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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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

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文1

 

―、國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

 

中小企業的大量存在是一個不分地區和發展階段而普遍存在的現象,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結果,是保證正常合理價格的形成、維護市場競爭活力、確保經濟運行穩定、保障充分就業的前提和條件。無論是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還是處于制度變遷的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由于“麥克米倫”治理缺陷等原因,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世界各國都積極通過財政和金融等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發達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主要包括財政收入政策和財政支出政策。財政收入政策主要表現為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支出政策則主要體現為財政補貼政策和政府購買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是最直接的資金援助方式。發達國家都制定和實施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其主要形式有稅率式、稅額式、稅基式和遞延式等稅收優惠政策。其中稅率式稅收政策是最常見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1981年的《經濟復興稅法》規定,中小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率下調25%,雇員在25人以下的企業,所得稅率按個人所得稅率繳納,而不按公司所得稅率繳納;英國的中小企業公司稅率為20%,比大企業少10個百分點;德國則將中小企業所得稅上限降至53%,下限降低到19%,并且對免稅企業在期滿后仍實施50%的稅率優惠等。

 

2、財政補貼政策。其主要內容具體體現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以增加就業為目的的就業補貼政策。具體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對企業進行補貼,主要用于企業員工的上崗培訓,學徒津貼等費用;另一種是對自創企業的失業者進行補貼,為其發展提供啟動資金。二是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的的研發補貼政策,主要方式是設立政府專項基金。三是以促進出口為目的的出口補貼政策。四是以促進落后地區發展為目的的扶貧補貼政策。如歐盟為促進經濟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而設立的歐洲地區發展基金。

 

(二)發達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

 

發達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主要體現在政府對企業的融資扶持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間接融資支持政策。間接融資支持政策是指政府通過建立某種體制或機制使中小企業很容易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一種支持政策。它主要是通過貼息政策、信用擔保政策以及設立服務于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政策實現的。

 

2、直接融資支持政策。為了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解決間接融資不足問題,發達國家制定了鼓勵中小企業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政策,紛紛開辟了二板市場,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場所。最著名的如1971年設立的全美證券交易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

 

二、寧波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分析

 

2009年,中國經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小企業發展困難重重。沖擊主要來自三方面。一是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二是經濟周期的調整。三是中國產業結構的轉型與升級。而對出口依存度超過82%的寧波來說,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數倍于內陸地區。2009年一季度寧波GDP增速一度下滑到1°%,三季度反彈至增長10.2%,全年GDP增長8.6%。寧波經濟的“V形”反彈,主要歸因于積極貫徹落實“保增長、調結構、擴內需”的宏觀政策?!氨T鲩L”就是“保企業”,一系列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的實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寧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1、針對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迅速出臺“保增促調”系列政策。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寧波市政府及時制定保穩促調19條意見、金融保障18條措施和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23條政策,全力幫扶企業發展。全面開展清費減負行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臨時下浮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暫停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150項,減輕企業、個人負擔60億元。加大財政補貼拉動內需,推動家電下鄉、汽車摩托車下鄉和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活動,全年共銷售10.6億元,補貼財政資金7359萬元。實施穩定房地產的稅費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2009年僅契稅和個人所得稅補貼就達3.6億元。落實拓市場相關財稅配套政策,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在落實出口退稅政策的同時,統籌安排外貿發展專項資金3億元,支持重點商品出口和用于增量獎勵。統籌安排出口信保補貼資金7000萬元,鼓勵企業聯合,全市500多家企業受益。統籌安排8000萬元境外參展專項補助資金,惠及千余家企業。

 

2、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推進工業創業創新倍增計劃。落實工業結構調整資金,重點培育創業創新示范企業和新興、特色優勢產業基地。加強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引導,扶持科技型企業發展,主要涉及名牌商標、技改、信息化、規模企業、產品研發、科技合作、專利費等獎勵補助。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138家,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環境整治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發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

 

3、創新服務破解難題。全面開展“干部進企業、服務促發展”活動,通過建立領導干部聯系企業制度、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咨詢8718服務平臺等措施,切實幫助企業發展。大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銀企對接,引導金融機構優化服務,促進企業上市融資。加強煤電油運的綜合協調,推進各類人才和勞動者的培訓,努力為企業發展提供資源要素保障。優化辦稅服務,完善網上辦稅流程,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成本和方便納稅人辦稅。

 

(二)寧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

 

1、認真執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促進寧波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多渠道傳導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政策文件,及時出臺《關于做好金融保障,促進寧波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意見》等文件,要求轄區內金融機構積極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促進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措施,增加有效信貸投入,滿足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適度寬松貨幣政策顯現積極效應。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市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7715.9億元,比年初新增1900.3億元,同比多增1020.4億元,增長32.7%,增速比上年提高15.5個百分點.其中中長期貸款新增1011.41億元,同比多增640.36億元。

 

2、適應中小企業融資特性,積極發展新型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截至2009年末,全市有12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22.9億元,貸款客戶2081戶,戶均貸款余額110萬元。大力推進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組織建設。大力引進包頭商業銀行、臨沂商業銀行、泰隆商業銀行、杭州商業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同時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在各縣(市)設立機構,擴大了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實現金融服務下鄉。引導和督促各大商業銀行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內設服務機構,調整和充實營銷員隊伍,從管理體制、考核機制、人員配備上確保中小企業業務發展。

 

(三)寧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配套政策

 

1、穩步推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自2002年起,與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共同推動,形成了包括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在內的市縣兩級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在原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1500萬元的基礎上,市財政2008、2009年每年再增加風險補償資金1000萬元。開展對擔保公司的資信評估,引導金融機構對規范運作、信用好的擔保機構加強合作,適當提高擔保倍數。2009年,全市36家備案登記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累計擔保貸款63.05億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1.03億元。

 

2、建立小企業貸款和農戶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由人民銀行牽頭,與市財政、經委、金融辦等部門共同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市財政2008、2009年共安排6000萬元補償基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投入。與此同時,建立農貸風險補償機制,按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業貸款月均余額的1%給予風險補償。

 

3、加強對私募股權投資的引導和支持。舉辦寧波股權投資發展論壇,與市金融辦等部門共同出臺《寧波市鼓勵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據不完全統計,全市有股權投資機構20余家,一般性投資公司878家。

 

(四)寧波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政策

 

1、搭建融資平臺,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積極開展“融資洽談服務月”、“信貸員進廠下鄉”、“小銀行進外貿小企業”活動,并聯合市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融資洽談會、產品推介會、銀匯貿協作洽談會。2009年共計召開各類融資洽談會70余次,融資金額180億元。與市外經貿局共同創建常態式的外經貿企業網上融資平臺,為轄區內金融機構與近7000家外經貿企業之間搭建了融資對接平臺,有效降低了銀企洽談的成本。截至2009年12月末,共有60家企業提交了66項融資需求,金額4.64億元,其中10家企業與銀行達成2.42億元融資協議。

 

2、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以良好信用,打造優異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中小企業信貸投入。夯實銀企合作基礎,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為尚未與銀行發生信貸業務關系的中小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庫。至2009年12月底,已有43358戶中小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其中2009年新增9979戶,更新檔案28085戶。組織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根據金融機構從中小企業信用檔案庫中篩選出來的潛在客戶名單,運用第三方評級機構的技術力量,對316戶建立信用檔案的小企業開展信用評級,其中171戶2008年已經貸款的小企業在2009年評級之后增加了貸款,134戶從未貸款的小企業評級后獲得了銀行貸款。指導涉農金融機構面向“三農”,加強制度建設,扎實推進“信用鎮、信用村、信用戶”創建活動。至2009年末建立農戶信用檔案20.52萬戶,初評信用村152個,信用鎮3個。全市涉農金融機構對已建立信用檔案的99794戶農戶發放了貸款,2009年全年累計發放204.75億元,年末余額122.61億元,比2008年末增加35.57億元,增長40.87%。

 

3、改善外匯服務,便利中小企業發展。開展“干部進企業、服務促發展”活動,立足“保增長”,積極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增強外匯政策對涉匯主體的支持作用,優化外匯服務,加強政策指導力度,幫助企業化解匯率風險。便利進出口貿易,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積極推進出口收匯網上核銷,全市出口企業網上核銷率達99.34%。全面實現退稅無紙化,成為全國率先使用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的地區之一。支持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加大境外放款試點推介力度,滿足境外投資企業后續融資需求。

 

財政金融政策協調配合,使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取得了較大拓展。2009年12月末,全市中小型企業貸款余額4064.31億元,占比為77.48%,比年初提高1.92個百分點,比年初新增945.65億元。但同時也應該看到,中小企業的融資還存在很多困難,財政和金融政策在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之處。如普惠式財政政策和“傍大戶”信貸模式對經濟結構調整作用十分有限,大量資金被配置到“鐵公基”領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結構性特征仍然突出;小企業金融服務可持續性經營性弱,貸款的風險補償和稅收優惠等配套政策還應完善。

 

四、完善寧波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扶持政策體系建議

 

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對鼓勵創業、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正外部性,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支持,不斷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扶持政策體系。

 

(一)加大財政支持,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稅負

 

一是適當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稅負。目前寧波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信用社需要繳納的稅費(含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貸款合同印花稅)占各自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8.36%,10.10%和7.52%。建議結合中小企業融資監測評價情況,適當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稅負。二是提高對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風險補償力度,擴大補償覆蓋面。建議繼續實施財政補貼、營業稅減免,保持對涉農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營業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適當返還,或對其涉農貸款項下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重視對農村擔保體系以及農業、農村、農戶政策性保險財政支持力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覆蓋面。盡快建立農貸風險補償機制,實現農貸風險補償的全覆蓋。三是明確中央銀行對設立在縣域和村鎮的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再貼現支持辦法,探索擴大差別準備金率等政策的適用范圍。四是進一步降低小企業的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率或提升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率,提高小企業的發展后勁,從源頭上降低小企業貸款業務風險。

 

(二)積極推進民營企業上市,開拓直接融資渠道

 

地方政府要通過政策傾斜和扶持措施,指導重點企業盡快上市。積極引導、鼓勵企業把握時機,開辟多條渠道,引導規模較大、主業突出、業績優良的行業龍頭企業爭取在國內主板市場上市;引導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的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引導實力雄厚、資金充裕的企業探索買殼上市;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民營企業,增強上市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基礎較好的民營企業,政府要鼓勵其通過兼并重組擴大資產規模,提高經濟業績和行業地位。財政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企業上市培訓和推介,獎勵企業調整結構健康發展。

 

(三)加強金融創新,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

 

一是深入推進金融組織創新。深入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促進金融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探索發展各種股權投資基金,引導私募股權和產業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規范、提高典當、擔保、寄售等非金融組織發展,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托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二是加強制度創新。探索多形式的中小企業貸款模式,如國開行的銀政合作投融資平臺模式,泰隆銀行的“三品三表”模式,寧波銀行的中小企業業務線模式以及中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模式。

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文2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政策性銀行;市場化轉型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2)05-0128-03

小微企業在科技創新、活躍市場、增加就業、方便生活等方面發揮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與日俱增,但這并未改變其弱勢群體地位,融資難題始終存在。在全球金融危機陰霾未散的背景下,眾多小微企業尚未走出市場萎縮、資金鏈斷裂的考驗,去年至今央行的信貸緊縮政策進一步惡化了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資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政策性銀行在市場化轉型進程中,面對功能定位、資金來源、運作方式、業務領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和發展瓶頸,也必須創新經營理念、轉變發展方式和經營模式,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本文通過轉型期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研究,在商業銀行、資本市場、民間借貸等途徑之外,創新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緩解融資困難;同時將政策性銀行的政策性目標和商業化運作有機結合,通過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拓寬服務對象和業務領域,在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民生和社會建設中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

一、轉型期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融資扶持的客觀必要性

(一)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的需要

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小微企業融資都是世界性難題。內源資本不足、外源融資渠道不暢是制約我國眾多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瓶頸所在。從外源融資渠道分析。無論是商業銀行、資本市場還是民間借貸都難以為小微企業撐起一片扶持的綠蔭:第一,貸款風險溢價高和金融市場的非充分競爭造成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偏高,大中型商業銀行從自身發展空間和風險控制出發不愿涉足小微企業貸款:金融法規的準入限制使得本應作為小微企業貸款主體的中小民營金融機構成長緩慢,因此僅靠商業銀行體系難以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第二,股票市場中主板市場門檻高不可攀,中小板和創業板起步晚、規模小,債券市場發育不充分、上市條件苛刻,因此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對小微企業幾乎不可能;第三,法律建設的滯后和缺乏有效引導,使得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風險大、債務糾紛多,對小微企業而言近乎飲鴆止渴;第四,目前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展不健全,缺乏后繼資本補償機制,擔保能力偏低、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探索轉型期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扶持問題是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破題之需,有望為小微企業探索一條切實可行的融資新渠道。

(二)完善我國政策性金融制度體系的需要

政策性金融是指在政府的支持鼓勵下,以金融資源配置的社會合理性為目標,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政策性扶植的強位弱勢群體為支持對象,以優惠的存貸利率或信貸、保險(手旦保)的有償可得為條件,在法律規范下進行的一種金融制度安排(白欽先,2010)。中小微型企業以其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和融資中的弱勢地位而成為很多國家政策性金融的重點扶持對象,這些國家一般都設有專門服務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美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加拿大的區域經濟發展部、日本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國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等。從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看。尚缺乏專門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銀行;而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中,國開行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已取得一定成效,進出口銀行剛剛開始試點,農業發展銀行則尚未涉足。因此,通過探索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業務,一定程度上彌補目前政策性金融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的機構和業務缺失,通過經驗積累逐步完善政策性金融制度體系。

(三)政策性銀行整合金融資源、實現資源公平合理配置的需要

作為金融資源配置的兩大主體,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配置資源的目標和手段有所不同、互相補充:前者遵循效率原則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后者則依據公平合理原則更注重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通過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扶持,一方面在商業性金融機構不愿或無力融資的情況下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整合金融資源的優勢,填補財政直接支出和商業融資之間的“空白地帶”,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的社會公平合理性。

(四)政策性銀行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模式的需要

自2007政策性銀行改革以來,以國開行為代表的政策性銀行的商業化轉型已初見成效,但仍面臨諸多新老問題:如職能定位不清、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經營管理模式粗放、業務領域和服務對象狹窄、金融創新不足、與商業銀行等外部關系尚未理順等。因此,必須從政策性金融的目標及覆蓋范圍、發展模式等方面重新規劃,將政策性金融的市場化改革向縱深推進。通過探索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可以拓寬政策性銀行的業務領域和服務對象,探索傳統中長期貸款之外的資本運作新模式,實現由高政策的單業務模式向政策主導的多業務模式轉化。

(五)政策性銀行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民生和社會建設的需要

企業社會責任是20世紀初涌現出的一種商業經營思潮,其核心是擁有和控制社會資源的企業在關注自身經營利潤的同時,必須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經營目標和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政策性銀行理應比其他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出發,現階段對中小微企業、“三農”領域、貧困人口住房、就業及助學等商業性金融不愿涉足但又迫切需要資金扶植的弱勢群體領域進行融資支持。是政策性銀行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民生和社會建設的需要。

二、轉型期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融資扶持的現實運行基礎

(一)財政金融政策的利好因素

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2011年10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九項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金融政策主要包括: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細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促進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等。財稅政策主要包括:(1)加大對小微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2)通過稅收優惠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3)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更多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微企業等。各級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也相繼出臺了配套政策措施。上述政策的實施,不僅降低了小微企業財稅利息負擔、改善了小微企業的生存

狀態和投融資環境,也為政策銀行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構建了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

(二)政策性銀行前期改革成果所提供的經驗借鑒

早在轉型之前,國家開發銀行就高度重視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服務,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大膽探索,近年來在推進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1.不斷創新“微貸”經營模式和業務流程。近年來,國開行借鑒德國IPC公司、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機構的微貸技術、遵循商業可持續原則、與世界銀行合作,分別在九江、包頭等地進行“銀銀合作”的微貸試點,探索出了包括專業人員培訓、便利高效的審批制度、市場化定價制度及“批發銀行+零售機構”的經營模式等內容的微貸業務模式。微貸試點7年來,在東中西部地區都表現出良好的適應性,為大規模推廣奠定了堅實基礎。如在與包頭商業銀行合作試點微貸業務過程中,創造性地提出了“重客戶分析、輕擔保抵押”的經營理念,其科學合理的微小企業信貸評價機制和簡潔高效的業務流程已被國內眾多商業銀行作為成功典型加以借鑒。

2.組建村鎮銀行為縣域經濟中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截止2011年底,國開行已在內蒙、四川、甘肅、吉林、湖北、青海、湖南、北京、浙江、廣東等省市發起設立了10余家村鎮銀行,成為國開行支持中小微企業、“三農”、縣域經濟等基層金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累計為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超過2億元。

3.多渠道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除直接間接的貸款扶持外,國開行多渠道創新中小微企業支持模式,不斷完善信用體系:一是通過與地方政府合作,實現小微企業發展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對接,并由政府推動成立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公司,承擔或協助政策性銀行進行客戶開發、評審、組織民主評議和貸后管理;二是通過與地方擔保公司合作,通過注資、再擔保等方式增強小微企業的信貸擔保能力;三是推動發起成立企業信用協會以增強小微企業信用意識、加強行業自律。

三、推進轉型期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融資扶持的建議

(一)政府層面

1.著力打造有利于政策性銀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生態環境。當前應由政府牽頭政策性銀行和中小企業局等部門,共同推動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刹扇〉拇胧┲饕ǎ阂皇且幏督洜I主體。政策性銀行應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權責分明、分級負責、激勵適度、內控嚴密、相互制衡的管理與經營架構,開展信貸模式創新和小微企業貸款制度改革試點,努力構建適合小微企業發展的經營機制和金融服務體系,使政策性銀行真正成為資本充足、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各級小微企業管理部門要引導小微企業自覺遵守會計法規,健全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搭建政策性金融與小微企業的信息溝通平臺,推動地方政府完善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努力構建規范的制度環境;三是構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加快小微企業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并入全國統一的企業信息數據庫,擴大其信用信息被采集的范圍,為所需機構和金融單位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四是加強小微企業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的管理,使信用擔保機構和政策性銀行之間建立起良好的協作關系,構建協調的市場環境;五是構建完善的法制環境,強化政策性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法律法規建設及監管。一方面應完善立法。鑒于我國政策性銀行的專業銀行屬性和法律缺失的現狀,應盡快分門別類地單獨立法,保障政策性銀行在既定政策目標范圍內的經營自主性,同時制定出臺政策性銀行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細則,提高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監管的目的在于強化政策性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必要時可以將社會責任軟約束轉化為法律制度規范硬約束。

2.深化政策性金融體系改革。構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匯聚部分金融資源、引致其他社會資源來滿足科技產業、中小微企業、“三農”、低收入者住房及西部開發、東北振興,珠三角、長三角產業轉型等特殊領域和特殊行業的資金需求,追求政府財力依托機制轉換,實現效率提升的倍加效應,應是我國政策性金融體系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的戰略性著眼點。為此,一是要重新規劃政策性金融的目標及覆蓋范圍、運行方式,探索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多元化;二是深入研究和推行專門機構式政策性銀行的改革與發展方案,優化政策性銀行的行業、領域配置,借鑒國際經驗組建專門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銀行;三是加快政策性銀行外部監管體制改革,建立科學的業務考核及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完善以“風險共擔”為前提的國家各級財政可持續介入機制等,理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各級財政的關系,提高政策性銀行的運作效率,進一步發揮其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政策性銀行層面

1.加快政策性銀行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運營機制改革。一是加強政策性銀行內部組織機構改革,逐步增加地方分支機構和基層營業網點數量,以更好地為點多面廣的小微企業提供直接的信貸、擔保及投資咨詢服務;二是加強金融創新,拓寬服務對象和業務領域,將國家開發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經驗逐步推廣到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并把服務小微企業作為轉型期的重點業務領域和新的經濟增長點;三是強化內部管理運營機制改革,完善市場化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管理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2.從戰略高度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進行市場定位和規劃。市場化轉型期政策性銀行應從戰略高度把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業務培育成為特色業務和優勢業務。理論依據如下:第一,轉型期的政策性銀行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必須通過創新做出特色、發揮優勢;第二,特色和優勢業務是指那些與同業處在同一起跑線且具有發展潛能的業務,小微企業業務市場龐大,同業基本都處于探索的初期階段;第三,小微企業這個巨大的市場群體為其業務的培育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為此,首先,政策性銀行應研究出臺包括產品要素、授信標準、貸款定價模式、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在內的小微企業業務制度體系。不斷規范和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業務效率;其次,結合政策性銀行自身的優勢并根據不同類型和不同發展階段的小微企業的融資特點,通過細分市場科學選擇目標客戶群;最后,政策性銀行應主動出擊,尋找和培育優質小微企業客戶,擴大銀行的優質客戶源。

3.不斷優化小微企業貸款的運行機制和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借鑒國家開發銀行原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相對獨立的貸款審批機制、小企業業務核算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和違約信息通報機制)基礎上,還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貸款對象的選擇上,鑒于目前絕大多數小微企業都存在融資需求而政策性銀行的微貸業務還處于探索階段,資金供需之間缺口巨大。因此貸款對象應綜合考慮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社會責任、“三農”及縣域經濟發展等因素嚴格篩選、合理確定;二是客戶信用評估及貸款條件的確定。借鑒包商銀行及浙江泰隆銀行等微貸的成功經驗,在客戶信用評估中應輕(棄)抵押擔保、重客戶分析,根據實地分析確定客戶信用等級并靈活制定貸款條件;三是貸款風險的控制。應借鑒EBRD微貸業務及國際上風險投資基金等的做法,通過建立風險識別與評估模型評估貸款(投資)風險,同時建立退出機制,必要時銀行可中(終)止貸款(投資)。

4.努力探索政策性銀行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新模式。借鑒國際國內經驗,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可通過貸款、投資、擔保、貼息業務、專項引導基金、保險等多種方式實現。在探索政策性銀行對小微企業融資扶持新模式中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貸款模式應以間接貸款為主、直接貸款為輔。即通過與地方商業銀行、小額信貸公司及其他中小金融機構合作方式轉貸款,既可充分發揮上述機構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的相對優勢,也可有效解決目前政策性銀行基層經營網點不足的問題;第二,在貸款業務之外。探索其他有效的融資扶持模式。如與地方擔保公司合作。為小微企業的貸款提供擔保;通過小微企業專項信貸引導基金的建立,帶動和引致更多的商業銀行參與小微企業信貸業務;通過推進小微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等形式。開辟小微企業融資新渠道;通過與包括風險投資基金在內的基金合作,對科技型小微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等。

參考文獻:

[1]賈康,實現政策性金融服務多元化發展[N],上海金融報,2009-10-13.

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文3

2007年底,由美國次貸危機而引發的金融危機造成全球經濟增速趨緩、市場需求變少、反傾銷貿易壁壘等摩擦不斷,許多中小外貿企業都出現了經營壓力加大、庫存積壓嚴重、流動資金減少、發展空間驟降等問題。同時,人民幣持續升值、原材料價格上漲、人工成本提高等因素也導致我國中小外貿企業的利潤出現大幅下滑。大量處在產業鏈最低端的中小企業在雙重夾擊下面臨生存危機,甚至走到了企業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為幫助我國中小外貿企業走出困境,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系列出口補貼及扶持穩定政策,從而為我國中小外貿企業平穩渡過金融危機這一歷史時期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次研究分析了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各級政府對廣大中小外貿企業的系列扶持政策,旨在為廣大中小企業探尋相關金融風險防范措施提供理論借鑒和實際幫助。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外貿企業的影響

(一)出口訂單急劇減少

由于我國的中小外貿企業具有自身規模較小、準入門檻較低、管理機制靈活等優勢,在我國擴大出口和發展外向型經濟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經濟危機背景下,中小外貿企業的這些優勢卻成了限制其應付動蕩市場的致命因素。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型外貿企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出口訂單的持續大量減少。據我國海關總署統計:2008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同比增長17.8%;其中出口增長17.2%,增速比上年同期減緩8.5個百分點。2009年中國對外貿易進出口同比下降13.9%;其中出口更是下降了16%。對于規模較小、剛剛進入國際市場的中小外貿企業來說,這一“寒冬”式的市場現狀直接是對企業生存的嚴重挑戰。

(二)反傾銷或者貿易壁壘摩擦增加

在發生重大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各國政府都會制定相關措施來刺激本國經濟恢復、扶持本國的生產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以及其他相關的貿易壁壘就成為發達國家保護本國企業的重要手段。2008年,美國就中國內地產品開展了10宗反傾銷調查和5宗反補貼調查,并制定了針對中國商品的相關反傾銷政策。2010年中國遭受的“兩反一保”調查更是達到了66起。上述近似嚴苛的貿易壁壘使得我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更加艱難,極大地減少了我國外貿企業的國際市場需求,為中小外貿企業渡過難關設置了人為障礙。

(三)增加收匯風險和資金壓力

金融危機爆發前,國內經濟在數年高速發展推動下,原料價格和人工費用都有大幅提升,事實上造成了企業生產成本的增加;危機爆發后,產品需求的減少和庫存時間的延長又迫使企業降低銷售價格來爭取市場,從而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正常周轉并增加了額外的財務費用;同時市場萎縮所帶來的訂單撤銷、顧客違約等系列問題使得進口商無力償還貸款,導致我國外貿企業出口壞賬增加。此外,各大銀行紛紛收緊銀根,中小外貿企業的常規融資渠道難以達到效果,這使得本就無力應付沉重資金壓力的中小外貿企業更加舉步維艱,并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境地。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對中小外貿企業的扶持政策

(一)資本市場穩定政策

為加強以經濟增長為目的的金融救助,中國人民銀行放寬了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限制,并對各級金融機構下達了“擴大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增值稅改革、自2009年開始實施減免1200億元稅款的企業救助政策”的通知,并在2008年9月16日,10月8日及10月29日連續三次下調存貸款利率,從而有效地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此外,國家還加大了對技術革新型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扶持政策,對企業全面實施增值稅改革。將原有的“生產性增值稅”轉變為“消費性增值稅”,從而使企業減少重復稅收,降低投資成本。

(二)搭建企業融資平臺

2009年3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臺”。截至2010年年底,我國省、市、縣三級政府共成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10000多家,為更多的中小企業提供了相關資金支持。為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降低融資成本,我國各級金融機構都開展了金融創新服務。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我國各金融機構推出的中小企業金融創新產品超過360項,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循環貸款、周轉貸款、打包貸款、進出口貿易融資、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等。上述措施為我國中小外貿企業建立了困難時期減輕負擔,增強盈利能力提供了金融保障。

(三)出口補貼扶持政策

除了國家財稅政策的調整及對企業技改項目、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扶持政策外,出口補貼扶持等國家政策也對危機時刻的中小外貿企業提供了有力扶持。

為緩和外貿企業面臨的經營困難,在2008年8月1日、11月1日和12月1日以及2009年1月1日和4月1日,我國政府分五次提高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增值稅退稅率,涵蓋了纖維、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產品以及醫療藥品等尖端技術和高附加值產品。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可以增強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支持中小企業克服經營困難緩解城鄉就業壓力;提高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有利于引導企業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加快產業升級的步伐。上述政策直接提高了相關企業的利潤空間,為中小外貿生產型企業度過金融危機難關提供了有力支撐和信心保障。

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文4

《政策意見》是當前乃至今后一個時期改善我省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的重要文件,對幫助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解決當前融資難、稅費負擔偏重等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理解、全面掌握《政策意見》主要精神和內容,確保執行政策不走樣、不截留。要利用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確保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100%知曉政策、100%享受政策。

二、加大執行落實力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和本部門工作職責,盡快制定具體落實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要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過30%,對貸款企業不得搞存貸掛鉤,不得強制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變相收取手續費、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得強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再到擔保機構辦理擔保;要騰出部分信貸規模,優先用于小型微型企業商業票據貼現和應收賬款保理,推動資金加速周轉。

市發改委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推進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

市金融辦要加快發展小貸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加快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市銀監局要負責落實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放寬機構準入限制,促進基層社區化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

市國稅局、地稅局要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延長至2015年;國家、省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不計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認真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減輕生產經營者個人稅收負擔;優先辦理中小出口企業退稅;加大對金融機構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

市人社局要在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鸩怀霈F缺口、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企業,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在批準后實行部分緩繳。

市中小企業局要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經營、做大做強,鼓勵其介入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等新型融資產品的發行工作,支持其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

各涉企收費部門要按國家和省最新要求及時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市發改、經信、科技、財政等部門要加大項目和資金上爭力度,為中小企業爭取更多資金支持。

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增加市級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獎勵扶持資金規模,年安排1200萬元,以后年度隨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扶持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成長;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改進對中小企業服務;支持擔保體系建設,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進規模;支持特色產業基地建設,促進中小企業鏈式發展、集聚發展。由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中小企業獎勵扶持資金,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財政支持。

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文5

(一)總體優勢明顯

從總量看,由于九龍坡區是傳統的工業大區,工業基礎雄厚。在全市38個區縣中,小微工業企業無論從單位數量上,還是從總產值、增加值上在全市都名列前茅,總體優勢明顯。

(二)產業結構集中

從產業結構看,九龍坡區的小微工業企業基本為大中型工業企業的配套企業,產業相對集中。主要以汽車制造業、摩托車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為主,占全部總產值的70%左右。

(三)分布地域集中

從分布地域看,九龍坡區小微工業企業主要集中在華巖鎮及中梁山以西九鎮,企業地域分布相對集中。該區域企業個數占全區小微工業企業的71%左右,總產值的73%左右。而中梁山以東各街道小微工業企業個數、總產值相對較少。

(四)經濟類型集中

從經濟類型看,經濟類型相對集中,主要以內資企業為主,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計。其中,內資企業又以私營企業為主,私營企業個數占全部小微工業企業的73%左右,總產值的50%左右。

二、九龍坡小微工業企業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速度放緩

2012年以來,由于受經濟大環境不景氣、總量偏大、土地、環保等諸多因素影響,全區小微工業增速放緩,情況不容樂觀。

(二)生產層次較低

全區小微工業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方式比較粗放,處于產業鏈的低端,有的甚至就是手工作坊,缺乏先進的管理模式、自主的知識品牌。

(三)生產環境較差

部分小微工業企業租用廠房進行生產,但租用的廠房不標準,配套設施不齊全,條件較差。有的企業甚至亂搭亂建、亂排亂放,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四)企業稅負較重

隨著國家對小微企業各項扶持優惠政策的出臺落實,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有所緩解,但小微企業稅負較重的問題依然存在。主要是提供來料加工的企業反映,由于稅率高、項目多、征收標準過低,企業稅負較重。

(五)償債能力堪憂

反映企業償債能力的指標主要有反映短期償債能力的流動比率和反映長期償債能力的資產負債率。一般認為流動比率應控制在2左右,資產負債率應控制在50%左右。經計算,受調查企業2013年平均流動比率為1.05,說明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較弱。平均資產負債率為68.0%,說明長期償債能力也不容樂觀。

(六)應收賬款周轉率較低

應收賬款周轉率是指企業本期發生的賒銷凈額與同期應收賬款平均余額的比值。它說明一定期間內企業應收賬款轉為現金的平均次數,應收賬款周轉率越高,說明其收回越快。經計算,受調查企業2013年平均應收賬款周轉率為1.1次,表明全區小微企業收賬速度慢,收款周期長,資產流動緩慢。

(七)企業融資較難

受規模小、資產和有效抵押物少、企業自身信譽度不高等因素影響,小微工業企業很難得到銀行貸款和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融資。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缺乏足夠有效信息去甄別、篩選優質小微企業,也是小微企業融資難、市場資源難以有效配置的重要原因。

(八)企業人才缺乏

調查發現許多小微工業企業老板缺乏必要的經濟學知識和管理學知識,企業的日常管理較為混亂。另外,受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差、工作時間長、勞動保障不到位、生活配套(交通、購物、醫療、教育等)不到位等因素影響,企業招工十分困難,技術工人尤為缺乏。

三、發展對策及建議

(一)出臺扶持政策

由于受種種條件的限制,區內現有的產業扶持政策辦法很難惠及小微工業企業。針對小微工業企業發展速度放緩的現狀,建議將小微企業的發展納入九龍坡區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科學規劃。及時出臺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產業扶持辦法,安排專項的小微企業扶持資金。尤其是讓有發展前景的配套企業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扶持,鼓勵他們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扶持他們逐漸由小變大,由大變強,逐步擁有自己的品牌和技術,能夠在區域競爭、國內競爭甚至是國際競爭中擁有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話語權。

(二)加快企業升級

針對小微企業生產層次較低的實際情況,一是搭建科技創新平臺。鼓勵市內高校、科研院所、研發機構與企業建立合作關系,搭建科技創新平臺。尤其是鼓勵有發展前景的配套企業自建或聯合建立產品研發中心、試制中心、檢測中心等科研機構,進行產品研發和工藝創新,積極提供政策指導和智力支持。二是鼓勵產業重組。鼓勵區內規上工業企業以收購、兼并、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全區配套工業企業的合作,加快實現配套企業提檔升級。三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三)布局園區建設

針對小微企業生產場地較差的現狀,建議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在中梁山以西各鎮及相應工業園區合理布局一批小微企業工業園,建設標準廠房,將有發展前景的配套企業納入小微企業工業園,有意識地培育三大支柱產業集群。既幫助企業解決租場地難的問題,又在廠房租金上予以企業一定的扶持。既幫助企業統一解決水電氣配套、生活設施配套問題,又方便政府統一管理,減少環境污染。

(四)加強稅費管理

針對小微企業認為稅負較重的現狀,建議一是要加強對現有財政扶持政策、稅收扶持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二是要創新稅費優惠政策。認真研究國家、市扶持小微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整合財政、工商、人社、經委等部門的扶持政策,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財政、稅收配套措施,進一步擴大優惠范圍、提高優惠標準,對有發展前景的配套企業予以重點扶持。

(五)創新融資政策

一是加大引進金融機構力度。一方面加大引進小額貸款公司、社區銀行、村鎮銀行等立足本地的小微金融企業;另一方面加大引進股權私募基金公司,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二是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信貸。一方面協助金融機構甄別篩選優質企業,把控風險。通過建立小微企業信息系統,逐步實現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提供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與信用狀況權威數據。另一方面出臺扶持政策,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對積極開展小微信貸的金融機構實行獎勵,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積極性。

(六)加強人才培養

金融扶持企業的政策范文6

 

一、財政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

 

財政和金融活動都有著久遠的歷史,而且在經濟發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財政和金融有融通資金之意,只不過前者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強調民間的資金活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經濟活動中具有主導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場競爭活動而只能以宏觀調控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因而財政和金融政策成為政府的主要調控手段。財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觀的又有宏觀的,在選擇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手段時,要注意有關財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選擇性。

 

1.微觀金融活動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則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則。

 

在微觀的金融活動中,由于資金的融通是民間主體的活動,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體活動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學者所說的:生活資源之得喪變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類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擔負之任務,止于順乎自然法則而作規定。[1]所以我們不能任意破壞這些法則,否則就等于違背了自然法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眾多的金融商事主體都是私法主體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則和法律的微觀規制進行決策。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波斯納說:依照自愿交易的資源轉移,將導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活動不應當是在微觀領域因為如果一旦破壞了微觀主體的正常決策,其結果是得不償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依法構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2.稅法的普適性和公平、效率原則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觀財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財政法在微觀財政法領域體現的是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比較典型的是稅收征管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征管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應當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規則行事。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務和繳納稅款行為與征管機關的征收、稽查、強制措施等行為都不能以發展某地區的經濟為理由而加以改變。這是因為“稅法是體現稅的形成特征和規則所在”[3,“稅法的普適性,既是法制和時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時還是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的要求”。[4]稅收本身的規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會有所改變。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區的行政執法水平,國家也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執法水平給予合理的支持和監督。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稅收執法應當遵守WTO的非歧視原貝IJ、透明度原則、統一實施原則、司法審查原則的要求。這樣我們沒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觀行政法律規則上變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努力使自己的微觀領域的法治狀況符合法律的要求,用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規則來營造良好的法治、經濟和社會環境。

 

二、我國財政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問題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章規定國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技術創新、農林牧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這些都需要財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關財政立法中得到體現。從我國的財政法律體系來看,包括預算法、稅法、國債法等法律部門。但是,在我國的財政法律部門中還缺少一個特別重要的法律部門一轉移支付法。轉移支付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財政資金如何向特定主體或區域轉移的問題,只有規范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區和弱勢群體。所以建立有效的轉移支付制度對于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財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預算的法治化是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國于1995年開始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國家的財政預算活動,建立了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預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但預算法仍然有許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應當說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財力是比較弱的,光有財政自主權不足以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所以從預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己經是十分必要了。

 

(1)預算法應當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預算資金安排的規定加以協調,對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做出明確規定。而現行預算法僅在第31條中規定了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而該條規定實施起來是十分困難的,沒有可操作性。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9條規定了國家設立各種專項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但該規定并沒有在預算法中得以體現,所以預算法應當做出相應的規定,明確上述各項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

 

(2)我國預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則也是不利于對民族自治地方實施財政支持的。我國預算法奉行的“量入為出”原則和有關復式預算的規定對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有密切關系?!傲咳霝槌觥痹瓌t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預算支出,防止出現大規模的財政赤字。但是“這一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封閉型經濟條件下政府預算自身收支的內在聯系和運動規律,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比較行之有效的一種預算收支原則,實質就是計劃經濟的產物”。[51這一原則不能反映政府的財力需求,政府的預算受預期收入影響很大,不利于進行科學合理的財政預算編制。這樣中央和地方預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預算資金時必然受到政府財政收入預期的約束,因而資金安排也就會受到影響。所以引入西方國家預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則,這樣有利于在預算編制中政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預算開支。

 

在這種預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看做是客觀的資金需求,進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國預算法上規定了復式預算制度,但是卻規定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實現復式預算。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政府則不再明確編制復式預算。[6復式預算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夠把政府的經常性開支(即所謂吃飯財政)和建設性開支(即所謂建設財政)分開,政府能夠把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明確地列出來。這樣有關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資金列入建設性預算之中,真正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扶持。

 

2.合理地運用稅法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稅法一般來說為政府的財政決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來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稅收政策比預算法的實施靈活得多,因此各級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收政策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項目包括:(1)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2)農業、牧業、林業等生產條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資源發展地方工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的生產。但是由于稅法本身的規律和稅法的復雜性也導致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存在困難。我國稅法目前對上述項目采取稅收政策專門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稅的免稅中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免征増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増值稅一般不能作為支持特定區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因為増值稅其征稅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促進商品在不同區域和不同環節的無障礙地流通,如果針對不同區域而采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破壞増值稅的內在價值。

 

此外還沒有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經濟發展項目做出稅收優惠規定。要把有關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銜接起來是一個很大的系統工程。一般來說作為直接稅的所得稅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稅收收入的減少便可以成為醫生在產出下降時開出的良藥?!盵8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條例也規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預算法明確規定了分稅制,即中央和地方財政根據各自的事權來劃分相應的稅收收入。政府在沒有中央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十分困難的。我國目前把企業所得稅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稅,這樣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實行減免稅政策的同時不會減少本地區的財政收入,當然在所得稅返還上應盡量對民族自治地方進行照顧。

 

3.國家應當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決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

 

我們上面提到的許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財政措施,最終都需要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轉移支付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價值。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2條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増長,上級財政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資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通過轉移支付法來平衡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如德國在轉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聯邦財政均衡法》,該法以一定方式使聯邦政府的財力能夠在各州之間進行合理配置,以使它們的財政實力相對平均。[9而我國目前仍沒有轉移支付法,我國目前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非規范化的、過渡性的,新舊制度的混合體,[10]因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轉移支付措施也就沒有法律保障。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轉移支付有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轉移支付。

 

但由于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具有很強的隨意性,有許多體制上和結構上的缺陷,因而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有學者在論證西部開發的財政轉移支付時指出:應在轉移支付目標體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標比重,即要減少一般性補助,増加專項補助”。[11]上級財政應當加大專項財政轉移支付,用于發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綜合發展的項目,如農林牧產業、地方特色經濟、合理的資源開發,以及改善基礎設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財政應當幫助企業的技術創新,有關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扶持。特別指出的是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應當有相當數量的資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資源的引進與開發。所以我國迫切需要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和加強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資源開發。

 

三、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金融法律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是比較間接的,不像財政法律制度那樣可以把資金或者減免稅的政策直接兌現給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須謹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為金融政策關系到國家的貨幣政策是否穩健以及維護金融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規定:國家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綜合運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國的金融市場體系是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構成的,而這些市場領域法律到底能夠提供多少優惠政策還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1.金融立法應充分利用貨幣政策工具為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基本建立了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核心的貨幣市場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認真研究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夠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在開發資源、發展多種經濟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應當給予重點扶持?!贝送?,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企業技術創新、商業和醫藥企業的發展,國家的金融政策也應當給予扶持。而在貨幣市場的金融立法上,沒有關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而且貨幣市場上的優惠政策還受貨幣市場的特殊規律的制約。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它對于自己的信貸管理是以資產的質量和效益為核心。

 

世界各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一般要服從三個原則:安全性、有效性和規模性。因而從商業銀行的運行規律上講,它一般不愿意把資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為這樣商業銀行有比較大的風險,而且收益率也比較低。所以國家不能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而責令商業銀行向自治地方貸款,這是違反貨幣市場規律的。因此在貨幣市場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貨幣政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以貨幣市場的穩健運行為核心的,穩定幣值、經濟増長、充分就業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標,“但是,中央銀行并不能對這些目標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過貨幣政策工具對它們施加間接的影響和調節,使進入中央銀行的目標區。在充分考慮貨幣市場的經濟規律和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1)立法應當規定中央銀行運用其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業務、貸款業務和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使用再貼現業務和貸款業務兩個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銀行可以對那些開展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貸款項目的商業銀行給予再貼現或者央行貸款支持,以鼓勵他們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資金。這種作法應當在中央銀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并且要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過政策性銀行的直接貸款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我國借鑒國際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投入,貸出款項一般是??顚S茫痪哂信缮婵詈托庞脛撛旃δ?。政策性銀行具有很強的引導投資功能和補充功能,解決商業銀行不愿投資的領域缺乏資金的問題。但我國政策性銀行的運營還處于中央政府指揮和命令之下,其運營缺乏法治化的運作機制。有關政策性銀行的法律規定,只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該規定過于原則,對政策性銀行的貸款導向和資金安排沒有任何規定,這將可能導致把國家的資金貸給自己的關系戶。所以政策性銀行資金投向的法治化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過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內容和政策性銀行的資金投向都在中央銀行法中加以規定。

 

2.利用資本市場上的國家風險投資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創新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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