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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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文1

今年以來,我區南水北調、十白高速、東環路、三環工業園等重點項目移民安置房、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等約3000戶個人建房均陸續開工,這些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趕工期、資質不全、工法落后、資金短缺、安全意識淡薄等問題,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經區政府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如何加強我區個人建房的安全監管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各級領導干部的社會責任和政治前途。重點項目個人建房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要堅決糾正重進度輕安全、講客觀列困難的錯誤傾向。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把安全生產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克服畏難思想,以積極的態度做好此項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合作。

(一)對拆遷安置、移民安置工程安全生產監管。

1、項目主體即是安全責任主體。各鄉鎮街辦(開發區)按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對各自區域內的拆遷和移民安置項目安全生產負日常檢查和監管責任。

2、區住建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重點項目拆遷和移民安置安全生產工作加強行業指導,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各施工單位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負安全生產的企業主體責任。

4、各監理公司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5、各項目指揮部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區委、區政府明確的職責對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負協調責任。

(二)對施工企業有資質、具備合法報建手續的個人建房安全生產監管。

1、各鄉鎮街辦(開發區)按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對所轄區的安全生產負監管責任。

2、區住建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負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責任。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檢查。

3、各施工單位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負安全生產的企業主體責任。

(三)對施工企業無資質、不具備合法報建手續的個人建房安全生產監管。

1、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區住建局應明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檢查。

2、無施工資質施工企業(小包工頭)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無法定建設手續的個人建房不得開工建設。各鄉鎮街辦、村(居)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轄區個人建房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并負責安全生產檢查和督辦。嚴格禁止無規劃、無報建、無施工資質擅自開工建房。各街辦、村、社區要切實負起監督責任,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由鄉鎮街辦負責。

3、建筑施工企業從事違章建設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建房從事施工活動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暫扣或吊銷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協助鄉鎮街辦、開發區對違法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

4、各項目建設指揮部應完善安置建設相關手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文3

關鍵詞: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  管理

        1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繁發生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建筑產品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質基礎。我國建筑業從業人數由90年代初的2500萬人,到2003年升至3893萬人,完成建筑業產值突破21865.49億元。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建筑事業的迅猛發展,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隊伍。建設的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產管理滯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導致了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2000年建筑業發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發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數幾乎翻了一倍。這是一組觸目驚心的數據,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嚴肅的問題。

        2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業是高危險的行業 建筑施工的特點決定了建筑業是高危險、事故多發行業:施工生產的流動性、建筑產品的單件性和類型多樣性、施工生產過程的復雜性都決定了施工生產過程中不確定性,施工過程、工作環境必然呈多變狀態因而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建筑產品的多樣性決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斷變化;建筑現場的千差萬別決定了建設過程時刻會面臨新安全問題的挑戰。

        2.2 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復雜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業的高強度、施工現場的噪音、熱量、有害氣體和滾滾塵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業,受天氣、溫度影響較大,這些都是工人面對的不利工作環境和負荷。高溫和嚴寒使得工人的體力下降,工作面的復雜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觸電等危險源令人防不勝防。

        2.3 參建主體復雜,安全管理存在諸多漏洞

        2.3.1 建設單位存在的問題 建設單位是一個投資主體,其更注重于投資資金能不能節約一點,建設質量能否搞得更好點,建設進度能不能更快一點。而往往忽略保證足夠資金用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特別是房地產商,是整個項目投資建設的老大,無論是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一切都得聽他的指揮,可謂“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個單位不聽其擺布,哪一個單位就要面臨被撤換的危險。而當前市場競爭激烈,哪一個單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聽其擺布,甚至明知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也還是張一只眼閉一只眼。而且房地產商對建筑法律法規知之甚少,有時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設計單位存在的問題 有些勘察單位迫于建設單位的壓力,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夠真實、準確。 

        有些設計單位迫于建設單位的壓力,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設計,有時因設計不合理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些設計單位服務不到位,技術交底不明確,對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設施考慮不周,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沒有特別注解說明。在當今社會,科學技術日益發達,在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忽略了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議。

        2.3.3 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 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設單位的左右。有些監理單位礙于面子,明知建設單位的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卻不敢大膽指出糾正。

        有些監理單位沒有按照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設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比如,備受關注的廣西醫科大圖書館二期工程演講廳舞臺工程發生的坍塌事故,監理單位沒有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也沒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監理員發現立桿間距離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沒做剪刀撐、水平拉桿沒有與立柱連接,沒有報告總監,也沒有采取強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導致7死7重傷,監理單位嚴重失職,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2.3.4 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 當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最大的弊端莫過于出借資質給包工頭,包工頭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帶班頭,而帶班頭組織的勞務工人是烏合之眾,絕大多數都沒有經過崗位技能專業培訓,也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的教育,所謂的“三級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形同虛設。施工單位為了利潤最大化,或偷工減料或以次充好;或擠壓減少安全防護費、文明施工費。特殊工種人員往往人證不一致,也就是說,施工單位拿出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而實際操作者并沒有經過培訓、考核,獲取相對應的合格證。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質檢人員、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很少甚至從來沒有到位,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相關管理部門對這種事管理不嚴,甚至聽之任之,放任自流。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文4

一、確保下列人員到位,并各自承擔本項目施工中的相關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現場代表:聯系電話:

2、項目負責人:證號:聯系電話:

3、總監理工程師:證號:聯系電話:

二、建設單位要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各類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予以防護。

三、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要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六、施工單位要按規定在項目上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切實履行其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記好現場“安全日記”。

七、施工單位要把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八、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九、施工單位做好職工“三級教育”和崗前培訓,做到先教育后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十、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和腳手架工程等專業性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組織專家組論證審查。

十一、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要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十二、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流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它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信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范文6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據,以治理建筑施工企業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三違”行為為重點,以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為目標,抓住重點,集中整治,務求實效,促進建筑施工安全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總體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建筑安全監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強化企業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制;集中解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總體水平;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實現建筑施工坍塌、墜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較2005年總體下降3%以上的目標。

三、專項整治重點和部門職責分工

(一)房屋與市政工程建設:由建設部負責組織實施,以預防建筑施工高處墜落等事故為重點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設:由交通部負責組織實施以地質條件復雜地區的高速公路長大隧道、高架橋梁為主,重點預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腳手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專項整治。

(三)鐵路工程建設:由鐵道部負責組織實施,以地質條件復雜地區的長大隧道、高架橋梁為主,重點開展預防坍塌、高處墜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專項整治。

(四)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由水利部負責組織實施,對水利部直屬在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地方所管轄的在建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展以預防坍塌、墜落等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設:由信息產業部負責組織實施,以檢查通信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等為重點,開展專項檢查工作。

(六)電力工程建設:由電監會負責組織實施,針對水電、火電和核電工程建設,重點開展以預防坍塌(特別是高寬棚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專項整治。

四、主要任務和措施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健全機構,完善機制,落實責任。

(二)通過專項整治,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落實建設工程各方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指導、督促建設工程的各方責任主體,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經理的安全意識,以及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教育。要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活動,增強事故預防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工作進度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總體上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專項整治方案,部署有關工作。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或部門)建筑施工安全的特點,研究制定具體的專項整治方案,并部署實施。

第二階段:4月中旬-9月份,具體實施。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專項整治方案及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到建設工程各有關責任主體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開展自查和整改。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分類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階段:10月份,組織督查和抽查。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進行抽查和督查,發現存在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的,要責令認真整改,并嚴肅處理。

第四階段:11-12月份,總結評估。各有關部門對已開展的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全面總結,形成階段性成果。同時,研究進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見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本行業(或部門)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領導小組要定期匯總分析、研究解決有關情況和問題,并于每季未將有關情況和年未將專項整治工作評估情況及總結報告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

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本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抓住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有針對性的,且切實可行的,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和細則,明確具體要求,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同時,專項整治工作還應與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與企業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實把專項整治工作抓好、做細、做實,力爭年內取得階段性成效。

(三)強化監督,嚴格督查

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的進度和質量,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時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要總結工作經驗,穩步推進整治。在專項整治期間,對整治工作不認真,走過場,工作不實的,要嚴肅批評,并予以通報,責令整改。列入專項整治重點對象仍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要依法從重從嚴查處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并追究有關行政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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