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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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

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1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問題政策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不斷的在改進和完善,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確定為集體土地管理制度。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土地問題已經不再單單是農村的問題,而是我國城市和農村的共同問題,關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穩定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城鄉一體化的基本保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的提高,使農村土地規?;陌l展受到阻礙。各家各戶對土地的資金投入和技術投入少,使土地產出增加緩慢。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經開始呈現出不同的問題,不穩定性和分散性已經成為管理制度的缺陷。其具體表現如下:

(一)土地確權工作不到位

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定、確認工作滯后,確權登記等工作是我國土地管理最核心的環節和最基礎的支撐,雖然我國已經開始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和管理權的確權工作,但是由于各種不同原因,確權工作進展過于緩慢,土地地籍檔案這一工作不夠完善不夠系統,導致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受到限制。

(二)集體土地產權不明確

由于集體產權不明確,使集體土地管理權限涉及多個相關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畜牧業部門都牽扯到其中,這種多部門多層級的管理方式會出現有的部門越權或缺位的現象產生,不能確定管理權限,使管理權限模糊。尤其是農村土體登記不及時,登記部門過于分散,經常會產生農戶間土地相互轉包,集體和農戶間相互導包現象出現,這些交易都給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帶來一定的影響,使城鄉土地一體化管理出現一定的問題。

(三)土地征收制度和補償制度不健全,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的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發展也不斷加快,但是,農村和城市之間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尤其是人口城市化過慢,城市土地不夠用,征收大量農村土地而給農民的補償不到位,經常導致一系列的。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存在多種多樣的問題,比如:在征地的時候對“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到位,征地中非公益性用地通常占有較大比重,一般都是工業、商業用地。在土地征收后的補償偏低,失去土地的農民得到的補償較少,沒有體現出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引發的沖突事件時有發生。有的地方土地產出較少,農民得不到較好的收益,農民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導致耕地制度農民并不支持。

(四)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

一些農村地區,村干部不顧農民意愿,強制干預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問題,使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一些農村地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農業園區為名,實際上把耕地變為房地產建設用地,不但逃避了國家土地管理有關的審批手續,還改變了土地的用途,造成事實上的非法用地。很多農民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都是口頭上約定,不具有書面協議,雖然一些有合同,但是具體內容也過于簡單,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事項都缺少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農戶間的糾紛。各村都有機動地,并由自己鄉村自行管理和操作,由于對機動地的管理辦法并不統一,致使在操作過程中不規范、不透明、不公開的現象經常發生,有的村干部借用職權長期把機動地承包給親屬或者朋友,而機動地的價格逐年增長,使承包機動地的人長期受益,引起村民不滿,合同又不能解除,造成群眾集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政策和建議

(一)、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

我黨明確指出必須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使農民的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保持下去。因此,各地政府及各鄉村都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執行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真正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建立平等的、規范化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并使之落實到實處。

(二)保障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有效的開展

在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民的衣食父母,是生存之本,也是農業經濟發展的基礎。因此,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現在最重要的問題,對農村土地經營權、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定、確認工作更是重要,只有確權這項基礎工作扎實了,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這棟摩天大廈才能屹立不倒,才能使農民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并創造更多的財富。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是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必經之路, 也是目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迫在眉睫之舉。

(三)完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需要受到保護,它關系到我國農民的財產權利。只有有規范的開放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完善城鄉統一的收益分配體系,才能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化,平等化。完善的制度可以為建設用地出讓轉讓提供良好的平臺,為農村建設用地流轉提供依據。

(四)完善農民土地征收和補償機制

農村土地征收和補償機制的完善是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的基礎,我國農村首先應該改革征地制度,哪里是公益性用地,哪里是經營性用地明確區分出來,政府的征收權限以及政府的征收范圍要嚴格界定出來,以便保證農民的基本權利。其次,對土地的征收程序也應該逐步完善,在征收過程中應該尊重農民的意愿,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進行征收,充分體現土地征收的公開化、透明化、平等化。同時,還要建立土地征收糾紛仲裁制度,以便消除征收帶來的隱患。再次,要提高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國家要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列入國家項目投資預算,在征收土地批報之前就把補償費用存進去,保證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同時,一定要做到同一地方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標準要一致。

結束語:

總而言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他需要各項制度的協調推進來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從根本上為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1] 侯永學. 強化土地管理 維護農民工權益[J]. 青海農牧業, 2007,(04) .

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3

關鍵詞:土地制度;失地農民;權益流失

一、失地農民土地權益流失現狀

隨著時代的發展,中國城市化、工業化的步伐越走越快,伴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我們的社會出現了不和諧的現象――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他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雖然中國已建立了針對征地行為相對應的土地補償機制,但是,在征地立法和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存在著征地“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對失地農民安置不到位等問題,使得大量的失地農民應得的土地權益流失。

第一,經濟權益受到損害。中國農村土地市場化程度很低,農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交易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下進行的,政府通過行政強權以較低的價格從農民手中得到土地,然而,國家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的卻收取高于市場土地價值幾倍的土地出讓金,獲得的經濟利益比農民得到的補償高很多倍。

第二,政治權益受到損害。中國在征地和補償的過程中,往往都是由村委會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談判,農民被排除在談判的主體之外,政府的土地征用壟斷造成土地征用方和被征用房地位的不平等,同時農民沒有表達權利的渠道。

第三,保障權益受到損害。中國的農民雖然通過土地得到的收入并不高,但是他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他們也就失去了從土地上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益,政府現在并沒有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一系列社會保障體系。現在實行的只是保障范圍窄、標準低的保障政策,醫療和養老只是在小范圍內的農村實行,覆蓋率很低。

二、失地農民土地權益流失的制度反思

(一)產權制度的缺陷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與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比欢瑥姆梢暯莵砜?,“農村集體”是僅有法律人格的一個群體而已,這樣一來,中國農村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其實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2.農村土地產權權能殘缺?!锻恋毓芾矸ā穼r村家庭承包集體土地進行了產權設置,即承包農民擁有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權能,但是現實中,農民卻在產權關系中存在承包土地的產權權能的殘缺。農村集體土地的各種權能形成一個權利束,承包經營權是這個權利束中的一個權能,它本應具有一般物權上的排他性,而“從土地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土地承包權從一開始就是以債權的形式出現的”?,F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法律所賦予的,而是政府政策規定的,承包的期限、權利的范圍以及承包關系的穩定性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確,范圍不清晰?!稇椃ā芬幎ǎ骸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兩部法律強調征收土地的前提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衡量一個征地行為合法性的唯一標準就是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并沒有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界定。

2.征收補償標準設置不合理、補償標準低。《土地管理法》確定的農地征收補償范圍如下: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勞動力安置布置費。通過與國外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對比發現,中國的補償范圍過窄,僅限于和土地有直接關系的損失的補償,而沒有考慮到征收所引起的一系列的間接損失。其次,中國農地征收的補償費的規定也極不合理,補償費的基數不是當期的市場價格,也沒有一個合理的參考系,所以很難說農民按照政府政策規定所得的補償是否合理。

3.征收程序不規范。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略顯簡單和形式化,并且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有效地規制征地行為,也就無法保障被征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制度創新,農民土地權益得到保障

第一,改革土地產權制度。首先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其次要完善農民承包經營權權能。完善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改變承包年限較短的現狀,使得農民在國家和集體提留的前提下,可以長時期地自主經營土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要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即只有在政府的批準下農民才可改變土地的用途。再次要提高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第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首先要科學嚴謹地界定公共利益。建議政府設立專門的審核征地用途的部門,審核過程和結果要公示,獲得群眾的認同才可進行征地行為。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一是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二是建立多樣的安置機制。

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4

關鍵詞: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蘇州高新區

土地作為農民財產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財產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或土地經營使用權經流轉后而得到的相應補償和收益。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按規定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在國家如此重視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現狀之下,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狀況如何,怎樣有針對性的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內容。

一、K州高新區FQ街道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實際情況

蘇州高新區FQ街道是在蘇州城的西部,我們選取了FQ街道的失地農民,共發放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60份,涉及到關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轉相關問題41題。同時對部分村民進行面對面的訪談,通過整理問卷及訪談結果,我們將調研情況整理如下:

1.關于土地征用

蘇州高新區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從前大多以種地為主要收入來源,2002年的時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業、基礎設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業,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項目的問題調查中,15%選擇用于公益事業,23%人選擇基礎設施建設,62%人選擇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過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將包括征地范圍、征地標準等相關信息的文件張貼公布,但他們雖知道政府張貼了這些信息,并沒有過多注意。政府征地后,進行了多種方式的安置補償,我們的問卷調查顯示,得到貨幣安置有46人,得到就業安置有24人,得到農業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為60人。村民對于安置補償結果并不太滿意,對現行國家土地補償是否滿意問題上,30人表示非常滿意,30人比較滿意,而20人不太滿意,在被采訪的兩位阿姨中,一位稱政府賠償的安置房,11萬左右,買兩套房不夠,裝修費難以湊齊;另一位稱征地后政府補償了16萬多一點,買房用了十多萬,剩下的錢不夠裝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僅1%人認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機會會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認為補償過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則表示很不滿意;對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情況,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沒有,還有24%人則表示不清楚。

2.關于土地流轉

高新區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權流轉的情況,主要以土地轉讓和土地出租兩種形式為主。當時村集體受政府要求,決定實行土地流轉,村民被動參與土地流轉。村委會對于農民土地流轉行為進行登記,所在村也設置專門的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大多數居民表示實行土地流轉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對于土地流轉補償費問題,多數人說能夠及時發放,但對土地征用后生活滿意度問題上,57人表示滿意,127人表示不滿意,76人則表示說不清。在對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調查中,統計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處于農業種植收益低因素考慮。58%家庭參加入股,選擇的入股方式多以資金入股為主,少數有資產入股,大多人表示對去年股份分紅基本滿意。在去年股份分紅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問題調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認為如果沒有股份分紅或者股份分紅金額很小,對他們的家庭影響也不大,但多點經濟收入會更好。

二、蘇州高新區土地財產性收入存在的問題

1.村民理論知識的缺乏

我們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村民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調研小組成員給他們解釋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們才有所知曉。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識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維護其土地財產性收益的權益上就處于劣勢地位,這容易造成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護,從而影響農村經濟建設,影響農業問題。

2.村組織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從他們的反映中,我們得知當時雖有對土地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現象。部分村民反映他們所在村開會較少,村干部的處事方法也不如現在民主,在補償過程中,存在補償不公正的現象,他們將此解釋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數人表示,近幾年這種現象有所好轉。

3.征地補償金額數少

法律雖然規定了維護公共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可在補償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購土地。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將土地供應市場實際占有,農民只有少部分補償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卻被政府所掌控。事實上,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所獲得的補償金,完全沒法與實際擁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農民的實際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補償金過少,征地過程中的搬遷買房等還需自己貼錢。

4.農民缺少利益表達權

隨著農村土地征用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農民在土地價格中沒有主宰權,他們在征地過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沒有發生逆轉,只是壟斷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盡管知道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現象,但FQ街道康佳社區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時也缺少組織機構去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農民沒有辦法保護好土地財產,更談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從土地上收益。

三、制約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體所有制虛擬化

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化,誰擁有權力誰就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這成為了農民無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權的重要原因。在現實中,村民委員會往往充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村長和村委會少數人所有。這一問題在蘇州高新區FQ鎮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過程中明顯存在。同時,土地產權的各項權能的邊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權和其他權能發生某種意義上的分離,即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能歸農戶,但對這些權能的邊界沒有明確規定,對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利益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各主體對自己責任權利邊界的模糊,引發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問題。

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數量龐大,但目前集體資產運用效率不高,未能為拓展農民財產性收入發揮應有作用。除部分地區通過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機制之外,大部分地區的經營管理權都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而對于代表集體組織的管理者來說,由于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因而對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負責任,從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個別經營管理者甚至與外部主體合謀,在集體土地征用、集體資產運營等過程中以損害農民利益為代價謀取私利。而對大量的個體農戶來說,不能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凡此種種,必然導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長期低效運行,大量的農民集體財產不能為農民獲取應有的財產性收入。

2.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性

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資源,但問題是,由于現階段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代表其產權的合法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使得農民權益經常受到少數“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來自公權的不當侵占,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存在偏頗,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經濟的增長,以經營城市為名,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少地方政府以低價征用農民土地搞開發區、工業園區,以非常優惠的條件甚至零地價把土地送給投資者,爭相以最低廉的條件獲得招商引資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識有待提升。粗暴執法,需要增強法律知識,加強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績考核制度存在問題。以GDP作為考核干部主要標準的制度,導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時效益,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破壞,損失了長久的利益;四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對于征用土地沒有把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分開,規定所有建設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權力過大過寬,缺乏限制。

3.農村居民對其所擁有的宅基地不擁有完全的產權功能

農村宅基地是指在村莊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風俗習慣活動等涉及的用地。我國現行的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集體所有,村民使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骸稗r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里的“擁有”,并不意味著農民個人對宅基地具有明確的財產歸屬權,因為《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就排除了個人所有,可見,所謂的農民“擁有”宅基地的權利,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歸屬,只是一種“不脫離農民集體”的有條件的使用權,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個人財產權。農民住房產權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買賣,也難以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偏遠農村流動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這樣,農民的房屋幾乎成了“死產”,既浪費了資源,也切斷了農民財產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蘇北地區農民受到區位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土地和房屋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對策建議

1.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并賦予產權主體相應的權能

從農村土地使用權上來分析,要實現農地的順利流轉和實現農民的利益,必須實現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決策權界定給農民,強化農地承包權??傮w思路是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地產權制度,進一步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一是建立健全推進機制。要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以農業主管部門為總體領導,負責產權改革的總體協調,縣鄉分級配合,各地緊密聯系,形成工作整體部署。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落實到人。各部門管理好自己負責的工作內容。同時加強外界監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開。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結合現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實際,出臺相關政策配套措施,指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測及確權、登記、頒證和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制度工作,具體可出臺相關確權辦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進程

土地流轉要以市場為基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有償自愿、效率優先的原則,完善流轉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的有償流轉。一是要構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市場調節機制,鼓勵對農村土地進行有償流轉,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轉市場,使農村土地流轉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規模化經營轉變,建立城鄉一元化土地流轉市場。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建設。土地流轉中介是土地流轉市場的媒介和橋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發展中介服務組織,為供需雙方提供流轉的平臺,提供信息、咨詢、預測和管理等服務,提供規范的交易程序,約束交易主體行為,明確流轉違法成本,及相關法津責任,降低農村土地流轉的成本與風險,保護農村土地流轉主體的雙方利益,為農村土地流D提供通暢的組織渠道。三是要建立動態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農村土地流轉,要充分考慮土地價格的構成因素及土地隨時間推移的升值潛力,要對農村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進行綜合評價、分等定級。構建農村土地估價指標體系,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動態監測,積極探索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與辦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轉利益補償機制。

3.大力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國農村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應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包括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在內的三種,讓農民擁有真正的權利,成為真正的股東,有比較完整的產權;集體經濟組織則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時,基層干部應轉變怕失權、失利等思想,嚴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參與管理,預防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東要加強對董事會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進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實現集約化和規模經營。

4.加強法律制度建設

到目前為止,中國土地征收補償規定分散在單行的各個法律中,還沒有建立較為系統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導致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混亂和征地補償救濟手段不完善等問題。我國應加強土地征收法制建設,以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土地征收的行為。一是可以參照國外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際通用的慣例,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償確立法律依據。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補償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強土地征收政策咨詢和法律援助機制,嚴格規范土地征收糾紛的處理程序。在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管制的基礎上,從法律與法制的角度嚴格區分公益性、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征地范圍過寬、規模過大的問題?;诖耍ㄗh應按照逐步統一城鄉建設用地政策的總體思路,參照城鎮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來逐步確定土地征用使用權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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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振江.農村土地產權與征收補償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5

非常感謝大家在年關將至時,蒞臨我們__鎮檢查指導工作。__鎮是一個傳統中藥村老鎮,全鎮所轄19個行政村,人口16000。這里的百姓依托中藥材這個支柱性產業,和華東最大的藥材交易市場(浙八味市場),去年交易額已達到15億元。從事著藥材種植,加工,銷售,經營,所以社會經濟及群眾生活情況,相比于縣內其它鄉鎮稍微要好一些。特別是今年__鎮被省委省政府列入首批27個特色小鎮建設以后,必將給我們__新一輪的發展帶來無限商機,我們自己對__未來的發展也充滿信心,現在全鎮鎮村兩級干部心齊,勁足,氣順,干事氛圍濃厚。下面我把我鎮今年工作完成情況分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配合縣委縣政府重大項目政策處理,集鎮基礎設施建設,新農村建設,三改一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幾方面主要工作向各位領導做個匯報:

到目前,全鎮完成一般公共預算收入4824萬元,規上產值7.59億元,規上海新產品產值2.52億元,固定資產投資7.09億元,引進內資2.58億元,引進投資3千萬元以上企業2家,其中億元以上企業1家。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的情況下,截止11月份,我們鎮本級已經完成地方財政稅收1332萬元,完成縣里下達年度任務數1281萬元的103%。

1、

新城中學土地政策處理

該項工程是縣里十大重點項目工程,縣里要求6月份前完成所有農戶政策處理,并要完成主體工程30%以上工程量,時間緊,任務重。為此,鎮里以縣里開展五個專項行動為契機,做到工作不完成不收兵,不安排休假,開展集中攻堅,通過6月份為期一個月左右時間的努力,完成了該區塊涉及324戶,276畝土地集中丈量征收和10穴墳墓搬遷工作。

2、42省道連接線和古竹改溪防洪堤工程政策處理。這兩項工程都在江南藥鎮的核心區域,是下一步推進江南藥鎮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涉及12戶農戶房屋拆遷,162戶農戶土地政收及26穴墳墓搬遷工作,目前兩項工程均已實現無障礙施工,進展順利。

3、未雨綢繆,啟動江南藥鎮核心區域土地征收征收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政策處理420畝,啟動第二期土地征收600余畝。到明年3月份以前,要完成1000畝左右的土地征收工作,為下一步推動江南藥鎮建設打好基礎。

4、配合交通部門做好42省道拓寬改造的政策處理工作。

__鎮作為一個傳統的中藥材老鎮,經濟發展水平在縣內來說是走在前面的,但是集中建設相對比較滯后,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堵現象嚴重,環境臟亂差現象比較突出,老百姓意見很大,為此聽民聲順民意,將提升集鎮建設水平作為政府2015年的第一號工程。投資2000余萬元,將先后組織實施四個專項整治,打出一整套組合拳,力爭到年度實現集鎮面貌的大改變大提升。一個是道路交通整治,主要是要新建城里街,改造新興街、鎮前街和藥鄉路。二是美化亮化潔化整治。主要是要完成集鎮新增綠化面積12000平方以上,完成進入口5個小公園和2個帶狀綠化帶建設。三是整治馬路市場和無序停車問題。四是集鎮環境綜合整治。通過以上四個專項整治,要讓__鎮真正成為一個富有地域藥鄉特色的美麗小城鎮。

四是新農村建設,目前__鎮有新農村在建村莊9個,其中屬于2015年啟動新建的村莊3個,分別是宅口村,百央村和朱村,其中宅口村已在8月4日完成128戶294間宅基地安置。朱村已完成土地征收42畝,已開展平整工作,百央村完成土地征收40畝,土地平整11畝,明年上半年要完成這2個村的屋基安置工作。

五是三改一拆工作。截止11月份,__累計完成舊住宅區改造15694平方,舊廠區改造18000平方,城中城改造36849平方,完成建法建筑處置133147平方,總處置面積203690平方,占全縣累計處置面積154。7萬平方的13.2%。

六是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農村征收土地的政策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征用;征地補償;補償監管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8-0001-02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城市化發展在我國也進入階段。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征地是必然的,出現失地農民也是必然的現象。出現失地農民并不可怕,這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關鍵是我們持什么樣的經濟發展理念,是以犧牲農民利益來換取經濟的飛速發展,還是賦予農民以國民待遇,在城市化進程中妥善處理農民問題。

一、土地征用政策及補償狀況分析

(一)土地征用政策的簡要分析

土地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取得其他民事主體土地并給予補償的一種行為,在我國,主要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補償的行政行為。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市場經濟時期仍基本保持了原有做法,難以確保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尤其是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進行系統而深入的研究,尋求一條適合我國經濟發展要求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以保障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2004年8月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钡诹钜幎ǎ骸耙勒毡緱l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在我國,征地補償是以被征土地的農業產值作為補償依據,土地的年均產值作為計算標準,采用“產值倍數法”進行測算的。這種補償測算方法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性,缺乏科學性。“產值倍數法”用數學公式可以表示為:X=A×B。其中,X為土地征用補償費;A為該被征地塊前3年平均年產值(元);B為補償倍數(6≤B≤10)。Y=A×B′×C/(C總/D)。其中,Y為安置補助費;A為該被征地塊前3年平均年產值(元);B′為補償倍數(4≤B′≤6);C為該被征地塊的面積(公頃);C總為被征地單位的總面積(公頃);D為被征地單位的農業人口數。其中的年均產值和補償倍數都是人為制定的,沒有科學依據。

(二)土地征用補償的現狀分析

補償標準偏低,被征地的農民難以維持生計,成為普遍的問題。有些地方在確認平均產值時,往往以一種農作物的價格來確定補償標準,補償不足以同代價相抵,嚴重不公平、公正,使得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損害。更有甚者,這一標準也適用于對非公共目的的土地非農用途的補償。如果被征用的土地用于商業,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市場方式運作。超過申請費用和征地補償費用之和的收入,歸地方政府財政所有。這種操作方式,使地方政府有可能故意壓低對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同時又把土地使用權以市場高價出讓,為地方財政謀取利益。政府成為征地政策目標群體中的獲益者,而被征地農民作為征地政策目標群體中的代價群體,其代價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其原因不言自明。

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占有,使用權歸承包土地的農民。雖然國家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有規定,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往往事與愿違。由于鄉鎮政府和村集體組織的負責人對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有很大的分配權,而且補償分配過程中又缺少透明度,國家給予的征地補償費多數被鄉鎮政府和以農村集體組織的名義拿走,農民個人獲得的補償只是很少一部分。更有甚者,某些鄉鎮和村集體的負責人利用負責分配補償費之機,采取種種手段把一部分國家給予征地農民的補償費據為己有。農民最終拿到手里的補償費已是被層層截留后的劫后余額,所剩無幾。

政府對待被征用耕地的農民,多數采用貨幣補償的安置方法,也就是一次性買斷。這是一種不顧及被征地農民失去耕地以后生計問題的安置方法。其他國家在處理土地征用給予補償的標準和方式雖然并不一致,有的是按照市場價格補償,有的是按照裁定價格補償,有的則是按照法定價格補償,但是,不論哪一種補償辦法,其中的根本性原則是必須確保被征地者不至于因為土地被征用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準。而我國不是按照土地的實際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的,征地補償費因此明顯偏低,不僅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耕地,使得農民在失去耕地之后,生活水準下降,被迫進入城市務工,從而使得農民工的數額增加,工作機遇變少。

二、土地征用補償過程存在的問題

(一) 征地補償過程不透明

對于征收土地的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對此沒有嚴格規定?!锻恋毓芾矸▽嵤l例》對征地程序的規定含糊不清,導致地方政府征地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較大,透明度不高。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不按審批程序,擅自占用、買賣、出租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先征后批,少征多占,以合法征地掩蓋非法占地等違法現象。我國土地管理部門沒有相關部門裁決征收中的爭議及矯正征收雙方行為??h、鄉、鎮政府部門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收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管理部門在重大決策上需聽從政府,政府集多種職能于一身而無監督,致使政府部門產生大量違法侵占土地的不法行為。

(二) 征地補償方式簡單化

補償的標準過低是指受損主體得到的補償低于其受到損害的利益,這是目前補償的一個主要問題。它具體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補償缺位,即公共政策沒有對受到損害的利益予以補償;一是補償低于損失,即公共政策給予利益受損人的補償低于其受損的利益。近年來爆發的各種矛盾大都是由于利益受損人不滿補償標準太低引起的,如河北定州群毆事件、湖南嘉禾強制拆遷案、重慶釘子戶事件等。

補償方式,也就是承擔補償責任的各種形式和方法。采用何種補償方式,直接關系到能否對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適當的補償,使用正確的補償方式,對于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補償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貨幣補償,即公共政策損害了個人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給予利益受損人一定的金錢補償。而其他的補償方式,如實物補償、安置就業、社會保障、政策優惠、實際權利補償等都運用不足,從而造成利益受損人對補償方式不滿,因為雖然貨幣補償有方便、快捷的優點,但是有些損害是不能直接用金錢來代替的。

(三) 征地補償費用不及時

在我國目前的補償中,征地農民在征地以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得不到補償,嚴重影響了征地農民的生活,也給公共權威當局的形象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一般來講,征地農民相對于征地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主體來說是處于一種弱勢地位,而且土地對農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受到損害的利益得不到及時補償,一方面會給征地農民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另一方面,會給以后的補償帶來麻煩,比如說補償標金額的計算問題,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一般情況下,財產都會升值。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主體和受益主體一般都不會按照現在的標準補償,但是如果按照原來的標準補償,勢必會引起被拆遷人的不滿;此外,由于補償的滯后導致的財產的利息、利潤等在補償過程中被忽視,這樣也會導致實際補償低于應有的補償。

三、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政策的措施

(一) 明確征地補償具體項目

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由此可知,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都可以被視為是一種對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可以分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權補償、土地使用權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二) 明確征地補償留存比例

全國可以統一將土地補償費留存比例規定在10%―30%的比例范圍內,再由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并最終由村民大會在法律規定的比例范圍集體討論、自由裁量。對于村辦企業效益好的地方,如果村農民集體的公積金已經達到相當高數額,就可以按比例的下限留存;而對于公積金數額較少的,則應當按比例的上限留存。由此,既可以保證村農民集體用于公益事業的必要經費,同時亦可有效地防止任意留存而損害被征地農民的個人利益。

(三) 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關鍵是要落實保障資金。應本著“群眾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則,采取“三個一點”的辦法,即“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予以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列支;集體承擔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交。同時,按照以上“三個一點”籌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總額的5%,在土地出讓金中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以應對未來的支付風險。上述四部分資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負責統一辦理,及時足額轉入財政部門開設的社保基金專戶中,并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到位。

參考文獻:

[1] 陸益龍.農村土地征用問題:現狀及成因分析[J].學習與實踐,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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