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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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報告

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文1

一、建筑安全生產主要基本情況

1、落實責任,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與各施工班組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一年來,在全小區建設系統的共同努力下,各項保障安全生產的工作制度得到了有效執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網絡,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本著立足實際、區別對待、明確責任、任務負擔的原則。認真執行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制度,及時掌控全小區的建筑安全生產進度形勢。及時通報全區每個月安全檢查情況,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3、依法管理,注重實效。本著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建筑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認真貫徹《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多項措施,落實責任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定期的大檢查及不定期的檢查,嚴把安全許可關,提高工作效力,確保今年以來建筑安全生產無事故。

一年來,各建筑施工隊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到位,嚴格履行職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做到責任人人明確、要求個個清楚,各項規章制度得到落實,機構、人員到位,企業安全生產水平不斷提高。各個在建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專項治理工作到位。在建項目施工現場末發生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形勢穩定良好。

二、建筑安全生產措施

1、注重實效,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加大安全隱患整改力度,堅持不懈地抓好生產安全管理。

2、根據現場實際施工進度情況,采取日常檢查及節假日安全檢查。檢查中同時對各施工隊執行國家基建程序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隊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及持證上崗等內容進行檢查。

3、深入開展針對現場的施工用電、腳手架和模板工程、井字架、塔吊、高空作業、基坑防護、圍墻、施工機具及臨建等存在安全隱患較多的方面的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組織有關人員全面排除各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并派專人跟蹤落實整改。

三、大型施工機具登記

1、一隊:雙拼別墅塔吊2臺,D1-1~D1-3棟塔吊1臺,D4、D5棟塔吊1臺。

2、二隊:聯排別墅塔吊2臺。

3、三隊:C1棟塔吊1臺,人貨梯1臺;M1棟塔吊1臺。

4、四隊:D1~D3棟塔吊1臺,井字架2臺。

四、整體施工進度概況

1、雙拼、聯排別墅區已經竣工。

2、C1棟完成屋面西瓦、內抹灰;外墻裝修裝飾完成到九樓。

3、M1棟完成地面三通一平。

4、D1~D3棟完成屋面防水層;內墻抹灰至三樓,外墻裝修裝飾至七樓。

5、D1-1~D1-3棟完成13層框架結構。

6、D4、D5棟完成2層框架結構。

7、別墅區已完成地下供、給、排等各類管道、路面澆筑及綠化。

8、完成環山大道路面澆筑。

9、半山公園、防洪池等綠化景觀完成70%的工程量。

五、2011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1、首先做好春節放假期間建筑工地上的安全防護工作。讓建筑業從業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過上歡樂、詳和、幸福的節日。

2、在上一年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安全生產目標。

3、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大《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全面提高施工隊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意識。

4、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日常動態監管。嚴格監督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資料;管理;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TV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2-0234-01

建筑工程資料是記載建筑工程施工全過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直接形成,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它是城建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直接反映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住建部要求建立并管好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檔案,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資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明確指出任何工程如果技術資料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則判定該工程不合格。建筑工程資料對工程質量具有否決權,足見其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

1.工程建設建筑工程資料的重要性

1.1 工程建設初期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資料在工程施工前就開始產生了。首先形成的資料是建筑工程立項文件,它是對項目審批立項過程的真實記錄,是項目概算設計、預算編制、招投標等的原始依據。其次形成的概、預算設計招投標文件資料又是項目勘察設計的依據,隨后形成的勘察資料又成為施工的依據。由此看來在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就已經有大量的文件資料形成了,而工程建設初期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也顯得尤其重要。

1.2 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對于工程質量控制的重要性

從工程質量控制的角度看,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處于很關鍵的位置。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主要表現在對施工組織和施工現場的質量控制,控制內容包括工藝控制和產品控制,影響質量控制主要有人、材料、機械、方法、環境等五大因素。從“人”的因素看:建筑工程資料員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技術人員,要經專門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保證資料員相對穩定。從“材料”因素看:所有建筑材料的檢測報告、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是建筑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主體。從“機械”的因素看:機械設備的配備、使用和現場調度是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方法”的因素看:對施工程序、方法和工藝流程的詳細記錄就是施工日志。從“環境”的因素看:我們要針對開工前、施工中和建設后的環境進行拍照和錄像,真實反映場地環境的變化。以上幾個方面的資料都收編在建筑工程資料中,可見工程質量控制的五大因素都離不開工程資料管理工作。

1.3 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對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達到預測、預報、預防、最終實現零事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實施和持續改進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過程中,形成大量的施工現場安全資料。它既是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又是安全管理的成果。一個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狀況直接反映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管理資料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記錄和指導基礎,也是考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書面依據,同時它還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分析研究的材料,進而能夠動態掌握項目安全工作進展,以便對每個施工階段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證措施,由此可見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對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對于處理質量安全事故的重要性

2.1 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要確定質量事故的原因和處理對策,首先要掌握事故的實際情況。質量事故實況的資料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發生事故后,施工單位有責任對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調查、研究,并根據掌握的情況寫出調查報告,上交監理工程師和業主,詳盡說明與質量事故有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調查所獲得的第一手資料,其內容大致與施工單位上交報告中有關內容相似,可用來與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情況比對核實。

2.2 相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是:設計委托合同;監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勞動用工合同等。有關合同文件在處理質量安全事故中的作用:確定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是否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實施,借以分析產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2.3 有關的檔案和技術文件

與施工有關的設計技術文件、安全技術交底、檔案和資料。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是施工的重要依據。在處理質量安全事故中,一方面可以對照設計文件,核查施工質量是否完全符合設計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據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核查設計中是否存在問題或缺陷,分析可能導致質量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3.結語

建筑工程資料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真實客觀記錄,反映工程各個環節的內在聯系和本質規律,所以與工程管理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工程管理始終離不開資料的支持。它在為本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使用、維修、改擴建以及突發事件處理提供原始依據的同時,還對其同類工程規劃、設計起著重要的參考借鑒作用,可以使資料得到重復多次使用,這是工程資料活力和價值的體現。這一價值也足見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的重要性。綜合以上六個方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在城市建設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城市建設的一種潛在的生產力,通過對它的編研利用,必將轉化成直接的生產力,推動城市建設的發展,因此認真做好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我通過多年的工作經驗深刻感受到要想做好這項工作,僅靠幾個人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只有依靠各相關責任主體以及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共同努力,才能確保建筑工程Y料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鄧建平.論建筑工程資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J].山西建筑,2013,29(39):249-250.

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文3

[關鍵詞]民用建筑工程 室內環境 檢測 研究與討論

[中圖分類號] TD229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1-176-1

民用建筑工程是我國是實現城市化建設的施工項目,其建筑質量和建筑安全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隨著民用建筑不斷的投入使用,其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屢見不鮮,如裝修污染、噪音污染、環境污染、空間污染等,這些污染現象不僅危害了居民的身體健康,還嚴重降低了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質量。2009年我國建筑部推出了《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文獻中規定,要在多個層面嚴格把控民用建筑施工各方面問題,在建筑工程選擇、工程材料選用、工程室內裝修等施工過程,要做到有據可依,有標準可查[1]。

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發展現狀

我國建筑市場現已進入了飛速發展的階段,建筑市場的發展帶動了裝修行業的發展。因為建筑和裝修是相輔相成的,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裝修質量是衡量室內環境質量的主要依據,為了控制成本建筑施工單位和裝修人員通常會采用環保性能很差的工程材料和裝修材料,這種材料不僅不具備環保性能,其安全性能也很差,這種裝修風氣已經蔓延至各個民用建筑和裝修領域,對我國民用建筑施工工程造成了巨大的影響[2]。

現階段,我國室內環境檢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材料檢測,因為工程材料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工程材料的安全性和環保性可以影響整個建筑工程的質量,檢測人員抽取樣本工程的工程材料,對其質量強度、抗干擾能力、物理化學性質、環保性能等進行綜合測評。

(2)建筑環境安全檢測,建筑工程施工環境是影響室內環境的因素之一,室內的噪音污染和空氣污染和建筑工程所處的環境質量有密切的關系,建筑施工單位在設計建筑方案之初,就應對其建筑周圍環境進行嚴格的測評,測評結果符合建筑要求之后,才能實施建筑施工。

(3)裝修環保測評,裝修是在原有的民用建筑基礎上,對其建筑進行修飾處理,在裝修過程中,居民用戶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選擇裝修風格、裝修材料,裝修行為是引發環境污染的主要誘因,裝修污染對居民用戶的身體狀態產生直接的影響,所以在選用裝修材料和進行環境檢測時,工作人員應著重對室內裝修環境進行安全測評。

2室內環境檢測中存在的問題

2.1環境檢測市場混亂

目前,我國環境檢測市場混亂,在裝修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裝修市場的發展并不樂觀,人們對室內環境檢測的想法和看法都存在很嚴重的問題。居民對室內環境意識的不成熟,直接導致了環境檢測市場的競爭壓力過大。壓價現象是現階段環境檢測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裝修企業在裝修時還會推出“免費”檢測服務,為了讓客戶滿意,這種檢測服務普遍存在造價現象,所以其檢測效果非常差。正規的室內環境檢測公司受到裝修企業的“檢測服務”的影響,其經營狀態存在很多問題,所以這種以不正規檢測為主導,正規檢測為輔助的室內環境檢測市場是影響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監測質量下降的主要原因[3]。

2.2檢測方法不規范

檢測單位采用的檢測方法存在很多問題,如:

(1)抽樣檢測,這種檢測方法使室內環境檢測工作具有高度的針對性,一些沒有抽到的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將會失去環境監察機會。

(2)檢測工作不到位,雖然建筑檢測單位對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很重視,但是在實際檢測過程中,其檢測工作并沒有真正的落實到室內環境檢測的各個程序中,這種“虎頭蛇尾”的檢測工作狀態,會嚴重影響室內環境檢測工作質量。

(3)檢測報告過于官方,檢測報告是確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的主要依據,很多開發商和建筑企業為了得到“高質量住宅”的檢測報告,會在隱蔽情況下,做出很多非法手段,這些手段是導致室內環境檢測報告過于官方的主要原因,這種現象如果長期的存在,那么在不久的將來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會變得形同虛設[4]。

3改善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檢測問題的合理性建議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我國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檢測工作中存在很多問題,要想提高民用建筑室內環境質量,必須加強室內環境檢測工作的順利落實,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1)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落實環境檢測方案,各政府職能部門,應在大力監管的前提下,定期對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進行監察和審核,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2)企業應建立系統化的監察機制,對建筑室內環境質量、工程施工質量、工程驗收環境等進行全面監控,使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以從根本上避免室內環境污染現象。

(3)完善環境檢測管理體系,開展室內環境檢測人才培養戰略,讓各室內環境檢測機構制定完善的管理體系,通過擴大人才儲備,提升室內環境檢測單位的核心檢測價值[5]。

4結論

室內環境檢測是建筑部為了緩解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的新型環境檢測方式,通過統一的測評和檢測,不僅可以有效的降低民用建筑對環境的影響,還能從根本上解決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低下的問題,為居民提供一個健康、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參考文獻

[1]陳濤.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D].重慶大學,2010(12):113-126.

[2]尚亞妮,劉軍濤,裴星.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中存在的問題[J].陜西建筑,2010,15(12):101-114.

[3]遠航.河南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檢測工作全國領先--國家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中心在鄭州揭牌[J].中國建設信息,2010,16(03):101-112.

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體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承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筑工程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建筑工程安全報告范文6

關鍵詞:建筑行業 建筑材料 鋼筋檢測工作 問題探討

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速度,需要實施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所以社會的發展無疑為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契機。眾所周知,建筑工程對于各行各業的生命財產安全都起著直接性的影響意義,所以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問題,而對于建筑工程來說能夠影響其安全的主要因素就是建筑所需材料,例如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得以發展壯大的重要物資基礎。據相關數據資料顯示,目前很多城市都出現了工程質量問題,這些問題都與建筑材料有著緊密的關系。所以現在已經將建筑工程的檢測工作提上了重要日程,檢測的主要指標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環境以及社會環境等多方面,伴隨著高層建筑的不斷興起使得鋼筋混凝土結構成為了現代應用最為廣泛的結構形式,所以本文就建筑材料所涉及到的鋼筋檢測問題展開深入探討,保證我國建筑工程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呈現健康有序發展狀態。

一、建筑材料鋼筋的檢測背景

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建筑行業獲得了最大的發展前景,所以興起了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筑、大中型公用設施以及市政工程等相關建筑設施,而對于建筑工程安全質量來說,建筑材料自身質量的良好與否是直接影響建筑工程總體質量的前提基礎以及重要保證,所以想要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以及結構性的安全狀態就必須對建筑材料進行全面控制。鋼筋原材料是影響建筑本身質量最為重要性的一項工作,新時期社會發展狀態下的建筑工程必須保證結構的安全性以及耐久性,所以全面細致的鋼筋檢測工作十分重要。由于建筑工程安全性問題一直受到全社會以及整個國家的廣泛關注,所以國家的相關管理部門已經下達了一系列的建筑鋼筋檢測標準, 主要包括《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朵摻罨炷劣娩摰?部分:熱軋帶肋鋼筋》、《低碳鋼熱軋圓盤條》以及《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方法》等,所有鋼筋在使用之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最終才能保證鋼筋材料的使用效果。

二、鋼筋檢測的具體項目以及標準

在檢測過程中要求工作人員取樣送檢工作,要對進入工地現場材料檢驗成品的整體性能做好表面質量以及尺寸等方面的檢測工作,這樣才能保證材料的表面合格,符合進行取樣的要求,鋼筋取樣的具體要求以及方法情況詳見下表1。如果經過科學合理的檢驗工作后,鋼筋材料的任何一項檢測結果存在問題,要從同一批的鋼筋中取出雙倍的鋼筋來展開該項目操作的復檢工作,在鋼筋的復檢結果中出現了任何一個指標上的不合格則證明該批送檢的鋼筋都為不合格產品,堅決不能投入生產建設使用中。

鋼筋取樣具體操作表1

三、材料鋼筋的檢測項目

鋼筋一直都是建筑工程建設的主要原材料之一,所以想要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狀態必須強化對建筑材料鋼筋的檢測工作,嚴格按照材料質量的相關標準要求,盡最大可能將材料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遏制,而建筑材料鋼筋的檢測項目主要涉及到鋼筋的強度、鋼筋的延性檢測、鋼筋的彎曲性能檢測以及鋼筋的重量偏差檢測工作等等。首先,強化鋼筋材料強度檢測工作。在對鋼筋材料進行強度檢測主要是采用拉伸試驗檢測鋼筋的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方法,將檢測的材料放在試驗機夾頭內,然后使用開動試驗機來對材料進行拉伸操作,在進行材料拉伸過程中要準確觀察測試指針的變化情況,當試驗材料的連續加荷達到了拉斷由測力度盤讀出最大荷載,而這種荷載就是抗拉極限荷載。其次,做好鋼筋材料的延性檢測工作。想要成功檢測鋼筋的延性狀態,可以通過對材料的伸長率來進行最終評價,將已經拉斷的鋼筋在其斷裂的位置進行對齊處理,由于鋼筋拉斷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所引起的,所以會出現不同程度上的裂縫狀態,想要保證計算工作的科學性要將縫隙情況列入到拉斷后的標距部分長度內,如果試驗檢測后的試件斷在標距外或斷在機械刻劃的標距標記上,而且斷向伸長率小于規定最小值,就說明此時實驗結果無效。再次,進行鋼筋材料的彎曲性能檢測工作??梢詫︿摻畈牧线M行彎曲性能實驗,實驗的主要操作是將鋼筋材料在規定直徑的彎心上彎到90°或是180°的彎曲性狀態,檢查實驗的鋼筋材料是否出現了裂縫、或是斷裂狀態,在實驗過程中要注意實驗的溫度狀態,一般情況下溫度范圍在25℃左右。最后,要做好鋼筋材料的重量偏差檢測情況。在進行重量偏差檢查的過程中,為了保證實驗效果的科學合理性要從不同的鋼筋上進行試樣材料的截取工作,數量不少于5個,每一個樣本材料的長度要保證在500mm以上,任何一個試樣的長度情況都要進行細致的測量,要將誤差盡量控制在1mm以內,只有這樣才能為后期使用工作提供前提基礎保障。

四、強化檢測報告工作意識

對于任何一個使用鋼筋材料的單位來說,檢測試驗機構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都是直接影響材料使用性的主要依據材料,所以檢測實驗報告的材料要保證其信息內容的全面性,最為重要的是要保證實驗報告內容的真實、合理、有效、客觀,要求參與檢測工作的相關人員都要進行簽字并加蓋專門檢測機構的印章,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人為操作的不良狀態,檢測報告主要包括幾點要求規定,檢測報告要覆蓋所有涉及到文字描述的結論;為了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狀態,要在檢測試驗報告中進行相關機構的公章或是專用章等,這樣才能保證鋼筋材料的使用性能;對于那些需要進行修改的已發出的檢測報告,要及時向相關使用單位進行書面聲明,然后將已經修改完畢的數據內容情況進行全面性的重新發放,要保證修改后的檢驗報告下發到各個相關單位,同時為了全面讓相關單位對檢測試驗機構修改的特殊性狀態,要將材料試驗進行修改的相關原因以及進行修改后的再次試驗情況向其進行書面內容解釋,檢測機構也要做好試驗資料的保存工作。只有保證鋼筋材料的各項檢測工作均符合嚴格的質量標準,才能進行建筑工程的最終使用。

結語:

綜上所述,鋼筋作為建筑工程的主要應用材料,直接影響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狀態,所以在使用之前必須做好詳細周全的檢測狀態。對鋼筋檢測主要是涉及到鋼筋自身的強度、變形情況、彎曲性狀態以及重量偏差程度等,只有保證每一項檢測項目的科學合理性,才能保證建筑鋼筋最終的使用狀態,最大限度的推動我國建筑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所以要求相關檢測工作人員強化自身工作責任意識,保證鋼筋質量的合格性。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低碳鋼熱軋圓盤條[S].中國標準出版社,2008.

[2]丁杰.淺談監理工作中對進場鋼筋的驗收檢測[J].科技資訊,2010.(4).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 部分:熱軋光圓鋼筋[S].中國計劃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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