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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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

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文1

關鍵詞:融資租賃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政策

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已經有將近30年的發展歷程,在這一過程中不僅經歷了法律法規的逐步健全,也經歷了稅收政策的從無到有。可以說融資租賃業的蓬勃發展極大的盤活了我國的經濟市場,促進了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推動了金融市場工具的創新。在我國經濟中低速增長已經成為新常態的背景下,在去庫存的口號下,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也逐漸放緩,有必要以稅收政策的完善激勵高質量的固定資產投資。

一、我國現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營改增”的過渡政策在融資租賃業的不完善之處

“營改增”政策中將融資租賃業根據業務實質的不同,分為以貸款業務為實質的融資性售后回租和融資租賃兩大板塊,同時在每個板塊下面又分設有形動產和不動產。根據以上的分類情況有著6%、11%、17%幾檔不同的稅率級次。

就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來說,將其劃分為貸款業務并且按照金融業的6%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還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在此發生中斷,即售后回租這部分的增值稅是無法進行抵扣的。

此外,對于融資租賃中直租業務中有形動產以17%征稅,而對于無形資產按照11%征稅,體現出對于不同業務的差別對待,但是這種稅率的劃分是否真正的能夠做到在不同征稅對象之間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難以預見的。融資租賃企業可能會因為有形或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稅后利潤的不同而更傾向于選擇其中的某一種作為重點發展的業務,開發市場并進行金融創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種融資租賃方式的發展。

(二)企業所得稅在融資租賃業現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融資租賃業的折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國際上通用的則是由資產的所有人計提折舊。

同時,融資租賃企業的資產的使用壽命相對于一般企業來說會短一些,而我國對于資產的折舊年限有著明確的最低限額。資產的折舊雖然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但是這種扣除與資產的實際損耗相比卻是滯后的,這樣就會占用企業的資金同時限制企業進一步用于投資的資金額度,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我國稅法中有融資租賃企業投資稅收抵免的條款,但是這僅僅是針對融資租賃期間的規定,而對于租賃期滿之后與資產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稅務處理方式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稅收優惠政策在融資租賃業激勵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國在融資租賃業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體系。

從關稅方面來講,融資租入的進口設備是要征收進口關稅的,同時也有免稅的情況存在。但是這些免稅的融資租賃設備都是以各種批復的形式存在,在審批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同時這種個案的存在是針對個別企業的,因此也會導致融資租賃行業內部出現稅收不公平的現象,擾亂融資租賃市場的正常運轉。

此外,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角度來說,對于融資租賃業都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融資租賃其實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但是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多的是關注貨幣相關的金融工具,而對于實物資產相關的金融創新工具的激勵不夠。

二、我國現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完善的建議分析

(一)增值稅稅收政策及未來立法應當完善方面的建議

就“營改增”來說,不論是對于金融業,還是融資租賃業,稅收政策的規定都相對籠統、不夠細致規范的,在實務操作中存在盲區。

“營改增”中對于金融業的規定本來就相對簡單,同時關注點也都在傳統的金融行業,涉及到金融創新工具的則少之又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公布試點政策之后,又陸續出臺了關于稅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業的稅收問題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這其中關于融資租賃業的也是寥寥。稅收政策的完善能夠使融資租賃企業提高稅務處理的合規性,增加稅務處理的確定性,降低稅務處理的風險,減少稅務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的完善離不開健全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對于融資租賃業來說,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以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遵從度,減少稅企雙方的稅務摩擦給雙方帶來的成本。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僅僅完善融資租賃業還是遠遠不夠的,而是需要將“營改增”的整體打通,將融資租賃業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稅的立法工作。

同時,還應當平衡融資租賃業不同種類之間的稅收負擔,簡化稅種,減少稅率級次,降低增值稅稅收征管的復雜程度。以公平稅收的方式促進融資租賃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以企業所得稅促進融資租賃業進一步的稅收公平

首先,應當對于融資租賃業的經營范圍和適用的稅收政策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在此基礎上實現融資租U業與企業行業的縱向的稅收公平,同時實現融資租賃業內部橫向的稅收公平。

比如,稅法將融資性售后回租定義為貸款服務,但是卻不能享受金融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待遇,這就會增加融資租賃業相對于傳統金融業的稅收負擔,加劇融資租賃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

此外,從承租方的角度來說,從金融租賃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而從非金融融資租賃企業租入固定資產形成的利息費用能否全額扣除還是一個問號,因為要參考金融業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為扣除限額的標準。所以,從承租方企業的角度考慮,為了增加稅務處理的確定性同時降低稅務處理的風險,選擇金融租賃公司進行交易將會更為有利。以上這些具有導向性的政策就會造成融資租賃行業內部的稅收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從所得稅的角度來說,既然將融資租賃的部分業務劃分為貸款業務,就應當享受與金融業同等的稅收政策。同時,減少稅收政策對融資租賃行業內部的扭曲,保持稅收的中性,均衡行業內部的發展。

(三)以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融資租賃業的再發展

積極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引導社會資本向融資租賃業的流動,推動行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形成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稅方面應當將視同金融業的那部分融資租賃業務享受金融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融資租賃業務作為金融創新工具在我國的發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可見稅收政策的些許變動都會對融資租賃業產生巨大的影響,并且這個影響是十分深遠的。所以對融資租賃業給予一定增值稅的稅收優惠也將會產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時,在進口關稅免稅方面應當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這樣融資租賃可以以此進行稅收籌劃,也使得海關和企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雙方的行為都有可以依據的標準。

此外,在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從稅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額扣除,或者扣除條件適當放寬。融資租賃企業的所得稅具體操作可以更多的參考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方面。

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優惠必須能夠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體系才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三、結束語

融資租賃業的經營形式較多,而稅收政策相對來說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對于融資租賃業稅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這需要稅務機關和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不斷的溝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稅收政策促進融資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文2

關鍵詞:利潤來源構成;稅負;稅收優惠貢獻

中圖分類號:F810.42;F275.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6116(2012)02—0097—06

一、文獻回顧

一直以來,各行業利潤水平相差比較大,在特定行業毛利率情況下,凈利潤是來自主營業務活動,還是投資收益,抑或來自國家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有多大,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國內關于這方面的研究不多,現有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利潤來源的研究。鄭玉歆,李玉紅(2007)研究發現,在考察期內工業利潤的增長是結構性的,重工業對工業利潤增長貢獻了70%以上;采掘業和原材料工業利潤率提高的關鍵因素是產品價格的大幅上漲,而輕工業和機械工業收益率的改善主要來自于生產率水平的提高;張杰(2011)研究發現中國企業利潤既來源于市場因素,也與轉型背景殊政策和非市場化因素有著緊密關聯。

二是關于稅負的研究。Siegfried(1974)認為平均有效稅率ETR有廣泛應用前景,在稅收政策行業差異和稅收補貼等研究中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王防(1999)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平均ETR遠低于當時33%的法定稅率。王延明研究發現,行業間所得稅實際負擔存在差異,1998年之后規模因素與上市公司稅負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較大的公司ETR相對較高。王素榮(2009)得出執行新會計準則降低了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稅稅負的研究結論。

三是稅收優惠政策對稅負影響的研究。李增福(2010)研究發現:法定稅率的降低減輕了企業的實際稅負,淡化了區域差異,突出了稅收政策的產業導向;優惠政策取消和延緩的公司,實際稅收負擔沒有明顯提高,實現了舊稅法向新稅法的平穩過渡,表明降低稅率、取消優惠的同時給企業以一定的延緩期是比較成功的政策組合。

以上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礎,但上述研究中缺乏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程度的研究。本文從行業的凈利潤來源分析開始,進而考察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的影響,以期揭示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的影響程度。

二、理論分析

1.凈利潤構成。本文從三個方面考察企業凈利潤的來源:一是核心利潤,二是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三是營業外收支凈額。核心利潤應該具有持續性,一個企業的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越大,說明這個企業經營狀況越好,收益越有持續性。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的是企業投資活動獲利能力和相應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帶給企業的收益,這部分收益并非企業自身能控制,受市場影響較大,這部分收益因不具有持久性,應作為核心利潤的補充,如其所占比重過大,會影響企業利潤穩定性。營業外收支凈額亦不是來自企業經營活動,其占凈利潤的比重不應過大。因營業外收支凈額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稅收減免及稅收返還,在一定程度上從其所占凈利潤的比重可以看出該行業享受稅收優惠程度。

2.稅負理論?,F有關于稅負的研究基本上限于所得稅稅負,目前考慮了暫時性差異的計算ETR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Porcano,1986);

(2)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所得稅費用/法定稅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

(3)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稅款變化額/法定稅率)(Shevlin,1987)。

上述方法雖然考慮了暫時性差異,但沒有考慮流轉稅稅負。為更加真實反應企業整體稅收負擔,本文“稅負”,不僅包括所得稅,還包括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價內稅,如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本文衡量稅負的公式如下所示。

稅負率(修正ETR)=(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利潤總額,其中,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一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3.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形式較多,有優惠稅率、免稅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稅收返還等,加之流轉稅優惠政策還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這么多的稅收優惠數據難以從上市公司公開的資料中獲取到,本文以“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法定稅率,減除當期所得稅”來衡量所得稅優惠,以“收到的稅費返還”來衡量企業享受到的流轉稅和所得稅返還優惠。計算公式如下。

稅收優惠=(利潤總額+資產減值損失+暫時性差異)×0.25-當期所得稅+收到的稅費返還。

其中: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稅率一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稅率。

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統一乘以法定稅率25%再減除當期所得稅,其結果體現了稅率優惠金額;利潤總額加資產減值損失,考慮的是會計與稅法的永久性差異,資產減值準備是顯著影響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故計算法定應納稅額時加以調整;公式中沒有調整的其他永久性差異絕大部分恰恰就是稅收優惠,比如免稅收入、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免所得額、稅后分得利潤免稅等;當期所得稅=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體現的是會計與稅法的暫時性差異;收到的稅費返還體現了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其數額從上市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獲得。

三、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的統計分析

1.樣本選取

本研究選取了新稅法實施后2008年至2010年連續3年非金融類上市公司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三種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數據,數據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樣本選取標準如下。

(1)剔除了利潤總額為負值或O的公司,因為此時計算出來的稅負為負數或0,指標沒有意義。

(2)剔除了“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的計算結果為負數的公司。

(3)剔除了稅負率大于1的公司。這類公司可能因違反國家法律支付罰款、補繳前期拖欠稅款等原因造成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稅負的情況。

經過篩選,選出符合規定的樣本公司共計3944家,分別為2008年1378家,2009年1415家,2010年1151家。數據分析采用SPSS統計軟件計算。

2.行業凈利潤分析

首先分析行業凈利率、行業凈利潤的構成,為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奠定基礎。

凈利率反映的是凈利潤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凈利率高低體現了企業的盈利能力,表1反映的是各行業連續3年的凈利率。

從表1可以看出,2008—2010年各行業問凈利率差距較大,凈利率最高的是房地產業,連續3年都在12%以上,而且逐年增加;凈利率最低的是建筑業,僅是房地產業的七分之一,這正反映出近幾年房地產業迅速發展的現狀,因房地產行業有2—3年的建設周期,2008年至2010年所銷售房屋用地基本上是2008年以前取得的,取得土地時的成本較低,加之,房地產領域監管體制不完善等導致了房地產業的高凈利率。而建筑業因原材料價格的上漲,勞動力成本的提高,行業發展比較完善且競爭激烈等因素使得該行業的凈利率低。全部上市公司平均凈利率2008年為5.99%,2009年為6.88%,2010年為8.43%,連續3年平均為7.1%。連續3年各年凈利率都在平均值以上的行業有傳播與文化產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除這3個行業外,2010年凈利率顯著高于平均值的還有交通運輸倉儲業和農林牧漁業。

從表1可知,各行業的凈利率相差較大,行業凈利率最高的房地產業為14.24%,行業凈利率最低的建筑業僅為2%,為說明各行業凈利率差異產生原因,下面分析各行業凈利潤的來源構成。表2是對上市公司11個行業2008年到2010年3年平均凈利潤構成情況的統計數據。

從表2中可以看出,采掘業、建筑業和批發零售貿易的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高,其凈利潤主要來自其核心利潤,這與行業資本投入量大、生產經營活動是其主體活動等行業性質有關,說明這三個行業的收益持續性較強,受公允價值變動及對外投資活動影響小。除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外,其他十大行業的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幾乎都在100%以上,而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及供應業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偏小,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之和占凈利潤的比重很大,這說明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受市場影響較大。從稅費返還占凈利潤的比重看,信息技術業和批發零售貿易是享受稅費返還較多的行業。分析表1和表2可知,各行業凈利潤率差異大的原因,不僅在于核心利潤,還在于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及稅費返還。

3.行業整體稅負分析

上市公司稅負與稅收優惠有一定的關系,一般來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多的行業稅負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少的行業稅負重。表3是根據上市公司2008~2010年數據計算的各行業整體稅負情況。

從表3可以看出,整體稅負較高的是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負較輕的是農林牧漁業和信息技術業,這與現實情況吻合。建筑行業的營業稅計稅基礎較大,不允許扣除建筑過程中的成本費用,加之建筑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少,致使其稅負較高;房地產業因其在流轉環節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所得稅環節又很少有優惠政策,故其整體稅負較高。從流轉稅稅負看,建筑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的稅負較重,這也說明我國應盡快進行流轉稅改革,將建筑業、房地產行業和社會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表3還可以看出,農林牧漁業的整體稅負最輕,這是因為該行業流轉稅和所得稅大多享受免稅或減半的優惠。

4.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貢獻的分析

2008年新稅法實施后,實施了內外一致的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農林牧漁業減稅或免稅,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15%優惠稅率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奠定了本文分析行業稅收優惠的基礎。

根據理論分析部分稅收優惠的計算公式及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相關數據,計算出各行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占凈利潤的比重,見表4。

從表4可以看出,各行業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的貢獻差異很大,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貢獻最大的是信息技術業,占52.82%,較大的是農林牧漁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傳播與文化業和制造業。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貢獻最少的是房地產業,其次是社會服務業,這也佐證了上述稅負分析中的結論。稅負高的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優惠少,而稅負低的農林牧漁業和信息技術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多。在2010年的1151家樣本公司中,稅收優惠占凈利潤比重在300%以上的有11家,在200%一300%之間的有9家,在100%~200%之間的有107家,在50%~100%的有91家。表5列示的是2010年享受稅收優惠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從表5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稅收優惠對非金融上市公司凈利潤的貢獻情況。

四、研究結論及建議

通過對非金融上市公司連續3年年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結論。

1.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為高利潤率行業,但其稅負重、稅收優惠少;農林牧漁業及信息技術業利潤率低,但稅負輕,且存在著大量稅收優惠政策,這說明稅收優惠是某些行業,特別是某些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如果沒有國家的稅收優惠,某些企業將無法生存。

2.建筑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的流轉稅稅負較重,說明我國應盡快進行流轉稅改革,將建筑業、房地產行業和社會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以減輕企業稅負。

3.從行業來看,農林牧漁業、信息技術產業和文化業享受著大量的稅收優惠,說明國家的稅收優惠顯著地提高了這些行業的凈利潤,也說明新稅法以產業優惠的政策效果明顯,起到了優化產業結構的作用,我國應繼續堅持這一政策,積極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方向。

上述研究結論表明,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的影響非常大。建筑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過重的流轉稅稅負,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又因流轉稅固有轉嫁性,這種負擔又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致使消費者承受了較高的服務價格。從某種程度上看,我國的高房價與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高稅負有很大關系。為了控制房價,為了讓老百姓真正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建議降低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流轉稅稅負。

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文3

【關鍵詞】戰略性 新興產業 稅收政策 金融支撐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自全球金融危機爆發至今,為加快經濟復蘇的步伐,各國夠紛紛采取了一系列的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和措施,而實體經濟是各國政策的側重點,戰略性新興產業更是重中之重,涉及節能環保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共七大類產業,這些產業普遍被大家認為是經濟新常態下應對發展環境變化,增強發展動力,轉換發展形式,帶動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的最尖端產業。機遇和挑戰并存是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形勢。盡管我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很多領域取得了巨大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迄今還沒有完全擺脫起步晚、轉化難、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少的狀況①。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和經濟發展一樣也具有周期,也要歷經萌芽期發展期成熟期等發展過程,這是一個完整的產業發展的周期演變過程。在如今的經濟發展形勢下,抓住創新就抓住了經濟發展的“牛鼻子”,越來越多企業更加注重技術創新,經濟社會中的那些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高,產出潛力大的產業就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萌芽,這是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因為規模經濟的原因,這些萌芽期的產業會擴大生產規模,進而其發展潛力將逐漸減小,此時戰略性新興產業步入發展期。第三階段根據報酬遞減規律之旅新興產業的發展潛力逐漸減小至零,此時產業發展達到了了頂峰,產業處于成熟期。其中第一階段是戰略性新興產業演變過程的基礎,第二階段是保障,產業結構升級與優化才是演變進程的最終目標。戰略性新興產業歷經新興性產業主導性產業支柱性產業的業態轉變過程,也是實現國家社會經濟繁榮目標的最佳路徑我們知道,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國家產業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支持作用②。

通常情況下,市場失靈和金融支撐不足會對企業的技術革新過程產生負面影響,這時就需要有形之手―政府來采取措施,彌補市場失靈。稅收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政府可以通過它來進行宏觀資源調控,并借此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加快引領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是把握未來經濟發展趨勢,激發新的經濟增長源泉,讓經濟走向持續,健康,強勁增長之路的重要舉措,也是提升我國產品質量、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正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政府和市場都應盡力發揮自己的職能,政府可以通過稅收這一重要財政手段來鼓勵和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金融市場要切實發揮好其金融支撐作用,運用市場化的手段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出的建議

(一)從稅收政策角度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提出的建議

稅收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在經濟社會的運行中起著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適應性、主動性。因此可以通過改變稅收的激勵政策,使其給予那些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產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這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國應該從站在本國的立場,立足中國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我國的政治,經濟,安全的方方面面,把握國際發展大趨勢,制定并實施有效的稅收政策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而目前現有的稅收政策在設計和運用上還存在的一些弊病,以下將就這種現象提出建點建議:

1.更注重產業優惠為主。區域性優惠是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形式。這種優惠政策在經濟發展的開始階段還是十分有效的,可以幫助該地區吸引更多的資金;另一方面,我國對于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不足也導致后期經濟發展遇到了瓶頸。為此我們需要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加快以地區優惠為主轉向產業優惠為主的步伐,對那些從事能環保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產業等七大行業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特殊優惠政策,而不論其是否在高新園區。例如我國對于集成電路、學習軟件行業所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低稅率,增值稅“即征即退”。這類政策正好滿足了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需要。

2.更注重過程優惠為主。科技含量高是戰略性新興產業最主要的特征,這類產業的發展需要經歷一個很長的過程。發明開發設計試制產品化商品化這是戰略性新興產業成長的必經之路,研究和開發階段是任何一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頭戲,自主創新能力也是決定企業成敗的關鍵環節,為激勵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鼓勵產業進行技術革新,稅收優惠政策應更多的側重于研究和開發環節,更加注重過程優惠。以后的再設計稅收制度時,政府應以重要的技術攻關、發明創造等環節作為稅收的重點。

3.更注重間接優惠為主,實現多種稅收優惠的組合。為促進經濟增長,各國的稅收制度各有不同,我國主要還是以直接優惠為主,西方發達國家則多采用的是間接優惠制度。兩者相比之下各有長處,就直接優惠而言操作簡單、透明度高、具有較強的激勵作用;而間接優惠可以延遲應納稅時間。在操作方面,直接優惠多采用降低稅率、減半征收、免稅期、虧損結轉等優惠政策,這是一種事后的減免方式;間接優惠方式為主的政策多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提取風險準備金等,這是一種事前的減免方式。根據參考文獻和研究,我們發現了這樣一種現象:間接優惠在鼓勵各行業進行技術革新,提高科技對于企I發展的貢獻率,激發各行業各部門的創新活力等方面有很大的貢獻。為此我們更應將稅收政策從直接優惠型轉向間接優惠型。我國是一個雙主體稅的國家,存在著技術水平相當條件下由于非公平競爭的政府所造成的市場失靈,為此,減少流轉稅的直接優惠成了最有效的舉措?,F如今我國東西部發展不平衡,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也存在著區域不平衡的現象,東部尤其是沿海地區的經濟一直以來都較發達,戰略性新興產業在這些地區的發展也比西部要好多。對這兩種地區的不同情況,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施策。對于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實施間接優惠政策,而對經濟發展狀況較落后的西部采取直接優惠政策。讓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相輔相成,相互作用,以期達到共同促進各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繁榮發展的目的。

(二)從金融支撐的角度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提出的建議

1.創新商業銀行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政策。我國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占據著主導性的地位,各產業可以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資金的支持,同樣,商業銀行也可以從這些產業中獲得不菲的收益。為此,創新商業銀行應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政策不論是對商業銀行還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都是一項互利共贏的選擇??梢赃x擇的方案有:第一,把握發展大勢,明確方向,區別對待。經濟新常態條件下,銀行應主動配合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加大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增加優質客戶數量。對那些發展較為成熟的新興產業應重點關注,對那些還處于研發階段的產業則需小心謹慎對待。第二,根據新興產業的資產組合情況與之相適應的信貸方式。新興產業普遍都是無形資產占比大于有形資產,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采取無形資產抵押(如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同時還可以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制定合理科學的信用評價體系,創新改進信貸管理方法。

2.充分發揮風險資本的動力作用。金融市場有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的作用,新興產業的發展則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而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必然措施。這項措施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我們應增加資金來源。對國內盛行的各種私募行為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管制,適當鼓勵私人進入風險投資產業,合理引進外資。另一方面,需要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風險投資者們都是追求高收益的,自然希望可以有完善的退出機制。推動風險投資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金融資金作用,需要更大的二板市場和降低上市條件。

注釋

①姜大鵬,顧新.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現狀分析[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0,17:65-70。

②顧海峰.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及其政策設計[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11,09:76-83。

參考文獻

[1]顧海峰.金融支持產業結構調整的傳導機理與路徑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10(9):27-33.

[2]顧海峰.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及其政策設計[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11,09:76-83.

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文4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財稅;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稅法上“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從業人數”按企業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二)行業劃分中“小微企業”的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中對“小企業”界定為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業。

通過對以上認定標準的分析,稅法上所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其他部門定義的“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狀

(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業廣泛分布于小城市、縣、鄉鎮,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的主要渠道。根據世界各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統計,其基本屬于勞動資源密集型企業。根據我國工信部最新統計數據: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測算,中小企業的數量占比超過企業總戶數的99%。

(二)金融危機后面臨的困境

1.融資存在明顯“脆弱性”。就當前世界范圍內看,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陀^情況在于資本的趨利性,注定了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從銀行取得貸款,需提供擔保、抵押、標準的財務報表等,小型微利企業幾乎都沒有,只能通過民間高利率借貸,而低利潤的壓力無疑讓他們不堪重負。

2.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原材料價格逐年上漲,勞動力成本快速上漲,企業招工難和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疊加,使得小型微型企業利潤和生存空間不斷受到擠壓。

三、相關財稅政策

( 一)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財稅制度分析

(一)積極意義

1.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降低,受益對象范圍擴大。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規定將使我國有40%的企業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業司司長王黎明公開:2010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額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到年終涉及到五六十億的所得稅。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調整投資方向。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②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以行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引導企業將自身的投資方向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協調一致,實現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

3.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措施,通過自主創新提升生存能力、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

1.融資成本高而稅負重?,F有金融機構的管理體系使小型微利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可能性變小,不得不采取民間借貸、同業拆借等融資,其借款成本遠高于大中型企業。由于稅法尚未將超額的借款利息納入稅前扣除的范圍,以致小企業的實際稅負較重,過重的稅負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現行稅法中優惠政策缺乏間接優惠。新稅法由原來的“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行業優惠為主”。但我國目前所得稅的優惠方式是直接減免,納稅人應納稅款直接減少,國家稅收直接減少。國際通用的是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方式。間兩種優惠方式相比,政府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緩解了企業財務困難,激勵企業加速生產周期,從長遠來說企業上繳稅收是有增無減的。

五、新形勢下財稅制度改進建議

(一)重視財政政策的作用

1.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利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

2.應通過國家獨資或由國家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資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技術成果的研發中心,提供直接適合的技術產品,并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科研項目給予一定的補貼。

(二)重視稅收政策的作用

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文5

關鍵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新加坡航運所得稅;比較與借鑒

中圖分類號:F5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64-02

一、立法比較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比較

公司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確定的基本點和關鍵點在于如何扣除賺取的成本,以及對折舊和損失的處理方式。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的特點有二:一是新加坡對資本利得不征稅;上海的做法則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按公司稅稅率課稅。二是具有特殊的雙重扣除制度,新加坡為了鼓勵某些經濟活動對于出口商品的產品推銷支出、發展海外市場的支出、研究與開發支出等進行特殊項目的扣除;而上海企業只能就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進行扣除。對于折舊的規定新加坡的船舶折舊年限為16年,而上海的船舶折舊年限為10年,二者都在符合規定的時候能適用加速折舊法進行折舊。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上海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制所得稅制。計稅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加坡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綜合征稅,這種課稅模式不但能夠反映納稅人的收入能力,而且也充分的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較好的體現了量能納稅的原則。上海目前仍然實行以個人為單位的分類征稅模式,這種征稅模式是有違公平稅負原則的,并且,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稅率征稅也不利于社會分工的細化。

(二)稅率的比較

新加坡政府不定期地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小幅度地修改,其現行的普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7%,優惠稅率為15%。其稅率可以說是全世界最低的國家之一。而上海的普通企業所得稅稅率25%,非居民企業享受20%的優惠稅率。單就稅率而言,新加坡的低稅率顯然更具吸引力。

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為6檔,稅率從3.5%-20%。上海的個人所得稅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工資、薪金所得分為7檔,稅率從3%-45%。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可以看出,新加坡最高稅率僅為20%,而上海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則高達45%。

(三)優惠稅收的比較

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面,新加坡與上海都為了刺激某些產業而提供了相應的稅收優惠,由于國情的不同,側重的產業也有較大的差異。上海偏向對高新技術企業、環保企業以及小型微利企業進行扶持。新加坡則不僅對新興工業公司和新興服務的公司給予一定時期的免稅優惠,更加注重的是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相對于上海而言,新加坡給予稅收優惠的行業更寬泛。

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不僅僅考慮個人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努力,并且更多考慮政府所要實現的特定社會目標,如鼓勵結婚、維系家庭、贍養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勵個人養老儲蓄及為鼓勵個人為國家服務等社會目標。為了保證這些社會目標的實現,政府分別設計了各種形式的費用扣除項目。而上海的稅收優惠僅對特殊人員的所得、保險賠償、補助金等基本項目進行免稅或減征,對于費用的扣除也只是允許扣除必要的費用。從這個方面看來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對于上海的優惠政策要成熟很多。在征收的同時還考慮到了各種社會目標,這使稅收顯得更加的公平。

(四)航運所得稅的比較

1.航運企業所得稅比較

新加坡針對航運企業給予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對懸掛本國旗的船公司營運收入、船公司股息、出售船舶收益、出租船舶收入免稅;對于國際船務公司的運營、利息和租金收入免稅;對于船舶租賃、船務基金及船務信托的收入在一定時期內免稅等。新加坡政府意識到鞏固其作為全球領先的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不僅要對傳統船只租賃及運營產業稅務優惠以外,更多的還要扶持航運附屬產業的發展,如航運融資、保險公司等。所以,新加坡對航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涉及的產業很廣,既有傳統航運企業也涵蓋了航運附屬的產業。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并沒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航運企業特殊的優惠,與航運相關的企業也無一例外的繳納與普通企業相同的稅率。

2.航運個人所得稅比較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新加坡為了降低從事航運行業的個人的生活成本,以吸引更多的航運人才,新加坡對船員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船員的培訓費也可進行一定的扣除,并且對于航運投資管理人和集裝箱投資管理人也適用10%的優惠稅率。而我國對航運人才的所得稅也有若干優惠政策,主要是遠洋運輸船員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享受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我國遠洋運輸船員可享受4000元/月的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2008年3月和2011年9月我國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分別提升到2000元,月和3500元/月,但遠洋運輸船員可享受的所得稅標準仍維持在4800元/月,遠洋運輸船員較普通人群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倍率關系已由2005年的5倍縮減為1.37倍,船員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力度明顯減弱,船員的實際相對收入明顯減少。雖然已經有許多學者都提出對于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應免除的建議,但是該建議仍然只是紙上談兵。

二、行業環境比較

(一)航運企業承擔的其他稅收

上海航運企業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需要繳納營業稅、關稅及進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而新加坡航運企業則不需要繳納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收。

1.營業稅

上海航運企業繳納的主要流轉稅種是營業稅,海上運輸收入需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租船業務收入營業稅率為5%。而新加坡的所有航運企業都不用繳納營業稅。

2.關稅及進口增值稅

根據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當航運企業購買或建造船舶時,如果船舶來自境外,且需要掛五星紅旗,則視同進口貨物,須繳納關稅和增值稅。這兩種稅率合計達27.53%。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當航運企業出租船舶按租金收入5%繳納營業稅或是按運費收入繳納3%營業稅的時,應該按營業稅額10%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于需要繳納進口增值稅的企業,還需征收應繳增值稅額10%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商務成本的比較

商務經營成本是所有航運企業在做投資決策時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商務成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營業成本,二是勞動力成本。

而對上海的企業來講,營業成本上升最突出的一點是上海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造成企業辦公場所的租金上升。房地產的投機泡沫使上??偟淖饨鸺由暇S修費用和每平方米的稅收,比新加坡要高50%左右。

勞動力成本也逐漸成為上海企業商務成本增加的關鍵因素,以廉價勞動力為優勢的時期已經一去不復返。從人均工資來講,2000年上海人均年收入15420元,現在已經變成了46757元,增長了3倍多。工資上漲原因是除了物價上漲外更重要的是員工居住成本上升,航運公司所雇傭的員工在上海購置或租賃住宅價格的近年持續上漲,間接造成了企業經營成本上升。

三、新加坡國際航運中心所得稅制度對于上海的借鑒

1.合理的稅率是提高航運企業競爭力的關鍵

新加坡對于航運企業的稅收優惠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非常值得借鑒的。我國航運業的稅負較重,不但高于國外同行業稅負,也高于國內其他行業的稅負。大多數航運企業既要繳納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關稅、進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而新加坡的航運企業即不用繳納所得稅,也無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其他稅費。這樣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航運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也提高了新加坡航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所以上海政府應該借鑒新加坡對于航運企業采取的合理的稅率,以更具挑戰性和發展空間的事業舞臺吸引更多的航運企業,同時也降低上海航運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之更有競爭力。

2.航運金融業稅收的減免是航運業發展的動力

金融和航運是相伴而生的,金融服務發展源于航運業的需求,航運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金融業的發達也同樣為航運業的迅速發展提供了方便和強有力的保障。所以“兩個中心”的建設應該是相輔相成的。新加坡所得稅制度中,對于亞洲貨幣機構、證券公司、離岸黃金與期貨市場、金融與財務中心、風險公司、受托公司等金融企業給予免稅、5%或10%的優惠稅收;對船舶租賃公司、船務基金和船務商業信托制定新加坡海事金融優惠計劃;對于當地中小企業制定了中小企業金融計劃。新加坡對于金融業的稅收優惠及對于航運業的融資計劃都是推動新加坡航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3.對航運輔助產業的稅收優惠是航運業發展的保障

上海在十多年的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歷程中,一直將港口航運的基礎設施建設放在首要位置。因此,航運輔助業的培育與完善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上海航運中心建設進程的推進,綜合服務功能的不完善逐漸成為制約航運中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加坡稅法除給予傳統船只租賃及運營產業稅務優惠外,也推出一系列稅務優惠政策以扶持航運輔助產業的發展,這也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值得借鑒的方面。

金融行業稅優惠政策范文6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稅法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

“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缎∑髽I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通過上述規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中“小微企業”界定的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由于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了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17號、財會〔2011〕20號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要求,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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