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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活保障,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存在著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偟恼f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城鄉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土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鶎痈刹烤透鼞斕岣叻梢庾R,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 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素質不高,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土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時也要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3 結語
我國的人口中農民占有最大的比重,農民的權益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發展和生存的基礎,直接影響著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鎮化建設、農業發展中,應當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嚴格的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利益。作為基層的干部,應當不斷地增強法律意識、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轉變思想,切實的落實國家的相關土地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譚善凱.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對策[J].基礎理論研討.2011(03).
[2]王建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土地管理若干問題初探[J].山東國土資源.2010(02).
[3]中澳管理項目國家發改委體改司澳大利亞工作訪問―農村城市土地使用流轉程序及土地管理改革[J].四川改革.2010,(04).
[4]黃花.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問題及改革思路[J].科學社會主義.2010(01).
[5]付志旗.關于我國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0(01).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F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3
農村土地管理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以及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資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緊張,各種違法占地的問題頻發,對于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長遠發展十分不利,綜合分析,土地管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不規范。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是用于非農業建設,也不得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但是由于管理力度不足,導致擅自占地、非法騙取宅基地、非法轉讓宅基地、改變宅基地用途以及超面積占地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導致國有土地的流失,而且由于非法占地以及違法建筑的處理程序繁瑣、操作困難,不利于實現農村土地管理的規范化。
(2)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時有發生。當前農村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非農建設占用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導致農村耕地面積不斷縮減;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雖然有助于實現農村用地的占補平衡,但是耕地質量不過關,導致農作物產量不斷下降;農村建設用地規劃不合理,農村土地資源閑置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均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浪費嚴重,也不利于農村土地管理的可持續。
(3)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不完善。在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程序不規范,土地轉讓價格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而導致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不規范。而且部分地方政府隨意的更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造成農村集體土地的非法流失,而且對于農民的土地賠償安置管理不完善,影響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1)規范農村宅基地的審批以及建設流程。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首先必須完善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每戶一處宅基地的標準,而且應該控制農村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宅基地超標的應該由鄉鎮政府組織收回,并統一安排使用。為了強化對于宅基地的監督,應該采取對宅基地審批結果公示的方式,通過農民群眾開展宅基地審批、使用監督,實現宅基地審批以及建設使用流程的規范合理。
(2)強化執法監管,避免違法占地行為的發生。為了保護農村的土地資源,必須通過強化執法、加強監督的措施,避免國有土地資源的流失。執法監督應該采取動態巡查的方式,通過定期巡查以及集中整治等多項措施,堅決的打擊違法占地現象的發生。此外,應該在農村設置土地協管崗位,利用土地協管員對農村用地進行全程的監控管理,提高土地監督管理效果,杜絕違法占地以及違法建設等問題的發生。
(3)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土地流轉市場作為農村土地交易以及出讓的交易平臺,也是實現農村土地管理規范化需要重點完善的內容。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應該遵循公平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可以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試點建設土地流轉市場,規范農村土地的出讓與轉讓。需要注意的是,在農村土地市場的建設上,政府應該轉變傳統的土地經營的職能,將工作重點放在農村土地的使用規劃、土地管理以及市場監管與調控方面。
(4)保護農村耕地資源,嚴格控制土地補償標準。耕地是保證我國糧食供應穩定的基礎保障,因此必須保護耕地資源,在進行農村土地置換管理以及土地整治過程中,必須確保耕地質量,實現耕地資源數量與質量的雙重保護。其次,為了實現農村社會以及經濟發展的穩定,必須嚴格控制農村的征地補償標準,在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上,應該綜合考慮征地的用地性質、土地市場價格以及對農民生產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制定公平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結語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4
關鍵詞:穩妥合理;農民;集中居住
中圖分類號:F328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46-02
農民集中居住是當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生重大變化而產生的一種產物。最早是在江蘇經濟發達的地區開始嘗試的。早在20世紀90年代,蘇南的蘇州、無錫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鄉鎮,基層政府就有了“居住向社區集中”的分散性做法,開始了一些小規模的“農民集中居住”的試驗。2003年,江蘇提出“兩個率先”之后,蘇南城市化進程加速,在一些地區,工業項目開始大規模向鄉鎮擴展,許多農民就地轉變為工廠工人,客觀上促成這些地區經濟發展方式、農民生產方式和居住方式隨之也發生了大的變化。蘇南地區便把這種新的模式形象地概括為“農村三集中” 即“工業向園區集中,農民向城市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之后,江蘇省將“農村三集中”經驗總結上升成為“新農村建設”的典范[1]。在實踐中發現,這些地區的農民集中居住后,對農村、農業、農民都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變化,正好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具體要求,有積極的推介意義。后來這一模式很快在江蘇乃至全國一些地區被紛紛效仿并加以推進??梢钥闯觯七M農民集中居住是一件好事,但是要注意,在我國并非所有的地方都可以全面實施。如果準備不充分,盲目推進,就可能引發一些新矛盾和新問題。因此,推進農民集中,應因地制宜,穩妥合理地有序推進,把它真正做成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惠民工程。
一、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為根本
實施農民集中居住,政府首先要編制鎮村布局規劃,統一指導。通過加大資金投入,完善農民居住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修路、供排水、建通訊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來改變農村住房分散建設、結構設計不科學等情況,以達到改善農民生產條件,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民集中居住后,實施社區化管理,有利于集中對農民進行文化、科技、法律、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農民的知識、文化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提高農民收入。通過舉辦一些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文明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治安的好轉,給農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2]。在蘇南農村地區,我們可以看到農民小區、公寓,環境優美,樹木蔥蘢,綠草成茵,配有完善的生活服務設施,學校、幼兒園、菜場、超市、餐館、醫務室、閱覽室、老年活動室及各類休閑娛樂場所應有盡有。農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生活有規律、活動有場所。由于有項目的帶動,很多年輕人就地便可就業,年紀大的農民都享有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及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聽到搬進新家園的農民高興地說:“好多我們沒想到的,政府都想到了!”實踐證明,通過統一布局,合理規劃,有計劃地實施農民集中居住,能夠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以節約土地資源、集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目的
目前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工業化生產方式的基本特征就是標準化和規?;?,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制造出盡可能多的產品。而降低成本的最簡單方式就是各種生產要素的高度集中,包括勞動力、資本、土地的集中[3]。而在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土地資源作為一種寶貴的資源顯得越來越稀缺。所謂“寸土寸金”就是發達地區土地寶貴的現實描述。為保住18億畝耕地紅線,我國政府提出在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今后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針。“節能潛力在城市,節地潛力在農村”。當初農民集中居住之所以能夠推開,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發達地區由于土地緊張而形成的一種務實之舉。事實上,適度、合理推行農民集中居住能夠節約大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
1.適度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在我國廣大農村,農民住房占地很廣,沒有充分合理地利用。有的家庭占地面積很大,除了放一些農用工具,蓋一些諸如豬圈、牛欄、禽窩外,還有許多空閑的土地閑置;有些農民即使蓋小樓房也沒有充分向空間伸展,浪費了一些土地。還有較富裕的農民,他們到城市買房子以后,原有的居住地沒有復耕,而是荒在那里。適度引導農民集中居住,根據實際情況或建樓房;或相對集中住平房,就可以節約大量的土地資源;讓農民以土地換土地,規定不住的地方能變耕地的必須變為耕地,就可能增加耕地面積。目前江蘇近4 000萬農村人口現分布在近25萬個自然村里,農村人均建設用地達186平方米,是城市的兩倍。如果按照2006年江蘇省建設廳的鎮村布局規劃,在未來20多年里能夠合并成4萬多個農村居民點,全省就可節地400萬畝以上[4]。
2.合理推進農民集中居住,提高農村土地利用價值。近幾年江蘇推動“農村三集中”模式就是為了能夠節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為挖掘、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各地政府對農村土地進行合理整治,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農民集中居住后置換出來的土地及空閑地集中用于工業用地、城市建設和發展生態農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價值。隨著一批項目的實施,集中居住既為失地農民創造了大量的就業和創業機會,也為壯大地方財力,保障農民利益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
三、以落實國家有關支農、惠農政策,讓農民得到實惠為關鍵
近幾年,為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一直在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如政府推出的六大措施“對農業的投人政策、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政策、推進農村城鎮化政策、農村改革政策、發展農村社會事業政策”等,但是在一些地區,國家的支農政策就是見效不快,這在一定程度上與這些地區農民分散居住和農業分散經營而無法大面積實施、大規模進行有關。另外,地方政府在執行過程中對國家支農政策理解不全面,配套措施不健全,政策落實不到位也有關。而實施農民集中居住就好比是一根繩子,可以把政府的一系列政策連接起來,落實到位,成為支持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的一種有效的方式。如農民分散居住時,一家一戶的水、電、氣、路等基礎設施配套成本太大,讓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承擔難以承受。而在農民集中居住區,政府統一規劃、配套居住區所需的基礎設施,能用少量資金改造農村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經計算,集中居住區建設投資還不到分散居戶的一半,還可以利用節約的資金發展科教文衛事業等,辦更多的實事,讓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四、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護農民的切實利益為前提
目前在推行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我們看到積極的一面的同時也注意到有不少的矛盾和問題。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拆遷補償費,農民的安置及社會保障等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依法進行,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讓農民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1.嚴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運作。在推行農民集中居住的過程中,有的農民宅基地和村莊內閑置地被置換、利用后在土地使用權上沒有明確;有的安置房即使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也大大縮水。還有農民住進新房后,由于受農村宅基地使用政策和房屋產權證發放政策的限制,沒有向農民發放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等。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這些土地應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擁有使用權。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大拆大建,將節約出的土地置換為建設用地指標,出現了為滿足城市用地的需求而盲目擴大農民集中居住的傾向。這不僅不符合我國土地管理法律和規定,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也脫離了農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5]。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出臺了一些土地管理政策來規范、糾正這些問題。2007年對土地進行宏觀調控,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8年1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皬娀r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盵6]
2.建立合理的購房補償政策。由于集中居住,使農民原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被拆遷或征用,這些土地可能被用于建設用地、工業用地或城市開發,但是有的地方對農民購新房的補償不合理,或補償標準太低,影響了農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貨幣安置、農業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等。不管采取哪一種形式,都應該履行合法手續,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合理計算補償安置費;拆遷農民的住宅房屋,必須向被拆遷農民足額支付過渡費、搬家費、固定設施移裝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被拆遷農民有房屋產權調換和補償建筑面積增加需求的,應當充分考慮他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如果征地補償安置發放不到位,就不能強行使用集體土地。
3.完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在集中居住的過程中,要不斷完善與之相適應、能夠可持續發展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機制,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讓失地農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社保待遇,讓變成市民的農民能夠過上像城市人一樣的生活。使農民集中居住真正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惠民工程。
參考文獻:
[1] 常紅曉.江蘇:農民集中居住得失[J].財經,2006,(24) .
[2] 張東才,陳燕和.試論農民集中居住[J].北方經貿,2006,(9):25.
[3] 程顯煜,吳建瓴. “三個集中”是推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成功實踐[N].成都日報,2007-04-11.
[4] 陳紅紅.關于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的問題和建議[N].江蘇政協,2006-01-14.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5
[關鍵詞] 農村; 土地管理; 農村工業化
1 前 言
隨著我國農村工業化步伐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涉及到農村土地管理的問題日益增多,目前已經成為了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問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能夠有效遏制亂占農村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防止亂占濫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等現象的發生,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本文就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幾點建議進行探討。
2 強化農村集體土地管理
一是加強對集體土地日常監督管理。建立了縣、鄉、村三級聯動巡查網絡,定期開展土地動態巡查、嚴肅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土地,濫占農民集體土地的行為。二是多渠道深入宣傳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法律、法規。定期在地方電視臺滾動播出法律條款和宣傳片,在報紙上刊出國土管理政策、信息等,借助新聞媒體促進宣傳效果。三是嚴厲打擊在耕地中取土挖沙,堅決打擊破壞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上半年通過將一起非法毀地挖沙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極大震懾了該類違法行為。四是嚴格農房宅基地審批。嚴格執行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超過150平方米/戶,選址必須符合規劃。五是嚴禁村、社擅自簽訂土地租用協議,改變耕地用途及各類非法占地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3 抓好農村宅基地整理掛鉤項目
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的有效途徑是盡量減少建設用地占用耕地,這不僅要確保農用地不減少,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又要保證正常的建設用地需要,實現保護耕地和保障用地雙贏。為此,應該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基礎上,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以農村用地整理為契機,積極抓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服務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一是采取工程措施,對農村舊宅基地、林盤地、院壩及進戶道路等居民點用地進行綜合整治。二是引導村民宅基地向小城鎮和居民聚居點集中。發展小城鎮、中心村建設,遷村并點,建設農民多層住宅,整理“空心村”,退宅還田。舊宅基地復墾后新增耕地遠遠大于新建占用的耕地,其結余的建設用地指標又用于城市建設和工業用地中來,切實緩解了我城市發展和工業用地的壓力。這樣既有利于加快城市化進程,又改善農民居住條件,節約了用地。
4 繼續做好鄉村干部的國土普法教育工作,落實好村級土地監督員
繼續加強鄉村干部國土普法教育培訓工作,使鄉村干部受教率達50%以上;為充分發揮鄉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上的基層作用,在各村設土地監督員一名(由村干部兼任),負責收集村社土地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并上報國土資源所,調查處理亂占耕地建房、建墳和挖塘養魚等破壞耕地違法行為。同時,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為實現年度耕地占補平衡目標任務,促進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加大土地開發整治力度,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有余。
5 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工作,維護農村土地管理秩序
第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牧業、住房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改革住房建設,電力、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嚴格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的,擅自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非農建設的,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嚴格追究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應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實行目標管理制??h政府對鄉鎮土地管理實行年終目標管理考評,將各鄉鎮轄區內的基本農田、耕地保有量指標、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違法用地執行情況納入鄉鎮政府年終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三,設施農用地必須符合縣域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盡可能利用廢棄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不得擅自將原土地用途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
6 加強基本農田土地整理、修水渠工作
基本農田土地整理、修水渠項目是一項系統工程,有著嚴肅的法律規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嚴密的量化標準。因此,做好科學的規劃設計和實施方案,是保證工程質量和科學投資的前提?;鶎訃敛块T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小型開發整理項目的實踐經驗,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實地踏勘,反復論證,認真編制可行性實施方案,并且實行技術專班在施工工程中全程跟蹤服務,及時調整和解決設計中的遺留問題,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主要參考文獻
[1] 馮德福. 淺議新形勢下如何加強農村土地管理[J]. 才智, 2009(22).
[2] 耿元驪. 唐宋土地制度與政策演變論綱[J]. 東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3] 馮海發. 論我國農村城鎮化與農業的協調發展[J]. 學習與探索, 2001(4).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6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概念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所占用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是城鎮以外我國廣大農村和集體建設用地的統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主要包括兩部分:集體建用地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必要性
1. 平等保護土地產權的需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實現“兩種產權”平等的要求。正是由于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在產權上的不平等,導致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流轉時的重重阻力。土地產權的不完整和不平等,不僅在土地制度體系上造成了很大的漏洞,也使得城鄉統一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成為了空談。
2. 市場經濟發展的必須。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建立以來,土地本身不是商品,但作為社會發展建設的需要,人們迫切需要土地也能像一般商品一樣,實現其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平等流轉、交易的功能。而現行的流轉制度則對土地的正常合理流轉帶來了種種困難。
3.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城鄉均衡發展的需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可消除城鄉的地域界限差異,將給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帶來豐厚的持續性收入,對于促進地區的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城鄉的均衡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4. 緩解土地供應緊張局面,調整房地產市場的需要。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村落公共用地等,如果農村幾億畝的閑置用地能夠進入土地供應市場,將對平抑房價非常有利。
二、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所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制度的內在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但是在《憲法》第10條又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從條文中并沒有限定為只有國有土地可以轉讓。如此看來,作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突破了上位法《憲法》的有關規定。
(二)現行制度與現實的矛盾
當前私下的建設用地流轉已變成現實生活中的常態。對于用地方的企業來說,實行“流轉”,意味著降低了企業的準入門檻。而這個門檻對于中小企業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很多企業無法通過正規途徑獲取建設用地,這就形成了現行制度對流轉橫加限制同現實生活對流轉的強力需求的矛盾。
(三)土地產權關系不清,流轉主體不明確
《憲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確規定除規定屬于國家即全民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農民理應是農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但從現行立法來看,法律并沒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國家的,哪些土地是集體的,更沒有界定哪片土地屬于哪一個集體所有。
(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不合理
由于產權關系不明確,致使部分基層政府通過各種方式自主決策,并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和農民隱瞞土地流轉收益,并將隱瞞的收益擅自挪作它用。不僅鄉鎮一級政府作為管理者設法參與收益分配,同時市(縣)級政府參與收益分配的現象也大量存在,少數市(縣)級政府截取的收益比例還比較高。
三、解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的途徑
(一)完善立法,嚴格執法
1. 應在物權法上明確規定: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并且根據其權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進一步明確其權利性質是用益物權。2)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平等。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流轉。
2. “流轉”制度所反映的社會關系除了被“物權法”調整外,其余都由“土地管理法”來調整。
3. 國家應該授權國務院先行將上述制度安排固化在行政法規中,并在全國若干試點區域適用。也就是說,國家從在修改土地管理法之前,應該默許流轉試點區域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規范,對不適合的加以調整即可。
(二)明確市場主體
1. 應明確界定流轉主體為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最為適合成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流轉主體,它有利于強化農民個人的所有權意識,從而提高他們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 強化流轉主體權屬登記工作。一旦放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如果沒有健全的產權登記制度,勢必會產生大量糾紛,這些糾紛的產生反過來又勢必影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正常運行,甚至危害社會的穩定。
3. 完善流轉主體的經營管理機制特別是決策機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經營組織形式應由土地所有人決定。
(三)健全市場運作機制
1. 嚴格限制流轉的建設用地范圍和用途。如果對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范圍不加嚴格限制的話,勢必會導致一味追逐高額利潤差,而使得農用地大量轉為建設用地,從而使得農用地面積急劇減少的不良后果的現象發生。
2. 明確規定流轉的條件。遵循傳統民法上不動產交易的一般原則,即書面契約和登記生效原則,同時對流轉期間作最長且必要的限制。
3. 構建科學合理的流轉定價機制。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土地供需雙方按照市場需求自主定價。二是政府實行基準地價制度。三是價格服務機制。
(四)完善市場體系
1. 在市場統一和權利平等原則下,做好配套措施工作。建立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統一市場,實行“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并進一步做好落實此原則的配套措施。在上述“三同”原則下,通過適度增加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強化國家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可以抑止地產市場價格快速增長的趨勢,降低企業的成本,從而促進經濟的更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