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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準則范文1
概述
調查發現,投資者已經對2005年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Standards,IFRS)編報的新信息保持了關注。他們認為,向IFRS的轉變意義重大,并且已經改變了對公司價值的理解和所作出的投資決策。公司為其向IFRS轉變所做的艱苦工作為投資者關注而感到振奮。大多數被調查的基金管理者相信,公司管理層目前業已適應了這種轉變,并對IFRS所帶來的更大透明度和可比性持積極態度。
當公司管理層將按IFRS編制財務報告視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時,應當將維持投資者信心放在優先地位,而不僅是一個特別項目。
對披露質量提高將帶來的對公司價值洞察的預期似乎很高(尤其是在能夠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情況下)。投資者對采用IFRS產生的變化并不感到驚訝,但如果年末披露產生一些新變化,我們仍可預期市場會做出有效反應。
一些評論者認為,投資者可能難以理解在整個市場中實施新準則的意義。大多數基金管理者對理解其所投資公司按照IFRS編報的財務報告(以下簡稱IFRS財務報告)保持合理的信心,但是,只有1/4的基金管理者持高度信心。顯而易見的是,投資者將繼續依賴公司來解釋IFRS財務報告中財務數據的全部內涵。
總之,調查結果顯示了目前采用IFRS而產生的令人振奮的信息,但是,公司必須克制自滿情緒,詳細地考慮如何使投資者更好地理解公司,尤其是在年度報告將帶來更加詳細數據的情況下。
調查對象
(一)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是證券市場中的一組主要利益相關者――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者將使用按照IFRS編制的財務信息(以下簡稱IFRS信息)作為投資決策過程的核心要素。本調查報告著眼于展現歐洲投資者的整體趨勢,但也注意到了一些國家間的差異。
2005年第4季度,來自比利時、德國和英國等7個國家的187位投資基金管理者給出了關于公司按照IFRS編制財務報告的看法。這項調查開始于英國,并進一步擴展至其他6個國家。2005年12月末,現場調查工作順利結束。
79%的基金管理者投資于大公司權益工具,也有半數以上的基金管理者投資于小公司權益工具,還有29%的基金管理者投資于固定收益公司證券和衍生工具?;鸸芾碚叩念愋褪嵌鄻踊模麄兎謩e專門從事私人資產管理、養老基金和保險以及套期基金管理等業務,且其所在實體管理的資產從74億歐元以下到750億歐元以上。
(二)投資者對IFRS的理解
大多數被調查的基金管理者表示,他們相當熟悉和理解采用IFRS的影響。近3/4的基金管理者表示對IFRS在影響所在國家公司方面有許多或相當程度的了解,類似比例的基金管理者對IFRS對其完全了解所投資公司的影響有非?;蛳喈敯盐?見圖1)。
這是一個令人鼓舞的開端,表明大多數公司在向投資者揭示IFRS對財務報告影響方面已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解釋工作。目前的理解水平為增進投資者了解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如果有更多的投資者(目前只有12%)非常了解IFRS的影響,那么他們就能作出更好的投資決策,但是,1/4的被調查者承認,在需要準則的實質性進展方面他們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道(見圖2)。
如果受過專門培訓,投資者更加可能對IFRS影響具有相當或較好的理解,這表明公司為實施IFRS所作的安排部署和其他IFRS課程是有幫助的。投資者可能歡迎更多的培訓安排。全歐洲只有略微超過1/2的投資者受到過有關IFRS財務報告的專門培訓。在德國和挪威,受過專門培訓的墓金管理者的比例升至3/4,主要因為在這些國家IFRS可作為本土公認會計準則的備選體系。
信心的變化
(一)IFRS的采用意義重大
在報告有用性方面,IFRS給投資者帶來更高程度的信心。投資基金管理者認為向IRFS的轉變意義重大。每5個基金管理者有四個認為采用IRFS對發展財務報告具有非常或相當重大的意義。大多數基金管理者(76%)已經注意到對所投資公司經營結果的影響(見圖2)。
(二)對所有公司的影響
當問及采用:IFRS對不同規模公司的影響時,大多數基金管理者表示,IFRS對所有公司都會產生影響,無論其規模大小。投資者認為,采用IFRS對中等規模公司(市場總值介于2.5至10億歐元)更有可能產生重要影響。
調查結果表明,投資者認為IFRS將影響所有公司的財務指標而無論其規模大小,同時中等規模公司至少面臨著與大公司一樣的IFRS轉換問題。例如,這些公司可能具有相對復雜的組織架構,然而可能有較少的內部資源去幫助管理層來完成這種轉變。
(三)公司管理層的信心
令人感到鼓舞的是,盡管在引入新準則之初出現了一些預料之中的混亂,但是投資者相信公司管理層目前正在很好地處理著IFRS轉換問題。大多數基金管理者(81%)表示,迄今為止所投資公司的管理層非?;蛳喈斢行У靥幚砹诉@種轉變(見圖4)。這意味著基金管理者對管理層完成這種轉變抱有很高的預期,且不認為年后會出現財務報表重述現象。基金管理者相信向IFRS的轉變是卓有有效的,進一步增加了對初次采用IFRS編制財務報告公司管理層的壓力。
當公司財務報表并日復一日地在經營活動中繼續有效地編制IFRS財務報告時,維持這一信心水平是至關重要的。
大多數公司財務總監已經注意到這僅是持續變換過程的一個開端。以前調查發現,他們已經采用了有效的措施來滿足迫切的報告最后期限要求,并且將在年后將這一變化植根于日常經營活動之中。
(四)IFRS財務報告是清晰的
IFRS財務報告更加透明。大多數基金管理者認為,公司2005年報告的IFRS信息
相當清晰易懂。65%和11%的基金管理者分別表示IFRS信息是相當和非常清晰的(見圖5)。然而,調查結果也表明,公司存在相當大的改進IFRS財務報告空間。
幾乎同樣比例的數據表明IFRS信息相當(66%)或非常(13%)有用。我們也要求基金管理者與采用美國公認會計準則(GAAP)而獲取的經驗相比較,以獲知IFRS信息在評估公司經營業績方面的有用性??偟膩碚f,兩倍以上的基金管理者認為IFRS更有效(45%相對于20%),但有17%的被調查者認為這取決于環境和其他同等發揮作用的事項或未知事項。調查結果也從側面證明,關于與投資者估值模型相關的財務報告框架恰當性曠日持久的爭論是合理的。
對投資決策的影響
(一)歷史財務業績的透明度IFRS財務報告中的表外項目變得更加清晰?;鸸芾碚哒J識到,IFRS在提高透明度和完善管理信息以及不同國家和部門間報告一致性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投資者對在2005年度公司報告IFRS信息表示歡迎。大多數基金管理者(59%)認為,IFRS為觀察公司歷史財務業績打下了良好基礎(見圖6)。在強調IFRS透明性方面,意大利、挪威和葡萄牙投資者所占比例最高。
29%的基金管理者并不認為IFRS財務報表中歷史財務業績數據是透明的,他們對公司進一步提供有關重大IFRS差異解釋的做法表示贊賞,尤其是當投資者對新報告體系習以為常時。
(二)對公司風險的洞悉
在幫助基金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公司風險尤其是財務風險方面,IFRS的好處更加清晰可見(見圖7)。2/3的基金管理者表示,IFRS使得公司的經營風險更加清晰。3/4的基金管理者認為IFRS使得公司財務風險相當或非常清晰(見表8)。
我們希望,在看到完整的風險披露時,那些對IFRS使財務風險透明持積極看法的基金管理者的比例在年后會進一步上升。2007年金融工具披露準則(IFRS7)的實施,也將向投資者提供公司管理層是如何逐日控制財務風險的。
(三)對理解公司價值的影響
在全面采用IFRS之前,IFRS已經影響了對基金管理者關于價值的理解。幾乎3/4的被調查者認為,向IFRS的轉變至少對他們所投資公司價值的理解產生一些影響,這主要是因為財務信息更加容易比較且具有更大的透明度(見圖9)。2/3的基金管理者也持類似理由,他們表示IFRS影響其對行業部門的估值。
(四)對投資決策的影響
大多數基金管理者(52%)表示,他們已經采用IFRS信息來進行投資決策(見圖10)。在看待潛在投資方面,21%的基金管理者認為IFRS信息影響其買入決策,另有17%表示在不作出潛在投資時,IFRS信息是影響因素之一。IFRS對基金管理者的現有投資也具有類似影響。22%的基金管理者表示,IFRS信息對其賣出某一公司股份產生影響,11%表示IFRS信息是其繼續持有所投資公司股份的一個原因。在比利時、荷蘭、葡萄牙和挪威,雖然所調查的樣本相對較小,但仍有半數以上的投資者認為,IFRS在對某一公司進行投資方面產生積極影響。
這傳遞了一個強有力的信號,表明了IFRS信息在投資決策過程中的有用性,特別是因為本研究僅是建立在中期報告基礎之上的(當本次調查完成時,年末財務報表尚未)。當公司以一整套在2005年尚未要求的披露來報告其年度財務成果時,我們希望這種影響變得更加清晰可見。
本次調查結果與認為IFRS僅是一種會計變更的評論相矛盾。一些評論者認為,向IFRS轉變將不會對市場估值和決策產生真實影響。
前瞻
(一)投資者的希望和憂慮
對投資者而言,最大的挑戰是對引入新準則所產生變化評價和理解的必要時間。顯而易見的是,公司在盡可能將IFRS信息易于理解方面繼續扮演著重要角色。投資者發現和理解下述兩個方面產生的差異是十分必要的:僅反映新會計體系的數據變化和表明公司基礎財務狀況和業績的數據變化。
更大的一致性應用、趨同性、要求的統一化和透明度的改善是投資者對未來IFRS發展的希望。這反映出被調查者對國際準則主要作用的看法,并表明投資者更加傾向著眼于IFRS的整體效應,而不是準則所處理的特定技術問題。
(二)關于簡化的意見分歧
在目前環境下,關于簡化會計準則的可行性存在分歧。由于公司的經濟業務較過去日益復雜,因此我們需要一個將復雜交易透明化的會計框架,但是,這個框架需要盡可能地為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所理解。一部分基金管理者認為進一步簡化會計準則是可能的。
如此眾多的國家采用同一套國際準則對世界各國投資者是有益的。對本調查的回應表明,投資者已經對更加透明化的信息帶來的好處表示贊賞,而這種透明度是在不同國家間進行的,而不是在每一個國家的不同會計框架下。
國際財務準則范文2
關鍵詞會計準則實質應用形式
“實質重于形式”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會計原則。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經濟活動頻繁創新的現代會計社會里,這一會計原則受到世界上主要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一致推崇,成為研究的熱點。經濟現象越復雜,其表現的形式日趨多樣化,從會計的職能來看,會計必須反映交易或事項的真實,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同時也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而不是簡單地依據法律形式。
2000年12月,財政部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首次正式提出“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這是繼1992年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12項會計核算原則后新增加的,它對規范單位會計行為標準,從事會計工作管理具有指導意義。但事實上,作為一項重要的國際會計慣例,在以往的會計實務工作中,該原則是會計人員在處理具體交易或事項時經常不自覺運用的原則,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核算”就是一例,它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原則之一。
1實質重于形式在會計準則中應用
1.1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運用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將實質重于形式作為財務報表的質量特征之一。其指出實質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如果想如實反映其所意圖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辈⑦M一步闡述道:“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并非總是法律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一致,比如,企業通過用文件宣稱將某資產的法定所有權過戶給某實體來處置資產。然而,協議中仍存在保證企業繼續享有所轉讓資產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把這項資產轉讓作為銷售來報告就不能如實反映這筆交易。
1.2在各國財務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實質重于形式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PB)于1970年的第四號公告“基本概念與會計原則”中。APB認為,財務會計應該強調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論該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經濟實質。英國的會計準則可能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重要性說明得最詳細的一個。在其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報告交易的實質》規定“財務報表要反映交易的實質而非僅僅是他們的法律形式”。公告要求報告主體的財務報表要報告其所記錄的交易實質,并指出會計師須考慮交易各方在正常情況下的邏輯動機和期望值。
1.3在我國會計準則制度中運用
我國的第一個具體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具體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即有關各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應當按照其關系的實質進行判斷,而不能僅僅依據其法律形式加以確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正式將實質重于形式作為企業會計核算時應遵循的原則之一:“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雖然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未包括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是,它是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在處理具體交易或事項時所經常運用的原則,也是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具體會計實務中,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往往存在著與其法律形式明顯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業將某項固定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出售方已經收到了價款,并且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同時,交易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規定出售方待日后某個時間內必須將其出售的該項固定資產以原出售價格購回。在這項交易中,如果僅僅從固定資產出售這個事項看,似乎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買方,出售方可以確認出售固定資產的收益,但是,由于補充協議又規定了出售方在未來某個時間內必須購回所出售的固定資產,即該項固定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并未真正轉移給購買方,因此,從交易的整體上看實質是一項融資行為,而不是一項銷售行為。1998年及以后陸續的具體會計準則,也多次提到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在此基礎上進行會計核算。近幾年來,在對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斷時,也多次運用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如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資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銷售商品售后回購、收入的確認、代銷商品處理及合并會計報表等情況的運用。
1.4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實踐中應用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承租期內,雖然其所有權在法律形式上仍屬于出租方,但由于資產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擁有該項資產可獲得經濟利益,相應地也承擔了有關的風險,其經濟利益實質上屬于承租方。因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如果租賃期滿租賃資產歸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價購買權,且在租賃時可以判定其行使購買權,在此類情況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理應作為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與核算。
(2)自建固定資產。自建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種設施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工程等。自建固定資產應從何時起計提折舊,其長期借款利息何時停止資本化,何時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等的核算,關系到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以前是根據形式上的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為標準?!镀髽I會計制度》則規定,是否“達到預定的可使用狀態”是對自建固定資產進行以上核算的關鍵所在,這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無形資產確認要解決的問題是,滿足什么條件時才能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入賬。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一是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這兩條標準,企業自創的非專利技術、自創的商譽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然而,經濟發展的現實對這一看法產生了沖擊。自創商譽是過去若干交易的綜合結果,是企業經自身的努力創造出來并加以維護發展的,為企業實際所擁有和控制的超額經濟利益,因而它同外購商譽一樣,都符合資產的定義。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其就應當加以確認。
(4)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在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這些條件強調,在商品交易過程中,企業在確認收入時應從實質上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是否已轉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經發出;強調企業實質上的經濟利益是否能夠流入企業,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如收入確認的條件之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需要關注每項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大多數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權憑證轉移或實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隨之轉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權憑證轉移或實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隨之轉移。
(5)售后回購、售后租回。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并不能確認為收入。售后回購是指企業將某項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在出售方已經收到了價款,并且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的同時,簽訂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在將來的特定時期,以特定價格無條件將貨物購回。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或正在使用的資產出售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
(6)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反映企業資產真實狀況。計提壞賬準備,不做虛無的債權人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及謹慎性原則,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賬款的可收回性,對于預計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有些債務企業,欠款時間未超過3年,企業也沒有撤銷、破產,從形式上看,債務企業還存在,這項應收賬款完全可以收回。但實質上債務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或因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停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會發生倒閉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債權企業也應確認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何時全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镀髽I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根據這一規定,對一些在形式上仍然有完整的實物外形、仍構成企業的一項資產,但實質上已毫無價值的存貨應全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中,除《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一般情況外,要對一些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有些資產,從形式上看,它們的單個價值超過了2000元,使用期限也遠超過2年,完全符合固定資產“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并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定義,應當在期末按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但在實質上,這些固定資產一經使用,從表面上看仍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固定資產,可是其本身已無可能變現,它的可收回金額近乎于零。例如,政府從環保的角度考慮,強行要求企業停用的水塔、煙囪、橋梁等,這些固定資產停用后既無使用價值又無轉讓價值,對于這樣的固定資產,就應在期末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會計中的重要意義
2.1實質重于形式是對已有會計核算原則的補充和完善
(1)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對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補充。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通常在確認收入和費用時要遵循這一原則。但是由于各個企業處在紛繁復雜的經濟環境中,企業的現金流量也許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以后的發展前景。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和計量原則的基礎上,仍然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2)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對一貫性原則的補充。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如果某種會計政策更能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能更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時,可以恰當地變更。這正是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體現。比如企業原先對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也許用加速折舊法更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那么就不必拘泥于一貫性原則的形式,而應看其經濟實質,采用加速折舊法。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相輔相承。對資產計提各種跌價準備,一方面是謹慎性原則的體現,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由于資產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發生減值,在年度終了時,其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發生背離,原賬面價值已不能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狀況,根據發生時所作的記錄也只能作為形式上的參考。因此,對于企業的一些資產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計提減值準備,對原有的賬面記錄作調整,能真實、恰當地反映資產的經濟實質。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強調和運用,標志著我國的會計制度又向國際化、規范化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意義。
2.2在具體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
(1)不能過分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皩嵸|重于形式”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與證券市場對會計信息質量的進一步要求之間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該原則出臺的背景。運用得好,有利于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但如果被過分強調,反而又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核實性,甚至為會計人員進行會計處理時主觀臆斷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2)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是貫徹這一原則的可靠保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交易或事項在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發生背離。一方面,這給會計人員帶來了困惑,在選用會計政策時無所適從,因為制度所賦予的不是對交易或事項的絕對規范;另一方面,也給會計人員一定的獨立精神和專業判斷空間,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外在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人員要如實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判斷能力。因此,會計人員應注重職業判斷能力的提升,培養高標準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
3充分理解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努力提高會計職業判斷水平
會計的職業判斷是會計人員的一項基本技能,是將所學的會計理論知識公允地運用到會計實務中的能力,也是一個會計人員素質的綜合反映。會計的職業判斷水平的高低能集中反映會計人員對會計理論。會計方法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以及對企業客觀經濟環境與經營管理目標的透徹了解的程度。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留給會計人員越來越多的進行職業判斷的余地。因此,企業會計人員面臨著如何運用職業判斷,對會計業務進行恰當處理和客觀公允地揭示問題。針對這一要求,一方面要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理論水平;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自己的職業敏感能力,只有這樣,才能編報出高質量的財務報表。會計界已清醒地認識到,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在于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信息,為投資者決策作依據,所以公布的財務信息不得虛假列報,應反映其經濟實質。目前,我國相繼出臺了許多具體會計準則,其中有些就是基于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的考慮,如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會計處理和披露,按照會計分期假設,可以不進行賬務處理;但為了確保財務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評價和決策,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首先區分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然后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和披露。另外,在會計實務操作中,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往往與歷史成本、權責發生制等會計原則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個協調問題,如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如果各項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這就是歷史成本原則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協調問題。筆者認為,當實質重于形式與其他會計原則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更能提高會計資料的質量,注重經濟實質,即公允、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狀況,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相關、可靠的信息作為判斷和抉擇的標準。
參考文獻
國際財務準則范文3
【關鍵詞】 后金融危機;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國際趨同; 應用策略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日益加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全球范圍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截至目前,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要求或允許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者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自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人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制定一套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信息透明度和增強受托責任,對于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當前,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正處于重構時期,國際會計格局也面臨著重大調整,二十國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正在積極推動會計準則的變革。在這樣的國際環境下,各國家或地區采取的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策略備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通過對美國、歐盟、日本、俄羅斯、印度等世界主要經濟體在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過程中所采取的不同策略進行比較分析,這對于我國在后金融危機時代調整和完善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策略,積極應對復雜的國際形勢具有重要意義。
一、世界主要經濟體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情況
在全球會計準則趨同步伐進一步加快的背景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應當采用何種策略,不同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或地區觀點并不統一。其中,有些國家或地區認為,為實現本國或本地區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應當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有些國家或地區則認為,應當根據國內實際情況,走適合本國國情的國際化道路,例如保留本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并不斷完善改進本國準則。美國、歐盟、日本、俄羅斯、印度作為全球主要經濟體,其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策略將對推廣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一套全球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具有重大影響。這些國家或地區在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一)美國
2008年11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為了規范美國上市公司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告,了一份關于采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路線圖的征求意見稿。該路線圖(征求意見稿)首先闡述了強制美國上市公司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然后提出了改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的籌資機制、在美國開展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教育和培訓、允許有限范圍的上市公司提前采用國際準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未來規則制定時間安排、強制采用的階段性實施工作等七個里程碑。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于2010年2月發表聲明稱,支持建立一套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并為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訂了一套具體的工作計劃——《考慮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并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工作計劃》。該工作計劃列出了需要工作人員深入分析的六個領域,其中前兩個領域是考慮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本身的特征及其制定程序,后四個則是關于準則的轉換所需要考慮的內容。
此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于2010年10月、2011年5月和11月、2012年7月連續了一系列關于《考慮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并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工作計劃》的研究報告,包括《進展報告》、《一條可能路徑——“趨同認可”模式》、《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比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踐分析》、《最終工作人員報告》等。期間,美國財務會計基金會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的“趨同認可”模式發表意見。“趨同認可”模式是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財務報告體系,“采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美國發行人編制的財務報表與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體編制的財務報表是一致的”,而不是“美國發行人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美國財務會計基金會認為,在“趨同認可”模式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仍擔任美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將參與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符合公眾利益情況下認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并為美國利益相關方提供所需的額外解釋和指南。
2012年7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了一份最終報告——《考慮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發行人財務報告體系的工作計劃》。工作人員在全球會計準則工作計劃中對六個關鍵領域的觀察和分析作了總結,旨在確定是否、何時、如何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納入美國發行人的財務報告體系。工作人員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解釋程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國家準則制定機構的合作、全球范圍內的應用和執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治理、籌資狀況、投資者理解能力等七個方面論述了他們的研究成果。盡管如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是沒有明確美國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上的立場,并表示將于明年作出最終決議。
(二)歐盟
2002年7月,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在《關于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的第1606/2002號決議》中決定,要求歐盟所有上市公司從2005年起,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歐盟作出這樣的決定,其目的在于讓歐盟成員國采納和運用國際會計準則,提高歐盟地區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從而促進歐盟資本市場及其成員國資本市場的高效運轉。歐盟委員會接受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即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前身)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IAS)、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以及相關的解釋。根據《關于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的第1606/2002號決議》的規定,當國際會計準則滿足下列條件時,歐盟委員會應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否適用作出決定:一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與歐盟相關指令所規定的原則相沖突,并且有益于歐洲公眾利益;二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滿足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等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并且有助于利益相關方作出經濟決策以及評價管理當局的受托責任。
歐盟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具體做法是:首先,由歐洲財務報告咨詢組征求各利益相關方對擬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意見;其次,歐盟各成員國準則制定機構組成的準則建議審議組對歐洲財務報告咨詢組提出的意見進行審議,并提交會計監管委員會;然后,會計監管委員會進行投票表決是否采用這項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最后,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批準認可,即在會計監管委員會表決通過之后,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在3個月內還擁有否決權,可決定對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
截至2011年底,歐盟采納了全部已經生效的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其解釋,僅排除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有關套期會計的規定。
(三)日本
2009年底,日本金融廳以“內閣辦公室條例”的形式了日本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路線圖。該內閣辦公室條例是在日本企業會計審議會2009年6月30日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日本的應用(中期報告)》基礎上形成的法規。日本會計準則的路線圖為部分日本上市公司自愿在自2010年3月31日或以后日期結束的會計年度提前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供了框架。該路線圖明確,日本將于2012年前后作出關于自2015年或2016年起強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決定。此外,上述內閣辦公室條例還規定,自2016年3月31日以后結束的會計年度起,將終止在日本上市的企業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的選擇權。
自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和核泄漏事故發生以來,日本經濟形勢惡化,日本產業界掀起了一股反對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浪潮。對于強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日本企業顧慮重重,考慮到采用成本太高、準備時間過短、并無必要性等因素,日本企業認為日本沒有必要超前于其他國家,尤其在美國尚未作出決定的情況下,更不必過早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日本金融廳在面臨國內產業界強烈反對、美國立場模糊、美國準則與國際準則趨同進展緩慢等情況下,于2011年6月發表了一份名為《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應用的考慮》的聲明。日本金融廳在該聲明中表示,在2015年3月之前日本不會強制本國企業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即使將來日本決定強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至少也需要為企業預留5至7年的準備時間。此外,考慮到日本推遲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日本金融廳刪除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日本的應用(中期報告)》中關于終止在日本上市的企業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選擇權的有關規定,在2016年3月31日以后結束的會計年度,企業還是可以繼續選擇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四)俄羅斯
2011年2月,俄羅斯政府簽署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認可程序文件。根據該文件,除2011年5月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以及《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20號》,俄羅斯財政部于2011年11月認可了所有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解釋公告。在未來對特定準則的認可決議上,俄羅斯財政部將基于一個非政府專家委員會——國家財務報告準則委員會的建議,并咨詢中央銀行和證券市場聯邦委員會的意見。
俄羅斯所有上市公司、貸款機構(例如銀行等)和保險公司將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始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其合并財務報表,并需要提供2011年的比較報表。但如果俄羅斯法律要求其他主體編制和公開合并財務報表,這些主體也應當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其合并財務報表。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盡管俄羅斯要求上述主體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其合并財務報表,但這些主體仍需要按照俄羅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其單獨財務報表,以滿足相關法規的要求。
(五)印度
2010年上半年,印度企業事務部在國內了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過渡的路線圖,要求包括保險公司、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內的上市公司和印度大型企業分階段采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會計準則”。關于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準則的實施步驟,印度采取了分階段實施的策略。具體而言,具有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和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將于2011年4月1日率先執行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準則;2012年,所有保險公司實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準則;2013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其他上市公司、具有一定規模的非上市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將依規模分階段實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會計準則。
然而,印度企業事務部于2010年7月再次公告,放緩了印度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進程,重新調整了趨同的范圍和有關時間安排。根據上述公告的安排,印度所有上市公司將不會從2011年4月開始實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公認會計準則,其他企業實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會計準則的時間可能較2014年更晚。
在印度,會計準則的制定工作具體由印度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2011年1月,印度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礎上,重新制定了本國會計準則。印度在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同時,還兼顧了印度國內法律和經濟環境的需要。印度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上,根據印度特殊國情,對有關條款和規定作了適當修改,與印度的法律、監管和經濟環境保持了一致。例如,將準則的過渡日設定為當期、引入額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選擇權或可選會計處理、保留使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術語等。到目前為止,印度企業事務部已經了35項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印度會計準則,并宣布當稅收和其他問題被解決后,將分階段執行。
二、對各國家或地區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策略的分析
目前,各個國家或地區應用國際財務報告采用的策略主要有四種類型,“直接采用”模式、“趨同”模式、“認可”模式以及“趨同認可”模式。這四種模式具有不同的特點和運用環境,并且對各國會計準則國際化也有不同影響。
“直接采用”模式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將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并且該國家或地區也不再保留會計準則的制定權。換而言之,這個國家或地區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過程中不需要履行任何會計準則審批或修訂程序,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何時生效實施,該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就何時采用。
“趨同”模式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不直接引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是保留了本國會計準則的準則制定權。在會計處理原則和方法上,采取“趨同”策略的國家或地區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一致,但不會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些國家或地區會根據本國自身的特色對會計準則做一些修訂。采用“趨同”模式的國家或地區正在逐漸增多,印度是典型代表之一。根據印度的路線圖可以看出,印度基于本國國情特別是在考慮特殊法律環境的基礎上,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作出適當修改。例如引入附加披露要求、更改某些術語、省略某些選擇權或可選會計處理等。
“認可”模式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決定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前先由法定機構執行認可程序。這些國家或地區在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認可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對擬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修訂。但目前來看,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修訂的情況極少發生。歐盟和澳大利亞采用的就是“認可”模式。
“趨同認可”模式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提出的一種替代模式,結合了趨同模式和認可模式的特點?!摆呁J可”模式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過程中,保留本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及其制定本國會計準則的權力,積極推動本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指南、解釋或其他披露要求,并且對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逐項認可。盡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了這一模式,但并沒有明確一定采用該模式。美國作為最發達的資本市場國家,其會計準則體系的完善程度以及在對待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問題上所采取的政策對全球其他國家或地區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從上述四種模式來看,目前世界上僅有極少數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建設采取“直接采用”模式,而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經過認可未做任何改動的情況也很少,比較多的做法是立足于本國企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做一些補充和調整。例如有些國家或地區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翻譯為當地語言,還有些國家或地區則為解決國家特定問題而作出一定修改或為某些行業中存在的特定問題提供詳細的指南。即使會計準則體系較為完善的美國在國際化道路上,也是需要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來作出是否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引入其財務報告體系的決定??傊?,一個國家或地區基本上是根據其本國準則制定歷史和特點選擇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策略。
三、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政策建議
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全球范圍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當前國際會計格局正面臨重大調整,美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對國際準則制定的影響力越來越強。自2001年以來,許多國家或地區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的活動越來越頻繁,中國、韓國、日本、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的影響力逐步在擴大。尤其在應對金融危機過程中,二十國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增強新興經濟體參與度,印度、巴西、俄羅斯等新興經濟體積極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的有關活動。因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過程中需要協調的關系變得更加多元化。
2012年7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問題最終工作人員研究報告,在報告中提到,美國國內利益相關方認為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美國現行法律不一致,因而不支持在美國財務報告體系中引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從該研究報告的分析來看,美國“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很有可能會采用他們所提出的“趨同認可”模式。這種模式其實是對中國、印度等國家采用“趨同”模式的認可,因為其本質是一致的。這進一步表明,基于對本國法律環境、語言習慣、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等因素的考量,堅持“趨同”策略是符合各國會計準則建設與發展客觀需求的并且是務實有效的做法,有助于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會計國際化道路上保持主動性與靈活性。
因此,我們應當繼續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積極按照持續趨同路線圖的部署,針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1年的合并財務報表、合營安排、公允價值計量等多項準則,切實做好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和完善工作。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繼續跟蹤國際準則的最新變化,加大對金融工具、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租賃等準則項目的研究力度,積極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映中國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切實維護我國利益。此外,我們需要密切關注美國、日本等國家或地區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策略變化,適時調整我國在持續趨同過程中的應對機制,保持并提升我國在國際會計交流與合作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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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準則范文4
【關鍵詞】IFRS IASB 保險 精算師
一、IFRS的背景與現狀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曾經被稱為國際會計準則,它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制定,在歐洲一些國家、中國、香港、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系列以原則性為基礎的準則,它只規定了寬泛的規則而不是約束到具體的業務處理。到2008年為止,大量的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多種可選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進方案是盡量找到并減少同一業務的可選處理方案。另外,在2004年以前,不存在專門針對保險合同的國際會計準則,世界各國保險業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五花八門,千差萬別。為了協調各國和各地區的保險會計實踐,幫助報表使用者更好地進行涉及保險行業的經濟決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起就開始著手建立有關保險合同的國際會計準則。本文概要介紹了IFRS的背景與現狀,以及其對保險人、精算師的影響,IFRS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與IFRS有關的國際精算標準以及保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二階段進展情況,并從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現狀及問題提出了相應的防范措施。
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前身IASC組織了一個工作小組,負責設計保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此同時,其他多個制定會計準則的團體也成立了一個聯合工作組,負責制定關于“金融工具”的財務報告準則,包括固定收益證券、股票和衍生工具及類似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財務報告準則。這兩個工作組均取得了一些進展:從九十年代末至2000年初發表了一系列準則草案公告和討論文章。然而,對于IASB來說很明顯的一點是:在2005年實施IFRS之前,這兩個小組的工作均不能如期完成,會有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帶來的影響包括:一是目前還沒有保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推行應用IFRS的過程中,IASB將允許各國會計機構繼續沿用原來的保險會計準則,但僅限于與保險負債有關的項目。對于保險人其它的會計項目,如資產和非保險負債,則須遵照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二是IASB現有的關于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IAS39),有一些變動和改進,允許采用混合會計方法。因此,對處于不同會計體系中的保險人而言,IFRS可能會帶來潛在的不一致性,因為保險人的會計政策中可能既包括新IFRS的要求,又包括一些當地會計準則的要求。此外,雖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IFRS4”)已于2004年3月頒布,但對這些準則的國際解釋和理解才剛剛起步。IASB隨后了一系列解釋、說明及進一步修正現行準則的建議,但對IFRS的國際解釋仍在繼續。
二、IFRS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投資合同
在新IFRS下,壽險公司簽發的投資合同再也不能像從前那樣被當作“保險合同”,而應該視為“金融工具”,按照IAS39和IAS18這兩個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關于采用這兩個準則處理投資合同的指導原則還欠明確,尤其是下述兩個問題至今尚未解決:一是關于合同交易費(entry fees)的處理。合同交易費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種收入,由客戶支付;爭論的焦點是如何確認這些費用。有觀點認為不管這些費用是否已經實際收到,都應做遞延處理并在合同有效期內進行攤銷;對于那些將合同交易費用一次性全部確認為“已賺”收入的保險人而言,這樣處理會帶來顯著不利的效果;二是關于投資合同獲得成本的遞延。IAS39及IAS18對獲得成本的定義非常狹窄,只限于“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s),何謂“增量成本”并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但是不管采取哪種處理方式,無法攤銷非增量成本的事實都會增強對合同交易費用做遞延處理的要求。
2、資產和負債不一致
關于IFRS,很重要的一點是,不同會計交易或項目遵循不同的會計標準,而且不同的國際會計準則包含的會計方法也不相同。有些保險公司被要求沿用在IFRS之前使用的保險負債會計準則,對于這些公司來說,采用的是一種混合會計政策。因此,不同的資產負債表和/或損益表項目很有可能采用不同的評估基礎,其結果具有不一致性。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壽險保單給付可以依據資產市價來確定;但依據IFRS,公司可以對這些資產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基礎。IFRS也沒有明確的給出與資產計量一致的保單負債計量機制。投資連接型產品同樣存在這些問題。這種不一致很有可能使信息利用者對所報告利潤的波動和凈資產狀況產生誤解。但目前仍然不能確定的是,到2005年是否能夠妥當地解決上述不一致性。
3、分紅業務
英國和歐洲大陸國家在分紅業務的處理過程中存在下述不確定性,即:IFRS4中的“任意分紅特性”(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ng feature)是什么?它的判別標準是什么?在那些對保單條款語言和/或法定保單分紅權力沒有明確規定的轄區,這將會帶來顯著的分歧。
三、與IFRS有關的國際精算標準
伴隨著IFRS的執行,國際精算協會(International Actuarial Association,IAA)也承接了幾個關于國際精算實務準則(International Actuarial Standards of Practice,IASP)的項目,目的在于協助全球的精算人員應對新IFRS給精算帶來的影響,以及在新IFRS下維持報告的一致性和適宜的做法。這是IAA第一次國際性準則,標志著IAA順應時展要求,在使精算職業真正成為一種全球性職業的進程中邁開了第一步。IAA在2004年11月已正式公布了7個IASP的征求意見稿,預計近期還會再公布另外4個IASP。這些IASP原則上是一種教育性的指引,一開始不會強制會員機構執行,但在將來,所有會員機構都要采用這些IASP。這些IASP的征求意見期是四個月,預計很快就會公布最終的IASP。這些IASP的主題包括:依據IFRS下報告的“精算實務”、設定投資合同的“當前估計”假設、投資合同評估的“度量方法”、最低負債測試中的“負債充足性”、“合同分類”、分紅保單的“任意分紅特性”、“內含衍生產品”、“會計政策的變更”、“披露”、“再保險”和“業務組合”等。對于受IFRS影響的轄區來說,當地的精算協會需要:審查IASP征求意見稿,并將意見反饋給IAA;評價當地現行標準和指引及其它基本法規與IASP之間的相似及沖突之處;制定執行或實施IASP的策略。精算協會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問題是,IASP對于在協會轄區以外執業的會員機構以及顧問機構會員在編報方面的影響。
四、保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二階段的進展
考慮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歐盟時間表等原因,2002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決定將國際保險會計準則的制訂分成兩個階段進行,分別稱為“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Phase I和Phase Ⅱ)。第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進行有限的、過渡性的改善,并要求保險人按照要求披露相關信息。2004年3月,IASB了IFRS4,標志著第一階段的任務基本完成。IFRS4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歐盟各國。澳大利亞等區域實行。第二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制定保險合同的會計計量及列示規則,將重點關注如何引入公允價值準則來對保險合同進行會計處理。ASB目前沒有對第二階段設置時間表,但希望在2007或2008年正式頒布并生效。同時,作為有關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建設的第一階段成果,IFRS4允許各國保險公司在大多數領域維持當地現有的會計政策,但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強制性要求。具體來說,IFRS4允許保險人繼續采用原來的會計處理方法,但不得重新變為下列做法的事項主要包括:對準備金繼續采用非折現的方法計提;在保險負債的估計中加入額外的謹慎性;在保險負債的計量中反映未來的投資額度;繼續確認遞延取得成本(DAC);允許保險分支機構采用不一樣的會計政策等。同時,IFRS4要求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要求包括:禁止將巨災準備金和平衡準備金作為負債項目在報表上列示;保險人應當對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負債必須列示再保險以前的金額,再保險資產應該單獨列示,不得與相關負債抵扣;保險人必須按照規定披露保險合同的相應信息等。仔細分析不難發現,IFRS4的許多規定都是直接針對保險負債制訂的,其他規定也多與保險負債密切相關??紤]到準備金是構成保險負債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分析IFRS4涉及準備金的強制性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影響顯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五、結論與啟示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P2WG工作組開展上述項目的同時,另一個IASB工作組也在重新考察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IAS32和IAS39(小組名稱為FIWG)。鑒于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緊密關系,FIWG與P2WG這兩個工作小組應該密切合作,并互相關注對方的工作成果。在上述IFRS議題的影響下,P2WG和FIWG這兩個小組最后提交的報告內容將會如何,值得我們期待。與此同時,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履行非壽險業務未了責任所需要的資金額度,主要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其他責任準備金等。目前,我國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核算和列示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財政部頒布施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在準備金的計提和管理方面,主要依據的是保監會2004年12月15日頒布,并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及其《細則》。該管理辦法對準備金種類、計提方法等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沒有涉及會計核算和報告問題。2006年初,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主要是在借鑒IFRS4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保險會計實務,特別是我國保險公司境外上市情況起草的。從準則的現有內容以及準則制訂者的態度來看,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與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特點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IFRS4的這一規定仍然對我國有很大啟示:一是對于那些要求作為負債項目計提巨災和平衡準備金的國家或地區而言,IFRS4的這一規定對當地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報告有很大的影響。但對于那些原本就沒有要求作為負債項目計提巨災和平衡準備金的國家或地區而言,IFRS4的這一規定就沒有什么直接影響了。我國屬于后一種情形,以前巨災準備金在我國被稱為“總準備金”,從年終結余中專門提取。但在現行的監管法規和會計法規中,都沒有對巨災準備金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從表面上看,IFRS4有關巨災準備金的禁止性規定不會直接對我國現行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數量和會計核算、報告列示產生任何影響。二是IFRS4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相關規定啟示我們,首先需要協調和明確監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關規定的具體含義,在具體測試的準備金種類。測試方法和測試后的會計處理問題上達成一致。其次,由于充足性測試的結果最終很可能影響損益,提示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對準備金計提和定價程序的管理。最后,如果充足性測試的結果是需要補提準備金,將會加大稅收準備金和會計準備金之間的差額。如何協調稅務機關監督保險公司上繳稅款以及監管機構激勵保險公司充分計提準備金、有效保持其償付能力之間的關系,將是保險實務中一件棘手的難題,需要政府各個職能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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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準則范文5
一、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差異性分析
(一)法律地位上的差異 從法律地位上而言,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基本準則屬于部門規章;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屬于規范性文件,財政部以財會字文件印發。會計準則作為法規體系,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要求企業必須執行,否則就屬于違規行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雖不是法規體系,但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具有重要影響和較強的約束力,某個國家或地區如果宣布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就應當全面地執行;如果是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就應當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方面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
(二)會計要素的差異 首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會計要素歸類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個要素。IASB在《編制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Framework)(以下簡稱Framework)中將會計要素歸類為資產、負債、收益和費損五個要素。兩種準則對收入和費用存在不同認識。我國會計準則中對收入和利得及費用和損失進行了區分,但并未對利得和損失單獨設立會計要素,而是將其包括在了利潤這一要素中。IASB則沒有對其進行區分,收益要素中包括了利得,費損要素包括了損失。其次,對利潤要素的設置不同。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將利得和損失并入會計要素,但在計算時利潤包括了利得和損失。IASB則沒有單獨設立利潤要素。在收入和費用、利得和損失的設置方面,IASB將收入和利得全部歸類為收益,將費用和損失全部歸類為費損的做法在實際的會計業務中就不能貫徹配比原則。因為收益中的利得沒有與此相配比的費用,而費損中的損失也沒有與此相配比的收入。我國雖然將收入和費用單獨歸類為一個要素,而將利得和損失全部歸入利潤要素也是不合理的,主要是在概念上的前后不一致。在對利潤要素的認識方面,我國會計準則對利潤的定義為,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并將利潤單獨設置為一個會計要素和收入與費用要素相獨立,這就造成概念的前后不一致。利潤定義包括了收入和費用,而在歸納歸納會計要素時,利潤又成為和收入、費用要素相并列的獨立要素,這樣就導致利潤表的三個要素收入、費用和利潤不存在“收入-費用=利潤”的邏輯和數量關系。我國的會計準則之所以要單列“利潤”目的是為了尊重中國的傳統,而Framework中沒有單獨的利潤要素,直接原因在于IASB將利得和損失分別歸入收益和費損,認為利潤是收益和費損的相抵之差,收益與費損的確認和計量從而也是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因而利潤要素也就無須單獨設立。
(三)準則體系內涵方面的差異 在準則體系的內涵方面,我國會計準則強調了會計要素和主要經濟業務事項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同時兼顧了會計記錄的要求;IFRS不規范會計記錄,而由企業根據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準則自行處理。會計記錄是在確認和計量基礎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運用會計科目進行賬務處理的方法,我國以前的會計制度主要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形式加以規定,其中涵蓋了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將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融為一體。新會計準則改變了這種傳統做法,明確了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構成準則體系的正文,從而實現了國際趨同;同時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了156個會計科目及其主要賬務處理,作為準則應用指南的附錄,附錄中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不再涉及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內容。企業可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涉及會計記錄,主要是規范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會計科目由企業自行設計并進行賬務處理。
(四)準則導向方面的差異 目前,國際上會計準則的制定基礎主要有兩種:一是規則導向(Rule-based),其典型代表是美國會計準則;二是原則導向(Principle-based),其典型代表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兩種導向的差異在于,原則是規則之外的概括性的準則,是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規則是規定具體全力和具體后果的準則,兩者的關系可以簡單歸納為:原則是規則的規則,是進行規則推理的權威和出發點;規則是原則針對不同情況的具體化。原則導向在判斷經濟業務是其結論比較模糊,同時也比較靈活,需要權衡不同的原則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規則在判斷事物時比較絕對,要么是,要么不是,符合條件就要按這種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否則就不能用這種處理方法和程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和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潮流,堅持“以原則導向為基礎,以規則導向為補充”,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國國情的會計理論體系。以原則導向為基礎是因為經濟業務的發展導致了規則的滯后性,要是準則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就只能用原則去加以前瞻性的概括。以規則為補充是因為我國仍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基礎比較薄弱,資本市場尚未成熟,證券市場還不完善,市場監管體系還未建立起來,因此整個大環境尚不足以支持完全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的順暢運行。同時,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普遍較低,進行專業性判斷的水平還有待提高。
(五)關聯方交易方面的差異 IASB將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均視為關聯方,所發生的交易作為關聯方交易,在財務報表中要求充分披露。這一規定不符合中國的實際,因為中國的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較多,如按國際準則規定,大部分都是關聯企業,實際上這些企業均為獨立法人,如果沒有投資等紐帶關系不構成關聯企業。因此,中國準則規定,僅同受國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關聯企業,從而限定了國家控制企業關聯方的范圍,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披露成本。
(六)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方面的差異 在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方面,國際準則對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允許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則規定此類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但是筆者認為,只要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因為客觀條件改變而發生變化,實際價值得以恢復,就應該允許轉回。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經濟信息比較充分且獲得信息的機制、管道比較健全、暢通的情況下,非流動資產的實際價值確實應該反映市場的實際情況,允許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與企業會計準則反映市場變化的目的相一致,有助于報表使用者正確判斷企業的資產狀況。不能因為少數企業將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作為調節利潤的工具而一刀切地硬性規定不予轉回。只要機制健全、信息公開透明,少數企業操縱利潤的行為完全可以通過加強監管來予以糾正、懲處。否則,有違會計報表列報的公允性。
(七)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與終止經營方面的差異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單獨規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非流動資產主要是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終止經營是指對企業的車間、分部、子公司等予以處置或將其劃分為準備出售對象。根據該準則規定,如果企業管理層準備處置該部分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就應將這部分資產從非流動資產轉出作為流動資產,停止計提折舊或者攤銷,采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銷售費用孰低計量,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銷售費用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我國根據實際情況,沒有單獨制定這一準則項目,而是在固定資產、財務報表列報等相關準則中采用其它方式處理,達到類似效果。
二、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性分析
(一)兩種準則趨同的現狀與進程概述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擴大實施范圍。新準則的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道準則趨同道路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新的會計準則體系由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以及相關的應用指南構成,首次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有機統一體系,與IFRS的整體架構趨同(IFRS由編制財務報表框架,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和解釋公報三部分構成),并為改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供了相關借鑒。新會計準則帶來了以下重大變革:“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更名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更加突出其相關性、可比性和重要性原則;注重公允價值;存貨管理辦法變革;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變革;債務重組方法變革;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變革;合并報表基本理論變革;金融工具準則變革。上述的新變革,正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產物。為了實現兩種準則的全面趨同,財政部在2009年9月2日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路線圖),向國內外廣泛征求意見。這一舉動旨在倡導會計理論和實務界全面深入地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促進IASB在會計準則重大修改中充分考慮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為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做出應有的貢獻。并根據當前國際形勢的最新變化,提出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時間安排。由于IASB計劃在2011年完成對金融工具、收入、財務報表列報等重大項目的修改,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持續全面趨同的完成時間也確定為2011年。由此可見2010年~2011年將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關鍵時期?!堵肪€圖》指出,財政部計劃2010年啟動準則體系的修訂工作,力爭2011年完成,2012年起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修訂后的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仍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指南三部分構成?;緶蕜t保持不變,具體準則將會調整補充?,F行的準則應用指南屬于具體準則的組成部分,將與相關具體準則融為一體?!镀髽I會計準則講解》將更名稱為《指南》,并調整和補充相應的內容和釋例,以便企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持續全面趨同后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11年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都將進入相對穩定時期,我國實務中如果出現超出現有準則規定范圍的交易或事項,將通過持續全面趨同機制加以解決。
(二)兩種準則趨同過程中存在的障礙分析 CAS與IFRS不斷趨同的過程中,尚存在不少困難與障礙。例如,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基礎不夠雄厚,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以及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與職業道德有待提高等。(1)缺乏IFRS推行的良好市場經濟基礎。雄厚的市場經濟是IFRS制定和施行主要基礎,符合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狀況,但對于我國來說,缺乏IFRS推行的良好市場經濟基礎,這是與發達西方國家相比,IFRS在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難以全面實施的最主要原因。例如,如果照搬IFRS相關規定,就會使得IFRS的某些規定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毫無用處,因為在我國經濟環境歷史中可能剛剛出現甚至還未出現西方國家常見的相關經濟事項。以我國會計準則為參照點,在會計準則中的某些特殊會計事項,可能在IFRS中絲毫未見,因為其同樣也不適應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現狀。所以我國會計準則不能只單純追求與IFRS趨同。加上我國跨國公司少、資本市場薄弱、國際貿易發展不成熟,使得我國會計制度變遷的“主要行動集團”力量較弱,因此,我國經濟基礎不夠牢固,對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走向趨同產生了較大的阻力。(2)法律法規存在著巨大差異。會計準則的施行與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是緊密相聯的,由于我國法律法規與西方國家相比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也就成了我國會計準則與IFRS難以走向趨同因素之一。例如,在會計準則規范重點內容方面。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現狀,使得IFRS以資產負債表為主,該表側重于預測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但我國且以利潤表為主,因為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司上市、增資配股、退市均以利潤作為判定指標,從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資產負債表信息的質量,可見我國還未提供一個完善的會計準則走向國際趨同的法律環境。(3)會計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欠缺。由于IFRS采用的“原則導向(Principle-Based)”,所以需要會計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和職業判斷力,能夠對會計事項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應采取的原則、方法、程序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與選擇。這個過程是建立在會計人員的邏輯分析能力、積累的經驗、專業知識并遵循謹慎、客觀、公正原則的基礎之上。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尤其是在復雜、不確定及變化的環境之下。目前,我國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在資產減值準備、壞賬準備、或有事項等方面為會計職業判斷提供了空間,但是由于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意識不強,導致執行結果不容樂觀。此外我國由于受產權機制的制約,會計人員與企業的經營者同屬企業管理人員,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且會計人員的工資、待遇等均由經營者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人員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勢必會做出有利于經營者的職業判斷,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對經營者來講,由于受利益驅使,往往有進行盈余管理的強烈動機。對于經營者而言,職業判斷的自由度越大,越利于進行會計操縱,其往往指使會計人員利用這種自由度肆意操縱利潤。
(三)兩種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發展分析 “趨同是進步,是方向;趨同不等于等同;趨同是一個過程;趨同是一種互動”的四項會計國際趨同的基本主張,既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及其國際趨同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又是我國堅持原則、積極趨同、參與會計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礎與平臺。我國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化發展道路上應該結合實際取長補短,首先要完善自身會計準則的制定、實施、推行與發展。其次要吸取IFRS的相關優點,并不斷進行交流、借鑒。此外我國還應以更積極主動的態度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例如對IASB的征求意見稿積極回饋,利用IASB的開放機制參加其舉辦的會議,提供觀點,派人去IASB工作等,盡可能擴大我國在IASB中的影響。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地區間的區域性會計合作,聯系與我國經濟背景相似,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共同探討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對策,并提供給IASB,以促使其能傾聽到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聲音并考慮到其特殊的經濟業務和事項,照顧到這些國家的實際利益。最后,我國應該大力發展會計教育,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盡快培養出自己的國際會計專業人員。
參考文獻:
國際財務準則范文6
【關鍵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收入
一、準則簡介
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源于客戶合同的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FASB了《Topic606-源于客戶合同的收入》。兩項準則是全球兩大最具影響力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為統一收入確認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新收入準則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一)新收入準則旨在對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采用單一、綜合的收入確認模型,以提高行業內、行業間以及不同資本市場的可比性。
(二)新收入準則闡述了主體在核算收入交易時需要遵守的五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是兩方或多方之間簽訂的可強制執行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形式上多份但實質為一份合同的,應將一組合同合并核算,新收入準則還規定了合同變更時的會計處理。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如果交付的商品或服務可以單獨使客戶受益或商品或服務在使用時需要的其他資源是客戶易于獲得的,并且企業向客戶交付商品或服務的承諾可以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區分開來,那么企業向客戶轉讓的商品或服務就是可以區分的,此時,該承諾就是一項履約義務,應單獨核算。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指企業預計因交付合同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以是可變金額,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資成分,交易價格還需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如果單項合同內識別出多項履約義務,交易價格應當基于單獨售價的比例分攤至每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第五步,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當客戶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企業針對這一項履約義務確認收入,控制權可在某一時點轉移或某一時間段內轉移,從而導致相應收入的確認??刂茩嘣谀骋粫r間段內轉移的,企業需使用恰當方法確認收入,以體現履約義務的完成進度。
二、新收入準則對通信運營商的影響分析
通信運營商均在香港和美國上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持續趨同,我國的收入準則也將隨之發生調整,所以新收入準則對運營商的收入、增值稅和成本將產生重大影響,具體分析如下:
(一)收入方面的影響
1、通信運營商常見的捆綁套餐收入確認方法
(1)公允價值法。是新收入準則確認收入的核心原則,也是現行準則允許采用的方法。與其他方法的核心區別是合同中各要素價值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占總公允價值的比例確認。
(2)剩余價值法?,F行準則允許采用,對于電信行業而言,未來新收入準則下不再適用。多要素捆綁套餐中,應先從合同總對價中扣除未提供要素的公允價值,剩余部分分配給其他要素。
(3)合同約定法。處理簡便、直觀,未來新收入準則下不再適用。先確認合同中約定了價值的要素,用交易對價減去要素的合同約定價值,剩余部分分配給其他要素。合同約定法下,收入確認與用戶感知及合同約定一致。
對于運用剩余價值法和合同約定法的運營商,在執行新收入準則時,相關基礎數據梳理和系統改造工作的工作量將非常大。
2、新收入準則對通信運營商捆綁銷售的套餐中各業務收入分配產生影響,包括:(1)寬帶、終端、通信服務等融合在一起的業務各項服務收入的分攤。(2)買手機送話費、存話費優惠購手機等捆綁套餐中的手機收入與通信服務收入的分攤。(3)語音通話、短彩信、流量、手機報等各類業務捆綁在一起銷售的套餐內各項通信服務收入的分攤。(4)積分、電子券等促銷支出被認為是單獨履約義務,或需參與收入分攤。
(二)增值稅方面的影響。營改增后,對于手機與通信服務的捆綁套餐,稅務機關規定優先按照手機價格確認應交增值稅,剩余部分按照通信服務收入計算并繳納增值稅,因此會產生稅會差異,預計新收入準則實施后稅會差異會持續擴大,可向稅務機關爭取減少上述差異的政策,但預期難度較大。
(三)成本方面的影響
1、新收入準則規定:與合同直接相關,且產生或增加了主體滿足履約義務的資源時,此類履行合同成本應當資本化。為獲取合同所增加的增量支出同時滿足下述三個條件時,必須予以資本化并攤銷:(1)必須與獲取新用戶或新合同直接相關;(2)必須是增量成本:即如果沒有獲取一個新用戶或新合同,相關成本不會發生; (3)相關成本預計可以收回:即新合同或新用戶預計帶來的收入可以彌補支出的成本。(4)上述成本如果預期攤銷期少于1年,可將其費用化。
2、按照上述規定,需要資本化的成本包括:(1)社會渠道酬金支出中為獲取新合同而支付的增量成本需要資本化。如新用戶入網當月給予商每用戶10元酬金,在此情況下,運營商獲得了一個新用戶,且屬于增量成本(如果商未成功發展用戶則無法獲取酬金),酬金預計可以收回(通常新用戶帶來的累計收入大于10元),因此滿足相關條件,需要資本化。對于新增用戶,攤銷期限應該是用戶的在網時長,可以用用戶的平均離網率進行測算。(2)量化薪酬中為獲取新合同而支付的增量成本,僅對員工發展的新用戶或新合約按件計酬的部分需要資本化。(3)SIM卡成本通常需要全部資本化。(4)寬帶裝機成本通常需要全部資本化
三、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相關準備工作
1、流程方面:梳理收入計費、營銷管理、采購、財務報告等相關流程的變化;并分析流程中需要進行的數據清理、系統升級工作要求。
2、數據方面:計算各收入、成本會計科目入賬金額時,所需的業務數據和公允價值等數據,是收入、成本分攤及會計處理的基礎。
3、IT系統方面:對執行收入分攤計算、成本歸集分攤、賬務處理等功能的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以實現新收入準則要求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