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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黃瓜;產量;經濟效益
水溶肥料是指經水溶解或稀釋,用于葉面噴施、灌溉施肥、無土栽培、浸種蘸根等用途的液體或固體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多種類型。近年來,由于技術領域的不斷創新,肥料生產工藝的不斷改進,原料來源的不斷擴展,以及生產成本的降低,使得水溶肥料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增產作用。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原稱含氨基酸葉面肥料)是指以游離氨基酸為主體,按適合植物生長所需比例,添加適量的銅、鐵、錳、鋅、硼、鉬微量元素或鈣元素而制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本試驗以黃瓜為試材,研究噴施自行研制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對黃瓜產量和經濟效益的影響,以期為大面積推廣應用提供科學依據。
1 材料和方法
1.1試驗地概況
試驗于2010年4月到2010年7月在山東省章丘市盤全寺農場進行,該地塊土壤類型為褐土,土層深厚,質地為中壤,土壤肥沃,地力均勻,灌溉條件好。試驗前取耕層土壤進行土壤養分狀況化驗,其結果見表1。
1.2試驗材料
供試作物為黃瓜,品種是新泰密刺。供試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為自行研制,其中,氨基酸≥100g/L,微量元素≥20g/L。
1.3試驗方法
試驗設3個處理,3次重復,小區長6m,寬5m,面積為30m2,小區隨機排列。3個處理分別為處理1: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2:常規施肥+噴施等量清水(CK);處理3:常規施肥。
各處理整地前每667m2底施有機肥5000kg、復混肥(N:P2O5:K2O=15:15:15)80kg,硫酸鉀40kg。第1次采瓜后,667m2施硫酸鉀復合肥(N:P2O5:K2O=17:17:17,下同)20kg。進入盛收期后,在畦中間開溝,667m2施硫酸鉀復合肥15kg。
試驗地每667m2種植密度為3500株左右,4月8日定植。在常規施肥的基礎上,處理1在黃瓜生長期內葉面噴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稀釋倍數為500倍,5月12日、5月22日、6月1日各噴施1次,共3次;處理2噴施清水,用水量、時間與處理1一致。
2 結果與分析
2.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對黃瓜產量的影響
從表2看出,在常規施肥的基礎上,施用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后,667m2平均產量為3913.1kg,常規施肥+噴施清水667m2平均產量為3572.9kg,而常規施肥667m2產量為3537.3kg。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與常規施肥+噴施清水相比,667m2黃瓜產量增加340.2kg,增產幅度為9.5%;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與常規施肥相比,667m2黃瓜產量增加375.8kg,增產幅度為11.1%。
對不同處理的黃瓜產量進行方差分析,存在顯著差異,進一步做多重比較,結果見表3。
從表3可以看出,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與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之間差異極顯著,而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之間沒有顯著性差異,說明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能顯著增加黃瓜的產量。
2.2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對黃瓜經濟性狀的影響
從表4看出,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莖基直徑達1.12cm,分別比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長0.2cm和0.22cm,并達到極顯著水平,而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莖基直徑沒顯著性差異;3個處理的主蔓長差別不大,沒有顯著性差異;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單瓜鮮質量為230g,分別比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的重12.2%和13.9%,有極顯著差異,而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的單瓜質量之間沒有顯著性差異;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的瓜體形狀勻稱順直,而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的瓜體形狀很少勻稱。所以,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能使黃瓜秧強壯,并能提高黃瓜的商品性。
2.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對黃瓜經濟效益的影響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對黃瓜經濟效益的影響見表5。黃瓜按章丘2010年7~8月份平均價格每千克2.0元計,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按每次每667m2為12元、人工費4元計,共噴施3次,計48元。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比常規施肥+清水處理667m2增產340.2kg,667m2增值680.4元,凈增值632.4元,投入產出比為1:14.2;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比常規施肥處理667m2增產375.8kg,667m2增值751.6元,凈增值703.6,投入產出比為1:15.7。所以,施用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黃瓜,增產效果顯著,經濟效益顯著。
3 結論
3.1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比常規施肥+清水處理667m2增產黃瓜340.2k,667m2凈增值632.4元,投入產出比為1:14.2;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比常規施肥處理667m2增產黃瓜375.8kg,667m2凈增值703.6元,投入產出比為1:15.7,增產效果顯著,經濟效益顯著。
3.2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莖基直徑分別比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的莖基直徑長0.2cm和0.22cm,而且達到極顯著水平;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與常規施肥+清水處理和常規施肥處理相比單瓜鮮質量分別增加12.2%和13.9%,說明常規施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處理能使黃瓜秧強壯,并能提高黃瓜的商品性。
參考文獻
[1]黃玖勤,張海萍,趙國龍,等.新型肥料品種篩選評比試驗研究[J].華北農學報,2003,18:27-31.
消費稅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 消費稅;稅目;稅率;征收環節;計稅方式
作為流轉稅之一的消費稅,其功能主要體現在直接引導生產和消費,間接調節收入分配及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自1994年消費稅開征以來,我國消費稅額持續增長,1994年消費稅額為492.4億元,2010年已達到6 017.54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6.93%,由此可以看出,消費稅除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外,在調節生產、引導消費、促進環保與資源節約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GDP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貧富差距也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居民基尼系數早已超過0.45的紅色警戒線。2009年,我國基尼系數上升為0.47,2010年達到了0.5,貧富家庭收入差距近40倍,而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基本維持在0.36以下。緩解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是當前我國經濟工作的首要任務,消費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間接稅種,主要通過限制特定產品的消費并調節高收入者的稅負水平,將這部分收入轉化為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實現消費收入的再分配。消費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應緊緊圍繞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不斷進行調整和優化?,F行消費稅制已呈現出諸多與當前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亟待改革。
一、現行消費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目設置
1.生活必需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某些稅目設立時是奢侈品,現在已成為生活必需品。比如低價位的普通化妝品早就由高檔消費品轉化為大眾性消費品,某些進口的品牌化妝品、黃金珠寶飾品也不再是奢侈品的象征,消費方向趨向于理性穩定的市場化趨勢。近年來,“海外搶購”、“網絡代購”成為潮流,同種商品國外價格比國內價格便宜許多,許多消費者紛紛投資于海外市場,造成國內稅收流失。2010年,我國海外代購市場交易規模達到120億元,其中以化妝品居多。比如,某進口化妝品,需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因產品種類不同,進口關稅會有所差異,從6.5%~18%不等,增值稅為17%,消費稅為30%,假設該化妝品進口價格為500元,進口關稅為10%,則進口完稅價格為550元,增值稅為550元×17%
=93.5元,消費稅為(550元/1-30%)×30%=235.7元,這就是導致代購熱潮的原因。此外,現行消費稅稅目中還包括一些基本的生產資料,比如酒精,酒精主要包括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對工業酒精、醫用酒精也征收消費稅,會增加基本生產資料負擔,同時也會對生產發展造成影響,汽車輪胎同樣也是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對它們征稅,消費稅的調節生產和消費功能不能夠充分發揮??傊?,某些生活必需品有待于從消費稅稅目中取消。
2.奢侈品及高檔消費行為
奢侈品又稱非生活必需品,具有普通商品不具備的炫耀。國際金融危機之后,經濟回暖,全球奢侈品市場復蘇,2010年我國奢侈品銷售額增長了30%,增幅雄踞全球首位,連續5年成為全球第三大奢侈品市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生活品質的追求,奢侈品范圍愈加寬廣,種類繁多,購買者大多數為高收入群體。為限制奢侈消費、調節收入分配、緩解兩極分化,消費稅稅目應根據奢侈品內涵的不斷變化而進行適當的擴充。2006年我國將高檔手表、高爾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奢侈品納入征收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消費稅制,但現今奢侈品稅目仍偏窄,有待改革和擴充。部分社會公認的奢侈品未納入征稅范圍,主要有高檔時尚用品、高檔電子產品、高檔服裝、高檔皮具、高檔家具、高檔住房、私人飛機等。尤其是高檔住房問題,近年“炒房團”等投機者們變相牟利,房價高速上漲,為抑制投機消費,豪宅別墅、大戶型、非自住高檔住宅和多套住宅等也應納入消費稅稅目。私人飛機“4S”店的應運而生,為抑制富人的炫富心理和調節收入分配,應考慮納入到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此外,特定活動場所的部分消費行為除征收營業稅之外,還應考慮征收消費稅,以抑制高收入者的奢侈消費。
3.高能耗、高污染消費品
我國消費稅征稅理念來自于20世紀下半葉興起的新型稅理念――“綠稅”,即對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浪費資源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稅。我國經濟粗放式的增長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二,在國際上造成不好的影響?,F行消費稅稅目中綠色稅目不過8種,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我國近年來大力提倡“低碳經濟”,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充分發揮消費稅環保和節能功能,應考慮將“白色泡沫”一次性餐飲用品、一次性包裝物、塑料袋、含磷洗滌用品、以動物皮毛為原料的裘皮制品、以木材為原料的高檔家具、高檔紙、電池以及各種其他污染性電子產品等納入征稅范圍,這些產品的過度生產和消費會對中國的資源和環境構成威脅。
(二)稅率設置
1.稅負差異不合理
我國現行消費稅稅負差異不合理,基于產品價格考慮,化妝品稅率為30%,高檔手表稅率為20%,稅率偏高,導致“海外搶購”、“網絡代購”熱潮,然而,一些奢侈品如游艇的稅率為10%,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也不過10%而已,這些消費品絕不是普通人所能享有的,稅負之間的差異使消費稅不能很好地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再比如我國汽車和摩托車則依排量“抑大揚小”差別設置稅率檔次,1.0L及以下排量汽車消費稅稅率為1%,而250毫升排量以下摩托車的消費稅稅率為3%,250毫升排量以上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從稅率設置看,摩托車比汽車稅率高,從消費群體看,汽車用戶屬于收入較高的消費群體, 而摩托車近年來已成為普通交通工具,農村消費者占據摩托車市場的2/3,城鎮中摩托車消費者也主要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高額的消費稅率不利于國家“三下鄉”政策,加重了農民和中低層收入者負擔。
2.部分稅率偏低
我國現行消費稅部分稅率設置不合理,在設置稅率時忽視了其調節產業結構、引導消費的功能。比如部分奢侈品,如游艇,稅率偏低,偏低稅率對消費成本影響不大,無法呈現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功能。再比如過度消費對身體健康、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產品稅率設置偏低,如卷煙,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煙草生產國和消費國,煙草的稅率最高為56%(甲類),平均下來不到零售價格的40%,遠低于世界其他煙草大國60%的平均水平。汽車行業,我國汽車保有量每年大幅增加,對汽、柴油需求攀升,環境污染也加劇,2008年根據氣缸排量大小設置不同稅率,這種依排量標準的稅率設計不合理,特別是排量在3.0升以下乘用車各級次的稅率差別偏小,排氣量在3.0升~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相對于西方國家稅率來說仍偏低。另外,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消費稅稅率也明顯偏低,起不到資源節約的作用。
3.部分稅率缺乏彈性
我國消費稅計稅依據主要是從價和從量計稅,從價計稅依據消費品的銷售額,而從量計稅依據的是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如啤酒(甲類250元/噸,乙類220元/噸)、黃酒(240元/噸)、成品油中的汽油(含鉛0.28元/升,無鉛0.20元/升)、柴油(0.10元/升)等,雖然從量定額計稅較易計算,但是這些消費品單位定額明顯偏低且缺乏彈性,單位定額若不及時調整,一旦處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時期,該類消費稅稅收不能及時同步上升,必將削弱消費稅的調節作用。
(三)征收環節
我國消費稅采用單一環節征收,在生產、進口或委托加工環節(金銀首飾的納稅環節由生產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及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5%的從價消費稅)進行納稅,便于控制稅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生產環節之后還存在批發、零售等若干流轉環節,由于缺乏嚴密的監督制約機制,客觀上為納稅人逃稅、避稅提供可乘之機。比如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以低價銷售,流通環節中定高價進行避稅,還有的生產企業組成聯營企業或利用分設機構等,生產企業將消費品以正常價銷售給關聯企業,然后關聯企業大幅加價對外出售取得利潤,達到逃避消費稅目的。這種逃避消費稅行為的現象在化妝品、煙、酒、小汽車、摩托車行業中普遍存在,使得消費稅稅收收入大量流失,調節功能弱化。
(四)計稅方式
消費稅按計稅方式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價外稅是消費負擔公開、透明的民主課稅方式,很多國家都采用此種形式。而我國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價內稅是消費稅金額包括在貨物價格之內,形式隱蔽,便于征收,但消費負擔不夠透明,難以了解稅負高低,消費者大多誤以為稅金由生產者承擔,因而起不到抑制消費需求,調節消費結構和引導消費方向的作用,而且消費稅的稅費負擔最終轉嫁給消費者,對生產者無影響,使得消費稅在調節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方面作用減弱。另外,采取價內稅使會計核算體系指標含義不明晰,成本含量不能清晰的分離出各個影響因素,尤其是部分消費品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不便于分析、對比與核算。
二、現行消費稅制改革的建議
2010年,我國GDP總量同比增長10.3%,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二,但是人均GDP 僅為日本的1/10,這一問題表明中國仍存在收入差距、分配不公等問題。同時,我國經濟結構也不合理,發展方式粗放,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因此,國家應大力加強宏觀調控。消費稅作為稅收手段之一,理應針對我國具體國情適時的進行調整,基于現行消費稅制存在的諸多問題,亟待進一步改革。筆者特提出以下幾方面建議。
(一)調整稅目
我國現行消費稅稅目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14個稅目,包括子稅目共25個征稅項目。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宏觀政策和居民消費實力等因素,應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稅目進行更為細化的檔次劃分,然后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納入征收范圍。筆者建議:一是將現行稅目劃分為高檔消費品、高污染消費品、高能耗消費品、危害身體健康消費品、中檔消費品、低檔或普通消費品,然后將生活必需品、普通消費品剔除,如普通化妝品、酒精、汽車輪胎等不應納入消費稅范圍,以減輕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二是為更加突出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可考慮擴大高檔消費品(奢侈品)、高檔消費行為、高污染、高耗能消費品稅目。如奢侈品:豪宅別墅(大戶型、非自住高檔住宅和多套住宅)、私人飛機、高檔時尚產品、高檔服裝、高檔皮具、高檔家具、高檔電子產品等。對高檔消費行為,應結合營業稅,對特定活動場所的高檔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發揮流轉稅組合效應,如高級娛樂、高級會所、高檔俱樂部、高級餐飲、高級寵物飼養、高級體育和保健等。此外,按照構建“綠色稅制”的要求,將污染環境的日常消費品(如含磷洗滌劑、廢舊電池、廢舊手機)、浪費資源的一次性產品(如一次性包裝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牙簽、塑料袋)等納入消費稅稅目。最后,還應考慮機動車消費稅和擴大污染性能源消費稅的稅目,如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為稅基的二氧化碳稅、煤炭消費稅、機動車消費稅。
(二)調整稅率
稅率給納稅人最直接的感受,稅率過高會產生“寓禁于征”的效應,抑制生產的發展;相反,稅率過低又起不到調節消費和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消費稅稅率的設定應尋求稅負高低的最佳點,以使其調節功能的發揮達到最佳。首先,根據消費稅的征稅原理,對現行消費稅稅率調整,對已成為生活必需品的中檔、低檔或普通檔次消費品可以采用降低稅率或直接剔除。其次,對高污染、高能耗、危害身體健康的消費品實行高稅率。比如適當調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稅額,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繼續完善成品油消費稅,建立消費稅稅額與產品價格相關聯的稅率浮動機制。從鼓勵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角度看,應適當調整小汽車的消費稅率。根據排量不同,稅率差距可適當拉開一些,對高檔、高能耗轎車在現行稅率的基礎上再提高,而對那些環保型、能耗低的家庭用車稅率可適當降低。酒類,可按照酒精含量大小設置不同的稅率,酒精含量越高,稅率應越高,以強化其消費抑制力度,同時適當調低或取消有益身體健康的黃酒稅率,引導合理健康的消費習慣。最后,伴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支出占收入的比重會趨于下降,還可以考慮借鑒其他稅種模式,劃分稅基的級次和級距,實行累計差別稅率。通過差別稅率實施,影響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價格,實現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前提是確保管理上的可行性。
(三)完善征收環節
借鑒西方經驗,將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從生產等源頭環節逐步移向最終的消費環節,不僅可以實現消費稅的調節功能,而且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F行消費稅制除珠寶玉石在零售環節一次性征收,卷煙在生產環節征收及在批發環節加征了一道消費稅之外,其他稅目仍在生產、加工、進口等源頭征稅,雖然便于征管,但也為企業避稅提供了便利。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應按照“鼓勵購買,抑制使用”的原則,考慮將酒、小汽車、摩托車等消費品由生產環節改為購買環節征稅,對成品油可考慮將征稅環節改為批發環節,對高檔娛樂、高檔餐飲等消費行為可考慮在行為發生時征稅??傊?,筆者建議將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從生產、加工、進口等源頭環節逐步移向最終的消費環節,真正體現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增強反避稅效果,同時考慮到最終消費環節數量之多,不便于征管,還可采用源泉扣繳的方法,由銷售單位代扣代繳。
(四)規范計稅方式
在計稅方式上,借鑒國際經驗,將價內稅改為價外稅,一方面可以通過稅負差異更好地引導消費方向、調節消費結構和限制特定消費品消費,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另一方面在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稅款和價款,可以讓消費者知曉所承擔的稅款的具體數額,也清楚知道自己購買的產品的性質,從而提高消費稅的透明度,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增強消費者的納稅意識,反過來促使消費者對生產商和經銷商進行監督,有效消除購銷雙方關于消費稅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綜上,消費稅是目的性非常強的稅種,能夠綜合體現其引導生產和消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等多重目標,因而對我國的宏觀調控、資源配置及經濟增長發揮其獨特的調節功能。為充分發揮其調節功能,應慎重地改革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征收環節和計稅方式,同時消費稅改革不僅僅局限于其自身,還應置身于稅制改革的整體框架中。
【參考文獻】
[1] 吳艷芳,王亞萍.消費稅對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作用[J].會計之友,201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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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含義范文3
一、傭金、合同價格計算及傭金支付
在國際貿易中,往往涉及向中間商或商計付傭金(commission)的問題,傭金的約定直接關系到商品的合同價格,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分配及合同的達成。傭金的支付,則關系到合同執行的順利與否。因此,確定傭金及其相應的合同報價計算,掌握合理的傭金比例以及傭金計算和支付中的實際做法,是業務人員必須掌握的技能。
(一)傭金的表示與約定方法
合同價格中包含傭金時,我們稱之為“含傭價”或“傭金價”,不包含傭金的價格則稱之為“凈價”,含傭價=凈價+傭金額。在合同的價格條款描述中,含傭價有以下幾種表示方法:
1. 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如:USD 100.00 per car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表示每箱100美元CIF紐約,包含2%的傭金。
2. 用在貿易術語后加注傭金的縮寫字母“C”和傭金的百分比的形式來表示。如上例,也可表示為:USD 100.00 per carton CIFC2% New York。
3. 用每單位商品計付傭金的絕對數表示。如:USD 10.00 per set for commission,表示每臺商品計付傭金10美元。
4. 累進傭金。累進傭金對經銷商的鼓勵刺激作用顯著,累計銷售額越大,傭金額就越高。累進傭金又可分為全額累進傭金和超額累進傭金兩種。全額累進傭金指按一定時期內銷售金額所達到的傭金等級計算傭金,超額累進傭金指各等級的超額部分,各按適用等級的傭金計算,再將各級傭金額累加起來,求得累進傭金的總額。
5.暗傭的做法。即賣方支付買方傭金的約定不在貨物銷售合同中體現,而是雙方另作傭金協議約定。暗傭的做法常見于買方為進口商的情況。
(二)傭金的計算方法及其意義
傭金的計算方法不同,主要在于選取計算傭金時的基數不同。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的做法是,按買賣雙方的成交金額或發票總值作計算傭金的基數。用公式表示為:
傭金額=含傭價傭金率――-1)
由此可以推出下述關系式:
凈價=含傭價-傭金額=含傭價-傭金率)――(1-2)
即:含傭價= ――(1-3)
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已知凈價求含傭價,故公式(1-3)在業務操作中較為重要。通過公式(1-3),我們可以很方便地在凈價與含傭價之間進行換算。例如:商品CFR價每公噸2000美元,試在保持賣方凈收入不變的條件下改報CFRC4%價。
代入公式(1-3)可得:CFRC4%=2000-4%)=2083.33美元/公噸
通過上述公式,可方便地調整含傭價中的傭金比率。例如:已知某商品CIFC3%為每箱1200美元,保持賣方凈收入不變,試改報為CIFC5%價。
先將CIFC3價換算成CIF net:CIF net=1200-3%)=1164.00美元/箱
再將CIF net改報為CIFC5:CIFC5=1164-5%)=1225.26美元/箱
(三)傭金計算以及支付操作中的實際問題
通過上述計算可知,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以買賣雙方的成交金額或發票總值作為計算傭金的基數,即傭金是以含傭價為基礎計算的。
由于含傭價=凈價+傭金額,所以公式(1-1)又可以解析為:
從關系式(1-4)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傭金計算中,傭金本身又被抽取了傭金。對此,有些學者認為以含傭價為基礎計算傭金的方法不合理,應采用凈價作為傭金的計算基數。但事實上,由公式(1-3)的推導過程可以看出:采用含傭價為基數計算傭金時,出口商獲得的凈收入并無減少,也就是說,出口商已經將多支付的傭金加到了商品的出口報價中,轉嫁給了實際的買家。雖然價格越低商品,越具競爭力,但傭金減少則不利于鼓勵中間商促成交易的達成,以致賣方無法獲得預期利潤。所以,以含傭價計算傭金的做法存在其合理性。
在含傭價中,多見以百分率來表示傭金的情況,按照慣例,傭金比率應在1~5%,傭金率過高將影響出口商的收益,而過低則不利于調動中間商的積極性。在我國,境內機構申請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時,應持規定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局申請。按照匯綜發[2006]73號文件的規定,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可憑相關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辦理售付匯手續;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也稱“雙超”)的傭金售付匯,應持相關單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傭金售付匯手續時,會依上述文件規定對申請人的傭金協議(出口合同)、收賬通知(結匯水單)等文件進行審核。
傭金的支付時間,應在出口商收回貨款之后。明傭形式下,通常約定在合同完成執行后一定時間內。暗傭或是多批次的長期合同時,也有約定固定計付時間的做法,例如約定:“傭金每半年(季度)按已完成合同數量結算、支付一次。支付在結算到期后一個月內完成”。(Commission is to be settled semiannually/ quarterly according to contract amount accomplished. Payment shall be completed within a month after maturity.)
二、出口成本的核算問題
(一)FOB條件下的出口成本計算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FOB價格常被稱為“出口成本價”,它由出口商品的(國內)成本、(國內)費用和預期利潤三大要素構成的。出口商品的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加工成本和采購成本三種。生產成本指制造商生產某種產品所需的投入。加工成本指加工商對成品或半成品進行加工所需的成本。采購成本指貿易商向供應商采購商品的成本,也稱進貨成本。在我國對外貿易行業中,從事商品流通的專業出口企業占較大的比例,故業務核算中的采購成本計算很重要。
我國目前實施的出口退稅政策,是對商品在國內流通環節所征收的增值稅(增值稅率為17%)采取在出口后全額或按一定比例退還的做法。由于退稅的抵消,出口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就低于采購成本,即實際采購成本=采購成本-出口退稅額。另外,增值稅的征收及退還又是以不含稅的商品價格為基礎的。故出口公司實際采購成本的計算公式可推導如下:
因為出口退稅的計算基數是不含增值稅的商品價格,所以根據公式(1)可知:
出口退稅額=――(2-2)
由,實際采購成本=采購成本-出口退稅額
則根據公式(2-1)、(2-2),可得到如下計算公式:
實際成本=
整理可得:
在上述公式中,出口退稅率并非固定不變,在不同時期不同產品會有所不同。按照公式(2-3)計算出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后,再加上出口經營的國內費用和預期利潤,即為該商品的FOB價格。
(二)換匯成本的計算及其意義
1.換匯成本的含義及計算
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指出口某商品換回一單位外匯所需要的人民幣,是出口商品的出口總成本與商品出口外匯凈收入之比。換匯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出口換匯成本=――(2-4)
在公式(2-4)中,出口總成本指出口商品的實際成本加上出口前的一切費用。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指出口商品按FOB價格出售所得的外匯總收入,這里的“凈”指外匯收入中不含傭金、國外運費及保險費等費用。
2.換匯成本的意義及其在業務中的運用
出口換匯成本是企業經營核算中常用的指標。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若低于銀行的外匯牌價,說明出口盈利;若高于銀行的外匯牌價,則說明出口虧損。換匯成本用于衡量企業出口商品的經營成果,可通過不同種類出口商品換匯成本高低的比較,作為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和扭虧增盈的依據之一;同一種類的出口商品,比較出口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換匯成本的高低,作為選擇出口市場的依據之一;比較不同地區不同公司,出口同一種類商品的換匯成本的高低,找出差距,挖掘潛力,改善經營管理;同一種出口商品,比較不同時期的同期換匯成本,以便比較換匯成本的增減情況等等。
在對外報價工作中,對于某些市場價格不明的商品,我們還可利用換匯成本的計算原理進行出口報價的核算,參照上述公式(2-3)的計算關系,我們找出FOB價(出口外匯凈收入)與換匯成本的關系,再以收匯預期的銀行匯率替換換匯成本,便可計出報價的虧損臨界點,據以對出口報價進行調整。關系調整之后,我們即可按下式計算出FOB價格的盈虧臨界點:
例如:我方擬洽商一項10月份交貨的即期付款合同,已知出口總成本為每公噸940元人民幣,貨運至天津港交貨,預期10月份銀行的外匯牌價為100美元683/686人民幣元,則依公式(2-5):
FOBTianjin=
即我方出口FOB報價的臨界點為每公噸137.63美元,FOB天津。高于此價,我方可有盈利;否則可能虧損。在此基礎上,若考慮經營的預期利潤,結合行市情況,則可以138+X%)美元報出(X%為我方利潤率);若行市不利,考慮我方出口退稅收入等因素,報價也可在138基礎上有所減讓。有了FOB價的臨界值,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考慮價格條件及成本費用的變化,出口商就可計算出相應的合理報價。
三、進口成本核算中的計算問題
(一)進口關稅、環節稅的計算
進口商品的國內銷售價格是由進口成本、進口費用和進口利潤構成的。一般商品進口成本中的進口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等占有較大的比例,以下對其相關計算及海關的操作原則做一介紹。
1.進口關稅的計算
對進口商品征收進口關稅,是國家調節商品進口的重要手段。
進口關稅=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
為方便表述,我們將上述公式用字母代號表示如下:
――(3-1)
公式(3-1)中的“P完稅”(進口關稅完稅價格)指為進口貨物繳納關稅而由海關審核確定的價格,它一般按照CIF價或類似水平的商品成交價或海關對某些商品規定的最低限價計。進口合同價格以外幣計價者,則由海關按照規定日期國家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折合為人民幣計征關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規定,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2.進口消費稅的計算
我國對進口應稅商品一律按組成計稅價格計征進口環節稅,主要有消費稅和增值稅。根據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我國對部分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消費稅。現行規定煙、酒、化妝品、珠寶首飾、鞭炮、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等11類貨物為消費稅應稅貨物。
進口消費稅=消費稅完稅價格消費稅稅
消費稅完稅價格由進口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稅額組成。我國消費稅采用價內稅的計稅方法,因此,計稅價格組成中包括消費稅稅額。
消費稅完稅價格=
綜合上述計算公式,進口消費稅可表示成:
CT=R消費稅
即CT=R消費稅P完稅――(3-2)
3.進口增值稅的計算
我國對進口貨物還要征收增值稅,進口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增值稅=增值稅完稅價格增值稅稅
增值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進口消費稅
綜合上述計算公式,進口增值稅可表示為:
VAT=(1+R進口關稅+R消費稅)R增值稅P完稅
即VAT=R增值稅P完稅――(3-3)
需要說明的是: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還需繳納增值稅,而進口商實繳增值稅,則是進口商在實際銷售商品時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進口時海關代征的進口增值稅后的差額。即
實繳增值稅=增值稅進口增值稅
(二)進口關稅、環節稅與綜合稅率之間的關系
在實際進口業務操作中,為簡化計算程序,常會用進口綜合稅率來代替進口關稅和環節稅的分別計算。該進口綜合稅率的計算公式經如下推導得出:
進口綜合稅=進口關稅+進口消費稅+進口增值稅――(3-4)
由公式(3-2)、(3-3)、(3-4)可得:
進口綜合稅=P完稅R進口關稅+R消費稅P完稅+R增值稅P完稅
合并同類項,上述算式可變形為:
進口綜合稅=P完稅 ――(3-5)
等式 (3-5)兩端同除以完稅價格,則可得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為:
進口綜合稅率=P完稅 ――(3-6)
例如:進口一批紡織面料,根據商品的H.S.編碼查詢得知進口關稅稅率為10%,增值稅率為17%,免交消費稅。則根據(3-6),可計算出該貨的進口綜合稅率為:
進口綜合稅率=10%+17%+10%7%=28.7%
若該批貨物的進口關稅完稅價格即CIF價為每米3美元,海關計征匯率為6.8264,則該批紡織面料應納進口綜合稅:
進口綜合稅=3.82648.7%≈5.88元人民幣/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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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含義范文4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 財產稅 分稅制 營業稅 房產稅
增值稅的改革不僅僅是一個稅種的變化,或許里面預示著未來財權分配的重要變革走向。中國目前是分稅制,國地稅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轄范圍征收稅款,國稅主要征收中央稅,而地稅則為地方政府服務。國稅系統征收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涉及全國范圍的稅種,而地稅系統則征收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等與地方政府相關的稅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車船購置稅、關稅等。地方政府則獨享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其他稅種則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間分成。一直以來,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一般占地方稅收總額的4成以上。營業稅并入增值稅之后并由國稅征收,無疑將對地方政府、地稅系統造成極大的影響。而為了完善分稅制,使得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十二五”稅制改革的趨勢是:推進房地產稅改革,使得“房產稅”(下文統稱“財產稅”)成為地方政府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為此,這里我們要研究的問題就是:營業稅并入增值稅后,由國稅征收,再通過稅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返回給地方政府,給地方政府的財政支付提供支持,與開征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的穩定收入來源兩者之間,哪個更具效率與公平?或者上述兩者同時實施,該如何協調兩者的關系?
一、增值稅與財產稅的含義界定
增值稅和財產稅的概念,在實踐和理論中,在國內和國際上,都在不同層面的意義上使用著,使用狀況比較混亂。因此,本文在進一步討論前,有必要對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討論。
(一)增值稅的含義
本文所指的增值稅是消費稅的重要種類。本文所指消費稅并非國內一般意義上的“消費稅”,而是以消費為課稅對象的稅收種類,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課稅對象為標準劃分,稅收可以分為消費稅(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稅、財富稅(wealth tax)。現代型增值稅(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費稅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對商品和勞務增值額的課稅,對最終消費的課稅。國內增值稅與現代型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同,現代型增值稅征收范圍還包括國內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即營業稅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增值稅立法改革,主要任務是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消除重復征稅。國內增值稅和營業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據財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稅收收入情況,國內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7.4%,營業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4.9%。
(二)財產稅的含義
一個人的財富,就是其實際預期收入的現值[1]。政府可以對財富占有進行課稅,例如年度財富稅,也可以對財富轉移進行課稅,例如遺產稅和贈與稅。財產稅(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財富稅,是對財富占有進行的課稅,是地方政府至關重要的財政來源。財產稅收入在美國占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73%[2]。財產稅的主體部分,就是對住房的個人財富課稅,在我國要進行的“房產稅”改革,和先前準備研究開征的“物業稅”都屬于此類。本文統一作為“財產稅”進行討論。
二、國內外研究評述
我國現在實現的是分稅制,實現分稅制有眾多優點,根據哈維.羅森總結的有:其一,分權制能使產出適合當地偏好;其二,分權制能鼓勵政府間競爭;其三,分權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實驗與創新。既然分權制具有以上優點,具有存在的依據,那么我們應如何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籌集收入呢?對于這個問題的解決,有三種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統一籌集稅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給地方政府;第二,開征地方主體稅種,例如財產稅,由地方政府自行籌集收入;第三,上述兩種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況
盡管財產稅在西方通常作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但其本身卻飽受爭議。反對者多認為財產稅不公平,收入分配層面不公平,對特定的納稅群體不公平,沒有獲得現金收入的情況下卻對財產增值部分增稅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國不少學者建議減少或者甚至取消財產稅,增加或開征其他州政府稅收,通過政府間轉移支付來給地方政府提供財政支持。甚至,近幾年來,包括德克薩斯州在內的美國幾個州已經進行了上述變革,改變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財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稅收收入來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支出。然而美國也有很多人反對用州政府稅收取代地方財產稅,因為各種的州政府稅種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財產稅無效率,州政府的轉移支付也可能無效率[4]。
(二)國內研究概況
與西方相比,國內對該問題沒有太多的研究。國內學者一般在爭論該不該對普通住房征收房產稅,如果征收要以什么為稅基,如何處理與土地出讓金的關系,房產稅能否打壓住房價,如何區分投機性住房和消費性住房等。國內學者鮮有從完善地方財政體系,協調好財產稅與增值稅改革關系層面來研究該問題。即使,有一些學者認識到財產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財產稅,與中央稅和共享稅為地方政府提供財政支持兩者之間的效率問題。
三、增值稅改革和財產稅協調的原則
在討論如何協調增值稅改革和財產稅的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確立一定的標準,否則討論將無所適從。增值稅和財產稅都是稅法的范疇之一,所以增值稅和財產稅都需要遵守稅法的基本原則。關于稅法的基本原則,有各式各樣的表述。歷史上首次提出稅法基本原則的是英國的威廉.配第,他認為賦稅應該遵循“公平”、“節省”、“簡便”三項原則。后來亞當.斯密又提出稅法的“平等原則”、“確定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費原則”。劉劍文教授還總結了西方的四項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6]。筆者認為增值稅改革和財產稅的協調應該遵循“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只有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增值稅的改革和分稅制的完善才能實現稅收的公平、正義。
(一)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稅收負擔應該在納稅人之間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標準,又有“受益標準”和“能力標準”?!笆芤鏄藴省笔侵福{稅人應該根據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來納稅,受益多就多納稅,受益少就少納稅?!澳芰藴省保褪羌{稅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來納稅,即使量能課稅,富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稅收公平原則,又可以分為橫向公平公平原則和縱向公平原則。橫向公平指,經濟狀況相同、納稅能力相同的納稅人,稅收負擔應該相同;縱向公平指,經濟狀況不同、納稅能力不同的納稅人,稅收負擔也應該不同。稅收的累進性即是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之一,稅收累進性意味著支付能力越強的人、繳納的稅收越多。財產稅是具有累進性還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之一。
(二)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稅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稅收。稅收效率原則,指稅收引起的無謂損失最小化,稅收對納稅人的行為扭曲最小化。增值稅被認為具有稅收中性的特點,具有較高的稅收效率,但是其稅收中性在實際中也遭到質疑。財產稅被認為容易征管,難以逃避,具有較高稅收行政效率。增值稅和財產稅的稅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之一。
四、增值稅改革和財產稅協調方案抉擇
在增值稅改革后,如何為地方政府籌集公共支出的財政收入,完善分稅制,有三種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統一征收增值稅,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給地方政府;第二,開征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由地方政府自行籌集收入;第三,上述兩種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稅作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來源
營業稅占了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稅改革后,營業稅將并入增值稅,增值稅由國稅系統統一征收,增值稅收入統一進入中央國庫。那么為了解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問題,中央政府將需要按一定的標準返還部分增值稅給地方政府。
支持該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稅具有稅收中性的特性,不會扭曲納稅人的行為,具有稅收經濟效率。增值稅是對消費進行的征稅,消費多的人說明納稅能力強,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
筆者認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增值稅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稅的經濟效率值得質疑。增值稅的中性是指,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而增值稅的稅款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通過發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稅納稅人不承擔任何增值稅的稅負,因此征收增值稅不會扭曲增值稅納稅人的行為。但,對所有環節都全面征收增值稅,實行統一稅率,消除增值稅免稅制度,實行理想的增值稅制度才能完全實現增值稅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稅實踐中,顯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稅免稅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稅中性被破壞。由于金融業、房地產行業等存在征管技術上的困難,國際上都不得不在該行業中實現增值稅免稅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慮,農業也經常被免稅。免稅將會扭曲納稅人的行為,因為免稅后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不能抵扣的進項稅會進入生產成本,為了減少生產成本納稅人將會實行“企業兼并”。因為外包的業務不可以抵扣進項,原本可以外包的業務,都由企業自行承擔,這將不利于社會生產的分工。第二,實踐中增值稅一般實行多檔稅率。例如,我國對天然氣、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實行13%的優惠稅率。由于優惠稅率與標準稅率17%的不一致,這又會扭曲納稅人的行為,導致無謂的損失,形成稅收楔子。
其次,增值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可能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增值稅是對最終消費的課稅。而消費者的所得未必與其消費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勞力少,勞動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則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來說,前者消費要大于后者,而負稅負擔也大于后者(當然是在兩者的人均消費水平一樣的情況下)。增值稅不區別納稅人的經濟狀況,負擔能力,一律按消費量的多寡承擔稅負,造成稅收具有明顯的累退性,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增值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
(二)方案二: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政收入來源
“十二五”稅制改革計劃是研究開征房產稅。而對于房產稅的作用,也由開始的錯誤認識“調控房價”到后來的正確認識“作為地方政府穩定稅源”的慢慢轉變。財產稅的稅收收入比較穩定,所以很多國家都把其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因為根據現存財產的價值課稅,一般不受社會經濟變動的影響,課征對象相對穩定,因此對其課稅,收入必穩定。但把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政收入來源,也有違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原則。
首先,財產稅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因為財產不足以作為測度納稅人的負稅能力,在商品貨幣經濟體系中,個人的財富并不完全表現于財產,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來源和形式多種多樣,財產多者也許不能說明其現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財產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財產作為測度納稅能力的依據。并且,財產稅主要是針對土地和建筑物的課稅。稅收的增長導致土地和建筑物價格的增長,并繼而導致利用這些生產要素生產的產品和服務價格的上漲。因此,財產稅被看作是可以轉嫁的。因為房租主要是窮人支付的,所以財產稅具有累退的性質。
其次,財產稅違背稅收效率原則。財產稅的管理上存在不少問題,而這些都影響稅收的行政效率。財產稅的稅基估價難以確定。財產稅一般都是從價計征,而這一價值是估定的。估定價值的工作是很困難的,往往出現隨意估斷,而且會出現等現象。在我國現行征管技術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財產稅稅基評估的成本將會非常大,稅收征管成本也會比較大。
(三)方案三:協調增值稅和財產稅,兩者混合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來源
根據對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單獨以增值稅或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來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協調增值稅和財產稅,把這兩者混合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來源。
協調增值稅和財產稅是指,由于增值稅和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來源,都存在一定的職能缺陷,難以單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成對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稅收負擔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務,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稅和財產稅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補償性,在制度設計上協調兩者,使得兩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彌補,達到相對和諧的統一。
對于如何協調增值稅和財產稅,這是一個比較宏大和艱難的問題,還需要很多實證的調查研究和理論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協調增值稅和財產稅:第一,完善增值稅制度,使得增值稅盡量接近理想增值稅制度,減少對增值稅中性的影響。第二,改進增值稅技術,使得增值稅也具有累進性。第三,完善政府轉移支付制度,建立轉移支付法,實現財政法定,提高轉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對中國房地產市場進行深入的實證分析,研究中國房地產市場中,財產稅的真正經濟歸宿,對其累進性或累退性進行再思考。第五,改進稅收征管技術,完善財產評估技術,降低財產稅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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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含義范文5
一、“環境稅”的征稅客體和法定名稱問題
環境稅是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國家稅收,環境稅應該是我國整個稅種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稅種,其法律地位是與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等同的。在環境稅法定名稱的尋找上,可否作如下考慮:
1.“環境稅”:它是以環境中的物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碍h境稅”的內容廣泛,可看作一個廣義的概念。它下面還可分為污染物稅、環境能源稅、環境資源稅、環境關稅等。而且,每一個名稱下面還可再分,如污染物稅可分為噪聲稅、垃圾稅、二氧化碳稅、硫稅、有毒化學品稅等。上面提及的環境資源稅,也可稱為生態環境稅。
2.“環境污染稅”:它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環境污染和公害的行為,可以確定為征稅客體。這些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熱、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行為。環境污染稅的計稅依據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濃度或總量。這個名稱還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稱為環境保護稅,不過這是從狹義上來解釋的,它的課稅客體不包括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
3.“環境消費稅”:以消耗某種環境資源為征稅對象,如美國對消耗臭氧的化學制品征稅等。我國現行消費稅雖然將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車和小汽車等污染環境的消費品納入課征范圍,而且對小汽車按照排氣量大小確定差別稅率,這在控制污染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對含鉛和無鉛汽油、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的車輛加以區別,降低了稅收對控制污染行為的作用。筆者提議的環境消費稅,消耗的環境資源不僅僅包括汽油,還應包括天然氣、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體范圍可由稅法確定。環境消費稅在環境資源的生產和消費環節征收。
4.“環境資源稅”:它以開發、使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其名下有:“開采稅”、“開發稅”、“采伐稅”、“土壤保護稅”等。其納稅主體是開發、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礦產、地熱、海洋等自然資源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計稅依據由自然資源的稀缺程度和開發利用的程度共同確定,對不可再生、本國稀缺的自然資源可以課以重稅。以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環境資源稅,可以冠名為生態環境補償稅,或叫生態環境稅。
環境資源稅也可設計為以物為課稅對象,名稱包括化學燃料稅、水資源稅、礦產資源稅、森林資源稅和草原資源稅等,主要體現環境資源的使用成本或價值。
以上陳述的幾個環境稅名稱中,“環境稅”的名稱顯然范圍過大,包羅萬象,立法中難以界定其具體內容,實踐也不好操作?!碍h境消費稅”以幾種消費的環境資源為課稅對象,范圍過于狹窄,對其他幾種常見的污染行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聲等不聞不問,也違背了環境稅的立法宗旨?!碍h境資源稅”只顧及自然資源的維護與利用,忽視了以稅收手段抑制排污行為的作用。而“環境污染稅”與“環境資源稅”正好相反,忽視了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環境稅立法,可以冠名為“環境保護稅”,其具體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環境污染稅,對污染物或排污行為征稅;二是環境資源稅,對稀有資源或利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征稅。環境保護稅這兩部分內容,還應該包括環境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環境稅立法仍處于醞釀階段,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加之國外的情況和我國也不盡相同。因此,筆者還認為,環境稅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的、嚴重的環境污染物、稀有資源、污染行為或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單獨立法,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行,如制定《固體廢物(垃圾)處置稅暫行條例》、《水污染稅暫行條例》、《空氣污染稅暫行條例》、《汽油稅暫行條例》、《噪聲污染稅暫行條例》以及《水土保持稅暫行條例》等等。環境保護稅法律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上述環境稅種的單獨立法,都是環境稅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步驟。
二、中國環境稅的立法宗旨問題
環境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環境稅主要目的應當是為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服務。這里,稅收是手段,運用這個經濟手段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改善環境、維護人類健康是環境稅的立法宗旨。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在經濟建設中基本上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可以說,我國此時的經濟效益是以犧牲環境效益為代價的。開征環境稅雖然不是環境保護的唯一經濟手段,但它卻是一種規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應該是最重要的一種經濟手段。這種手段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還可以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環境稅立法確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適宜的。
三、中國環境稅法的立法原則問題
1.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環境稅中的體現主要有兩層含義:一、發展經濟不能犧牲環境。開征環境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對經濟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基于保護環境的理念,我們仍然要開征環境稅,尤其是對于那些嚴重的污染行為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更是要課以重稅,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優先考慮環境的保護。二、環境保護要考慮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開征環境稅不能不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因此對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環境稅立法中應科學的設置環境稅的納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運用環境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尤其是現在我國企業的稅負整體偏重,大量國有企業處于虧損狀態,在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的同時,要把環境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2.稅負和污染相適應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誰污染誰納稅”,對污染嚴重的物和行為課以重稅,對污染輕微的物和行為實行較低的稅率,對污染防治實施項目的建設實行零稅率。隨著各國普遍利用環境稅來防止污染、治理環境,環境稅收收入越來越成為各國籌措環保資金的主要來源。對環境稅的具體征稅對象和課稅稅率的設計,大體是遵循稅收收入和環保資金相當的原則。在稅率上一般實行動態稅率,即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有些國家對具體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動態稅率的實行是稅負和污染相適應原則的直接體現。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邊際污染成本的稅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會成本)內在化,使其面臨真實的社會成本和收益;最終必能抑制或減少污染量,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這一原則的實施也有利于避免企業環境稅負的畸輕畸重,實現稅收的公
平目標。
3.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預防是指預防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造成的損害;所謂治理是指對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所進行的治理。環境稅的開征并不是簡單的為環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資金,其首要的作用還在于防止污染。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是稅收宏觀調控和籌集資金雙重功能的體現和運用。
四、中國環境稅法規范的內容問題
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體系,設計其基本內容,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綠色稅制改革的重點應是目前與環境資源有關的資源稅和消費稅。另一方面,我國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環境稅法的立法經驗,引入能源稅、水資源稅、含鉛汽油消費稅附加以及臭氧耗損物質(ODS)稅,2同時考慮從排污收費到污染稅的可能改革。下面,筆者擬在前述的環境保護稅的名下,選擇幾個主要的環境稅種,就其內容作一些設想,當然,這還不能概括環境稅法體系的全部內容:
1.垃圾稅:是一種以抑制環境污染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體廢物)為課稅對象的稅種。垃圾稅稅率為定額稅率,課稅對象是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納稅人為產生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垃圾稅可規定一個起征點。征收的垃圾稅稅金,應該相當于處置垃圾所花費的資金(與此相適應,垃圾稅也可稱為垃圾處置稅或固體廢物處置稅)。如奧地利聯邦政府從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稅。按照規定,每噸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噸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鉛汽油稅:含鉛汽油稅是一種具有行為調節功能的稅收,它是汽油消費稅中的一個稅目,應視為一種消費稅附加。其征收對象是供機動車船使用的所有標號的含鉛汽油和70#低標號汽油。納稅人是中國境內生產含鉛汽油和70#汽油的生產廠家。其稅率的確定應主要以在我國高標號汽油中占比例較大的90#汽油為依據。
3.污染排放稅:是指根據污染者排放物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征收的一種稅收,也是最能直接體現環境稅本質的一種稅收。其征收依據是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納稅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產有污染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的觀點,排污收費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稅。不過,這種轉變的前提是大大簡化現行的收費標準,從以污染物排放量為征收依據轉變到以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為征收依據,或者只征收少數污染物的排放稅。污染排放稅稅率宜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稅額的確定,以足夠支付治理污染的費用為基準。
4.企業環境稅:企業環境稅以生產或排放有毒性物質的企業為納稅人,課稅對象是有毒性物質或其排放會造成污染的物質。稅率為從量定額稅率。
5.水資源稅:是對水資源的開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征稅對象是對水資源的開采、使用行為以及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和地表水資源。我國現行的水資源費可改成水資源稅,并在現行的水資源費費率基礎上,根據各地區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確定差別幅度稅率。全面提高水資源稅稅率。
上述的垃圾稅、含鉛汽油稅、污染排放稅和企業環境稅,可以歸屬于環境保護稅名下的環境污染稅,而水資源稅則歸屬于其名下的環境資源稅。
五、環境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也包含了一些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不過,現行稅制中考慮環境保護因素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主張,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可做如下考慮:
首先,在關稅方面,對出口的環境保護設施、材料可采用低關稅率,以扶持該類產品的發展。對國內目前不能生產的污染治理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以及環境無害化技術等進口產品,減征進口關稅;在農業稅方面,對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維持耕地面積、植樹造林等有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減免農業稅;在營業稅方面,對工業企業自銷的綜合利用產品、環境保護政策性虧損的經營活動等實行減免營業稅或緩征營業稅;在消費稅方面,對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獲得環境標志和能源效率標志的家電產品和汽車,減征消費稅;另外,對經營環境公共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予優惠。
其次,為鼓勵企業開發利用防止污染、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設備、機器,保護環境,政府應采用加速折舊的方式來實現其環境目標。目前,我國的加速折舊制度,不僅加速折舊方式少,而且,相關規定也不明確。我國應該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用事業以及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再次,擴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政策的適用范圍,準確界定零稅率調節稅的適用項目類型;界定朝陽產業——環境保護產業的范圍,在規定期限內對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對工業企業購入的環境保護設施允許扣減進項增值稅額等,也是屬于環境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
消費稅的含義范文6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綠色稅收體系綠化稅制
一、可持續發展的含義與構建綠色稅收體系必要性分析
所謂綠色稅收,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而征收的稅收或稅收體系。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范疇,狹義的綠色稅收即實現保護環境目的而專門征收的環境稅,廣義的綠色稅收則包括對環境保護起作用的稅收體系和收費。21世紀的稅制不再是以經濟增長即GDP為中心而是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稅制。與此同時,稅收的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也將發生內涵上的改變。傳統的效率原則體現在稅收有利于GDP或人均國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稅收效率應體現在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上,換句話說,要考慮稅收的生態效率。傳統的稅收公平原則主要考慮當代人之間財富分配的公平,而不考慮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公平,新的發展觀則要求考慮到“代際公平”。由于上述的差異,現行稅制必將按可持續發展觀做進一步調整,構建我國綠色稅收體系已勢在必行。
1.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要求構建綠色稅收體系
(1)社會環境:政府、企業和公民對生態問題的日益重視,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推進均為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提供了有利的契機。目前我國正處于由“消費型”向“享受型”社會的轉化過程中,政府和企業對生態問題日益重視,公民的環保意識和參與環保的程度也有普遍提高,環境立法趨于完善,這為綠色稅收體系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2)現實條件:現行稅制中具有生態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條款為建立綠色稅收體系創造了現實的基礎條件。
(3)實踐經驗:國外一些國家的實踐證明,綠色稅收是政府調節資源使用,有效治理環境污染,籌集環保資金的重要手段。我國可以充分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做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少走“彎路”。
2.構建綠色稅收體系是政府調控生態建設的最佳選擇
稅收在克服這種以危害自然為表現形式的“負外部性”所導致的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時有其特殊優勢:
(1)具有環保效應。西方環境經濟理論認為,環境資源的公共性和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導致了生態問題的“市場失靈”。政府在治理這種市場失靈過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稅收、收費和津貼。稅收以其固定性、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環境或浪費資源成本擴大化,使其得不償失,從而達到節約資源、優化生態環境的目的。
(2)具有財政效應。建立綠色稅收體系一方面將收費或行為改為收稅之后,稅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為生態環境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來源和財力保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
(3)具有公平效應。在綠色稅收缺失的情況下,企業間的競爭是不公平的。政府通過征稅,把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保要求的企業的稅負,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各類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4)具有貿易效應。加入WTO后,我國將面臨更多的綠色貿易壁壘。建立綠色稅收體系,一方面促使企業節約資源、控制污染、開發和采用環保產品和環保技術,進行綠色生產。同時用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企業治理和控制污染,從而突破綠色壁壘,增加出口創匯;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環境的產品和技術的輸入成本,使其無利可圖。
二、我國現行稅制的缺陷分析
1.尚未形成綠色稅制體系,缺乏全面的提高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我國現行稅制中環保稅收主要分散在某些稅種中,難以形成整體效應,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稅制中存在對環境具有負效應的稅收規定。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由于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在執行過程中有因為是對使用煤、天然氣、石油、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往往起到了鼓勵地方對資源過度開發的作用,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3.稅、費調節面過窄。現行稅制只是在鼓勵利用“三廢”、限制生產污染、鼓勵節能治污、鼓勵利用資源和發展環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單項規定;現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也只是對排放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征收一定標準的排污費,現行稅、費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制約散濫開發資源、無償占有、隨意浪費資源以及推進循環經濟建設方面的制度規定。
4.調節力度弱化。國外經驗已證明,污染治理投資達到超過GDP的1%-1.5%,環境惡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環保狀況才能大體保持在人們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達到2%-3%,環境質量可以得到改善,我國只達到0.93%.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環保的投入,1998-2002的五年間,國家累計投資5800億元用于環保建設,是1950-1997年投資總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這個比重達到1.39%,但這些投入大多依賴國債資金、世行貸款等完成,若靠現行稅費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5.環保方面的稅收優惠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
三、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GreeningTaxSystem)。稅制“綠化”的措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開征各種環境稅;二是調整原有稅制。
1.開征各種環境稅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芬蘭1990年開征的二氧化碳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1月1日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D%D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2.調整原有稅制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機動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四、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
1.“綠化”現有稅種
(1)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一是擴大征收范圍,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二是調整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三是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對污染環境的消費行為,可以通過對企業生產有害環境的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和消費稅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勵健康性的消費和保護資源環境的綠色消費。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一次性木筷、飲料容器、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等,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將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摩托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也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3)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稅收理念。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對經營環境公共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與優惠;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共設施以及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2.盡早開征環境保護稅
借鑒國際經驗,要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稅法》,分期分批開征環保稅。首先將對排污的收費改為對污染征稅,解決水污染、大氣污染;其次是對工業廢棄物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征稅;最后在時機成熟時對噪音等行為征稅。
3.建立“綠色關稅”體系
為了有效保護我國可能用竭的資源、改善我國的出國結構、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國、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國、增加環境保護資金,應建立綠色關稅。綠色關稅一般包括出口稅和進口稅。對進口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國,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4.盡早開征燃油稅
燃油稅對實現可持續發展能起較好的促進作用?,F有機動車稅費結構的存在著嚴重弊端,即保護浪費、排斥效率,保護落后、排斥先進。主要表現是入門稅費過高,運行稅費過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費者追求高排量的機動車,落后車型和超齡服役的車輛難以及時退出,車輛的保養維修不能到位,從而產生目前機動車絕對量不大而污染嚴重的現象。
5.貫徹綠色稅費激勵機制
制定綠色稅收體系時,對有益于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和行為要予以支持。如對利用“三廢”的生產行業和產品進行的減免稅;對生產環保產品的產業給予的政策傾斜,如對無污染的農藥、化肥等可采取減免稅措施,對無鉛汽油可實行較低稅率,對達到高排放指標(歐Ⅲ)的小汽車可以實行一定優惠;對從事環??茖W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進行支持,對單位及個人給予環保的投資、再投資、捐贈予以退稅或所得稅稅前扣除等;鼓勵企業防治污染設備加速折舊;對使用環保建材的建筑企業要予以減免稅費等。同時,對不利于環保的企業和行為要借助懲罰性的抑制手段。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摩托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等。
6.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保持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前提,而社會保障是需要解決的一個首要問題。因此,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綠化稅收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7.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
綠色稅收體系直接涉及到收入上實質只有兩個稅種:環境稅和資源稅。建議在確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對綠色稅收的籌集和級次作如下調整:將資源稅劃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將環境稅劃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這樣調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沒有受到影響,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也將得到充分調動,綠色稅收作為專項財政資金用于環境保護,將有效地推動我國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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