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繼承權等相關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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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繼承權等相關問題

土地法繼承權等相關問題范文1

內容提要: 英國法上,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不是有體物而是財產利益。英國法財產所有權客體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土地保有關系的產生是英國法財產權客體定位為財產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關系模式下的這種立法思想深深影響了英國所有權客體理論。在英國法上,任何具有獨占排他的財產利益均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因合同等原因而產生的債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利益,因此英國法將其作為所有權的客體。英國法明確區分因合同產生的債的所有權以及合同權利本身,英國法的債權的二分理論值得我國學界研究。

英國財產權體系與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財產權體系有著太多的不同,其不同之根源在于二者在所有權的基礎構造理論上的差異。德國法強調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有體性,而英國法沒有以有體物作為所有權客體的歷史基礎。相反,在英國財產法的歷史進程中,土地保有關系的建立使得有形之土地在法律上被分解為無形的地產,這決定了在英國,財產所有權客體從一開始就偏離了有體物,以地產為客體建立起的地產所有權影響了整個英國財產權體系的建立,也影響了債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權利定性。筆者將就英國法上土地保有關系對英國法上債作為所有權客體的影響展開論述,以此探討債權在不同語境下的不同定位,并在比較的基礎上對我國相應的債權理論進行相應反思。

一、土地保有關系:所有權客體無形化之路

英國財產法上所有權的客體并非有體物,英國財產法沒有像大陸法系中那樣建立起以有體物為基礎的所有權概念,更談不上在所有權基礎上的派生的他物權以及在物權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債權概念。以有體物為客體建立起的財產權體系的基礎是堅守物的有體性,去除了物的有體性這一特質,以德國為代表的物權債權二元體系將轟然倒下。那么,英國所有權客體是如何去除物的有體性而走向有體物無形化的道路的呢?

英國法所有權概念的誕生深受其封建土地法的影響,土地是中世紀英國社會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生活賴以存在的根本,是中世紀人們最主要的財產來源。土地法律制度決定了所有權的性質定位和客體構成,決定了英國財產權體系的基本構造,而英國中世紀土地法律制度中對英國所有權制度形成最具有根本性影響的莫過于土地保有關系的建立,土地保有關系的建立導致了土地所有權的虛無與地產所有權的興起,地產所有權之興起是所有權客體無形化之歷史開端,深深影響了英國財產法的歷史進程。

(一)土地所有權的退隱

英國所有權客體無形化之路始于諾曼征服,諾曼征服后,英國實行了土地保有制度,每一寸英國土地都被納入到土地保有關系中來。土地保有關系是領主和土地保有人作為當事人而形成的土地關系,在土地保有關系中,國王作為最高領主,宣稱對英國所有土地擁有所有權,他授予土地保有人對其土地一定時間的持有,作為對價,國王享有土地保有人所提供的封建習慣下的各種義務(service)或者附屬性權益(incidents)。中世紀初期,土地保有人的義務多半繁重而雜多,因此國王通過土地保有關系獲取的封建特權非常之多。但是,中世紀法律朝著弱化國王土地權益的方向發展,14世紀開始,英國開始實行封建義務和附屬性權益的貨幣化,也就是說,土地保有人承擔的封建義務和役務不再具有人身性的特點,土地保有人持有土地的對價不再是親自履行其封建負擔,而是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隨著貨幣的長期貶值,國王所能得到的土地價金越來越顯得微不足道,1660年的《保有廢除法》甚至取消了國王基于土地的財產權益。在現代英國,雖然理論上國王仍舊是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人,但是,國王幾乎沒有任何基于土地的權益,其所擁有的所有權只是名義上的了,英國土地所有權就這樣退隱于歷史之中。

(二)地產所有權的興起

與土地所有權退隱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土地保有人地產所有權的興起。地產是土地保有人基于土地保有關系對領主土地一定時間內的持有的利益。地產經歷了不完全地產到完全地產的歷史轉變。所謂不完全地產,是指非經第三人允許不能自由轉讓與繼承的地產,此種地產在普通法表現為終身地產和限嗣繼承地產,完全地產是指能自由轉讓與繼承的地產,自由繼承地產就屬于此類性質的地產。地產的歷史演變與國王土地所有權的衰落相伴而行。諾曼征服后的一段時間,土地保有人能持有的土地的最大地產為終身地產,土地在土地保有人死后由領主和領主的繼承人收回,此時土地保有人的地產具有鮮明的相對性,其土地權益只能對領主提起,即使他人侵占土地保有人土地,他也只能請求領主保護,如果土地保有人要轉讓其終身地產,他必須征得其領主同意,否則轉讓無效;在其死亡的時候,其繼承人如果要繼承該地產,該繼承人應當與領主另行建立土地保有關系,否則該繼承人不能繼承地產;因此可以說,此時的終身地產還談不上真正的財產。終身地產向自由繼承地產的發展是逐步進行的,首先是土地保有人地產繼承權利的取得,在12世紀中葉,領主在授予土地保有人地產的時候開始使用“to A and his heirs”這樣的授產術語,如果領主在授與地產時使用上述術語,則土地保有人死亡后,領主不得拒絕其繼承人與領主成立新的土地保有關系。“to A and his heirs”術語的使用,使得土地保有人的地產權開始具有了繼承性。然而,從法律性質上看,上述術語條件的地產仍舊是一種終身地產,準確地說,“to A and his heirs”是領主基于同一塊土地與土地保有人A及其繼承人建立了數個終身地產權。土地保有人依照上述術語取得的終身地產權不得自由轉讓,首先,如果沒有領主的同意,土地保有人不得轉讓其地產,因為新的土地保有關系的建立意味著新的土地保有人對領主人身的依附,很難想象如果土地保有人不經過領主同意而將地產轉讓給領主仇人時土地保有關系何以能建立;其次,上述術語意味著雖然A土地保有人能以地產所有權人身份進占土地,但是,在同一塊土地上還存在A的繼承人的終身權益,因此,沒有其繼承人的同意,A不得轉讓其地產。

然而,自由流轉地產是資本主義開始發展時期土地保有人的基本需求,地產是13世紀時土地保有人的主要財產來源,財產的資本化加強了土地保有人對地產自由流轉的渴望,普通法滿足了土地保有人的這一渴求。在13世紀以后,當領主以“to A and his heirs”這樣的授產術語授予土地保有人地產時,普通法順應時代的要求對上述術語進行了重新解釋。此時普通法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土地保有人擁有土地上的全部利益,而其繼承人在土地上沒有利益,土地保有人可以將地產自由轉讓,此種轉讓不需要領主其土地保有人繼承人的同意。這種新的解釋標志著自由繼承地產的正式產生。

自由繼承地產是土地保有人地產的最高形態,它表明了土地保有人之地產可以自由繼承與轉讓。自由繼承地產產生之初,土地保有人死亡后,如果其繼承人繼承地產,還需繳納繼承金以與領主建立土地保有關系,但是隨著1660年《保有廢除法》的實行,繼承金的封建義務被廢除,自由繼承地產成為一種無負擔的土地權益。自由繼承地產的誕生,還意味著土地所有權人自由轉讓地產的權利的產生,地產保有人轉讓地產時既不要領主同意,也無需其繼承人同意,自由繼承地產所有權人完全擁有地產利益,自由繼承地產的受讓人在受讓地產后,也取得該地產的全部利益,從實際意義上講,自由繼承地產與大陸法系的土地所有權已無實質區別,終身地產發展成為自由繼承地產,完成了其從對人權(personal right)到對世權(proprie-tary right)的轉變,實現了地產的真正財產化。

二、地產作為所有權客體對英國財產法體系的影響

土地保有關系導致了地產所有權的產生,土地保有人的財產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地產,而地產就其實質而言,是土地保有人對土地持有一定時間的利益:終身地產所有權人可終身持有土地利益,自由繼承地產所有權人可永續持有地產。地產的出現,使得英國不動產所有權客體呈現無體化:在英國,國王名義上擁有土地所有權,但是卻不擁有實質土地利益,而擁有土地實質的土地保有人對土地本身不擁有所有權,其對基于土地而產生的地產擁有所有權。就這樣,英國不動產法上,土地所有權的虛無與地產所有權的興起使得所有權的客體開始了其無體化的歷程。

英國財產權客體的無體化過程也是地產從一種對人性權益轉變為一種對世性權益的過程。從地產的產生到其發展可以看出,終身地產產生于具有相對性的土地保有關系中,是作為土地保有人向領主提供對價所持有的土地利益。用現代合同法理論解釋的話,土地保有人的這種權益屬于合同權利,貝克更是直言不諱地指出:土地保有關系就其實質就是一種領主與土地保有人的合同關系:此種合同關系以土地保有人對領主宣誓效忠的方式締結,領主和土地保有人常常就其土地保有關系中的權益討價還價,土地保有人應當履行作為持有土地對價的封建義務,而領主則應當承擔土地保有人的保護人,對土地保有人的土地權益加以保護[1]。自由繼承地產的產生說明了地產作為一種相對性財產向絕對性財產的轉變,也表明土地保有人地產保有權轉變成了一種絕對性權利。

英國不動產法領域財產權客體之無體化影響了英國財產權理論。在英國,所有權的客體并不局限于有體物,任何無體利益,只要其所有者可以獨占且自由轉讓和繼承,均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在此理論背景下,英國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被分為兩大類:不動產(real property)和動產(personal property),前者主要是地產以及與土地有關的權益,后者是除前者以外可以轉讓的其他財產,包括有體動產(chose in possession)與無體動產(chose in action)。

在英國法上,不難理解無體動產(chose in action)作為財產所有權客體。無體動產是一種除了有體動產外的動產,本質上表現為一種無形利益,包括debt(債)、知識產權、股權、票據等等。英國人并不驚訝基于無體動產之上的所有權,在英國人看來,這些財產與地產一樣,可以成為權利人獨占與自由轉讓的客體。

債是最主要的一種無體動產,債從一種相對性權益轉成為一種財產權益,也經歷了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歷程,其過程與地產突破土地保有關系的羈絆而成為一種對世性的財產權益不無類似。

三、債作為財產所有權客體的歷史形成

現代英國法上,債(debt)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這與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債權理論是格格不入的,在后者看來,債權是與物權相對應的一種財產權,而所有權屬于物權,債成為所有權客體將打亂權利之位階,徹底顛覆物權債權二元財產權體系的理論基礎。

事實上,英國法一開始也沒有將債當成一種財產看待,自然也談不上債為財產所有權客體的說法。英國法債的觀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梅特蘭先生認為在英國普通法早期,特別是在即時交易(real contract,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買賣)時期,交易雙方之間不存在所謂的債(debt),只有當非即時交易出現的時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對方才享有合同之下的利益,即債(debt)[2]。

債作為財產權的客體是建立在債自由轉讓權利的獲得基礎之上,普通法對債的自由轉讓始終持排斥否定的態度,因為在普通法看來,當事人之間的債具有相對性,不得自由轉讓;普通法同時認為,如果允許債的自由轉讓將導致唆訟行為,這將促使債的受讓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惡意提起訴訟,而在普通法看來,該受讓人與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本無利害關系,因此,普通法將唆訟行為定性為非法甚至是犯罪行為而嚴加禁止[3]。

然而,普通法對國王所享有的債以及由于商業行為而產生之債(如票據)的轉讓不加以禁止,1714年Miles訴Williams案與1750年Ryall訴Rowles案分別對國王所有之債與商業票據之自由轉讓權予以確認。1681年,在Forth訴Stanton案中,普通法確認了其他種類之債的自由轉讓條件:普通法認為禁止債之轉讓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唆訟行為,因此如果債之受讓人在受讓的時候承諾不以起訴的形式追償債的話,那么上述承諾構成債務人向受讓人支付債的對價。

與普通法有條件地承認債所有人自由轉讓權的態度不同,衡平法對債的自由轉讓持肯定態度。在1750年Wright訴Wright一案中,衡平法法官認為,所謂的唆訟行為的擔心是不現實的,債從實質意義上將是一種財產,其所有權人自然可以自由處分之。

可見,債的財產化之路與地產財產化之路如出一轍:二者的最初均表現為一種對人權(personal right),隨著權利人對地產或者債的自由轉讓權的取得,二者開始呈現出其對世權(proprietary right)的性質。

債成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與地產成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之法理基礎是相同的:二者均經歷了從對人性權益到對世性權益的轉變,二者均表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二者之所有人均可以對其自由轉讓之,地產財產化之路為債成為英國法上的所有權的客體提供了先例,事實上,依照大陸法系的相關理論,可以認為,土地保有關系就是一種基于土地之上領主與土地保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土地保有人和領主所享有的利益乃是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也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人的權益,其與地產一樣產生于合同之上,二者之共性決定了地產客體化之路同樣可以適用于債。

四、比較法視野下的債權性質探尋

英國法上,債與產生債的合同權利(contractual right)是加以區分的,債是一種財產,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主張,而合同權利只能向特定當事人請求,它是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對要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因此,在英國法看來,如果合同當事人違反其合同義務,非違約一方可根據合同權利對其追究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法律嚴格維持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在第三人侵犯合同當事人因合同而享有的債的利益時,英國法律認為,這是對財產的侵犯,被侵權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合同都會賦予合同當事人合同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合同都會產生債。債的產生有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權利,第二,合同權利賦予了權利人一定財產利益,此種財產利益是即時享有的,但是財物的交付卻是將來某個時刻交付。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則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對方承擔相應合同責任。但是當事人不享有債,因為財物的交付已經即時完成。而如果賣方之貨款在其交貨同時沒有收取的話,則賣方不僅有合同權利,同時對買方享有要求其交付貨款的權利,此種利益即為賣方對買方所擁有的債。

我國民法理論對于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合同當事人的權益稱之為債權,它并沒有區分債權以及由于債權而產生的利益。事實上,在我國,債權一直以來被當成與物權相對應的概念,債權與物權一起構成了財產權的二元體系[4]。而在這種二元結構體系下,債權和債是一體的,債權與債權所產生的利益本身就是同一回事,債包含于債權之中,沒有獨立存在的理由。于是,在我國,債權人轉讓其合同之下所產生的財產權益,被認為是轉讓債權本身,而不是轉讓債,事實上,債與債權不分是我國目前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

在不區分債與產生債的債權的情況下,傳統民法理論陷入了某種困境,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債權與物權并非涇渭分明:物權未必都具有涉他效力,債權也能產生涉他效力[5]。事實上,如果將債與債權區分,且明確債可以作為所有權客體的話,所謂債權的涉他效力或可得到合理的解釋。由于債可以作為所有權的客體,自然債的所有權具有對世效力,任何第三人都有尊重債之所有權的義務,所以債權的涉他效力實際上是債的所有權的涉外效力。在這里,有兩個理論問題需要特別說明,第一是“債權所有權”問題,第二就是“債權侵權”問題。就第一點來說,我國法律之所以堅持“物必有體”的物權理念,其中一個主要的理由是,如果破除“物必有體”,則可能出現“債權所有權”這樣的在權利之上的權利的怪現象。第二種情形下,我國民法理論與立法實踐均不承認所謂“債權侵權”。由于我國民法學界堅持債與債權一體的觀點,因此,在目前研究范式下,傳統民法無法解決“債權所有權”這樣的問題。筆者認為,如果我們能夠認識到債權與債權所產生的利益的所有權不是一回事的話,“債權所有權”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如果將債與債權加以區分,就可以看出“債權所有權”的稱呼本身就有問題,如果換成“債的所有權”則順理成章,比較英國法關于債的所有權我們可以看出,債的所有權屬于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基于有體物的地產所有權也是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兩種所有權的客體均是一定的物質利益,所不同的是,在地產所有權中,其所有權有有形的載體———土地;而在債的所有權中,所有權沒有有形的載體,但是所有權有無有形載體并不能影響所有權的存在與否?!皞鶛嗨袡唷钡恼f法混淆了債與債權,忽略了二者的區別,如果將債與債權加以區分,則可以看出,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性的權利,其本質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說這種請求權之上存在所有權自然是荒謬的事情。同樣,如果將債與債權區分,“債權侵權”也比較容易解決。如前文所述,債權是一種相對性權利,只能針對債務人提起,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相對人不履行相應義務的話,債權人只能向該債務人提起,不存在所謂第三人侵犯債權的問題。然而,在另外情形下,如果根據債權,當事人享有債的利益,那么權利人對債的利益享有針對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侵犯債的所有權,這種權利不再是相對權,而是一種絕對權,比方說我們在銀行的存款,其本質是我們與銀行存款合同之下的財產利益,我們得自由支配,任何他人不得侵犯,假如有人偷了我的信用卡劃走錢款,此時我在銀行沒有過錯的情形下自然不能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我可以根據我對存款本身享有的所有權而追究小偷的侵權責任。

結語

總之,土地保有關系的建立,深深影響了所有權客體的形成,是決定所有權客體無形化的關鍵要素。所有權客體的無形化,使得因合同等原因而產生的當事人的權利二分為債和債權(合同權利),債從債權中得以脫離出來,并最終成為所有權的客體。所有權的客體的無形化是英國所有權理論與我國所有權理論的根本區別,我們應當反思我國“物必有體”的理論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物權債權相關理論,反思有體物作為所有權客體的妥當性,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認識債權、物權、所有權的關系。筆者以為,強調“物必有體”封閉了財產權體系的大門,使得新的財產權利無法納入現行財產權體系,英國法上債權所產生的債之上也可以成立所有權,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的深思。

注釋:

[1]J.H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M].Butterworths,2002.p.225.

[2]P.Pollock&F.W.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VolumeII[J].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185.

[3]Sir Guenter Treitel.the Law of Contract[M].Sweet&Maxwell,2003.p.672.

土地法繼承權等相關問題范文2

2010年,公司在河北海濱一開發區設立了全資控股子公司,生產、銷售公司專利產品,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獨立納稅。北京作為母公司,提供管理等智力支持。2011年公司的銷售額已經達到1.2億,稅后利潤2600萬元,建立起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經營管理機構,且被國內重要的保薦機構選中,計劃協助企業在深圳證券市場中小板上市。

2012年3月,經過與國內一家投資銀行多次深入溝通,后者決定向白云醫藥公司投資1000萬元,從而產生了公司第二大股東。

2012年6月,經白云醫藥公司之邀,我作為財務總監,加入了公司的上市小組,開始了籌備公司上市的漫漫之旅。

作為財務總監,當然我的主要關注點是公司財務。首先,組織財務部進行賬務處理規范性自查。重點檢查最近三年的賬務,希望發現問題,按財務管理制度提前改正。這確實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因為公司已經運行多年,經歷了幾次增資,經歷過幾次業務模型的重大轉變;再就是公司從零做起,發展到現在累計幾個億的收入,期間公司經歷了很多次重要的轉變,當然每次的轉變都涉及到人、財、物的投入與轉移,涉及到土地、房屋、資金等的轉移。其子更重要的是人員的變動。業務人員的變動,導致業務檔案的殘缺;財務人員的變動,導致賬務處理方式的改變;重要管理者的變動,由管理思路的改變引起經營模式的顛覆。

一、首先遇到的問題的注冊資金不到位的問題

首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995年公司剛剛建立時,初始注冊資金是50萬元人民幣,在2011年底,注冊資金增加到500萬元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金出資后,資金隨后就轉帳到另一個公司賬戶上,財務賬面幾年來一直以其他應收款反映;450萬元的注冊資金增資,以同樣的方式進行了處理。這部分資金,已經經過中國合法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資金按法定手續,進入到公司開立的銀行驗資賬戶驗資,隨后轉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一般賬戶。

從字面上看,公司合法注冊,注冊資金已經按規定程序,合法進入到公司在銀行開立的一般賬戶,但以上資金轉移的事實表明,在上市領導小組進駐企業時,注冊資金實際上是不在企業。這到底合不合法?怎么處理這些問題呢?

經過與公司券商、公司選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下稱為上市三方機構)協商,大家提出的處理思路有兩種:一、弄明白資金匯出的原因。是否是正常的資金往來?是貨物或其他物品采購?按采購流程,清查公司當年及相近期間的采購入庫過程,是否有這部分采購入庫? 通過對采購過程的詳細清查,結果是沒有這部分采購。 難道是對外借款?調查結果是沒有與借款相關的任何資料;二、按非正常的資金借出處理。處理思路是資金原渠道追回。但此項業務發生距查賬日已經八年,通過各種途徑,仍然找不到這些公司的聯系方式。到北京市工商局調查相關公司留檔文件時,發現該公司已經注銷。

通過與公司上市三方機構協商,決定不再繼續追究事情發生的原因,由于公司大股東是這幾筆資金匯出的批準人,應該承擔最大的賠償責任。經過與公司大股東協商,決定由其付款聲明,大股東個人墊付匯出的資金,以后由其向欠款人追償。

看似圓滿的解決思路,遇到了處理方式合法不合理的問題。雖然公司大股東是這部分資金匯出的責任人,但當時企業運營過程中,確實是經營管理需要,才不得不如此操作,如果責任完全要求大股東承擔,似乎是太不合情理。

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多次協商,決定出讓部分公司股份,且提供付款的合理寬限期,以此解決了此項難題。

二、剝離預上市公司非必須的資產

資產剝離的定義:資產剝離是將非經營性閑置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以及已經達到預定目的的資產從公司資產中分離出去。

公司成立時間雖然不長,但由于經歷了幾次重大的經營調整,還是留下了不少的非經營性資產,雖然閑置著,但依然顯示在公司財務賬面上;由于生產廠房地處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司進駐時該地供水、供電系統尚不完善,因此購置了小型發電機,配電裝置,購置了凈水設備等。目前開發區各項配套設施已經齊全,這些資產雖然有時仍然使用,但已經不是企業必須的資產了;另外,企業有一棟科研樓,雖然在使用,但僅有一個辦公室是為預備上市的公司研發人員使用,企業完全可以調整這部分人員的辦公地點,將該研發樓剝離出上市公司。經過向公司管理層匯報,及上市三方機構協商后,企業董事會召開特別會議,審議通過了將上述資產剝離的建議。公司賬面相應進行了會計處理。

三、土地、廠房的合法性問題

這里有必要重點討論下土地的權屬問題:土地權屬是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土地繼承權等。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具體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土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權屬主要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單位和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在我國,根據土地法律的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有償或無償使用土地。根據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構成土地所有權單位,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當初公司下屬制造廠進駐開發區時,與當地政府經歷了幾次會談,形成了一系列協商備忘錄,當地政府亦按備忘錄的內容執行,只是沒有取得當地政府的正式批文。其中工廠所用地由當地政府出資購買,廠房也是由當地政府出資,企業自行向建筑單位招標后建設完成。據此,可以認定土地、廠房都不能認定為企業的資產,而企業不僅將以上兩項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進行了賬務處理,且由于企業取得了當地國土部門頒發的土地證,并以該土地證做抵押,向銀行貸款了一千萬元。如果土地、廠房不能合法的認定為企業資產,企業的資產總值將大大降低,不僅使企業資產總值指標受到考驗,也使這筆銀行貸款的合法性有待進一步確認。這構成了企業上市時最大的障礙。

為此,財務部提供數據,負責公司上市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券商多次召開會議,協商解決的途徑。

問題的關鍵是:取得當地當權部門的正式批文,這些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取得當地政府的正式批文,談何容易。

但是,這個問題總要解決,經過大家仔細分析這件事的原委,發現雖然工廠所用地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但資金是由當地財政局以補貼款名義劃轉到公司開戶銀行, 再由企業交到土地管理部門的,且已經取得了土地管理局的土地證,企業已經按規定繳納了與此相關的各項稅費?,F在唯一缺少的是當地縣委批準該開發區劃撥土地給企業的文件,而這個文件當地政府應該有,否則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經過與開發區區委、當地縣委的幾次協商,這個問題終于圓滿解決了。

第二個問題是廠房的問題,當地政府的資金的劃撥處理方式與土地款相同,資金由當地財政局以補貼款名義劃轉到公司開戶銀行, 再由公司自行聯系建筑單位,經招標后建設完成。現在唯一缺少的是房產證。根據與開發區的建設協議,企業需在20年內分期償還該廠房建設的補貼款。經過大家分析后認為,這相當于當地政府的低息貸款,當地政府沒有理由不辦理房產證。經過與開發區的幾次協商,這個問題終于解決了。

土地法繼承權等相關問題范文3

摘要: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在準入和退出上應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構建一個符合市場規律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同時,該組織在股權設置上應設置個人股、增設募集股、廢除集體股,并建立有區別的股權流轉機制。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是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利益分配的理論基礎,該組織應確立一個既體現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機制,這將直接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的成敗。

關鍵詞: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運行機制;股權設置;利益分配

英國著名法律思想家哈耶克曾說過,“秩序總是與無序相對的,秩序的建構依賴一定的規范進行維系,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構的”。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中的一種新形態,應確立自己的準入退出機制、股權設置流轉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進而建構該組織運行的基本秩序。本文試圖以此為視閾深度研究我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法律運行機制。

一、思量:市場規制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規制下的準入機制

在準入和退出上,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必須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股東入股應當在自愿前提下,履行組織章程規定的手續,包括及時足額出資,在組織成立大會的會議紀要、組織章程、股東名冊等文件上簽字或蓋章。股東退股,應當在組織章程規定的財務年度終了前向組織的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股東同組織已訂立的合同依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提前履行或終止,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組織應當依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股東賬戶內的出資額和相關公積金,對該股東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和工資等其他收益依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予以返還和支付。因此,上述股東入股制度表明,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股東資格是由法律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并非自設立始就擁有的。入股的股東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履行特定的入股手續。而非股東職工或在成為股東之前享有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提供的各種福利和設施均作為一種福利待遇,這也是與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福利性和功能多樣性的特征相吻合的。同時,上述入股機制意味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并不會造成股東的退股困難。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發展的重要原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為宗旨,實行內外有別的經營策略。它在功能定位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互助協作的基層自治組織,另一方面又是一個獨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組織對內部股東具有非營利性和福利性,對外則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股東選擇退出組織后,仍然可以按照市場機制與組織進行交易,來享用組織提供的各種商品和設施,并不會影響其在集體組織內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有序的退出機制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退出機制

包括股東轉讓股權和組織終止經營兩個方面,關于股權轉讓后文將進一步闡釋。對于組織終止經營,包括組織自行解散和被動終止兩種,組織自行解散一般是組織主動停止經營的行為,即由組織經過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而終止營業,而被動終止則是由于組織發生了法定的情形被有權機關撤銷或勒令解散。農業部1999年修正后的《農民股份合作組織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組織的終止情形及處理,該條規定:組織終止時,其財產只能用于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若尚有剩余財產,可以設立新的組織、對外投資、農業生產或者為本組織職工投保等,但是不允許直接將現金分給職工。可以看出該條規定了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終止的相關法律程序,即先保全財產,依法清償債權債務,然后用于其他用途。對于組織被動終止,若被有權機關撤銷或勒令解散,則由組織自行組織清算,有權機關監督整個清算程序;如果組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具備了《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要件時,債權人申請組織破產,則依據《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辦理注銷登記即可,但是現行《破產法》中有很多關于組織破產的限制,這往往使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很難按照組織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另外對于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如何改制為其他形式組織的轉化,現行法律很少有相關規定。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退出機制亟待法律予以完善。

二、管窺:制度重構下的股權設置機制

(一)廢除集體股

集體股主要是針對集體資產而言的,它在理論上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長期以來集體股導致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產權不清,學術界關于其存廢存在爭議。本文認為,設置集體股實為保護農民的集體財產所有權,在現代產權理論指引下,實行股份制并不改變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是實現公有制的路徑之一,因此,廢除集體股與集體所有制并不矛盾。

進一步而言,廢除集體股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幾點:

1.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有制是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點永遠不可動搖,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兩種不同實現形式,而國家多次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中明確規定股份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種實現方式,合作制本身更是體現了公有制的思想,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會動搖公有制的根基,所以是否設置集體股都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根本制度。

2.設置集體股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集體資產總量,用于農村的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向為農民提供公共福利,反映了政府強行向組織施加公共職能,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受到了政府的干預。只有廢除集體股,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法人地位才能真正得以確立。

3.通過股份制的形式來改造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資產,根本上是在保證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土地資產折算量化到股東個人,土地所有權主體并未改變,土地仍然屬于集體所有,但土地資產的受益人是股東。因此,股份制改造并沒有改變土地的集體資產性質,但所有權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的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所以,廢除集體股并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根本性質。

4.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現實發展是廢除集體股的實踐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明晰產權,改革伊始改制的步伐比較保守,保留集體股是權宜之計。而現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已獲得長足地發展,保留集體股不利于進一步明晰組織的產權,因此取消集體股是組織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是,廢除集體股不能通過“一刀切”的方式,應該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漸取消集體股。

(二)設置個人股

個人股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資入股形成的,包括個人資產和集體資產折合為個人的資產兩部分,通常來看個人股包括資格股、勞動股和管理股。資格股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最基本的股份,主要以土地資產折合量化形成的,體現集體組織的成員性;勞動股是根據農民的勞動所得來設置的,反映了農民勞動量的大小;管理股是根據組織管理者的業績和績效而設置的,類似于勞動股,它與勞動股同股同利,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是對原來的集體組織進行股份制改造而形成的,它改變了集體組織產權混亂、經營效益較差的狀況,改變了集體資產的表現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收益權,對外代表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確立了農民財產所有權。因此,在組織中確立了兩種所有權,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和組織法人財產所有權,其中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個人股。這里的個人股具有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征,它不能被處分,股東沒有所有權,只享有收益權,也就是說土地資產仍歸集體所有,股東僅擁有受益分配權,因此個人股擁有的權能是不完整的。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對集體土地資產擁有占有、經營和處分三項權能,股東享有收益權。本文認為,可以借鑒域外股份公司的產權結構,將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財產分為股東個人所有和組織法人所有兩部分,股東個人所有的財產屬于個人股,組織按照個人股向股東分配紅利,農民因此依法獲得相應的收益。組織法人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意味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對集體土地資產可以行使占有、經營和處分的權利。

(三)增設募集股

募集股類似于公司組織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農村經濟社會中所需要的特定用途,如由于婚姻而新增加的人口的相應的權益,還包括用于組織擴大規模、增加投資時所需要的資金。增設募集股的作用表現在:可以充分吸收外部資金,壯大集體資產的總量,增進股權的流通性,提高股東的收益和風險意識,改革股份的福利性,增強股權的開放性。如深圳市龍崗區實施的募集股增設措施,賦予了股權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促進了股權的流動,增強了股權的收益性和開放性,充分發揮了募集股的重要作用。本文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募集股的所有權,并且該股權可以繼承、贈與、轉讓,但不允許提前抽回出資,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得到保障。針對募集股的發行渠道、管理模式、競爭機制等應考慮組織發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并結合立法來加以合理規范,以發揮增設募集股的最佳效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投資募集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股東,應限制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重要權利的行使,以避免此類股東利用募集股實施損害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利益的行為。

三、審視:有限自由下的股權流轉機制

(一)允許個人股自由流轉

我國《憲法》和《繼承法》中都有關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的相關規定,《物權法》也從權利歸屬角度明確保護私人的合法的繼承權。但《憲法》中也明確規定,公有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表現形式。根據黨的“十”以來的各種文件可以看出,國家允許并推動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包括在集體組織中嘗試引入股份合作制,并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可以搞股份制,在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引入股份制并不改變它的根本性質,它在本質上仍屬于集體所有制的范疇。個人股是將集體資產折價后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特定投資者持有的股份,股權證是股東所持股權的證明并作為分配股份分紅的依據,并不是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證明股東擁有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就個人股而言,有學者主張,應禁止個人股中以土地資產折合量化形成的資格股流轉,因為這部分資格股是基于集體土地資產取得的,如果允許其流轉則可能導致土地集體所有制發生變化。而個人股中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和土地以外資產入股的部分應應允許其流轉,因為這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具體的股權流轉機制應該由職工股東大會來決議,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設立時一般都制定了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是約束全體股東的協議,在該章程中一般對個人股的流轉問題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二)有限制地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第128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有限制地流轉。這意味著農民可以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獲得土地使用權,該法條成為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股權流轉的法律支撐。因此,本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有限制地流轉,而基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卻不能流轉,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由土地使用權折合為股份而形成的股權應該逐步允許其流轉,對此可以借鑒上海的改革經驗,通過特殊的組織將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折合為股權,再將該部分股份打包進入土地市場,由此在農村地區形成土地初級市場,這樣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該部分股權就可以在土地市場上繼承、抵押和轉讓。同時,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成員性,由于組織股東主要限定在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股東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重合的,因此,股權流轉首先應考慮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然后尋求在外部流轉的機制。并且為了實現股權的可流轉性,發揮股權的流通功能,維護組織的長期經營,應允許股權轉讓時組織內部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四、篤定:公平理念下的利益分配機制

(一)按勞與按股:利益分配的理論基礎

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股份合作制中勞動者的所有權有兩種實現形式:以股份制的形式實現了對組織的所有權,以勞動力資本的形式實現了對勞動力的所有權。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分配關系也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應按勞動者勞動的價值分配,即按勞分配;另一方面應按勞動者投入的資本分配,即按股分配。進一步而言,這種雙重性具體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股東因向組織提供勞動而正常取得報酬,這部分報酬與股東身份無關,主要是根據其提供的勞動量的大小來核算的,這就是上文所稱的按勞分配,它是市場經濟下最基本的分配方式,不用深入研究。第二、股東按照其對組織的投資數額進行分配收益,即上文所稱的按股分配。它反映了資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符合公司資本三原則中的資本明確原則的要求。第三、股東按照其對組織提供的勞動進行分紅,即按勞分紅,實踐中這一做法基本上還未被認可。這種分配方式體現了政治經濟學的思想,即將勞動力資本與生產性資本同等看待,它們都可以作為分配組織利潤的依據??梢姡@種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勞動力資本的收入也應該成為股東收益的來源之一。可見,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利益分配方式應兼顧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勞動者、非農民股東等多方主體的利益,不能僅考慮某一個主體的利益,既不能將組織經營所得利潤都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把利潤全部分配給組織股東,采取何種分配方式應兼顧財產所有者、勞動者和其他股東的共同利益,應按照不同的形式將組織經營所得利潤分配所有相關主體。

(二)股份與合作:利益分配機制的確立

基于各地農村集體組織的運行實踐,各地采取的關于組織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同,但他們的一個共性是都參考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各地大體是按照如下順序來分配組織利潤的:首先根據會計原理核算組織利潤;然后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提取利潤作為組織的公積金,當公積金提取到一定標準時,可以封存不提取公積金了;再次,公積金提取后,還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組織發展基金;進而對組織發行的優先股進行分紅;最后仍有剩余部分按照按股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利潤。通過深入分析我們發現,上述分配順序考慮了組織中股份制的特質,而忽略了組織中合作制的特征,這種分配方式是片面的。如何構建一個既體現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機制,直接決定了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改革的成敗。前文已詳述了按勞分配的利益分配方式,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中應確立職工個人股以外的股權與股份公司的股權管理方式一致,而職工個人股的股東有權直接參與組織的經營和管理,并為組織提供相應的勞動,組織在向其分配利益時可以考慮采取按勞分紅的方式,即分給其一定比例的勞動股,至于比例是多少可以由組織職工股東大會來決定,利用這種方式可以提高職工參與組織經營管理的積極性,進而反映合作制的特點。

德國著名法學家哈羅德•考夫曼說過,“法律的特點———精巧、明確、公開性、客觀性、普遍性---使它成為解決這些干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有機程序”。我們在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過程中建構了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那么就應該從法律上確立該組織的運行機制,以使其在設立、經營、終止等行為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該組織能夠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以使當下紛繁復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找到準確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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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繼承權等相關問題范文4

但是,農村仍然存在以下問題:土地承包依然缺乏長期、完整。有法律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對農村亂收費和農民不合理負擔的問題仍然缺少治本之策;農民一家一戶的小規模分散生產、勢單力薄,談判地位低,信息不靈,在交替出現的“買難”和“賣難”中,難以承受市場風險和利益損失;在世界農產品貿易日益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中國農業正面臨著市場競爭的考驗;鄉鎮企業面臨著產業結構升級的市場壓力;農村工業化過程中城鎮化滯后的問題日益突出;城鄉分割體制依然沒有徹底沖破,等等。在本文中,我們著重對中國農業改革與發展中的一些關鍵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食品政策:從自給自足到適度進口

中國農業資源緊缺、人口眾多,努力增加糧食有效供給,始終是農業發展的頭等大事,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中國農業生產長期發展中面臨的嚴峻問題是,糧食生產將難以滿足需求的增長,糧食的供需缺口將進一步擴大,未來的糧食進口量將逐步上升。

在實現中國糧食中長期供求平衡的戰略選擇上,存在兩種不同的思路:一種思路主張必須把糧食自給作為目標。另一種思路主張,在國內農產品價格逐步達到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的時候,盡可能地利用國際市場,利用相對廉價的進口糧,彌補近期內中國因無法大量增加農業投入而可能出現的糧食供給不足,同時節省下寶貴的資源用于非農產業的發展和實現農業人口的產業轉移,不能片面地強調糧食的“自給自足”。

我們認為,從中長期看,保證糧食的供求平衡,既不能過份強調自給自足,也不能過度依賴國際市場,而只能選擇“立足自給,適度進口調劑”的戰略。

堅持糧食自給自足是不必要的,也是行不通的。近年來,中國糧食生產的要素邊際生產率呈遞減現象,由此導致糧食生產成本和價格不斷攀升,目前,中國糧食的市場價格已高出國際市場的價格。

在這種背景下,為了實現糧食自給,就必然要求:大量使用耕地;大量增加對糧食生產的投入,以挖掘糧食的資源潛力和技術潛力;不斷提高糧食價格;對國外廉價糧食的進口通過采取關稅和非關稅的措施進行限制,等等。這些措施,或者是難以行得通,或者要付出很高的代價。例如,過分強調糧食自給,土地和資本兩項要素的機會成本將會很高,這不但影響農民增加收入,也會損害非農業的發展;不斷提高農產品價格,不但會成為國內通貨膨脹的潛在因素,而且會推動工業勞動成本的提高,影響整個經濟比較優勢的發揮;在經濟日益國際化、貿易日益自由化的條件下,過份限制國外糧食進口,會遇到貿易伙伴的反對和報復,同樣要付出代價。

適度進口糧食,調劑品種余缺,彌補產需缺口,增加儲備,對于提高中國稀缺資源的利用效率無疑是有益的。今后,國際糧食市場的供給能力,仍是可以進一步提高的。但考慮到大量進口糧食對世界市場的影響,糧食安全、糧食進口能力以及糧食大量進口對國內生產的影響,今后在擴大糧食進口上,又應當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中國糧食的中長期供求平衡,必須立足于國內,不能過度依賴國際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將對中國農業進出口貿易產生巨大影響,其利弊如何最終取決于中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但近10年來,中國糧食生產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遞增,使糧食價格也隨之提高。目前中國小麥、玉米、大米及棉花等大宗農產品的國內價格已高于國際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以往的競爭優勢。中國的油料、糖、奶業自然條件好,原料充足,但由于加工技術落后,目前植物油、食糖和奶制品價格已高于國際市場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以往的競爭優勢。中國一些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如蔬菜、水果、花卉和水產品、畜產品,由于資源成本低,目前價格大都低于國際市場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上述農產品出口水平卻還比較低。如中國的水果類產品,目前的年出口量僅占其總產量的1%左右。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農產品品質差、農產品加工、包裝、貯藏等環節還非常落后。此外,對這些產品的國內支持還不夠。轉貼于

適應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要求,今后農業發展的目標應是在繼續確保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定提高的基礎上,更加重視根據比較優勢原則來優化農業結構,提高中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農民收入政策:從價格支持政策轉向結構調整政策

增加農民收入,是關系到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個全局性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農民收人預期不好,就不愿擴大農產品供給。因此,實現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的目標,必須使農民收入能穩定增長。90年代末以來,中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一個突出矛盾就是,在農產品供給全面好轉的形勢下,農民收入的增長處于緩慢狀態。

目前農業收入仍占農民收入的60%以上,工農業之間的交易條件仍是影響農民收入增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農業是一個觀風險產業,同時又受到恩格爾法則的制約,在市場競爭中常常處于不利地位。在農產品市場化的改革中,政府制定農產品保護價格政策,對減少農產品價格的不穩定性保護農民收人是至關重要的。

有關研究表明,政府對農業的價格保護程度,與經濟所處發展階段密切相關。一般說來,經濟越發達,政府對農業生產者的價格保護程度越高。從中國目前所處發展階段和財政實力看,像目前發達國家那樣大量補貼農業是不可能的。現在,應逐步減少對城鎮居民和城市國有企業各種補貼,大幅度削減農民的各種負擔。從長遠看,實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是一種趨勢,實行高保護政策的國家必將大幅度削減農業的價格補貼,逐步開放農產品市場。而且,即使中國經濟發展達到了很高的階段,農業人口份額降低到了較低的程度,也不可能直接采用價格手段對農業進行高保護。

增加農民收入,單靠政府的價格支持是遠遠不夠的,而且這方面的潛力也會越來越有限。增加農民收入,最根本的途徑是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前提下,調整農業結構,構建高效農業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農業結構調整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應當承認,過去農業結構的調整仍然是初步的、低層次的、階段性的。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之后,農業結構性矛盾日益顯露出來。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產品質量不高,大路貨多,名優產品比例低;二是一般性品種多,專用品種少;初級產品多,加工產品少,精深加工產品更少。目前中國水果的優質果率只占水果總產品的30%,約有20%的劣質果適口性差,部分蔬菜。茶葉中農藥殘留量超標,蔬菜、水果、花卉等產品貯藏、保鮮、加工水平低,難以保證儲藏質量和商品質量。三是雖然農業生產的區域化分工有了很大進展,但區域比較優勢尚未充分發揮出來,區域性農作物結構不同程度存在大而全、小而全問題。在結構調整中,地區之間重復投入,常常一哄而上,帶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了過度的盲目競爭和資源浪費。果品、蔬菜產地市場之間的激烈競爭,已經暴露了在品種、布局方面的趨同性。

抓住農產品總量平衡的有利時機,加快農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結構優化升級,就成為農業發展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新一輪的農業結構調整決不能再走簡單的數量、比例變動的老路子,必須注重調整的質量。這次結構調整,主要是向生產的深度進軍,提高農業的質量和綜合經濟效益。

根據中國農業資源利用和農產品供求的現狀,構建高效農業體系,應在繼續發展種植業的同時,加快林業和畜牧水產業的發展,提高其在大農業中的比重。與此同時,在大農業內部,提高種植業與林牧漁業之間的多層次綜合利用水平,努力實現農牧結合、農林結合、牧漁結合,更加集約地利用各種農業資源。

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既是提高農產品質量的重要途徑,又會提高農業的比較利益水平,甚至可變廢為寶,提高農產品的綜合利用率,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對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多樣化需求。發達國家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農業產值之比大都在3:l,而中國只有0.79:1。發達國家加工食品約占90%,而中國只占25%。發達國家食品工業產值一般是農業產值的1.5-2倍,而中國還不到1/3。從上述差距中,可以看出中國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還有很大的空間。農產品的包裝、儲藏、分級水平低,已經嚴重影響了中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經營的經濟效益。中國農業生產結構的優化,應把加強產后系統開發、特別是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利于其高產優質高效的實現。

三、農業產業化:農業發展的新趨勢

長期以來,中國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三個環節相脫節,導致農產品“買難”和“賣難”交替出現,這既使得農產品加工企業常常得不到穩定的原料供給,農民的利益也經常受到損害。針對這種情況,近年來,中國提出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思路。農業產業化在實踐中是一種內容相當豐富的現象,雖然在理論上對其內涵并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但多數意見認為,推進農業產業化,通過中介組織的帶動,一頭連給農戶,一頭連接市場,既保持了家庭承包制的穩定,同時又通過延長產業鏈,發揮一體化組織的協調功能,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進行商品生產,在一個產品、一個產業、一個區域內形成了產品規模、產業規模和區域規模,實現了規模經營。這種形式,有利于克服千家萬戶的分散經營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的矛盾,使分散的農民家庭經營與大市場之間找到了一種有效的連接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圍內和更高層次上實現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提高農業的比較效益;有利于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

農業產業化在中國廣大農村的實踐,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概括說來,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是龍頭企業帶動型。主要是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企業為龍頭,帶動農戶從事專業生產,將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實施一體化經營。這種類型一般以“公司十農戶”為基本組織模式。二是中介組織帶動型。主要是以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協會)、供銷合作社等為中介,帶動農戶從事專業生產,將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實施一體化經營。這類組織一般以合作經濟組織十農戶為基本組織模式,但也有一些是“公司+合作經濟組織+農戶”。三是專業市場帶動型。主要是以專業市場為紐帶,帶動主導產業,連結廣大農戶。四是其它類型,如各農業研究和推廣部門為農戶提前、產中、產后服務。

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核心問題是在生產、加工和銷售之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從實踐看,農戶與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其它組織的利益連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買斷”關系,即農戶與企業之間除了純粹的市場交換關系外,沒有任何其他的經濟聯系,企業僅是一次性收購農戶的原料,雙方不簽定經濟合同,價格隨行就市。在這種買斷型的利益關系下,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之間并沒有形成有機的內在聯系,更沒有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企業與農民的關系很不穩定。嚴格說來,如果企業與農戶之間僅僅停留在這種“買斷”型關系上,還不能說是實現了農業一體化經營。

二是契約關系,即農戶與企業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明確規定各方面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建立了相對穩定的購銷關系。在這種形式下,農戶與企業的利益關系的緊密程度也有差別。多數企業一般都向農戶供應良種、優良種畜、種禽和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并提供技術指導、培訓,有些企業還以相對穩定的價格收購農民的產品,或參照市場價,制定保護價,當市場價低于保護價時,以保護價收購農民的產品。在這種方式下,農民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與“買斷”型相比,更進了一步。但在許多情況下,農戶不履約或企業拒收、壓級壓價等現象是經常發生的。

三是新型的合作關系,主要是通過建立各種類型的合作組織,實行利潤返還,入股分紅,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從合作組織形成的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幾種:(1)供銷社吸收農戶入股,興辦專業合作社;(2)農民自發組建專業合作社;(3)一些協會吸收農民入股發展成合作社;(4)龍頭企業吸收農戶入股,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等。從合作組織內部的服務內容看,有些合作組織(主要是農民專業協會)主要還是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物資供應等服務,有的則實現了合作加工和銷售。從合作組織內部的利益關系看,有些合作組織與農戶之間還是以服務為紐帶連結在一起,而有些合作組織(包括企業)則與農產形成了新型產權關系,對農戶實行利潤返還和按股分紅。從總體上看,這種利益聯接方式還不多,發展也比較緩慢,許多合作組織還不夠規范,特別是多數合作組織經濟實力還比較弱,這使得它在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有限。

農戶與其他利益主體建立什么樣的利益聯接方式,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如產品性質、企業實力、農戶素質等。今后,中國農業產業化的發展仍將以“公司+農戶”作為基本組織形式,以契約作為基本的利益聯接方式。積極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對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仍具有重要的意義。只有龍頭企業素質高、競爭力強,農產品及加工品才能立足市場、占領市場,農業產業化才能順利進行。龍頭企業在發展方向上,要高起點,堅持以質取勝,以效益取勝。龍頭企業要處理好與農民之間的關系。龍頭企業不是單純的農產品加工或流通企業,它要為農民提供經濟技術等方面的配套服務,這樣才能使農民的生產符合市場的要求。龍頭企業要努力做到與農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努力與農民結成共損共榮的經濟利益共同體。

四、農業剩余勞動力:從就地轉移到跨地區有序流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盡管如此,目前農業勞動力的就業壓力并沒有得到很大緩解。

解決規模龐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出路問題,必須采取“多渠道分流,多種形式轉移”的戰略,依靠一、二、三產業的全面發展,全方位開拓就業門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業機會。為了防止大量農村人口過度涌入城市,誘發“城市病”,應該充分挖掘農業內部的就業潛力,使農業有效地發揮過剩勞動力的“蓄水池”作用。同時,應積極開拓國際勞務輸出市場。但這兩條渠道吸納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今后,解決農業剩余勞動力出路的根本途徑,在于非農化和城鎮化。鄉鎮企業今后在安置農村剩余勞動力方面,仍將發揮主渠道的作用。

能否緩解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壓力,關鍵取決于鄉鎮企業能否繼續保持較高的吸納勞動力能力?,F在鄉鎮企發展面臨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新的環境下,鄉鎮企業不可能在所有的行業都與城市企業展開競爭,在經濟發展進人結構調整時期,大部分行業生產能力出現相對過剩的情況下,鄉鎮企業要適應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的要束,對產業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這是保證鄉鎮企業持續增長和就業容量不斷提高的關鍵。

一是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從城鄉布局看,在改革開放前,中國農產品加工業大都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形成了農村生產原料,城市加工的格局。這種格局割斷了農產品加工業與農業的有機聯系,不僅造成農產品原料損耗大,加工成本高,也不利于農業生產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這一局面有了一定改觀。1997年農產品加工業產值城鄉比為1:0.89,食品工業還是城市占主導地位,城鄉比為1:0.60。中國農產品加工業目前仍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別是農產品的深加工大都在城市。從農產品加工業的區域布局,1997年東、中、西三大區域農產品加工業的產值比為66:24:10,也就是說,農產品加工業主要還是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近2/3),而內地的比重則很小,尤其是西部地區只占1/10。鄉鎮企業要抓住機遇,把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作為再次創業的突破口。中西部既是農產品的主要產區,也是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最具潛力的地方,要加快農產品加工企業向中西部轉移的速度。中國今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壓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區,發展勞動密集型的農產品加工業,不僅有利于中西部地區吸納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而且可以緩解農村剩余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壓力。

二是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相對于第二產業發展的規模和要求而言,農村第三產業發展總量不足,發展相對滯后。現階段的農村第三產業,主要集中于一些傳統的、低水平的交通運輸和商業飲食服務業之上,在某些傳統行業中,由于區域之間產業結構的相似性,進入過剩、低水平過度競爭的局面也早已形成。如在鄉鎮第三產業的傳統交通運輸業中,運力的發展多集中于短途客運和內河運輸業之上,運力增長相對于運力需求和道路過剩的現象較為嚴重。一些農村發展亟需的(新興)第三產業行業(如科技服務、信息咨詢、金融保險等方面)發展嚴重不足,如農村金融業,不僅業務范圍窄,信用手段落后,而且極不規范,難以滿足促進農村資金流動的需要。加快發展農村第三產業。一是重點建設好農產品批發市場,積極開拓農村資金和勞動力等要素市場;二是把交通、通訊、保險、金融、信息服務、技術服務等行業作為發展重點;三是要開發農村房地產和旅游等新興產業。

引導鄉鎮企業發展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應是今后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

從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進入90年代以來,農村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日趨活躍。根據國際經驗,90年代和下個世紀的頭20年,將是中國社會經濟結構變化最劇烈的時期??梢哉f,近年來數千萬“農民工”的大流動,不過是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農村勞動力跨地區大流動的序曲。

如此大規模的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以及自發流動不可避免的盲目性,致使流入地區的一定時期勞動力吸納能力受到挑戰,城市基礎和交通運輸面臨巨大的壓力,城市的住房、環境管理、衛生醫療設施、治安管理和人口生有控制都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

近年來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入城市,雖然引發了一些問題,但不能因此而普遍嚴格限制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除了像少數特大城市對農村勞動力的流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外,大多數城市應向農民打開城門,鼓勵農民企業家進城投資辦廠,吸引部分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近年來,在沿海一些大、中城市,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迅速增長,不僅城市就業問題已迎刃而解,而且還吸收了大批外來勞動力。這說明,現有大、中城市在解除了舊體制的束縛之后,經濟若能蓬勃發展,其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依然是不可忽視的。允許一部分農民進入大、中城市就業,并努力使一部分具備條件的農民,由常年性外出打工,轉變成穩定性移民,應當成為今后解決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出路的一條重要途徑。

要加大戶籍制度的改革力度,逐步消除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分割狀況。改革以來,雖然市場機制在勞動力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加大,但迄今尚未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仍然存在著城市人口對城市就業機會相當程度上的壟斷。長期保持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分割,不用農民的就業競爭去抑制城市勞動費用的上漲,不僅農業失去了發展的機會和條件,而且城市工業部門和服務部門的勞動效率也難以提高。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剔除粘附在戶籍關系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獲得統一的社會身份。為此,在就業制度上,應建立“企業自主用人,勞動者自由擇業”的市場化就業制度。建立新的人口登記和管理制度,就是要建立對人口實行開放式管理的戶口制度,即任何人無論是從鄉村遷移到城市,還是從一個城市遷移到另一個城市,或從一個農村區域遷移到另一個農村區域,以及從城市遷移到鄉村,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如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居住時間達到一定年限等),就應該依法獲得合法的居住身份,并依法享受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戶籍制度的改革可以采取漸進的方式,可先在小城鎮實行新的戶籍管理制度,在取得局部突破的基礎上,再循序展開。目前,在小城鎮,非農業戶口已沒有多少特權,改革現行戶籍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

五、土地政策: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雖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改革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這一制度仍有大量的后續工作要做,特別是如何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仍是農村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目前,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權繼續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則以承包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樣一種獨特的制度安排,雖然沒有從根本上觸動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但由于較好地解決了人民公社制度下普遍存在的集體成員“搭便車”問題,從而帶來了生產率的巨大提高。由于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的理論準備與系統的政策設計的情況下進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不規范是難以避免的。近年來為了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政府出臺了一些重要政策,并試圖使這些政策在法律上得到具體化,但農地產權制度仍不夠完善?,F行農地產權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農民土地權利的穩定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大多數地區,根據人口的變化,周期性地進行土地的調整是司空見慣的事。這種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性。而政府關于將土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權15年的基礎上再順延30年的政策;也沒有得到較好的執行。

農民土地權利不穩定,還表現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仍不夠充分,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上地使用權以獲得銀行貸款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農民在現實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權利的能力。雖然政府要求農戶和集體之間要簽定書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在現實中,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是經常發生的。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目前遇到的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是30年承包期內是否調整土地。一種觀點主張應明確規定30年承包期內不調地。另一種意見是,在承包期內,應允許進行有限制的小調整。近年來的經驗表明,采用行政手段,周期性地調整土地,以緩解人地矛盾,固然可以滿足部分農民的愿望,但副作用很大,不利于鼓勵農民改良土地??紤]到落實30年的承包期本身阻力就較大,如果在30年的承包期內再完全不允許調整土地,執行起來就會更困難。因此,比較可行的選擇是,針對承包期內土地的調整制定更為嚴格的限制條件。新的《土地管理法》在這方面已有了很大的改進,如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者土地的調整,必須經村民會議1/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這還不夠,還應規定更為嚴格的限制。特別是對把土地承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經營,要有更為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規定任何調整首先應得到現在的承包戶的同意。這方面存在著基層干部濫用權力的現象,強行出租集體土地,強行收回農民承包地的現象是時有發生的。在很多國家的土地法律中,無論是對私地的出租,還是對公地的出租,都有“續相權”的規定。在荷蘭,政府頒布的土地法令也規定,煙農的土地租期至少為12年,并可續租。在澳大利亞,大約85%的農地(主要是草場和林地)屬于“公地”(crownland)。這些公地大都采用長久租用制,也都有續租的法律規定。例如,草場的租用期一般是99年,到期后都可續租。中國自來代就有了永佃制。明清時期永佃制在江蘇、浙江、福建和廣東等地區已經很盛行了。永佃制的特征是“一田兩主”,即把土地的田底權與田面權分離開來,地主擁有田底權,傭戶擁有田面權。地主可以把田底權出賣、典押,但不能隨意趕走擁有田面權的佃戶。佃戶可以出賣、典押田面權,在這種情況下,地主的田底權不變。這種土地制度在歷史上曾對保護佃農的利益和促進農業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賦予農民更長久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在有關土地的新的立法中,充分保障農民在30年承包期滿后,有權繼續承包土地。中央的政策是給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承包期再延長30年,30年內嚴格限制調地,滿30年后有權續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農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有利于使農民形成長期的預期。

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土地承包期長固然重要,但關鍵是明確界定土地承包權的性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從法律性質看,一開始就是以債權的形式出現的。物權和債權是大陸法系民法上相對應的兩種財產權利。在英美法系中,沒有這種概念。物權和債權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財產權利,而債權則不具有排他性。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約束力,因而又稱“對世權”。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人有約束力,因而又稱“對人權”。物權又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則又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債權即租賃權。由此可見,所謂土地權利,是指一束權利。僅在英美法系中,就有50多種土地權利。土地承包權的債權屬性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侵權行為(尤其是對抗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效力),因土地承包權的債權性質而降低。實踐表明,把土地承包權界定為債權,不利于農戶樹立起保護自己土地權利的法律意識,不利于防止農村基層干部隨意調整土地,侵犯農民的土地權利。改變土地承包權債權性質,實現土地承包權的物權化,賦予農民更充分的土地權利,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繼承權、抵押權等,有利于減少現行土地產權關系中內含的不穩定性,有利于增加國家對農民的產權保護,有利于使農民形成長期的預期,也有利于在發揮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同時,推動農地的市場化流轉,從而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在《物權法》中,可以在明確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前投下,把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物權來看待,對農民的土地權利作出更加明確、更加具體、更加嚴格的法律界定。這樣才有助于讓農民樹立起依法保護自己土地權利的法律意識。轉貼于

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合理流動,才能提高使用效益。特別是在當前農業結構調整中,為了實現區域規?;N植,要求建立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搞活土地經營權。土地流轉的形式可以多樣化。例如,一些地區創造出的“反租倒包”的模式,就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好形式。這種土地流轉形式在充分尊重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了一家一戶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的規?;N植;這種流轉形式在充分發揮公司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獲的優越性的同時,也充分發揮了農戶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把兩種優勢有效地結合了起來。促進土地流轉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培育土地使用權市場,通過私人之間土地使用權的自愿轉讓,來實現農場規模的擴大。政府的作用應當主要體現在健全土地法規,界定土地產權和制定土地流轉的規則上,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手段,去推進規模經營的發展。從整體上講,中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應以發展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為主,不應把規模經營與家庭經營對立起來,動搖家庭聯產承包制。

六、走向新的合作

改革前,我們在發展合作經濟上走了很大的彎路,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應該講,迄今為止,在合作經濟的探索上,我們還沒有真正踏上坦途。農民一家一戶的小規模分散生產,勢單力薄,不僅進入市場難,而且保護自身利益也難。這是農村發展市場經濟面臨的一個很大難題。農業生產以家庭經營為主,同時通過發展各種類型的合作社,為農民提前、產中和產后服務,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可以把家庭經營的優勢與合作經營的優勢有效地結合起來,可以為家庭經營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開辟家庭經營走向市場、走向現代化的廣闊前景。

發展合作經濟,不應拘泥于一種模式,而應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種形式。綜觀世界各國,由于各自的條件不同,合作經濟發展的模式差別也很大。歐美國家的合作社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東亞國家和地區則以綜合性的合作組織為主(如日本的農協)。中國應選擇什么樣的合作組織形式,人們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大體有兩種思路:一是大綜合、大合作的思路。即供銷、信用、技術服務三位一體,組成綜合性的合作社,作為企業法人或合作社法人,享有獨立的財產主體地位,承擔有限責任,類似于日本的“農協”。二是在現有的基礎上各自完善和發展的思路。即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和信用社等,長期并存,自我改造,自我發展;政府則根據其不同特性,分別逐步加以規范,盡可能作為獨立的財產主體,明確相應的法人地位和責任形式。這兩種思路哪一種更符合實際,不宜過早下結論,更不能強迫農民接受某一種模式。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種形式。

在中國,強調發展社區合作是必要的。與歐美國家不同,東亞國家和地區農村村落穩固存在,村落內農戶家庭之間血緣、地緣關系密切,社區內的合作十分重要。目前,中國的社區合作組織普遍存在著服務功能不強、合作屬性較弱的問題,對農民沒有產生足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求在村莊一級普遍建立社區合作組織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建立“全民社”,農民只有入社的義務,但沒有退讓的權利。這樣做,只能束縛、甚至窒息中國合作經濟事業的發展。在中國現實條件下,發展合作經濟,要充分利用社區這一組織資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區合作,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會超越社區的界限,要求在更廣的范圍內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近年來,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發展很快,在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資金、物資和產品銷售等服務,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認,迄今為止,這種合作經濟組織并沒有形成大的氣候,對這類合作,要大力鼓勵,要通過深化改革,為這類合作組織的發展創造更寬松的政策環境。

早在80年代初,從政策上就明確提出恢復供銷社“三性”,還社于民。然而,經過10余年的努力,把供銷社改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目標并沒有達到。供銷社目前面臨著“三個不承認”:即農民不承認供銷社是他們自己的組織;政府不承認供銷社是官辦的企業;供銷社職工也不承認供銷社是農民的組織??磥恚噲D把供銷社在整體上改造為新型合作組織的政策目標是難以實現的??梢钥紤]適當對供銷社體制改革的目標進行修正。有條件的供銷社可以改造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而大多數供銷社在改革目標上設定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質的企業組織可能更為恰當。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臨著與供銷社同樣的問題。

日本“農協”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借鑒。日本“農協”不僅是農民經濟利益的代表,而且也是農民的政治利益代表;它既是合作經濟組織,也是行政輔助機構和政治團體。借鑒日本“農協”的經驗,我們可以在一些地區試辦為農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銷、技術推廣等在內的綜合的合作社。

借鑒國際經驗,總結歷史教訓,發展農村合作經濟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維護農民經營主體和財產主體的利益,不“歸大堆”;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選擇,農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強迫命令;堅持“民辦、民管、民利”,不搞行政干預;對社員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

目前各種類型的合作組織普遍存在規模不大,發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組、解體過于頻繁,穩定性較差等問題。合作社難以獲得全面發展,根本原因在于,沒有為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創造適宜的政策環境,特別是有關合作經濟的法規建設嚴重滯后。從合作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看,在宏觀上存在著許多嚴重阻礙合作經濟發展的因素。例如,糧、棉等大宗農產品一直保留著相當程度的部門壟斷,許多主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由國家壟斷經營。這就排除了農民合作組織合法涉足這些產品購銷的可能。而國家對農村金融的控制更是嚴厲,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難以獲得適宜的土壤。從合作經濟發展的法律環境看,中國迄今仍沒有一部合作經濟法規,在中國企業法人注冊類型中沒有合作經濟的位置。由于合作經濟的法律地位不明確,使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既不利于維護其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規范其行為,維護其它市場主體的利益,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中國現有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社區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和信用社等,不同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差別很大,很難用一部統一的法律來對它們進行規范。應根據其不同特征,逐步加以法律規范,當前,迫切需要制定專業合作社法,在法律上明確其財產關系和責任制形式等。

七、糧食流通體制:從“雙軌制”到市場化

中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建立主要由市場調節的糧食購銷體制。這種新的糧食體制,包含著兩個基本方面:一是糧食體制要進入市場經濟軌道,這是由糧食也是商品決定的;二是糧食市場要在政府調控下運行,這是由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以及中國特殊的國情、糧情所決定的。借鑒國際經驗,這種糧食流通新體制需要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特征:第一,要有競爭性的糧食市場主體和完善的糧食市場體系。第二,要有健全有效的儲備調節和保障體系。第三,要有健全的法制體系。第四,要有發達的糧食儲運體系。

1998年出臺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沒有使中國糧食流通的市場化改革有實質性進展。這個改革方案雖然也提出要解決國有糧食企業政企不分這一深層問題,但由于它繼續強化國家壟斷的糧食收購體制,因而與主要由市場調節的糧食購銷體制還有相當大的距離。新的糧改方案更側重于解決國有糧食企業巨額虧損掛帳這樣的短期政策目標,而對發有糧食市場,培育競爭性的糧食市場主體這樣的長期政策目標則重視不夠。

糧食流通體制涉及到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涉及到中央與地方以及產區與銷區的利益調整,還涉及到財政、金融、價格。內貿和外貿等眾多部門的體制改革,因此建立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化的糧食流通體制,需要繼續進行一系列改革。一是改革國有糧食企業,真正實現政企職能分開;二是鼓勵農民建立合作經濟組織,參與糧食流通;三是完善倉儲制度;四是完善保護價制度;五是政府逐步過渡到只管按保護價收購專儲糧,逐步取消定購;六是協調好糧食內外貿的關系及生產和流通的關系。

八、工農關系:從以農業支持工業向以工業反哺農業轉變

在傳統體制下,中國工農業之間一直未能建立起一種均衡增長和良性循環的關系,導致二元經濟結構凝固化。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的調整提高了工農業的關聯度,市場機制的引入促進了資源在兩大產業之間的合理配置,但是,工農業仍未走上協調發展的軌道,為了實現工農業的協調發展,政府政策最重要的選擇是實現由以農業支持工業向以工業反哺農業的轉變。

今后,政府在財政上對農業的支持應主要側重于以下方面:

一是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中國在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欠帳太多,目前普遍存在農業基礎設施老化問題,這是造成農業抗災能力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推動新世紀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條件,政府必須提高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在投資總額中的比重。中央和地方要集中財力,以直接投資的方式,為大中型防洪工程、灌排工程、水資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等方面的建設提供資金保證。在欠發達地區,應繼續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增加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勞動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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