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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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運輸方案

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文1

一、醫療廢物范圍

醫療廢物范圍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按照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下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規定執行。

二、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臨床科室、醫院感染管理、總務后勤等相關部門具體管理、分工協作。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處置方式按照本過渡性處置方案執行。

(三)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和能力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個體診所,必須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自行處置,并保證處置無害化,不得污染環境和危害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

(四)醫療衛生機構內直接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三、醫療廢物收集與運送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環境保潔監控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點、定時操作與管理,確保各項制度、措施落在實處。

(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三)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醫療廢物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隔離,按傳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四)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要建立封閉式的垃圾處理場所,保證各項設備運轉正常。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且須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按要求做好申報登記工作。

(五)生活垃圾處理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雜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點的清潔與消毒。運載途中不得隨意扔撒、傾倒、堆放,應當遵守環保和城市環衛部門的規定放置,防止污染環境。

四、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法

(一)傳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處置:可用0.5%過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劑溶液噴灑,作用30分鐘以上。再用雙層黑色垃圾袋裝載,集中放置到暫時貯存場所,然后按規定進行處置。

(二)感染性(非銳器)醫療廢物處置:廢物產生地應當用規定專用垃圾袋盛裝,垃圾袋外備有“焚燒”標志,集中焚化處置。

(三)一次性使用醫療廢物處置:此類廢棄物須經初步消毒、毀形處理,再用雙層黃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處置,也可妥善貯存于防滲透的容器內,待集中回收處置。

(四)銳器廢物:要求在廢物產生地配置適合的毀形裝置并立即毀形處理,然后焚化。

(五)藥理性和化學性廢物等:此類廢物可交還原生產單位銷毀,也可焚燒或深埋。

五、醫療衛生機構的污水處理和排放監測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增強污水處理能力,確保醫療污水不成為環境污染源。凡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包括20張病床以上門診部、保健站),現已具備醫療廢水處理能力的要確保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外排廢水污染物要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要求;對沒有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或廢水處理效果與處理規模達不到要求的農村醫療衛生單位和個體診所,要積極建設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盡可能實現達標排放,在目前條件下,醫療污水必須采取加氯、加過氧乙酸等臨時消毒殺菌措施。

(二)醫療廢水的監督性監測必測項目為:PH、余氯、COD、BOD、懸浮物、揮發酚、油類、總磷、汞、砷、糞大腸菌群、細菌總數。監督性監測頻次為:每半年1次。醫療機構自我監測的項目為PH、余氯、COD??砂磸U水處理的周期確定監測頻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為加強對醫院廢水排放的監測工作,醫院廢水排放應按照國家環??偩帧夺t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技術要求》(暫行)規定,安裝污水余氯自動監測系統。

六、醫療廢物處置的院內監管

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醫療廢物處置的領導,制定和建立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職責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等有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對每批醫療廢物處置的環境保護和衛生學效果進行監測。監測結果要存入醫療廢物臨時處置檔案,每半年向縣環保局和縣衛生局報告一次。

七、醫療廢物監督管理

縣衛生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衛生監督所在衛生局的領導下,對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縣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據檢測計劃,每半年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棄物處置工作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縣衛生局。

縣環保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嚴禁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物進行排放。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傳染病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擺上重要位置,加強宣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認真落實過渡處置方案,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和環境保護職責。進一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領導,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環保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規定及時安全處置廢物,嚴禁未經處理、處置和肆意排放醫療廢物的行為,嚴防因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或醫院感染。

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文2

1 材料與方法

對長寧區29家個體診所、57家內部醫療機構(按市衛生局規定分類)進行全覆蓋調查。根據醫療廢物的產生、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交接等工作環節制作調查問卷表,由調查員進行現場調查并填寫問卷,調查醫療廢物處置制度建設與人員管理、分類收集與無害化處置、內部轉運與暫時貯存、處置與交接登記等情況。調查結果采用Excel表收集匯總,采用Stata 7.0軟件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基本情況

29家個體診所中,口腔診所20家,美容診所3家,中醫針灸診所2家,中醫推拿診所4家,除了中醫推拿診所不產生醫療廢物外,其他診所均有醫療廢物產生。57家內部醫療機構中,醫院1家,門診部(衛生所)7家,保健站(醫務室)44家,村衛生室5家,產生醫療廢物的內部醫療機構有39家,其中醫院1家,門診部(衛生所)5家,保健站(醫務室)28家,村衛生室5家。

2.2 制度建設與人員管理

個體診所和內部醫療機構中,都建立了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度,以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為醫療廢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的建立健全(包含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內部轉運、暫時貯存、處置、交接登記等內容)、發生醫療廢物處置意外事故時應急方案的建立等方面,個體診所稍好于內部醫療機構(表1)。

個體診所和內部醫療機構中均配備了專(兼)職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其中個體診所專職比例為32%,兼職比例為68%;內部醫療機構專職比例為3%,兼職比例為97%。

區衛生局每年組織1次醫療廢物管理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個體診所中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參加培訓率為92%,內部醫療機構為64%。

2.3 分類收集與無害化處置

個體診所的主要醫療廢物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無病理性廢物和藥物性廢物產生;內部醫療機構的主要醫療廢物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無病理性廢物產生。個體診所廢物總體產生量大于內部醫療機構,但村衛生室的廢物產生量大于個體診所(表2,表3)。

25家個體診所均設置了專門分類收集點,并做到相對獨立且易于管理。39家內部醫療機構中35家設置了專門的分類收集點,33家的分類收集點做到相對獨立易于管理。

25家個體診所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均符合要求,39家內部醫療機構的符合率為74%;個體診所腳踏開啟的封閉硬質醫療廢物盛器符合率為56%,內部醫療機構為41%;72%的個體診所和15%的內部醫療機構做到在醫療廢物盛器上標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說明。5家個體診所、11家內部醫療機構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可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進行毀形處理并浸泡消毒,醫務人員均采用人工毀形方式,在毀形操作時只有2家個體診所、2家內部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佩戴護目眼鏡、手套、口罩等防護用品,常用的浸泡消毒劑有戊二醛液、消毒靈粉、愛爾施消毒片、銀燕消毒粉等。

2.4 內部轉運與暫時貯存

16%的個體診所單獨設置了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84%的個體診所暫時貯存場所與分類收集點合并設置。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的個體診所做到對內部運送時間和路線有具體規定,及時清潔消毒運送工具。3%的內部醫療機構單獨設置了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74%的內部醫療機構暫時貯存場所與分類收集點合并設置,23%的內部醫療機構未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

92%的個體診所使用密閉周轉箱暫時貯存醫療廢物,76%標有明顯的警示標識,68%定期清洗消毒。41%的內部醫療機構使用密閉周轉箱暫時貯存醫療廢物,13%標有明顯的警示標識,23%定期清洗消毒。

醫療廢物在個體診所暫時貯存的平均時間為19 d,在內部醫療機構暫時貯存的平均時間為44 d。

2.5 處置與交接登記

個體診所醫療廢物主要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由處置單位專用車輛統一上門回收,平均處置周期為21~28 d,夏季時7~14 d。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廢物回收對象為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不回收處置化學性廢物。內部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由醫療機構自行運送至附近的公立醫療機構,由后者一并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運送車輛多為自行車、小貨車,周期長短不一,部分內部醫療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丟棄(表4,表5)。

個體診所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雙方交接時,均做到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內部醫療機構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雙方交接時,46%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88%的個體診所對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含有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經辦人等信息。59%的內部醫療機構對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完整率為86%。92%的個體診所對醫療廢物處置相關資料落實3年限期的保管工作,48%的內部醫療機構落實資料的保管工作。

3 討論

3.1 個體診所醫療廢物總體產生量多而穩定,處置環節規范,內部醫療機構應重視對醫療廢物的處置管理

個體診所中除中醫推拿診所外,其他類別均有醫療廢物產生,產生種類取決于診所類別。內部醫療機構總體產生量比個體診所少,不同類別產生量差異明顯,其中村衛生室醫療廢物的產生量最大甚至超過個體診所,與其承擔著鄉鎮地區初級衛生保健服務職責相關。個體診所的經營方式為個體工商戶,參與市場經濟運作,對外開展診療服務,需要為患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就醫環境并保障患者獲得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因而對醫療廢物的規范管理更為重視;內部醫療機構多為企事業單位內設科室,屬單位福利性質,且不對外開展診療活動,所以在廢物處置管理方面就顯得較為薄弱。內部醫療機構作為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者,在承擔企事業單位職工健康保健職能的同時,應重視日常對醫療廢物的規范管理,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泄露、擴散,保護環境,做到建立健全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要求與規范,落實相關人員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提高責任意識與處置能力。適當投入經費用于購置存放醫療廢物的專用包裝袋和盛器、醫療廢物警示標識、暫存周轉箱等硬件設施,使醫療廢物在醫療機

構內得到規范管理。

3.2 內部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污染隱患更大,個體診所與內部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回收應全部納入集中處置

與個體診所相比,內部醫療機構由于沒有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沒有專用運輸條件自行運輸醫療廢物,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丟棄等現象較普遍,醫療廢物傳播疾病與污染環境的隱患更大,這與內部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相對較少、管理人員重視程度不夠、減少經濟成本支出等原因有關。醫療機構將醫療廢物自行運送到其他醫療機構代為處置,在運輸環節中沒有專用運輸設施與設備,可造成醫療廢物在運輸路途中的遺撒、泄露和丟失,存在疾病傳播的風險與環境污染的隱患,而代為處置的醫療機構按法律要求是不得接受非本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還有部分內部醫療機構直接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中丟棄,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對自然環境造成污染的同時,更為回收重復利用一次性醫療器具器械提供了便利,埋下安全隱患。個體診所與內部醫療機構應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納入集中處置,不得自行將醫療廢物運送至附近醫療機構代為處置,更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村衛生室作為內部醫療-機構中的一類,具有特殊性,產生的醫療廢物量比個體診所多,更應直接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上門回收處置。

3.3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縮短上門回收的周期并加強處置廢物的能力

目前上海市具備處置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數量很少,集中處置單位具備醫療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使用標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運輸車輛到各醫療機構上門回收處置醫療廢物,但回收處置的醫療廢物種類較少。個體診所產生的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可回收處置,但化學性廢物則被拒之門外,只能將廢棄的化學消毒劑、放射診療使用的廢顯影液、廢定影液等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既污染了自然水體,又使部分可回收重復利用的金屬銀離子被浪費。內部醫療機構產生的藥物性廢物常常混入感染性廢物一并回收處置或直接丟棄。醫療廢物在個體診所和內部醫療機構中的暫存時間較長,分別達19 d和44 d,超出了法規規定的2 d期限,主要因集中處置單位上門回收處置的周期較長,一般為21~28 d,在夏季時周期稍短一些為7~14 d,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運輸能力、人員數量、處置能力、處置成本等因素相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做到至少每2 d到醫療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建議集中處置單位增配人員和車輛,縮短上門回收的周期,尤其是夏季的處置周期更應縮短,避免醫療廢物在高溫季節的腐敗變質及散發異味。集中處置單位還應加強處置廢物的能力,除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的日常處置外,還應增加病理性廢物、化學性廢物、藥物性廢物的回收,確保處置能力。

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文3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有效控制醫療廢物環境風險為目標,以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為監管重點,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醫療廢物行為,切實解決醫療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內容

(一)嚴厲打擊醫療廢物回收加工等非法行為。排查和取締醫療廢物回收加工點,對清理出的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反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防止以醫療廢物為原料生產塑料制品。

(二)切實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在全縣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廢物集中大檢查,重點查糾不嚴格執行分類收集規定、不認真落實集中暫存設施管理制度、不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到位。

(三)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監管。嚴格規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行為,加強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落實集中處置管理制度,不斷提高醫療廢物處置規范化水平。

三、工作步驟

這次專項整治行動自年5月開始至6月底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1.自查整改階段。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對本單位貫徹實施《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情況,對照整治內容進行自查,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2.建章立制階段。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制度、內部轉運安全制度、安全防護制度、交接登記制度、意外事故緊急處置制度、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制度、集中處置制度、監督考評制度、經常性培訓制度和應急預案體系。按《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使用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和警示標識。在醫療機構內設置臨時貯存設施、設備要符合衛生要求。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要進行毀形消毒,如沒有毀形消毒,直接收集于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內集中處置,針頭、刀片等銳器收集在防銳器穿透的專用收集容器內,再集中處置。

3.組織檢查階段。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全縣范圍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拉網式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進一步完善全縣專項整治工作臺帳資料,迎接省市檢查。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政府統籌協調。開展醫療廢物管理專項整治,對于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保證專項整治行動順利開展。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切實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文4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文5

這次海漂垃圾調查,以及前一段根據省領導指示,省環保局會同省建設廳和《海峽都市報》社開展的全省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檢查的情況都表明,沿江、沿路、沿岸垃圾傾倒、堆放的現象不容忽視,有的地方問題相當嚴重。4月中旬,省環保局召開了整治影響群眾健康環境問題視頻會議,部署當前要著力推進解決幾項事關民生的環境問題,其中就有一項是要積極促進各地加快對隨意傾倒、堆放的垃圾的清理,并依法查處垃圾亂堆亂放污染環境的現象。4月底,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會議一結束,省政府緊接著就召開了全省專項行動會議,部署今年全省專項行動任務,之后,省環保局、省監察廳、省建設廳等部門聯合下發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把加大農村垃圾污染整治力度列為專項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根據整治海漂垃圾的總體部署,結合正在開展的專項行動,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法現象予以嚴肅查處,對擅自向江河傾倒、堆放垃圾的現象要依法處理并促進所在地加快清理,防治污染。

二、嚴格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置監管,認真執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嚴格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督促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如實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指導督促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對其工業固廢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督促其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實現規范處置;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場所的,依法予以處罰。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推動《*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若干規定》盡快出臺。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行政代執行等制度,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督,對違法行為予以嚴肅查處。督促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突發性危險廢物污染事件。加強醫療廢物環境監管,強化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依法查處擅自傾倒、丟棄和違法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現象,促進*、*、*市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處置場運行工作,*市按國家規劃要求盡快建成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對轄區內醫療廢物實施無害化處理處置。

三、組織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推進環境優美鄉鎮創建

近年來,*市大嶝島通過創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全面開展各村莊環境整治,使其布局日趨合理,管理不斷規范,環境有效改善,垃圾妥善處置。實踐證明,開展創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活動,有利于推動鄉鎮、村莊污水垃圾處理處置,營造良好的農村人居環境。因此,要加快制定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把創建環境優美鄉鎮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推進,特別是*、*、*沿海地區,要積極主動在具有較好社會基礎和較強經濟實力的鎮(鄉),歷史文化名鎮(鄉)、文明鎮(鄉)、衛生鎮(鄉)、重點旅游鎮(鄉)、全國重點鎮(鄉)、省重點發展中心鎮(鄉)率先開展創建工作,分期分批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保護問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

四、配合“家園清潔行動”,促進鄉鎮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去年以來,省政府組織實施全省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全面推進農村環境衛生建設,重點解決農村污水垃圾污染問題。這是從根本上治理農村環境的重大舉措,也是*、*、*、*等地防治海漂垃圾的有效之策。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部門,協調、督促各地開展海灣、九龍江流域沿岸鄉鎮、村河道溝渠和港灣內傾倒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的清理,加快海灣沿岸、九龍江流域兩岸鄉鎮、村垃圾中轉站、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在九龍江流域綜合整治工作中,要配合建設部門根據《九龍江流域鄉鎮垃圾整治規劃》,制定縣域垃圾處理規劃,并將有關內容納入九龍江流域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整治計劃。

五、加強協調聯動,促進海漂垃圾整治工作有序開展

醫療廢物運輸方案范文6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宜居的基本理念,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先導,加強綜合治理和環境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指數;重點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打造生態亮點,努力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縣。

二、主要目標和指標

(一)環境經濟指標

1、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低于水平,縣城清潔能源使用率要高于水平。

2、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低于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25%以上。

3、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低于水平。

(二)污染減排指標

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確保比削減1.5%。

(三)環境質量指標

1、大氣環境。縣城環境空氣質量年優良天數率穩定在全年天數的85%以上。

2、地表水環境。南甸河西岳村橋斷面COD濃度不高于50毫克/升,崗南水庫主要水質指標穩定保持在國家地表水Ⅱ類水質標準。

3、建成區聲環境。建成區區域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達到80%以上。

(四)環境建設指標

1、森林覆蓋率凈增量達到市考核目標要求。

2、縣城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

3、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達到85%以上。

4、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達到90%以上。

5、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五)環境監管指標

1、全縣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無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國控、省控企業按要求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2、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100%,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達到90%以上。

3、環境監察、監測、應急、宣教及信息標準化建設達到上級要求。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大氣污染防治

1.嚴格煤炭管制。

工信局、環保局負責,繼續加大優質低硫煤推廣力度,確保年內完成推廣使用優質低硫煤炭任務。加強對低硫煤經銷企業及用煤單位的日常監管,禁止燃用和銷售含硫量超過1%的煤炭。

2.開展二氧化硫減排

(1)環保局負責,加強對所有10噸/時以上鍋爐和年燃煤量5000噸以上窯爐的重點監管,對所有煙塵和二氧化硫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定期嚴格比對,對不能達到比對要求的自動監測設施要督促企業限期進行維修或更換,保證自動監測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2)環保局負責,對西柏坡電廠實行周報告制度,確保脫硫設施綜合運行率達到95%以上,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可靠。

3.開展氮氧化物減排

環保局負責,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發電有限責任公司3號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機組脫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的報批工作,年底前開工建設。

4、優化供熱結構。

住建局、鎮負責,加快熱源和供熱管網建設,10月底前完成西柏坡電廠熱電聯供橋西供熱建設。拆除橋東燃煤供暖鍋爐,停用橋西集中供暖鍋爐,形成西柏坡電廠余熱供暖覆蓋縣城建成區。

5.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住建局、交通局負責,按照“垃圾無積存,道路、庭院、樓房、車身、樹葉無塵土,工地圍擋、拆遷灑水、砂土覆蓋、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邊綠化的工作標準,進一步開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塵、庭院保潔工作。

6.加大重點監管區域粉塵污染綜合整治力度

(1)工信局、環保局負責,對全縣煤炭儲運和洗煤企業粉塵污染進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組織源和無組織源的污染防治問題,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環保局負責制定相關治理標準,并監督實施。

(2)住建局負責,向建筑施工單位明確拆遷、建筑揚塵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監督檢查。

(3)住建局負責,做好渣土運輸監督管理,確保渣土運輸無遺灑。

(4)交通局、交警隊負責,對無證拉渣土車輛進行查處。

(5)環保局負責,對全縣16家石灰加工生產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在6月底前完成除塵設備的安裝;廠區道路的硬化、綠化、美化;物料堆放實現棚化、倉化等治理任務。

7、加大機動車尾氣防治力度

公安局負責,加大路檢抽查力度,對尾氣超標車輛,實行限期治理。

8、加強秸稈禁燒

各鄉鎮、環保局負責,嚴格落實秸稈禁燒各項制度,力爭在夏秋兩季不著一把火,不冒一股煙。

(二)水環境整治

1.加強水源地保護與管理

(1)環保局、發改局、住建局負責,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設立直接排污口。

(2)環保局及相關鄉鎮負責,6月底前制訂下槐鎮、西柏坡鎮、溫塘鎮入庫生活污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并通過專家論證,10月底前按照方案進行實施,確保改善入庫水質。

(3)水務局、環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畜牧水產辦及相關鄉鎮負責,取締崗南、黃壁莊水庫內吸鐵船及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運輸船和打漁船。

(4)公安局、交通局、環保局負責,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及上游地區油類和危險化學品運載、裝卸和儲存設施的監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滲漏、防污染措施。

2.強化重點流域和排污企業監管

(1)環保局負責,加強對重點流域涉水企業的監管,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

(2)環保局、工商局負責,嚴格執行排水單位排污許可制度,對未辦理排污證或排污證未年檢的單位,工商局不予辦理和年檢營業執照。

3、開展化學需氧量減排

環保局、農牧局負責,10月底完成縣昌盛奶業、縣金鑫乳業沼氣發電減排項目,并通過驗收。

4、開展氨氮減排

環保局、農牧局負責,10月底完成縣昌盛奶業、縣金鑫乳業沼氣發電減排項目,并通過驗收;

環保局負責,6月底前完成柏坡正元化肥合成塔蒸氨工程,并通過驗收。

5、加快重點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

西柏坡鎮、溫塘鎮負責,年內完成西柏坡鎮、溫塘鎮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前的準備工作。

6、規范縣城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

住建局負責,規范縣城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工作,加強縣城污水管網建設,確保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80%以上。

環保局負責,對縣污水處理廠實行周報告制度,掌握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加強對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確保污水處理廠中控室正常運行;進水口、出水口COD自動監控裝置和流量計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可靠,數據保存達到要求。

(三)噪聲污染防治

環保局、公安局負責,鞏固縣城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成果,確保全縣噪聲達標區覆蓋率穩定在80%以上。

公安局負責,加強社會噪聲管理,規范集會、娛樂、裝修等噪聲污染行為,為廣大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1.衛生局、環保局負責,加大醫療廢物管理力度,確保全縣境內醫療廢物統一集中收集,運送到有醫療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

2.環保局負責,加大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監管力度,實現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促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完善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制定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對產生、儲存和轉移全過程監控,確保產生的危險廢物,全部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集中處理。

3.環保局負責,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轉移、處理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督促污水處理廠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處置量及其去向情況,污泥運輸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4.住建局負責,按照“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體系,實現城鄉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達到33%以上。

(五)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

環保局負責,加強對重金屬企業、涉重金屬企業生產全過程監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達標排放。并督促企業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演練,防止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

(六)輻射防治工作

環保局負責,加強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管,確保放射性廢物、廢源安全收貯和處置率100%;建立檔案,實現放射源動態管理;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七)異味污染防治

環保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畜牧水產辦負責,在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禁止在敏感區域及縣城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烘干、晾曬畜禽糞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區、旅游景區和其它敏感區域范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八)清潔生產審核

環保局負責,強力推進縣敬業焦酸有限公司等8家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確保12月15日前完成評估驗收工作。(名單見附件2)

(九)環境監管與能力建設

1.環保局及相關鄉鎮負責,年底前完成西柏坡科技工業園區、回舍循環工業園區、南甸鋼城園區的規劃環評工作。

2、環保局負責,環境監察大隊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東部三級)要求,完成環境監察大隊標準化建設,并通過省環保廳驗收。

3、環保局負責,住建局、國土局、財政局、鎮配合,完成“縣環境監測執法業務用房”的項目選址、設計等工作,爭取上半年開工建設。

(十)環境監測與能力建設

1、環保局負責,加強重點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質監測,及時掌握轄區內主要河流進、出境斷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滹沱河、冶河出入境斷面及主要入河排污口每月至少監測1次。

2、加強農村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測點部位每季度監測一次。

3、增加大氣降塵監測點位。建成區設置3個降塵監測點,降塵監測點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降塵監測每月一次。

4、加強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確保達到三級站建設標準。

(十一)生態環境建設

1.農工委、環保局、相關鄉鎮負責,完成西柏坡鎮省級生態鎮創建工作;完成溫塘鎮北馬中村、孟家莊鎮石板村省級生態村建設;完成西柏坡鎮西柏坡村、下槐鎮下槐村、古月鎮古月村3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示范村建設。

2.林業局負責,10月底前,完成市下達的森林覆蓋率凈增量目標任務。

3.環保局、國土局負責,積極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編制新建和改擴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確保保證金繳納率達到100%,生產礦山達到80%。

4.農工委、環保局、財政局、相關鄉鎮負責,完成國家、省、市年度資金支持的“以獎促治”、“以獎代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十二)、環境宣傳教育

1、環保局負責,加強環境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提高環境宣傳教育隊伍的工作水平。

2、環保局負責,加強環保宣傳教育活動。以“4•22”地球日、“6•5”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紀念日為契機,廣泛開展環境宣傳教育,不斷拓展環境宣傳教育渠道,豐富環境宣傳教育內容,創新環境宣傳教育形式,擴大環保知識受眾面。

3.宣傳部、文廣新局負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報道,在電視臺、《通訊》開辟環保專欄,廣泛宣傳環保工作,倡導居民開展低碳生活。

4.環保局、文明辦、教育局、住建局、旅游局、衛生局負責,抓好綠色單位創建工作,年內創建5家縣級“五綠”單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調度指揮,定期組織召開例會研究解決階段性重大問題,聽取各成員單位工作匯報,指導工作的開展。各鄉鎮、各部門也要將環境保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強化問責機制

一是強化一票否決機制。繼續將環保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達不到任務要求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單位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二是強化責任追究,監察局、環保局要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黨紀、政紀,對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務完不成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處理。三是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月調度通報”、“季講評總結”工作機制。有關鄉鎮和部門要明確一名聯絡員,每月將工作進行匯總,并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整理后以“簡報”形式印發;辦公室每月調度一次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對工作進行一次講評和總結。四是強化聯合督查機制??h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向縣人大和縣政協及時匯報環保工作,并會同監察局和縣委、政府督查室,采取明察和暗訪相結合的方法對各鄉鎮各部門落實環保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和監察,對重要的環境問題要跟蹤督辦,到期要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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