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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范文1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1-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24
一、引言
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金融消費者保護是經濟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早在20世紀中后期,一些發達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如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法》等,都是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以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近年來,我國近年來發生的“海南發展銀行關閉事件”、2006年ATM跨行查詢收費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兌收費事件以及銀行收取點鈔費糾紛等事件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是我國的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部門,負有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監督管理相關金融業務活動、維護國家和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職責。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利益,是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的重要方面。同時,人民銀行在信貸、征信、銀行卡、賬戶及人民幣流通、票據等金融領域負有具體監督管理職責,這些領域又是現階段產生金融消費爭議較多的地方之一,人民銀行在這些領域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在履行其法定管理職責。
二、當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專門立法,現有法律的適用存在障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對市場經濟活動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起著一般性規范和指導作用。但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并沒有專門的立法,大量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概念、標準、原則、范圍、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甚至連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也沒有明確含義,導致難以明確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制度和標準,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困難。二是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還沒有真正納入監管立法。我國僅確立了審慎監管的原則,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標并未明確寫入法律之中。三是立法針對性不強,缺乏適用性?!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雖然明確規范了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但也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金融機構的義務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1]。
2.金融維權信息不對稱,侵權事件解決率和滿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機構在專業人才的支持下研發出了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普通消費者很難用以前在實物消費市場中積累的經驗進行分析判斷,加之金融機構通過合同安排或制度設計對告知義務履行不力,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消費和維權過程中出現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金融消費侵權事件解決率和滿意度偏低。
3.金融維權效果不隹,金融消費侵權事件發生率不斷增高
實踐中,一方面由于消費者無法提供充足的侵權證據,消費者協會等機構無法對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進行查證處理,使得消費者仍需自擔損失。另一方面部分被處理的金融消費案件雖然危害大、涉及面廣,但對受害人缺乏相應的賠償補就措施。
4.金融消費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和金融常識
金融產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風險性。金融產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產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金融常識,則極易遭受損失。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服務的復雜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即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識到,缺乏維權能力。
三、基層央行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必要性
1.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必然選擇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作為化解金融矛盾與糾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對于基層央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和改善金融市場服務的兩大法定職責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人民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在轄區內擔負著為金融機構提供統計、征信、結算、反假幣、外匯等業務服務,因此開展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具有諸多優勢。
2.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基層央行強化職能作用的需要
銀行監管分設后,基層央行出現了“重宏觀、輕微觀,重服務、輕管理”的傾向,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職。與此同時,近年來上級行對基層央行的履職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基層央行面臨的履職形勢也越來越復雜。同時,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更是基層央行實現從“有位、有為”向“有為、有位”的轉型發展需要。
3.基層央行開展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金融消費市場發展的需要
金融消費已成為社會民生的重要內容,目前在金融消費市場中供給與消費雙方維權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同時在日益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中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制不完善,基層央行開展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已成為金融消費市場發展的需要。
四、政策建議
1.借鑒國外經驗,健全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借鑒美國的《華爾街金融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經驗,建立和完善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核心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適時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鶎友胄幸鶕鲜龇ㄒ?,盡快制訂符合轄區的“實施細則”,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及其職責、權限,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同時,在這幾個大法的框架下,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機構,如總行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分行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處”、中心支行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科”,以便更好地暢通金融維權渠道。
2.建立和完善維權工作制度體系
堅持制度先行,建章立制夯實基礎。要盡早制定諸如“金融消費者投訴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約見談話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制度”等等,并共同簽訂“金融機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約”。在這些框架下,成立會員制的“金融消費者維權中心”或“金融仲機制”,同時在金融機構之間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案例報告與共享制度”。
3.建立金融維權組織體系,深入開展調查研究
(1)分級成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一是成立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人民銀行行長為副組長,相關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領導為成員的轄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二是成立人民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并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三是金融機構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多層次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力和推動力。
(2)深入調研,科學制定工作方案。為提高維權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摸查轄區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情況,組織金融機構座談、走訪企業民眾,包括消費者協會,組織開展問卷調查等,理清現階段金融消費糾紛的常發、多發領域和金融侵權的手法、方式、表現形態,了解金融市場消費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明確解決糾紛的重點和難點。
4.加強與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
由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的系統工程,單靠人民銀行自身的力量難以達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預期效果?;鶎友胄性陂_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時,要特別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監管部門的配合,從而廣泛地調動各種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5.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處理機制,提升金融維權效果
一是基層央行要整合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后臺支持等資源,理順內部投訴處理工作流程和職責,結合消費者協會的中立性和權威性,做好與金融消費者的溝通工作,幫助公眾獲得必要的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信息、知識,滿足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聯合金融機構在消費者協會內增設立金融專業委員會,提升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業水平和處理效率。三是聯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應建立專門的機構,利用同業自律組織的優勢,規范和約束金融同業的行為,主動解決金融同業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問題,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并通過窗口指導、約見談話、行政處罰等管理手段,督促金融機構規范經營。
6.建立有效的消費者金融知識普及教育機制
實踐證明,只有金融消費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識,金融消費者有維護自身利益時才能處于主動地位,這樣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才能被公眾接受[3]。因此,基層央行要主動動員起包括消費者組織,金融同業公會在內的社會力量,編制消費者教育資料、建立包括電子媒介在內的消費者教育載體,定期消費者資訊、接受消費者的信息咨詢,出版對金融消費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較金融產品特性的刊物,開展長效的金融知識教育和消費者信息宣傳,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努力實現消費者金融知識普及納入到公民基礎教育范疇。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安徽金融,2011(2).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范文2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 組織機制 模式研究
一、當前基層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機制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和對國際金融危機成因的深入認識,國家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認識日益加強,并迅速推動金融管理部門自上而下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開局。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剛剛起步,從實踐工作看,現行保護組織機制尚不能滿足基層的客觀需要。
(一)保護組織多元化,但覆蓋面不完整
從全國層面看,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呈現多元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金融管理部門,按照中央編辦賦予的職責和要求分別自上而下設立或明確專職部門,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作為協會組織,在各自領域分別履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行業治理和服務職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置金融消費糾紛。從省級以下層面看,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行業協會逐級減少,尤其到縣一級,既沒有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也沒有相應的行業協會,如何有效處理證券、保險或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金融消費者投訴成為基層的一大問題。
(二)保護職能分割化,局限性較明顯
一是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的局限性。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的組織體系較為完善,但人民銀行側重于宏觀層面和自身法定職責范圍的保護,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保護有明確職責卻缺乏相應的協作機制,而銀監部門基層力量普遍薄弱,保護領域也限定在銀行業內。二是金融行業協會的局限性。從職能上看,金融行業協會不是本來意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法律、協會章程也未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列入其中,其職能主要限于各自領域和會員范圍,履職手段主要為對會員采用自律約束和調解糾紛兩種方式,如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服務規范、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對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維護雙方的權益。三是工商管理和消費者協會的局限性。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仍有爭議外,還有兩個重要影響因素: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對金融機構沒有直接監管權,另一個是金融產品和服務具有專業性和復雜性。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省級以下層面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格局,由于國家對組織機制和職能劃分缺乏全面系統的考慮,出現了基層金融機構網點正金字塔設置與保護組織倒金字塔設置的不匹配矛盾。隨著基層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業綜合化經營趨勢的加強,迫切需要在現行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組織框架下,在省級以下層面構建一個相對獨立并覆蓋銀、證、保金融機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機制,為金融消費提供綜合性的服務保障。
二、人民銀行構建統一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機制的前期探索
人民銀行是金融業的宏觀管理部門,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職責,具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綜合保障的專業能力和協調能力;同時人民銀行的組織體系覆蓋全國所有地市及絕大部分縣(市),具有在全國范圍內履行職責的能力。就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而言,人民銀行部分分支機構為主動承擔起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功能,對如何克服現行組織機制不足、最大發揮人民銀行組織協調作用方面作了積極探索,受到了金融消費者的好評。目前已探索的組織機制模式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人民銀行內設保護中心(委員會)模式
如廣州分行及轄內各分支機構設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西安分行及轄內各分支機構設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委員會等。該中心(委員會)作為人民銀行內設機構存在,人員組成通常由行長或分管副行長任中心主任,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由于目前《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中未規定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組織、協調作用,也沒有明確人民銀行作為統一受理并解決銀、證、保等金融消費糾紛的職權機構。在缺乏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該中心(委員會)只能按照《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在省級以下有效發揮組織、協調整個金融系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職能。
(二)人民銀行主管的行業協會模式
如廣東梅州、江門、惠州,遼寧鐵嶺等。協會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置的,名稱采用“某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主管單位為人民銀行,發起單位有的主要為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廣東梅州、江門、惠州等),有的為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消保委、保險行業協會(遼寧鐵嶺);會員單位主要為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協會為非營利性,實行會員制度。其主要宗旨包括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增進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等。這種協會模式雖然較之單一的銀、證、保行業協會,涉及領域擴大、組織協調功能加強,其自律約束和調解糾紛范圍可以覆蓋銀、證、保全部金融機構。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獨立性的問題。其發起單位或會員單位主要為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協會運轉的主要經費來源于各會員交納的會費,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工作中,尤其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過程中如何保持獨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值得進一步觀察;二是適用范圍的問題。由于縣一級證券、保險行業協會缺失,僅有的銀行業協會人員較少,很難發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功能,因此“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比較適用于縣一級。對于地市級,行業協會主要有銀行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兩家,人員、經費各方面相對較好,在一定程度上也發揮著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作用,如再單獨成立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參加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在職能的重復性方面和協調與其他行業協會的關系方面會面臨成本增加的問題。
(三)消保委分會、人民銀行參與模式
如河北廊坊等。分會主要采用“某市金融消費者分會”名稱,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分支機構,業務上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實行理事單位制度,由銀、證、保金融機構任分會理事。分會宗旨主要是:保護轄區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維護轄區金融穩定。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義務以及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等由人民銀行另行規定。這種模式,一方面金融機構為分會的理事,在解決糾紛過程中也存在獨立性問題;另一方面,作為消保委的分會,消保委在職能方面的固有缺陷仍需要解決,同時人民銀行參與銀、證、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據。
(四)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
如浙江嘉善等。在人民銀行推動下,地方政府直接發文成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并將保護中心設在人民銀行。中心負責受理全轄金融消費者申訴,指導金融消費者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監督評價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情況,披露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普及活動等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各項工作。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蔽覀冋J為該中心是地方政府為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職責,解決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部門缺位問題而設立的臨時機構,代表政府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職責。從法律地位而言,臨時機構由于沒有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因而不是行政主體,不能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但對于其能否履行調解方面的職責,我們認為政府可以,一方面中心履行調解職能,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精神,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履行“監督”職能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調解也并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從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的達成看,以爭議雙方自愿為主,并未運用行政權力,即使是達成的調解協議也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因此,該模式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可以代表政府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職能,也可進行糾紛的調解。
(五)政府成立領導小組下設中心模式
如江西新余、遼寧撫順、浙江龍游等。政府發文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人民銀行行長為副組長,工商、宣傳、發改、法院、公安等政府部門和各銀、證、保金融機構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同時,在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確立人民銀行在縣域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組織、協調作用。該模式與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有相同點,即借政府之力,形成工作合力。但該模式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即政府成立的協調議事和臨時機構為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可以代表政府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但在人民銀行設立的保護中心是作為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存在,其能否代表政府全面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值得商榷。
從以上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在當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組織框架下,從全面履行覆蓋銀、證、保整個金融系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的角度考慮,如果把“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作為市、縣兩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導模式,則能夠較好解決組織機構不完整、保護職能分割等問題,形成一個銀、證、保金融機構全覆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機制。同時考慮到在縣一級缺失行業協會的實際,可以通過推廣人民銀行主管的行業協會模式作為其輔助,加強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但是,在以“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為主導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基層薄弱、基層人民銀行尤其是縣級人民銀行在承擔職能的同時存在人員力量不足的實際等問題依然存在,需要各項配套制度的建立。
三、英國、臺灣金融消費者保護經驗借鑒
考察其他地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英國、臺灣均采用了獨立統一、覆蓋全面、專業高效的組織機制模式。英國出臺《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了“英國金融申訴專員服務公司(FOS)”,提供覆蓋全部金融業的“一站式”投訴處理服務,以獨立性、可獲性、效率、公平合理為總指導原則,力求公平、合理、快捷和非正式地對金融消費糾紛進行裁決處理。臺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并于2012年1月2日依法運作臺灣“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FOI)”,成為覆蓋所有部門的單一金融糾紛調解機制。 經過比較,兩地制度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機構運行的獨立性。英國FOS、臺灣FOI均以獨立于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第三方角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英國FOS是政府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向金融管理服務監管局(FSA)負責(2013年4月1日后對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公司設有非執行董事會,其董事具有獨立性,一旦任命,FSA不能以任何與解決投訴事宜有關的理由罷免董事。董事會任命申訴專員,申訴專員的獨立性非常強,具有針對金融消費爭議作出最終裁決的權力,FSA、財政部、FOS董事會均不能試圖影響、干預申訴專員就具體投訴案件作出判斷。臺灣FOI由政府100%捐助成立,獨立于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董事會是FOI的最高決策中心,由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共九人組成;董事及監察人成員都是學者專家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
二是覆蓋服務的全面性。兩者均為單一制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避免了消費者因為不同的金融消費項目而找不到對應的投訴機構。英國FOS主要受理三大類投訴,包括了消費者與FSA所監管金融機構發生的爭議;消費者與自愿接受FOS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發生的爭議;與消費者信用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有關消費者信用貸款的爭議,具體為消費者與銀行、建筑協會、信貸協會、股票經紀人、壽險公司等之間發生的16類投訴。臺灣FOI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接受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發生民事爭議。消費者在向服務提供者申訴不能得到滿意的響應的時候,可以向FOI申請評議。臺灣FOI除了調解糾紛外的同時承擔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的職能。
三是調處糾紛的高效性。兩者均建立了專業化的團隊,采用了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保證了投訴的高效處置。英國FOS分為聯絡團隊、裁決員、申訴專員三級:FOS收到消費者投訴后,聯絡團隊進行初步處理,開展管轄權審查;也可以對一些簡單糾紛進行處理,無法處理的糾紛移交案件處理團隊。裁決員受到聯絡員團隊消費者顧問移交的不能解決的案件后,根據案件居間調解并提出非正式的解決建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時,就案件作出評估意見,確定賠償金額,雙方當事人均接受時,投訴處理完畢。否則,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將案件移交申訴專員作出最終裁定。案件提交給申訴專員處理時,申訴專員對投訴案件做出獨立復核,根據需要開展調查,作出最終裁定。裁定對于被投訴金融機構自動生效,消費者拒絕接受最終裁定時,可以向法院另行。臺灣FOI分為“試行調處”、“評議委員評議”兩級:FOI收到投訴后,會先請爭議雙方當事人來溝通,“試行調處”,如果不能調處成功,才由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的評議委員,就雙方的主張,進行“書面評議”。FOI做成的評議結果于一定額度下約束金融機構,但不對消費者產生拘束力,金融消費者若不接受評議結果,仍可自行向法院等機構訴訟。但評議書經送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申訴、申請評議。
英國FOS、臺灣FOI這種獨立統一、覆蓋全面、專業高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機制具有以下優點:一是機構的獨立性、糾紛調處的有效性和專業化團隊的建立,實現了機制的公平、平等、合理、專業性,給消費者以信心;二是機構的統一性、覆蓋金融服務的全面性,有利于與為監管部門提供客觀有效的信息,有助于及時發現業界的共性問題。英國FOS、臺灣FOI模式既為我們倡導在省級以下層面通過“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機制提供了經驗依據,也為我們進一步完善保護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四、健全“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配套制度的對策建議
借鑒英國FOS、臺灣FOI的經驗,我國“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配套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制度
英國FOS、臺灣FOI的運作前提是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因此,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至關重要。首先,地方政府應出臺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引或辦法,搭建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框架,明確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引導,防止金融消費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完善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的相關制度,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糾紛處理流程和操作標準,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建立與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間協調機制
英國FOS、臺灣FOI在運作過程中與監管機構、司法都有著業務上的緊密合作。因此,我國的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人民銀行具體牽頭,銀監、工商、司法、行業協會等共同參與的協作管理機制,加強相互間的協調和合作,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效率。
(三)探索建立糾紛調解專家委員會
根據基層人民銀行人員不足的實際,借鑒英國FOS、臺灣FOI建立專業化團隊的經驗,探索成立由政府、金融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代表、專業律師、金融機構代表共同參加的專家委員會,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試行調處不成功時,從專家庫中抽調專家,就雙方的主張,進行進一步調解。
(四)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
臺灣FOI除了調解糾紛外的另一個主要任務就是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因此,我國的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應充分利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代表政府的優勢,會同有關部門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納入公務員學法考試的范圍。通過團組織活動,加強對青少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農村金融知識宣講隊,深入基層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每年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特殊時點,組織開展富有特色的主題宣傳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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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范文3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是銀監會秉承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服務至上、堅持社會責任的消費者保護工作宗旨的體現,也是銀監會將滿足消費者合理訴求,作為行為監管的目標和準則的具體體現。以成立專業部門為契機,銀監會將繼續致力于強化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通過開展金融教育提升消費者的金融素質;通過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升全社會對銀行業產品和服務的了解與認知;通過快捷規范的糾紛調解機制,有效化解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矛盾糾紛;通過強有力的監管措施,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理訴求得到維護和主張,在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和消費者之間架起橋梁,實現共贏。
職責所引 趨勢所向
全面維護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可推卸的社會義務,也是銀監會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銀監會履行銀行監管職責的具體體現,也是遵循國際銀行業監管改革趨勢的舉措,是各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共識。
從國際上看,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代表的新的金融產品不斷增加,大量的專業術語、晦澀難懂的表述使得消費者很難對金融產品或服務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斷,再加上金融推銷手段越來越專業化,使得金融消費領域相對于普通消費領域,信息不對稱情況更為嚴重,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消費者自身權益被侵害的機會也越來越多。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深刻認識到必須積極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出發點和基礎理念,以重建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任,切實維護市場信心和金融體系穩定。與之相對應,各國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機構或部門,例如美國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署,英國成立了金融行為監管局,韓國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院,等等。
從我國情況看,盡管我國銀行體系未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但改進和加強銀行業消費者保護工作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銀行業消費者群體十分龐大,同時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不同地區消費者需求差別較大。為滿足我國多層次銀行業消費者的不同需求,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信心和金融體系穩定,成立專門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就成為十分必要的監管體系設計要求。
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成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戰略意義。首先,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以人為本”理念在銀行業的最根本體現。其次,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增強社會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重要舉措。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通過普及金融知識,提升銀行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強廣大消費者對銀行業的信心,有利于營造更加有利于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外部環境,從而推動銀行業進一步豐富產品類型和提升服務質量。第三,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推動銀行業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強調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推動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致力于打造“百年老店”,提升行業聲譽,增強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謀求長期穩健發展,從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明晰內涵 把握重心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將堅持科學發展,堅持行為監管,堅持行業自律,通過主動、嚴格、科學的監管措施,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向消費者公開交易信息的義務,履行公平對待消費者的責任,遵從公正進行交易的準則,從而達到提升銀行業服務質量、提升行業發展潛能、提升金融穩定能力、提升公眾金融素質、支持行業發展、贏得社會尊重的工作目標。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由金融知識教育、銀行產品和服務宣傳以及調解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糾紛三個部分組成。近期的安排是通過廣泛、深入、持續的金融宣傳提升消費者對銀行產品和服務的認識和理解,增強消費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督促銀行業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具體的舉措是通過對投訴的調查和糾紛的調解,找出與消費者之間矛盾的癥結所在,以主動真誠的自律約束和強有力的監管督促及時糾正和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當行為,加強對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行為約束和監管,落實消費者保護,樹立銀行業的良好社會聲譽和形象。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指導方針為:“預防為先,教育為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銀監會將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牢牢把握這十六字方針,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
預防為先,是指將消費者保護工作的起始點前移至防范的環節,即銀行業監管機構在實施市場準入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實施內部新產品或服務設計審批時,均應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并強化信息披露及依法合規銷售。
教育為主,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不同的消費者群體,積極開展廣泛、持續、系統的金融宣傳教育活動,培育消費者自主選擇判斷能力,針對不同的產品和服務種類,主動做好宣傳講解,通過提升消費者金融意識和金融素質主動化解矛盾。
依法維權,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將本著貫徹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方針,建立一整套依法、規范、務實的消費者維權工作體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落在實處,并通過有益的金融宣傳教育活動,培育并提升消費者依法維權、主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協調處置,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妥善調解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作為自身的責任,銀行業監管機構有責任協調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好消費者的投訴。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調解處置未達消費者要求的情況下,銀行業監管機構接受消費者的再次投訴。但監管機構的處置意見只作為第三方調解,不具有裁決作用。
提升能力 方能維權
在銀監會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的同時,銀行業消費者亦應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放在首位,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效、最直接的辦法。
一是要主動加強對銀行業產品和服務的了解。為了滿足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已不再局限于提供存貸款、匯兌等基礎金融服務,信用卡、理財、外匯交易、電子銀行、消費信貸等新產品、新服務層出不窮。廣大消費者要充分認識到金融產品與一般消費品的不同特性,加強對當今銀行產品和服務的了解,多學習、多研究、多比較,提升理性消費水平,在準確把握自身需求的基礎上,做到明明白白投資、清清楚楚消費,選擇適合自身消費能力的銀行產品和服務。
二是要增強風險意識。風險與收益總是如影隨形,消費者一定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銀行業經營的特點就是在風險與收益間博弈,銀行的產品也必然傳襲了這一特點。因此,銀行業消費者一定要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詳細了解投資產品的具體特征及風險狀況,在深入分析成本、風險、收益的基礎上進行理性投資,切忌盲目追求高收益,使自身權益及資金安全蒙受損失。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范文4
我國偏遠地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現狀
問卷的確定和發放
近年來,“一行三會”均成立了本部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共同維護金融消費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合法權益,并對金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為有效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供了申訴平臺。而在偏遠地區由于受交通不便、金融機構網點分布不均衡、金融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維權成本高等因素的影響,偏遠地區的金融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通過有效渠道開展維權活動,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約了當地經濟平穩有序發展。對此我們以走訪調查、下發問卷的形式進行了調研。此次調查共發放問卷2000份,收回有效問卷1892份。樣本抽取地區分別為黑龍江省地處較為偏遠的黑河市的遜克縣、孫吳縣,大興安嶺地區的呼瑪縣、塔河縣、漠河縣(樣本平均分配五地)。涉及的問題包括金融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維權成本以及權益受到侵犯的種類、投訴解決的滿意程度等共十大項28款。
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聯系不斷密切,但對自身合法權益缺乏關注。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多,經常到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的受訪者不斷增多。截至2015年,經常到銀行并辦理存款、取款、領取補貼、貸款、匯款、轉賬等業務的受訪者比例已經超過60%,只有不到8%的受訪者基本上不去銀行辦理相關業務(表1)。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聯系愈發密切。但同時極大部分的受訪者在去銀行辦理業務時,從不注意自己的相關權益;還有部分受訪者說不清楚自己在銀行辦理業務時是否有了解、關注自己的相關權利(圖1)。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對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關注度不夠,對自身權益是否收到侵害并不清楚。
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對相關權利、義務以及維權途徑很是模糊。目前,偏遠地區金融基礎知識的傳播仍處于自發狀態,消費者獲取金融資源能力不足。偏遠地區大部分的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知識的了解僅限于存取款業務,對于訂單、倉單質押,保險、證券融資等業務基本不了解,對信用卡、網銀、第三方支付等業務也是知之甚少。實地調查中更有多位金融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該通過何種途徑和辦法進行維權,基本全部選擇放棄維權。
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不完善。一是我國的金融法律以及由“一行三會”等監督機構制定的規則制度等多是側重于對金融機構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針對金融消費者方面還是一片空白;二是目前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基礎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和內容范圍較為寬泛,很難對金融消費者實施針對性、專業性的保護,使該部法律難以從實質上對金融消費者形成有效化、系統化的保護。如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訴訟到法院,只能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關于公平交易、誠實守信等原則作為權利主張的基本依據,金融消費者其他諸多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較為普遍。調查顯示:金融消費權益受到侵犯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將產品和服務進行捆綁銷售(圖2);二是金融機構非法泄漏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表2);三是個別金融機構存在不合理收費、交易等情況(表3)。
金融維權部門協調機制不健全?!耙恍腥龝奔娂姵闪⒔鹑谙M者保護局以來,各金融主管部門均明確了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案件的范圍,以及各部門在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分工。但是,在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消費者保護分屬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機構監管,在實際操作中則經常會出現分業執行的現象。如果一個金融侵權案件涉及到兩個金融維權部門時,將很可能會出現為誰來主管相互推諉的情況發生,即使各部門均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也很難從實質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金融機構網點分布不均,案件投訴管理制度缺失。一是各金融企業從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銀行分支機構多設立于城市內,由于偏遠地區地廣人稀,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有限,設立的分支機構較少。在金融交易過程中,一旦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大部門消費者會首先向所屬金融企業進行投訴,這就為偏遠地區的金融消費者開展維權帶來了諸多的不便,無形間也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成本;二是金融企業在受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時,多數會從企業效益、經營成本等因素考慮,往往以各種理由對投訴案件進行拖延或不予受理,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訴無人受理、受理案件期限長等情況的發生。
部分金融消費者維權后難以得到金融機構的賠付。除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未按工作流程或違規操作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外,多數金融機構對于泄露消費者信息、向消費者搭售附加金融產品等侵權行為所帶來的損失都不予以賠償。特別是農民等偏遠地區的金融消費者,在辦理涉農貸款時,金融企業通常會強行附加搭售其他金融理財產品,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自主交易權。
對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修訂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一是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使其獨立于一般性的消費者。同時,通過立法來彌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不能對金融侵權行為進行專業性的解釋與規定,使金融消費者在遇到金融侵權案件時,能夠通過有效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二是通過對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能夠既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與效益,也不忽視金融消費者保護與金融風險的關系。解決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還缺乏明確細致規定,權利的實現與救濟機制也存在渠道不暢的問題。 在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門間建立完善、高效的金融消費者維權協調機制。一是人民銀行與政府金融辦、工商局、法院、消協、銀監局等部門開展合作,建立金融消費維權快速處理平臺,有效為偏遠地區民眾暢通金融維權渠道;二是建議聯合政府、金融企業建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著力形成規范化、體系化的金融消費保護組織工作機制,并通過征求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門的意見,出臺、修改《金融消費投訴管理辦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實施意見》等規章制度,有效為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維權提供重要依據。
建立對金融機構網點分布和投訴案件監督管理制度,增強金融服務意識。一是建議有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與各金融企業協調溝通,對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分布進行合理布局,將設立重點放在偏遠地區,為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解決投訴難的問題;二是人民銀行應積極協調各金融機構,針對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機構投訴的案件,建立了案件處理反饋、督查機制。在第一時間掌握金融機構處理投訴案件的進展情況,對處理存在瑕疵和處理時限過長的案件督促金融機構依法辦理。
加強對偏遠地區消費者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當前復雜的金融市場上,金融教育是幫助消費者為本人及其家庭做出更好的決定的關鍵。消費者金融知識教育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意義重大。建議加強消費者金融知識教育,積極開展“金融知識走基層”、“農村金融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活動?!耙恍腥龝笨梢栽谄涔俜骄W站建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專欄并及時更新材料內容,以提升偏遠地區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但改變了傳統商品交易的模式,也衍生出了新的法律問題,其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尤為嚴重。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面臨諸多侵權行為的侵害。解決此類問題既有技術層面的要求,也有法律上的要求。本文僅從法律角度探討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問題。
一、電子商務及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概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Business)通常是指兩個或多個交易方之間,應用電子工具和電子技術,借助網絡平臺處理商品與服務的交易活動。也可以簡單的將電子商務理解為利用電子技術和網絡技術實現商品和服務的一切交易活動。根據交易主體可以將網上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和C2C(Costumer to Customer)。由于本文將關注點落腳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所以更多的是在B2C或C2C兩種模式中進行消費者權益探討,就目前出現問題的形勢來看,B2C交易模式是出現糾紛最多的交易環境,也是需要重點討論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侵害的重要對象。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即消費者為進行生活消費所擁有的權利,如公平地獲得基本的生活用品、醫療和教育的權利等,實質是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消費需求日益增長。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各項權利有明確規定,其中主要有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悉權、賠償權等。實踐證明,由于電子商務活動的特殊性,傳統做法已不能起到有效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需要順應電子商務的消費環境,進一步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在B2C模式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消費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個方面。因此,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也需要從這三個方面入手。在以上三個特性中,真實性和完整性可以使用技術手段予以保證,而可用性則很難通過技術手段完全解決。所以,既使消費者確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真實身份,鑒別了購買消費品的完整信息,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還會因信息不對稱的可用性問題導致消費權益的損害。因可用性出現消費糾紛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品宣傳與真實物品不符;二是貨物在數量、價格、時間、地點等方面出現爭議;三是某些商務活動行為處于法律保護的真空,雙方中的一方刻意而為的圖利行為。以上三種情況,若僅從法律層面上講可以引起下列四個問題:
(一)消費欺詐問題
消費欺詐是指網絡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者進行欺騙的行為。目前最為嚴重的欺騙行為有信用缺失、以次充好等現象。不良網絡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或虛假廣告,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詐騙犯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合同履行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的特殊性使其合同履行存在先天不足。這是由于網上消費主要以小額商品為主,人們以合同規范買賣雙方的意識比較薄弱,即便出現問題受損一方也以自認倒霉或不想耽誤工夫而不了了之。這種現象無疑又助長了網絡商家無視合同的做法,導致發生更多的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合同的事件,使合同履行問題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的普遍問題。
(三)支付安全問題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支付貨款,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有:1、支付信息泄露。網上支付的信息必須經過商家或銀行收集、辨別,商家、銀行或其中的個人為了自身利益若無意或有意將這些信息泄露給別人,就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2、涉私密信息被盜。網絡的安全性問題可能導致交易支付過程中用戶銀行卡賬號、密碼等信息被黑客盜取,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3、錯誤支付信息。同樣是由于網絡和支付系統自身的安全問題,有可能出現因非法入侵、病毒襲擾造成的錯誤支付信息,這也是網絡支付的巨大風險之一。所以,支付安全問題是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面臨的較為嚴重的問題。
(四)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隱私侵權也極為嚴重。由于網絡隱私能給商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一些商家冒著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風險,收集、傳播和利用消費者隱私信息。出現在網絡上的信息濫用,不但給消費者或私密信息擁有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也會造成網絡秩序混亂,影響正常的網絡運營。因此,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尤為突出。
三、現行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有關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現狀
自2004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網上交易平臺服務自律規范》、《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絡購物服務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指導電子商務活動有序進行的法律法規,為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與標準規范。但是,若就電子商務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單一問題而言,上述法律法規仍沒有解決好電子商務實際運作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許多問題,如隱私權問題、損失的賠償問題等等。因此,可以認為目前仍缺乏有效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系統的法律規范。
(二)其他可適用于電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能夠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但就其與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看,明顯有內容簡單、零散,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活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正是因為如此2013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出臺,增加了與電子商務活動直接關聯的內容,其中值得提出的是,修改內容包括給非現場購物賦予了“后悔權”。這種情況多體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就是沖動的網上購物后,如果遇到不滿意的情況可以在7天內退貨等。這一規定無疑是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大進步。
四、關于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建議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范文6
國務院總理8月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
會議指出,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銀行資金周轉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
會議確定,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一要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銀行資金周轉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
二要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將有效信貸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傾斜,特別是用于“三農”、小微企業、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等建設。
三要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作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產品標準和監管規則,加強證券化業務各環節的審慎監管,及時消除各類風險隱患。風險較大的資產不納入試點范圍,不搞再證券化,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
政策背景: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長環境異常復雜,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是當前和今后經濟金融工作的大局。我國金融運行總體穩健,但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和工具與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要求不相適應。為此,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要求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并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近期,國務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小組第七次會議對此進行了專題研究,國務院有關部門一致贊同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
從國外金融市場發展歷史和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品,有利于促進貨幣市場、信貸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等市場的協調發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也是鼓勵金融創新、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改革舉措。
前期試點:
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啟動。
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內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17單、總計667.83億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
受美國次貸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后,試點一度處于停滯狀態。
2011年,經國務院同意繼續試點,共6家金融機構發行了6單、總計228.5億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
現實意義:
一是有利于調整信貸結構,促進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在已有授信內支持鐵路、船舶等重點行業改革發展,加大對消費、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合理配置核心資本,降低商業銀行資本消耗,促進實體經濟通過資本市場融資。
三是有利于商業銀行轉變過度依賴規模擴張的經營模式,通過證券化盤活存量信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四是有利于豐富市場投資產品,滿足投資者合理配置金融資產需求,加強市場機制作用,實現風險共同識別。
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
在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銀監會于2013年8月30日《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標志著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逐步趨于成熟。
《指引》分為5個章節,共計43條,涵蓋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和監管部門作用的描述。
《指引》針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要求: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
《指引》提出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和管控機制,在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審批準入、營銷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落實有關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部規章和監管要求。
銀監會修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
9月下旬,銀監會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進行了修訂,著重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調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掇k法》允許具備一定實力(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各種所有制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引入具備一定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將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為30%。
三是強化風險責任意識?!掇k法》鼓勵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出具書面承諾,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或剩余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并補足資本金,并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載明。
四是取消營業地域限制?!掇k法》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通過依托零售商網點(而非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開展異地業務,有利于試點公司盡早實現規模效應,增強行業整體實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根據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在業務范圍中增加消費金融公司“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