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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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范文1

一、城市化對湖泊功能的破壞

城市化是鄉村社會向現代城市社會逐漸轉變的過程,其中包括人口職業、產業結構、土地以及地域空間等方面的變化。面對過度無序的擴張,對于現在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中國,必然導致一系列問題的產生。

湖泊對城市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對城市的生態功能是無可替代的。首先湖泊可以保護城市的生物多樣性。通常濱湖城市處于水域生態系統和陸域生態系統的交接處,是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地區;其次湖泊水體因其高熱容性,流動性以及湖泊風的通暢性,可以有效緩解城市熱島效應,同時水面蒸發及湖泊風也帶走一些熱量,所以城市溫度在湖泊水體的調節下會變得相對較為溫和,并且能有效補給城市地下水;再者,城市湖泊區豐富的植物可以吸收有毒氣體及吸附粉塵,凈化空氣,降低城市噪音;此外城市湖泊具有調節徑流,防止洪澇災害及蓄水防旱功能。除了這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外,湖泊還具有美化城市,增添休閑娛樂文化及運動功能。

二、城市化發展給湖泊帶來的改變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發展步伐越來越快,也導致土地資源緊張,侵占湖泊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以至于現在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水資源短缺,很大程度上威脅著城市生態安全。

為遏制愈演愈烈的填湖趨勢,武漢市政府在2012年通過《中心城區湖泊“三線一路”保護規劃》,為中心城區39個湖泊首次劃定三道“高壓線”(因東湖另外適用《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其中,“藍線”劃定湖泊水域保護總面積為132平方公里;“綠線”劃定湖泊綠化總面積105.9平方公里;“灰線”劃定湖泊控制面積182.4平方公里。此外,還規劃環湖路431.9公里:并按湖泊功能將這39個湖泊劃分定位,16個湖泊為景觀公園,16個湖泊為城市公園,7個湖泊為生態公園。2013年5月31日召開的武漢市委市政府工作會議上,時任省委常委、武漢市委書記阮成發談到武漢市湖泊保護時指出,要嚴格湖泊巡查執法,對違法填湖事件,依法依規、從重從嚴處理,決不姑息手軟。確?!拔錆h166個湖泊‘一個不能減少、一寸不能縮小’留給子孫……”

城市經濟建設是否符合自然生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的態勢,這個問題關乎生態文明的建設,關乎子孫后代的利益,因此必須將其作為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基礎。

三、湖泊水域面積急劇減少的主要原因

1、對于湖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武漢市針對湖泊保護先后頒發了《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接下來又相繼出臺了《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心城區湖泊保護規劃》、《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和《湖泊執法巡查制度》等一系列的相關法規?!段錆h市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武漢市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相應的法規制度,對湖泊保護的立法數量位居全國前列。迄今為止,武漢已經制定20多個湖泊管理方面的相關地方法規。而且規章也比較健全,但仍舊造成了昔日萬畝湖面萎縮至今日區區百余畝的局面。細細考量這些法律法規,會發現彼此之間不夠協調配套,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甚至相互沖突,使得湖泊保護工作人員容易產生困惑,感到無法可依,執法權限不明,程序不清等現象。

2、湖泊管理體制混亂

目前武漢市在湖泊管理模式上采取的是“分級、分部門、分地區管理三結合”。湖泊執法中存在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雖然武漢市水務局是武漢湖泊的理論主管部門,更成立了武漢市湖泊管理局。按理說保護湖泊生態的責任是它們理所當然的職責,但是武漢市政府把湖泊保護的權利下放給了各區政府。而各個部門又為了各自的利益參與其中。比如湖上的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由農業局負責,濕地生態系統的建設保護由林業局,湖區的水質保護與環境監測由環保局負責,而城管部門則查處填湖和湖邊違建行為,而湖區治安則由水上公安負責。除此之外,規劃,園林,土地等各部門均可參與各自領域的湖泊管理。這樣的管理模式造成上下級政府間,各部門間缺乏統一協調,看似分工明確,實則體制不順,條塊分割。十幾個部門同時參與管理,都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職責,權限都無法明確,加劇了湖泊管理上的無序和混亂。水務部門即便抓到違法填湖行為也因為沒有執法權而只能警告驅趕,無法使各種破壞行為真正有效得到遏制。

3、各級政府部門重經濟利益而輕環保利益

“三線一路”保護規劃過程中,各區的領導不希望自己轄區內的湖泊被草稿線內,因為湖泊周邊都是開發商眼中最富商機的地段,區政府寧愿將湖填埋賣錢而不愿意加大投入進行保護。于是很多開發商利用各種漏洞侵占湖面。除此之外,湖泊保護涉及到周圍農村的利益。長期的集體所有制形態使得湖泊被村民分包,大規模養殖作業給湖泊生態環境帶來嚴峻的威脅。水務部門要展開水體整治工作要征集村里意見。以沙湖為例,武漢市水務局曾經對沙湖設立岸線碑,但是遭到沙湖村的反對,要求支付百萬元之多的占地費,此無理要求被水務局當然拒絕,結果許多界碑遭到破壞。這也是沙湖填湖不斷的重要原因。

4、我國現行法律重土地保護,輕湖泊保護

自我國《土地管理法》實行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和耕地的占用得到根本遏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加強了征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的審批權,取消了省級以下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權。實行征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兩級審批。而對于湖泊占用的審批,由于各級政府部門對于湖泊的功能沒有正確的認識,所以對于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為,只要有縣級或區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即可??h級或區級政府一來不愿意得罪經濟實力雄厚又頗具背景地位的開發實體,二來不愿意舍棄垂手可得的巨大利益,因此對于種種侵占湖面的違法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這也是造成當前湖泊困境的主要原因。

5、與巨大的違法收益相比,輕微的違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計

由于征地的成本太高,程序太嚴格,而對湖泊管理的相關規定遠沒有土地法那么嚴格,侵占湖泊的成本與征用土地的成本相比簡直是九牛一毛,遠不如侵占湖泊所獲得的利益。武漢從2002年開始實施《武漢湖泊保護條例》,條例中違法填占湖泊的僅處以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對于違法建樓開發商的處罰猶如隔靴搔癢,根本起不到限制作用,處罰對他們來說簡直微不足道,所以導致違法填湖的氣焰越來越囂張,甚至無視法律的存在。而當湖景變為湖景房的時候,動輒百萬千萬的利益使得開發商趨之若鶩,因而造成了湖泊立法寫得多,叫得響,湖泊面積卻急劇下降的現象,使得《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如同虛設,根本達不到保護湖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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