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的認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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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的認識

金融安全的認識范文1

    一、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從現有資料來看,國外學者對金融安全的概念尚無統一的界定。這表明,對金融安全的概念進行具體和明確界定較為困難。同時也表明,經濟安全的內容涉及到與一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眾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經濟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國外學者通常都將金融安全放在國家安全戰略和國家經濟安全的系統中來探討。我國學者對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討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應當說相關的研究仍在起步階段。我國學者對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兩種類型,即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王元龍,1998)和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界定(梁勇,1999)。

    1.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

    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觀點認為,所謂金融安全,簡而言之就是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一國國際收支和資本流動的各個方面,無論是對外貿易,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等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其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經濟安全。

    對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根據金融的實質對金融安全概念進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為凡是既涉及貨幣,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經濟關系和交易行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為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并強調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這實際上是根據金融的實質對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廣泛性。要進行貨幣資金融通、從事信用活動,就需要有一個健全、完善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是由五個基本的要素所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體包括貨幣制度、匯率制度、信用制度、銀行制度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場的種種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機構,通常劃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關系的書面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契約文書等,其包括的范圍極為廣泛,從傳統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直到期貨、期權和種種金融衍生工具的標準合約,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是金融活動的載體;四是金融市場,是金融工具發行和流轉的場所,金融市場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五是金融調控機制,是指政府進行政策性調節的機制,金融調控機制的內容包括決策執行機構、金融法規和貨幣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毫無疑問,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當然包括了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運行的安全。

    再次,將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討論。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具有兩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國際金融市場效率、有效配置資源、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眾多負面影響,突出表現為加大金融風險和引發金融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為人們重視金融安全問題不斷地敲響了警鐘,也為人們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維護金融安全提供了極其重要的經驗教訓。正因如此,從金融的實質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時特別強調一國對外金融的安全,認為一國國際收支和資本流動的各個方面,無論是對外貿易,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等都屬于金融安全問題的范疇,其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經濟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強調對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著忽略內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對目前的開放經濟體而言,內外部經濟往往是交織和融合在一起的。過分強調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狀態而忽略內部均衡的狀態來談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頗。其實,這種對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內外部金融安全,因為貨幣資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國內金融市場進行,也可能是在國際金融市場進行。

    2.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界定

    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觀點認為,從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來是國際關系學的概念,因此需要從國際關系學基本概念出發,結合經濟學的思維方式給金融安全下定義。抽象地說,金融安全是對“核心金融價值”的維護,包括維護價值的實際能力與對此能力的信心這兩個緊密相關的方面。梁勇博士認為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核心金融價值”和該價值所維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價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價值”,主要表現為金融財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維持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正常運行與發展。這意味著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當然包括王元龍所說的貨幣資金融通)的穩定和金融發展的安全,這也是對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見的金融安全問題。

    其次,“核心金融價值”是受金融因素影響的國家的“核心價值”,表現為國家的經濟、政治和軍事等領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響(包括危害和維護兩種情況)程度。這意味著金融安全是金融領域對國家經濟、政治和軍事等領域的安全的維護,即把金融的正常運行和發展看成是對國家安全的支撐。

    第三,“核心金融價值”是國際金融運行中本國的“金融價值”,其內容除了避免金融財富外流、外來沖擊危及國內金融制度與體系進而危及經濟、政治和軍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權”。這種“金融主權”是控制金融體系的力量,保持對國內金融運行和金融發展的控制。這是前兩個層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對其他領域安全的影響。之所以在前兩個層次之外特別強調對金融體系的外來沖擊,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沖擊國內金融體系所產生的不利影響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賦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緊迫性。

    根據對“核心金融價值”的解釋,這種觀點認為,國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國能夠抵御內外沖擊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體系正常運行與發展,即使受到沖擊也能保持本國金融及經濟不受重大損害,如金融財富沒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與金融體系基本保持正常運行與發展的狀態,維護這種狀態與能力和對這種狀態與維護能力的信心與主觀感覺,以及這種狀態和能力所獲得的政治、軍事與經濟的安全。

    鄭漢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對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類似于從國際關系學角度的界定。鄭漢通認為,所謂的金融安全,即一國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不受破壞和威脅,金融體系能抵御各種金融危機對其的侵害。反之,當一國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體系不能正常運轉,面對各種各樣的金融危機毫無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認為,所謂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領域能夠通過利用各種手段抵御和消除來自內部及外部的各種威脅和侵害,以確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對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認識

    從國內外學者對經濟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釋來看,要準確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義與主要內容。金融是既涉及貨幣,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經濟關系和交易行為的集合,金融運行需要有一個健全、完善的金融體系,而金融體系則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和金融調控機制所組成。

    二是安全的含義。安全是指在宏觀上不存在威脅,在主觀上不存在恐懼。安全是一種狀態,也是一種行為,如安全措施與安全機構。

    三是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對經濟安全問題的研究始于冷戰結束之后,而對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討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金融安全觀是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產物,是國家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提出與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可將金融安全的概念進一步界定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一國在其金融發展過程中具備抵御國內外各種威脅、侵襲的能力,確保金融體系、金融主權不受侵害、使金融體系保持正常運行與發展的一種態勢。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內涵

    為了準確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還需要進一步探討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金融危機之間的相關性及重要區別。

    1.金融風險與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的認識范文2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安全 次貸危機 美國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

自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今,各種金融創新不斷涌現,實現了對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產品,還有交易方式以及金融組織方面的創新以及變革,尤其是對于金融領域當中的不同要素能夠實現全新的組合優化以及對不同資源進行重新配置,逐步實現了對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發育以及促進行業發展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貢獻。如今,金融創新也被認為是現代金融體系當中有效促進現代實體經濟快速發展的“引擎”。金融安全指的是在金融全球化背景發展下,國家在金融發展整個過程當中所具有的抵御國外以及國內不同威脅還有侵襲的能力,能夠做到確保整個金融體系以及金融不受到任何侵害,并且能夠有效保證金融體系能夠正常運行。所以,強化對金融創新以及金融安全的分析,了解二者的辯證關系,并且把握好金融創新對于金融行業的發展所帶來的促進作用,有效規避金融創新對于金融安全所帶來的沖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美國次貸危機中的金融創新對金融安全的影響

在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集中爆發且不斷深化,美國次貸危機從房地產信貸市場逐步轉向其他市場,并且對金融市場以及國際市場,還有美國經濟以及全球經濟等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損害,在此次次貸危機爆發以及升級的整體過程當中,可以說金融創新同時被認為是引發次貸危機爆發的非常關鍵的原因之一,注入住房抵押貸款還有過度證券化以及會計準則,還有資產管理方面的創新都有可能帶來次貸危機,這些都嚴重影響到整個美國市場,乃至國際市場,還有金融市場的發展。

(一)次貸危機中的金融創新。

1.多層次的住房抵押貸款產品創新

隨著美國網絡泡沫不斷得到恢復,房地產價格也隨著不斷上漲,而且房地產金融機構能夠基本上滿足當前客戶基本的貸款需求,也慢慢放松了貸款標準,轉向開發次級抵押貸款。隨之,美國次級貸款抵押貸款市場發展迅速,最為明顯的特點就是可以隨意調整利率實現抵押貸款。從最近兩年看,美國銀行貸款利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浮動,主要都是采取的基準利率以及風險溢價等等辦法。如下表1所示為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分類。

2.資產證券化和擔保債務權證

當美國的房地產金融機構所獲得的資金流動性比較差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快速回籠資金,大部分的房地產金融機構都會選擇和國內投資銀行進行合作,并且把大部分的住房抵押貸款債券都從資產負債當中抽離出來,把這部分資產當作基礎資產,并且發行住房抵押證券。這種做法能夠有效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這部分經過證券化之后的產品就可以償付優先權不同的次序進行分類的,主要分為優先級以及中間級,還有股權級等等。然后再根據不同的等級進行資產證券化。

(二)次貸危機中金融創新對金融安全的影響。

在美國次貸危機中,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和優質貸款之間都存在著比較大的風險,并且住房抵押貸款大部分也都是很難抵御由于系統出現的各種風險的沖擊。一旦出現利率上升或者是樓市下跌的情況,也就意味著借款人根本無法完成還貸,也無能力還貸的,那么,金融機構擁有的資金鏈將會出現斷裂。

三、防范金融體系風險的對策

(一)提升金融創新信息透明度。

尤其是對于程序較為復雜的繁瑣的金融創新信息度方面的要求更高,因為只有做到信息充分以及透明,對于投資者而言才能夠真正了解到不同的金融創新所擁有的風險,并且才能夠對風險作出評價,采取較為科學的投資辦法。

(二)加強對金融機構投資的風險防范。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機構實施對外投資也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從美國次貸危機可以看出,國際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且風險也隨著增大。因此,對于擅長到海外進行投資的金融就夠而言應該加強對國內以及國際經濟還有國際市場等的運行規律做出研究以及分析,并且還應該對國際經濟市場發展將會帶來的風險做出十分清醒的認識,尤其是應該創建海外投資風險預警以及風險監測,還有風險預防機制。

四、總結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下,我國金融業也正在由分業向混業過渡,金融機構業務互相交叉互相滲透,跨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增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金融風險,可能會具有很強的傳導性。一旦出現金融問題,可能就是全局性的。因此,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我們要更加注重金融監管的協調性和統一性。

參考文獻:

[1]莫頓.米勒(Merton Miller),王中華,楊林.金融創新與市場的波動性[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2.

[2]深圳發展銀行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供應鏈金融”課題組[M].供應鏈金融:新經濟下的新金融[M].上海遠東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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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融機構所帶來的網絡安全問題

通過網絡技術來提升金融服務的水平,以此防水來逐漸實現網絡安全金融服務,在當前環境下來說是金融部門有效進行金融業務的重要渠道。所以,當前國外的很多網絡金融服務商都開始對網絡這一個多元化的空間展開研究和開發,希望能夠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而信息技術在我國應用的最早的和最好的行業便是金融行業,各個金融行業都具備自己的網絡服務特色。而各個銀行的網絡服務器和儲存對國家的金融安全問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因為交互所產生的金融信息成為了金融機構網絡安全當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通常而言,客戶無論是在銀行繳納各種費用還是在銀行開戶,對于客戶的歷史數據和資料,銀行都能夠查出相關的信息。然而,最近這些年在民間金融業務不斷的展開的前提下,很多客戶的信息便開始被非法搜索并綜合起來。舉例來說,近段時間,很多報道都披露,某某銀行的用戶信息和資料都出現了泄露,當然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很簡單,主要是銀行內部人員的非法倒賣和高技術網絡黑手利用漏洞進行非法盜取。所以,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一日規范化和嚴格的今天,網絡漏洞為金融客戶帶來了重大的威脅。

1.2釣魚網站為金融信息的安全帶來較大風險

隨著互聯網信息的不斷發展,各種網絡技術都在不斷成熟。在這種背景下,通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就可以了解到一定的用戶信息,因為在當前的環境下,很多人都習慣于借助各種搜索引擎來對各種特定的金融信息加以了解。因此也就有人利用這些系統當中存在的漏洞來對客戶的一些金融信息和金融資料加以盜取,或者是做成釣魚網站。所謂的釣魚網站是通過互聯網技術以某種特定的方式在互聯網上進行信息的,通過某些具有吸引力的信息來誘導用戶加以訪問,以此方式來對用戶重要的個人信息逐條盜取,最后再對客戶進行各項敲詐活動,這為廣大網民的安全上網和個人利益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損害。雖然說釣魚網站的技術含量很低,但是其門檻也很低,通常而言也很難識別,這對金融行業產生了很嚴重的影響。從我國反釣魚網站聯盟在2014年6月的釣魚網站處理簡報上看,截止到2014年6月份,聯盟共計處理了釣魚網站8186個,累計認定并處理釣魚網站192914個。從中分析可以得出,電子商務和金融證券類的通信安全問題依然是主要問題,隨著“網銀”的不斷普及,金融信息泄露等事件而造成的用戶財產損失將會成為威脅網絡金融體系的主要問題。

2網絡經濟環境下的金融安全防范探究

2.1金融機構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的構建

在當前,我們將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作為銀行業的金融信息集散中心,防范金融機構信息泄露是金融安全防范的重點問題,其根本在于對其安全保障機制加以完善。對金融信息的安全保障機制做出完善,需要建立在金融信息安全政策和安全標準的前提之下,對金融機構內部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做出規范和調整,在此基礎上創新信息安全技術和信息安全運行機制。因為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多中小型的金融機構在在金融安全管理方面一直都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所以對于中小型金融機構而言,需要構建出一個合理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手段相結合的度層次、全方位信息安全防范體系。這樣才能夠為金融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基礎保障。所以在對中小型金融機構信息安全保障機構進行構建的時候需要對金融機構的相關做法加以參考,要重視從聯合結構和外包服務等層面來對相關問題做出思考。

2.2健全金融機構的信息安全服務體系

總管金融信息網絡的傳播途徑,信息安全隱患主要是因為交互過程中對信息的非法索取有關,此外通過客戶端進行身份識別、通過數字簽名、密鑰管理、終端病毒和訪問權限等也能夠在技術層面上對相關客戶的信息資料加以盜取。所以在這些方面進行有效的保障是彌補網絡安全技術缺陷的主要環節。按照人們的常規思維來講,只有開發出先進的金融安全技術才能夠更好地對金融風險做出防范,而現階段對于網絡信息安全的防范技術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技術隔離和技術加密來實現數字簽名的相關內容。所以金融服務濟公應該重視在技術上對相關的網絡安全服務體系做出防范,適當的時候需要提供相關的軟件升級服務,進行更為嚴格保密的加密和相關的數字簽名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夠通過信息備份和信息回復來使相關的安全技術得到認證,這對于客戶本人而諾言,具有很高的保護效果,能夠幫助客戶提供對金融信息風險防范的識別,進而更好地杜絕可能造成用戶信息泄露的風險源為用戶帶來的危害。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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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社會矛盾凸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的加速轉型,社會各類案件數量迅速上升,勞動矛盾沖突加劇,突發性、明顯增多,重大事故頻繁發生。

社會風險由此居高不下,集中在就業問題、三農問題、教育問題、醫療問題、生態與資源問題、信心和誠信問題、貧富差距、國內治理危機、艾滋病和公共衛生。此外民族沖突、社會保險與社會保護問題、社會差別與社會運動、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等都存在嚴重隱患。

這些矛盾若不及時有效應對,有可能在一定地域或時間內急速爆發與惡性蔓延,嚴重削弱經濟的穩定基礎與持續增長。

其次,經濟安全意識薄弱。這是我國經濟安全所面臨的最大隱患。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的持續繁榮,使得相當一部分國人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安而忘危,忽略了世界范圍內后進國家因經濟附庸而導致的嚴重后果,對全球化下沒有把握好對外開放的步驟與秩序而引致的金融與經濟危機沒有引起足夠的警惕。

因此,在重大決策時逐漸缺乏經濟安全方面的考量,忽視了國民經濟均衡開放、產業結構協調發展、工業體系相對獨立與完整對國家安全的重大意義,忽視了全球化下的經濟風險的形成與傳遞規律以及巨大破壞力。

第三,部門與地方利益作祟。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增長的主導目標下,政府部門利益以及地方政府局部利益逐漸覺醒并迅速走向膨脹。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日趨與相關利益集團交織在一起,使得政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在做重大決策時,往往只看見眼前與布局利益,而忽視長遠與整體利益。

長期以來,外資企業一直享受的“超國民待遇”,使得眾多關乎國計民生的行業越來越多地為外資所控制,嚴重阻礙中資企業與民營經濟的發展,加重中國經濟對外依賴;

國有壟斷企業一直安享壟斷利潤,排斥國內競爭,扭曲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與此同時,這些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普遍存在嚴重缺陷,隱含著重大操作風險;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的局部利益,無視市場規則,實行地方保護,導致走私販私、制假販假、騙稅逃稅、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信用體系建設,延緩了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與健全市場運行機制的進程。

第四,對經濟安全的認識出現偏差。

相對于當前社會比較關注的制造業安全,金融安全應該更為重要。在國際,很少聽說因為制造業安全而導致國家經濟和社會動蕩的,相反由于金融風險所導致的經濟乃至社會危機則屢見不鮮。原因很簡單,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雖然難以立國,但是可以強國,可以弱國,還可以亡國。金融競爭是國際經濟競爭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

國家整體安全大于局部安全,綜合經濟安全要大于個別產業安全。

一方面,隨著和平與發展成為世界主題,非傳統安全已逐漸取代傳統安全,成為大國國家安全的主要內容。

另一方面,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中國應當以更新的安全觀來應對全球化下的經濟安全。這不僅要求對外奉行“互利、協作、共贏”,而且對內強調“整體、綜合、核心”。在經濟全球化使相互依賴加深的前提下,只有“互利、協作、共贏”才能確保自身的安全。這就必須有所取舍,不能通吃獨占。什么產業、行業都力求安全,則最終什么都不安全。

第五,防范各類經濟風險的總體能力較低,而且各部門、各行業、各領域的防范能力參差不齊。

由于經濟安全意識薄弱以及對經濟安全的認識存在偏差,加上一些客觀條件限制,我國經濟安全能力建設相當薄弱,而且“短板”問題嚴重:大凡簡單明了、眾人矚目的領域(如國防、農業),安全能力建設較好,安全系數較高;而那些紛繁復雜、社會關注較少的領域(如金融、環保),安全能力建設不足,安全系數較低,甚至存在越來越嚴重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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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之維護金融安全的價值目標

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參數,抵御金融風險的過程實則是為維護金融安全掃清障礙的過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終極目的即是維護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對于金融風險而言的,在某一區域的某一時期沒有出現金融危險并引致經濟的紊亂,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為經濟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區域某一時間內金融秩序狀況,也代表了一國金融制度和金融體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種風險沖擊,確保國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進而最大限度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義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進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種秩序價值。秩序是法的一切價值之基礎,是與法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沒有秩序價值的存在就沒有法的其他價值。而金融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穩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從此種意義上來說,金融刑法理應將維護金融安全作為自身追求的價值目標。金融業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確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備性,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著金融領域,擴大了金融風險,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體間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譽危機,破壞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會金融資產處于風險之中,嚴重阻礙了金融結構的優化,危害了國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體憑借騙取的銀行保函到第三方處騙取財物或申請開發工程資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經濟損失。這是對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壞,它在無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風險成本,動搖了金融市場有效運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業為了轉嫁經營風險,惡意逃避銀行債務,使銀行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嚴重的威脅,降低了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這就使大量的社會金融資產不能起到應有的融資作用,增加了我國金融結構調整的難度,破壞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一國經濟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勢為基礎并對金融發展產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層建筑。在抵御金融風險的進程中,金融體系及其發展決定了刑法變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發展要求的同時也對金融體系完善發揮著積極的引導作用。刑法通過對金融犯罪的遏制來降低金融活動的風險成本,通過穩定金融秩序來推動經濟效益的平穩增長。金融刑法,作為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有必要強化其對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發揮其特有的威懾功能,通過懲治犯罪來抵御金融風險進而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實現保護金融安全的價值目標。

我國金融刑法之金融風險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單行刑事立法、附屬刑事立法中所規范的,發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監管、金融調控中的金融犯罪、相關刑事責任及其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5]。由于1979年《刑法》關于金融犯罪只規定了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和販運假幣罪三個罪名,因此,我國較全面規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說始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7年《刑法》則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節和第五節兩節對金融犯罪進行了規定[6]。近年來隨著金融業的高速發展,金融犯罪不斷增加,特別是金融危機的出現,使人們深刻認識到了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不斷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時,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隨之加強,如我國自1997年《刑法》頒布以來的八個修正案中就有六個刑法修正案規定了金融犯罪的內容。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組成的金融刑法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打擊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的功效。然而,面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金融刑法還存在諸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國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對落后,在金融風險的識別、防控、化解等方面顯現出了諸多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金融刑法價值功能的發揮。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創新理念,導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發展形勢,無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金融領域的顯著特點即是它的創新性。金融創新①,既包括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創新,也包括政府對金融業監管方式的創新[7]。每一次金融創新必然會導致新的金融犯罪的產生,這無疑為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戰。然而,金融創新的觀念并未引起我國刑法學界的高度重視,我國現行金融刑事立法是建立在傳統金融交易方式之上的,它的立足點是基礎性的金融工具,較少涉及以金融衍生工具為對象的金融犯罪。這就導致刑法無法有效懲治因金融創新而產生的新型犯罪,從而弱化了金融刑法的風險防控功能。第二,我國金融刑事立法遵循的是“事后主義”的立法理念,即對犯罪活動重事后懲罰而輕事前預防[8]。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我國金融刑法過于注重金融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忽視了行為過程的危害性,忽視了金融犯罪綜合預防機制的建設,這就導致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例如,對于一些手段極其危險但是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金融犯罪行為是無法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控制的,這便在無形中增加了金融風險成本,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穩定。第三,我國金融刑事立法的信用觀念淡薄,缺少對信用安全的保護,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不足。信用,“是金融活動的本質,也是整個金融體系賴以存在的基礎?!保?]信用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種重要的資本形態,是商業經營者精神財富和生命價值所在[10],信用安全與否不僅影響著金融交易主體的利益也關系著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法典都專門設立了和信用有關的犯罪內容,例如《法國刑法典》第4卷第4篇設立了“妨害公共信任罪”,《巴西刑法典》第10篇設立了“破壞公共信用罪”[11]。然而,信用理念至今未引起我國刑法學界的重視,在我國金融刑法中根本找尋不到涉及信用安全的犯罪。即使是在金融詐騙類犯罪中,刑法也僅僅將金融詐騙的數額作為犯罪與否的考量依據,將立法焦點放置于對財產性利益的保護上,忽視了對信用安全的維護。現代金融業是一個信用交易形式急速變化的行業,缺少對信用安全的保護無疑為信用類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在某種程度上加速了金融風險的形成。

(二)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不發達

目前,我國金融刑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它們之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懲治金融犯罪的任務。然而,伴隨著金融形勢的不斷發展,在該種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卻逐漸暴露出了適應性不強、前瞻性不夠、協調性不足,立罪邏輯倒置等諸多立法技術上的缺陷。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刑事條款修改頻繁,金融刑法缺乏應有的穩定性。1997年《刑法》修訂至今,相繼出臺了八個修正案,其中有六個涉及到金融犯罪,這意味著在10多年的時間內,金融刑法平均每兩年就要修改,刑法作為一門基本法,如此頻繁地修改說明了我國金融刑事立法技術不發達,不能以前瞻性的眼光立法。第二,金融犯罪倒置性立法,違背了刑法立罪的邏輯規則。所謂倒置性立法,是指對同一個不法行為而言,在其他法律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時,刑事立法就將其予以犯罪化。倒置性立法嚴重違背了刑法謙抑性原則,是對刑事犯罪立罪邏輯的顛覆。我國金融刑法出現了大量倒置性立法的情況,如在《證券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證券犯罪就出現在了1997年《刑法》中;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五)》中規定了“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構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在立法當時,作為我國信用卡管理的主要規范性文件《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其他非刑事法律并沒有規定該種行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12]。第三,刑法典和金融附屬刑法規定不一致,導致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間的不協調。一方面,刑法典與附屬金融刑法對同一罪名的罪狀描述不完全一致,如刑法典中規定的證券犯罪與《證券法》中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界限不同。另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屬金融刑法對同一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同,如《證券法》對擅自設立證券公司行為的處罰金額要高于刑法典的規定。第四,金融刑法罪名設置不均衡,導致了罪刑失衡。金融刑法中數個性質不相同的犯罪行為被涵括在同一個法條中,例如,我國刑法典將證券犯罪和期貨犯罪視為行為性質相同、危害范圍相當的兩種行為,將其涵蓋在一個法條中,適用相同的法定刑。而實際上,期貨交易由于可以買空賣空以小博大,往往比證券犯罪具有更加嚴重的破壞性,但是卻和證券犯罪適用同樣的法定刑,無疑會導致罪刑失衡。

(三)我國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網不嚴密

金融刑事立法的法網不嚴密主要表現在金融刑法調整領域不寬泛,個罪罪狀規定不細致。第一,信托和基金領域內的犯罪尚未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我國現行刑法對于基金領域和信托領域的調整尚屬空白,對于證劵市場中的期貨領域犯罪調整完全依附于證券領域,忽視了期貨領域犯罪的特點,無疑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周延。第二,我國金融刑法極少涉及侵犯金融客戶利益的犯罪問題。受計劃經濟時期金融壟斷體制的影響,現行金融刑事立法優先保護金融機構利益,針對金融客戶侵犯金融機構利益的違法行為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條款,而對金融機構侵犯金融客戶利益的行為卻極少提及。以保險欺詐行為為例,金融刑法僅將客戶欺詐保險公司保險金的行為視為犯罪,對保險公司為了誘騙客戶投保,故意隱瞞或虛假提供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的欺詐行為卻只字未提。刑法對金融機構的過度保護導致了金融交易雙方保障機制的不平等,對于信息占有處于劣勢地位的金融客戶明顯不公平,不利于從根本上防止金融欺詐行為的發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風險。第三,我國金融刑法沒有涉及到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犯罪問題。金融衍生產品是伴隨著金融創新而產生的新型金融產品,包括期貨產品、期權產品、次貸產品、信用衍生產品等等。由于諸多金融衍生產品是在傳統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它既有同傳統金融產品相同的風險特征又有別于傳統金融產品,繼續使用舊有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制無疑掩蓋了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特性。由于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起步較晚,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犯罪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國金融刑法缺乏對于金融衍生產品犯罪的相關規定,無法有效控制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風險,這無疑為與金融衍生產品有關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第四,金融刑法個罪罪狀描述不明確。我國金融犯罪的罪狀設定大多是以數額或情節作為犯罪成立以及犯罪輕重的衡量標準,但是對于多少數額是“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對于什么樣的情節是“嚴重”、“特別嚴重”并無具體的區分標準。由于罪狀的設定不夠明確,不利于打擊某些金融犯罪。

(四)我國金融刑法的刑罰配置不完善

我國金融刑法的刑罰配置不合理,罰則內部結構不協調,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刑罰幅度規定不科學。在量刑幅度的設置上表現出檔次少、跨度大、刑種多的特點[13],這就導致了同一個量刑檔次中司法裁量的范圍過于寬泛,許多罪名在同一個量刑檔次內的跨度達到了五年、七年、甚至十年,進而造成了同罪不同罰的情況,有違罪刑均衡原則。第二,單位犯罪規定不合理。對于單位犯罪而言,僅規定判處罰金并追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但并未明確判處罰金的具體標準或方法。另外,對于單位犯罪而言,單一的罰金刑并不足以達到預防和懲治金融犯罪的目的,由于缺少對單位營業資格方面的處罰規定導致實力雄厚的企業在繳納罰金之后仍然具備繼續犯罪的能力,從金融犯罪的一般預防上來講無疑是失敗的。

我國金融刑法之金融風險防范的立法創新

由于我國金融刑事立法存在著立法理念落后,對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特性認識不足,導致了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出現適應性不足,前瞻性不強,穩定性不高,調控范圍不寬等諸多問題。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金融形勢,有效應對新型金融犯罪,全面抵御金融風險,最大限度維護金融安全,筆者在此提出幾點綱要性的立法改革構想。

(一)更新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理念是決定金融刑事立法制度及立法模式的基礎性因素。只有具備科學的立法理念才能構建出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符合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內在要求,符合金融犯罪防控目標的金融刑事立法。因此,變革立法理念是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改革的首要之事。筆者認為,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應當樹立起創新理念、全局理念、信用理念。第一,樹立創新理念。在立法上,創新理念主要表現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對于犯罪圈的設定。這就要求立法者加強金融創新知識的學習,準確認知金融發展形勢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并考慮將某些金融違法行為適度犯罪化。創新理念要求金融刑事立法的觸角向更為廣闊的金融領域延伸,將信托、基金、期貨、互換市場等領域的新興犯罪納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設中,彌補法律上的空白?!皹淞撔掠^念并不等同于“超前”立法,而是指在金融業的發展已經超越了金融刑事立法原本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14],在嚴重的金融違法行為已經存在的情況下,要求刑法必須緊跟金融形勢,及時打擊新型金融犯罪。第二,樹立全局理念?!叭掷砟睢笔窍鄬τ谖覈鹑谛淌铝⒎ㄒ恢毖赜玫摹笆潞笾髁x”立法理念而言的。在“事后主義”立法理念的指導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注重犯罪的結果而忽視了行為過程,因此,在防范和化解金融交易風險方面呈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而“全局理念”則是指將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視域拓展到金融行為的全過程。這就要求刑法既要關注金融犯罪的行為結果,也要關注金融犯罪的行為過程,既要重視金融犯罪的事后懲罰力度,也要重視金融犯罪的事前預防。在立法上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首先,加強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金融管理是在金融交易的基礎上產生的,其實質是國家運用公權力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因此,刑法對于金融秩序的保護不能忽視對于金融交易秩序的調整?!斑@就要求金融刑事立法對金融市場準入空間、交易空間和退出空間三個過程均有相應的制度調控,以此確保金融交易的順利進行?!保?5]其次,加強犯罪綜合預防機制建設。民事、行政法律法規是對金融違法行為進行首次評價的第一性法律規范,它們所調整的范圍決定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延伸領域。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預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于未然的作用。加強犯罪綜合預防機制的建設就是將這些第一性的非刑罰手段和刑罰手段有效結合,優先完善金融非刑事立法,有效遏制金融違法行為,使其不會轉變為金融犯罪。這對于金融犯罪的預防和防控深層次的金融風險演變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三,樹立信用理念。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信用觀念,重視信用安全的經濟價值,改變過去重資金犯罪,輕信用犯罪的立法傾向。在信用理念的指導下,立法者應當重視從信用角度分析金融犯罪,有必要將信用安全視為金融犯罪的客體,有必要增設危及信用安全的金融犯罪。有數據顯示,在金融詐騙罪中,“以信用安全為直接對象的詐騙行為,得逞的機會為89.6%,而以資金安全為直接對象的詐騙行為,得逞機會為48.1%?!保?6]由此可知,通過危害信用安全的方法進行詐騙比資金詐騙行為更容易達到詐騙目的。因此,從信用角度認知金融犯罪的本質,將信用風險納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構建進程是極為重要的。

(二)創新我國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

創新我國金融刑法立法技術的實質是為了解決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風險過程中適應性不足、前瞻性不強、穩定性不夠的困境。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附屬金融刑法,彌補金融刑事立法穩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對于那些犯罪形態比較固定的金融犯罪,刑法典或單行刑法中已經明確規定的,金融附屬刑事立法可以直接指明適用的刑法條文,以此節省立法資源,避免發生歧義;另一方面,對于新興的金融犯罪,刑法典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在附屬金融刑事條款中創設新的罪名和相應的處罰機制。采用此種立法模式既有利于維持刑法典的穩定性,又避免了出現那種“不顧我國的現實國情,片面強調刑法的穩定性,不能實時依據社會變化的情勢對我國刑法進行修正,從而違背憲法對我國發展階段的準確定位”[17]的情況。第二,遵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堅守金融刑法“立罪至后”的邏輯規則。所謂“立罪至后”是指在金融違法責任立法中,金融刑法立罪是在非刑事責任立法之后[18]。具體而言,這一原則表現為:非刑事法律制度對于金融違法行為的調控領域要充分和到位,為刑事法律的調控范圍提供廣闊的空間,其他法律制度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時,刑事法律不能提前介入。第三,刑法典和附屬金融刑法規定要一致,增強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性。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屬金融刑法對于同一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規定要一致,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要相同。此外,對于金融附屬刑事條款中列舉到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要能夠在刑法典中找到與之相對應的條款,為追究此類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第四,合理認定各類犯罪行為的性質,加強罪名設置的科學性。這就要求金融刑法將原來定性存在偏差的犯罪重新定性,單列犯罪或轉為他罪處理。以信用卡詐騙罪為例,我國《刑法》第196條將惡意透支行為與使用偽造信用卡、作廢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規定在同一個條款中,模糊了惡意透支行為的行為性質,導致了罪刑失衡。因為惡意透支行為是在行為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進行的,其造成的損失較之于其他信用卡詐騙行為而言更容易挽回,其危害性也更低,但兩者卻適用同樣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考慮將“惡意透支行為”單列出來,重新確定法定刑,利于罪刑相均衡。

(三)嚴密我國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網

嚴密我國金融刑事法網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嚴密整體金融刑事法網,二是嚴密個罪刑事法網。具體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幾點:第一,完善金融刑法調控領域。這就要求金融刑法的觸角向更為廣闊的金融領域延伸,有必要將信托、基金兩個領域的犯罪納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設中,彌補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增加保護金融客戶利益的刑事條款。金融刑法應當結合金融活動中“金融機構—金融客戶”平等交易的特點,對于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的金融客戶在刑法保護上予以一定的傾斜。例如,加強金融機構欺詐客戶行為的金融刑事立法,規定嚴格的信息控制制度,通過立法上的傾斜保護來平衡處于信息優勢地位的金融機構和處于信息劣勢的金融客戶間的關系,實現金融市場真正的平等化。第三,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刑事立法。金融刑法應高度關注金融創新形式的發展,增設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刑事條款,將風險識別技術納入金融刑法的法網建設中,以此對應因金融創新而產生的新興金融犯罪。例如,針對投資銀行過度打包出售金融衍生產品,惡意隱瞞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抵押貸款信息,導致購買者遭受損失的欺詐行為應納入金融刑法的調控領域。通過強制相關責任人對產品基礎資產信息和企業自身經營管理信息的如實披露來縮短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鏈條,提高金融交易過程的透明度[19]。第四,明確金融犯罪的罪狀。加強個罪的法網密度建設就是通過細化個罪的罪狀來明確金融犯罪成立的標準,明確金融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方法,通過加強立法解釋對既存的模糊罪狀進行補充性規定來實現一般規定和具體解釋的結合進而逐步明晰個罪的設置情況。

(四)完善我國金融犯罪的刑罰配置

金融安全的認識范文6

關鍵詞:金融體制 問題對策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我國已形成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臺競爭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而當前動蕩不安的國際金融形勢和不確定的國內經濟走勢,更增加了我們對金融市場、金融創新的危機意識。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我們要在看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一、我國金融改革和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1.股份制銀行發展趨向劣化和行為類同化,建立初期的政府背景,使其極難跳出國有銀行的管理范式。股份制銀行的發展往往跳不出這樣一個規律,在剛剛開始營業時,建立了較好的規章制度,銀行業績也不錯,可是慢慢發現這些銀行的行為逐漸向四大國有銀行靠攏,其管理模式趨同。

2.金融機構官本位觀念日趨嚴重,過分偏重年齡和學歷,干部管理趨同于政府機關,不利于人才培養和核心競爭力提升。金融企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人事激勵機制應著眼于銀行的長遠發展和核心人才的培育,但因權力的貨幣化激勵,導致新人行員工,憑借年齡與學歷的優勢,面對“官位”公關頻頻,而不愿在業務技術和專業水平上下功夫。

3.國有商業銀行股改深化了其市場主體地位,但公司治理機制面臨挑戰,尚未建立真正意義的銀行銀行家機制。這也是我國國有銀行特有的成立背景與發展路徑造成的。

4.金融價格扭曲。雖然匯率市場化改革和利率機制的靈活性增大,但仍滯后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銀行的股改,導致金融業績失真。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金融很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促進經濟發展。發展中國家最短缺的是資本,而促進資本形成就是金融的一個很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完善金融體制與創新途徑

1.國家積極引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為金融創新實現跳躍式前進創造基礎條件。金融創新在我國現有法律、政策框架下還存在許多問題和癥結,創新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金融業內部經營效益不佳,創新的內動力不足,業務創新仍受到信息化程度和監管等制約完全依靠金融業自身去突破和克服這些障礙是不現實的。國家應該引導金融體制改革,為金融創新培植適宜的土壤,創造合適的環境.控制金融創新與實體經濟相匹配的節奏,科學調節金融創新的步伐。

2.以技術主導型金融工具的創新為突破口,將滿足需求、優化配置的原創性金融創新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由于我國市場環境與發達國家的差異,使得吸納型創新有較大的局限性。以cd(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例,在美國因其大額和流動性強的特性,以能成為銀行大宗定期負債來源和企業各類短期流動資金??空径鴤涫軞g迎,而在我國,因其面額小和轉讓難使之成為銀行一種高成本吸收居民儲蓄的工具這并不是因為我國在吸納金融創新工具時不夠規范,改變tcd的兩個基本特性,而是面額大,居民沒有能力,企業又有控制資金的偏好,導致無市場:而面額小正好使其成為儲蓄投資的一種工具,流動需求減弱,便導致了轉讓難。其實,這一創新的根本失敗在于沒有認識到市場環境的不同,沒能堅持獨創性。顯然,如果走吸納型創新的道路,未必符合我國的實際,且外資機構與內資機構相比具有絕對優勢。因此,堅持原創性創新,才能既增強我國自身金融創新的能力,又發揮我國金融機構的本土優勢,在開放的競爭環境中掌握主動權。

3.加快信息化建設進程,促進多項金融創新發展。以高科技為支撐的信息時代和網絡時代的到來不容忽視,未來現代化發展趨勢應當是建立在高信息化的平臺上。信息化是我們面臨的現實,也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我們應該通過消除信息不對稱提高經濟的整體運行效率,通過加快信息化建設來促進金融業的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通過信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促進金融業務創新和技術創新。

4.努力培養造就金融專業人才,發揮金融創新人才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人才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第一動力。沒有高素質和專業化的人才隊伍,是無法滿足現代金融發展需求的。我國應當充分調動金融從業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和發揮他們的潛能,進一步完善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逐步調整人員結構,重點培養一批金融專業人才,為金融創新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提高金融人才綜合性的專業素質,特別是職業操守。我們要吸取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強培養金融專業人才的職業道德修養,加強監督,形成約束機制,盡量避免金融從業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違規違法操作,降低金融創新的操作風險。

5.密切監控國際資本流動態勢,適當改變人民幣升值預期,防范游資源源不斷地流入我國資本市場。面對巨額國際游資涌入我國金融市場,要堅決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有必要時央行應該主動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加大投機資金的成本,徹底消除投機資本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另外還可以通過開放市場和投資領域,用政策和市場相結合的手段進行合理疏導,使短期熱錢長期化,這樣有助于將熱錢納入監管者的視野。減少其對內地房地產領域和金融市場的沖擊。

6.辨證認識金融創新的作用,規范金融衍生產品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在次貸危機中的作用發人深省,這也告誡了監管者在審視金融創新時將金融穩定放在首位,并采用有效措施規范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首先,提高金融創新的信息透明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條件。只有信息充分、透明,投資者才能更多的了解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并對風險進行定價,做出科學的投資決策。其次,完善金融創新的監管體系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核心要求,在金融創新迅速發展的同時,應當努力提高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使金融創新的發展和監管能力的提升保持動態的協調。

參考文獻:

[1]陳學勝.淺析“熱錢”對我國經濟的負面影響及央行的應對措施[j].海南金融,200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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