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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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

簡述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高新技術 知識產權保護 現狀 措施

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是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有效地提高了我國科技創新的層次,也是增強我國科技和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為了不斷地提高我國知識以及經濟的市場競爭力并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必須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要想改變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不利的狀況,高薪技術企業必須盡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且從觀念意識、管理制度以及激勵機制等方面著手。

隨著經濟市場化和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高薪技術企業若想求得更好的生存發展,克敵制勝的重要法寶之一就是知識產權。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生存發展的直接因素就是以知識和技術密集為特征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否有效的保護、管理以及運用企業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企業關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同時隨著跨國公司在我國申請大量的專利并控制我國的技術,使我國知識產權面臨著更大的新的挑戰。

1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1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由于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社會,因此,企業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促進企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要。但是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還缺乏足夠的認識,整體來看保護意識淡薄。此外,很多企業由于沒有及時地對研究開發或生產經營中的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而失去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好時機。由于領導更加看中企業的有形資產而忽視無形資產,并且將注意力往往放在企業的規模以及市場占有率方面,因此,除了不能夠正確地估計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形勢以外,更不能充分認識自主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很多企業的領導沒有專利保護的意識從而造成了專利工作的基礎相當薄弱,以大中型企業為主的很多企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范疇中沒有列入專利這項工作。由于專利意識淡薄,忽視或舍不得花錢申請以及維持專利,從而因小失大,如:中草藥本是我國的強項,但是我國研發并完善的中草藥項目中有900多個項目被國外的公司申請了專利,我國在每年上百億美元的中草藥專利許可貿易中不僅拿不到專利費用,同時還不能向擁有這些專利的外企所在國出口專利產品。

1.2 高新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資源能力較差 由于我國很多企業不懂得或不善于采用專利文獻等知識產權提供的技術信息作為研發過程的指導,造成了科研經費的大量浪費以及無效勞動。很多企業在赴國外考察或引進國外技術前檢索專利文獻卻引進了落后的技術或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我國相當數量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身競爭優勢的能力很差,知識產權屢遭侵權已成為困擾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瓶頸。大多數不申報專利的企業要么專利意識淡薄,要么怕技術泄密,加上對專利申報程序不熟悉,專利申報周期長,形成了對專利工作不重視,無所謂的態度,這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同時我國政策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知識產權執法保護體系分散不利于整合執法資源;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起不到足夠的震懾作用;現行的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條款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需要;知識產權執法手段不足;由于侵權成本不如維權成本高,因此,很多人喪失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心。我國企業在專利文獻檢索方面都是被動進行的,甚至很多企業不愿意做專利申請前的檢索工作。利用專利文獻開發新產品、確定企業經營方針、進行市場分析以及分析技術產品、設備進出口中的專利狀態等,廣大的企業都在被動執行。因此,這就造成了花費巨大成本的科研成果已經被別人專利所囊括而無法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1.3 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的技術含量低 我國發明的申請相對較少,主要集中在實用性上,但是近兩年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出現了較快的增長趨勢。產品未動,專利先行是目前跨國公司的通行做法,而我國的專利申請還處于低端層次。由于國外公司首先通過申請專利掌握了關鍵的核心技術,然后再宣傳專利,這樣不但占領了技術的制高點,還有效地進行了廣告宣傳,一舉兩得。

2 高新技術企業應該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2.1 企業必須明確以下幾點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第一,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并且具有自產權性質,它與有形資產一樣不但能給企業創造效益,甚至創造的效益更大;第二,一個企業擁有專利的數量是衡量企業科技與經濟實力的重要標志,因此,企業不但要擁有專利,還要形成知識產權系列;第三,知識產權保護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通行證,是世貿中通行的重要法則。企業只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體系、嚴格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相應管理辦法、設立專項管理基金以及建立一支專門的人員隊伍才能成為保護自由知識產權的主體。

2.2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 第一,在《憲法》中增加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使得保護知識產權具有《憲法》的依據;第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我國經濟的各個領域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相繼出現了一些關于馳名商標、信息安全以及企業商譽等問題,為了更好地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客體,必須通過修改知識產權法律以符合知識產權的國際慣例。為了有效地促進我國與其他國之間的貿易交流,在考慮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施行符合知識產權的國際管理,但是必須遵守知識產權國的普遍法則,不僅能夠很好地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更有利于我國吸收國外的知識產品。

2.3 健全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加強知識產權戰略組織 由于國家的知識產權涉及到多個領域,如科技、經貿以及文化教育等,而每個領域的事務是由不同的組織機構負責的,但是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以及高速發展的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管理的有機結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成功制定并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必要條件就是

各部門之間的合理協調和統一指揮。在立足于我國實際國情的前提下學習國外成功的經營,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更要注重保護國內企業產業的利益,畢竟保護的是國民長遠的利益。

2.4 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如果在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的過程中發現侵權行為一定要及時采取措施,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工作機構以及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以加強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為了加強維護和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在掌握相關技術的基礎上還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此外,為了明確企業關鍵技術應采取的保密措施,企業還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以界定企業與發明人、設計人之間的責權利關系。

2.5 完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在知識產權的工作中對技術秘密的保護制度應當不斷地進行完善,對在研項目以及還沒有成形的成果項目加強保護,對企業的技術秘密進行真正意義的保護。為了更好地維護企業的權益,避免因技術泄露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簽訂保密協議。

2.6 充分利用知識產權資源的同時多申報技術專利 為了使企業的科研成果獲得更好的法律保護,一定在開發新產品和改造技術的過程中,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同時又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技術或產品及時申請專利;對于那些實施效益高以及容易被仿制的技術也要及時申請專利;為了取得技術占有權,更要注重對那些在技術競爭激勵領域的不能及時實施的技術申請專利。在申請專利時一定要注意,僅將某些發明創造中容易被仿制的技術部分進行專利申請即可,不得將技術內容都公開而應保留一定的技術秘密。由于一些配方、工藝等的侵權行為很難被發現,一旦公開全部內容,就有可能被其他企業盜用而不被發現?!耙涣鞯钠髽I做標準”這是業界普遍流行并且認可的一句話,在知識經濟時代,誰擁有并掌握標準誰就擁有并掌握了市場。如果企業的標準可以成為國際標準,那么他將有利于占領世界市場。因此,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僅靠強化自身開發能力在競爭中取勝還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徐家力.略論中國企業的專利戰略[N].光明日報,2006.

[2]楊小琴.專利戰略與企業技術創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5(9).

[3]吳敏.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研究[J].中國科技論壇,2006(9).

簡述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范文2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利益衡量適用限制原則合理價值判定原則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新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和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新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功能,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和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和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可以說,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較為完善,但保護水平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以至知識產權糾紛時常發生。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不僅要熟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國內保護的基本規范,還要強化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學會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去應對市場競爭。然而,究竟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比如說,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成為時展主旋律的今天,是應當以鼓勵民族產業的發展創新為標準,還是以知識產權的全面權利為標準,或者說,是應當以國內產業的利益為考量,還是應當以知識產權的完全獨占利益為考量,這已經成為制約當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走向的關鍵因素。

2、利益衡量理論簡述

(1)利益衡量的由來

利益衡量論(BalanceofInterest)是源于德國自由法學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利益法學的一種主要理論,它是由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于60年代提出的。該理論主張對法律的解釋應當更自由、更具彈性,解釋時應當考慮實際的利益。在處理兩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時,強調用實質判定的方法,判定哪一種利益更應受到保護。具體到法官在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進行判決時,不是直接通過法律規定來得出結論,而是首先通過利益衡量得出結論,然后再從法律條文中尋找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

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認為摘要:“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已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新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之立法者的價值判定?!彼^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裁判者對沖突的利益確定輕重并加以權衡和取舍的活動。

(2)利益衡量的功用和正當性

簡單說來,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對相互沖突的多元利益進行權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首先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和現實發展的不協調,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為基礎來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對法律未及之事實作出評判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恰當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會需求的體現。法律確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實際上,假如利益衡量不考慮到“社會需求”,就很難具備正當性的基礎。一般認為,社會需求可以包括有公眾輿論、社會價值觀念、社會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實踐不能和社會相脫節,私法獨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和社會相隔離,而是在獨立的環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靜對待社會價值和社會期望。這些社會需求能夠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觀評判標準,成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種法律的解釋方法而非法的創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對利益的位階或利益的選擇規則作出界定時所作的一種價值判定和選擇。

利益衡量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向。作為司法過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個案中實現了利益的平衡或調節,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這種正義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義。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種主觀性相對較大的法律解釋方法,如何發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觀性標準,一方面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通過個案的審理來達到利益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觀外在的標準,體現利益衡量的合理性,從而實現主體思索和客觀世界的契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利益衡量體現了立足于個案但又超越個案事實的基礎之上,發展出為社會所接受的一般準則。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

顯然,利益衡量不能隨意進行,應有所節制,在適用時應考慮實用的可能性并應和具體的條文相結合。利益衡量的原則,或決定著利益衡量的適用界限,或貫穿利益衡量過程而對其有重大的影響和功能,并對利益衡量的進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導意義。具體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摘要:

首先是適用有限原則。一般地,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實質性判定,有利于軟化法律的剛性。在有些情況下,立法中已經對法律的這種剛性通過“但書”的形式予以緩解,這樣的情況不適合運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況下,法律并未注重到這些新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適當處理。由于在此情況下利益衡量是為軟化法律的剛性而存在的,因此這種功能不能過擴大,否則就不僅僅是一種軟化功能,而是影響到法律的安寧性了。然而假如矯枉過正,則也偏離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過了利益衡量軟化法律剛性之目的。由此可見,利益衡量的適用應進行一定程度的節制,適用時在法律未及時可以一般原則進行衡量,在反對解釋排除時的適用上,要注重其目的僅在于軟化法律之剛性,依此并根據具體的條文來進行妥當處理。

其次是合理價值判定原則。法律是作為國家的強制來確保人們對正當行為的基本要求的服從而存在的,但人們對行為是否正當的熟悉同時還受到特定價值倫理觀念以及相互間利益關系的制約。法律體現了價值觀念,并將大部分納入法律體系之中,但仍有很多價值原則游離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從法律進行正當性評價。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適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釋并不一定符合價值觀念要求。因此,從人們一般性的正義、公平等價值觀念出發來對適用過程中的法律進行解釋是很多學者都不斷進行探索的方法。價值判定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運用的基礎和前提,而利益之正當性和法律目的之正當追求就成為利益衡量的判定標準。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利益衡平機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鼓勵創新,還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無論是對權利加以保護還是限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利益衡平機制,一直以來都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以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際上,這樣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實現利益主體的利益狀態的平衡以及禁止權利的濫用。在考慮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的同時,還應當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法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平衡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和不協調,無疑是對法律正義的追求。

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開始,立法者一直在為權衡私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而不斷努力。遺憾的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利益衡量機制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傾向。這一點在國際條約或協定中比較突出。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護發達國家利益的要求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隨著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越來越重要,這種利益失衡的狀況也突顯出來。我國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近年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為的就是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能夠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但是由于基本國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發展中國家能夠象發達國家要求的那樣極盡完善地保護知識產權。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利益衡量機制聯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國跨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適用利益衡量理論

(1)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利益衡量

知識產權,從法律角度看,是一項民事權利;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和資源;從市場角度看,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本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往往會使得其擁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該市場的競爭,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會濫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通過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限制和排擠競爭,對反壟斷法所保護的自由公平競爭造成了破壞,從而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產業政策甚至于立國之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功能將越來越重要;相應地,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新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

由于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各自選擇不同途徑追求共同目標,因此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重要。這就需要確定以何種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人的行為是否超出權利自身的界限,從而對市場造成不應當有的限制,而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們認為,市場競爭和權利和利益的關系密不可分,因此運用利益衡量既能夠解決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新問題,也可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使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目標均能實現雙贏的局面。

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認知識產權不等于說可以不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加以約束。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濫用的可能、知識產權的濫用只是民事權利濫用的一種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當然可以約束知識產權人的行為。但是,該原則的運用究竟只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抽象的規制,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知識產權濫用導致了技術市場中各個主體(包括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而這些利益也正是反壟斷法所關注的,所以,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成為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之間的連接點,并且這樣的連接點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具體而言,假如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圍,依據利益衡量的判定方法,權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關系失衡,那么該行為即構成權利濫用,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總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合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相關主體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充分考慮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及其相互關系,把握好各種利益要求之間的平衡。這也將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利益失衡之處需要解決,因此,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不斷要求修改TRIPs協議,重視發展中國家的非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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