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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稅收優惠政策范文1
[關鍵詞]國外經驗;風險投資業;科技風險;風險保障機制
一、國外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狀況及經驗
西方國家從本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發展風險投資業,到目前為止全球已有風險投資公司近8000家,90%集中在發達國家,風險資本總額已近2000億美元。在風險投資最為發達的美國,4000多家風險投資公司累計風險投資資本超過1200億美元,僅1996年就比上一年增加了100億美元。這些國家的高技術產業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已經獲得了較大的發展,這進一步又促進了這些國家經濟的穩定增長,甚至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目前,風險投資已在世界各國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其中,美國、日本、歐洲和一些新興市場國家的風險投資已具備了相當規模,并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從而成為推動這些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一)國外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
1.美國。美國是最早發展風險投資的國家,經過近40多年的發展,美國的風險投資業已成為最具活力、也最為賺錢的投資方式。其中在1969~1979年,每年的風險投資資本約為20億至40億美元之間。在這期間,風險資本的年凈增值率最大為17.1%,最少為0.3%,平均年凈增值率約為6.2%。進入80年代以來,美國的風險資本發展迅猛,1981年為58億美元,1986年達到241億美元。風險資本發展迅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高技術產業的高收益的強大誘惑,在1981年至1986年間,風險資本的平均年凈增值率約為23.8%,最高的一年達37.2%。在美國,風險企業中成功的例子有阿普爾公司,該公司1977年創業,1980年開始發行股票,幾年后,風險資本家每一美元投資可獲益240美元。這樣的例子還有英特爾公司,該公司1968年成立,1972年全公司營業額為900萬元美元,1994年營業額達118億美元,這樣的例子很多,不勝枚舉。美國政府的政策是促進風險投資增長的關鍵因素。這些政策包括:大幅度地降低資本的利潤稅收,1978年資本投資收益的最高稅收從49%降到28%,1981年進一步降到20%。美國各州和市政府紛紛通過各種立法,為高技術公司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放寬對風險資本公司進入股票市場的資格限制,等等。
2.英國。英國在和美國比較中認識到,自己沒有建立一批高技術的中小企業群是由于缺乏風險創業資金。為了鼓勵風險投資,從80年代開始,英國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這些措施有:1981年英國政府制定了“貸款擔保計劃”規定私人金融機構對高技術中小企業貸款,其中金額的80%由政府擔保;1983年又制定了“企業擴大計劃”,規定個人投資者可免稅。1981年,英國政府還成立了技術協會(BTG),直接參與風險投資。該協會先后投資于430家企業,累計投資高達2.26億英鎊。
3.日本。戰后日本在高技術領域內能達到很高的水平,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干預和指導。1975年日本政府在通產省設立了“風險投資公司”,其目的是促使銀行向風險企業貸款,規定銀行貸款的80%由該公司給予擔保。同年又成立了“研究開發型企業育成中心”,對持有高技術但因資金不足難于商品化的風險企業,承諾無擔保的財務保證。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的“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于開發風險較大的新技術企業提供5年內無息貸款,成功者返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4.芬蘭。芬蘭各級政府都十分重視高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產業化事業。芬蘭全國現有22個風險投資公司,擁有資金19.3億芬蘭馬克,這些資金來源于地方政府、銀行和企業。各方面投入資金按股份制管理。若投資失敗,大部分損失由政府承擔。如奧魯的OULUTECH公司,市政府就是股東之一。市政府認為,他們有義務、有責任承擔一部分高技術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風險。
5.韓國。1981年,韓國科學技術部制定了經費競爭制度。預先給企業提供研究開發資金的低息貸款,在實現商品化之后5年內償還。
(二)國外風險投資成功的經驗
1.政府重視。工業發達國家都把高新技術開發與發展風險投資密切聯系在一起,作為發展國民經濟、增強綜合國力的基本國策。前美國總統里根早在他執政時就指出:“以信息工業為主體的高技術工業,即將把美國帶進一個新經濟時代。這種變遷將主要是由新創建的高技術公司帶來的,而高技術產業群發展的最重要動力就是風險投資?!比毡鞠蛑?1世紀的技術革新投資,與美國爭奪技術開發前沿陣地,企圖在國際高技術市場徹底打垮耀武揚威的美國。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非常重視金融支撐高技術開發,她強調:“英國經濟的繁榮,一靠科學家的智慧,二靠實業家的繁榮,三靠金融界的膽略?!惫膭铒L險投資公司和金融機構勇于向高新技術項目投資。
2.產業引導。日本政府特別注重把握形勢、引導本國企業的發展。50至60年代,日本以朝鮮戰爭為契機,大興風險投資,積極發展重化工業,從而很快恢復了日本經濟;60年代后,又大膽創新,舉步微電子工業,進而創造了戰后日本經濟騰飛的奇跡,奠定了其在世界格局中的戰略地位;80年代日本在鞏固微電子領域成果的同時,開始了超導、生物工程的拓展。政府引導下的產業遞進,立足日本國情,緊跟世界形勢,樹立了經濟迅速發展的國際典范。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大都從開始就較重視通過對基金的管理,并根據本地區的一些具體情況引導新型產業的發展。目前處在風險投資發展初級階段的國家,常常犯操之過急、產業政策與國家發展階段不符的錯誤。
3.稅收優惠。根據美國1978年頒布的一項新稅法,目前美國風險資本的稅率已經比1977年減少了60%。此外,一些國家政府宣布,凡是由風險基金經營的公司,公司收入可免交公司稅;基金收入可免交資本收益稅和工商稅;基金資本可免交財產稅等。我國臺灣省的風險投資的所得稅率為25%,比一般傳統性投資稅生產率低20%以上,這有效地刺激了風險投資的發展。
4.提供補貼。為風險資本企業提供各種經濟補貼,是西方發達國家支持風險投資的普遍做法。1982年美國全美科學技術基金會對半導體工業的研究和開發提供750萬美元的經濟補貼,芝加哥市政府還建立了地方科學基金,專門為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風險企業提供各種補貼。歐洲國家風險基金的來源很大一部分取自歐洲委員會和各國政府的經費,這些公司的主要任務也并不首先著眼于自己的經濟效益,追求盈利,而是積極配合國家產業政策,進行高技術開發。像挪威的SPISSTEK公司就是非盈利性的。SPIS-STEK公司是依賴政府的財政補貼建立起來的,到目前為止,這個公司共支持了15個項目,平均每年向3個項目投資,幾年來共投入1.25億挪威克朗。
5.緊盯市場。工業發達國家,尤其日本很注重依市場需求來確定研究開發展的方向和具體計劃。日本對高新技術和產品的開發,主要針對市場上潛在的、可能的、用戶自身尚未認識的需要。開發的目的在于推出新產品以及發掘市場更高層次的需要,從而謀取高額利潤,而對那些市場狹小的高新技術產品,無論風險企業還是投資公司都很少問津。
6.多渠道獲取信息,分階段研究市場。及時、準確的信息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保證。播種期,日本企業主通常從交易對象、行業組織、母公司、學術刊物以及各學會、展覽會、樣品市場上收集所需信息,同時還通過與大學、科研機構接洽了解最新科研動態;創建期,主要對潛在市場的規模、可發展機會進行評估;成長期,主要是了解市場供求,搞好宣傳活動,盡可能提高市場占有率;成熟期,企業則在搞好活動的同時,積極加強對新市場、新產品的調查、研究,準備進入第二輪市場競爭。
二、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及存在問題
我國早在8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風險投資的實踐。1985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我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即“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CVIC)。中創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科技投資體制的改革,從原單一的“供給制”式財政無償撥款,開始向全社會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投資結構轉變。1986年,國家科委在《科技白皮書》中又進一步明確了發展風險投資事業的方針。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率先開辦科技貸款業務,接著其它銀行也爭相開辦,年貸款規模在幾年由1500萬元增長到幾十億元,1994年就達到了80億元。此外,在國內還成立了約80多家非銀行科技金融機構,融資能力已達36億元。除了這些從事科技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之外,1992年沈陽市率先成立了科技風險開發投資基金,該基金采用了人股分紅方式的投資形式。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還創辦了“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開展了對高新技術成果進行工業適應性試驗的擔保業務。這之后,全國各地還成立了幾十個地方性創業投資公司,從事風險投資活動。這些情況都表明,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在這十多年來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視和扶持。
然而,我國的風險投資雖然經過了十多年的實踐,但總體上仍處于萌芽狀態,在許多方面還極其不規范,存在的問題也較多,尤其是風險資金的投入仍是沿襲傳統政府撥款式的投資機制,政府投資仍占投資結構中的主要地位。即除政府直接撥款外,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和銀行貸款也受政府的政策驅使形成,總體上還是國家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從而暴露了一些弊端。當前我國風險投資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現有風險投資企業數量少,且主要投資于風險低的短平快科技項目,難以承擔高科技產業化所需的風險資本的重任,更談不上進行投資組合來分散風險,形成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二是現有風險投資企業和資本主要來自政府科技、財政及銀行等部門所創辦,融資渠道單一,且造成全國各地出現了高技術開發區熱,目前全國僅國家級開發區就已達53個,還有大大小小近百個地方級開發區,這種情況使得各地區的產業結構出現趨同化傾向,資金投人同一行業和技術的現象十分普遍,浪費了大量的資金;三是沒有供高新技術企業的股票進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場,使得風險資本無法進行回收和增值,從而阻塞了風險投資的運行機制。
三、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方向及策略探討
我國目前遠未形成社會風險投資環境,主要仍徘徊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去營造風險投資框架。今后,我國的風險投資業發展應盡快向市場化轉軌,在具體方向上則應向下列目標發展:
(一)多元化投資主體。除現已形成的國家控股或法人持股的創業投資公司體制,須更多發展私營風險投資公司和日益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分流組建的風險投資基金。當前我國居民投資意識十分淡薄,風險投資意向更由于缺乏引導而“無門可人”,致使利率下調而儲蓄仍節節攀升的怪現象唯獨發生在中國經濟氛圍之中。這是幾十年來人們習慣于到銀行存款,而陌生于投資、投機所致。其實,中國人的投機意識并不亞于西方,僅因缺乏體制引導和傳媒宣播而寧可“丕承”,無法“丕顯”。
為了更廣泛地吸引民間游資,一是以官方或半官方名義發行風險債券,債券上詳強說明其高風險、高回報性質,紅利在一定承諾(如承諾企業失敗時賠償部分本金)前提下采取適當浮動辦法;二是開辟第二證券市場實行“場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 Market,即OTC市場)。美國在60年代就已完善的全國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即NASDAQ系統),采取場外報價方式,所形成的“第二股票市場”,規模僅次于紐約證券市場。早在1970年美國3000萬持股人中有1/4持有“第二股票市場”股權。英國于1980年底建立“交易所不掛牌的證券市場”(UnlistedSecurities Market-USM),為那些急需資金啟動而尚無上市條件的高風險企業提供有效的籌資渠道。第二年英國就有350個高技術風險企業從“第二股票市場”發行了10億英鎊的股票。1982年后,日本也在東京、大阪、名古屋建立了“第二股票市場”。資產凈值超85萬美元、利潤4%的高技術公司均可在這一市場上市。
我國證券市場已理順關系,逐步規范化;中央銀行運籌下的公開市場亦已啟動,則開辟有利于培育社會風險投資意識、擴大籌資渠道的“第二股票市場”或逕呼為“風險股票市場”的時機,看來已基本成熟。
(二)規范化風險評估機構。我國目前對高技術風險企業的項目評估、資產評估、階段性中期評估和轉產升級評估常處于某種粗放狀態。例如評估某個信息技術企業上馬項目,組成的專家評估班子往往是清一色的“信息技術專家”,既五金融、財務、管理專家,更缺乏系統分析家。有趣的是用“專家”拍腦袋代替了“領導”的想當然。一些可行性研究甚至沒有數量分析和數據支持,可以憑印象瞎說一氣。還存在一種評估班子,甚至連一位技術專家也沒有,純粹在成本一效益上兜圈子,在紙上“化險為夷”而不顧技術難易。更為甚者,某些評估機構甚至把某個瀕臨破產的風險企業的無形資產評出個天文數字來。凡此種種,說明我國對風險企業的評估,包括項目評估、收益評估、風險評估、資產評估以及發展規劃評估等亟待規范化。在這一點上,應當成立縱向指導性聯系的專家評估體系。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和對其他投資主體的專家咨詢也存在類似需求。國外多數風險投資公司往往兼營若干經濟實體、購買一定數量的證券、向開設風險投資保險險種的保險公司投保、向利潤較穩定的非高技術企業注人部分資金等,以制衡可能出現的風險,以豐補歉。這類多元經營方式仍然應當通過可靠的專家評估。
(三)制度化風險約束機構、調控機構、管理機構和保障機制。在風險投資體制比較完善的發達國家,項目法人責任十分明確,政企是嚴格分開的。所實行的項目資本金制度,總投資須包含相當比例的由各投資方實繳的資金,可取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但項目法人不得用貸款、拆借資金、社會籌款或債券充當其個人資本金。另一方面,要有選擇地在局部地區建立風險金融市場,允許同業拆借、發放短中期風險債券、引進外資或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風險投機。
通過國家有差別的財稅政策調控風險資本流向,特別是引導資本投向有可能成為新經濟增長點的開拓性領域。例如電子信息產業既已確定為我國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則在該產業內的發明創造如何通過調控使之迅速形成新開創領域,就是調控機制中的重要一環。其次,中央銀行的間接調控手段也是不容忽視的。中央銀行至少應指導各商業銀行在發放風險貸款和承擔風險企業有價證券發行、兌付、轉讓、代保管等業務上放寬限制,積極支持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
制度化管理機制必須以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企業為核心,急企業之所急,而切忌在“加強管理”的幌子下添憂加難,層層設卡,使管理復雜化。加強審計的目的在于讓資金用在刀刃上,在于幫助企業克服薄弱環節,為企業排憂解難。風險投資機構對風險企業的監督管理和追蹤考核是十分必要的,但更要做到及時、全面和“感同身受”。
至于風險保障方面,保障主體須照顧我國財政收入僅占GDP的10%強,不能單純依靠(甚至不宜依靠)政府擔保,應由融資自動形成的服務體系出面擔保。在制度化的風險投資機制形成后,科技開發銀行、科技投資公司、共同基金、融資租賃公司、外資和外資銀行、企業財團法人(如財務公司、中小企業合作基金會、信用擔保公司等)各種經濟體制的風險投資公司、中外保險公司、專業化的投資擔保公司等,未嘗不可交叉運作,共擔(分擔)風險,形成“眾星捧月”之勢。
(四)綜合化人才培養機制。當前,我國風險投資市場既缺乏有風險經濟知識的科技企業家,更缺乏懂市場、懂金融、懂技術、懂經濟的綜合性系統人才。當前我國高等教育的知識結構也遠未能適應這種客觀需要。特別是:例如經濟管理專業從不開設高新技術知識一類課程,系統工程等“時髦”課卻對風險分析不甚了了。在風險投資領域急需精通工業設計、CI設計、精算、運籌實務和金融、保險知識的智力雜交型人才,而今天一面是“專業空心化”(沿襲前蘇聯教育體制的惡果),一面在產學研一體化道路上搔首踟躕。如何在人才問題上全方位適應新經濟形勢,該是當機立斷的時候了。
(五)法制化風險投資機制。幾年來國家相繼頒發有關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的法律,也相應公布了有關條例和實施方案。1991年3月國務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第6條也明確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創辦風險投資公司?!痹谶@一規定指引下,幾年來確也取得不同程度的成效。但即使對高技術企業的減免稅規定,各地區對待開發區內和區外的企業方面,有關的政策執行也多少存在參差不齊現象,更不必說針對那些并不局限于開發區的風險投資的廣泛領域了。而有關的法制、法規建設確已到了燃眉之急。文獻曾指出,我國現行法規對知識產權作了不適當的“定位”,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總額中無形資產所占比例作了“降低身價”的限制。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正常運轉和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六)戰略化規劃風險投資方向。國外在高技術發展戰略方向上的研究一直是政府和民間共同注視的課題。從未來發展領域的預測、國際間科研能力的比較直到對知識擴散與增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等,一般均有詳實數據支持。我國近年信息服務業發展很快,國際互聯網(Intemet)資源共享格局也已在國內鋪開,但屬于風險投資戰略方向的研究仍有待加強。同志所說“有所為,有所不為”,科技界所謂“信息化時代”和“21世紀的生物技術世紀”,在指導我國風險投資方向時還須向細化、具體化過渡。否則,金融業支持科技產業發展就會步人無的放矢的誤區。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時候,這一點尤其重要。
四、加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對策建議
1.政府應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高科技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國外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經驗表明,政府的扶持和鼓勵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高科技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更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不僅需要直接投資組建國家風險投資機構,進行高科技風險投資;而且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1)加強立法和制度建設,完善風險投資的法律環境。首先要完善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企業的成立方式、操作程序、產權界定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使我國風險投資行為一開始就納入法制的軌道;其次要為風險投資制定合理的制度規范,保證風險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第三要完善對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充實對投資意向書、投資協議等重要文件的法律保護。通過這一系列法律法規,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使風險投資活動有法可依,從而走上健康發展之路。
(2)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力度。風險投資者是否對高科技產業投資,取決于他對風險投資的預期收益和投資風險的權衡。只有當預期收益大于風險的代價時,風險投資的介入才會有充分的理由。由于風險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和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國政府為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均制定了稅收上的優惠政策。如美國政府為了鼓勵私人風險投資,將資本收益生產率由原來的49.5%降至20%;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因此,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的導向作用,對于刺激我國的風險投資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信用擔保制度,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投向高科技領域。隨著各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轉變,如何繼續發揮銀行傳統主渠道的作用,鼓勵銀行與傳統信貸不敢涉足的高風險科技企業“聯姻”,是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面臨的一個新課題。鑒于高科技產業的高風險性和銀行承受風險能力不足的現實,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信用擔保制度,解除銀行的后顧之憂,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投向高科技產業,不失為推動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一種現實選擇。
2.積極穩妥地建立與開發高技術風險投資股票市場
首先,要擴大證券發行市場,為科技風險投資需求者和供給者提供籌資和投資方便;其次,要發展流通市場,讓科技風險債券、股票上市交易,為投資者的投資證券轉讓流通提供方便。再次,要建立我國的“第二股票市場”,對高新技術企業組建股份公司的條件應放寬,同時允許相當一批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第二股票市場”進行股權或股票的轉讓。
3.加快風險投資的人才培養
首先要改變觀念,刻意培養富有開拓冒險精神的科技型企業家;其次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允許科研人員自由流動、自由組合、實現人才的合理配置;第三,要加強國際間人才與學術交流,引進國外的管理和技術人才,促進國內風險投資業的人才的成長。
4.放松對知識產權作價的限制
由于資金匱乏是當前制約我國高科技產業化的首要因素,因而使得資金在與高科技成果的結合中處于一種十分有利的地位。不僅如此,我國現行的有關法規也給知識產權作了不適當的“定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所持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規定:“股東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下必須超過20%的,應當經公司審批部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所有這些,都人為地貶低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實質上是輕視了知識產權。因此,應當設立必要的機構對知識產權進行公正、權威的評估,在此基礎上,放松對知識產權在組建高科技企業中作價的限制,使知識產權擁有者和風險投資者按兩廂情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