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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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建議

水污染防治建議范文1

摘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向水污染宣戰的行動綱領。文章解讀了行動計劃出臺的背景和水污染防治新機制改革創新的內容,深入削析了行動計劃在推動政府、企業、公眾各自權利與責任落實方面的轉變。最后從管理體制機制、環境法治、公眾參與和經濟政策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構建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的制度與政策創新重點,推動政府、企業和公眾形成治污合力,構建“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

關鍵詞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社會共治:水環境管理:環境治理

近日,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表明我國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環境民生的決心,也是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之后的又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美麗中國夢的重大舉措?!八畻l”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

我國水環境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九五”開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對“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進行綜合整治。“十一五”以來,有關部門大力推進污染減排,水環境保護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國水污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復合型、壓縮型水污染現象日益凸顯,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創新,破解瓶頸、擅補短板,特別是需要強化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融合和各自角色發揮。

政府在環境保護中錯位、缺位與越位現象并存,亟需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定位

一是受“環保靠政府”理念的影響,導致環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攬負擔過重,政府承擔了很多本該企業和社會承擔的責任,依賴政府的環保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治理績效不高、歷史欠賬較多;二是在現行財稅體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缺乏保護改善環境的內在動力,甚至主動犧牲環境求發展,為環境違法企業保駕護航;三是生態環境監管任務日趨繁重,基層部門監管能力嚴重滯后,管理精細化和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突出,管理效能總體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實環境保護監管職能,將企業、公眾等社會力量引入,激發其他治理主體參與,使政府真正起到統領、監管和監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內部化,作為治理主體的企業外部驅動力嚴重不足

企業既是社會財富的生產者和商品與服務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制造者,應當承擔起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環境質量的責任。當前我國水價、排污費標準太低,不能反映資源稀缺性和環境成本,不利于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引導節水和保護水環境的作用。企業所繳納的排污費嚴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費政策尚不能真正達到刺激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F行價格、財稅、金融、外貿等經濟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環境保護的要求,在促進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面的調控激勵作用不強。

社會公眾是行動者、參與者和監督者,需要強化對自身權利和責任的認識,形成正確的環境權益觀

隨著公眾的環境關注度、期待度、參與度的提升與忍耐度的降低,對鄰近地區建設項目的決策、環境質量評價、政府問責等日益關注,公眾維權意識與參與意識正在增強,公眾訴求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意愿日益強烈。但是,一方面公眾參與主要集中在末端參與,即在環境遭到污染和生態遭到破壞之后,公眾受到了污染影響才會參與到環境保護之中。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被動參與多,主動參與少,參與渠道不暢,環境訴求成本高,導致公眾訴求不能有效表達,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眾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時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眾對自身環境權利和責任沒有明確的認識,往往強調權利的實現,但主動踐行環保責任的意識弱。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公眾環境利益,切實做好環境治理,有必要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境公平正義觀和環境權益觀,讓公眾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到環境社會治理中。

“水十條”體現環境治理體系誓三個轉變”

“水十條”充分把握了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環境管理轉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環境保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將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為計劃實施的重點任務,改革創新環境保護制度體系,依法施策與市場驅動并舉,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多主體共治,通過建立長效機制釋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紅利”。特別是在以下三個方面體現了國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轉變。

從“督企”向“督政”轉變,推動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落實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要落實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改善責任,改善環境質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水十條”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樣”等階段性進展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明確責任人,公布環境質量信息,公示達標進程。在后續手段上,提出了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約談,取消榮譽稱號、資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實推動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落實。在部門責任落實方面,“水十條”在時就明確了每項措施的責任部門和參與部門,環境保護部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

從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業一公眾”多元主體社會共治模式轉變

根據國外的治理經驗,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參與是水環境治理的有效途徑。過去我們的規劃、計劃主要強調政府管理,“水十條”提出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在環境保護社會共治體系中,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形成一種有機的合作關系,政府成為環境保護的監管主體,由企業落實治污減排的法定主體責任,公眾則具有環境保護監督和實踐的雙重身份,沖破了傳統環境治理體系的束縛與水污染防治責任。環境社會共治是公眾參與的升級版,不僅強調公眾要參與到政府主導的環境保護工作中,更強調各主體自我管理和主動踐行環保責任;不僅要求信息公開,而且還規定了信息公開的追責機制、監督機制;不僅加大了信息公開的力度,更讓公眾參與監督地方政府、重點排污單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條”的出臺,讓公眾在參與水環境治理時,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實現從“末端參與”向“全過程參與”轉變。

從傳統的政府主導向政府監管與市場驅動并舉轉變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和保障,一方面應完善相關環保制度規則制定,積極轉變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由環境治理的承載主體轉向環境監管的承載主體;另一方面應努力建立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推進環境資源納入市場經濟體制之中,運用市場力量解決水污染防治問題。因此,“水十條”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一是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基本原則,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環境保護相關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制度、目標任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嚴格的水環境保護制度;二是按照創建、利用和規范市場的基本要求,從價格、財政、稅費、投融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環境市場的有效形成和順利運行,規范發展環保產業,推動經濟綠色化。

構建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的重點與方向

改善水環境質量,關鍵在行動,重點在落實,突破在機制?!八畻l”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戰的“利劍”,它是我國水環境保護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將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一項重要行動。為此,我國政府應進一步重點加強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環保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落實

一是以生態環保職能優化整合和事權合理劃分為突破口,重構水環境監測監管體系?!八畻l”提出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水污染防治職能,有序整合不同領域、部門、層次的監管力量,對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環境介質實施統一監管。按照國家考核、國家監測的原則,上收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將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設、運行、維護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級,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態等環境監測資源統籌共享力度,實現水環境監測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信息?!八畻l”還明確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二是實施地方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實施體現生態環保要求的政績考核體系,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三是加強部門協調聯動,開創“九龍”合力、系統治理的新氣象。對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抓行業管理和抓行業環?!耙粛忞p責”,加快建立健全區域流域協作機制,加強水資源消費量控制與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協調聯動。在“水十條”研究編制過程中,各部門積極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點子,有些落實到“水十條”文字中,有些已經落實到各自部門工作部署中,有些協同推進已經見到實效。地方也要借鑒國家經驗,特別要注意把握統籌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的系統思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推行“一崗雙責”,以任務的形式明確各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強化行業管理的任務要求和聯動增效。“水十條”還明確提出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交流進展、解決問題,真正實現聯動協作。

加強環境法治,依法落實企事業單位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企事業單位節水減污、風險防范、達標排放、自主監測、信息公開等法律義務,加大環境違法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力度,強化企事業單位環境刑事責任追究,明確企事業單位的水環境修復責任,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條”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業“紅黃牌”制度,秉承新《環保法》中對污染企業嚴格處罰的思路,將違法排污企業公之于眾,通過“貼牌”,確保持久曝光,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強烈震懾,對違法排污企業“齊抓共管”。三是構建環境保護信用約束機制。開展企業環境自行監測,自覺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推行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顏色評價,形成直觀有效的管控體系。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結合公布的“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加強與信貸、環保資金優先支持等相關的政策聯動,推動企事業單位環保自律機制形成。

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讓社會大眾成為水污染防治的監督者和行動參與者

一是政府完善參與平臺,構建環境信息溝通與協商平臺,充分聽取公眾、NGO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告知社會公眾治理河流名稱、采取的措施、治理進展和責任部門(人)、達標進程,引導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讓社會公眾在參與“水十條”過程中加強對環境治理的認同感和獲得感。二是以綠色消費革命推動消費端和需求側的轉變,強化公眾責任,引導公眾踐行綠色生活方式;讓公眾參與環境質量改善進程,優化社會治理方式,比如參與水環境質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清單的選擇。三是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水十條”提出公布“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 ‘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進展、飲水安全狀況、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嚴格按照“水十條”的時間和頻次要求進行信息公開,以信息公開推動監督,以監督保障落實:國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區、市)和地級及以上城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四是重點突破社會監督制度,健全舉報制度,通過有序推進有獎舉報等方式,鼓勵公眾對污染現象“隨手拍”、“隨手傳”、“隨手報”,加強對政府、企業的監督。五是提升環境輿情引導能力,合理引導公眾環境預期。

加快制定和實施配套經濟政策,促進水污染全成本內部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諸多國際經驗也表明,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能夠有效地推動水污染防治進程。因此,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政策是落實“水十條”各項任務的重要保障。這主要包括進一步調整價格政策,完善水價、排污收費征收標準和范圍,刺激節約用水和污染防治;創建環境資源市場,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以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為基礎深化排污權交易試點;大力健全節水環?!邦I跑者”制度、財稅政策、綠色金融等激勵政策,較多地采用政府采購環保服務制度、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產業形態創新,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搞活環保市場。我國各地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水環境問題千差萬別,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本地區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試,早出臺、早實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經將排污費調整到原征收標準的14~15倍,實現污染成本內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海南等地開展了“銀政投”綠色信貸計劃試點,目標總規模20億元,目前已經前期投入10億元。對下游為飲用水水源功能區、水質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糾紛的跨省界水體,可考慮開展跨省界補償試點。

結論和展望

“水十條”自始至終體現改革創新的思想,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機制的建設,創新工作思路,重構了部門聯動、落實企業責任、發揮公眾監督等水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完善稅收、價格、生態補償等經濟政策手段,推動第三方治理、環保產業等投融資機制改革,為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十條”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基礎。

水污染防治建議范文2

(一)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為防治農村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總稱,是指運用有關法律法規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時形成的各項法律制度。

(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木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現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水污染防治建議范文3

一、高度注重流域情況維護任務,實在從泉源防備水污染事情發作

(一)各縣(市、區)人民當局要依據轄區水情況功用區劃和水功用區劃要求,在知足水情況容量及水質目的的前提下,科學制訂地域財產開展規劃,確??缃绾拥赖竭_情況功用區劃和水質責任目的斷面審核要求。

(二)要按國度財產政策規則,依法強迫裁減或封閉掉隊出產才能和工藝。對轄區內存在超越國度或許省規則的水污染排放規范或首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節制目標的企業,應依法施行限日管理、限產限排或破產封閉。

(三)當水情況質量達不到水情況功用區劃和水質責任目的斷面審核要求時,可以依據總量減排的準則,對排放水污染物的單元接納限制出產、中止出產等行政辦法。

(四)嚴厲建立項目環評審批,新上項目不得打破首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節制目標。上游縣(市、區)環保部分審批能夠對下流區域水情況形成不良影響的建立項目情況影響評價文件,該當尋求下流縣(市、區)環保部分的定見。上下流縣(市、區)環保部分對該項目標情況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報市環保部分審批。關于新建項目未批先建、未經歷收私自投產的,要依法責令停建、停產。

(五)對污染嚴峻、形成跨界污染膠葛、超越首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節制目標的地域,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首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立項目情況影響評價文件。

二、樹立健全協商機制,科學防備跨界污染變亂發作

(一)上下流縣(市、區)人民當局要樹立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按期召開水利、環保等部分參與的聯席會議,互相傳遞跨界河道水質、水文、閘壩運轉、飲用水平安等狀況,商榷跨界水污染防治任務,跨縣界河道上下流縣(市、區)環保、水利部分每月互通斷面水質、水文、閘壩運轉等信息。

(二)在敏感期間和閘前水質超標時,跨縣界河道上下流縣(市、區)環保、水利部分應增強協調溝通,實時傳遞河道水質、水文、閘壩調控等狀況。水利部分要將閘壩放水方案實時奉告環保部分,環保部分對閘前水質監測,提出放水建議。在放水時期,環保部分應加密對河道水質監測,依據下泄水質狀況,實時提出應對建議。經過環保、水利溝通和協調,在確保防洪平安的前提下,科學調控閘前蓄水量和下泄流量,既防止污水在閘前堆積,又避免污水集中下泄形成水污染變亂。

三、樹立健全協作措置機制,起勁削減污染風險和損掉

(一)當上游縣(市、區)發作污染變亂或許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呈現異常時,上游縣(市、區)人民當局和情況維護、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分應立刻告訴下流縣(市、區)人民當局和情況維護、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分,并增強水質監測、閘壩調控,對有關污染源接納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等限日管理辦法,下流縣(市、區)當局應立刻組織相關部分做好防備。

(二)當下流縣(市、區)發作水質惡化或許污染事情并確認由上游來水所致時,應實時傳遞上游縣(市、區)人民當局和情況維護等相關主管部分,還要親密存眷水質轉變并實時接納有用的應對辦法,不得將污染水體向下流排放;上游縣(市、區)該當立刻接納辦法節制污染,還對排入下流的污染水體進行措置,直抵達標,并向下流縣(市、區)人民當局和情況維護主管部分實時傳遞事情查詢處置狀況。

(三)一旦發作跨界水污染變亂,上下流縣(市、區)人民當局該當依照應對突發事情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接納應急辦法,做好應急措置和查詢處置任務,還上報市當局及有關部分。上游縣(市、區)人民當局應立刻接納響應辦法,查明變亂緣由,節制污染開展,并實時向下流縣(市、區)傳遞狀況。

四、跨界污染膠葛的處置準則

水污染防治建議范文4

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發了公眾對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廣泛關注。就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而言,《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相繼出臺。但是以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實踐觀之,現狀不容樂觀。究其原因,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及相關制度不完善是主因。鑒于此,從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現狀為出發點分析我國相關立法及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借鑒英國泰晤士河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

流域跨界水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08017102

1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的影響,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顯著。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發了公眾對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廣泛關注。

太湖是我國的第三大淡水湖,位于浙江省和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臨無錫,南濱湖州,西接宜興,東臨蘇州。2007年5月29日,太湖水污染事件爆發,無錫市發生了飲用水危機。5月28日,據無錫市南泉水源廠的工人表示,從太湖引來的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于當天晚上就開始下降了,太湖無錫水域水體大面積發黑、發臭。5月29日,政府開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到六月份初,藍藻事件帶來的影響才逐漸消除。

若對2007年這起太湖流域污染事件進行深入的分析,便能看到我國對流域水資源的管理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對于我國的流域管理,相關部門仍是不能明確把握流域與區域之間的關系。在實際管理中,相關部門未能將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兩種管理模式相結合,不能很好地調動流域和區域兩方面的積極性;在立法方面,重視實體性的立法而忽視程序性立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這種現象的存在使得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長一短”,造成了實體性立法不能發揮功效的局面

為貫徹對流域水資源進行全面的保護以及對流域跨界水污染進行預防的理念,應該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立法現狀進行全面的分析以及對不完善之處進行修補,需要思考這些問題: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體系的不完善之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完善相關立法的缺陷及提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對策又有哪些?

2我國關于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

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進行分析,較為貼切的方法是以兩個不同的角度作為出發點,其一是將現階段的法律體系、制度與過去的法律體系、制度進行比較,其二是對我國現階段具體的水污染防治情況加以考察。通過這兩個角度可以較為清晰、透徹的了解立法基本現狀及其實效。

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水污染問題,1996年我國修訂實施了水污染防治法。進入21世紀后,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于水資源的保護更上一層樓。第一,立法目的和原則規定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使得其更加的鮮明;第二,從內容上看,我國不斷地完善法律體系缺陷,繼而推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環境保護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第三,從管理體制上看,相關部門根據流域的特點,提出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對我國的流域水資源進行了較具特色的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歸納而言,立法對水污染防治機制的完善起著重要的作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體系、體制的完善對水污染防治機制的進一步改革尤為重要。

雖然我國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的水污染仍較為嚴重。第一,相關管理體制仍存不合理之處,流域管理機構缺少“硬性”職權,只具備“軟實力”;第二,在法律體系層面上,我國緊缺在刑法上對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進行管理的法律條文,使得進入刑法領域的流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第三,制度的不完善較為明顯,首先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其次就是制度執行機制不完善。

歸納而言,我國較之過去的立法有“質”上的進步,但是立法上的完善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現階段立法仍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若忽視這些不完善的“點”和“面”,這些“不完善”將嚴重阻礙我國對水資源的保護。所以就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現狀而言,我國在流立法上較之20世紀90年代的立法來說的的確確是取得了驚人的進步,但是較之于水污染的現狀來看,我國立法完善的腳步仍沒有跟上水污染逐步加重的速度,以至于水污染的治理仍難以在實質上取得成效。

3我國對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在上述已略有介紹。將我國的立法現狀與相關部門的執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效率以及其他層面相結合進行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國水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處。

3.1中國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在水污染突發事件頻發的近幾年,存在一種怪現象,即我國對水污染事件責任人的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嚴重缺位。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權威統計數據表明:我國水污染突發事件呈與日俱增的勢態,但是進入司法領域的水污染事件卻很少,加上我國刑法對這一層面所涉程度較淺,導致以犯罪的名義進入司法程序的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的5名檢察官寫出了長達5萬余字的課題調研報告。他們認為:“刑法的立法現狀與我國將水當成‘重要的具有戰略意義的物質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稱?!?/p>

3.2中國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我國對水污預防和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有主次顛倒之嫌?!段覈廴痉乐巍芬幎?,水污染防治應該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然而實際情況卻與此前所提規定大相徑庭。較多水污染突發事件在水污染預防階段的人力、物力投入較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的人力、物力投入相比可謂是冰山一角。這一現象的產生仍要歸因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若是在水污染產生之前加大水污染預防的力度,如持續有效地對企業的排污進行管制與監督、真正意義上推行污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那么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出現的概率必定會大大降低。

第二,我國對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缺乏與時俱進的特點。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管理、重點水體總量控制、水污染限期治理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相對于外國而言,我國目前水環境監測網絡不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不健全,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僅限于重點水體,對于小打小鬧的企業排污并沒有嚴格的進行監督以及其他之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國需要從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現狀出發,對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

3.3中國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立法技術存在不科學之處

對于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總體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但是在立法技術上的表現來看,我國立法技術仍出于較低水平,立法技術不科學,使得水污染問題的處理以及預防的效果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與國外的立法技術進行比較不難發現我國的立法技術存在著較多不完善之處。首先是立法技術上存在著缺乏公眾參與的問題,公眾參與往往能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提高公眾參與程度能夠使得對水污染問題的解析更加透徹。第二是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質量比較低。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分別從實際情況出發實施頒布了各式各樣的地方性法規等,但是這些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不能從流域的整體性出發對流域水污染起到防治的作用,使得水污染的防治效果不佳。

4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的法律對策

通過對我國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的分析、其不足之處的論述以及對松花江事件和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的了解,得出的結論是:我國急需相應的法律對策來應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層面的缺陷,使水污染突發事件頻發這一現象得到控制。

第一,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是“有法可依”的需要。上述對刑事立法嚴重缺失為例說明,我國對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上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應該更加具體的增設跨界水污染問題產生時在承擔責任這一領域的相關法律,促進我國解決“跨界水污染問題難以進入刑事領域”的怪現象?,F階段我國以《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為核心。但是仍是停留在這一單薄的立法體系上尚不能有效的處理所有水污染防治問題。所以我國應該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現狀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這是遏制我國流域水污染惡化的一個基本對策。第二,提高立法上的主動性。《水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訂是在近幾年層出不窮的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導致飲用水危機的背景下提出的。往往水污染問題的產生能夠使得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出現,采用這種“水污染進”則“法律進”,“水污染?!眲t“法律?!钡默F象實為不合理。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立法機關在立法上應該放長眼光,既能對已經出現的跨界水污染問題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從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第三,合理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執行機制。在水污染防治中不難看到這種情況:各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忽視整體利益,在水資源保護實踐中互相推脫,不愿意承擔相應的職責。為應對此種情況,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執行機制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立法層面上對各部門給予明確的職責,充分調動各大流域管理機構的積極性,一改以往流域管理機構只被賦予“軟職能”的消極被動局面,使得這些作為派出機構的流域管理機構能夠發揮其真正的職能,從整體上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執行水平。第四,須在立法上規定:流域作為一個獨立整體的對象。其因在于分割了流域的整體性勢必會導致流域的管理出現混亂的局面,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如幾個區域之間就跨界流域水污染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能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情況,使水污染問題的及時解決遭到阻礙。為防止流域水污染進一步的加劇,我國應該采取立法的形式確定流域的整體管理,不然很難對流域的水環境狀況進行有效的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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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建議范文5

地方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通過提案、議案、討論等形式為建設美麗中國建言,為加強環境保護獻策,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提出了不少具有社會效益性、改革性和影響性的建議。

生態文明建設怎么推進?

完善規劃,量化指標,建立激勵機制

黨的十報告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提升到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五位一體的戰略高度,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總布局,為地方具體工作部署指引了方向。在各地兩會上,生態文明建設引起了代表委員的熱議。

實現美麗中國要從促進美麗地方做起。2013年,海南《政府工作報告》強調了“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力度,加快美麗海南建設步伐,堅持走特色、內涵、質量、綠色發展之路” 的發展思路。在海南省兩會上,海南省人大代表、昌江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郭祥理指出,發展重在可持續,要把生態文明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不斷鞏固海南綠色崛起的基礎。

在福建省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上,中國民主促進會福建省委員會建議,大力開展“青山、碧水、藍天、凈土”四大建設,推進以山林保護、礦山修復等為重點的青山治理工程建設;推進以重點流域保護、近海海域環境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水系治理、城鄉污水處理為重點的碧水工程建設;推進以區域一體大氣治理、污染聯防聯控為重點的藍天工程。

開展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產業轉型、綠色發展。在海南省兩會上,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健春表示,海南將積極推進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嚴格控制環境污染,引導發展生態產業,推進建設一批生態農業基地、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和生態旅游示范區。

面對霧霾應該做些什么?

快速反應,制訂預案,籌謀治本之策

近段時間,我國多地遭遇霧霾襲擊。在地方兩會上,各地代表委員紛紛建言獻策,提出各種治理大氣污染的對策。

治理霧霾需要應急措施。河北省是此次霧霾天氣影響下的“重災區”。在該省兩會上,大氣污染治理成為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話題?!霸庥鲮F霾這樣的極端天氣,政府部門有沒有快速反應,有沒有系統的應急措施和體系?”齊秀敏代表提出這樣的疑問。

她認為,河北省政府應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機制,主要內容包括3點:一是實施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同時考慮實行“區域限批”,對未完成年度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二是對揚塵污染控制實施精細化管理,提高施工企業的環境準入門檻,將施工企業在1年內未受到環境違法處罰作為在本行政區域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標條件;三是明確環保、交通等部門在相關領域的具體職責,使相關部門在處理大氣污染事件時能各司其職。

當然,治理霧霾不僅需要應急措施,更需要治本之策。來自唐山的季加宇代表從立法層面建議,應盡快制定河北省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在湖北省兩會上,來自建筑設計界的湖北省人大代表徐麗芳認為,除了客觀原因外,霧霾的產生和人們環境意識淡薄也有很大的關系。她建議,遇到如此天氣,在采取對重點工業污染源定時巡查、人工降雨等措施的同時,還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城市空氣質量達標規劃,進一步完善霧霾應急預案,對城市的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應有整體規劃,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環境經濟政策怎么完善?

多管齊下,創新機制,形成政策合力

環境經濟政策在環境保護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后,該政策應如何進一步完善?又應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

在海南省兩會上,海南省政協委員劉遠生認為,海南可考慮成立區域性碳匯交易中心,創新機制鼓勵海南企業尤其是大型高耗能、高碳放企業參與碳匯交易。

海南省政協委員、中國革命委員會海南省委員會常委、省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陳馬林建議,海南應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鋼鐵生產企業、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電鍍企業、機械制造企業、涉重金屬污染重點企業,以及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處于環境敏感區的重污染企業等實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他還建議,把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審核換發排污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條件,作為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上市環保核查的重要參考內容,作為環保評先創優的重要審查內容,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和綠色信貸參考內容。

中國革命委員會海南省委員會的提案建議,建立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基金,在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公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企業無能力支付賠償款項或暫時無法追溯到責任單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該基金。

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海南省政協委員李惠智建議,試行生態稅費制度,探索構建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并完善保障措施,同時加快推進生態補償立法工作,健全生態補償指標考核體系。

環境容量的底線在哪里?

有序開發,加快立法,確保生態安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同。然而,到底如何才能更好地處理二者的關系?

在湖北省兩會上,中國致公黨湖北省委員會提交集體提案,呼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提案稱,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該省部分大中城市及周邊地區、農業開發區,地下水污染不斷加重,防治已刻不容緩,建議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摸清“家底”。針對地下水污染物來源復雜、有機污染日益突顯、污染總體狀況不清的情況,該省應從重點地區入手,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發展趨勢。對于地下水已受到污染的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要及時開展頂部防滲、滲濾液引流,并進行地下水修復等工作,有計劃地關閉過渡性簡易或非正規生活垃圾填埋設施。

提案還建議,一方面要定期評估有關工業企業及周邊地下水的環境安全隱患,定期檢查地下水污染區域內重點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情況;另一方面要建立工業企業地下水影響分級管理體系,公布污染地下水重點工業企業名單。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湖北省濕地保護與開發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為保護好濕地,中國民主建國會湖北省委員會提出,濕地保護要早日立法。通過立法,該省可以對濕地及資源進行依法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發揮濕地的綜合效益。

水污染防治建議范文6

藍藻是藻類生物,又叫藍綠藻;在一些營養豐富的水體中,有些藍藻常于夏季大量繁殖,并在水面形成一層藍綠色而有腥臭味的浮沫,稱為“水華”。大規模的藍藻暴發,被稱為“綠潮”(和海洋發生的赤潮對應)。綠潮引起水質惡化,嚴重時耗盡水中氧氣而造成魚類死亡。更為嚴重的是,藍藻中有些種類(如微囊藻)還會產生毒素(簡稱MC),大約50%的綠潮中含有大量MC。MC除了直接對魚類、人畜產生毒害之外,也是肝癌的重要誘因。

5月29日上午,在高溫的條件下,太湖無錫流域突然大面積的藍藻暴發,無錫飲用水取水口區域的水面上漂浮著一層藍藻,以致腥臭味不止,使得市民使用的飲用水以及生活水產生了緊張。近年來,太湖藍藻是年年爆發,江浙滬三地政府多年來對太湖污染也很是重視,但是至今沒有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太湖污染仍然很嚴重,甚至是進一步惡化,這次“藍藻暴發事件”再次將流域水污染的警鐘敲響。為了經濟的發展,對自然、對環境、對水體,我們曾經忽視了很多問題,于是今天我們面臨很多亟待解決之“痛”?!拔覀儾灰^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太湖的問題,水體富營養化問題,背后的原因很多,就從法律角度來做探討,切入點也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多龍治水”法律構建帶來的尷尬。當然,“多龍治水”這一形象的說法之中也涵蓋很多個方面。概而言之,“多龍治水”的解決必然要提及到集中管理,流域管理,這兩者涉及的法律機制構建的面也很廣,其中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流域治水的權力配置問題。

在我國,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加上各種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數量并不少,就在權力配置之上,在作者看來,主要存在著兩種權力沖突,其一,區域治理和流域治理之爭,其二,各部門治理職能之爭。本文的旨意在于為流域治理的權力優化配置提出有實際參考價值的探討,首先須認清這兩種權力沖突的存在,法律制度之間的脫節。

一、流域治理與區域治理之爭

水污染控制在我國被分條分塊,按區域進行治理,并沒有真正實質上實現按流域治水,各行政區域各自為其“水政”。

目前關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边@顯而易見是一種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區域治水的體制。1996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這些修改說明了國家對水污染流域治理引起的重視,但是并沒有把流域治理放在應有的位置上,還是改變不了《水污染防治法》建立起來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區域管理體制。

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進一步確立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確立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兩者并重;統一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管理機制”。同時規定了流域管理機構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如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一章中,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跨省界的水功能區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等條款。盡管如此,《水法》的立法重點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上,而不在于水污染防治,所以這種調整對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起到的效應是有限的。

就太湖來講,整個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作為其主要職責的機構,僅有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此局名義上是由水利部和國家環??偩止补艿?,實際上只為太湖流域管理局的一個下屬單位,權威性低。即使是太湖流域管理局也僅為水利部在太湖流域等范圍內的派出機構,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內的水行政主要職責,為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能范圍很有限。

又比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是我國有關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其中第四條規定設立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小組和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協調、解決有關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但是根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淮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職能主要在于對水質、水情等的監測、咨詢、建議等,并不存在實質性的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職能。

綜上可見,水污染治理流域治理立法上在我國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按區域條塊治理仍然是水域污染治理的主要途徑,即使是由流域管理機構的設立,其法律地位并也不明確。2002年新修的訂《水法》確定了流域管理機構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基本職能。但這些職能卻沒有得到具體的法律保障,是一種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軟性”規則。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之間的沖突顯而易見。對于涉及全流域整體利益的管理法規和政策,在沒有強制性流域管理法律前提下,各區域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個體利益的考慮遠遠大于流域水資源保護的考慮,造成的后果就是行政交界處水污染難以治理。

二、部門治理職能之爭

我國現今關于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并不乏數量,從《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到各地方的水污染防治條例,以及各部門關于水污染的部門規章,形式上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構建非常完整。但其各種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存在著脫節和沖突。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條就指出我國水污染的控制體制,“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钡菦]有明確它們之間權力配置的原則,權力行使的方式,也沒有規定權力沖突規則,更沒有規定權力協調的原則。

前面也提到,《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是“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而《水法》確定的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前者將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機構,而后者將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置的,其權力主要在于本區域水污染的防治上,同時也很少考慮到與水資源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包括水資源的保護問題。于是產生了兩部門之間的職能的疊加,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水污染防治由環境保護部門主管,水資源由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分離管理體制,客觀上水資源的利用和水污染的防治是密不可分的,水環境質量的下降除去微小部分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主要還是因為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不合理。于是,這種立法的分離導致權力的疊加或者推諉,造成了水污染治理的某些真空地帶,使得污水有機可乘。以上兩個管理體制并存,由于職能劃分不明,責權關系不清,且缺乏從總體上對這兩套體制進行協調的機構,因此難以適應跨行政區水污染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會出現為了部門利益而忽視或沖擊水環境的流域統一管理問題。

無論是《水污染防治法》還是《水法》在總則中都有提到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管理的規定。除了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涉及交通、衛生、航政、市政管理、地質礦產、重要江河水資源管理部門等等,但是統管部門如何統管,分管部門如何配合,統管部門如何處理未為合理配合義務的分管部門,分管部門的管理積極性權威性從何而來,當權限出現沖突該如何處理等等并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如此權力配置不能不說是存在推諉的空間的。通俗地講,這就造成了“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的尷尬狀況。

還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條,其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但在具體管理規定中,除了在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確定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質標準時統管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外,對其他的幾個協管部門到底在水污染方面能夠管什么,完全沒有涉及。再比如水污染監測職能的規定,國家環??偩志哂腥珖原h境監測、發放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職能,而同時也規定水利部的水資源水文司也有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體納污能力的職能。矛盾是,水質監測也是整個環境質量監測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同時,國家海洋局也有“按照國家標準監測陸源污染物排?!钡穆毮埽@之間出現的權力配置的沖突究竟何以解決,法律上也并沒有將此作出規定。

可見,我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機制錯綜復雜,看似網絡完備,實則存在亟待解決的權力配置的矛盾和沖突。作為統管部門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權力之爭,作為配管部門的各相關部門與主管部門之間、其他相關協管部門之間權力的協調,這都是在水污染防治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權力配置的缺陷。

三、權力之爭的癥結

1994年爆發“淮河水污染事件”,流域水污染問題的出現并沒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而是把注意力放到了個案的解決之上,專門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目標是使淮河的水在五年之內變清,條例的有效期于是也定為五年,可是到了2004年,十年過去了,淮河被宣布成為“基本失去自凈能力”,其他流域的污染也頻頻出現。太湖藍藻也就是水污染治理的又一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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