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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1
農民工雖是城市建設的參與者和推進者,卻沒有城市居民的身份,缺乏城市居民的各種保障制度,屬于典型的“弱勢群體”。在農民工權益保障這一問題上,盡管國家和政府相繼頒布出臺了一些法規文件,但還遠遠不夠。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在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的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立法工作者的足夠重視,否則就容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一、我市農民工基本情況
目前,我市轄8區10縣(市),199個鄉鎮,1902個行政村,農業人口總數為510××萬人,其中農村勞動力人口數為×××萬人,富余勞動力130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的××8%,2007年實現打工收入62億元。據有關部門調查,每年在我市就業或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大約在×××萬人,隨季節性變化,進城農民工數量變化很大。一般情況下,年初就業人數在×××萬人左右,從3月份開始,人員呈逐月增加趨勢,7月至10月達到×××萬人的最高峰,隨著天氣轉冷,11月至12月呈逐月減少趨勢。從就業類別看,在建筑業、餐飲業和社會服務行業相對穩定的約×××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以打零為主的靈活就業農民工約×××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
2007年,據對××萬名進城農民工的抽樣調查顯示,進城農民工呈現“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齡低,40歲以下的青壯年人數為×××萬人,占×××;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三是勞動技能普遍較低,普工和力工×××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6%,而技工只有×××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
二、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
雖然農民工為城市發展作出很大的貢獻,但這個群體的正當權益卻屢遭侵犯,由此引發的勞資沖突等社會問題,日漸形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消極因素。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環境差,勞動保護缺乏。農民工在城市大多從事的是那些臟、累、難、險的工作,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勞動條件差,缺乏起碼的勞動保護。工傷、職業病和自然疾病對農民工的健康構成了很大威脅。
第二,工資待遇低。由于我國在制度上將農村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勞動力市場現狀的存在,農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質限制,農民工只能從事那些就業門檻較低、勞動強度大、工資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民工作為非城市居民,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等社會保險,大多數農民工則不享有,他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而且當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也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援助和保護。
第四,合同簽訂率低。一些企業為減少企業成本,通常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發生勞動糾紛后,調查取證比較困難。當遭遇工傷時,農民工往往是“責任自負”。
三、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的特點
針對農民工在培訓就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面臨的問題,為了讓農民工享受和城市勞動者一樣的平等待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國家目前還沒有保護進城農民工群體權益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我市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形式出臺了《××市城鎮基本醫療暫行辦法》、《××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暫行辦法》、《××市失業保險辦法》、《××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農民自主”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
我市建立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有效解決了政府和社會關注、農民工關心的就業培訓、醫療保險及子女入學等問題,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城鄉一體化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及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針對農民工就業難和文化素質較低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就業扶持與職業培訓制度。《××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工就業培訓和就業介紹工作的領導,在財政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工作。勞動部門、用人單位應加強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等服務。
(二)針對農民工工作、生活環境惡劣、工資待遇低等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強勞務合同的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政府部門加強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二是改善農民工生活和工作條件。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飲食或者安排宿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條件。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三是加強對農民工工作時間的管理。用人單位安排農民工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農民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四是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推行建設領域信用制度、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福利權利普遍缺失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一是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使醫療保險惠及到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更多社會群體,農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醫。三是建立了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鼓勵農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參加失業保險,繳費農民工可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適合不穩定就業農民工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社會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接軌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四)針對農民工看病就醫難和子女就學難等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醫療衛生部門對雇傭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加強公共衛生檢查。明確教育部門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積極扶持民辦農民工學校,在辦學場地、教學設備和辦公經費等方面給予幫助。
(五)規定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上述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農民工權益保障配套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
如,市勞動局制定了《××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市教育局出臺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優惠政策,市司法局出臺了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取得的社會效果
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國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效果:
一是營造了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通過以立法形式建立權益保障機制,強力推進農民工維權工作,社會各方面都逐步樹立起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二是各級政府每年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農民培訓專項經費,并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培訓,支持企業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崗前培訓。2005年至2007年培訓農民工×××萬人,2008年培訓農民工×××萬人。三是進一步加強了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不斷完善全市職業就業服務機構,由原來×××家增加到目前的×××家;市區內成立了×××個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站,2008年安排農民工就業×××萬人;加強了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2007年我市招用農民工的建筑項目×××個,招用農民工×××萬人,用工備案×××萬人,用工備案率×××。2008年全面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以上,建筑領域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2008年共累計舉辦農民工招聘洽談會×××次,提供崗位9×××個,簽訂意向性協議7×××人;積極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全市認定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家,2007年培訓農民工×××人,全市(含縣)撥付培訓補貼×××萬元。四是全市建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頒布了最低工資標準,防止了農民工工資拖欠,為農民工追討工資。2007年底,累計收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0×××萬元,累計啟動返回農民工工資保障金2,×××萬元。,2007年為×××名農民工追討工資×××萬元,2008年1-9月為×××名農民工追討工資×××萬元,五是推進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截止目前,2008年市內就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增加到×××萬人,參保率為×××;參加醫療保險人×××人。六是有效處置勞務糾紛,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2007年,立案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件,協調處理欠薪舉報案件×××件,涉及金額×××萬元。七是農民工職業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強,農民工居住條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農民工職業安全教育,共舉辦16期培訓班,培訓×××人;有關單位定期開展農民工健康教育,投入×××萬元,對持有《婚育證明》已婚婦女免費發放《服務證》;著手建設××市農民工安居社區,并在哈開發區建設了×××萬平方米的農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農民工子女教育條件。在市城區412所公辦中小校中,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有396所,占×××。2008年,計劃保障×××萬名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免收農民工子女借讀費和其他雜費,2008年上半年,免收×××人,費用達×××萬元;對600×××名困難人員給予助學金資助,費用達×××萬元。并在南崗區成立了農民工小學。
四、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的啟示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需要我們立法工作者更加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農民工權益保障立法工作應當繼續關注:
(一)探索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應當放松原有的戶籍管制,賦予公民尤其是農民工的遷徙自由??梢园凑諊H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職業來劃分職業人口和非職業人口,改變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營造農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價值觀念。
(二)完善《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建設。以《勞動法》為核心,借鑒國外經驗,加快制定各項保護保護勞工的專項法規規章,修訂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建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三)改革勞動就業制度。政府統一城鄉就業政策,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消除農民工進入城市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建立和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實行就業(執業)資格考核和認證制度;加大組織和培訓力度,提高農民工素質和職業技能。
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2
關鍵詞: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目前,我國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現行法律中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矛盾性和不公正性;現實經濟生活中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勞動時間被無限延長、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問題。
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歧視農民工的觀念比較嚴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自我維權能力較弱;農民工的法律素質有待提高等。根據這些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解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的法律和政策建議:
一、近期應從解決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1.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首先,在監察內容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一方面,應重點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點對東南沿海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其次,在監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針對當前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比較普遍的情勢,為著改善進城務工者在現實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過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向農民工一方實行“司法傾斜”,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
2.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行政、訴訟程序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尤其是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是勞動案件審理周期長。二是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標的小,通常律師不愿這類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門建構的法律援助中心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需求。四是對勞動者勞動爭議的法律服務、援助或幫助,司法行政部門經常持漠視態度。
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完善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二、遠期應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首先,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應該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夠保護更廣泛的勞動者??梢钥紤]在勞動法里面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的規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做必要的規定。其次,建議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企業工資條例》、《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應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農民工參與其中,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立法。農民工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一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使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二是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梢园岩徊糠稚鐓^學校向農民工開放或者開辦一些針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也就是提高了農民工的市場競爭能力。三是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預警制度幫助政府對分階段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類公共衛生危機事件事先有一個充分的估計,選擇最佳應對策略并作好應急準備,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身體健康。完善社會保險立法??陀^條件的限制使我們不可能馬上將農民工納入現行的適用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網絡,但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在立法中將過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實現“高福利,窄覆蓋”向“低水平,廣覆蓋”的轉變,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社會保障制度內,尤其是與現階段農民工利益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更應該是優先考慮的方向。
4.根本扭轉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政府管理部門特別是制定政策和執法監督者,首先應從自身做起,消除歧視觀念,把農民工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加快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向城市轉移的先導力量來對待,要從統籌協調城鄉關系和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政策制定和執法過程中,做到對農民工平等對待。
參考文獻:
[1]王晶.淺析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障[J].農業經濟,2009(11).
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3
一、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癥結所在
(一)農民工工資拖欠狀況的實證分析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由來已久,只不過過去一直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成為一個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企業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成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問題。國務院研究室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稱,農民工“干著最重、最苦、最臟、最累、最危險的活……穿最廉價的衣服,用最廉價的商品,吃最廉價的食物,住最廉價的房子”,卻“拿著最低的工資”。 然而,即使如此,他們的權益依然屢屢受到侵犯,他們的工資時常被拖欠、缺乏足夠的安全保護、不能享受社會保障,幾乎成為現實生活中最弱勢的群體。
依據國家統計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返鄉農民工統計監測抽樣調查報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資的返鄉農民工占返鄉農民工總數的5.8%。對于受金融危機影響而返回的農民工,因企業關停而返鄉的農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資;因企業裁員而返鄉的農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資。 結果顯示,當年返鄉農民工的工資兌現率只有94.2%,私營企業主隨意拖欠、拒付農民工工資的不公平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農民工資被拖欠,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維系出現危機。當最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都不能保障時,務工農民的其他合法權益便無從談起。如果說不勞而獲是有違社會公正的,那么本應多勞多得的人卻勞而無獲更是整個時代的悲哀。
(二)問題背后的政府缺位與失職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表面上是農民工個人的問題,實際上卻是一個深刻的社會問題。 弗雷德雷克在《國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幫助窮人的辦法取決于國內資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決于是否存在相應的政治意志把資源用來緩解貧困問題。這一論斷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資拖欠問題涉及到一個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的關鍵還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解決中,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只有看清問題背后政府的缺位與失職,才能從正面貢獻出可滋完善的建議與策略。
第一,政府監管政策的滯后阻塞了農民工的討薪之路。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源。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的代價?!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彪m有“責令改正”,但是被責令后不改正怎么辦?相關意見與處罰辦法中未做出進一步的規定,用人單位抱著僥幸心理索性不簽,導致工資糾紛發生時,由于缺乏書面合同,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往往使勞動者一方舉證困難,維權無據。
第二,嚴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務“缺位”是為農民工維權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門的作風依然存在,管理中明顯存在著“接納貢獻性”與“排斥參與性”的取向,政府保護不到位。 從現實看,政府的許多職能部門已經開始對外來農民工進行管理,但是,絕大多數管理項目的實質就是收費,還是傳統意義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與管理模式。重管理、輕服務,缺乏主動服務的公仆意識,存在嚴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務“缺位”現象。
第三,政治權益的缺失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隱害。
務工農民既缺乏相應的利益訴求渠道,又缺少相應的政治參與機會,在政治權力的競爭場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發言人和代表者,話語權微乎其微,成為游離于政治權益之外的邊緣群體。 筆者認為,農民工在現實中政治權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通。政府對務工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現狀的漠然視之,嚴重地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務工農民因此而對政府的信賴感大大降低,以至于當權益遭受侵害時,務工農民更多的選擇以私立救濟為主導;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發言人與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農民工”流于空談。
我國《勞動監察規定》明確規定了勞動監察的主體、內容、權限,如果嚴格執行,何以出現成千上萬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預見性,相對于快速發展的社會現實表現出其滯后和不適應;有的缺乏有力的懲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強,對侵犯務工農民權益的加害者的懲戒如同隔鞋撓癢,同時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鉆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時則無法可依。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解決過程中政府主導作用的發揮勢在必行。
因此,筆者認為,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解決中,應從一下幾點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實責任制,切實加強對清理拖欠工作的組織領導
1.加強政府調控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保障。國家已有明確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確牽頭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督促檢查。一方面,加強行政監控。勞動合同是所有勞動爭議解決最有效的依據,只有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才能逐漸規范用工條件和用工環境,從根本上減少拖欠工資的發生。針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行政 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強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情況的監察,在源頭上保證了農民工維權有據,討薪有門。另一方面,權責明確,合作有序。勞動部門分為勞動監察部門和具有司法職能的部門。勞動監察部門主要負責行政監督,具有司法職能的部門則主要負責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等司法職能。兩個部門相互協調合作,才能更好地發揮勞動部門的職能。
2.農民工權益易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工作為個體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維權組織,降低了自己的維權力量。首先,黨團組織、工會等正式組織在用人單位里建立基層組織的時間較晚,維權力度不夠大。其次,在農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沒有吃呢管理農民工協會等農民工自治組織。最后,對于包括各種民間組織、志愿者組織、非營利組織在內的其他社會維權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導與支持。城鎮政府應該幫助農民工建立自己的組織——工會,增加農民工與社會強勢團體的對話能力,使農民工享有國家應該賦予農民工的實際利益,將其代表納入到政府組織中去,把農民工原始的地緣和血緣群體移到正式的社會組織中來,將他們的利益表達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為記錄聯動機制:以企業為單位建立綜合性臺帳,將拖欠工資記錄與安監、質檢等記錄實現聯動,由區民工工資拖欠投訴中心對其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并報送市勞動局、市建委及相關區縣部門。
(二)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
1.具體落實《工資保證卡制度》
為了保證農民工每月能實實在在領到報酬,從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慶江北區內施工的建筑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必須在工資保證卡上登記,由農民工親筆簽字自己確認。該卡將記錄農民工在建筑單位工作后,每月領取工資的時間,工資額度等情況。由用人單位蓋章后生效。從而在制度上開通農民工工資支付綠色通道,為江北區建筑行業的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取辛苦錢保駕護航。同時,筆者建議,加大懲治力度,嚴格違紀責任,對實際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發,工資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進行5-10倍的嚴厲處罰。將該項保證卡制度作為一項硬性指標來狠抓落實。
2.工資支付墊付制度與工資支付擔保制度
工資支付墊付制度要求,建設單位(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而對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資的,由發包人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墊付勞動者工資;對違法分包、轉包或違法由他人掛名承攬工程拖欠工資的,由發包人全部墊付工資。通過責任的轉移,淡化了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有力的保證了農民工工資的落實。
(三)強化服務意識,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門聯手的形式解決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全力保障民工能夠及時得到工資。據調查,由于信息溝通不暢,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維權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訴欠薪問題,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討工資。建立“民工工資拖欠投訴中心”,該中心要在處理討薪糾紛的同時,注重教育民工維權必須采取合法途徑,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擾亂社會治安等討薪手段的違法性,讓其知道違法行為會為自己和家庭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安撫好民工情緒。
2.加大跨區域合作,建立農民工的雙向維權機制
在農民工輸出、輸入比較集中的省、市和地區,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農民工雙向維權機制。在雙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農民工戶籍所在地工會組織與用工城市工會組織聯手,隨時溝通和交流務工、用工信息,共同處理重大侵權事件,做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農民工要求發放工資,是農民工的一項基本權利。完善法律法規,才能讓農民工在維權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勞動法》及《職工權益保障條例》有關規定,被拖欠工資,民工可要求單位給付拖欠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還可要求1至3倍的賠償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給民工工資的合法企業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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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4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困境,對策
新生代農民工是我國城市建設的主力軍,在產業轉型、城市繁榮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由于長期缺乏社會的關懷,這一特殊群體往往處于社會的邊緣地帶,與社會主流文化格格不入。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急劇上升,已經發展為一種新的社會階層。大部分新生代農民工承擔的都是苦、臟、險的工作,其健康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農民工體育是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健康水平的重要路徑之一,在發展職工體育和農村體育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是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轉變的必備條件。目前新生代農民工體育權益保障幾乎處于空白狀態,新生代農民工體育權益保障研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轉型時期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1新生代農民工的特點
新生代農民工與傳統農民工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的特點。第一,受教育程度高。新生代農民工與父輩一代農民工相比,受教育程度較高,大部分接受了九年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甚至大學教育,具備了一定的文化知識。他們獲取知識信息的途徑多樣化,如電視、手機、書籍、報紙、網絡等媒體,為了解體育相關知識和掌握體育技能奠定了基礎。第二,消費觀念更加開放。傳統農民工掙錢的目的是養家糊口,除了衣食住行的日常消費以外,大部分錢都帶回農村消費。新生代農民工受城市消費的影響,其消費觀念相對比較開放,除了衣食住行方面,他們對生活品質和商品檔次的消費有一定的追求。第三,維權意識相對較強。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較高,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當他們的利益受到一定侵害時,會積極主動地尋求方式解決問題,列如沿海地區的“民工荒”和“用腳投票”正是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萌發的具體表現。第四,價值取向多元化。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期望較高,追求夢想、體驗生活是他們就業的主要動機,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擺脫“候鳥”生活,渴望定居城市,過上城里的生活,追求并實現自己的小康夢想。以上特點為新生代農民工追求健康的余暇生活方式、參與體育運動提供了可行性。
2新生代農民工參與體育鍛煉的現實困境
2.1體育權利缺失
從人權法學角度出發,體育權是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與生活相關聯的一種權利,亦即由法律保障的公民能夠參與體育健身并通過體育獲得相關權益的權利,是國家以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公民實現某種體育行為的可能性。健全的法律是新生代農民工行使自身體育權力的前提和依據,我國出臺了《體育法》、《全民健身計劃》、《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涵蓋了學校體育、競技體育、群眾體育等方方面面,但沒有涉及到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問題。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農民工體育問題做了大量的研究,呼吁國家把新生代農民工體育權利納入到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上來,但由于缺乏立法依據,效果不佳。
2.2余暇時間不足
余暇時間是保障新生代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的前提條件,是指除去工作、吃飯、睡眠、家務勞動等生活必要時間以外,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時間。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的總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保證1天休息時間。新生代農民工由于其社會地位的卑微,很難享受到國家規定的待遇。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的新生代農民工每天工作都在10小時左右,有的甚至超過了12小時,甚至連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都不能享受。新生代農民工大部分時間都用于工作,余暇時間嚴重不足,在加上長時間的工作使他們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和精力參與體育鍛煉。
2.3體育場地設施匱乏
工廠企業的體育場地設施是新生代農民工參與體育鍛煉的首選,其次是工廠企業周邊的體育場地設施,場地設施的好壞直接直接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參與體育鍛煉的積極性。根據相關調查顯示:34.2%的工廠企業沒有任何體育場地設施,9.2%的企業工廠有幾片簡陋的籃球場,10.4%的工廠企業有幾張乒乓球桌或臺球桌,只有55.4%的工廠企業擁有少量的體育器材,如籃球、足球、乒乓球拍、羽毛球拍等。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可供新生代農民工參與體育鍛煉的體育場地設施嚴重匱乏,大部分新生代農民工只能選擇免費的廣場和公園進行體育活動。盡管新生代農民工居住的周邊會有一些體育場地設施,但是也是杯水車薪,難以滿足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健身需求。
2.4體育消費能力有限
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明顯高于傳統農民工,具有容易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具備一定的體育鍛煉意識和體育消費觀念,在經濟條件容許的前提下也會注重體育和健康方面的消費。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提高,但與城市居民相比仍然是低收入人群,除了日常的生活開銷以外所剩無幾。根據《新生代農民工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我國新生代農民工平均月收入為1747.87元,是城鎮企業職工平均月收入(3046.41元)的57.4%。王曉貞等對江蘇省新生代農民工體育消費情況進行了現狀調查,結果不容樂觀,37.54%的新生代農民工每年的體育消費不足100元。消費在101―250元的占41.71%,消費在250元以上的僅占9.15%。由此可見,經濟收入水平的低下使新生代農民工在體育消費上嚴重不足。
3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健身的應對策略
3.1健全法治建設,保障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健身權利
受城鄉二元結構和戶籍制度的制約,新生代農民工很難享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各種社會制度保障,往往不能被城市居民認同,處于城市的邊緣化,容易產生自卑的負面情緒。目前政府相關部門還沒有出臺關于新生代農民工體育的政策法規。政府應該引起高度重視,把新生代農民工體育納入法制化建設的軌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新生代農民工參與體育健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政府的執法力度,建立新生代農民工體育監督機制,規定保障新生代農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樣的體育權利,列如體育健身權利、使用體育公共設施的權利、參與體育比賽的權利等等。
3.2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參與意識
新生代農民工與傳統農民工相比雖然受教育程度較高,但體育健身意識薄弱,體育參與行為不強,業余精神文化生活嚴重匱乏,主要是以看電視、打撲克、睡覺和喝酒等活動為主,很少參與體育活動。加大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宣傳力度,提高其體育參與意識和行為是開展農民工體育的重要戰略。充分利用手機、電視、網絡、報刊等現代媒體手段加大新生代農民工體育的宣傳,建立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健身科技指導信息平臺,對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體育健身知識、體育健身方法作全方位的宣傳報道??偠灾?,利用一切資源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體育參與意識,并科學合理引導新生代農民工參與體育鍛煉。其次根據新生代農民工體育需求特征,開發適合新生代農民工參與的體育項目和內容,提高新生代農民工體育需求的層次。
3.3拓寬融資渠道,加大新生代農民工體育場地設施建設
隨著我國全民健身運動的深入推廣,全民健身路徑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但仍然存在設施種類簡陋單一、總量供給不足、體育設施的分布不均衡等問題。近些年新生代農民工數量和體育需求日益膨脹,目前的體育設施總量還無法滿足新生代農民工多元化的體育需求。應積極探索新生代農民工體育設施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和模式,可以形成政府、民間、企業、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如充分利用體育彩票、企業贊助和捐贈、冠名權和廣告等形式籌集資金。政府在城市建設規劃和社區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過程中,在滿足城市居民體育健身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城市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居住地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突出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公益性、福利性、全民參與性。
3.4提升企業責任,加強新生代農民工體育文化建設
工廠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是新生代農民工謀生存的場所,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要擔當社會責任,保障新生代農民工合法的體育權益。企業應將體育活動納入企業文化建設之中,豐富新生代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的發展依賴廉價的勞動力將成為過去,企業應放棄狹隘的利益追求,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承但更多的社會責任。企業應該重視新生代農民工的體育需求,以體育宣傳冊、體育海報、體育比賽等形式大力宣傳農民工體育,邀請體育健身專家、學者定期到本單位作關于新生代農民工體育的知識講座和專題報告,與此同時,嚴格執行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增加新生代農民工的余暇時間和工資待遇,加大工廠企業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為新生代農民工創造良好的體育文化環境和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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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5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構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等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種法律制度。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遼寧省各城市在實踐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遼寧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點
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連市首批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掛牌,并同時向社會公布了這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稱和免費咨詢電話。每個工作站指派10名專職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連市內四區工作的農民工,如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隨時向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別指派工作站律師辦理。2008年以來,大連市法律援助部門辦理涉及農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農民工維權得到了切實保障。
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2006年6月,鐵嶺開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只要持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即使不是發生在鐵嶺轄區內,經市司法援助中心審查認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鐵嶺司法部門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農民工快速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2007年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對薄弱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傾斜,重點是幫助農民工打官司,取消對農民工困難標準的審查程序,在援助農民工辦理拖欠工資方面的官司的同時還增加了工傷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三方面的援助內容;2008年遼寧省朝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優先接待、優先審查、優先受理、優先辦理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工傷事故的案件;同時放寬了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的審查標準,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時報批,即時指派。
部分農民工可享受免費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農民工群體的 “沈陽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陽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正式掛牌辦公,這是全國第一家經司法局批準設立的地市級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職能是為全市經濟困難職工、農民工、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免費提供法律、政策咨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時,沈陽市總工會還聘用一些具有調處經驗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務志愿者,協助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以便為困難職工提供更好地服務。
設立農民法律援助專項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農工建工會、政府建基金”辦法,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設立500萬元專項基金,用于無力及時償還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的應急。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的辦案制度,對全市的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動態監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專用合同》,從源頭上解決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礙。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現實中農民工往往拿不出勞動關系證明,因此進入不了維權程序。又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質較低和法律意識淡薄,許多農民工因錯過時效而進入不了仲裁程序;在執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因服務于當地經濟建設的需要,出于一種保護、偏袒用人單位的傾向和心態,當農民工尤其是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當地有關部門之間往往出現推諉現象;由于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不知如何獲得法律援助。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用法律程序加以維護,從而延誤了維權期限。
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大。多數農民工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不懂得如何簽訂勞動合同,或在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往往難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單位不交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無保障,最終無法兌現工傷賠償,直接影響到維權的效果;現行勞動法、工傷保險條列等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程序復雜,大量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維權案件需經過申請工傷認定等一系列繁復程序,甚至到案件終結時,有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導致案件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使勝訴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法律援助機構尚不健全。目前,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短缺,不能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全面開展,對實際辦案人員的補貼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務人員辦案非但拿不到相應的補貼,有時還要倒貼錢,勢必影響了辦案積極性,難以保證辦案質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中職業律師偏少,且兼職多,不能適應目前法律援助發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機構數量少,分布不均勻,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法律援助部門協作機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而且各有關部門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實施的責任。在具體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存在條塊分割、資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現象,農民工為了一個案件要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之間,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增強農民工維權意識。充分利用媒體,聯合法制宣傳部門,開展法律進農村、進社區、進工廠等一系列法制宣傳活動,向農民工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援助相關知識內容,宣傳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及影響力,以強化農民工主動尋求法律援助的意識,讓他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想到運用法律援助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使制度發揮實效。
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各級政府,尤其是勞務輸入地政府要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初級階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組織,按各地實際需要解決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的現象。
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增加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要在農民工務工集中的地區建立法律援助常設機構,方便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鼓勵執業律師設立專門的農民工維權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其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監管,以確保援助案件質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編制的同時,建立專職公益律師制度,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法律診所活動,吸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助。另外,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要主動與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工商以及公、檢、法等部門溝通與合作,確保農民工權益受損問題得到迅速有效解決。
加強調查研究,總結典型案例。目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出現,因此,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解決,以實現農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效果的最優化??偨Y典型案例,推動有利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規政策的出臺。法律援助機構在做好個案維權的同時,還應通過成功辦理的案件進行宣傳,促成有關部門制定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起到幫助更多農民工的作用。
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6
[關鍵詞]:返鄉農民工 權益損失 原因分析
隨著市場機制逐步形成和傳統二元社會結構體制的松動,中國的市場化、城市化與現代化進程加快,曾經被固定在土地上的農村勞動力開始大規模進城務工,實現自身職業的轉換,成為中國市場化進程中獨特的社會經濟現象。然而長期以來由于一系列制度的安排,農民在中國更多的是一種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種職業的稱謂,身份上是農民,職業上是工人,從而出現了不被現行制度認可的具有雙重身份―亦工亦農。這種身份和職業的矛盾使他們并沒有同工業化和城市化同步,沒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和主流生活,而是演變成為一個日益被邊緣化的新弱勢群體。農民工處在城市底層勞動力市場上,在非正規勞動力市場上從事著臟、苦、累、差和技術含量低的職業,收入低且工作沒有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成為城市中的弱勢群體。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促進農民工群體盡快融入城市社會生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現實意義,本文從制度、經濟和社會三個方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制度原因分析
1.戶籍制度
195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把人口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兩類,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為推動傳統工業的起步和發展,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減輕城市壓力的背景下制定的,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把公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類,實際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身份。現在的戶籍管理制度成為城市農民工所面臨的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義務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差別與歧視的制度基礎,這一制度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雖然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一些地方的戶籍制度進行了改革,對農村人口進入城鎮的限制有所松動,但效果不明顯。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后,仍然受到戶籍制度的阻礙而無法融入城市的社會經濟組織內。農民工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而出現的一個社會群體,他們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在城市的邊緣徘徊,變成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難,城鄉勞動力市場上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
2.就業制度
農民工就業制度的歧視是發生在具有同等競爭能力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對待,或具有不同平等競爭能力的人受到同等的對待。包括在進入勞動力市場前、進入勞動力市場中以及退出勞動力市場過程中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對城市農民工的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先城后鄉控制,強制性收取管理費和用工調節費,等等。市場前就業歧視,農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職業身份,是通過進入勞動力市場獲得的,在與戶籍相連的就業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門制定了對于職業進入的種種限制,提高了農民工就業門檻和務工成本,加上農民工自身素質普遍低于城市居民,使農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屬勞動力市場上,從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為城市社會的底層。農民工在職的時候也會受到就業待遇歧視、就業培訓歧視和就業保障歧視等,“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農民工離職時,沒有失業保險金,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退休金。
3.社保制度
社會保障權是我國現代社會中社會成員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當社會成員遭遇就業、疾病、工傷和意外傷害等風險時,國家(政府)有責任為其提供物質援助及相應幫扶?,F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表現在門檻高,覆蓋率低;社保金不能實現城鄉之間的有效對接;地方“障礙”導致社保金無法在城市之間轉移。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以及工傷五大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農民工雖然實現了農轉非的職業轉變,但是,他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以目前的五大社會保險體系為例,保障農民工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是與農民工無緣,因為他們不是工人;他們也沒有失業保險,因為他們在農村有土地保障;養老保險的參保形式是“企業”加“個人”,農民工必須自己承擔全部養老保險的帳戶支持,有的地方財政狀況不好,就根本難以落實。農民工不享受這些保險待遇,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一旦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他們無權享受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不到和城鎮居民相同的低保待遇。
4.土地制度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制,但是“集體”的邊界不清,《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權未明確界定范圍,是一種模糊處理。在現實中,集體所有權有時成為虛假的空殼,農村承包權似乎發揮著所有權的作用,當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時,土地所有者難以獲得應有的權益;同時,土地制度在城鄉之間存在的嚴重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一直沒有改變:城鎮國有土地可依法相對自由交易,而農村土地在處置時要受非所有者的干預和制約。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基本虛置,農民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將補償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不予考慮,并且目前土地征用具體補償標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裁量,法律賦予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合法性和強制權,卻并未形成有效的監督,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現象,往往導致農民損失嚴重。同時,由于征地的決定權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審批權重利大,容易滋生腐敗。
二、經濟原因分析
本文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農民工外出打工在廣東地區高達52.6%,返鄉期間失業率在6個月以上的占65.3%,因此本文計算農民工的損失以一年為基準,計算農民工權益損失的工資差異和失業保險金,均以廣東省城鎮職工和廣東省失業人員為參照物。
第一,與城鎮職工對比,農民工權益損失持續增加,由2002年的1530.17元增加到2008年的2816.5元,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長。金融危機造成農民工返鄉潮,企業出現“民工荒”,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供給小于需求,因此企業以提高工資為前提吸引勞動力。
第二,與農村務農人員對比,機會成本的損失逐年增大,并將持續上升,機會成本和農民工返鄉現象成正相關關系,機會成本越高,農民工返鄉人數越多。國家實施惠農政策,加大對三農的投入,提高對農業的補貼,加上農產品的價格上升,農民的收入增加。另外,政府提供就業崗位,創業補貼,崗前培訓指導,降低了農民工尋找工作的成本,從而提高了外出勞動力的機會成本。
三、社會原因分析
1.對待城鄉發展的態度
城市對進城的農民工采取的是“經濟吸納”和“社會拒入”的雙重態度。農民工能否在城市得到身份認同,能否市民化與城市化,依托于城市現有的政策能否為他們提供最大程度利益,能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政策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農民工權益損失的原因。由于歷史發展的不可分割性和延續性,先前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又必然影響到后來的制度建設及其良性運行。人為的制定一些剝奪農民工就業權利和勞動權利的政策法規,使得農民工受到就業歧視和社會歧視,加上農民工自身與城市的文化差異背景,逐漸演變成城市邊緣一帶的人群。某些政府認為農民工的流動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無序的,組織大量人力管制外來流動人口,把農民工看成是擾亂城市管理秩序,造成社會不安的主要因素。限制性政策造成農民工受到社會歧視、經濟損失和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上海市對其用工政策確定為“先城鎮,后農村,先本市,后外地”。據不完全統計,城市限制農民工進入行業或領域最高可達60多種,一般中等城市也有40多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失公平正義這一價值取向,沒有充分發揮公共管理的職能,監管、協調缺位,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制止不力,政策偏差(尤其是財政政策)和政策機制某種程度上的失靈是導致農民工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
2.城鄉文化融合程度
從文化的適應性來看,對于農民工而言, 城市的生活方式、待人接物方式、看待事物的觀念、人際關系以及風俗習慣都有別于他們的鄉土文化習俗,這使得帶有濃厚鄉土文化氣息的農民工進入城市后會發生價值觀、生活方式以及思維方式上的沖突。但相應的由于農民工文化適應力較弱,使他們在城市生活中逐步形成了自我隔離的狀況,逐步與城市的主流社會、主流文化相疏離。人力資本存量低、從數量上看,農民工是一個巨大的群體,但農民工人力資本低是其勞動力的顯著特征。表現為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素質低。文化素質低決定了其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及抵御風險的能力弱。缺乏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了解,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職業技能低,表現為職業設計模糊、就業意向盲目、就業突進狹窄、就業行業和工種范圍窄,導致了在勞動力市場中沒有競爭優勢,只能在次級勞動力市場尋找不需要太高勞動技能的工作。由于中國農村與城市長期隔離,農民與市民之間長期缺少必要的溝通,傳統的文化觀念仍將農民歸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使得我們社會還存在輕視體力勞動者,輕視基層勞動人民的思想。
3.政府立法執法與監管不力
我國的社會預警機制還有待健全,一些相關政策總是在問題十分嚴重后才相繼出臺,這種滯后性勢必使得農民工權益遭受長期的、極大的損害。其次,政策法規實施的滯后性。目前已出臺了很多保護農民權益的相關政策規定,但從實際情形看,農民工權益保障卻有每況愈下的趨勢。其原因正如有些學者認為的那樣,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以及訴求侵犯權益制度的渠道“不具備有效性”。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特別是地方政府對私利的追求和強大的傳統文化的影響,官商結合與政府及行政人員的尋租活動使法律失去有效性。另外,《勞動法》明文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檢查,但現實中監察員的嚴重短缺已使該條文形同虛設,許多勞動侵權行為無從監控,只能依賴年關時節運動式的大檢查,而此時農民工的許多權益已經受損。
4.不完善的公眾利益訴求機制
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們具有提高工資待遇、改善工作環境、維持基本尊嚴和獲取基本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訴求渴望,有恢復國民待遇的強烈訴求。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沒有一個爭取自身權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決策中沒有話語權,他們缺乏較為暢通的利益訴求渠道。目前,我國各行各業都有工會組織,唯獨農民工這個數目龐大的社會群體沒有自己的工會組織,工會維權組織的邊緣化。農民工在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只能求助于政府,這也是出現“政府替農民工討薪”的原因之一。缺乏正規的工會組織,農民工沒有合法的權益訴求渠道,權益的訴求得不到政府、社會的重視,導致權益長期缺失而無人問津;沒有專門化的維權機構,農民工得不到維權方式的正確指導,使得個別農民工被逼無奈采取極端暴力手段,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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