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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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

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文1

關鍵詞:創新商業模式 稅收優惠 調節 激勵 創新精神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稅收不僅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也是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調整產業結構等經濟職能履行的物質基礎。并且在中國當今社會,企業所繳納的稅款在經營利潤中占有很大的部分,稅收政策的不合理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資金流動,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創新。商業的創新發展需要資金支持,因此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可以為商業節約運作成本,預留更多的資金從而能夠很好的進行商業模式的創新,本文根據當前商業模式的創新與稅后優惠政策二者之間的聯系進行有關研究分析。

一、創新商業模式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創新的意義在于可以為創新成果的所有者獲得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相區別的市場吸引力,從而能夠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獲得競爭優勢,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京東商城等創新商業模式出現,不僅改變人們傳統的消費經營形式,方面了人們的消費行為,而且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方便,商業交易不再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貨物的流通與配置更加方便快捷,相同條件下的貿易額要遠遠超過傳統商業模式,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商業的發展,獲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商業創新的價值,推動了現代商業的發展,在收獲創新成果的回報之后,會激發全社會的一種創新欲望,形成創新熱潮,推動創新型國家的建設。

二、稅收優惠可以提高企業減少稅負,增強商業創新的信心

每年各個企業都需要從自身經營利潤中拿出一部分來繳納企業所得稅,過高的稅率不僅會加重企業的生產成本壓力,甚至可能因缺乏充足的資金而放棄商業模式的創新計劃。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得企業獲得更多的發展資金用于商業運作和商業創新,例如巴巴等一類電子商務平臺享受著國家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從而能夠不斷創新商務運作模式,不斷推出安全高效的電子交易服務平臺,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也在潛移默化的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由此可見,企業在獲得稅收部門的優惠待遇之后,為了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創新理念會不斷增強。商業模式更加科學化高效化,推動了傳統商業模式的變革,促進商業的進步與發展,使得商業模式創新水平不斷提高和加強。

三、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調整完善模式,推動國民濟創新化科學化發展

當今世界創新是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同樣也是加強國家國際競爭力的有效手段,這就是我國制定走建設創新型國家計劃的重要原因之一。傳統的商業模式效率不高,經濟效果不明顯,嚴重阻礙我們商業的發展,所以通過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的鼓勵,很多企業開始擁有額外的資金來不斷創新自身的商業經營模式,爭取創新發展的主動權,占據市場競爭的制高點。稅收優惠對于國家鼓勵的商業創新的效果是明顯的,通過淘寶等實踐經驗證明,在合理范圍內的稅收優惠是有利于社會商業模式的創新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商業模式創新的鼓勵與支持,使得我們國家的商業發展更加高效有序,很大程度上推動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人民生活帶來更多的舒適與便利。

四、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為商業模式的創新做什么

盡管稅務部門在對有關商業模式創新工作上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支持。但是有一部分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仍存在不足之處,我們仍需不斷改進稅收工作,提高稅收服務水平和質量,完善關于商業的稅收制度,做好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工作的護航人,為社會成員從事商業模式創新等創新事業提供應有的便利。在對商業模式的創新,稅收方面可以在稅法認可的范圍內對交易過程中的消費稅、所得稅等實行合理的稅收優惠,減少商家的經營過程中的稅負成本,推動商業模式的創新與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設計對有關創新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激勵創新人員努力開發研究新技術,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商業模式的創新事業,推動我國商業的健康發展。

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文2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技術創新;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7-0037-02

1 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

(1)技術創新的高風險性。企業技術創新必須經過技術開發、中間試驗和產業化等階段,而這些階段對應的技術競爭和失敗風險、資金投入成本和市場交易風險都是由企業獨立承擔的。創新型企業客觀上要求其他市場主體分散其一部分風險,事實上企業技術創新也確實激勵了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到企業技術創新中,并分擔了其部分風險。

(2)技術創新的外部性。技術創新成功之后所產生的高收益,會誘導采取“跟隨者戰略”的市場競爭的模仿,從而使創新成果向社會擴散,致使技術創新成果的實際收益小于預期。技術創新者只是市場的參與者,沒有能力阻止跟隨者模仿和技術擴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創新型企業必然會期望通過市場之外的途徑補償其收益損失。

(3)技術創新資金的短缺性。如上所述,技術創新必須經過技術開發、中間試驗、市場開發等階段,越是到后期,資金投入越大。但是,技術創新活動的高風險性,會降低企業信用等級,成為了企業技術創新融資的主要瓶頸。

2 稅收政策對企業創新風險的補償及負面影響

(1)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政策及負面影響。如上所述,企業技術創新具有多重風險,需要稅收政策引導其他市場主體分散技術創新風險。出于這一考慮,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只要不超過500萬元,即可以免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超過500萬元,也僅就超過的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是減半繳納。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激勵技術創新者通過向其他市場主體轉讓技術,而分擔技術創新風險。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的政策規定,盡管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創新者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負擔。但是,如果納稅人不轉讓技術,而獨立實施技術成果的轉化,則可以使自己免予納稅。也就是說,由于所得稅因素的存在,技術創新者會選擇獨自承擔創新風險,而不是分散風險,從而削弱抵抗創新風險的能力。

(2)稅前補虧政策及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負面影響。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可見,我國稅前補虧的所得稅政策屬于后轉型的,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虧損可以抵消其后的應稅所得,而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贏利卻不可以抵消其之前年度的虧損。

從嚴格意義上講,虧損后轉不屬于稅收合理政策,之所以討論該政策,因為創新型企業研發投入在前,效益在后,具有前期虧損后期贏利的特征,有限期的虧損后轉辦法對技術創新型企業明顯不利,因為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效益遞延的期限一般會超過五年。

(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及負面影響。為了對企業技術創新所存在的外部利益予以補償,保護企業技術創新的熱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可以按減15%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確實可以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但是,這一政策的優惠對象是企業而不是特定的技術創新活動。也就是說,只要納稅人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那么其非技術創新活動也可以享受技術創新活動的待遇,從而使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弱化了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應。

(4)利息支出所得稅政策的負面影響。利息是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利息可以稅前扣除。由于利息具有固定成本性質,所以,它能夠為企業所有者創造杠桿利益。另外,由于利息屬于企業所得的稅前扣除項目,因而利息又具有稅收屏蔽功能,為了防止納稅人非法避稅,企業所得稅法一般都會對債務利息的標準進行限制。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不得扣除。這一規定限制了技術創新型企業的融資能力。因為技術創新風險比較高,往往需要向非金融企業融資,貸款利息不能完全抵扣,意味著利息的避稅功能部分失效。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負面影響。為了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研究開發費用的150%進行扣除,即按照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再加計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又規定,加計扣除僅限于研發費用實際發生的納稅年度,如果該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加計扣除,未予扣除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如上所述,技術創新活動會導致企業贏利的不平衡,對于企業技術創新投資而言,在研發費用大量投入的年度,往往是低利潤甚至是虧損的年度,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用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余額不準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規定,同樣會導致該政策部分失效,對于技術創新型企業更是如此。

3 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建議

(1)允許企業虧損向前且向后無限期結轉。企業虧損如果不能完全被已納稅利潤彌補,等于是對納稅人虧損進行征稅。因此,為了避免對虧損征稅,企業的年度虧損彌補不應當受到限制,也就是說,任何年度的應稅利潤都可以用于彌補虧損,以保證虧損能夠得到全額抵稅。為此,第一,可以考慮將虧損彌補的期限向前無限期結轉,即為納稅人設定負納稅義務,企業在虧損年度不但可以不納稅,而且還應當有權要求退還以前年度已經繳納的稅款;第二,可以考慮將虧損彌補的期限向后無限期結轉,使企業所有的虧損都能夠得到彌補。

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文3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

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

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梢钥紤]: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

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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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明,何偉,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理論與實踐[j].財政研究.2006,(10):21-22.

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文4

近日,歐盟公布了一項關于企業研發投入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報告。報告指出,在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政府對有關促進研發投入的稅收刺激政策更加感興趣。這是因為,一方面,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迫使政府部門重新審視現有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在努力尋找新的經濟增長源。

報告指出,即便在創新程度很高的經濟體,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的激勵措施也被廣泛采用,比如美國和日本。而在歐盟中,只有德國和愛沙尼亞沒有促進企業創新的直接稅收政策。

根據調查,政府出臺激勵措施具有普遍性,并且大部分國家采取不止一類措施來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這些措施起到的激勵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稅收減免是最普遍的方式(有21個國家),其次是財政補貼(有16個國家),然后是加速折舊(有13個國家)。

關于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稅種問題,報告指出,大多數的稅收優惠政策都基于企業所得稅,但也有8個國家基于社會繳款或個人工資采取額外的稅收激勵措施。報告同時指出,基于企業收入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正在激增,這其中大部分涉及專利稅。11個歐盟國家出臺基于知識產權產生的收入的稅收減免政策。報告稱,愛爾蘭政府正在打算制定知識發展稅相關稅收法律文件,這項法律將允許設在本國的企業為轉讓特定專利而取得的利潤申請較低的稅率。

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文5

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傮w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F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谫Y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創新型企業優惠政策范文6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經濟結構調整;作用

稅收優惠是以國家為主的,啟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這兩種方式來實現一定的納稅人稅務豁免或減少的目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政府以此可以更好的發揮自己的服務職能,引導企業發展方向,鼓勵和指導社會投資方向,從而實現就業機會的增多,經濟結構的優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調整收入分配的格局,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科學、循環、綠色發展,最終實現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原因分析

自1987年改革春風號角的吹響,黨和國家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審時度勢,從我國的客觀國情出發并借鑒歷史的經驗,為了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最終做出了實行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偉大決策,以此實現引進、利用外資的目。

1.早期稅法不具有發展空間

然而我國在伊始實施的用資金換取優惠的稅收政策也不再具有發展的空間。我國的無差對待的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同樣不再適應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趨勢,因此稅收內外企業實行不統一的政策措施,兩者之間地位的不平等,外國企業比國內企業高得多,以至于國內企業缺乏競爭力,步履維艱的。另外我國實施的稅收政策也不具備應有的市場的導向性,在區域優惠的發展上地區間也是不平等的。優惠政策更多的偏重在沿海地區。優惠政策的這些問題更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困難。

2.早期稅法優惠政策存在一定問題

過去稅收優惠政策數量龐大、種類繁多,這樣做顯然會加大稅收的成本,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從而導致在企業競爭上的不對等地位。

相反,中國過去稅收法律對于落后的邊遠地區的照顧則是嚴重不足的,這使得兩者的差距進一步擴大。此外,稅收優惠政策形式的發展并非多樣性,間接優惠相的比例比直接優惠的更大,我們客觀地說,直接優惠具有見效快的固有特性,但是我們也不能只是單純的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企業的長遠發展,這種經濟發展是有悖于長期性的發展,同時不能實現宏觀調控目標和稅收調節經濟中扮演的角色。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的轉變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國要想屹立于世界之林,就必須對稅收政策進行進一步的改革以適應時代的變遷。發揮稅收在經濟調配中的重要作用,讓其成為經濟發展的風向標引導中國經濟的科學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的成功轉型,成為產業結構優化的、以技術和創新為引導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的、走上新型農業化道路的新型國家。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實現生產安全和社會公益的發展,使得老有所依老有所養,弱勢的群體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

為我國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提供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新企業所得稅法轉變原有的格局有了新的特征。

在內外企業實行統一的平等的稅收優惠制度,同時把稅收優惠的側重點由原來的偏向于外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變為現在的地區優惠和行業性為主;由原來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同時以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同時突出強調科技的重要性,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可以看到,黨和國家的改革思路是用“特惠制”取代“普惠制”。

新稅法的具體內容囊括如下:一是我家對于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這個比重可謂最大,同時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享有15%的優惠稅率,同時國家政策也向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企業傾斜,給予一定的支持;二同時加大對農村的關注力度,保留原有的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三由原來的替代性優惠政策向直接減免過渡,特別是在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重點實施。四是對于開發區這樣的國家重點幫助的高新技術產業我們實行是過渡性的優惠政策;同時不能放松對于西部大開發的支持力度;五是取消了外資企業或主要是出口產品的企業的優惠政策等。

三、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結構影響的調整

經濟結構調整的實施,我們要同時考慮調整產業結構和經濟增長結構兩個方面。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體現在國民生產總值上,而經濟結構卻是建立在國民生產總值上。改革國民生產總值的結構其實本質就是調整各個產業之間的結構,我們正是基于這一點才決定的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只有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才能使經濟結構優化。

1.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間的競爭加劇,高新技術產業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同時優化提升傳統產業也成為大家的共同追求。緊跟時代步伐的我們,必然也要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優惠政策的措施便是為其邁出了第一步,新稅法規定將開發區內15%的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內,這樣的做法無疑有利于中小高新企業的發展,為其生存發展贏得了空間,使得它們得以與大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從這一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成為改革的理念。數據顯示到2011年末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達3.5萬家,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其中9000家收入上億的是國家高新區而這其中有900家已經上市,高新技術企業已成為我國趕追發達國家的重要選擇。正因為如此我國對此兩手抓,一方面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優惠補助減免,另一方面也開始取消一部分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

2.有利于將環境保護與農業生產更好的結合

農業的發展事關國家的國計民生,是經濟結構調整的重點。在新時代的農業發展中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保護環境,農業發展,節能減排。它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因此我們國家決定保留有利于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以此來支持農業的發展進步,在調整產業結構的道路上穩健前行。農業發展方式方面,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數據顯示到2011 年末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占 53.5%,尤其是農業機械化的推動,至此我國的農業機械的綜合運用率達到 54.5%。

3.有利于更好地轉變經濟及產業結構

在企業的兼并重組上、企業集團化上采取鼓勵的態度、關注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升企業實力,帶動中西部的發展,對于落后地區的企業給予特定的幫扶,減少區域差距。稅收也是籌措資金的重要手段,可以支持工業和城鎮的科學發展。同時最重要的是支持高新技術的發展并鼓勵研究開發。

經濟體制引導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而我國僅依靠市場是存在很大的弊端。因為市場經濟有落后性等固有的弊端,所以不利于企業的發展。運用稅收優惠的政策是不錯之選。國家對企業進行具體分析,一部分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推動其發展,另一部分采取限制的手段從而平衡兩者。借助這一政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中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不可磨滅的功勞。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的的基本目標是,以建立完善的的市場調節機構,優化經濟結構。但是在調整的過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視。例如常用的稅收手段,就是調整產業機構的重要經濟手段,因此,我們需要不斷優化稅收政策,緊跟時代步伐,實現經濟的騰飛。

參考文獻:

[1]劉厚兵.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政策解讀[J].財務與會計(理財版). 2012,(12).

[2]羅宇.對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若干思考[J].商業會計.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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