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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近期,江蘇省某區人民法院對朱某訴當地供電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朱某訴訟請求。該案的勝訴為供電企業依法解決電網建設糾紛提供了有益參考。
電網建設遭遇阻撓
110kV徐楊、220kV朱清輸變電工程項目作為省、市重點工程,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經地方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許可依法開工建設。
朱某是當地村民。上述兩項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壓輸電線路恰好從朱某家的二層樓房上跨越,這引起了他的不滿。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朱某多次阻撓施工,要求供電公司停止施工,或給予其拆遷補償。供電公司工作人員主動上門解釋,朱某不予認可,遂以供電公司電網建設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訟,要求供電公司對其房屋予以拆遷。
房屋上空誰享有“產權”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圍繞線路跨房是否構成侵權、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房屋是否應當搬遷等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訴稱,依據《電力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電公司單方決定線路跨越其房屋構成侵權,應當與原告協商搬遷。被告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強行施工,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該兩條高壓輸電線路建設手續完備、合法。我國現行法規并未絕對禁止線路跨房。對于特殊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房屋時,只要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小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房屋的安全。供電公司在設計線路時,已按照法規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經實測,兩線路與原告房屋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分別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并且施工建設前,供電公司通過當地村委會給付原告一定補償,雙方已就線路跨房協商一致,原告不應反悔。
供電公司終獲勝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規定:“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999年3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根據該條例制定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該細則第15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設施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房屋的安全?!?/p>
條例和細則明確了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這一原則,但同時又規定了原則的例外“特殊情況”。2000年4月5日,國家經貿委關于110kV送電線路跨越房屋問題請求的復函: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1999)的有關規定,上述“特殊情況”,是指該電力線路的建設客觀上難以避讓該房屋,并且該線路建設的規劃和計劃已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規劃。
供電公司所建110kV徐季線、2200kV朱清線,經過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了當地政府的同意,按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對照經貿委的復函,本案爭議電力線路屬于條例第20條和細則第15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原告據一般原則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擬建導線與原告房屋的距離超過電力行業最低標準,且符合環保要求,原告認為被告施工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朱某雖然擁有其房屋的所有權,但法律并未對房屋上空的權利予以規定。只有當房屋物權及房屋內的居民人身權受到損害或面臨現實危險時,可基于相鄰關系或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原告個人權利在面對他人權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時,必須體現合理的忍讓。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補償費,仍要求停止施工屬于權利濫用。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2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至此,這起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糾紛以供電公司的勝訴而告終。
依法建設電網,消除潛在糾紛
近年來,江蘇作為經濟大省,電網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網建設項目的實施。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電網建設相鄰權糾紛案。供電企業取得勝訴,為我們依法解決該類糾紛,提供了有益地參考。
第一,電網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合法的手續。電網建設項目要確保從立項開始、規劃、環保等每一個環節均做到合法、合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保障電力建設的依法進行,江蘇省電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議,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具體確定電網建設項目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行為規范。2008年5月1日,《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安排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該條例第10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電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電網建設項目施工必須做到合法、合規。依法經營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礎,電力企業在電網建設施工過程中遇到相鄰糾紛時,切忌強行施工、強行通過,一方面要樹立先行協商的意識,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標準進行相應補償,補償款項應由電力企業支付當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補償后,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在施工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周圍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據當地實際環境和條件,適當采取增高桿塔、縮短檔距、減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將可能導致糾紛的各種因素降到最低。
電力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一、充分認識加強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
輸電線路是電網運行的命脈,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生命線”,它在輸送能源的同時又相當的脆弱,任何外力的破壞,都有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甚至電網瓦解,給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及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危害。我市是國家重點能源工業基地,現有各類礦井7對,電廠、里彥電廠承擔著國家重要的上網發電任務。上述企業的輸電線路遍布城鄉,面廣線長,野外,存在著諸多隱患,特別是高壓線下違章植樹問題,一旦安全距離不夠,就會造成對樹放電,影響電力企業和礦山的安全生產,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全力以赴抓好高壓線路等電力設施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提高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水平,精心呵護關系國計民生的“生命線”,努力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穩定的電力保障。
二、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原則
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綜合治理工作方針,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堅持和完善高壓線路等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村居要切實增強守土有責的意識,按照途經轄區內高壓線路徑,建立協管制度;要把責任落實到村居,將高壓輸電線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層供電所,實行屬地化責任管理。要充分發揮鎮街供電所和農電工的護線作用,發揮他們環境熟、情況熟、信息快的有利條件,把各類電力線路事故隱患和違章樹害消滅在萌芽狀態,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從“事后補救”走向“超前保護”。
(二)業主首責的原則。高壓線路各權屬單位、使用單位作為電力設施的直接受益人,是承擔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科學確定不同電壓等級的高壓線與周圍樹木的安全距離,劃定安全監管范圍;要注重提高電力設施自身防護能力,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履行主體監管責任;每年要列支一定數額的電力設施保護經費,對架空電力設施進行經常性巡查、檢查,對各類違法違章現象,做到早發現、早通知、早報告,及時遏止和處理。
(三)違章不補的原則。依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對于電力線路建設在先,違反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補償,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對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強制砍伐;也可由電力企業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予以砍伐。
(四)社會聯動的原則。高壓線路權屬各單位凡新建電力線路,要主動與公安、規劃、交運、住建、林業等部門溝通,構建和諧相處的關系,把樹線矛盾、修路移桿等問題解決在初期,以避免無謂的經濟損失。其他部門在工作中涉及此類問題時,也應主動和高壓線路權屬單位積極協商,在規劃方面嚴格把關,有效避免矛盾的產生;公安、安監、交運、林業、園林部門要配合電力監管部門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樹木進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對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的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和高桿植物,要及時責成種植戶或產權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要堅持群防群治,供電、安監等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高壓線路監管工作,形成推動工作開展的強大合力。
三、進一步落實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措施
各鎮街、各相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分頭把關,又要統籌協調,形成合力,進一步采取有力監管措施,制止各類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的事件發生。
(一)落實部門責任,凝聚工作合力。市經信局:負責監督、檢查《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規章的執行情況,開展清理違章樹木等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讓人民群眾認識到在高壓線下植樹的危害性,指導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解決整治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植樹等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市公安局:要增強協作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清理違章樹木工作的有序開展。對危及電力設施的高壓輸電線走廊下違章植樹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公開打擊處理。市住建局、規劃局:負責把好規劃審批和執行關,編制城鎮規劃要結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預留輸變電設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護區域;新建和擴建項目,凡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必須征求當地電力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會同發改、經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查辦理電力設施通道和保護區域土地征(占)用手續以及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續;依法查處侵占電力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杜絕違章建筑的產生。市安監局:認真履行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協調職能,配合電力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及時督促有關企業和鎮街做好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市林業局:在安排植樹造林和組織林業生產時,要指導各鎮街、村居避開供電線路安全區域。電力主管部門和線路權屬單位:要認真履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賦予的職責,負責組織所屬部門建立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絡,加大資金投入,落實人防技防措施,做好電力設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備用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切實加強線路巡查,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已經形成事實的研究對策,及時解決。提出整改意見和具體措施方案時,要首先考慮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然后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拆除、更換絕緣導線、懸掛警示標志等方法補救,保證達到安全標準,從而確保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通道暢通和電網安全運行。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等各類宣傳媒介,大力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宣傳因違章在高壓線下植樹未得到補償和受到處罰的典型案例,讓廣大群眾真正認識到高壓線下植樹的危害性;要充分發揮民俗民約和精神文明的作用,結合文明城市創建、安全生產月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專項宣傳等活動的開展,著力加強對沿線群眾保護電力設施意識的宣傳教育,爭取社會各界的關注、理解和支持,為輸電線路安全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開展專項整治,消除安全隱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經信、公安、安監、城管、住建、交運、國土、綜治、工商、林業、廣電、電力及各鎮街為成員的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按照職責分工,集中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認真制定出臺治理方案,切實將治理工作落實到村或個人,限期進行整治。在整治過程中,可根據樹障不同情況,采取修剪或移栽等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屬修剪、移栽范圍的要堅決砍伐。樹障清除后,電力線路運行管理各單位要與有關村莊簽定相關協議,明確不再出現新的樹障,對樹障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強日常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各鎮街、電力監管辦公室要成立由供電和有關部門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工作聯系制度和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并形成例會制度,切實暢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強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時協調解決危害電網運行的安全問題,部署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實現高壓電線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化和制度化。相關村居要成立1—2人專兼職巡線護線隊伍,落實護線經費;要建立排查檔案,定期開展線路和設備的巡視,加大對高壓線路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力爭做到發現一處,制止一處,查出一處,整改一處,不給線下植樹等違章行為可乘之機,及時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強化保障措施,加大考核獎懲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鎮街、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因整治工作與當地村民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各鎮街要與各村(居)、組負責人層層簽訂《高壓供電線路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強監督與管理,有關責任人每年上交一定數額的供電安全風險抵押金,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者進行獎勵,發動人民群眾進行群防群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