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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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1

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草案)》后,于9月1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此前,8月下旬委員會組織力量赴寧波、溫州、嘉興、舟山、臺州征求意見,9月上旬又征求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域總面積約26萬平方公里,是陸域面積的2.6倍,遼闊的海域為我省發展海洋經濟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1998年我省制定出臺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對加強海域管理,規范海洋開發,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以及海洋開發利用能力的提高,我省原來海域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已不相適應,海域使用管理跟不上海洋經濟發展新形勢的要求。同時,隨著“兩區”建設和海洋經濟發展,以及海洋開發密度和強度的加大,我省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為更好地拓展空間,規范管理,促進我省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制定一部符合浙江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環資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總結并規范了近年來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根據新的形勢對海域使用管理各個方面作了新的規定,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填海造地后的規劃調整問題

填海造地后的規劃調整是海域使用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只就涉及海域使用及相關規劃銜接問題作了規定,而對填海造地后的規劃調整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由于填海造地其自然屬性已發生根本變化,隨之而來的海洋功能區劃與其它涉及海域使用及相關規劃也要作相應調整。同時,無論是用海項目還是用陸項目審批,又都涉及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如不及時作出相應的規劃調整,就會造成各涉及海域使用及相關規劃與實際情況不符和規劃之間相互脫節的狀況,不利于海域使用的有效管控和海域的有序、合理開發。為此,建議條例草案除了對各涉及海域使用及相關規劃作好銜接規定外,也應明確根據填海造地和造地用途情況,適時依法作出相應的規劃調整,以確保各有關規劃管控措施的真正落實。

二、關于填海造地后原海域使用權人的權益保障問題

填海造地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權益保障涉及到社會穩定。雖然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對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作了規定,但由于各地情況不同,補償標準不一,就有可能出現補償維持不了原海域使用權人生計的狀況。而原海域使用權人又無能力參與土地使用權競標,原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此,建議條例草案除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規定外,明確填海造地后,海域使用權收回對原海域使用權人產生重大影響或補償不足以維持生計的,可享受部分土地使用權,以保障原海域使用權人的正當權益。

三、關于填海造地后的使用權證變更問題

使用權證變更是海域使用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也是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條對填海造地后的使用權換證確權作了原則規定。依據這兩條規定,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權人就是當然的新增土地使用權人,但現實情況并非如此。實際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自用填海項目。由于海域使用用途明確單一,土地使用權可以直接確權給原海域使用權人,即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權人就是成陸后土地使用權人。另一種是政府主導成片開發填海項目。由于政府填海造地主要用于土地的成片開發,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權人就不一定是成陸后真正的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最終的使用者是投資建設具體項目的其他法人組織。如果簡單地將原海域使用權人當作新增土地使用權人,就會造成使用權換證確權管理上的混亂,同時也不利于土地的成片開發。建議條例草案對業主自用填海項目和政府主導成片開發填海項目使用權證變更以及程序等方面分別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完成后,由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人或者買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海洋、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上述規定難于執行。填海完成前屬海域使用權,填海成為土地后屬土地使用權,時序不同,性質不同,兩者不能混為一個環節。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對“換證”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其成為矛盾,建議考慮修改。

四、關于同一主體涉及用海用陸項目的管理問題

同一主體涉及用海用陸項目管理是目前海域使用管理中尚未明確的問題。雖然用海用陸項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可依據海域使用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但問題是同一主體涉及用海用陸的海岸工程項目,如按各自法律法規進行審批或招拍掛,就會出現得到海域使用權不一定得到土地使用權、得到土地使用權不一定得到海域使用權的狀況,這不利于同一主體涉及用海用陸項目的管理和實施。為此,建議條例草案對同一主體涉及用海用陸項目,明確實行聯合審批或統一招拍掛,再分頭辦理使用權證,以確保同一主體涉及用海用陸項目的管理和實施。

五、關于節約集約利用海域和保護海域生態環境問題

拓展空間,規范管理,促進我省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是條例要明確規定的一個重要內容。建議在條例總則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作為立法依據之一。同時,在編制海域功能區劃、用海項目審批、海域保護等條文中明確節約集約利用海域和保護海域生態環境方面的要求,以求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海域污染。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2

問:為什么要修改《條例》?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產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三是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需要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四是農藥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的現象,需要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五是現行《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不夠,需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等多種措施,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有必要修訂《條例》。

問:《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問:《條例》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針對農藥生產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條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二是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并明確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三是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采購原材料要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記錄。四是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五是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并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

問:《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問: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三是要求農藥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四是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五是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3

我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蓬勃發展。農村水電不僅成為廣大貧困山區農村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強大推動力,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而且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水電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在一些地方顯露出來:一是農村水電開發同當地農民利益脫節。農民不能從農村水電開發中得到直接的好處,既不能分享經濟收益,又用不上廉價電。電站周圍的山區農民仍然使用高價商品電,除了電燈之外別的電器用不起;二是農村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脫節。開發商開發農村水電主要是向電網賣電,獲取商業利益,電網買進后再加價賣出,農民更加用不起電,不能實現以電代柴,當地農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燒柴,環境、生態難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響穩定、和諧的隱患。農村水電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稀有資源,但在這些地方常被開發商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占有進行開發,當地農民卻無錢無資源自己開發或參與開發農村水電,常造成矛盾,有時還很尖銳,成為當地不穩定因素。

充分說明家寶同志批示的針對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義。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家寶批示,實現農村水電與農民利益、地方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走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首先對農村水電資源的條件與優勢談以下看法。

我國幅員遼闊,河流眾多,徑流總量豐沛,地形復雜多樣,地勢落差大,蘊藏著豐富的水能資源。根據最新水能資源復查結果,我國單站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農村水電資源經濟可開發量為1.28多億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除上海市外,遍及30個省(區、市)1600多個山區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山區,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尚未開發的農村水電資源還有近8000萬千瓦,可建小水電站7-8萬座之多,年發電量3000億千瓦時左右,相當于4個三峽水電站的電力電量,可直接惠及貧困山區億萬農民。

西部大開發地區(含廣西、內蒙和湘西、恩施、延邊)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8694.7萬千瓦,占全國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總量的67.7%;中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82.2萬千瓦,占總量的16.2%;東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69.2萬千瓦,占總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長江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最為豐富,其次為珠江、黃河流域。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4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辦法》)定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排污費的收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及《辦法》規定,中央財政集中10%排污費,將《20**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7001排污費收入”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含滯納金,下同)按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通過上述科目繳庫。

二、除財政部對收繳排污費的商業銀行另有要求外,排污者應當按《辦法》規定時限,到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辦法》規定代收的排污費,應于收取當日就近繳入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于當日將收納的排污費全額繳入國庫。

三、各級國庫部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比例,辦理排污費入庫手續。

四、排污費收入退庫的范圍

(一)由于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庫的。

(二)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需要退庫的。

五、排污費收入退庫的審核及辦理

(一)符合排污費收入退庫范圍需要辦理退庫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繳費憑證,向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庫申請,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送財政部駐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其按有關規定核準后,開具“收入退還書”送同級國庫部門,國庫部門負責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中央和地方國庫庫款的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

(二)排污者通過商業銀行直接繳納的排污費直接退付給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繳的排污費,通過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退付給排污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足額退付,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六、各級財政部門、國庫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排污費入庫數額的對賬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排污費收入退庫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八、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5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環保、工商、衛生、住建、城管、國土、公安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環保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廢氣、污水等污染治理設施或防治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責排污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衛生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衛生防護措施執行情況及設施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工商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所、范圍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的頒發管理。

縣住建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地進行規劃和指導,對經營餐飲業的房屋出租情況進行登記或備案,負責餐飲經營業區域市政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城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環衛措施、“門前三包”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消防設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國土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地土地權屬性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合理規劃餐飲業的經營場地??h城改造和開發應當按照城市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充分考慮餐飲業布局的合理性,逐步規劃和建設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新開發允許用于經營餐飲業的建筑物應當設計建造餐飲業油煙排放專用井道、污水管道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五條新辦餐飲業的選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符合縣城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

(二)已經配套建設收集油煙、異味的專用廢氣排放井道裝置;

(三)已經配套建設專用污水管道,產生的污水能接入城市排污管網,或能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餐飲業經營場所邊界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應大于9米。

第六條未配套建設專用排煙井道和污水管道等設施的居民住宅樓下(內)、商業住宅樓下(內)等具有居住性質的建筑物內禁止開辦餐飲業。

第七條開辦餐飲業應按照下列程序依法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一)在縣住建部門開具該經營場所已規劃配套建設餐飲業專用排煙井道、污水收集管道的證明文件。

(二)在縣環保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三)在縣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四)在縣衛生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五)在縣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項目的經營者,在項目建設或籌建前,必須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縣環保部門申報,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

縣環保部門在審批餐飲業環評手續時,擬開辦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環保部門提供由縣住建部門開具該經營場所已規劃配套建設餐飲業專用排煙井道、污水收集管道的證明文件。在環境敏感區開辦餐飲業,餐飲業經營者還要書面征求經營場所周邊水平間距9米內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選址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的餐飲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九條新辦餐飲業必須堅持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產經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油煙和污水收集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投入試營業。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縣環保部門申請環保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排污許可證》,準予正式營業。

變更登記或換證時,應當提交經縣環保部門審批的變更申報登記及審驗同意意見。

第十條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油煙收集和處理裝置設施,將油煙收集處理后全部排入專用煙道,且排放的油煙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禁止油煙無規則排放和利用城鎮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采用先進的燃燒設備及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禁止建設使用燃煤鍋爐;

(三)采用燃油、燃氣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燃燒;禁止原煤散燒;

(四)建設配套的污水收集管道設施,污水管道設施必須封閉嚴密。廢水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收集系統;禁止將餐飲污水直排城市道路、空地和排入雨水管網;

(五)履行好“門前三包”職責,搞好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護好“門前三包”范圍內的綠化苗木。餐飲垃圾等固體廢物處置應按縣城管部門的要求傾倒至指定的場地、設施或直接按時送入垃圾收集車,嚴禁將餐飲垃圾傾倒入居民樓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筒;禁止在綠化帶內傾倒污水、亂丟亂放垃圾。

第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二條現有位于居民樓和商住樓下的餐飲業經營者應按本規定要求逐步進行整改,工商營業執照到期后轉產其他行業,在房屋租賃期滿不得展期轉租繼續經營餐飲業。

餐飲業經營者在轉產前的經營期內,應加強油煙排放設施和污水收集設施的管理,定時清理排煙管道收集的油污,定期維護疏通污水管道,維護居民樓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遵守居民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對于在居民樓、商住樓下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業經營者,由縣工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新開辦的餐飲項目未經縣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建設的,縣衛生部門不得頒發相關證照,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工商營業執照;縣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之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投入營業的,由縣環保、衛生、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新開辦的餐飲項目未經縣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縣環保部門不得頒發排污許可證,縣衛生部門不得年審餐飲服務許可證,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環保驗收條件的餐飲業經營者,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期改正的,縣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破壞市政設施或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處罰;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縣住建部門依照市政管理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處罰;對亂潑亂倒污水,將污水直排城市道路和空地,影響市容的,由縣城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影響市容環境的,由縣城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拒不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縣人民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造成污染危害的餐飲業經營者,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餐飲行業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按照《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范文6

一、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管理

(一)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辦法》原則,全力配合縣環保局嚴把項目環境審批關。

(二)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

加強了審批項目后續管理。積極參與全縣工業企業“三同時”管理檢查,對“三同時”執行情況較差的企業進行限期整改;做好監督,配合縣環保局開展環境污染隱患排查,對存在污染隱患的企業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狠抓建設項目源頭管理

配合縣工商局、縣發改局、國土局、縣環保局、縣建設局等部門從各個源頭把好建設項目審批關,對新、改、擴建項目實行先環評的原則,嚴把審批關,有效控制新增污染源。在招商引資中,嚴格做到引資不增污,對重污染企業堅決不批,嚴防重污染項目落戶縣。

(四)切實做好企業服務協調工作。積極為企業提供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咨詢服務;指導企業制定《環境管理制度》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二、不斷改善園區生態環境質量

今年,三輛車路延伸段和紅旗路建成通車,標志著園區內道路框架初步成形。截止目前,經開區已累計完成基礎設施投資15.5億元,園區內道路、供排水、通訊、照明、綠化、變電站等一批重大基礎工程陸續完成建設,這不僅為開發區的飛速崛起提供了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而且進一步改善了園區的生態環境質量。

三、進一步加強園區環境整治

今年經開區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加對園區投產運營企業監察次數,全年配合縣環保局進行工業污染源現場監察次數不下于2次,其他污染源全年不少于1次。

四、切實強化環境宣傳教育

全力配合縣環保局向園區企業法人代表作重點宣傳。著力宣傳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了企業領導對環保工作的認識,增進了企業貫徹環保工作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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