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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護條例范文1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確定及其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優秀歷史建筑被依法確定為文物的,其保護管理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的規劃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優秀歷史建筑的日常保護管理。
本市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負有保護責任,應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經費支持。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保護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義務,對危害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行為,可以向規劃管理部門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舉報。規劃管理部門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對危害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資金,應當多渠道籌集。
市和區、縣設立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項資金,其來源是:
(一)市和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境內外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公有優秀歷史建筑轉讓、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本市設立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認定、調整及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屋土地、建筑、文物、歷史、文化、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 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確定
第八條 歷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樣式、空間格局和街區景觀較完整地體現上海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地區,可以確定為歷史文化風貌區。
第九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筑:
(一)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
(三)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國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優秀歷史建筑。
第十條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推薦歷史文化風貌區或者優秀歷史建筑。
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初步名單,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市文物管理部門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優秀歷史建筑的初步名單,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門、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前,應當將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初步名單公示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一條 經批準確定的歷史文化風貌區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設立標志。
經批準確定的優秀歷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設立標志。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的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中發現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筑的建筑,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初步確認后,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先予保護的措施,再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列為優秀歷史建筑。
第三章 歷史文化風貌區的保護
第十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市文物管理部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該地區的歷史文化風貌特色及其保護準則;
(二)該地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范圍;
(三)該地區土地使用性質的規劃控制和調整,以及建筑空間環境和景觀的保護要求;
(四)該地區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規劃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街區空間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確需建造的建筑附屬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業企業,現有妨礙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遷移。
第十七條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時,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新建對環境有污染的工業企業,現有對環境有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遷移。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其建筑容積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異地補償。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建設項目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土地的規劃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不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予以恢復或者調整。
第二十條 經批準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破壞建筑空間環境和景觀?,F有的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不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護歷史文化風貌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消防標準的,應當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消防部門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周邊建設控制范圍,經征求有關專家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在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確需建造優秀歷史建筑附屬設施的,應當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在優秀歷史建筑的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的,應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優秀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改變建筑周圍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征,不得影響優秀歷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在優秀歷史建筑的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的,應當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根據建筑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以及完好程度,分為以下四類:
(一)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內部裝飾不得改變;
(二)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三)建筑的立面和結構體系不得改變,建筑內部允許改變。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每處優秀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優秀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關的物業管理單位,明確其應當承擔的保護義務。
優秀歷史建筑轉讓、出租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有關的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對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保護狀況進行普查,并建立專門檔案。普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關的物業管理單位。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配合對建筑的普查。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在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經批準在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空調、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或者改建衛生、排水、電梯等內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設置的外部設施還應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變。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據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確需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和內部設計使用功能的,應當將方案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前應當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涉及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的,應當征得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現狀與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不一致,對建筑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提出恢復或者調整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的方案,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前應當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涉及規劃管理的,應當征得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現狀與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不一致,對建筑的保護產生嚴重影響的,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恢復或者調整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優秀歷史建筑,因保護需要恢復、調整或者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確需承租人搬遷并解除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補償安置承租人;補償安置應當高于本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優秀歷史建筑的類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補償安置的指導性標準。具體補償安置的數額,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據指導性標準和合理、適當的原則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市場租金標準的優秀歷史建筑,因保護需要恢復、調整或者改變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致使原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其租賃關系按照原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出租人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優秀歷史建筑恢復、調整或者改變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三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時對建筑進行修繕,建筑的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督促和指導。
優秀歷史建筑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并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建筑的所有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從保護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居住優秀歷史建筑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房地產市場租金標準的差額比例承擔部分修繕費用。
第三十四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及時修繕致使建筑發生損毀危險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搶救修繕或者整修。
第三十五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應當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實施。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應當將修繕的設計、施工方案事先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征得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建筑技術規范以及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技術規定。建筑的修繕無法按照建筑技術規范進行的,應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協調確定相應的修繕方案。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技術規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經征求有關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后確定。
第三十七條 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修繕工程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等檔案資料,應當由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時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三十八條 優秀歷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發生損毀危險的,建筑的所有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督促和指導,對不符合該建筑具體保護要求的措施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 依法確定的優秀歷史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須遷移、拆除或者復建優秀歷史建筑的,應當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共同提出,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遷移、拆除和復建優秀歷史建筑的,應當在實施過程中做好建筑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或者未按批準的要求,在歷史文化風貌區或者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設置、改建相關設施,擅自改變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或者從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動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該優秀歷史建筑重置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優秀歷史建筑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并可以處該優秀歷史建筑重置價一到三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并可以處該優秀歷史建筑重置價三到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不符合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以處該優秀歷史建筑重置價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報送優秀歷史建筑修繕、遷移、拆除或者復建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依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規劃管理部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確定、調整或者撤銷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或者違法批準遷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筑的;
(二)擅自批準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從事違法建設活動,或者違法批準改變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的;
(三)對有損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屬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參照本條例有關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筑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是指歷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樣式、空間格局和街區景觀較完整地體現上海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地區。經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目前已確定了44片歷史文化風貌區,其中中心城區12片27平方公里,郊區及浦東新區32片14平方公里。
長城
長城是古代中國在不同時期為抵御塞北游牧部落聯盟侵襲而修筑的規模浩大的軍事工程的統稱。長城東西綿延上萬華里,因此又稱作萬里長城?,F存的長城遺跡主要為始建于14世紀的明長城,西起嘉峪關,東至遼東虎山,全長8851.8公里,平均高6至7米、寬4至5米。長城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創造的偉大的奇跡,也是古代人民勞動藝術的結晶,是中國悠久歷史的見證。
故宮
故宮,又名紫禁城。它坐落于北京市中心,為明、清兩代的皇宮,是明代皇帝朱棣,以南京宮殿為藍本,從大江南北征調能工巧匠和役使百萬夫役,歷經20xx年(公元14071420xx年)時間建成的。平面呈長方形,南北長961米,東西寬753米,占地面積72萬多平方米。城墻環繞,周長3428米,城墻高7.9米,底部寬8.62米,上部寬6.66米,上部外側筑雉牒,內側砌宇墻。城墻四角各有一座結構精巧的角樓。城外有一條寬52米、長3800米的護城河環繞,構成完整的防衛系統。宮城辟有四門,南面有午門,為故宮正門,北有神武門(玄武門),東面東華門,西為西華門。它被世人視為中國的象征。
天壇
天壇在北京市東南部,崇文區永定門內大街東側。占地約270萬平方米,是中國現存最大的古代祭祀性建筑群。今日天安門東側的勞動人民文化宮就是當年皇帝祭祖的地方,西側的中山公園是祭祀豐收神即五谷耕地之所。
壇內主要建筑有祈年殿、皇乾殿、圜丘、皇穹宇、齋宮、無梁殿、長廊等,還有回音壁、三音石、七星石等名勝古跡。天壇集明、清建筑技藝之大成,是中國古建珍品,是世界上最大的祭天建筑群。1998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頤和園
頤和園位于北京西北郊,主要由萬壽山和昆明湖組成。早在元明時期,這里就以其優美自然的田園景色成為壯觀神州第一的著名游覽勝地。今之萬壽山,元朝名甕山,傳說有一位老人在山上掘出一裝滿寶物的石甕而得名。山前有湖名甕山泊。公元1292年(元朝至元二十九年),科學家郭守敬開挖通慧河,將昌平及西山一帶泉水匯引湖內,注入宮墻,接濟漕運,甕山泊始成為調濟京城用水的蓄水庫。由此至明,環湖先后建有多座頗具影響的寺觀,其中尤以湖西北岸的大承天護圣寺規模最巨,樓宇恢弘,漢白玉釣臺延入湖中,元朝皇帝常至此泛舟游幸,捕魚垂釣。
布達拉宮
布達拉宮位于拉薩市西北的布達拉山上,始建于公元7世紀,是藏王松贊干布為遠嫁西藏的唐朝文成公主而建。后經歷次擴建,是西藏最大的宮堡式建筑。建筑分白宮和紅宮,白宮的東大殿和日光殿分別是歷世喇嘛舉行重大宗教活動場所和寢宮。紅宮為靈塔殿和佛堂,其中高14.85米的的五世靈塔包金鑲玉,璀璨耀目。宮殿內部裝飾金碧輝煌,藏有大量珍貴文物。宮殿依山而建,現占地41公頃,主樓13層,高117米,東西長360多米,5座宮頂覆蓋鎦金銅瓦,金光燦爛,氣勢磅礴,是藏族建筑藝術的精華。 被譽為高原圣殿。
布達拉宮分為兩大部分:紅宮和白宮。居中央是紅宮,主要用于宗教事務;兩翼刷白粉的是白宮,是喇嘛生活起居和政治活動的場所。1994年12月初,布達拉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三孔
孔廟、孔府、孔林
在山東省的西南部,有一個孔姓人口占1/5的縣級市,她就是有著5000多年悠久歷史的東方圣城曲阜。千年禮樂歸東魯,萬古衣冠拜素王曲阜之所以享譽全球,是與孔子的名字緊密相連的??鬃邮鞘澜缟献顐ゴ蟮恼軐W家之一,中國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在兩千多年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儒家文化逐漸成為中國的正統文化,并影響到東亞和東南亞各國,成為整個東方文化的基石。曲阜的孔府、孔廟、孔林,統稱三孔,是中國歷代紀念孔子,推崇儒學的表征,以豐厚的文化積淀、悠久歷史、宏大規模、豐富文物珍藏,以及科學藝術價值而著稱。因其在中國歷史和世界東方文化中的顯著地位,而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被世人尊崇為世界三大圣城之一。
平遙古城
平遙古城是中國目前保存最為完整的四座古城之一。今山西省平遙縣舊稱古陶。明朝初年,為防御外族南擾,始建城墻,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零年)在舊墻垣基礎上重筑擴修,并全面包磚。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慶和萬歷各代進行過十次在的補修和修葺,更新城樓,增設敵臺??滴跛氖?公元一七零三年)因皇帝西巡路經平遙,而筑了四面大城樓,使城池更加壯觀。平遙城墻總周長6163米,墻高約12米,把面積約2.25平方公里的平遙縣城一隔為兩個風格迥異的世界。城墻以內街道、鋪面、市樓保留明清形制;城墻以外稱新城。這是一座古代與現代建筑各成一體、交相輝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明信片的主圖再現了這一風采。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2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一條就明確地提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和意義: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條例定義了計算機程序、文檔、軟件開發者、軟件著作權等軟件相關主體的身份,并完全肯定了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
在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之后,中國又逐步建立起一套全國性的法規體系,全面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并且加入了保護著作權的國際條約。由《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構成的全國性的法規體系對于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現了著作權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平衡,它不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還促進、推廣、傳播和發展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優秀的文化藝術。
2002年2月20日,修訂后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開始實施。它標志著中國軟件著作權的管理正在進一步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要求接軌。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進行著作權登記,而舊版本要求軟件權利人必須進行著作權登記。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明確了軟件登記的范圍包括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并指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為了方便權利人進行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3
自2009年國務院頒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以來,文化產業已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在我國經濟實力與國際影響力逐漸壯大的今天,如何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力,成為業界共同追求的目標。
當然,從現實駛向美好的愿景并非一路通途,人才匱乏、原創力不夠、融資難、缺少品牌號召力等各種瓶頸都在制約著文化產業向縱深發展。而對于音樂、圖書、影視、動漫等以版權為核心的行業來說,防不勝防的盜版侵權行為更是阻礙發展的一大頑疾,尤其是網絡數字技術的更新換代,讓侵權者也隨之“推陳出新”,不再依賴于街邊販賣盜版圖書和光盤,可以利用簡單的數字復制大幅侵蝕互聯網世界。低廉的成本、高額的暴利、對用戶的“免費”誘惑,使得盜版在競爭中擁有巨大的“優勢”,不斷蠶食著正版的市場空間。長此以往,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整個民族的創新力都將如千里之堤般潰于蟻穴。
面對如此形勢,國家及時采取多項有力舉措,打擊盜版的力度逐年增加。2010年10月至今,國務院開展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據悉,僅去年一年,專項行動就查辦案件32萬多件,涉案金額88.9億元,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增強了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與之相呼應的是,許多權利人也開始拿起法律的武器,向盜版宣戰。
但是,在各種維權行動和侵權案件中,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相繼暴露:一些法條的處罰力度較低,難以對侵權者實施高壓打擊;一些法條過于陳舊,無法適用新技術環境下類型多樣的侵權行為。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與時俱進地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是民心所向,勢在必行。
事實上,我國政府也正在加緊修法的步伐,目前著作權法、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和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都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值得一提的是,去年3月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法第一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其堅持開門修法的做法也開創了我國立法工作的先河。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 立法
現階段,我國的非遺保護工作已由過去單個的項目性保護逐步走向整體性保護、科學保護和依法保護的新階段。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加強科技與文化融合,利用數字化保護,逐漸成為保護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
1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狀況堪憂,急需通過數字化手段進行搶救性保護。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文化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其存續狀況不容樂觀。面對這種嚴峻的形勢,亟需采用數字化技術手段,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年邁的傳承人進行系統完整的搶救性記錄。
記錄再現和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需要應用數字化技術。過去傳統的記錄方式以文字、圖片為主,很難真實完整地記錄和再現技藝及活動的流程與全貌。采用先進的數字化影像、3D動畫、虛擬現實等技術可以逼真、有效、全面、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遺產信息,加強記錄內容的準確性、原真性、可復原性。形成數字化資源,還可以打破傳統以口傳心授為主的傳承方式的單一性和模糊性,以直觀生動的數字資源進行大規模傳授,有利于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加強非遺保護管理工作和存儲非遺資源需要應用數字化技術。此前的保護工作,尤其是普查工作聚集了大量數據和信息急需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否則難以查詢利用,更無法進行資源共享。涵蓋文稿、錄音、錄像、實物等多種介質的傳統媒介占用空間大、不易復制和攜帶,早期以陳舊媒介方式進行存儲的資料,如保存不當,很容易損壞或丟失。應用數字技術可將這些資源轉化為數據,節省空間、實現大規模存儲,增強復制和檢索應用的便捷性。
由此可見,采用數字化保護方式是深入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的必要環節,通過數字化記錄、存儲和數據庫管理,更有效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全面、整體的保護傳承與利用發展。
2 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非遺數字化保護工作開展較晚,各地雖取得一定成果,但基礎較薄弱,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1、非遺數字化保護工作大多處于信息整理和管理的初級階段,尚未建立系統完整的工作模式;2、非遺數字化保護業務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規范體系,嚴重制約了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資源的共享整合;3、現有數字化保護手段單一,不具備提供數據支撐的輔助決策能力,網絡宣傳展示渠道較少,數字化資源未得到較好展現,基于此的傳播機制和科研新模式也尚未建立;4、以普查數據庫為起點的非遺數據庫群建設缺乏基礎設施,相關IT基礎平臺、采集和加工處理專用設備有待加強建設。5、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兼具的復合型人才極度匱乏;6、對非遺數字化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尤其是標準規范等方面的界定不夠,政策面支撐力度有限。
3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相關立法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正式實行標志著我國非遺保護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的階段。此前,國務院、文化部及地方政府也出臺過不少相關的規章條令,在這些法規文件中,對于非遺數字化保護是怎樣約束和界定的呢?以下做簡要梳理:
3.1 國家級行政法中的相關規定。 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第十三條明確指出:“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边@是國家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必要性。
文化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39號):該辦法第十四條指出:“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p>
此外,2005年國辦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雖不是以國務院名義制定的行政法規,但也是以國辦名義下發、用以指導各級機構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的政策性公文,在正式法律出臺前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該意見在第三部分提出:“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p>
3.2 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目前,已有九個?。▍^、市)出臺了地方性非遺保護法規條例。
云南省在2000年頒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是我國最早出臺的一部關于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第十二條指出:“重要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實物,應當采用電子音像等先進技術長期保存?!边@在信息化還未大規模普及的二十一世紀之初提出,具有一定開創性和前瞻性。
同樣出臺較早的還有2002年頒布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第十條指出:“對于征集、搜集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應當進行系統的整理、歸檔,逐步建立信息查詢系統?!钡诙鶙l還規定:“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開設貴州省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網站和建立電子信息庫,擴大宣傳?!边@是地方性法規中第一次對建立信息化系統和宣傳性網站進行規定說明。
2005年18號文件的出臺對全國非遺保護立法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指導性作用。江蘇省(2006年)、寧夏回族自治區(2006年)、浙江?。?00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8年)均參照18號文件,制定了本省非遺保護法規條例,廣東省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行后頒布的本省保護條例,在以上地方性法規中均有對非遺數字化保護內容的規定及說明。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避風港規則 通知刪除 明知應知 主動審查義務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網絡用戶已經習慣于從網絡上獲取大量的免費資源,他們通過網絡服務商的搜索功能、鏈接服務等方式獲取他們所需的資源。此時,就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如果給著作權人過多的保護,就很可能遏制網絡技術的發展;但如果對著作權人給予較少的保護,則會使直接侵犯版權的行為在網絡上大量發生。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則,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機制?!把呕浮弊鳛槲覈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后的涉及避風港規則的第一案,也必然凸顯出它的價值所在。
一、雅虎案案情
2007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家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中國侵犯音樂著作鄰接權案,判決雅虎中國刪除鏈接并賠償21萬元。判決做出后,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方所持的觀點不同。一方認為,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雅虎中國已經斷開了唱片公司通知函中所提供的具體的侵權網絡鏈接地址,而該通知函中涉及歌手和歌曲名稱因沒有提供具體網絡鏈接地址,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應認定為無效,雅虎中國就沒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則認為,雖然唱片公司提供的通知函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但是面對數以萬計的侵權網絡鏈接,要求唱片公司提供所有的侵權鏈接地址不切實際,并且雅虎中國的音樂頻道作為向網絡用戶提供音樂服務的營利性專業網站,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侵權鏈接搜索的同時,制作了系統的搜索結果和分類模塊,應知侵權的存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對避風港規則的不同理解,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顯然有必要對避風港規則加以分析。
二、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款:通知刪除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符合避風港規則要求的書面通知函后,要立即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或者斷開的措施,并應立即通知上傳該內容的網絡用戶。如果網絡用戶發出符合避風港要求的反通知書時,網絡服務商可以恢復被刪除或者斷開的內容,并且第十四條對通知函的內容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此外,網絡服務商如果符合第二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內容侵權的,應該不受避風港規則的保護。該免責條款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
(一)對通知書具體內容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弱。法條中規定要求權利人提供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所有名稱和網絡地址,對于當今的網絡世界,每天都會有數以百萬計的網絡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如果要求權利人提供每一個網絡地址,這是不現實的。然后網絡服務商可以通過它們所擁有的技術措施來過濾侵權文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簡稱dmca)的規定,該法案并沒有對侵權通知的內容做出嚴格的硬性要求,只要求通知列舉出代表性的作品名單即可,而無須提供全部的侵權內容。dmca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值得我國借鑒。
(二)通知合格與否對于避風港規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規定,如果權利人發送的通知符合通知書內容的規定,網絡服務商立即刪除或者斷開侵權內容,就可享受避風港的免責保護。
三、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認定:“明知或者應知”的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規定是對避風港規則的限制,使得網路服務商在采取措施之后,并不必然的受到避風港規則的免責保護,一旦其具備了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也將承擔侵權責任,它是對美國“紅旗標準”的吸收與借鑒。對“明知或者應知”不作限制,就會大大增加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而減少權利人的責任;如果未作嚴格的限制,則網絡服務商將被夾在權利人和網絡用戶之間,既要積極地審查可能的侵權情形,又要顧及網絡用戶中相對服務對象的權利,因為一旦錯刪網絡服務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就有悖于避風港規則所追求的價值。
四、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我國沒有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對于其是否應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各方觀點不一。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他們不愿承擔此項義務,理由是網絡用戶數量非常龐大,并且每天傳輸的資源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要求其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從權利人,面對每天都有數以百萬計侵權發生的網絡世界,權利人的力量顯得微乎其微。在這一情況下,就需要賦予網絡服務商一定范圍內的 主動審查義務,既不過分加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也可減輕權利人的責任,從而盡可能的實現二者的利益平衡。
對于主動審查義務的適用,我國可以借鑒歐盟指令的有關規定,對于一般性的審查義務予以免除,但是對特定的審查義務負有主動審查義務。特定的審查義務指的是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下的審查義務。因為網絡服務商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審查具有可操作性,網絡服務商一方面具有技術方面的優勢,另一方面只需要在自己的網站內負有審查的義務。
五、結語
避風港規則一方面為權利人提供非常及時、簡便的救濟方式,使其無須經過訴訟就可以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又保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通過履行特定的義務,使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需承擔責任。盡管,目前避風港規則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立法的不斷完善,必將達到權利人與網路服務商之間最大化的利益平衡,從而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 梁志文. 數字著作權論—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中心[m].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
文化保護條例范文6
關鍵詞:少教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西部大開發;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約占全國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約占我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5%。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我國各民族創造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響、相互交融,增強了中華文化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不斷豐富和發展著中華文化的內涵,提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問題對于增進民族團結。實現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的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來說意義重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通過的《世界遺產公約》中將世界遺產界定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大類。后來文化遺產的概念得到進一步發展。又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建筑群、遺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根據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洧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我國自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后,2005年由國務院辦公斤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附件1《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辈⒎俏镔|文化遺產的范圍界定為: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盲;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此界定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界定大致相同,并無本質區別。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具有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的難度上要大大超過物質文化遺產。
1.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要依靠傳承人的口傳授和言傳身教。雖然物質文化遺產也具有傳承性,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傳承過程中的活態性,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與傳播過程中會與當地的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進行相互融合,從而發生變異,另一方面就是傳承人的作用,傳承人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他們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質性。這是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的而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抽象的文化思維,它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之中,所以從本質意義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不像物質文化遺產那樣是有形可感的物質。因此。所謂非物質性。并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與發展與各個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獨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傳統、民族心理、民族風俗習慣有關,充分體現了各個民族的個性和民族審美習慣。
二、西部大開發中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應有之義與重要內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文化多樣性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說。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各民族所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了特定歷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點,其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固有財富。加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能夠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有利于增進民族團結,也有利于促進中華文明的繁榮與共同發展。
我國對于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日漸重視,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有云南麗江古城和布達拉宮。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有四川黃龍、九寨溝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觀,被列入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蒙古族長調民歌。2006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8項,其中少數民族項目165項。約占全部項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其中少數民族項目248項,占全部項目的48.6%。至此,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項目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但在現代化與城市化的沖擊之下,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仍然不容樂觀。
一方面,西部大開發中。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迅速發展,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現在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都發生了變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發展的大環境遭到破壞,很多少數民族民間傳統手工藝瀕臨滅絕。例如,據資料記載,貴州民間產漆器的地區清末至解放前泛指畢節、大方、德江等10地?,F在僅大方縣還保持有漆器生產,與原來生產的地域相比貴州省蠶桑技術的保存只占加%,不僅如此,原在威寧等5個縣分布均勻的民間開采銅礦技術現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鹽、毛氈,遵義的油綢,仁懷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鐵鋤,思南的絲線,安順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樹皮布,安龍的龍溪硯,銅仁的葛布和麻布,興義的三清鐮刀等都幾乎已消失。還有沿河的土家族樂器,盤縣的雕版印刷,貴陽的雄精雕等。貴州省博物館傳統工藝課題研究組最近初步調查統計,貴州傳統工藝瀕臨失傳的項目占15.6%。已知失傳的項目約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來文化、主流文化的沖擊,很多年輕人對本民族的傳統文化缺乏興趣,使得很多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出現“人在技藝在,人走技藝失”的現象。例如,流傳于寧夏賀蘭縣的以秦腔和道情為主的皮影戲。有自己獨特的演出風
格,但因為現代化媒體及娛樂方式的沖擊,現在僅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藝,很難再看到。面臨相同境遇的還有寧夏涇源縣的回族踏腳舞,回族踏腳舞是從西域傳人中國的一種回族攻防武術。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現在同樣面臨后繼無人的尷尬局面。
三、西部大開發中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建議
1.制定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本法。我國目前涉及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有《著作權法》、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200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廣西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6年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此外,還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也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全國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現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偏低,不利于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側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的省側重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我國少數民族分布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對一些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或申報時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區的合作。因此在實踐中容易發生沖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來進行統一協調。
2.明確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政府責任。同時鼓勵民間組織參與保護。因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屬于公益性項目,因此不論是聯合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還是國務院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都明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政府的責任,但僅僅只依靠政府是不夠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少數民族又多分布在偏遠地區。各地政府經費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l臨滅絕,迫切需要保護的情形下,應當鼓勵民間力量的介入,并對在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獎勵。例如寧夏民營企業建成了“中華回鄉文化園”和“吳忠民俗展示館”等項目,采用市場運作的規則保護與發掘回族傳統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數民族非物質遺產傳承制度,加大對傳承人的鼓勵和保護制度。首先,要完善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認定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集體智慧的結晶。由特定群體共同創造完成,超越了個人智力成果的范圍。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確認便成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問題。實踐中。近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中。同一項遺產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現象不斷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員意見不一致,而造成申報失敗或遺產流失。其次,要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經費資助辦法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寧夏靈武市郝家橋鎮崔渠口村四隊的馬氏口弦被命名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示范點后,其代表傳承人馬蘭花老人已經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組,但是經費欠缺依然是困擾其發展傳承的一大問題,且由于家族式傳承的方式因受眾面狹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傳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極拳”創始人于志祥,改變了過去回族武術秘不外傳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術技藝貢獻出來并匯編成書;“湯瓶功”第6代傳人楊華祥,傾心編寫了《中國湯瓶功》等論著。還在銀川市建立了伊斯蘭湯瓶功傳授中心,對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起到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