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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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期權激勵方式

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文1

關鍵詞: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現狀;發展方向

伴隨著公司股權的日益分散以及管理模式的不斷改革,各大公司為激勵公司管理人員,不斷創新激勵方式,開始推行股票期權等形式的股權激勵機制。即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的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到企業的決策、利潤分紅以及風險承擔中,從而使之盡責地為公司長期服務。

一、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對企業經營者實行“工資加獎金”的薪酬模式,嚴重挫傷了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不斷探索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激勵方式,經歷了利潤分享、租賃、年薪制等階段。1993年,一些國有企業開始股權激勵的實踐。

2006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辦法陸續出臺,同年3月開始施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10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也開始施行。此后,股權激勵受到了企業以及市場的高度關注,據統計,到2007年8月,已經公布實施與即將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企業已經達到55家,到2008年4月,17家境外上市公司與6家境內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經得到批準試行股權激勵。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及對于股權激勵政策的不斷鼓勵與制定,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試點與實施得到了持續地推動。在股權激勵薪酬制度的方式創新上,除了股票期權及期股外,還出現了虛擬股票、年薪轉股份、股票增值權、股票獎勵、經營者認股權等激勵方式。

二、國有企業股權激勵運行中的問題

1.企業內部結構有待優化

首先,由于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國家不直接簽約及控制決策,初始委托人對最終的企業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形成了產權所有權的虛置,因此導致激勵效果不佳。其次,現有的國有企業一般采用國家絕對控股或者相對控股的股權模式,導致政府行政管理下的大股東控制問題。再次,國有企業控制權行政配置與控制權回報的企業結構特點,是監督力以及約束力的下降,導致經理人鉆空子,國有企業內部人控制力的不夠。最后,很多國有企業中的董事會一般由公司高層或者工會主席擔任,沒有執行董事,不能很好地發揮監督、權力制衡的作用。

2.經理人市場不成熟

經理人市場不成熟,難以捕捉企業對高管的需求,導致企業高目標與實際低實現能力的落差,降低激勵效益。另外,弱化的經理人市場以及國有企業的行政任命制使企業高管政府化現象嚴重,較低了激勵機制的實際實施效果。

3.資本市場缺乏價值發現功能

結構合理、運作有效的資本市場是股權激勵運行的依托,而我國股票市場的二級市場規模小、結構扭曲、投資者投機多于投資、股價存在嚴重泡沫,弱化了企業盈利與股價的相關度。在低有效性的市場,公司業績只是影響股價的一個因素,業績提高,公司股價也未必上漲或者達到該有的上漲幅度。因此,使激勵對象的努力白費,激勵效果也直接降低。

4.企業的評價機制不健全

在不完備的股權激勵市場,企業評價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經理人與股東只關心股價而非公司的長期價值,造成企業虛假繁榮的現象。另外,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國有企業的股權激勵缺乏有效的業績評價機制,指標設置單一,導致短期行為的增量。

5.法律法規不健全

現有的部分法律法規與股權激勵有沖突,對于國有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上,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發展方向

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文2

摘 要 作為集團公司來講,投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過投資行為有效的將整個集團的戰略規劃進行分解,通過各個合資公司來推動企業的長遠發展。除此之外,在投資行為之前,我們還需要對股權的結構進行實質性的優化,通過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來保證企業集團的股權管理方式的高效合理。

關鍵詞 企業集團 股權管理方式 市場環境 投資目的

一、緒言

作為不從事主要企業業務,主要以對外投資作為主要業務的集團公司,或者說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來講,對于所投資企業集團的股權管理方式進行仔細的探討,在當下這種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中顯得特別的重要。全新的《公司法》在第三條明確的規定。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當然也會享有法人財產權利,除此之外,還規定公司的股東不僅僅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權利,還擁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集團公司的所有股東都必須要充分的行使自己所擁有的股東權利來影響公司在各個重要階段的決策,從而參與到公司的管理過程中去,獲取越來越多的投資收益。所以,在當下的市場環境之中,我們探討企業集團的股權管理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入股之前需要明確投資目的,優化股權結構

集團公司事實上是企業集團的本部,具體來講,它投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過投資行為有效的將整個集團的戰略規劃進行分解,通過各個合資公司來推動企業的長遠發展。除此之外,在投資行為之前,我們還需要對股權的結構進行實質性的優化。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下,我國的外部監督機制包括的內容有許多,兼并和接管、信息的紕漏以及股東權益的保護不夠完善等等,在有效的處理包括股東、董事以及企業法人的關系以及義務方面,法律還存在有很多不清晰、不完善的地方。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股權結構過于分散,股東在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勢必會投入非常多的監督成本,它的結果肯定會是內部的監督機制混亂,而經營者的權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規范,公司的業績肯定也不可能實現最優化。[1]

針對持有公司合資股份的公司,企業集團的股權結構最理想的狀態應該是,通過直接形式或者間接形式所形成的橄欖形的股權結構;或者是與公司法人合資來進行控股。這種企業劇團的股權結構具有以下幾種非常明顯的優勢:其一,具有很強的控制性,主要是因為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集團公司無論是直接或者間接的形式來掌權,從而實現了對各個層級的有效控制;其二是由于資金的成本非常小,集團公司完全可以用比較少的注入資金來獲得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和收益空間;其三是具有非常顯著的抗風險能力。這種股權結構能夠很清晰的對各個合資公司的關系進行聯合,而他們之間所存在的巨大的利益也會使他們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的緊密,從而增強了他們的集中抗風險能力;其四,非常有利于他們進行綜合治理。法人股東的持股比例對于公司整體收益的提升有著非常顯著的正效應,這也在另一個角度能夠體現法人股東不僅僅有精力來對公司的經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還肯定有能力對其進行管理。所以在企業的管理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筆者通過多年的時間經驗總結認為,如果選擇與公司制的法人合資,對于合資公司的發展,有非常大的利處。[2]

三、對合資公司的治理方式

所謂的公司治理,主要指的是從對信息的有效采集和外派人員的高度管理入手,加強對投資企業的股權進行有效的管理,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具體做的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信息系統

現代化企業必然會存在著委托關系與信息的不對稱現狀。而如何能夠解決這類問題也是當下集團公司需要認真考慮的內容,比較有效的方式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股權管理系統,對企業內部的靜態信息與動態信息進行有效的管理。通常所說的靜態信息就是一些基本的運營過程中的信息,而所謂的動態信息,則是指合資公司對于各項指標的完成狀況以及具體的經營狀況等。[3]

2.強化人員管理

股東有權通過合資公司來參與到合資公司的重要的決策,從而完整的形式作為股東的權利,所以,在參與的過程中,強化對外派人員的高度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種管理方式包括,根據具體的持股比例來確定集團公司的具體人數以及相應的職務,加強行政工作過程的監督力度等等;

3.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

當下對于合資公司的評價,最主要就是看之前的投資目的能否有效的實現。作為集團公司來講,投資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在于各個合資公司的投資目標最后能否實現,譬如說,合資公司的資金的報酬率以及投資的收益率能否達到最初的標準;合資公司的內含報酬率是否會達到合資公司成立初期所估算的報酬效率,如果產生了偏差,也需要找出產生偏差的具體原因。從這個角度來講,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非常重要,它可以保證企業集團的股權管理方式的高效合理,最終保證各方股東的利益。

參考文獻:

[1]王鳳芹.企業集團股權管理方式探討.商場現代化.2012(10).

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文3

公司法、擔保法盡管規定了股東名冊的地位,但股東名冊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強的固有缺陷使其在實務中不能發揮作用,有必要采用股東名冊獨立第三方登記托管的方式。本文從股東名冊的固有缺陷的出發,構建了三層次獨立第三方托管格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在工商局、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法確定的股權登記托管機構、上市公司在證券登記公司。作為一種創新,展開論述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的基本思路。

一、公信力公示力的不足是股東名冊難以發揮作用的固有缺陷

公司法①、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②、《深圳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③等法律法規均規定了股東名冊的法律地位?!兜骄惩馍鲜泄菊鲁瘫貍錀l款》第六章專章規定了“股票和股東名冊”,詳盡,操作性較強④。

盡管法律法規對于股東名冊的規定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有限責任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東名冊的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局的記載。建立股東名冊的,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局的登記為準。擔保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于股東名冊的方式實際不可行,除非當地工商局能夠提供股權質押登記。非上市股份公司也是如此。

這些現象的根源在于立法缺陷: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

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于公司嚴格依法運行。國內大多數法律意識不強,遑論履行一種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查詢的公示條件。

股東名冊的操作缺位,工商登記起了比較強的替代作用。盡管對工商登記的法律效力存在模糊的理解,但是工商局登記的股東名稱、股權比例等登記事項具有很強的操作意義。

同樣,上述在上市公司中幾乎不存在。由于中國采用的是托管、清算、結算三位一體的清算體系,證券法規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須將股東名冊統一托管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⑤。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聯動的。剛剛由深滬兩市的證券登記公司改組而來的中國證券登記公司對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

正反對比說明:股東名冊制度的操作性缺陷,必須結合獨立第三方的托管才具有操作性。中國證券登記公司是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獨立第三方托管。從這種角度看,工商局的登記系統也是一種獨立第三方的托管,只不過由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由此引出了托管的概念。

二、托管的概念和性質

所謂托管,是指實物證券的安全保管和簿記式證券的帳務記錄和管理。對應的詞語是“depository”或者“custody”。實物證券的安全保管,是托管的本意。對于簿記式股票,登記是托管的必要前提。隨著實物證券日益式微,托管首要含義是登記托管。股權(股票)的托管主要指股權登記托管(下同)。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托管,全稱是股權的委托管理,主要是為規避國有股轉讓的障礙。

在登記托管基礎上,提供托管的機構衍生出的托管業務包括:開戶、查詢、掛失、凍結、質押、過戶、分紅派息、信息咨詢等,清理整頓非法證券柜臺交易之前,托管機構還能提供一系列場外交易的轉讓服務。因此,在提供托管的機構角度看,托管二字是一個廣義詞。

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文4

關鍵詞:股權激勵 費用觀 利潤分配觀 每股收益

一、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理論基礎

股權激勵的模式多種多樣,其中股票期權在國際上是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早期的股份支付交易主要指股票期權,由于股票期權的性質比較特殊,因此一直以來都是國際上公認的會計難題。股票期權應在會計報表內加以確認已經形成了一致觀點,但是應予以費用化還是應作為利潤分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還存在分歧,股票期權是否作為一項費用列入運營成本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利潤分配觀認為,股票期權的實質是經理人對企業剩余收益的分享,應將其確認為利潤分配。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導致資產的流出,也沒有導致負債的增加。而且,由于員工提供的勞務往往不滿足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勞務的消耗也不能視作資產的消耗。因此,應將股票期權確認為企業的利潤分配,而非確認為費用。盧燕(2008)認為這樣的會計處理將不影響利潤表,也不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經理人通過股票期權進行利潤操縱的動機大大減少,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消失了。

費用觀認為,股票期權是企業為補償經理人將來要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一項經濟利益的讓渡,根據配比原則,應將股票期權交易相關支出在經理人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并作為企業的成本列入利潤表。具體來說,授予經理人的股票期權是有價值的,此價值體現為經理人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企業將股票期權授予經理人,從而獲得經理人未來將提供的服務這項資源。當經理人實際提供服務時,相當于企業消耗了這一項資源,勞務這種資源是立即被消耗的,因此應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另外,股權激勵起到了契約的作用,是員工薪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屬于薪酬費用項目(Guay、Kothari和Sloan,2003)。我國學者方慧等也贊成“費用觀”,方慧(2003)認為經理人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是一項服務交易,本質上是為購得經理人服務、激勵高管層為公司長期發展工作而給予的薪酬。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2004年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IFRS 2)及相關實施指南和解釋公告等相關規定要求企業將經理人股票期權按公允價值確認為費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2004年12月的修訂后《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SFAS 123),要求企業將授予雇員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費用。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了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準則采用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規定要“記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確立了我國企業會計股份支付業務的會計處理應遵循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股份支付交易費用化的確認計量原則,費用化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本文贊同費用觀的看法,因為作為經濟利益讓渡的股票期權的價值是企業為了獲得服務應當付出的代價,而這個代價是以股票或股權來支付的,應當作為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在會計報表中確認為費用,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股權激勵費用化對業績的影響

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效激勵機制,其激勵作用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業績,但同時其作為一項費用也會降低公司的業績,尤其是在授予管理層較大數額股票期權時,對公司業績具有相當大的影響。我國學者呂長江、鞏娜(2009)認為費用化將對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指標產生影響,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影響,并且根據股權攤銷年限和集中程度的不同,對業績的影響也不同。伊利集團2007年年報顯示:2006年11月,伊利共授予激勵對象5 000萬股股票期權,這些期權公允價值為每股14.779元,伊利股份將總額7.3895億元的激勵費用在兩年內加速分攤導致了2007年1.1499億元巨虧和營業利潤971萬元的虧損。

可以看出,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費用化處理對公司凈利潤造成的影響說明股權激勵計劃在發揮激勵效應的同時也會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期權費用化的要求在執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前期會極大地影響企業的利潤。所以上市公司必須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規劃計劃的激勵份額與幅度,合理對費用進行攤銷,降低股權激勵計劃帶來的不利因素。另外因為股權激勵著眼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其激勵效益的發揮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并不會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產生猛烈的影響,但是計入當期損益的卻是一筆龐大的期權費用,因此執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前期對外報告的財務報表上利潤極有可能出現大幅下滑,甚至出現由盈轉虧的現象。財務報告使用者在對其進行財務分析時要理性看待這種現象,分析利潤表時注意披露的股票期權執行情況,關注期權費用處理對當期利潤可能產生的影響,應該著重從剔除股票期權對利潤的影響后來分析企業的經營情況,切莫只看表面不進行實質分析。

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對每股收益的影響

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Common Share,EPS)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財務指標,綜合反映公司的獲利能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中要求公司要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影響。股票期權是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之一,其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當普通股股價處于不同的價位水平,股票期權對每股收益所產生的稀釋作用也不盡相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EPS稀釋程度與股票市價有密切關系。股票市價越高,回購的行權股數就越少,真正流通在外的行權股數就越多,股票期權對每股收益的稀釋作用就越大。當股票市價等于行權價時,行權股數全部被回購,此時行使股票期權不會帶來任何現金流入,所以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相等,股票期權不會產生稀釋作用。

作為股份支付兩種代表性方式,股票期權和現金股票增值權都增加了企業的費用,降低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其每股收益,導致每股收益下降。在現金股票增值權方式下,激勵對象沒有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股票,不改變股本總額及原有股權結構,不會對公司的股份結構造成影響,也不會產生股權稀釋效應。而股票期權方式下,企業在行權日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不僅影響了每股收益,還影響了稀釋性每股收益,對公司業績產生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股票期權將引起公司股權結構的改變,隨著股票期權占原股本比例的逐漸提高,原有股東的權益所受到的沖擊也就越來越大,由于引入新的股東,原有股東的控制權可能被削弱。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當考慮適宜的公司治理環境來啟用合適的管理層股權激勵方案,注意采用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帶來的稀釋效應的影響。

四、不同股權激勵形式對現金流的影響

不同的股權激勵模式對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重要的影響。實行權益結算方式的股票期權的公司在行權日將收到相應的款項,不僅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相反將導致企業現金流入。隨著激勵對象的陸續行權,公司將有更多的現金流入。相反,實行現金結算方式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的公司根據行權情況來支付現金,這種方式一般會導致企業現金流出,但不影響企業的股權結構。

采用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為激勵成本的股票期權模式,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現金流壓力,且流動性限制的公司會有動機用權益性報酬代替現金報酬以減少現金支出。通過現金股票增值權發放的現金獎勵增加了公司現金流出壓力,如公司股票大幅上漲,可能會使公司無力兌現支付承諾,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故現金股票增值權適用于現金流充裕且發展穩定的公司,同時股東也會傾向于用現金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形式來解決問題。公司在執行現金股票增值權方案時,要適當安排好公司的現金流量。

股權激勵的選擇與企業的財務狀況密切相關,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實務中股權激勵的選擇方式應該考慮企業的財務狀況。股權激勵費用化的會計處理并不影響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但對公司業績會產生明顯的作用。股份支付的兩種結算方式對企業的稀釋性每股收益和現金流量影響各不相同,影響到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以每股收益為業績指標的,應傾向于選擇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方式?,F金流較緊張時,應傾向于選擇以權益結算的方式,反之,可采用以現金結算的方式??傊?,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人員應在充分了解各種股權激勵模式的情況下,通過對財務狀況影響的分析,充分考慮方案實施所能帶來的影響才能實現激勵效能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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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文5

[關鍵詞] 顯性激勵 持股激勵 期股激勵 期權激勵 長期激勵

一、概述

根據上市公司2005年度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對作為主要激勵對象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薪酬激勵的研究發現,近年來,報酬以較快的速度增加,報酬的結構也在不斷的改善,較多的采用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方式,將報酬與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回歸分析表明,已經存在較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起到了一定的激勵作用,但絕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仍以短期激勵為主,即采用固定工資+獎金或年薪制的方式,因此,我國公司在完善短期激勵機制的基礎上,加快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實施短、長期激勵有效結合,建立完善的顯性激勵體系,特別是探討建立有效的顯性長期激勵形式十分必要。

二、顯性長期激勵機制

目前顯性長期激勵機制按照激勵對象持有股權的方式,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持股激勵、期股激勵和期權激勵機制。

1.持股激勵機制。持股激勵有廣義和狹義持股之分,廣義的持投是指激勵對象以各種形式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購買本公司股票(包括紅股和優先股等)的權利。狹義的持股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與激勵主體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額的公司股票,并享有股票的一切權利,股票收益可當年兌現。一般采用通過公司獎勵或參照股票當前的市場價格向激勵對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勵對象及時地直接獲取股權,同時也規定激勵對象在一定時間內必須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持股是激勵對象出資購買公司的一定股權,公司將獲得現金流入,激勵對象獲得部分公司資產權,持有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投入時將承擔一定的風險,同時在短時間內獲得了資產權相關的所有收益。激勵對象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及時讓渡該權力,即成為普通意義上的投資者,除非對其持股時間有嚴格的約定,因此持股作為長期激勵的條件是需要有明確的較長時間的禁售期,持股在一定意義上使激勵主體和激勵對象成為一體,可以優化委托問題,理論和實證的研究均證明對激勵對象有長期激勵約束作用。

2005年4月30日,滬深上市公司共1432個,持股激勵的公司已到811個,但持股比例普遍較低,高管人員人均持股比例僅為0.88%,長期激勵仍然十分薄弱。

2.期股激勵機制。期權激勵是指公司激勵主體和激勵對象協調確定股票價格,在某一時期內由激勵對象以各種方式(個人出資、貸款、獎勵部分轉化等)獲取適當比例的本公司股權。在兌現之前,期股只有分紅等權利,股票收益將是中長期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購買股票的價格可以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確定,也可以按照一個事前在合同中約定股票價格確定。同時,合同中需要對激勵對象持有股票的期限做出規定。這種方式主要包括延期支付、業績股票等。

我國公司在具體實施時,一般是激勵對象將規定年限內的期股的分紅所得收益,按股價將期股轉化成實股。即“從存量中劃出,在增量中實現”。從實踐看,早在1993年深圳的萬科集團就開始實行了類似的制度,1997年上海的一些企業也出現了這種激勵辦法,同年,北京市頒布了《關于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期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并選擇十家企業作為首批試點單位,上市公司中實施期股的激勵的公司有:嘉寶集團、佛山照明、福地科技、天藥股份、天津泰達、福建三農等,主要包括這樣幾個內容:

(1)期股激勵的范圍。期股適用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以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主投資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期股激勵,必須經企業出資人或公司股東會同意。

(2)期股激勵的對象。期股激勵的對象主要是董事長和總經理。對董事長的期股激勵,主體是公司股東會或出資人;對總經理的期股激勵,主體是公司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承擔的責任,必須以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經過公司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公司其他高級經理人員可以以現金投入獲得股權。形成經營者群體持股,經營者群體持股比例一般為公司總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長、總經理的持股比例應占經營者群體持股總額的10%以上。

(3)期股股權的形成及其獲取方式。通過增資擴股,股東股份轉讓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權。期股的獲取方式是激勵對象根據與出資人簽訂的期股認購協議,以既定的價格認購,分期補入,持股的出資額一般不得少于十萬元,所持股份額一般以其出資額的1至4倍確定,在全部期股轉化為實股前,所持有的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沒有所有權;在全部期股轉化為實股后,其所持有的這一部分股份的表決權、收益權和所有權歸激勵對象所有,在任期屆滿兩年后,經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資人受讓方式變現。

(4)期股紅利兌現和期股變現。期股每年所獲紅利,要按所簽協議規定全部用于補足所認購的期股。經營者在公司任職期滿,若不再續聘,可按協議規定對其績效進行考核,經考核績效達到雙方協議規定的水平,即在其任職期滿兩年后,對其所擁有的期股按其任職期滿當時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變現,也可保留適當比例的股份在公司正常分紅,激勵對象在任期未滿而主動要求辭職或在任期內未能達到雙方協議規定的績效水平,屬于違約行為,應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取消其所擁有的期股股權及收益,其出資額也要做相應扣除。

(5)期股激勵的時期。實行期股激勵,對經營者任期的時間安排一般為3年~5年。

(6)期股激勵的考核指標。實行期股激勵約束機制,其最大的特點是對公司凈資產收益率要求比較高,而且,凈資產收益率的高低與經營者任職時間長短和出資持股倍數相關。

3.期權激勵機制。期權激勵在現代公司中通常是指股票期權,即公司根據事先設定的資格即授予條件,給予激勵對象在將來的某個時間以一個事先確定價格購買特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到期日行使或放棄這種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轉讓。預先確定的價格稱為“執行價”,執行價與股票到期后出售價的差價就是激勵對象的收益,收益與公司的股價密切相關。公司一般對股權的行權期限、價格、方式等進行設計,使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段中,分期分批、有條件地兌現期權,實現長期激勵與約束并重的目的。股票期權包括幾個關鍵的日期:贈與日、行權或購買日、期權到期日、出賣日。贈與日即公司將股票期權贈與激勵對象的日期,并不能行權,而需要有較長時間的待權期,通常股票期權的有效期為10年,而其中的待權期為3年至5年。Murphy的統計表明,83%的期權為10年,13%低于10年,4%的超過10%。而在行權或購買日之后,到期權到期日的行權期內,按照滿足條件的可行權股票數量,分批分期兌現或放棄期權,有證據表明,對于10年期的期權,平均在期權授予后的5年至8年行權。行權后即成為激勵對象的持股。股票期權延生之初,主要用于對公司管理層的激勵,以解決委托問題,但期權是很昂貴的激勵,一般認為只適用于經理人等高層或骨干人員,隨著股票期權的發展,其授予范圍正向公司所有激勵對象擴展。包括股票認股權、虛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可再定價期權、再贈與期權、指數型期權等。

股票期權計劃有多種形式,Hall的分類具有代表性。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固定價值型計劃 指在股票期權計劃有效期內,贈與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價值是固定的。這樣激勵對象年度可行權股票數量是不確定的,與公司業績負相關,如公司業績下降時,贈與期權的數量反而增多。固定數量型計劃 指在股票期權計劃有效期內,贈與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數量是固定的,其行權價位每年贈與日的股價。這樣,激勵對象年度可行權股票的價值是不確定的,與公司的業績正相關。激勵效應要優于固定價值型計劃。集中大量型贈與計劃 指在股票期權計劃的有效期的第一年就將所有股票期權都贈與激勵對象,計劃有效期限定位一年。這種計劃在小型或高科技公司起步階段被較多應用,也稱為杠桿(LBO)型期權計劃。

三種激勵計劃對不同的公司各自有其可取之處,采用哪種股票期權計劃需要根據公司情況進行權衡。根據調查,實行固定價值型期權計劃的公司約占40%,固定數量型期權計劃的公司約占40%,另有約20%的公司實行其他各種計劃。股票期權的行權價的確定是股票期權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按照行權價與股價高低比較,同樣可以將股票期權分為:行權價等于股票市場價的平價期權或公允市價型期權;行權價低于股票市場價的實值期權或折價型期權;行權價高于股票市場價的虛值期權或溢價型期權。Hall and Murphy 2000年統計發現,S&P 500公司的CEO在1998年被贈與的期權中94%為平價期權。Datta and Raman2001年調查的樣本中,新贈與經理人的股票期權中有4.3%為虛值期權,93.3%為平價期權,2.4%為實值期權。Garvey and Mawani 2002年研究的加拿大226家公司的股票期權中有33.4為虛值期權,19.6%為平價期權,47%為實值期權。

三、 顯性長期激勵的相互關系及比較

顯性長期激勵機制設計的理論基礎是委托理論,是激勵對象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企業長期經營風險;實行長期激勵有利于將公司激勵對象的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聯系在一起,從而減少成本,使股東權益達到最大化。美國著名的產權經濟學家邁克爾?詹森和凱文?墨菲在長期跟蹤分析各種激勵機制對激勵對象的激勵約束效果,經對比研究日認為:期權的長期激勵約束效果最大,期股次之,持股最小。主要原因是:一是三種方式均賦予了公司經營人員以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身份,其所得不是一般的報酬而是物質資本的產權,而產權的激勵約束作用一般來講是絕對高于其他物質資本的激勵約束作用的;二是由于股權持有時間不同,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和投機性,對公司業績和其價值提高因時間的不同有更好的刺激作用,對激勵對象則更有吸引力;三是激勵對象持有股權的方式也有利于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使公司的經營者和非經營者自動減少非生產性消費,從而有利于公司業績提高,四是期權、期權激勵機制實施是激勵對象簽約和任期初期約定的一種選擇性權力,由于激勵對象的可選擇性,激勵對象可以根據其長期工作的業績進行判斷是否行權,具有較好的長期預期和激勵約束。持股、期股、期權對激勵對象均有長期激勵的作用,期股和期權在完成行權后均成為激勵對象的持股。

四、我國公司顯性長期激勵機制的選擇

依據Towers Perrin公司的調查,在發達資本市場國家,期權特別是股票期權是現代公司應用最廣泛的而且被認為最有效的長期激勵計劃,持股、期股等也有較好的應用。但現階段,由于我國無論是外部市場體系,還是內部治理結構,功能都不盡完善,因而需要探討采用的顯性長期激勵機制形式,建立有效的長期激勵體系問題。

從2005年度我國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數據看,各級國資委控股的公司達到54%以上,仍然存在嚴重的“出資人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已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另外約40%的上市的全部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同時作為長期激勵的公司控制權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聲譽機制等尚未真正建立并發揮對激勵對象的激勵約束作用,我國的絕大部分公司仍未上市,因此,現階段,我國公司采取的長期激勵方式首先應采用持股激勵機制,盡快增加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的股權,進一步優化股權結構,完善股權激勵,并積極推進期股激勵、試點推廣期權激勵,建立有效的顯性長期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1]Hall,b.j and Murphy,k.j Optimal exercise prices for executive stock options,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J], 2000, 90(2):209-214

股權期權激勵方式范文6

關鍵詞:期權激勵;人力資本;利益趨同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3—0129—02

股票期權制度在美國已經發展了近60年的時間,支持了以硅谷為代表的高技術知識經濟的蓬勃發展。2006年我國移植了股權激勵這一新生制度,但國內多數計劃實施后效果并不樂觀。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后業績提高不明顯甚至出現業績虧損,同時媒體又不斷曝出部分公司的高管辭職套現的消息。本文以期權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國外的學術質疑為出發點,從本土化的視角分析我國法律移植的期權激勵的正負效應,顯示阻礙我國期權正常發展的制度桎梏,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理論基礎與學術質疑

股票期權的主要理論根據是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現象和對人力資本的認可。Berle和Means(1932)指出,當企業經營者擁有企業很少(或者不持有)的股份,而企業的股東十分分散時,已接近所有者缺位的狀態。經營者可能不再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和股東的利益,而會利用職位便利謀求自身利益。同時,1979年諾獎獲得者西奧多·W.舒爾茨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資本理論:在影響經濟發展諸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關鍵的,勞動人才的素質高低決定經濟發展的進程,而不是自然資源的儲量或資本的多寡。該理論突破了傳統觀念中只承認物質資本的束縛,承認了人的主觀能動性。

在此基礎上,Jensen和Meckling提出“利益趨同”假說,對于股權分散的公司,管理層持有公司適當的股權,會激勵他們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隨著管理人員股權份額的增加,他們的利益將會與廣大股東趨于一致,其偏離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就會減輕。這一假說立刻成為支撐股票期權激勵的重要基礎。

任何事物在歷史發展階段中都會呈現出兩面性,近年來,美國學術界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了反思,提出了質疑。Jensen和Murphy提出,對管理層的慷慨激勵是不對的,他們懷疑這些激勵計劃并沒有與股東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董事會在制定方案的時候,想授予多少就授予多少。另外,股東并不清楚實施激勵計劃所需的全部真實成本,某些公司的董事會認為期權計劃實際上是不會花費成本的,期權計劃只是高管獎金的一點增加,只不過是在一個分量充足的蛋糕上又涂了一層奶油。Calvin H. Johnson認為,期權計劃的潛在成本太高昂,因為期權是一種高風險的證券,也可能帶來高額回報,因此經理人想要的期權會更多,這將蠶食股東的利益。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激勵法律規制的制度溯源和變遷

我國企業股權激勵制度規制的萌芽地方先于中央。2001年12月26日,北京市政府經濟體改辦、北京市財政局聯合了《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試點辦法》。2002年8月21日,財政部、科技部聯合了《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但受制于當時股票市場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股權激勵計劃在當時并未廣泛展開。

2006年,被公認為是中國股權激勵制度的元年。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內轉讓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了股票來源和行權股流通兩個根本問題,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了統一明確的依據。2006年,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2008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6日中國證監會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連發三份備忘錄,即《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意在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修正完善。財稅部門則規定了相應的配套稅收政策。

三、股票期權法律規制制度本土化實踐的評析

(一)我國現有股票期權法律規制制度框架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實施已經有六年時間,在激勵對象、股票來源和數量、行權資金、稅收政策方面的框架已經比較成型。

1.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國資委根據謹慎起步的原則,決定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范圍集中,將監事、獨立董事和部分外部董事排除在外,以后根據實施的情況在必要時進行調整。而非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激勵對象則由公司各自規定。

2.股票來源與數量。《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國資委認為,股權激勵講究的是同股同權同利,是公司所有出資人對經理層的激勵,不是某一股東的鼓勵行為,因此,激勵成本必須由股東共同支付,在激勵方式上,國資委的原則是著眼增量、慎用存量。而在激勵股份的數量方面設置了一個上限,《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用于獎勵職工的股份回購數額不能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則用意指向明確,避免出現碩鼠借機侵吞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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