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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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

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1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初創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發展和提高會計職業,為社會公眾利益一貫地提供高質量的服務。IFAC下設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2001年更名為國際審計與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主要是通過各種審計和保證業務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圍內提高審計實務和相關服務的統一程度,在理事會的支持下,促進自愿接受這些公告。在審計報告準則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國際審計報告準則,該準則分別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訂。

(一)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確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國際審計準則(ISA)13——審計師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標志著國際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確立。該準則規定,一份完整的審計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并以此作為協調各國審計報告差異的標準:

(1)標題

(2)收件人——即審計報告提交的對象;

(3)已審財務報表的確認;

(4)關于審計準則或審計實務的依據的說明;

(5)關于財務報表意見的表述或拒絕表示意見;

(6)審計師的簽名;

(7)審計師的地址;

(8)報告日期。

(二)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一次變遷(1994年)

IAPC于1994年對國際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了《ISA700—審計師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下文簡稱“原ISA700”)。將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規范為:

(1)標題;

(2)收件人;

(3)開頭或引言段;

(4)范圍段(描述審計的性質);

(5)意見段;

(6)報告日期;

(7)審計師的地址;

(8)審計師的簽名。

同時,對各部分應表述的內容及其措辭進行了規范。其背景是:美國于1988年了《SAS58:關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取代SAS15,對其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了修訂;英國也于1993年修訂其審計報告準則。由于IAPC成員主要來自美國、英國和美、英審計準則在國際上的影響,國際審計準則(ISA)主要借鑒美、英審計準則,因而,美、英審計準則的任何發展均會推動相應ISA的發展和變化。當然,其最基本的動因是:經過職業界和學術界的長期研究,審計理論取得了重大發展,對一些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入。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管理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區分、審計期望差距、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審計局限性、審計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論問題的認識。職業界同時也認識到,如果審計報告使用者對這些問題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職業界的法律訴訟。這種認識也引起了標準審計報告在格式和內容、措辭上的發展,使其所體現的審計理論與理念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

(三)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二次變遷(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對1994年ISA700進行了細微修訂,要求在意見段中明確指明用于編制財務報表的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當編報框架不是國際會計準則時,還需指明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制定國家)。其他方面與1994年的審計報告準則相同。因為注冊會計師跨國執業的蓬勃發展和審計報告的網上,且財務報表編報框架具有多樣性,所以就要求明確說明財務報表的編制框架是哪國財務報告編制框架。

(四)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三次變遷(2004年)

為了提高獨立審計師報告在全球范圍內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訂的《ISA700——關于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獨立審計師報告》(下文簡稱“新ISA700”)和《ISA701——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獨立審計師報告》取代原ISA700,確立了新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執行。新ISA700規定,審計報告由下列要素構成:

(1)標題;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5)審計師的責任;

(6)審計師的意見;

(7)其他報告責任;

(8)審計師的簽名;

(9)審計師報告的日期;

(10)審計師的地址。

二、新ISA700關于審計思想與理念的五大變化

本次修訂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組成:

(1)引言;

(2)關于財務報表的審計師報告;

(3)根據ISA實施審計的審計師報告的要素;

(4)審計師報告;

(5)所實施的審計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的審計師報告;

(6)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未審計補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組成:

(1)引言;

(2)不影響審計師意見的事項;

(3)影響審計師意見的事項;

(4)可能導致除無保留之外的意見的事項;

(5)生效日期。

實際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內容(29~47段)。與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內容更豐富,適用性更強,更富有指導性,所倡導的標準審計報告的結構和格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且在審計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發展:

(一)尊重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并使ISA與其要求相協調

實踐中,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還要求審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報告除財務報表合法性與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內容,如英國就要求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報告財務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國有些地區也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報告被審計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障基金,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原ISA700所規范的審計報告沒有考慮這些情況,只要求審計師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使其適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訂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修訂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將按照ISA的審計報告要求與其他司法管轄權的補充性報告要求相區別。當審計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轄權的審計準則實施時,尤其是使編制審計報告既符合國家法律要求又滿足ISA要求時,新lSA700也為審計師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歐共體(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將此項目作為在歐盟(EU)內部協調審計報告要求的緊急項目。許多歐盟成員國和其他國家要求審計師報告除財務報表之外的其他事項,但這些要求在國家之間存在不同。我們的解決方案是將審計報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處理財務報表事項,在按照ISA實施的所有審計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處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項。當存在這些事項時,我們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許其在處理各地實際情況時具有適當的靈活性?!奔葱翴SA將審計報告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處理財務報表事項,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在按照ISA實施的所有審計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處理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項(簡稱為“其他報告責任”),并可對每一其他報告責任設置一小標題單獨來表述。這更好地滿足了不同國家或地區對獨立審計師報告的要求,從而也使ISA與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相協調,也體現了IAASB尊重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從實際出發的理念。我們也堅信,正因為如此,新準則將會得到更大范圍的支持和運用。

此外,新ISA還專設一章,規范所實施的審計工作既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又符合特定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時的審計報告的要求、格式、內容和措辭。

(二)更便于使用者閱讀與理解

由于審計報告措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對一些內容描述的隱含性,使大部分審計報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審計師希望在審計報告中傳遞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訂審計報告準則時,在提高審計報告的可閱讀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進:

(1)更詳細地描述了已審計財務報表的范圍;

(2)更詳細和具體地描述了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3)從不同的方面更詳盡地陳述審計師在審計中的責任;

(4)更詳細、具體地描述了審計師在審計工作過程中所完成的審計程序和應實現的審計目標;

(5)以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恰當性來明晰已完成審計工作的充分性;

(6)為每一部分增加小標題,使審計報告的層次更分明,結構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7)改進了一些內容的表述方式,將一些隱含表述、無表述修改為明確表述,如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的具體內容、明確審計范圍包括了重大會計政策和其他解釋性附注的摘要、明確了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對錯誤或舞弊所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責任、明確告知審計過程中審計師運用了專業判斷等。通過這些改進措施,我們相信,新的審計報告將會提高使用者的閱讀興趣和理解程度、促進審計師與使用者之間更好地溝通、減少使用者對審計師的法律訴訟。

(三)更詳細和明確地表述管理當局與審計師的責任

原ISA700以“這些財務報表由該公司管理當局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計對這些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來表述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各自的責任。在范圍段中,又描述了審計師如何來履行其審計責任的。自美國在1988年SAS58確立這樣的表述以來,在審計報告中劃分管理當局與審計師的責任就成為審計報告必須表述的一個內容,并一直沿用至今。但這一表述很概括、抽象,即使會計專業人士也難以知曉各自責任的具體內容,普通使用者就愈加困難了。新ISA700在描述管理當局與審計師各自責任方面進行了較大改進。在表述管理當局負責時,首先描述了管理當局責任的具體要求: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制并公允反映財務報表;再進一步說明了履行這一責任的三大途徑:

(1)設計、執行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而不論錯報是舞弊還是錯誤所引起的;

(2)選擇并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

(3)做出在該特定環境下合理的會計估計。

在表述審計師責任時,以“審計師的責任”為標題分三自然段來表述:第一自然段陳述了審計師的責任、實施審計工作所依據的審計準則、那些審計準則對審計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陳述所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及其這些審計程序所應實現的目標,具體包括獲得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的程序及其選擇依據、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第三自然段陳述審計工作獲取了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并為審計意見提供了依據。這樣,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們各自的責任。此外,還強調了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對舞弊性財務報表的責任,更顯示了會計職業界遏制當前舞弊性財務報表泛濫的決心。

(四)更重視對使用者的風險警示

自美國在1934年標準審計報告中通過使用“沒有對業務進行詳細審計”來傳達審計局限性開始以來,職業界就力圖在審計報告中使用一些術語來傳達審計局限性和審計風險。原ISA700通過使用“重大錯報”、“合理保證”、“以測試為基礎”、“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原則和作出的重要估計”、“評價整體財務報表的反映”、“我們相信”、“合理依據”、“所有重大方面”等來表述審計過程中的局限性和審計風險。新ISA700是審計風險警示方面有如下特征:一是保留原ISA700中的合理表述;二是修訂了一些表述,使其更明確和更易于理解,如將“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原則和作出的重要估計”修訂為“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等;三是增加了一些表述,向使用者傳遞了更多的審計局限性和審計結果的風險性,如“程序的選擇取決于審計師的判斷”等。綜合這些表述,使審計報告向使用者更多、更好地傳遞了財務報表編制過程和審計過程的職業判斷,從而傳遞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的風險。

(五)更強調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

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職業判斷,這是不言而喻的。本次修訂,更加強調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并在審計報告中向使用者傳遞關于專業判斷的更多的信息。主要表現在:

(1)強調審計師要評估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編制和反映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可接受性。

(2)要求審計師進行專業判斷:即使遵守了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所有方面,財務報表是否還存在誤導?并就審計師如何進行處理提供了相關指南。

(3)在審計報告中更多地傳遞專業判斷方面的信息。在以前的審計報告準則中,較少直接提及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只是利用“重大錯報”、“合理保證”、“我們相信”、“我們認為”等表述隱含地傳遞了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問題。

此次修訂,除了保留過去的一些隱含表述外,以“程序的選擇取決于審計師的判斷”直接表述了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此外,還以“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評估”、“審計師考慮了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等表述進一步傳遞了審計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專業判斷。此外,新ISA還存在以下變化:

(1)以“那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循道德要求”,強調審計師遵循審計職業道德要求;

(2)澄清了內部控制在審計中的作用以及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責任范圍。其在審計報告中的表述是:“在進行那些風險評估時,審計師考慮了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在該特定情況下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其目的并不是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p>

(3)反映了ISA新發展對審計報告措詞的影響。如在審計報告中更新了審計過程的描述,以反映新的IAASB審計風險準則和舞弊審計準則。

三、國際審計報告準則變遷對我國的影響

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恢復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簡稱“中注協”)于1992年了《注冊會計師查賬驗證報告規則(試行)》,標志著我國審計報告準則的基本確立,隨后也經歷了兩次制度變遷:一是中注協于1996年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一審計報告》;二是中注協于2003年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經過兩次變遷后,我國審計報告準則無論在審計理論與審計思想方面,還是在審計報告的格式、內容、措辭方面,均與原ISA700相協調,之間的差別微乎其微。新ISA700后,我國立即采取了相應的對策:于2005年對我國審計報告準則按照新ISA700和ISA701進行了修訂,將原《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修訂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保持內容、結構、措辭以及所體現的審計思想和理念上與ISA的趨同。主要原因是:

(1)新ISA700體現了審計理論與實務的最新發展,具有科學性與適用性,我們應當借鑒。

(2)ISA的國際協調的大勢所趨。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一直保持了與ISA的協調,這也意味著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應當隨著ISA的變化而相應發展。

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2

一、持續經營下審計判斷綜述

17世紀股份公司的創建使持續經營觀念具有了法律效力,18世紀產業革命的工業生產使這一觀念得到了發展,到19世紀被制造商們廣泛采用后,持續經營就以現代的形式出現――成為構建會計理論的一大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是會計學的一個基本假設或慣例。所謂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自從持續經營假設在1922年由美國會計學家佩頓(Paton)首次提出之后,即在會計理論中得以明確,也被各國的會計準則廣泛接受。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準則中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假設的考慮貫穿整個審計過程。這是我國審計領域中第一個將屬于不確定審計研究范圍的持續經營審計作為研究對象的成文準則,這也充分揭示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性事項已經開始受到了實務界的重視。因此,企業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公司存在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雖然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卻取決于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主觀判斷。因此,持續經營不確定性表現在管理當局或審計人員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一種“重大懷疑”。如果管理當局或審計人員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懷疑”,則表明公司存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否則,則表明公司不存在持續經營不確定性

二、上市公司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審計意見類型分析

1997-2002年度間,除金帝建設(1998)、ST圣方(2001)因審計范圍受限被注冊會計師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外,在其余的58份審計報告中,均對公司的持續經營假設提出了質疑。如ST中遼2002年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認為“公司連續兩年經營虧損,凈資產已為負值,同時又存在大額的逾期銀行貸款和對外擔保,被訴訟案件多起,涉案金額較大,主要資產已抵押或被查封,個別子公司已歇業,未能就其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認為ST鄭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ST石化(2001)、ST南華(2002)、ST吉紙(2002)等公司的持續經營假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ST興業(2002)等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已受到極大影響。(見表1,表2)

我國從1997年第一次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意見審計報告出現以后,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從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直到2008年的86份,占各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78.18%。其中有幾次較大幅度的增長出現在1998年、2003年、2007年及2008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顯地折射出1998年《準則》的對注冊會計師出具持續經營不確定審計意見的影響。2003年獨立審計準則修訂稿頒布實施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審計報告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比重高達50.94%。2007年新《準則》的施行,使得2007年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審計報告較2006年有較大增長。另外值得關注的就是2008年關于持續經營非標審計意見的比重的大幅上漲,跟世界性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關系。通過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意見類型的進一步分析,有幾個問題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1)出現了否定意見。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1997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成為我國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而這份否定意見恰恰是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事項的。隨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現一份。其中代碼600833的上市公司商業網點連續兩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見,且均與持續經營不確定性事項有關。

通過分析發現,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在1997~2008年的12年間僅僅出具了4份,且均發生在2003年《準則》修訂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訂后的準則是否使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逃離”了否定意見的條件范圍,還是修訂后的《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判定審計意見類型的條件,使注冊會計師發表該種意見類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但如果確信被審計單位破產清算成為必然,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仍以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理論上固然可以對會計報表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但是在審計實務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因為如果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實際上等于宣告被審計單位必然破產倒閉。被審計單位萬一出現起死回生,或者拖上二年或三年再破產清算,則注冊會計師遭受法律訴訟就難于避免。因此,在審計實務中很少有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不合理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2)無法表示意見(拒絕表示意見)出現率居高不下。在帶解釋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帶解釋說明段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五種審計意見類型中,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占總數最多,其次就是無法表示意見類型。無法表示意見,無疑是承認注冊會計師在經過一番勞動后并無收獲,這是報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看成審計委托雙方的一種計謀:對注冊會計師而言,規避了一定的審計風險;對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對報告使用者有了交代。但是值得關注的是,審計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的無法表示意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如從2003年的24.07%,下降到2008年19.77%,由此也可以推論,《準則》修訂關于對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修改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有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3)通過分析比較,發現每次在新的準則實施前后期間均對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類型產生一定正比例影響。值得關注的是針對2008年非標審計意見中出現的關于對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性問題,許多上市公司受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存在極大地不確定,因此2008年的審計報告中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的問題占據了導致CPA出具非標意見的重要影響因素。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被審計企業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大,很多不確定性沒有歷史數據或以往經驗可以參考,導致企業、投資者乃至注冊會計師的風險大幅提高。因此,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要求管理層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持續經營的不確定因素。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更多地考慮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乃至保留意見甚至否定意見的審計意見。

三、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差異性對CPA的影響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中關于持續經營審計意見的差異性對CPA的影響可從以下兩方面分析:

(1)如果審計人員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并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然而為當某一公司破產清算時,會計報表使用者往往指責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是投資者或債權人因其投資或貸款遭受損失,往往找注冊會計師當替罪羊,要求得到賠償以彌補其損失。審計人員可能遭受的損失包括聲譽損失和財務報告使用者對其的訴訟損失。

(2)有人認為對企業持續經營假設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后,審計報告本身而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可能導致企業真的破產清算,出現“自我實現預測效果”。也就是說,財務或經營陷入困境的公司本來還有希望渡過難關,但因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發表保留意見,導致會計報表使用者的過度反應。如采取收縮信用、不予貸款或改變交易條件等措施,會更加速企業財務狀況的惡化,從而使企業很快就面臨破產清算的境地。因此,注冊會計師即使對企業持續經營假設發表非標準審計意見,在措詞上也應十分慎重,只列示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的各種跡象,不應預測這些跡象后面的結果,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中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與評價,出具合適意見的審計報告非常重要,是保證審計質量,把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四、提高持續經營審計質量的具體措施

評價持續經營審計判斷質量最為明顯的指標是所作判斷的準確度,但在審計實務中,許多審計判斷中并不存在客觀的、可計量的外部標準來衡量其結論的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多個審計人員的意見一致性是用于評價某一注冊會計師的判斷質量的最常用的標準。因此堅持意見一致性原則至關重要,這不僅關系到審計判斷結論的正確與否,還關系到報表使用者對審計意見的信心以及審計職業的生存和發展。如何提高持續經營審計質量,擬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專家知識,積極開發和應用持續經營審計判斷專家系統。持續經營審計判斷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很多,而且許多因素具有難以量化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使得持續經營審計判斷無法用傳統的數學模型進行精確描述。對于處理難以用數學模型精確描述的復雜對象,專家系統具有非常明顯的優越性。從1965年世界上第一個專家系統(DENRAL)研制成功以來,專家系統廣泛應用于各行業,利用人工智能以及預先存儲的知識庫,模擬人類專家的判斷和決策,解決了那些需要專家決定的復雜問題。設計與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計算機專家系統是提升持續經營審計判斷質量,解決準則修訂不可克服缺陷問題的迫切要求。

(2)充分運用審計判斷輔助工具及或其他技術工具。各會計師事務所首先應積極使用已有的審計判斷輔助工具,或組織有經驗的審計專家積極開發審計判斷輔助工具。專家系統應將專家的感性經驗和科學算法相結合,為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綜合分析技術提供實現手段。如果能夠使用某些技術工具(如期權定價模型)和公開獲得的信息對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進行判斷,將有助于審計人員正確地出具符合客戶實際情況的審計報告,減小誤判成本,保護財務報告使用者和CPA利益。同時,由于使用的是公開信息,財務報表使用者可以利用這些技術工具在客觀上對CPA與客戶的共謀行為形成監督。因此,探討能為判斷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提供參考的定量分析方法,提出了利用公開的財務報告和市場事務數據,使用布萊克-斯科爾斯-默頓期權定價模型,求解公司的違約(破產)概率的方法,為CPA和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決策提供一種參考,但是畢竟這種方法做了大量的假設。

(3)加強法制建設,強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法律意識。持續經營審計中“量刑不準”的原因之一是被審計單位故意隱瞞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較差。只有規范了審計執業環境,減少審計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減少被審計單位的舞弊和欺詐行為,加強審計雙方的配合,才能降低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3

關鍵詞:政府環境審計報告 內部環境審計報告 民間環境審計報告

環境審計自20世紀70年代興起以來,已成為當前許多國家共同關注的重點。依據傳統審計理論,審計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在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授權范圍對社會經濟活動和國有資產經營開展審計。內部審計代表中觀、微觀經濟活動的主體部門、公司、單位的利益,按最高當局的授權,對組織的經營活動及中、下層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注冊會計師則處于獨立、公正、社會中介的地位,受委托人的委托對中觀、微觀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開展審計,這三者分別各司其職,由上而下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審計結構。從審計關系角度來考慮,環境審計是審計工作的一個新興領域,與傳統審計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環境審計按其主體可分為政府環境審計、內部環境審計和民間環境審計。而環境審計報告作為環境審計的最終產品,是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依據環境法規和環境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的,用來對其受托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由于環境審計的主體不同,其所出具的環境審計報告是有差異的。

一、環境審計報告研究現狀

西方發達國家對環境審計的研究比較早,有關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已較為完善和成熟,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環境審計實踐與工作機制創新方面上。我國審計界真正開展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是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目前研究主要停留在環境審計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上,對實踐問題涉足不多。一些學者從不同方面對環境審計報告做了研究,但總體上看,研究還是相當有限的。

(一)國外環境審計報告研究現狀 在環境審計報告方面,Lawrence B. Cahill(1996)認為,環境審計報告是審計程序中最關鍵的文件,反映了審計小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關于被審計單位對既定標準的遵循程度的結論,環境審計報告應是一個具有操作性的文件,幫助監管部門監督企業遵循相應的制度規定。無論出具何種形式的環境審計報告,首先應遵循一貫性原則。美國學者Beets和Souther(1999)認為,公司環境報告記載的是公司愿意以任何形式披露的或多或少的信息------同時有些公司真正想以環境友好的姿態與公眾分享其致力于環境保護方面的信息,但由于缺乏環境報告標準也使得其他公司能夠公布“綠色掩飾”,即公布那些盡管吸引人卻幾乎沒有傳遞多少有用信息的環境報告。美國學者Mackay(2000)報告說,過去十年間發表特定種類環境報告的公司大量增加,能源、冶煉和建筑行業中大型污染公司有關健康和環境的數據已經很長時間了。環境報告的內容隨行業不同而不同,這點反映在Gilmour 和 Caplan(2001)的觀察報告中: 普華永道觀察了處于世界資本市場中的全球100強公司(根據2000年《財經時代》所列的全球500強),他們幾乎都在其年度報告中公布了有關社會和環境問題的評價。其中近一半了包含環境或者涉及社會公民權益的獨立的報告。Mackay(2000)認為,這些公司環境報告的原因部分是由于環境意識到提高,但最主要的是如果不這樣做就很可能遇到麻煩,政府或關注環境問題的議員會給他們帶來很大的壓力,使他們面臨“恥辱”的名聲或指責。英國審計學家Brenda Porter(2003)認為,股東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及由此給公司帶來的壓力似乎對公司環境報告的公布影響更大,這些壓力包括:日益增長的受托責任、日益增長的期望值、投資驅使、對公司環境責任的關注等。同時,他認為,在為外部環境報告提供可信性的范疇內使用“審計”是不合適的,因為它通常不能夠提供審計所暗含的高程度的保證水平。

(二)國內環境審計報告研究現狀 孫菊生、劉文國(1998)在對加拿大和美國環境審計進行比較研究時提到,加拿大特許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注冊會計師能夠為環境信息的特殊項目和企業的環境報告提供確認,這種確認往往是以環境審計報告的形式體現出來。辛金國和李青(2000)認為審計報告作為反映審計人員意見的一種工具,發揮著鑒證、保護和說明三方面的作用。環境審計報告應該是一個獨立性的文件,與會計報表整體有關,而不是與任何特定方面有關,不可能揭示被審計單位所有的環境問題。他們認為無論是民間、政府或內部環境審計報告準則,通常情況下都必須指出被審計單位須高度重視的主要問題,以及處理措施和實施這些措施的目標、日期。陳正興(2001)認為應在環境審核指南通用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環境審計的特點,完善相關的報告準則,將環境審核報告準則按已有的審計報告準則體系制定,而在環境審計內容日益豐富的情況下,可以突破原有的報告準則體系。楊樹滋、王德升(2002)認為環境審計報告是對環境報告或環境狀態的證實,特別是對環境危害產生損失或治理業績的數據,以及有關會計信息的真實、合規和體現效益所作的鑒證。王健姝(2003)認為成熟的環境審計報告應具通用性,環境審計意見以環境審計報告為載體,其表達應具公允性。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環境信息的使用人確定已審環境信息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環境狀況所做的絕對保證。畢顏杰(2004)根據環境審計的內容,即合規性審計、績效審計和財務審計,認為應針對其內容的特殊性,出具三種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即合規性環境審計報告、績效環境審計報告和財務環境審計報告。黃業明(2006)對環境審計報告的本質、分類、規范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目標和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認為編制環境審計報告時應該秉承一系列的原則。他將環境審計報告分為三類,即環境財務審計報告、環境合規性審計報告和環境績效審計報告,分別研究了三種類型的審計報告的含義、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意見類型等問題,并認為環境審計財務報告應該采用簡式審計報告模式,另外兩種則應采用詳式審計報告模式。李永臣(2007)對政府環境審計、內部環境審計和民間環境審計分別進行了系統的研究,為環境審計報告相關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環境審計作為一種新型審計工作和現代審計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的發展歷史還比較短,可以說在我國審計界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環境審計報告作為環境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成為研究重點。但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在環境審計研究的相關文獻中包含環境審計報告研究,專門研究環境審計報告的文獻不多。許多學者的研究往往側重于研究環境審計報告理論的某一方面,而忽視了審計報告是一個系統,沒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環境審計有不同的分類,每類環境審計都有其特點,環境審計報告也應有所差異。許多學者已根據審計內容進行的分類,分別對財務環境審計報告、合規性環境審計報告和績效環境審計報告進行了全面研究,但很少涉及按審計主體不同進行分類的研究,無法體現出每種環境審計報告的具體特點。

二、審計報告與環境審計報告的關系

環境審計是審計的一個分支,是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審計報告與環境審計報告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環境審計報告繼承了一般審計報告中適用的東西,又在一般審計報告的基礎上有了一定發展,因此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區別。見(表1)。

(一)共性分析 環境審計報告是審計報告的一種。審計報告包括各種專項審計以及各種類型審計的報告,環境審計作為一種專項審計,其審計報告繼承了一般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與一般審計報告的作用也是一致的。審計人員以獨立的第三者身份,對被審計單位相關經濟事項的公允性、合法性、效益性發表意見或做出評價,具有鑒證作用;通過審計報告中表達的審計意見,社會公眾能夠支持保護環境的企業或者環保項目,保護那些勇于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因而具有保護作用;通過審計報告,能夠證明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責任的情況,具有證明作用。環境審計報告與審計報告要素基本一致。我國環境審計的內容在現有的審計報告的格式中可以得到充分反映,環境審計報告還應遵循現有審計報告的格式。

(二)區別分析 編制環境審計報告的依據有別于其他類型的審計報告。當前大多數國家是將國家方針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國家環境保護的法令法規等作為當前的環境審計依據,與傳統審計報告存在很大差異;環境審計報告的主體有別于常規審計報告。由于環境審計人才的缺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采用聯合審計模式是成為一種現實選擇。這就使得環境審計報告的主體有別于常規審計報告。它突破了以審計人員為審計報告的唯一主體,將環境專家等的責任明確于審計報告中,即環境審計報告的主體包括專業審計人員和環境專家;環境審計報告所包含要素的具體內容不同。由于環境審計在審計主體、內容、目標、依據和程序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環境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與一般的審計報告也存在差異。

三、環境審計報告的比較分析

政府環境審計、內部環境審計和民間環境審計,因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其環境審計報告存在不同的關系見(表2)。

(一)政府環境審計報告 (1)編制主體。政府環境審計報告的編制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機關。相比較而言,國家審計機關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以我國為例,根據《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1998年國務院在批準審計署的機構改革方案中強化了環境審計的職能,第一次將環境審計職能明確賦予審計機關。審計署專門設立環境審計機構――農業與資源環境保護審計司。同時,國家審計機關有足夠的能力來吸納環境學方面的技術人才參與實施環境審計,從而彌補審計人員專業技術上的欠缺,保證環境審計的實施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審計機構是政府行政機構的一個派出機關,其行政關系隸屬于政府,政府審計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審計業務的執行者、審計結果的監督者,具有更多重身份介入環境審計事項,不利于保證審計結果的公允、公開和公正。(2)報告反映的內容。環境審計內容的差異使得不同審計主體最終出具的環境審計報告包含的要素及具體內容存在差別。政府環境審計的內容是針對政府環境責任的具體項目和擴展責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環境政策審計、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法規審計等。國家環境保護資金審計是政府審計機關介入環境審計領域的主要動因和切入點,也是政府審計機關開展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國家環境政策審計是由具有監督權限的審計監督或環境監督機構,對國家制定的環境政策的適當性、合理性以及執行的有效性實施的審計活動,是宏觀環境審計的主要審計類型;而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規劃,總是與國家財政資金和財政預算相互聯結的,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主要依賴于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因此,環境保護規劃也就自然成為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內容之一。(3)與報告相關的審計方法。環境審計方法是環境審計人員檢查和分析環境審計對象,收集環境審計證據,對照環境審計準則,據以編寫環境審計報告,做出環境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而采取的各種手段的總稱。如果審計人員在具體的環境審計過程中實施的審計方法不同,收集的審計證據便會存在區別,從而據以編制的審計報告及結論會存在差異。政府審計機關在環境審計的過程中,會根據特定目的、特定情況及具體任務而選擇不同的審計方法,通常采用的審計方法有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詢問法、鑒定法等。審閱法是任何審計都需要運用的技術,同時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常用技術,主要用于各種書面資料的檢查;核對技術是審計過程中經常采用的一種重要技術,通常包括復核和核對;觀察法運用方便,可以隨時隨地采用,因而有著廣泛的適用范圍,對任何單位的環境審計,均需要運用觀察技術;詢問法的形式比較靈活,所詢問問題可以根據現場隨時進行調整,其應用范圍也比較廣泛,在審計的各個階段都可使用;鑒定法是一種證實問題的方法,不是審計的專門技術,但卻是必不可少的技術,審計部門往往需要聘請有權威的專家進行專門的技術鑒定以協助審計工作。(4)特點。與內部環境審計報告及民間環境審計報告相比,政府環境審計報告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社會公眾對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狀況的關注,是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基礎,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對外公示。就我國而言,國家的一切財富屬于人民,各級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職能。而各級環境保護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受各級人民政府之托負責運營國家投入的環保資金,必須按委托人的要求認真履行受托經濟責任,完成政府的托付,并向政府報告其執行結果。而其受托責任履行狀況如何,由政府審計機關對其進行審計,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后,出具環境審計報告,向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政府環境審計報告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審計職能不斷深化,審計層面不斷提升,對政府審計行為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日益重要。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獨立行使自己的審計職責,進行客觀公正的審查,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被審計單位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和《審計法》的行為進行查證,提出意見,進行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而且可以對性質嚴重的依法作出處理,下達審計決定,直到追究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審計機關作出的各項審計決定是依照有關法律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都必須遵照執行,不得拒絕。

(二)內部環境審計報告 (1)編制主體。內部環境審計報告是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審計任務,表達審計意見或結論的主要載體。內部審計組織通過編制環境審計報告,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整理、歸納、綜合、分析,形成系統的審計意見或結論,既可以總結審計工作,完成審計任務,又可以準確完整地表達審計意見或結論,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服務與監督作用。內部環境審計小組的全體成員從企業內部范圍來看是相對獨立的,即內部環境審計人員與企業中負責記錄環境相關財務事項的部門及人員之間相互獨立、與企業中環境保護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及人員之間相互獨立、并與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其他組成部門及人員之間相互獨立。但相對外部審計而言,內部審計組織的獨立性和強制性較弱。內部審計組織和其他職能部門一樣,一般都在管理層領導下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受領導意志所左右,加之內部政策的壓力、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地位不明確等,使內部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也受到許多限制。同時,環境問題是一個橫跨多學科的問題,現有的內部審計機構往往無法獨立完成內部環境審計任務。(2)反映內容。內部環境審計的內容是內部環境審計對象的具體化,其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會計核算信息審計、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環境績效審計、環境管理系統審計。環境會計核算信息審計是通過審查企業以貨幣表現的、財務信息為主的定量環境信息載體,如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確定企業的年度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環境問題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主要涉及到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情況、排污收費情況、環境目標責任制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情況、污染控制情況、排污申報登記情況和污染限期治理情況;企業內部環境績效審計是一個新興領域,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組織內部的環境政策、環境管理系統和涉及環境方面的各個實踐活動及項目實施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以評價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主要包括確定環境管理系統自身的有效性,以及對環境管理系統控制的企業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以監督和評價企業具體環境目標的實現程度。(3)審計方法。政府環境審計所采用的常規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內部環境審計。只是與傳統審計方法相比,環境審計方法的特殊性在于:環境審計中對環境專業技術要求比較高,這些專業不僅限于環境方面,還包括社會學、統計學、經濟學、工程學等各個門類。內部環境審計過程中運用到的一些特殊審計方法,主要包括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方法、市場價值法、替代市場法。費用效益分析法是通過評價各種項目方案以及政策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消耗的社會成本(其中包括環境方面的效益和成本)來權衡利弊,指導決策;市場價值法又可具體分為生產率變動法、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資本法、機會成本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影子工程法等;替代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信息間接估計環境物品價值的方法,分為資產價值法和旅行費用法。(4)報告形式。與政府環境審計報告相比,內部環境審計報告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比較弱。只有報告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取得報告閱讀者,尤其是那些有權對之采取糾正行動的管理人員的認同時,內部環境審計報告才能真正發揮其潛在的效用,成為推動實現組織目標的有效工具。與民間環境審計報告相比,內部環境審計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均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而是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不同作相應處理。同時,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環境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一般不向外界公開。在與政府環境審計及民間環境審計的聯系方面,內部環境審計報告可為政府審計機關和民間審計組織的審計提供重要的參考。由于內部環境審計一般是由單位內部的審計人員所進行,審計面較廣,在收集審計證據、了解單位經營管理和環境控制情況、分析有關業績與存在問題的原因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政府審計機關和民間審計組織參考內部環境審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不但可以適當減少其審計工作量,而且可以集中力量去審查被審單位的重點問題,有利于提高審計效率和降低審計風險。

(三)民間環境審計報告 (1)編制主體。民間環境審計報告的編制主體主要是注冊會計師。眾所周知,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民間審計贏得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客觀和公正。民間審計組織無論其組織還是業務都具有極強的獨立性,在這方面是優于政府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的。民間審計組織的組織形式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使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互相監督,因為注冊會計師必須承擔因審計責任而給委托人帶來的損失,這種機制能相對降低審計風險。同時,民間審計組織既不隸屬于政府機關,也不參與企業的管理,而是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方,人員配置也可以根據承辦業務內容的需要而擇優組合。民間審計組織以其超脫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實施環境審計,對環境管理發揮著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2)報告反映的內容。民間環境審計的內容是民間審計機構執行的具體環境審計活動,主要包括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合規性審計、資金與財務報告審計。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主要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審計企業承擔的國家規劃的環境保護工程或項目,這些工程或項目涉及到國家的環境保護預算撥款、國外援助資金或國際組織貸款及國家環保專項貸款;合規性審計通常指民間審計組織接受環保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托,對相關單位環境資源保護的合規性進行審計;資金與財務報告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傳統領域,在環境審計業務中,仍然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內容之一。目前,無論是企業專門提交的環境報告書,還是企業整體報告框架下環境報告段落,以及企業獨立的環境會計報告,其報告內容是豐富多彩的。作為注冊會計師從事的環境審計,重點是對環境報告中會計原則的運用及環境方面的會計信息進行鑒證。(3)與報告相關的審計方法。民間環境審計所運用的審計方法與政府環境審計、內部環境審計的方法基本相似。只是在具體審計過程當中,其選擇與運用會有所差異。邵金鵬(2004)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實施環境合規性審計時可以采用一些特殊方法,如“紅旗”標志法、制造錯誤法?!凹t旗”標志法是審計人員在總結以往被審單位違反環保法規情況發生的基礎上,整理歸納一整套發生可能性最高的相關經驗,并用文字將之展示出來,以警示他人注意環境不合規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發生的特征和基本狀況,也利于審計人員對照檢查被審計單位;制造錯誤法是審計人員在實施環境合規性審計時,制造真正的錯誤以觀察其能否通過控制系統,以此評估控制系統的缺陷和易受破壞的一些環節。(4)特點。民間環境審計與政府環境審計的審計報告程序不同。政府環境審計主要按照法律和行政程序進行報告,民間環境審計需要在法定報告程序框架之下,充分考慮委托當事人的需求進行報告。與政府環境審計報告相比,民間環境審計報告沒有行政強制力,只能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或者通過發表不同的審計意見來影響被審計事項信息的使用。此外,這兩種審計報告的編制依據、運行機制也不同。與內部環境審計報告相比,民間環境審計報告中的審查結論具有較高的社會權威性。其報告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四、結論

路漫漫其修遠兮,關于環境審計的研究任重而道遠。因為任何一門新興學科都不可能在短期內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理論體系,環境審計的發展和完善,仍需要審計理論界、實務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運用了比較分析的方法,對三種類型的環境審計報告從多方面進行比較,以期人們對環境審計報告有一個清晰、全面的認識,也便于不同環境審計主體能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溝通和協作,以提高審計效率,完善環境審計報告,促進不同環境審計類型之間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孫菊生、劉文國:《環境審計與會計職業界的作用――加拿大和美國環境審計比較研究》,《審計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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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樹滋、王德升:《環境審計探討》,《審計研究》2002年第6期。

[4]王健姝:《環境審計準則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5]邵金鵬:《中國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的運作模式》,《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6]畢顏杰:《環境審計研究》,《東北林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7]劉長翠:《企業環境審計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8]黃業明:《環境審計報告研究:以政府審計為例》,《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9]李永臣:《環境審計理論與實務研究》,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年版。

[10]張愛民、郭坤:《我國環境審計主體分析》,《財會通訊》2010年第4期。

[11]Lawrence B. Cahill. Environmental audits(7th edition). prin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96.

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4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

2008年頒布的《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2010年4月《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業“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同時給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在此背景下,本文將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現狀及問題進行研究。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現狀

本文選取2010年滬市A股年報中自愿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共239家。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雖然聲稱披露了核實評價意見但找不到具體的意見報告,還有7家只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簡要說明了審計意見。因此,實際以報告形式披露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的共有223家。在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之后,我國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已經有很大的改善,具體表現在:

首先,數量上有所增加。滬深兩市在2007年報中僅有175家披露了審計師對管理層自我評價報告的審核意見,篩選之后只有156家,而在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之后2010年僅滬市A股就有223家,數量上大幅增長。

其次,內容上逐漸規范。223份報告中只有1份沒有管理層的責任、4份缺少內部控制固有缺陷的描述,其余都包括管理層或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這四個部分,基本符合配套指引所給出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名稱混亂。雖然滬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報聲稱披露了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但是報告名稱卻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報告”、“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審核)評價意見報告”等多種。其中,真正以“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命名的報告只有15份,僅占6.73%,而最多的“內部控制(專項)鑒證報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鑒證、審核、核實評價等詞并不能與審計等同,主要體現在保證程度的不同。以審核為例,內部控制審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證,內部控制審計提供的則是合理保證,審核不可隨意替代審計。名稱的不一致不僅會使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難以在格式上形成統一規范,還會影響利益相關者對報告的查閱和理解。

第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幾乎都是標準審計意見。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中給出了四種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標準(無保留)、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然而,在樣本數據中,除了1份沒有表示具體意見的報告,其余全為無保留審計意見。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報告,但是更多的還是因為會計師事務所未保持獨立性,多為附和被審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無保留意見,使內部控制審計流于形式。

第三,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極少涉及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指出,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應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著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應包括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簡單提及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其余報告均只是認為企業在重大方面保持了與財務報表或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對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并無涉及。這與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實施有關,更是因為長久以來人們將內部控制片面理解為與財務報告有關,忽視了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

三、改進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建議

第一,加快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因為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對上市公司給出指導和建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上市公司的執行力度較低。所以,應當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在準則中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并統一規定報告名稱和格式。

第二,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情況,首先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其次承接內部控制審計的事務所應定期更換,最后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

第三,轉變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認識。無論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上市公司都應轉變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認識,要認識到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在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的時候,既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還應當對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參考文獻:

1、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M].法律出版社,2010.

2、袁敏.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問題與改進――來自2007年年報的證據[J].審計研究,2008(5).

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5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這些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金額難以估計;(3)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重大會計差錯更正;(4)控股股東和其他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5)強調某一重大事項。從審計報告的質量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準確,用詞規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不準,邏輯不清,表述不當,用詞晦澀,難以理解和使用。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獨立性方面存在問題,不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比較突出的現象是,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拒絕表示意見,以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從我們的分析看,由于中國證監會在2001年底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對于上市公司拒絕就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做出調整,或者調整后注冊會計師認為其仍然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進而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后,立即對其股票實行停牌處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糾正。在這種壓力下,上市公司規避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動機明顯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壓力也大大增加。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能夠確定被審計單位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情況下,不再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為由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甚至出具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一來,就回避了對上市公司是否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發表意見。當然,根據有關部門的核查,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同樣存在著一定問題,這種報告的隱蔽性更大,給會計報表使用者帶來的危害也更大。為此,我們進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對2001年之前的審計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現對其中的幾個共性問題提出我們的看法與大家討論,并就如何出具審計報告談一些意見。需要說明的是,這些問題并不針對哪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而是希望通過討論,引起大家對這些問題的注意,使審計報告質量在以后年度得到進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關于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1997年到2001年約有150份審計報告明確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其中55份為拒絕表示意見,4份為否定意見,61份為保留意見,30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

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在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或在保留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也有相當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極少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

許多會計報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說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審計意見類型卻差異很大。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影響,甚至產生誤導作用。持續經營能力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重大不確定事項。對不確定事項,我們可以進行如下分析。

1.不確定事項不等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確定事項包括或有事項,但范圍比或有事項大,主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事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任何不確定事項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已經發生的事項,二是尚未發生的事項。注冊會計師對已經發生的事項有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對尚未發生的事項則無能為力,審計證據有可能在將來才能獲取。因此,不確定事項并不等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確定事項,就簡單地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不確定事項不等于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確定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沒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兩碼事。如果被審計單位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對不確定事項進行了適當會計處理和披露,就不算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是比較復雜的不確定事項。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3.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且被審計單位已按其他基礎重新編制了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

4.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管理當局拒絕就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書面評價,而會計報表仍按持續經營假設基礎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關于對重大事項強調問題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共有124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意見段之后增加了說明段,其中97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7份為意見段之后帶說明段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八項減值準備計提、未決訴訟、大額逾期借款、持續經營能力、重大交易事項的法律手續不完備、關聯方占款以及為關聯方擔保等關聯交易、資產重組、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補貼收入、非經常性損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較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變更等。上述事項固然屬于重大事項,然而有些事項放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是不合適的,需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把問題搞清楚。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和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在近期修訂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明確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在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1)強調有關持續經營的重大事項;(2)存在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重大或有負債;(3)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發生變更且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4)與已審計會計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與已審計會計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審計意見;(6)強調某一重大事項(持續經營除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說明段中指明,“此外,我們提醒會計報表使用者關注……。本段內容并不構成對會計報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通過采取這樣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會計師事務所以描述事項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防止把本應發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見的事項放在意見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更加明確地理解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此外,我們還在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規定,限制把某些事項放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作出表述。

關于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問題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約有50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資產減值準備問題,其中28份為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10份為保留意見,12份為拒絕表示意見。在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中,涉及壞賬準備的比重較大,有41份,短期投資跌價準備2份,存貨跌價準備7份,長期投資減值準備9份,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份,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份,在建工程減值準備4份,委托貸款減值準備2份(有的審計報告涉及若干項減值準備)。此外,還有若干份審計報告僅僅提及了應收款項本身,未明確提及減值準備問題。

從目前來看,上市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出現了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出于增發、配股或保持業績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資產減值準備,另一種傾向是為以后的資產重組、扭虧為盈、保住上市資格或避免ST處理打基礎,而多提資產減值準備。從50份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來看,有相當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僅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描述了被審計單位計提減值準備的事實,而未對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與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還有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以審計范圍受限從而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由,同樣未對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與合理性作出實質性的判斷。應當指出的是,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屬于會計估計而非不確定事項。這種現象的出現固然與上市公司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以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復雜性有關,但也反映了某些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存在問題、未能勤勉盡責的情況,從而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費了社會資源。

為了進一步規范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明確規定:(1)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是合理的,并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決定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對重大會計估計事項作出強調;如果管理當局作出了重大會計估計變更,且變更是合理的,并進行了適當的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以強調說明有關會計估計的變更事項及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2)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不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3)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或客觀條件的限制,以致無法評價重大會計估計的合理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

關于提及其他主體的工作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提及其他主體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被提及的主體通常涉及其他注冊會計師、前任注冊會計師以及專家。根據統計,在1993-2001年之間,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約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約有20份,提及專家的審計報告約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近年來,某些會計師事務所以帶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現象比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賴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以及“根據我們的審計及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等措辭。此外,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也使用了“我們未復核”或“(完全)依賴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等責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審計報告中充分解釋無法信賴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理由等。眾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潤主要來源于其子公司,而這些子公司往往是設在境內的高科技公司或設在境外的銷售公司,潛藏著很大的財務欺詐風險。主審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子公司進行審計,或無法對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只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擔審計責任的做法并不妥。

為了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進一步明確規定:(1)如果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均表示滿意,對其一貫執業情況等方面已經熟知并認為良好,且對其他注冊會計師本次的審計范圍和審計工作質量感到滿意,主審注冊會計師一般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2)主審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審計報告中的引言段、范圍段和意見段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也不應在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以免被誤認為是發表保留意見或者把責任分攤給其他注冊會計師;(3)如果無法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進行復核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不能滿足要求,且無法直接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但不應被視為將其責任分攤給其他注冊會計師;(4)主審注冊會計師如果決定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指明雙方的審計范圍,及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其他重要項目占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整體各該項目的比例,清楚地說明導致所發表意見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5)主審注冊會計師在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使用“我們未復核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貴公司所屬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我們完全(或部分地)依賴于(或基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根據我們的審計及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或類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當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時,通常會出現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問題。根據統計,有相當一部分后任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時,不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第14號——期初余額》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僅僅簡單描述“上年度會計報表經XXX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事實,而沒有明確期初余額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的影響;甚至有個別會計師事務所在說明段中使用“貴公司上年度會計報表非由我所審計,我們對本年度會計報表期初余額不予置評”的措辭。

我們認為,如果期初余額對本期會計報表不存在重大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額對會計報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可以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并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第14號——期初余額》的要求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如果期初余額不存在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決定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意見段之后的說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以免被誤認為是發表保留意見或者把責任分攤給前任注冊會計師。

3.提及專家的工作。根據統計,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工作的情況在近兩年來開始增多。某些會計師事務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在玩數字游戲,明明知道專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將導致收益確認存在問題,但為了滿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擔的責任,只是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說明段提及專家的工作,或雖指出會計報表部分地依賴于專家工作的結果,但又不說明專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結果對會計報表的影響。這種做法不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要求。

為了進一步規范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工作的行為,我們在近期起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中進一步明確規定:(1)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以免被誤認為是發表保留意見或把責任分攤給專家。(2)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與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發表審計意見的理由。

關于對前期會計報表發表的意見不同于原來的意見

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接受審計業務委托時,則至少前后兩期(前期及本期)會計報表是由其審計的。當前期的會計報表在本期的比較會計報表出現時,是第二次出現。此時,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意見不但涵蓋本期會計報表,也涵蓋再次出現的前期會計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對同一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做法,稱為更新前已發出的審計意見。

當會計師事務所更新前已發出的審計意見時,兩個審計意見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審計意見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審計意見的種類,可與以前發出的相同或與以前發出的不同。在審計本期會計報表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影響用于比較的前期會計報表的情形或事項。如果注冊會計師因被審計單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對前期會計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而該前期會計報表已經在當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重新編制,那么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應當指明該會計報表已經重新編制,并對該重新編制的會計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目前,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認可被審計單位對前期會計報表進行重新編制,但對當期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尤其對比較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只字不提被審計單位重編會計報表的事實,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明明記得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年度會計報表發表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怎么在比較會計報表中卻變成了無保留意見?

關于審計報告的研究范文6

關鍵詞:內部控制 審計報告披露 決策有用性

一、引言

有效的內部控制是遏制企業財務報告錯誤和舞弊行為的第一道防線,也是保證企業財務報告真實、完整的內在機制。內部控制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對特定基準日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同時對審計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進行相關披露。因此,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在合理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同時,也為股權投資者提供了企業經營目標與風險、經營的效率與效益以及經營的合規性等方面的增量信息,在市場有效的前提下,應該有助于股權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進而起到遏制投機、規范資本市場的作用。2010年4月26日,我國財政部等五部委了《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要求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實施該指引,并要求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境內上市公司開始實施。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后對資本市場產生了什么影響,引起了關注。本文以2011年至2012年披露的深滬兩市A股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對“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是否引起股權投資者的關注,并引起相應的市場反應?”“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是否會顯著地影響股權投資者的理性投資?”這兩個問題進行探討,揭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股權投資者決策有用性的關系。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Raghunandan和Rama(1994)通過對1993年財富100強公司的年度報告進行研究,統計出其中有80家披露了內部控制報告,雖然沒有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相關評價,但內容涉及企業是否存在內部控制系統等信息。Fekrat等(1999)研究了企業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與投資者決策之間的關系,得出披露內部控制的企業有助于投資者做出相關決策的結論。David M.wills(2000)研究指出,公司披露內部控制報告可增加投資者對公司的信任,傳遞公司內部控制良好的信號。

(二)國內文獻 陳關亭和張少華(2003)運用問卷調查法,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分析認為,良好的內部控制對于公司來說,有助于保證其經營效率與效果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守,應該被監管機構和投資者所重視,因此,強制要求企業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其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并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是非常有必要的。張先治、張曉東(2004)從需求方面考察了內部控制報告披露的影響因素問題,他們利用了249份被認為是有效的調查問卷,通過統計分析后,得出: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對于投資者來說是重要且有用的相關信息,因此投資者對其需求很大,并且投資者對內部管理控制和內部會計控制需求呈現出層次性。于忠泊等(2009)以2007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樣本,運用事件研究法研究了自愿進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的報告有效性,并得出自愿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與未進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司相比,事件期內市場反應是不同的。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在市場有效的前提下股權投資者做出的理性投資決策,體現在公司的實際股價趨近于公司的正常股價,所以股票的日超額收益AR波動會更平緩,累計異常收益CAR的均值會更趨近于零。當企業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時,股權投資者獲得了更多的信息來了解和評價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從而其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決策就更接近公司的實際經營水平,使得企業股票的實際收益率向正常收益率靠攏,股票的累積異常收益率的均值趨近于零,因此會削弱市場反映的顯著性;相反,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企業,與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企業相比,股權投資者可利用的信息相對較少,且對企業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信任也少了一項保障。因此,與前一種情況相比,股票的實際收益率會更加偏離正常收益率,累計異常收益率的均值顯著異于零,市場反應顯著。

(三)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11年和2012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4727家為初始樣本,橫向配對組的樣本篩選過程如下:先剔除如下樣本:同一天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公司年報和一季度報的公司以及年報和一季度報披露時間未超過10個交易日的公司;事件日前后的10天內,有重大事項發生的公司; ST、SST和*ST的公司;股價和財務數據不全的公司;2011年和2012年新上市的公司;財務報告審計為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股利分配不同(不滿足都分配股利或都不分配股利)的公司。最后進行配對分析時,還需要將樣本數據進行分組,通過對配對組公司相關指標的比較,說明本文要研究的問題。為了考察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是否引起股權投資者的關注,形成相應的市場反應,首先進行橫向配對1組的設置,見表(2)。為了驗證H1a和H1b兩個子假設,需要結合每股收益變化率的符號,對上述分組情況進行進一步分組,得到橫向配對2組,見表(3)。在相同的交易所和行業類型,選取資產規模、資產負債率、流動性等指標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作為配對公司,共獲得樣本586家,如表(4)所示。樣本數據處理的目的如下:(1)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披露也可能會引起一定的市場反應,為了說明事件期內的反應是由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而非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披露所引起的,需要設置未進行內部控制審計而只披露了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公司作為對照組。一季度財務報表的披露也會影響投資者決策,因此需將同時披露一季度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的公司剔除。(2)在選擇公司時,需要剔除那些在事件日前后10天內有重大事項發生的公司,這里的重大事項包括資產并購、重組、更改年報等。之所以選擇事件日前后10天而不是事件日前后5天,是為了更好地消除重要事件對股票異常收益率的影響。(3)在進行配對組公司的選擇時,由于是不同公司間的橫向對比,因此需要控制交易所類型、行業、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意見類型、公司是否進行分紅、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長率、資產規模、資產負債率、流動性等相關因素,這樣可以使配對組的數據更具有可比性。

事件研究的配對分析中橫向對比組的關于企業在2011年和2012年是否進行內部控制審計、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披露日期、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日期等信息通過查詢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深證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公布的上市公司公告中獲得。股票的時間窗口內的每日收盤價、行業指數收益率等指標通過CSMAR數據庫獲得。股票的異常收益率與累計異常收益率等指標通過手工計算獲得。

(四)研究方法 本文運用SPSS 13.0軟件和Excel 2007軟件對披露與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配對公司樣本組的日平均異常收益率指標AAR的折線圖進行比較分析,AAR的波動幅度越大,說明市場反應越大;同時對配對公司樣本組的累積異常收益率指標CAR進行單樣本T檢驗和配對樣本T檢驗,通過比較配對公司樣本組在報告披露的短時期內其市場反應顯著性的不同,用以驗證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是否引起了股權投資者的關注,影響其理性投資。具體檢驗值見表(5)。如果檢驗后的概率在顯著性水平之內,則拒絕原假設,認為平均異常收益率和累計異常收益率波動顯著異于0;相反,認為平均異常收益率和累計異常收益率波動不顯著。

四、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在統計2011年和2012年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公司的數量時,樣本為所有A股、A+H股及A+B股上市公司,不考慮公司所處的行業以及是否屬于ST公司等。2011年和2012年深、滬兩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情況統計結果見表(6)??梢钥闯?,2010年《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后,我國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公司數量逐漸增多,比例在逐年上升,到2012年總體披露比例已達到44.17%。這說明,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越來越得到上市公司的普遍認可,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從近兩年的披露比例來看,本文研究樣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二)C組和Y組檢驗結果及分析 查看事件期窗口內C組和Y組的日異常收益率(ARR)的波動情況,結果見圖(1)??梢钥闯?,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企業與披露了內部控制報告的企業相比,其平均日異常收益率顯著波動的時間更長,幅度更大。具體而言,在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前兩天到披露后的兩天,AAR有明顯的波動;而披露了內部控制報告的企業,在報告披露的前一天到披露后的兩天,AAR有顯著的變化,同時披露后比披露前AAR的波動更平緩。這樣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的短時間窗內,會引起股權投資者關注,影響其做出適當的相關決策,從而使得AAR波動更平緩,削弱了市場反應的顯著性。

(三)細分的C組與Y組檢驗 為了進一步驗證H1a和H1b的假設,在區分ΔEPS的符號后,事件期窗口內+C組、+Y組、-C組和-Y組的日平均異常收益率AAR的波動情況結果見圖(2)和圖(3),對累計異常收益率CAR進行單樣本T檢驗,具體檢驗結果見表(8)和表(9)。從上面的折線圖及T檢驗表可以看出:在事件期(-5,5)時間窗內,+C組與+Y組的CAR均值均為正,但+C組在10%水平下顯著,而+Y組的在1%水平下顯著,這可能是由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使得股權投資者更加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從而做出了適當的投資決策,削弱了股票的異常收益,因此CAR的均值趨近于零,市場反應的顯著性減弱。這也很好地驗證了前面提出的假設H1a。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C組與未披露的-Y組相比,考察期內 CAR均值均不顯著異于0,但CAR的值在多個時間窗內為負。這一部分驗證了前面的假設1b。

結合圖(2)和表(8),可以看出,當每股收益變化率為正時,CAR具有正反應,且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公司CAR反應更顯著。驗證了假設1a的結論。結合圖(3)和表(9),可以看出,當每股收益以變化率為負時,CAR具有負反應,且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公司其CAR反應相對更顯著。驗證了H1b的結論。表(10)為CAAR的配對檢驗結果,其反映的是CAAR每一時間段的變動趨勢,三組的均值在1%的水平下顯著異于0。對假設1、假設1a和假設1b提出的內容均起到了進一步的驗證作用。配對T檢驗的結果進一步驗證了披露組與為披露組的市場反應是具有顯著的差異的。

五、結論

事件研究進行配對分析時本文得出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公司具有更顯著的市場反應,即CAR的均值顯著異于零這一實證結果,在區分了每股收益增長率的符號后,股票的累計異常收益率符號與每股收益增長率符號相同,并且仍然是未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企業比披露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企業市場反應更顯著。研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引起了股權投資者的關注并顯著影響著股權投資者的決策,使其投資更加趨于理性,具有決策有用性。本文可能的研究貢獻在于:配對分析中的樣本數據更具有可比性;運用多個不同時間窗內的CAR作為被解釋變量,便于從一個動態的過程更詳細的考察相關問題。同時本文還存在如下不足:選擇的樣本數據時間較短,因此以后可適當延長考察時間;僅將是否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作為自變量,以后可增加關注內控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及報告的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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