人、以人定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配置要求進行人員調整,使整個系統運行有序、權責明確,從而在出現問題時進行有效問責。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員認識到執法的嚴肅性,從而實現人力、物力、財力的高效利用,提高執法監管的有效性。
(三)加強基層工商管理隊伍建設
政策的執行依賴于人員的落實,合理的政策規章制度必定要有高效的人員隊伍進行落實,以保證實施效果。因此,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執行效率,必須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堅定、執法嚴格、業務素質硬的復合型人才隊伍。首先,要廣泛吸收優秀人才。目前看來,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過程中之所以受到阻礙和非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執法人員的行為使人們產生誤解。因此,要通過嚴格招考,招收大量高學歷、高素質、高能力的人才,充實到工商管理隊伍之中,再通過這些人才的帶動,提高整個工商管理隊伍的素質。其次,要完善選拔用人機制。要想提高行政隊伍的素質,必定要有先進的領導團體進行指導和帶動。因此,要改變現有用人機制,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讓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一方面提高新晉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也能增加老公務人員的危急意識,促進老公務人員不斷學習進步,從而真正保障工商隊伍健康、穩定發展。同時,還要進行相關的業務能力培訓,包括對財務、管理、法律、經濟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只有執法人員了解市場現狀、跟上時代步伐,才能更好地利用各種手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從而提高執法效率,使政策落實更加有效。
四、結語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執行和監管既包括外部管理監督,又包括內部制度加強。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政策執行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還需要工商部門不斷進行政策調整、制度完善、人員優化。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執法效率,真正維護市場穩定,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林敦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社會管理創新[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