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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在阿壩建太陽能項目
蘋果公司正在中國西南部的高原上建設一個太陽能項目,這個項目將包含兩個太陽能電池陣列,分別建在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紅原縣和若爾蓋縣。這將是蘋果在美國之外建設的第一個太陽能項目,建成后,每年將生產8千萬千瓦時的清潔能源,大致相當于6.1萬個中國家庭的用電量。
重慶投資最大水電站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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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將成西部首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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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貴陽互聯網金融特區“后廠”基地在清鎮市開工。入駐企業之一的上??滤管浖邢薰靖倍麻L邵曉立說,企業將把智能卡的生產基地全部搬到貴陽,首批產品有望今年底下線,屆時貴陽將成為西部首個能生產智能卡的城市。
全國首家大數據
交易所將在貴陽成立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將于近期成立,這是全國首家大數據交易所。據介紹,大數據交易在政府允許的數據隱私保護條例下將誕生一個萬億級別的交易市場,貴陽率先成立大數據交易所將搶占先機。
中國西部科技創新港項目落戶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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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隱私權;侵權;權利保護
網絡的飛速發展,特別是搜索引擎技術的提升,逐漸成為人們獲取、傳播信息的主要載體,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人肉搜索”便是這方面的代表:如“小月月事件”、“虐貓事件”、“華南虎照事件”以及“南京局長天價煙”事件、“死亡博客”案等。
不可否認,“人肉搜索”自產生伊始為搜尋失散親人、監督官員的職務廉潔性提供了便捷渠道,有其積極的一面,但目前卻已成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代名詞。筆者曾嘗試在搜索引擎上輸入自己的姓名進行初級搜索,幾秒鐘內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就讀學校和職務等個人信息便躍然“網”上??梢?,若由成千上萬的網民集體發起大規模的“人肉搜索”,在極短時間內就可讓公民的個人信息無所遁形,有時更伴隨過激評論與行為,令搜索對象遭受巨大社會壓力,由此引發的有關隱私權法律保護問題令人深思。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的概念由美國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在1890年《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論隱私權》中首次提出:“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被賦予決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目前,隱私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在許多國家已經上升為一項憲法性權利。
國內關于隱私權的概念,學者眾說紛談,并沒有統一的定義。
梁慧星認為,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照相簿、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信秘密等。
王澤鑒認為,隱私權是人格權分化過程中,“新生的”一種人格權,是一個發展形成中有待類型化的概念,它是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人們對于暴露的焦慮以及私人空間的渴望而產生的人格權。
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二、“人肉搜索”對隱私權的侵犯
(一)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人肉搜索”行為本身并不是違法行為或者是侵權行為,只有在其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主觀過錯、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時,才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第一,行為人要有主觀過錯,故意實施了這種人肉搜索與泄露行為。第二,具有加害的行為,即在網站、報紙等媒體上對他人個人隱私信息實施了泄露行為。第三,損害事實,即對被泄露信息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侵害,包括有形事實與無形損害。第四,因果關系,即侵害隱私權的行為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關聯性。
(二)侵犯隱私權的內容
一些學者認為,對于“人肉搜索”中涉及的公布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問題,應該區分公布的信息類型及公布信息行為與后續的信息濫用行為。基于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而公布他人的個人信息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正當的和必要的;而只有擅自公布他人與人格尊嚴有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才屬于隱私侵權行為。另一些學者如姚輝則持相反觀點,認為隱私是一種不愿意他人知悉的個人信息,只要未經許可或違反主體意愿擅自刺探、公布主體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是隱私侵權行為。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除涉及公共利益外,不論是否與人格尊嚴有直接關系均應受到絕對保護,未經當事人允許不得擅自公布。此外,公眾人物由于被知曉程度較高,其隱私權限制相對非公眾人物較小,但他們的個人信息等隱私仍需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得到保護。具體而言,公民隱私權受到“人肉搜索”侵犯的內容為:生活安寧權、私生活秘密權、空間隱私權。
三、我國隱私權立法現狀
關于隱私權,我國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法,在民法通則中也未作明文規定,而是分散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中。并且,隱私權沒有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而是納入到名譽權中進行間接保護。
《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人格權,僅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采取了變通方式,對名譽權作了擴張解釋: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并追究民事責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彪m然其并沒有將隱私權完全作為自然人獨立的人格權確定下來,但將隱私和名譽區分開來,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進步性。而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人格權糾紛部分單獨將隱私權作為獨立案由,更表明我國對隱私權重要性的認識正逐步加深。
《憲法》則對隱私權作了原則性保護,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钡?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另外,刑法中對隱私權內容也作了相關規定。如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边@也是我國首次將出售公民隱私權等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
四、完善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前文已述,我國隱私權的立法保護相對滯后,亟待健全的法律予以規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民法體系下給予隱私權專門保護非常必要,但同時應注重公民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平衡。針對“人肉搜索”網絡化的特性,還應對互聯網的發展進行合理引導,加強監管力度。
(一)給予隱私權專門立法保護
對于“人肉搜索”等惡意侵犯他人隱私,妨礙他人個人信息支配權的行為,應在法律中加以明確保護。在立法層面,一些學者認為應針對隱私權進行單獨立法,如制定《隱私權法》。筆者認為,對隱私權單獨立法并無必要。較可行的做法是將隱私權從名譽權等人格權中分離出來,從而形成獨立的人格權。這既符合目前主流的學理觀點,同時也和司法實踐相一致。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還應加強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銜接,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填補我國隱私權保護的漏洞。此外,立法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社會的發展趨勢,以及現代科技的發展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二)健全隱私侵權的法律救濟
由于隱私權屬于私權利范疇,若一味通過國家公權力干預并不妥當。較實際的做法是對于網絡運營商和侵權人的行為進行規制。
首先,網絡運營商對網絡上發表的言論負有跟蹤審查的義務。若網民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出現了侵權行為的內容,網站有義務及時予以刪除。如果權利人已經要求網站刪除侵害人的言論,或網站明知人肉搜索已經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但網站仍然沒有進行處理,放任侵權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就構成侵權責任。權利人可以向網絡服務商主張停止侵害,若網絡服務商怠于停止侵害造成受害人損失的擴大,受害人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其次,對于侵權行為人,權利主體可提起名譽侵權之訴,要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賠禮道歉、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若侵權行為人存在侮辱、誹謗等行為并觸犯刑法,權利人可以依據刑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三)平衡公民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
2009年1月18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該法規一經公布,網民普遍認為這是對“人肉搜索”行為的限制,侵犯了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等多項權力,使這部地方性法規面臨尷尬境地。
不可否認,“人肉搜索”不乏其積極作用,合理運用能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也是尋找失散親人的重要渠道。網絡監管部門應對“人肉搜索”實施正面引導,讓網民用理性的方式表達對社會不道德行為的譴責,而非一味防堵。因此,隱私權立法既要尊重和保護公民隱私,又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便利行使。
“人肉搜索”究其本質只是一種技術方式,是科技進步造就的時代產物,其從側面反映出的個人隱私保護的缺失則值得警醒。公眾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道德自律與法律意識不足、網絡運營商行業自律意識淡薄,是導致網絡成為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助推劑。只有加強各類網絡參與者的法律、道德意識,才能為網絡的良性與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叭巳馑阉鳌被虬蛸H姑且不論,但其對我國的隱私權保護的推動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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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經濟;安全;現狀;策略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7-0000-02
信息化時代造就了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其具備的直接性、邊際效益遞增性、可持續性等特點直接促進了新型經濟關系與經濟形態的發展。但是由于網絡經濟是依托計算機網絡而誕生和發展起來的,計算機網絡天生具備的安全缺陷使得網絡經濟在這一核心媒介下面臨嚴重的安全威脅。網絡經濟信息安全已經成為阻礙網絡經濟繁榮發展的一大屏障,通過技術層面、輿論層面乃至精神層面的措施保障網絡經濟信息安全亟待落實。
一、網絡經濟安全的內涵與現狀
(一)網絡經濟安全的內涵與范疇
網絡經濟安全是維護網絡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的一系列安全措施集合及其狀態。從內容上看,網絡經濟安全是兩種安全的有機結合:網絡安全與經濟安全。網絡安全是指在兩個實體之間保證信息交流以及通信的安全可靠,滿足計算機網絡對信息安全的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真實性、實用性和可維護性等的要求。經濟安全則是基于基本經濟運行規律和守則,保證經濟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經濟安全是核心,網絡安全是保障,兩者在網絡經濟發展的進程中不斷融合,形成了具有獨特特性的經濟形態安全概念。從范疇上看,網絡經濟安全包含多個層面的安全:如國家網絡經濟安全與區域網絡經濟安全、基于全產業鏈的網絡經濟安全與企業網絡經濟安全、電子商務經濟與網絡廣告經濟、網絡經濟從業安全與網絡經濟支持安全、網絡金融安全與網絡財稅安全等。不同范疇的網絡經濟安全擁有不同的安全措施體系與安全理念,但核心思想都是維護網絡經濟的整體秩序與環境。
(二)我國網絡經濟安全的現狀
伴隨著實體經濟的發展,網絡經濟的規模與質量也逐年提升。中國網民的規模世界第一、國家域名注冊量世界第一、網絡購物應用位居中國十大網絡應用之一、電子商務已經深入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種種表現都預示著網絡經濟繁榮的成果與勢頭。但是在繁榮的背后,因為安全措施的不到位、安全觀念的落后、安全機制的缺失所導致的網絡經濟安全缺少保障的案例時有發生。盡管部分企業針對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采取了較好的安全措施,在硬件配置、軟件開發、信息傳遞等方面提供了較好的安全保障,但廣大的中小企業在安全領域的忽視與不作為,以及日趨惡化的網絡總體環境卻掩蓋不了網絡安全形勢的嚴峻。資金流失、信息盜取等不同形式的網絡經濟犯罪行為層出不窮,嚴重威脅著從企業到群眾,從國家到區域的網絡經濟安全。
具體而言,我國網絡經濟安全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缺少頂層設計與系統規劃的意識,網絡安全缺乏整體和高層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戰略舉措的規劃,這就導致網絡經濟安全無法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的安排和構想;二是安全產品和設備的技術不過硬。這是網絡經濟安全犯罪高發的技術層面原因,也是直接影響網絡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要素。這與國家整體安全技術研發水平較低和人才培養機制不健全有著緊密的聯系;三是經濟信息保密程度不夠或法律層面界定不清。這和問題背后也隱含著另外兩個更重要的問題:即公眾網絡安全意識不夠,以及網絡安全法律不健全。四是網絡安全產業鏈整體互動不健康。目前網絡經濟及其安全各個環節還缺少良性互動,上下游企業合作松散,缺乏規范的約束手段,既影響了各自和整體效應,也使網絡經濟風險有機可乘[1]。
二、網絡經濟安全的應對策略
(一)加強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建設
基礎設施是網絡經濟安全的基礎,是維護網絡經濟秩序,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的外在保障。這里的基礎設施不僅僅指的是安全硬件設備的研發與裝備,同時也囊括安全機構的設立與協同合作、安全等級保護等相關制度的制定與執行兩個部分,安全硬件設備的研發與裝備是實現網絡經濟安全的物理保障,國家有關部門、企業等單位要在互聯網接入、服務器使用、安全軟件應用等方面提高安全警戒級別,謹防存在安全漏洞的安全產品進入信息流通的環節,造成信息泄露和安全威脅;安全機構的設立與協同合作強調政府部門在網絡經濟安全上的責任與行動部署,通過建立快速準確的預警機制、信息機制和處理機制,建立國家層面的協調應急機構與部門層面、地方層面的分支機構,構筑起維護網絡經濟系統安全的防范體系;安全制度的建立是從隱形視角出發構建維護網絡經濟安全的無形的力量。例如病毒防治制度、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等。制度可以增強行動的執行效率,明晰權責分配,增強規范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彌補法律法規在操作層面的不足。
(二)完善信息網絡法律法規體系
網絡經濟安全必須依靠法律法規的健全以抑制網絡經濟犯罪行為。我國目前的信息安全法相關法規主要有八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用于規范信息系統或與信息系統相關行為,同時國務院也下發《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千意見》,針對電子交易過程、市場準入、用戶隱私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多方面現實問題進行規范和引導。立法部門應針對網絡經濟安全領域制定專門的法律,用于保障網絡經濟運行全過程環節的安全,同時也應積極融入國際經濟信息安全法的制定過程中,融入國際性網絡經濟安全體系。
(三)建立網絡安全人才培養機制
目前我國計算機安全人才培養已出具規模,在部分高校也成立了專門的計算機信息安全研究機構。這些機構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也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成果,為我國的信息安全領域培養了數以萬計的專業人才。但是目前網絡安全人才培養缺乏層次性和系統性,國家應注重獨立自主的網絡經濟信息安全技術人才培養體系的建設,通過科研型單位、工程型單位和應用型單位,立體式的培養網絡經濟安全人才。此外,監獄網絡經濟安全的復雜性,高等學校也應注重培養法律、經濟、互聯網領域的復合型人才,以應對網絡經濟安全不斷出現的新挑戰。
(四)拓展網絡安全文化傳播渠道
網絡安全應該是一種全民意識?,F有的網絡安全宣傳多是安全廠商和專業安全機構在利益的驅動下進行,企業和普通網民在這一宣傳潮流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2]。這就說明我國公眾網絡安全意識還未形成,社會也遠未形成網絡安全文化氛圍。一方面與我國正處于網絡社會的初級階段之現實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我國網絡安全文化的宣傳機制和渠道落后有關。我國網民雖位居全球第一,但網民的總體素質卻處于較低層次,網絡安全文化無法通過有效渠道對外傳播,即使存在若干傳播渠道,卻因傳播方式、傳播機制的不當而收效甚微。
網絡安全文化主要包括網絡安全知識、網絡道德教育等內容,針對網絡經濟安全方面的內容則更細化,如網絡經濟安全基本常識、網絡經濟的運行模式、網絡經濟道德等。網絡經濟安全文化氛圍的形成,就需要通過不同的渠道向公眾傳播相關知識?,F有的傳播渠道僅限于網絡經濟運營商的安全操作說明、國家有關部門和安全協會的安全操作公益廣告、新聞傳播主體制作的網絡經濟安全節目等,這些傳播手段在促進網絡經濟安全普及化的進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后網絡經濟安全文化的傳播渠道應把握“全民化”的脈絡,增加自媒體、流媒體、新媒體的傳播分量,注重拓展宣傳形式,擴展和精細化宣傳內容,讓更多的人認識和接受網絡經濟安全文化。
參考文獻:
互聯網隱私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網絡 金融風險 防范 措施
一、前言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的消費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整個社會的經濟結構經歷了巨大的調整,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形式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有力推動了網絡金融的發展。所以說,網絡金融是網絡時代的特殊產物,是金融與網絡技術全面結合的成果。
網絡金融主要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絡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人們可以通過網絡足不出戶處理金融問題和享受金融服務。但人們在享受網絡金融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網絡金融風險。
二、網絡金融風險的種類
從業務技術角度分析,網絡金融風險可分為兩大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業務風險?;诰W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主要包括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與支持風險,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操作風險、市場選擇風險、信譽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網絡信息技術風險
1.安全風險。網絡金融的安全風險主要來自于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及網絡外部的數字攻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網絡金融交易運行的載體是計算機網絡,所有的交易資料都存儲在計算機中?;ヂ摼W下的信息傳遞很容易成為網絡黑客攻擊的目標。據調查,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他們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絡病毒可通過網絡進行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破壞力極大。
2.技術選擇與支持風險。傳統商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網絡金融技術解決方案,而其所選擇的方案可能存在設計缺陷或被錯誤操作,這就造成了網絡金融的技術選擇風險,可能使金融機構所經營的網絡金融業務因技術陳舊、網絡過時而引起巨大的技術機會損失。同時,由于網絡技術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的網絡技術問題往往依賴外部市場的技術服務支持來解決,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網絡金融發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但也使傳統商業金融機構暴露在可能出現的操作風險之中.這就造成了網絡金融的技術支持風險。
(二)網絡金融業務風險
1.操作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網絡銀行安全系統,另一方面來自網絡銀行客戶。網絡銀行安全系統的設計缺陷、銀行職員的操作失誤、系統錯誤等均可能導致網絡金融業務出現操作風險,甚而危及網絡銀行的總體安全;網絡銀行客戶在使用網絡銀行時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導致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
2.市場選擇風險。網絡金融的市場選擇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網絡銀行在選擇方面處于劣勢地位而導致的業務風險。如網絡銀行客戶利用網絡的特點,對自己的信息實施隱蔽,使得網絡銀行在鑒別客戶風險水平時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
3.信譽風險。信譽風險帶給金融機構的是持續性的、長期的消極影響。一旦發生信譽風險,不僅會使公眾失去對銀行的信心,還會使銀行同客戶之間長期建立的友好關系受到損害,使銀行面臨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的風險。而網絡銀行業務由于采用的多是新技術,更容易發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統問題都會給銀行帶來信譽風險。
4.法律風險。網絡銀行業務涉及諸多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和貨幣發行制度等。對任何一項法律條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機構處在法律風險的風口浪尖。
三、網絡金融風險的影響
就其本質而言,網絡金融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金融風險并無區別。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引發網絡金融風險的因素以及網絡金融風險對傳統商業銀行和網絡銀行的影響則與傳統商業銀行金融風險大不相同。例如,在傳統商業銀行背景下,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絡金融中,安全風險則會導致整個網絡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所以說,網絡金融風險將放大傳統金融風險。
首先,傳統商業銀行業務面對的對象是實際的貨幣,而在網絡金融業務中,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已不是貨幣資金的流動,而是代表貨幣資金的數字化信息,這種信息所代表的貨幣量已大大超過了實際的貨幣數量。
其次,網絡技術所特有的高效遠程處理功能,在為金融服務和產品提供快捷的技術支持的同時,也加大了支付、清算風險的國際性波及速度和范圍,使風險的聚集變得輕而易舉,而使風險的預防變得困難。在傳統商業銀行“紙質”結算中,對于出現的偶然性差錯或失誤,有一定的時間進行糾正。但在網絡金融業務中,這種糾正的余地大大縮小,錯誤的補救成本加大。
第三,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平臺是互聯網,網絡的虛擬化特征使金融業務交易也變得“虛擬化”。在網絡金融業務中,交易對象和交易過程都變得隱蔽,使金融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
最后,網絡金融風險將加劇金融危機的爆發性和破壞性。一些超級金融集團為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國際金融交易平臺進行大范圍的國際投資與投機活動.加大了金融危機的突發性。互聯網的開放性加大了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在傳統金融中,可以通過一系列強制手段將風險隔離,但在網絡金融中,這種隔離的可行性大大減弱,國與國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加強,金融危機一旦形成,會迅速波及世界各國。
四、網絡金融風險防范措施
認識到網絡金融風險的存在及其不良影響,并不意味著不要發展網絡金融。相反,網絡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為了保證網絡金融的健康有序,必須著力加強網絡金融風險防范。鑒于網絡金融的特點,網絡金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措施也就不同于傳統金融風險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一)加強網絡金融系統的基礎建設
我國在信息技術的發展方面起步較晚,目前我國使用的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大多是引進國外相對落后的產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進行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我們應重視信息技術的發展,加快我國信息產業發展進程,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以加強網絡金融系統的基礎建設,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提高計算機軟硬件系統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網絡金融安全風險及技術選擇與支持風險。
(二)完善金融系統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建立金融系統網絡金融風險防范機制
網絡金融風險的本質是仍然是金融風險,傳統金融機構作為網絡金融的主體應從源頭上加強網絡金融風險防范。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控制職能,充實內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的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建立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健全本系統計算機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聘請專業人才成立專門從事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的專職隊伍。
(三)加強防范和控制網絡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
我國目前已初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計算機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規,并在刑法中對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關規定,但防范和控制網絡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還遠遠落后于網絡金融的發展。我們應在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和頒發相關法律法規對電子交易的合法性、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進行規范,盡快出臺《電子商務法》,對數字簽名、電子憑證的有效性進行明確規定,明確電子商務中銀行和客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還要完善對金融行業的監管規章,增加對其提供的網絡金融業務的監管。
(四)加快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據統計顯示,發達國家的企業逾期應收賬款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例卻達5%以上。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也基本屬于空白。因此,我國要發展電子商務,發展網絡金融,必須加快信用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這是降低網絡金融虛擬性所帶來的風險的有力保證。金融機構應以結合傳統紙質結算為基礎,開發個人信用數據庫,并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網絡查詢服務、個人信用資信認證、信用等級評估和信用咨詢服務,逐步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無論是對傳統的金融業務,還是對新興的網絡金融,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都是減少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規范發展的制度保障。
(五)將網絡金融風險防范納入現代金融體系制度建設
近幾年來,我國的現代金融體系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要長期有效地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維護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就應將網絡金融風險防范納入到我國的現代金融體系建設制度中來,建立起發展網絡金融的總體規劃和統一的技術標準,將防范網絡金融風險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堅持不懈。目前我國的網絡金融業務之所以漏洞較多,與金融系統電子化建設沒有統一規劃,沒有統一的技術規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網絡金融的發展納入現代金融體系建設,統一規劃,制訂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才有利于網絡金融系統的統一監管,才能使網絡金融系統內部的協調一致,減少支付結算風險,并有利于其它風險的監測和防范。
(六)加強國際合作,基于國際協調防范網絡金融風險
網絡金融風險具有較強的“傳染性”,防范網絡金融風險是世界各國共同的任務。我國目前信息技術水平不高,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的人才匱乏,為此,有必要以開放的姿態,與國際具有較高的網絡金融風險防范能力的國家和機構合作,利用對方成熟的技術基礎,解決我國網絡金融業務的軟硬件難題。例如,目前全球已經有由42家金融機構合作成立的認證中心可以為133個國家的公司提供認證服務。利用這些開放的、成熟的國際認證中心, 有利于我國的金融機構快速安全地實現跨境電子銀行業務。同時,還可以借鑒世界先進國家和機構防范網絡金融風險的成功經驗,使我國的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工作事半功倍。
網絡金融的發展為人們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也帶來了前所未見的網絡金融風險,這些風險的存在大大影響了交易和資金的安全性,影響了金融業的健康向上發展。因而,防范網絡金融風險,以保障網絡金融業務對經濟發展的良性促進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李虹.網絡金融特殊風險深化[J].浙江金融,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