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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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州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違規行為;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縣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較快發展。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我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縣政府決定成立*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電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及《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轄區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四、工作重點

(一)清除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危及設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構建物等。

(二)整治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為。

(三)整治收購電力器材的廢舊物資收購網點。

(四)整治擅自在桿塔上架設的其它線路和設施。

(五)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處損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行為。

五、具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相關單位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強化管理。要將該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網絡,要有人具體負責,有信息聯絡員。

(二)加大宣傳力度

各相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種途徑,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廣大群眾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電力設施的氛圍。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文2

近期,江蘇省某區人民法院對朱某訴當地供電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朱某訴訟請求。該案的勝訴為供電企業依法解決電網建設糾紛提供了有益參考。

電網建設遭遇阻撓

110kV徐楊、220kV朱清輸變電工程項目作為省、市重點工程,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經地方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許可依法開工建設。

朱某是當地村民。上述兩項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壓輸電線路恰好從朱某家的二層樓房上跨越,這引起了他的不滿。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朱某多次阻撓施工,要求供電公司停止施工,或給予其拆遷補償。供電公司工作人員主動上門解釋,朱某不予認可,遂以供電公司電網建設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訟,要求供電公司對其房屋予以拆遷。

房屋上空誰享有“產權”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圍繞線路跨房是否構成侵權、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房屋是否應當搬遷等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訴稱,依據《電力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電公司單方決定線路跨越其房屋構成侵權,應當與原告協商搬遷。被告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強行施工,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該兩條高壓輸電線路建設手續完備、合法。我國現行法規并未絕對禁止線路跨房。對于特殊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房屋時,只要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小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房屋的安全。供電公司在設計線路時,已按照法規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經實測,兩線路與原告房屋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分別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并且施工建設前,供電公司通過當地村委會給付原告一定補償,雙方已就線路跨房協商一致,原告不應反悔。

供電公司終獲勝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999年3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根據該條例制定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該細則第15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設施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房屋的安全?!?/p>

條例和細則明確了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這一原則,但同時又規定了原則的例外“特殊情況”。2000年4月5日,國家經貿委關于110kV送電線路跨越房屋問題請求的復函: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1999)的有關規定,上述“特殊情況”,是指該電力線路的建設客觀上難以避讓該房屋,并且該線路建設的規劃和計劃已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規劃。

供電公司所建110kV徐季線、2200kV朱清線,經過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了當地政府的同意,按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對照經貿委的復函,本案爭議電力線路屬于條例第20條和細則第15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原告據一般原則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擬建導線與原告房屋的距離超過電力行業最低標準,且符合環保要求,原告認為被告施工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朱某雖然擁有其房屋的所有權,但法律并未對房屋上空的權利予以規定。只有當房屋物權及房屋內的居民人身權受到損害或面臨現實危險時,可基于相鄰關系或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原告個人權利在面對他人權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時,必須體現合理的忍讓。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補償費,仍要求停止施工屬于權利濫用。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至此,這起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糾紛以供電公司的勝訴而告終。

依法建設電網,消除潛在糾紛

近年來,江蘇作為經濟大省,電網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網建設項目的實施。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電網建設相鄰權糾紛案。供電企業取得勝訴,為我們依法解決該類糾紛,提供了有益地參考。

第一,電網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合法的手續。電網建設項目要確保從立項開始、規劃、環保等每一個環節均做到合法、合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保障電力建設的依法進行,江蘇省電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議,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具體確定電網建設項目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行為規范。2008年5月1日,《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安排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該條例第10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電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電網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做到合法、合規。依法經營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礎,電力企業在電網建設施工過程中遇到相鄰糾紛時,切忌強行施工、強行通過,一方面要樹立先行協商的意識,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標準進行相應補償,補償款項應由電力企業支付當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補償后,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在施工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周圍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據當地實際環境和條件,適當采取增高桿塔、縮短檔距、減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將可能導致糾紛的各種因素降到最低。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文3

關鍵詞:電力 設施保護 供電企業

引言

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的發展動力,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公共事業,關系到各行各業的生產、工作和億萬人民的生活。由于發電、用電在同一瞬間完成,就必須要求電力系統的各個生產環節時刻處于完好的狀態,一旦遭到破壞,就不能實現讓電能造福人類、造福社會的目的。電力設施中的一個螺栓、一根塔材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維護整個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會賦予供電企業安全、可靠供電的使命,對于眾多威脅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現象,一經發現,供電公司積極派專人到現場聯系多方請求協助解決,但往往不能及時、合理得到解決,給我供電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同時,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為嚴重的威脅,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

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外力破壞

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大量建設工程相繼破土動工,在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施工、建筑的現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單位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先不與電力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違章施工、違章修建建筑物、違章植樹等,造成線路跳閘頻發。城市建設施工挖斷地下電纜造成停電的事故也在不斷增加。施工機械車輛不斷增加,車輛碰觸電桿、碰掛導線的故障也時常發生。

(二)蓄意盜竊屢禁不止

為防止因盜竊造成電力實施故障,基層供電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資金安裝防盜設施和聘請當地護線員的方法進行防范,仍經常發生設施被盜現象。主要是因為部分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盜竊慣犯常犯受利益的驅使,加上銷贓容易,致使盜竊電力設施屢禁不止,造成供電企業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嚴重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線樹矛盾日益突出

隨著各地綠化工作逐年增加,興起大面積植樹造林之勢,致使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現象十分嚴重。許多電力設施保護區新增的樹木品種以速生楊為主,這些生長速度快的樹種將在今后2-3年內直接危及線路的安全運行,形成人身和電力設施的安全隱患。在發現這些樹木種植初期,盡管供電公司已經派專人深入各鄉鎮、村莊進行宣傳、講解,說明《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條款和在線路保護區內植樹的危險隱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請示當地市政府給予協調解決,雖然市政府批示到相關部門要求給予解決,但各鄉鎮不能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索要高額賠償,致使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木無法得到控制。

(四)電力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違章建筑、隨意堆物等層出不窮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線路保護區內推土開田、修路、建房、開挖人工湖等威脅電力設施安全的活動大量增加,已經直接或間接威脅到人身、設備的安全。這些存在極大危險隱患是在線路巡視中被發現,往往是正在進行或已經完工造成安全隱患,任何施工單位或個人從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置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于不顧,仍強行野蠻施工。

(五)“三線”違規搭掛屢禁不止

部分電信、廣電單位施工時,為了降低成本,將弱電線路架設在電力線路桿塔上或自電力線路下方穿越,但無法保證與電力線路的有效安全距離,易造成強、弱電線路相互碰觸,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眾人身與財產傷害。地埋線路也存在類似現象,隨意穿越甚至封堵電力管道,給電力線路的運行維護帶來極大不便,這無異于埋設了一顆“不定時炸彈”, 無法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供電企業正常供電。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宣傳力度

供電企業應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宣傳媒體、電視廣播、宣傳展板、電力宣傳車等在人員密集及公共場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群眾守法意識,共同維護供電企業和國家利益,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和社會責任感。

(二)強化執法力度

積極與當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門取得聯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門大力支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制定并實施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以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對蓄意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并追究法律責任,減少盜竊、破壞電力設施事件的發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針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制定出保證電力建設、電力施工不受阻的相關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執行并落實行政制度和管理辦法,保證地方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確保電力設施和電力建設工程和諧、健康發展,確保電力正常供應。

(四)加強組織協調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輸配電線路的規劃建設中,要求設計、規劃單位要充分考慮輸配電線路的安全運行,尊重電力設施保護區規劃。如果需要,設計、規劃、建設、施工單位應積極并提前與我供電企業取得聯系,以書面形式說明施工建設情況,共同協商,做好預防措施。

(五)做好長遠規劃

供電企業各級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盜手段,在偏遠山區、易發生被盜地段輸配電線路、配電變壓器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同時,聘請義務護線員,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護電力設施。

三、特別重視充分依靠和發揮政府職能

(一)要堅持依靠當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發改、建設、國土、林業、安監、公安等政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設在電力主管部門(發改委),強化電力主管部門執法力度,采取多部門聯動執法,多管齊下,在規劃、審批、開工、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厲打擊違反《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違法行為。

(二)要注重收集和匯總當地、全省甚至全國近幾年因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造成的各種事故,以及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數據。推進和提高政府各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安全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促成地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為主,供電企業為輔的政企長效機制,并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執法機制,做到機構健全、措施得力、責任明確、流程規范、人員到位。

(三)對違章施工、作業、建房的行為,在送達《電力設施保護告知書》的同時,以書面的形式將違章施工的詳細情況及時報送當地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發改委),將其盡快轉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發改委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規定進行發文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文4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ㄖ陛犑?、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峨娏Ψ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ㄊ校┑碾娏芾聿块T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文5

關鍵詞:違章建筑 電力訴訟 防范對策 安全生產

中圖分類號:D92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12-147-02

在電力企業積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今天,電力安全生產形勢日益平穩向好發展,但電力安全生產過程中依然面臨著諸多復雜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其中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可以說是供電企業的一大難題。違章建筑的存在,導致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電力安全事故。

作為電力企業改制后的供電企業是不具備政府管電行政職能,也非具有行政權力的執法機關,無權強制限制違法建筑的房屋行為。而往往在處理相關因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時,有些地方法院仍將供電企業視為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常常以監管不力為由,當作供電企業承擔賠償的依據。然而,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民事責任是維護管理,電力主管部門的責任是監督管理,即行政責任,所以有些法院混淆了供電企業的民事責任和監管部門的行政責任。對此,供電企業應積極采取相關防范對策,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并避免給企業的正常經營帶來諸多麻煩和經濟損失。

1加強線路運維管理及電力施工風險管控

作為供電企業,必須結合輸電線路實際狀況及運行經驗,加強線路運維管理。一方面供電企業要動態開展線路巡視工作,密切關注違章建筑發展趨勢,滾動修編違章建筑隱患點檔案。對于巡線發現的安全隱患,供電企業須制定技改、大修計劃并落實好項目全過程管理,對一些暫無具條件進行新建、擴建、改造的電力工程,必須落實好相關反事故措施。另一方面在電力施工工程中,供電企業必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控制好施工中的安全和質量風險,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管理規定,全面開展質量、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健康等方面工作,按照工程項目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通過做好線路運維管理及電力施工風險管控工作,供電企業一方面加強了系統防范違章建筑引發的電力事故的風險能力,使安全關口進行前移,切實提高了電力設施的健康水平和施工安全管理;另一方面當面對相關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此時供電企業所需承擔的主觀過錯法律責任風險將大大減少。

2做好宣傳工作,履行告知業務

作為供電企業,應積極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爭取營造一個良好的供電環境。供電企業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微博等各類媒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活動;可結合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護電常識,不斷增強公民保護電力設施意識。

對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違章建筑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通過派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等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要求當事人簽收,對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通過所在村(居)委會見證或進行公證送達。對于那些嚴重影響供電企業生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違法者,供電企業則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請求強制執行??傊╇娖髽I首先要負起安全告知義務,盡可能地履行一些法定的書面形式告知違章業主,獲取已履行告知業務的有效證據。同時,根據國家《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供電企業應依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或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供電設施設立懸掛警示標志或圍欄,并注意在適當位置進行懸掛,所懸掛標示牌必須醒目,容易辨認,并定期進行檢查標示牌是否被偷、損壞等情況。反之,當供電企業在面對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如果沒法提供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或不能主張已履行安全告知義務的有效證據,企業將難以推脫賠償責任。

3加強協作溝通,政企合力共建和諧電力環境

電力產業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全民所有即國有基礎性公益性產業,供電企業的很多生產經營活動都滲透著政府的指導性政策調整。所以,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協作溝通,獲得政府部門的支持,是供電企業理順各方關系,化解各種糾紛,加快電力建設,構筑和諧電力的重要工作。對于違章建筑,供電企業要主動與地方政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聯動機制,緊緊依靠政府力量進一步做好電力線路保護區違章建筑清理工作。當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有違章建筑物或正在建房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供電企業應當機立斷,采取有效措施,報告當地政府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請求強制執行。同時,供電企業要加大與土地建設主管單位的溝通協調,告知并要求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4注重警示作用,提高應對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能力

供電企業應努力提高應對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能力,并注意對相關電力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搜集、分析工作,認清當前電力違章建筑類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特點。在發生相關訴訟案件時,爭取第一手掌握現場證據,包括錄像、錄音、照片、證人證言等有利證據,調查落實有無人員在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并對違章情況和所收集的資料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尋求有利證據支持。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后,供電企業應再次對違章情況以及法院的最終認定結果,以案例的形式開展企業訴訟案件警示,把警示制度作為一種常態機制,引以為戒,并能舉一反三進行整改,建立風險識別、預警、控制等各環節的管理流程,使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發生率和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點。

5積極探索并配合好電力立法機構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法規的立法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范文6

一、開展的主要工作

1.為了認真宣貫國家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不斷提高人民群眾自覺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利用區鄉電視臺、廣播電臺不定期組織開展宣傳活動。1月26日,與縣“三電“辦在城區共同組織開展了保護電力設施專題宣傳活動。在活動中制作標語橫幅6幅,發放宣傳掛圖、書籍等資料5000余份,擺放展板宣傳12張,活動吸引數千民眾踴躍參與。通過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對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性,破壞毀損電力設施的危害性,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自覺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有了進一步加強。

2.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理清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管理界面,明確了工作職責,細化了工作任務,制定落實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先后下了《電力設施保護考核評分細則》、《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三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方案》、在公司局域網上公告了《2011年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點》,《2011年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方案》和《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的通知》、制定了《農村配變技防措施方案》。同時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對下屬各單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進行了督導落實。各供電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順利接管了轄區內35KV及以上輸電線路管理職能,并分線路桿塔基確定了管護責任人,同時落實了專人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基礎資料、臺帳、信息報送等工作,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步入了規范有序的運行軌道,電力設施外力破壞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一季度,沒有發生公司資產的電力設施被盜事件,沒有發生35KV及以上線路設施的外力破壞毀損事件和大面積停電事件,凡及時發現電力線路下的違章建房均得到有效制止。

3.及時嚴肅查處電力設施遭外力破壞毀損事件。一委度共計查處電力設施遭外力破壞毀損事件7件,挽回經濟損失28050元。查處其它涉電案件3件,追回直接經濟損失1685元。有效制止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規施工作業6起。

4.認真做好電力設施保護信息報送工作。堅持按照省市公司要求,及時、準確報送電力設施保護信息資料,做到經常和各基層單位溝通協調,幫助他們及時解決信息報送疑難,具體問題,杜絕了信息防震遲報、漏報、瞞報現象。

另外,指導協助生維中心、變電集控中心完成了省公司資產安全警示標志的安裝任務。

二、存在的具體問題及對策措施

今年一季度,共發生農村用戶抽水變壓器被盜3臺,各1臺,發生車輛撞桿等交通肇事毀損電力設施事件4起,發生施工作業毀損電力設施事件2起,發生飛行滑翔傘毀損電力設施事件1起。從發生這些案事件分析來看,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1.農村變壓器的防范措施未落實到位

(1)目前屬公司資產沒有安裝防盜鎖的農村變壓器有489臺占應裝的22.94%;(2)有近300臺農村變壓器安裝在距人家戶較遠的地方,屬于特別容易遭受盜竊破壞類;(3)農村變壓器技防措施單一,僅為安裝防盜鎖,沒有比較先進的斷電報警器和防盜報警系統;(4)部分地方存在供電所片區負責人巡視檢查不到位,群眾義務看護人不落實,對農村變壓器,被盜風險分析評估、應急預案缺失等問題。

2.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事件事前控制不力。

公司多次通過局域網公告欄和下發文件通知,要求各單位認真抓好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事前控制工作;凡需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施工作業必須經市經信委審查同意,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從事作業;對公路沿線、集鎮街道和城區容易被車輛撞擊的電桿及拉線要分別采取搬遷或加固桿基、安裝防撞警示標志等措施防止遭受車輛等外力破壞事件。但個別單位卻熟視無睹,對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施工作業不監管、不制止,對容易遭受車輛撞擊的電桿拉線不采取有效技防措施,造成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事前控制工作不落實,使電力設施無法避免破壞事件。

3.個別單位和人員認識模糊,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當成附加的,多余的工作,沒有同本單位生產經營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其結果將導致安全出現“軟肋”,影響公司大安全。

針對以上具體問題,特提出如下對策措施:

1.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全民護電氛圍。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方式,廣泛宣傳電力網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不斷增強人民群眾依法用電、安全用和自覺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形成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人人負責、人人盡責”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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