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商業銀行的主要功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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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業銀行的主要功能范文1

[關鍵詞]碳交易;CDM;碳金融

[中圖分類號]F71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9-0165-02

1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上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實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我國已提出了到2020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即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強度在2005年基礎上降低40%~45%,并將其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了中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2010年10月,《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中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成為當務之急。

2 碳交易機制簡介及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在《京都議定書》的約束下,每個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具有了商品的屬性。碳交易就是將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從而以最小當前成本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一種交易模式。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給另一方資金或提供給另一方減排技術,從而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京都議定書》里約定了三種減排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聯合履約和排放交易。這其中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是清潔發展機制,該機制提出了發達國家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對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進行投資,以此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和全部溫室氣體減排額度,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簡稱為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我國既是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又是溫室效應可能的最大受害國之一,加上自身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限制,這就意味著我國是一個具有巨大潛力的CDM市場。自2002年起,CDM項目就已經進入中國,近年來我國在CDM項目數及核證減排量供應量方面已領先全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月27日,我國已經批準的CDM項目達到2888個;截至2011年2月24日,我國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的項目數達到1230個,占項目總數的43.11%,CERs供應量占全球的54.67%,注冊數量和年減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國現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及個別地域、行業的交易個案,對于占比超過80%的國際配額交易市場,我國依然沒有涉足。

在國際碳交易如火如荼開展的同時,我國也開始探索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內碳交易市場體系。目前,我國已成立了四個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還主導制定了專為中國市場設立的自愿減排“熊貓標準”。此外,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深圳國際能源與環境技術促進中心及RESET香港有限公司聯合發起成立亞洲碳排放權交易所,標志著以中國為中心的亞太區初級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正式啟動。

3 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程度較低

由于我國的碳交易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缺少專門從事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機構提供咨詢、研究和經紀服務,導致在國際上不能與買方國家以及聯合國有關方面進行有效溝通、談判,而且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導致大量在國內通過的CDM項目未能獲得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的認證。由于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體系,國際碳交易規則基本上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我國被迫處在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我國創造的核證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后,通過金融機構的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產品進行交易。這導致我國難以發揮資源量大的優勢,難以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定價機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2009年6月,我國賣給歐洲買家的核證減排量現貨價格為11元/噸左右,而同樣的歐盟配額2014年12月到期的期貨價格高達19歐元/噸。

3.2法律體系不完善,碳排放源監測、監管不力

當前,我國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對缺失。盡管2005年國家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但這僅僅是部門的行政規章,其法律地位較低。而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對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雙方的權利、法律責任和義務以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優先領域、技術轉讓、防止CERs交易價格惡性競爭、CDM項目操作風險控制等方面都沒有規定。

碳交易市場的運行,市場價格的形成取決于市場上碳排放權的數量,監測和報告企業的實際排放額是碳交易制度管控的核心,但是由于碳排放權無形的特點使得核定其數量成為制度難題。目前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及程度還有待完善,在環境監測標準和監測設施的開發利用上,政府還存在很多不足,監管制度還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

3.3碳金融發展滯后,碳交易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缺位

目前我國參與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中處于賣方的地位,其價格主要取決于國際性的交易所,我國企業由于對全球供需情況不了解,沒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價、核證在內的制度體系,導致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不夠透明和公開,只能接受買方的價格,導致我國企業從交易中所獲取的用于治理碳排放的費用大大減少,降低了我國通過碳交易治理碳排放污染的效率。

由于CDM項目通常初期投資額較大、投資回報期較長,因此,碳交易的賣家通常會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需要銀行資金的直接扶持,而目前我國銀行業發放的貸款中,大部分用于基礎建設項目,對企業的資金扶持多用于解決流動資金不足,對CDM項目的投放極少。另外在我國的碳交易市場上還沒有碳期權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這無疑阻礙了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4 我國發展碳交易市場的對策建議

4.1完善碳交易相關政策法規

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碳交易公平有效進行的重要保障,應盡快構建一整套與發展全國統一碳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是應盡快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相應法律法規,例如《應對氣候變化法》或《低碳經濟法》,適時征收碳稅、實行碳排放許可制度,逐步完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二是盡快修訂完善《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

確立市場機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三是在現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先行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待碳交易運行機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專門《碳排放權交易法》,明確環境資源國家所有、排放權屬于國家以及排放權有償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明確賣方的主體資格、實質減少排放和節余的排放指標量、所享有的賣方權利和所應該履行的義務,明確購買方的主體資格、所享有的買方權利和所應該履行的義務(如支付補償金),規范初始排放權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權的一級市場,并規范跨區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場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場運行的穩定性,使碳排放權交易有法可依。

4.2設立碳交易的相關管理機構,建立嚴密靈活的監管體制

構建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當務之急是建立專門的碳交易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排放權的分配、監督管理等工作,這些機構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許可證發放機構、排放權交易機構等。目前,我國清潔發展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由發改委進行監督管理,由于未來需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應設立一個獨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確定環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權申報登記以及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統一監管等工作。而且還要在各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相關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及主管部門的授權,對轄區內的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監管。

建立由環保部門、行業協會和交易所三方協調的三級監管體系。環保部門負責碳排放權的總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監測標準和操作辦法的制定;在各地成立碳交易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規范和指導企業的減排行為,并通過培訓專業人員負責監測和調查工作,指導企業形成自我監測、自我約束和自我公開的模式;碳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環節、結算環節、交割環節和違約處理方面的制度,配合環保等主管部門,監控企業碳排放權數量的登記和交易,另外交易所還應起到市場價格監測、交易操作等職能。

4.3搭建碳交易平臺,完善碳交易市場體系

一是盡快建立統一的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借鑒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經驗,統一實施有中國特色的自愿碳減排標準,以現有區域性排放權交易所為依托,本著企業“自愿設計規則、自愿確定目標、自愿參與交易”的原則,通過招募、設計和交易三個階段,研究和執行符合中國國情和企業實際的溫室氣體測量、報告、核實、目標承諾和交易體系,以企業自愿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協議的方式,通過交易所市場平臺組織實施。

二是逐步建立強制減排的配額交易機制?;谖覈?020年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45%的碳強度目標,我國可以圍繞碳強度的總量相對控制而建立碳交易市場。整合各地能源、環境等排放權交易所,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和產品設計安排,將碳強度轉化為可以在企業間進行交易的商品,例如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煤炭發電、鋼鐵冶金行業)可以通過向低能耗和清潔能源企業購買減排的CERs來達到減少其碳強度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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