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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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

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文1

關鍵詞 農戶;耕地質量保護;勞動偏向;資金偏向;兼業分化

中圖分類號 F301.2;F3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5)12-0105-08

“民以食為天,食以地為本”,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耕地質量對于以不足世界10%耕地養活世界22%人口的中國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高投入、高產出和高資源環境代價的農業增長模式導致中國耕地質量退化問題日益突出。其中,作為反映耕地質量的重要指標,中國耕地的土壤表層有機質含量已下降至歐美發達國家的25%-40%[1]。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人地矛盾將愈發突出[2],耕地數量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還將繼續減少[3]。這意味著,在耕地資源持續減少而人口數量不斷增加的背景下,如果不能解決耕地質量退化問題,勢必將威脅到國家糧食安全。但是,當前耕地保護整體效果不容樂觀,尤其是耕地質量呈現了總體下降趨勢[4]。因此,在資源環境硬約束的背景下,如何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遏制耕地質量下降勢頭,已成為中國保障口糧有效供給,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迫在眉睫的課題,也是理論界和政府部門共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近年來,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中國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問題展開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自然科學領域通過田間試驗方法研究耕地質量改良技術應用及其對作物生長性狀、產量等方面的影響[5-6]。二是農戶耕地保護認知與意愿研究。例如,陳美球等[7]分析了農戶有機肥投入意愿,以及水利建設和土壤改良資金投入意愿,發現農戶家庭特征與耕地條件是主要影響因素。三是農戶耕地質量保護特定技術或措施采納行為的影響因素研究。例如,褚彩虹等[8]分析了農戶施用有機肥與采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影響因素。結果表明信息可獲得性相關因素是影響農戶采納相關技術的重要因素。還有較多學者就農地產權因素與農戶耕地質量保護行為之間的關系展開研究。例如,馬賢磊[9]、黃季j、冀縣卿[10]發現穩定的農地產權能顯著激勵農戶進行土壤保護性投資。這些研究表明依靠耕地質量提升以保障糧食增產具有巨大潛力,但保護耕地質量是一項重大工程,僅有政府的參與不足以解決問題,因為農戶才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在耕地質量保護中扮演著重要角色[7]。然而,現有文獻往往將務農群體整體化研究,忽略了農戶分化的現實。隨著時代變遷與經濟社會發展,農戶兼業程度不斷加深,兼業農戶比例逐年上升[11],農戶稟賦差異性的自我積累與循環最終造成了農戶分化的現實[12]。由于資源稟賦差異,不同類型農戶對市場、政策等外部環境的響應以及由此引起的耕地利用方式也必然會有所差異[13]。在這種背景下,部分學者已基于農戶分化視角對耕地利用問題展開大量研究,但主要集中在耕地利用效率與耕地流轉等方面,而兼業分化視角下的農戶耕地質量保護研究則鮮見報道。例如,許恒周等[2]發現農戶的職業分化與經濟分化對耕地利用效率具有正向影響。郭麗娟、李富忠[14]發現農戶兼業程度與土地利用效率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張學敏[15]研究了離農分化對農戶承包地退出的影響。聶建亮、鐘漲寶[16]則分析了農戶分化程度對土地流轉行為及規模的影響。

此外,以往文獻大多是以特定的某項技術或措施為例,分析農戶的耕地質量保護行為,但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種技術或措施的配合,局限于個別技術或措施的需求意愿或使用行為分析,可能無法全面反映農戶決策過程。不僅如此,不同耕地質量保護措施之間存在著明顯差異,例如修整農田水渠、使用農家肥等需要耗費大量勞工,具有較強的勞動偏向特點,而施用商品有機肥、使用機械化秸稈還田等則具有明顯的資金偏向特點,據此可知不同類型農戶投入決策可能會存在異質性,因為他們的勞動與資金稟賦狀況不同。鑒于此,本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利用糧食主產區農戶調查數據,重點分析三個問題:第一,不同兼業分化程度下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與偏向是否存在差異?第二,兼業分化是否為影響農戶耕地質量保護行為的關鍵因素之一?第三,兼業分化的影響是否會因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偏向不同而存在異質性?

1 數據來源與樣本情況

1.1 數據來源

本文所用數據來自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課題組對湖北省糧食種植農戶的隨機抽樣調查。具體調研區域主要集中在仙桃、公安、松滋、石首、宜城、南漳以及襄州,這七個縣(市、區)糧食生產水平較高,但耕地過度利用情況也較為嚴重,同時這些地區農戶兼業特征明顯,具有較高代表性。調查采用分層隨機抽樣方法,根據經濟狀況、距離縣城遠近在每個縣市隨機選擇2-3個鄉鎮,在每個鄉鎮隨機抽取2-3個村,最后在每個樣本村隨機調查8-10 戶農戶,由課題組成員進行一對一問卷調查與訪談以及后期對部分信息的補充調查。調查問卷主要涵蓋了農戶家庭勞動力結構情況、收入狀況、農業生產情況以及耕地利用狀況等內容。該調查分別于2013年和2014年分兩期進行,共調查樣本農戶656戶,剔除信息不足及問題答案前后不一致問卷后,本文采用的樣本為650戶。

1.2 概念界定

根據對耕地質量的影響,農戶在耕地利用過程中的保護性投入行為是指有利于耕地質量保持或提升的生產行為,例如秸稈還田、種植綠肥、施用農家肥、商品有機肥、測土配方施肥與施用石灰、石膏等土壤調理劑等增加土壤有機質與改良土壤結構的措施,以及整修水渠、回收農膜、土地平整與深松耕地等提高土壤保水、保土和保肥能力,減少土壤板結的措施。其中,相較于維持基本生產的耕作措施,種植綠肥、施用農家肥、施用石灰等土壤調理劑、整修水渠、回收農膜等措施需要農戶額外投工投勞,屬于勞動偏向型措施。相對而言,秸稈還田在樣本地區基本是通過大型農機在收割同時將秸稈粉碎直接還田進行,農戶只需要購買相應服務即可,因此屬于資金偏向型措施;類似地,購買使用商品有機肥、測土配方施肥、土地平整以及深松耕地等都屬于資金偏向型措施。

本文所指兼業分化是指農戶在從事農業的同時,參與非農生產活動并獲得相應非農收入,造成農戶收入結構產生分化。學者們一般用非農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重來表示農戶兼業分化程度,并據此將農戶劃分為不同類型,小于10%的農戶為純農戶,10%-50%的農戶為I兼農戶,超過50%的農戶為II兼農戶[11]。本文同樣參照此方法對樣本農戶進行劃分。

1.3 樣本農戶兼業分化程度與耕地質量保護行為特征

兼業經營已成樣本地區農戶獲取額外甚至主要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調查發現僅有約16%的農戶無任何非農收入來源,其余84%的農戶均表示具有非農收入。從兼業分化類型來看,純農戶為139戶,占樣本總體的21.38%;其次是I兼農戶,為196戶,占比30.15%;最多的是II兼農戶,為315戶,占比48.46%(見表1)。

調查發現,樣本地區農戶采用的耕地質量保護措施主要有秸稈還田、施用商品有機肥、整修水渠、施用農家肥、測土配方施肥、回收地膜與深松耕地等。整理后發現,樣本農戶進行耕地保護投入的比例隨著兼業程度的加深而降低。具體而言,純農戶進行耕地保護性投入的比例最高,達到該類農戶的58.99%,其次為I兼農戶,比例為45.92%,II兼農戶的比例最低,為44.44%(見表1)。

此外,調查還顯示,各類農戶均傾向于采取資金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措施,而較少采用勞動偏向型措施,這與當前農業生產實際是相符合的(見表1)。隨著非農就業機會增多,農民的務農機會成本越來越高,農村“請工難”、“換工難”現象時有發生,農業生產大量環節逐漸被廣泛應用的機械替代;與此同時,隨著農村勞動力老齡化趨勢的加劇,農業勞動力體力資本逐漸弱化,勞動強度高的耕作措施逐漸被放棄,省工的耕作方式則成為農戶的首選。不過,不同兼業程度農戶對兩類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投入行為具有明顯的異質性。農戶采取勞動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比例隨著兼業程度的提高而降低,分別占純農戶、I兼農戶和II兼農戶的28.78%、24.49%和15.87%。然而,盡管純農戶進行資金偏向型投入的比例依然最高,達到48.20%,但I兼農戶的比例卻最低,為35.20%,II兼農戶的比例則居中,為42.54%。這種差異可能與I兼農戶和II兼農戶在農業生產中的資金對勞動可替代程度不同有關。

2 理論分析、模型設定與變量描述2.1 理論分析

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受到多重因素的綜合影響。除了兼業分化特征外,依據理性小農學派的農戶行為理論,并借鑒國內外學者相關研究成果,通過對樣本農戶的實地調研分析,本文將其它可能影響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因素歸納為農戶特征變量、耕作條件變量,以及信息認知變量三類。

2.1.1 兼業分化變量

作為農業生產的微觀單元,農戶的集體決策與行為實際上是農戶充分利用其資源稟賦,進行生產、消費與閑暇決策,實現農戶所有成員聯合福利最大化的過程。農戶分化是農戶依據自身資源稟賦對家庭勞動力在農業生產與非農生產之間重新配置的結果。務農機會成本上漲,將不可避免導致農戶減少其家庭成員的農業勞動投入時間。進一步地,這種務農勞動力減損效應會使得農戶減少在耕地質量保護方面的勞動投入,而僅僅投入維持基本生產的必要勞動。除草劑的大量使用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因為它會顯著節省農戶的勞動投入。因此,兼業分化對農戶的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可能具有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非農經營活動的增加會大幅提高農戶的收入水平,即兼業分化具有收入增加效應。收入水平越高,農戶對耕地保護的投入能力越高[17],進行耕地保護可能性也越大,例如農作物秸稈的機械化還田與深松耕地都需要及時投入資金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但農戶的具體行為不僅與其能力有關,還取決于其主觀意識。已有研究表明,在經濟條件較差、耕地經營是農戶主要收入來源的地區,農戶的耕地保護意識相對更強些[18]。在農戶分化之初,農業是農民收入的唯一來源,耕地是他們的安身立命之本,農民具有較高的耕地質量保護意識。但隨著兼業分化程度加深,“種地不劃算”使得農民逐漸不愿意對耕地進行保護性投入,農戶雖更有能力進行保護性投入,但他們的積極性已不高,意識也相對淡薄。從這個角度看,兼業分化對農戶的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具有不利影響。因此,兼業分化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影響在理論上難以確定,尚待實證檢驗。

2.1.2 控制變量

(1)農戶特征變量。該類變量包括戶主年齡、受教育程度、是否為村干部以及農戶勞動力數量四個變量。一般認為,戶主年齡低的農戶對于耕地質量保護相關技術(例如測土配方施肥等新型技術)的接受程度要高于年齡稍長的農戶[8],但年齡高又意味著務農經驗豐富,也耐于吃苦,對于采用施用農家肥這類“臟活、累活”的可能性反而更高,因此戶主年齡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影響方向不確定。受教育程度高的農戶往往更易于接受新知識,對耕地質量保護的認知度以及對相關技術的應用能力也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農戶,因而采取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可能性更高[9]。村干部往往擔負著耕地質量保護的宣傳、帶頭作用,因而預期村干部的身份會提高農戶采取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可能性。最后,耕地保護措施采納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農戶是否有足夠的勞動力,預期勞動力越多的農戶參與耕地質量保護的可能性越高[7]。

(2)耕作條件變量。該類變量包括人均經營耕地規模、地塊數量以及田間是否有機耕路三個變量。人均經營耕地規模越大,地塊數量越多,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投入的成本可能越大[8],因而農戶采取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可能性越小。但較大的耕地經營規模同時也意味著耕地質量保護投入容易獲得規模效應,農戶對耕地的重視程度以及采取保護性投入的積極性也更高,因此也存在提高農戶進行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7]。農田機耕路有利于農業機械的應用,便于農戶進行機械化秸稈還田、土地平整、深松耕地以及運輸耕地質量改良物資等,能節省農戶的勞動投入,因而預期影響為正。

(3)信息認知變量。獲得正確且充分的信息,是農戶形成耕地質量保護意識并有效實施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重要前提。本文預期,農戶認識到過量施用化肥對耕地質量的危害、感知到耕地質量退化問題,均有助于提高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若農戶認為自己是耕地質量保護主要責任人,則其進行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更大;曾經接受過農業技術指導的農戶,往往了解更多科學種田知識,預期進行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更高。

上述理論分析并未區分各變量對勞動偏向型與資金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差異。不過,可以預期的是,各變量對兩類投入的影響差異與其對農戶勞動力與資金可用程度的影響有關。

2.2 模型選擇

針對3個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變量,本文設定了3個模型,分別為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y1)、勞動偏向型投入行為(y2)、資金偏向型投入行為(y3)的影響因素模型。由于農戶是否采取某種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y)屬于典型的二分類離散變量,較為常用的方法是運用Probit和Logistic等二元選擇模型進行分析,兩種方法在估計結果方面并無明顯差異。本文選用了Probit回歸模型進行實證分析,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y=1)的概率可表示為:

其中,β0為截距項,X為上文所討論的各自變量向量,β為各自變量的待估系數向量,ε為隨機擾動項。由于該模型為非線性模型,不能滿足最小二乘法估計的前提條件,故采用最大似然法進行估計。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非線性模型中,第i個自變量的回歸系數βi并非邊際效應(Marginal effects),在估計出其參數值后還需進行如下轉換,才可得到各因素對因變量影響的邊際效應:

2.3 變量描述

上文理論分析中所選取的各自變量的定義與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3 實證分析結果與討論3.1 估計結果 本部分基于調查數據,運用Stata12統計軟件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影響因素進行Probit模型估計,參數估計結果與模型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傮w來看,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各變量的系數符號基本符合預期。

3.2 估計結果分析與討論

3.2.1 兼業分化的影響

模型I回歸結果顯示,I 兼分化與II兼分化均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這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兼業分化會顯著降低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當農戶的主要收入來源從農業生產轉向非農活動后,他們經營耕地更多是以滿足口糧自給自足為目的,而不再追求高產出,自然更不會關注耕地生產力與可持續利用,對耕地進行保護性投入的積極性也因此不高。當然,這也與農戶內部勞動力在農業與非農之間重新配置有關,務農勞動力的缺乏顯然會導致農戶疏忽或放棄對耕地的管理。

不過,我們發現兼業分化的負向作用并未隨兼業程度加深而增強,反而呈弱化趨勢。這意味著,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并不必然隨著兼業分化程度加深而降低。經測算,I 兼分化與II兼分化的邊際效應分別為-0.169和-0.126,意味著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I兼分化與II兼分化將分別使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概率降低16.9%和12.6%。這與I兼分化和II兼分化帶來的勞動力損失效應與收入增加效應程度不同有關。盡管II兼分化的勞動力損失效應大于I兼分化,但其收入增加效應同樣也大于I兼分化。尤其在當前農業生產活動模型II與III結果顯示,I 兼分化與II兼分化對勞動偏向型與資金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影響存在異質性。在勞動偏向型投入方面,僅II兼分化的負向作用在5%水平上顯著。邊際效應結果顯示,II兼分化將造成農戶進行勞動偏向型投入的概率降低10.3%。在資金偏向型投入方面,僅I 兼分化具有顯著的負向作用,會導致農戶投入概率降低14.5%。相對而言,II兼分化意味著農戶會投入更多勞動至非農活動,獲得更高比重非農收入,投資于資金偏向型措施的能力更高,但其農業勞動投入也相應更加缺乏,使得他們采取勞動偏向型投入的可能性要顯著低于其他農戶;I 兼分化的勞動力損失相對低一些,但其以資本替代勞動的能力同樣弱一些,因此造成農戶采取資金偏向型投入的可能性更低。

3.2.2 控制變量的影響

(1)農戶特征中,僅戶主受教育程度與村干部身份變量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影響通過顯著性檢驗。其中,戶主受教育程度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具有正向影響,且在3個模型中均顯著,與預期相符。這表明,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概率越高。此外,戶主受教育程度對農戶進行資金偏向型投入概率的正向效應要大于對勞動偏向型投入的影響,二者分別為2.5%與1.6%。這可能與資金偏向型投入對人力資本要求更高有關,譬如測土配方施肥則需要農戶至少能了解氮磷鉀配比知識。

村干部身份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具有正向影響,且在模型I 中通過顯著性檢驗,與預期相符。邊際效應結果顯示,村干部身份將使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概率提高11.1%。這是由村干部在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中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

此外,戶主年齡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具有負向影響,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勞動力總數會提高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但這種效應并不明顯。不過,勞動力總數對勞動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具有正向作用,對資金偏向型投入卻存在負向作用,這與預期是相符合的。勞動力數多的農戶顯然更樂于采用勞動偏向型投入措施,而較少考慮資金偏向型措施。

(2)耕作條件變量中,僅田間是否有機耕路變量在模型I中通過顯著性檢驗。模型I估計結果顯示,田間有機耕路對農戶的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具有顯著正向影響。有機耕路將使得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可能性提高16.1%。這與一些耕地質量保護措施需要耗費大量勞工與體力,而勞動力缺乏與老齡化帶來的體力資本下降使得這些措施對機械依賴性很高有關。

此外,人均經營耕地面積與地塊數量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有負向影響,但在3個模型中均不顯著。調查中發現,種植面積大一些的農戶常常表示“種這么多地,施化肥都忙不過來,哪里顧得上再去弄農家肥”。由此可見,在機械化程度一定的前提下,土地經營面積擴大后,勞動力數量不足的制約將凸顯,進而影響到農戶的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決策。而地塊數量越多,農戶的勞動邊際成本就越高,自然會降低他們進行投入的可能性。

(3)信息認知變量均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與預期相符,說明正確而全面的信息認知是農戶采取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重要前提。了解過量施肥對土壤危害以及意識到耕地質量存在退化問題的農戶,往往已具有一定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因而他們參與耕地質量保護的可能性更高。結果表明,這些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概率分別比其他農戶高13.4%和13.1%。認為自己是耕地保護主體的農戶更具有保護耕地質量的責任意識,他們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概率比其他農戶高12.5%。農業技術指導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正向效應在信息認知變量中最高。結果顯示,技術指導將使得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概率提高17%。農業技術指導不僅有助于提高農戶對耕作技術、農業信息等知識的了解,在技術指導過程中的信息傳播還能幫助農戶形成正確的耕地利用觀念,提高他們參與耕地質量保護的可能性。

4 結論與啟示

本文在農戶調查數據的基礎上,基于兼業分化視角對比分析了不同類型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與偏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Probit模型研究了兼業分化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與偏向的影響,得出以下幾點研究結論:①農戶進行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比例隨著兼業程度的加深而降低:純農戶、I兼農戶與II兼農戶具有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比例分別為58.99%、45.92%和44.44%。②不同類型農戶中采取資金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農戶所占比例,均高于采取勞動偏向型投入的農戶所占比例,且前者隨著兼業程度加深而增加,后者則降低。③兼業分化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的影響顯著且為負向,但這種負向影響隨兼業程度加深而減弱。④I 兼分化與II兼分化對農戶不同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影響存在異質性:I 兼分化僅對資金偏向型投入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II兼分化僅對勞動偏向型投入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⑤在其他影響因素中,戶主受教育程度、村干部身份、田間有機耕路、了解過量施用化肥的危害、意識到耕地質量退化問題、具有耕地質量保護責任意識以及接受過農業技術指導都對農戶的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行為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在農戶不斷分化的現實背景下,務農機會成本上漲與非農收入比重的提升,不可避免導致農戶減少耕地質量保護方面的勞動投入,造成兼業分化對農戶耕地質量保護投入產生不利影響的局面。但必須指出的是,非農收入的增加以及資金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措施的推廣應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兼業分化造成的勞動力損失效應。不過,抵消程度的高低則取決于耕地質量保護中資本對勞動的替代程度。因此,應進一步松弛人力資本對耕地質量保護性投入的約束,提高農業生產技術與創新農業生產組織形式,為形成資本對勞動進行有效替代創造條件,包括:優先發展與推廣資金偏向型耕地質量保護性技術與措施,以實現技術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培育耕地質量保護專業服務市場,將現有的生產“外包”服務范圍擴大至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服務,改變傳統“重生產”、“輕生態”觀念,創新形式以填補耕地生態服務的市場空白。加快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降低耕地質量保護的勞動成本,為耕地質量保護技術的機械化應用創造條件。最后,采取多種措施,宣傳與推廣耕地可持續利用,改變耕地利用陋習,培養農民保護耕地質量的責任意識,提高農民對耕地質量保護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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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發展權;土地增值收益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更加嚴格規定了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可見征地矛盾問題突出和立法部門對問題的重視。然而,雖然現行立法有很大進步,但仍不足以解決失地農民權益與征地補償的矛盾。

一、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弊端與不足

(一)土地發展權概念空缺(Land Development Rights),引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爭議

目前,全國各省市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標準主要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兩種。統一年產值標準制定主要依據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及農用地等級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及相關附加收益進行測算;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則是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進行測算。雖然土地區位、供求關于、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土地發展權預期收益有一定的影響,但側重點仍在第一產業因素上。失地農民在這個過程中,未真正參與到土地出讓所帶來的增值收益分配,即使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社保資金按照“誰用地、誰承擔”原則繳納,使被征地農民的土地發展權部分實現,但與土地出讓收益相比,少之又少。

(二)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概念模糊,征地范圍過寬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載集體福利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用給的各類用地的總稱,包含促進社會平等、增進公眾福利和引導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多重目標,包括國家投資的各類重點建設項目、能源、水利、交通、供電等公用事業和其他市政建設項目、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各級國家機關公共建筑用地等。與公益性用地相對應的是經營性用地,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如各類工業、商業、房地產、娛樂用地等。

目前,我國土地市場供應基本上不分公益與非公益,由政府統一征地,統一供應。弊端在于無法避免出現政府低價征地,高價出讓的現象。同時在城鎮化過程中,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壓力下,征地目的已大大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疇,造成了征地范圍擴大的局面,有的地方還存在以各種名義圈占農村集體土地等資源浪費的問題。政府為非公益項目征地,不僅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行政成本,還會由于某些征地行為不當,損傷政府公信力。“公共利益”因征地時主體利益立場的不同,對其內涵的認識和界定也有所不同。從而引發征地各方在價值上的矛盾沖突。沒有公共利益的界定,即使在征地補償上做再多的努力,也往往無法平衡地方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矛盾。

(三)補償安置方式單一,可持續發展性不強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據此,各省市結合各地區特點制定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如:資金安置、社保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但在實踐中,因不便于操作、耗時長等原因,以上途徑并未全部得到落實。

對于失地農民來說,缺乏一定的財經知識與投資途徑,貨幣安置面臨著理財挑戰,往往難以保證補償錢款的合理運用。加之失地所帶來的生活環境的變化使得農民無法再完全以土地為生,甚至直接轉變為了城鎮居民,這些生活環境的巨大變化對于缺乏城鎮生存技能的農民來說并不是一件好事,農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離開土地之后,難以獲得較好的工作機會,技能、資金以及社會保障的缺乏使其“淪落”為弱勢群體,不僅自身和家庭生存得不到保障,也極易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隱患之一。因此,貨幣補償和社保安置雖然不可替代,但僅通過這兩種途徑進行補償安置,并不具有可持續發展性,不可能解決一切問題。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縮小征地范圍,使農民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厘清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用地目錄,公益用地由政府負責征地,非公益性用地應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尤其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應退出征地范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非公益性用地項目不再進行征地,實行“只轉不征”。即非公益性項目不辦理土地征收審批,通過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地協商,直接使用集體土地,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用地企業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使用權期限期滿可以續租等方式。企業按期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確保農民長期土地收益。集體土地收益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納入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生活補助、農村集體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的改善等。由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土地處置、收益、分配的權利得以體現,有利于保障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財產權和用益物權。

(二)落實多渠道安置方式,使農民無后顧之憂

補償安置方式多樣化是土地對農民而言功能多樣的內在要求,將實現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作為安置方式的基本目標。當前農民分異嚴重,因而土地對于不同農民的功能也不相同。對不同農民,土地功能并不相同,所以農民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式的要求自然不同。在征地過程中,采用多樣化的補償安置方式,使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由選擇,無疑能最大限度的滿足農民的需要,減少征地對農民帶來的影響。

1.就業安置。廣開就業渠道,提高農民就業能力,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消除就業障礙,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

2.股份經濟合作制安置。把股份制的機制引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改變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將部分集體準資產量化折股到社員,加強村級以上管理層的介入,避免集體資金的較大風險發生,吸收現金入股或以土地承包權折價入股,試行按股份紅,確保保值增值,以達到全村農民長效的生活保障。

3.留用地安置。為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穩定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被征地村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用于村集體經濟投資建設,興辦企業,發展實業,用于村集體經濟投資建設,房屋用于出租,這種安置方式對集體資產能保值增值,其資金收益不但客觀,而且具有長久性。

參考文獻:

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文3

概念是由各種感性經驗組合而成的認知體系和思維形式,并反映著事物類的一種本質屬性,因此在給某一事物正式下定義前,必須找出與之相關的各種經驗。我國最早的留守兒童是指,父母因出國而被留在國內的孩子,后來隨著“民工潮”的不斷涌現,才逐步將由此造成留在原籍的兒童稱之為留守兒童。1994年,上官子木在《神州學人》上首次提出了“留守兒童”的問題,但是當時只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考察,并沒上升至學術層面,直至2001年起,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關注才可稱得上真正意義的研究。當留守兒童引起學術界深入研究時,學者們首先須對其作出嚴格的界定,而且為了保證概念的權威性,還須確定3個基本要素:外出父母的數量,父母外出的時間跨度,以及兒童的年齡界定。圍繞著這一原則,學者們給出了留守兒童的詳細定義,即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并且外出時間在半年或以上的15周歲之內的兒童??陀^而言,上述的界定雖然解讀出了留守兒童類的本質屬性,但是稍顯籠統,造成了一定的歧義。在留守兒童產生的3個“資格條件”中,“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和“兒童年齡”都已達成了共識,而唯一存在爭論的即是“兒童留守的時間跨度”。在我國人口普查中,對流動人口的界定通常是以半年為參考跨度,為此,將兒童的最短留守期限劃定在半年或以上是有現實依據的。如上所述,筆者將農村留守兒童的概念界定為:父母雙方或一方從農村流動到其它地區,孩子留在戶籍所在地的農村,由其父母單方、他人、抑或自我監護,并且“親子分離”時間跨度超過半年的15周歲及以下的學齡前兒童和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在此,筆者并未將農村留守兒童的年齡延長至18周歲(國際標準),是出于我國農村地區教育現狀的考慮。從受教育的年齡段來看,15周歲之后的兒童大多已進入到高中階段,而農村地區的高中學校離家又相對較遠,因此出現“親子分離”并不足為奇。同時,一般高中階段孩子的獨立性要強于小學生和初中生,即使遠離父母,也不會對其造成多大的影響,鑒于此,他們已經不同于弱勢意義上的留守兒童了。另外,倘若他們沒有繼續讀書,可能會外出學習技術或從事獨立勞動,因而這種狀態下的“親子分離”與留守兒童式的有著質性的區別,我們切不可簡單地將其劃歸到留守兒童的范疇。事實上,作為尚不能離開父母而獨立的兒童而言,留守兒童應該是未成年人,即處在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梢?農村留守兒童的主體應該是15周歲以下的兒童??傊?本文的界定涵蓋了兒童所在的區域,留守狀態,監護類型以及年齡范圍,而且也充分考慮到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地域性特征。因此,這一界定可以成為研究該群體的重要理論支撐。

二、農村留守兒童產生原因的理性思考

1.社會轉型: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直接動因

當今中國大陸,任何制度性、結構性問題的討論和解決都離不開對社會轉型的分析,〔1〕因此,研究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應首先將視角聚焦于“社會轉型”這個重要的時代背景?!吧鐣D型”,源自于西方社會學的現代化理論,是一種主張從傳統向現代進化的社會發展觀,如,大衛•哈利生即多次運用“社會轉型”一詞來論及現代化和社會發展的理論及過程?!?〕上世紀80年代初,“社會轉型”開始被引入我國社會學界,并逐漸發展為分析中國社會現代化變遷的理論范式?!?〕同時,我國社會也開始處于轉型之中,社會形態從封閉、半封閉性狀體向開放性狀體轉型,產業結構從農業向工業轉型,經濟體制從計劃向市場轉變,進而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交織在一起。對此,目前國內學界公認為,社會轉型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社會經濟結構、文化形態、價值觀念等發生整體性、縱深性的變化。1978年,黨的在決定把全黨工作重點轉到經濟建設上來的同時即著重指出,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對經濟體制進行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首先在農村取得了巨大成就,農業生產蓬勃發展,農業生產力進一步提升,農村開始出現少量的剩余勞動力。不過,這一時期,國家主要的經濟運行模式仍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為主,兼有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因此,城鄉人口流動還未完全放開。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及就業渠道的多元化趨勢,國家開始嘗試解除農村勞動力流動政策的限制,準許農民進城務工,如當年頒布的中央“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為農民工進城提供了政策支持,于是便出現了初次“民工潮”。此后,各地民工潮不斷涌現,而農村從事非農勞動的人數也隨之增長,至1990年,農村中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勞動力的比例達1∶3.93??梢?短短5年內農村轉移剩余勞動數量不斷增加,而城鎮吸納的農村人口規模也相應擴大。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即把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市場經濟結合起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后,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而成為主要的資源配置方式,至此,農村人口才可以自由、頻繁地流動。事實上,農民進城務工不僅可以緩解農村就業壓力,提升農民增收,而且城市也可以借此吸收農村廉價勞動力,解決自身發展的用工問題,以促進當地經濟的快速增長。當然,民工潮的出現也是一把雙刃劍,其中,農村勞動力背井離鄉,遠走城市后,迫于經濟、教育、工作等弱勢因素,多數人選擇將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于是產生了“早期的留守兒童”。發展經濟學家認為,發展中國家城鄉人口轉移的理論是“一步轉移理論”,即農村人口在向城市轉移時即切斷了與土地的聯系,是一種永久性遷移,〔4〕這種狀況下的農民被稱之為失地農民。上世紀90年代末,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城市化進程也開始起步,并且呈快速發展的趨勢。然而,城市化的發展程度與土地的需求規模成正比例的關系,換言之,城市化程度越高,需求的土地就越多,為此,我國進入了大規模、快速征地的時期,失地農民、留守兒童也相繼集中出現。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3年)計算得出,2000~2007年間,全國耕地面積持續減低,8年內共減少了0.43億畝。依照傳統慣例,人均占地低于0.7畝,每征用1畝耕地即產生0.35個留守兒童,據此推算,2000年以來,全國留守兒童的總人數約為2127萬。同時,根據有關部門估算,預計未來10年將繼續征用0.6億畝左右的耕地,若按農民人均占1畝耕地的比例計算,即意味著至2020年,全國將新增約1470萬留守子女。再加上2000年前所產生的留守兒童人數,預計全國留守兒童的總人數將高達7500萬左右。概言之,我國近十年出現的人口流動是伴隨城市化而發生的,而這種由農村到城鎮的單向遷移,則造就出失地農民和特定的“時代孤兒”——留守兒童。事實上,失地后的農民往往選擇外出謀生,這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生活問題和脫貧致富,當然也是出于對子女未來成長的考慮,期盼能為其發展創造出更好的條件??傊?我國當前流動人口已累計達2億左右,并且正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遞增。從年齡結構角度看,流動人口是以青壯年勞動力為主體,這就決定了其子女基本未成年,而這些孩子被留在原籍,被祖輩、親朋好友所代養,自然變成了留守兒童。依目前社會發展形勢分析,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留守兒童的規模非但不會縮小,還會進一步擴大,面對如此龐大的弱勢群體,我們又該何去何從呢?

2.制度設計之缺陷: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深層根源

自古以來,“城鄉之間的對立是隨著野蠻向文明的過渡、部落制度向國家的過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過渡而開始的,它貫穿著文明的全部歷史直至現在(反谷物法同盟)。”〔5〕建國后,我國長期施行計劃經濟體制模式,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與農村截然分開,最終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鄉二元結構”社會分治格局。具體而言:我國城鄉實行著兩種獨立并存的戶籍制度,即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國家根據戶籍性質將全國人口劃分為兩類人群,并以此來進行管理和資源分配,所以城鄉發展一直處于一種不平衡的狀態;同時,資源配置過程中“城市優先”的戰略影響至今,這直接造成了城鄉居民在享受公共權益、社會保障方面存在重大差別,進而擴大了城鄉之間差距,而反過來則加劇了城鄉二元結構之間的矛盾?,F展經濟學理論認為,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是一種制度性產物,即在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下所形成的特殊社會形態??陀^上,在城鄉分而治之的管理制度下,二元結構造成的社會問題頗多,如擴大了城鄉差距,破壞了社會公平,將城鄉居民分成了兩種社會身份等等。面對這些消極問題,政府也多次嘗試破除城鄉壁壘之舉,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分割局面出現了局部性的松動,但整體而言,城鄉二元結構的種種現象仍充斥著整個社會,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進一步突出的趨勢。以城鄉收入為研究指標,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加快,城鄉居民的收入逐漸增多,但兩者的收入差距卻進一步拉大,由此反映了二元結構的矛盾隨之擴大化?!?〕根據劉易斯二元結構理論中3個假設前提之一的“工資水平”分析(如圖1所示),2000年以來,城鄉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處于持續增長的狀態,但各項指標的差距卻逐漸拉大。首先,從純收入增長幅度方面看,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年遞增幅度分別為1294.1元與393.7元,即城鎮人均純收入的增幅是農村的3.29倍,考慮到2000年的基礎別,兩者之間的純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了。其次,從純收入絕對數之比的指標看,2000年城鄉居民純收入的比例為2.79∶1,到2011年兩者的比例增至3.12∶1,由此反應城鎮居民的絕對純收入數仍高于農村。最后,在從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來分析,盡管兩者的系數都呈遞減態勢,但是農村的系數仍高于城鎮。2000~2011年間,城鎮居民家庭的恩格爾系數平均為0.371,而農村的則高達0.445,農村平均高于城鎮7.4個百分點。根據聯合國以恩格爾系數的大小,對世界各國生活水平的劃分標準,0.4~0.5為小康、0.3~0.4屬于相對富裕,說明農村居民的生活為小康,而城鎮的則為相對富裕。通過以上各項指標的對比發現,新世紀以來雖然農村發展加快,但“城市優先發展”的戰略仍未得以轉變,其結果是城鄉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而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由此帶來的生活水平之間的差距也隨之擴大了。鑒于此,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開始移居城鎮,但是由于身份的差別,直接造成了其不能平等享受與城鎮居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社會養老、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所以城鄉之間“二元型”的特征依然明顯??陀^而言,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最根本的壁壘在于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過去該制度一直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進而阻礙了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動。時至今日,城市化的發展已取得了一定突破,而當前的戶籍管理制度較計劃經濟時期也略有所松動,因此,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漸趨于正?;?。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根基依舊存在,農民雖然能自由進城務工,不過其實際的社會身份并未發生改變,即沒有城鎮居民的身份。為此,不僅他們自己不能享受與城鎮居民等同的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公共福利,而且其子女也難以獲取相應的教育保障。進而言之,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地方負責的義務教育財政體制使流動兒童無法獲取公平的教育機會,農民工子女難以進入城市公辦學校讀書;而另一方面,父母則無法承擔私立學校的高昂學費,加之后續非義務教育的升學壓力,他們往往不會將子女長期帶至身邊給予照顧和教育。鑒于此,在制度和經濟的雙重困境下,他們唯有將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的農村,請人代為監管,由此造成了親子分離的局面。此時,真正意義上的留守兒童便產生了。西方社會排斥理論認為,弱勢人群不僅在就業中受到排斥,而且在社會保障領域里也會受到排斥?!?〕城鄉二元結構是中國社會的特殊現象,戶籍的壁壘不僅將農民工排斥在城市保障體系之外,而且其子女也必將隨之一起被排斥在外。作為制度性的“孤兒”,留守兒童只能無奈地承受親子分離的痛楚,在故鄉默默思念著自己的父母,對此,制度設計之缺陷何時才能終結,我們將拭目以待。

三、農村留守兒童的“留守范疇”劃分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留守”是指父母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外出務工而導致“親子分離”的一種現實狀態。在“親子分離”的具體現狀中,筆者將兒童視為考量主體,圍繞“留守”范疇展開詳細的內涵與外延之分。

1.留守與非留守

在研究留守兒童時,必須充分考慮一個與其相對應的概念——非留守兒童。相對于留守兒童而言,非留守兒童,即是父母雙方均沒有外出,能夠長期跟隨父母親生活在一起,且保持“親子團聚”的兒童。在任何關于群體對象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選擇某一相對的參照物,將研究對象與之進行比較,以借助于參照物的功效來突出研究對象的特性。客觀而言,在研究農村留守兒童時,農村非留守兒童一直是我們無法回繞的對象,只有詳細比較兩大群體之間的異同,才能更有效地把握留守兒童內涵的某些特性。與此同時,由于兩類兒童群體都生活在農村,他們之間必然存在一些共性的因素,倘若研究遇阻不前時,筆者也可以嘗試將農村兒童之間的共性與留守實際相結合,從中演繹出留守兒童道德情感方面的某些特性。

2.農村留守與城鎮留守

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學者簡單地將留守兒童等同于農村留守兒童。其實,留守兒童與農村留守兒童并非同一個概念,而持“等同觀點”的學者通常忽視了兒童戶籍或區域的因素,其研究成果有以偏概全之嫌。依據籍貫或來源區域劃分,留守兒童有農村與城市之別,而且兩者之間的差異性較大,可以分別作為不同的群體加以研究。當前,城鎮“留守兒童”數量約占全部留守兒童的13.5%(周福林,2006),顯然,勞動力轉移和留守兒童并非農村特有的社會現象,許多城鎮地區亦存在大量類似于“異地轉移形式”的外出務工居民,因而其子女也可以被稱為“留守兒童”。相對于農民工而言,城鎮外出務工的居民不僅在社會福利、子女受教育、勞動條件、薪酬等方面能獲得基本的保障,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鑒于此,他們的子女也可以隨自己享受一般市民的待遇。可見,既然城鎮外出居民的子女能夠平等享受普通市民的“殊榮”,那么,他們自然就被排除于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之外。同時,由于城鎮留守兒童的規模和影響度遠不及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所以他們不僅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反而易變成學術界研究的“盲點”,但是我們并不能以此來否定其客觀存在性。

3.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

一般意義上,家庭是由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或共同經濟為紐帶結合成的親屬團體,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作為一個以團體形式而存在的社會單位,家庭“親子分離”意味著“家庭聚集”功能的某種缺失,而留守兒童則是“家庭聚集”功能缺失的直接衍生物。從父母外出的數量而言,筆者將留守兒童分為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單獨留守是指,父母雙方均外出務工,親子之間完全處于異地相隔的狀態;而單親留守則是指,父母中只有一方外出務工,留下一方兼擔雙親的角色,并履行監護子女的職責,也有學者稱之為“半留守”。其實,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兩者之間具有較強的同質性,無論是選擇何種留守方式,其家庭結構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換言之,家庭結構的殘缺以及父母監護責任的缺位,對于留守在家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感等方面都是一種“折磨”,可見,“親子分離”是家庭結構變化的一種典型負面功能。〔8〕在家庭教育中,父親和母親承擔的教育責任不盡相同,缺失了任何一方的教育都會導致兒童家庭教育出現問題。

4.短期留守與長期留守

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失地農民權益;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補償

近年來,隨著中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經由征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由此產生了大批失地農民。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26.44萬公頃(3395萬畝),其中通過行政手段征地160萬公頃(2400萬畝)[1]。按人均0.8畝計算,那么在此期間我國失地農民人數高達4000萬至5000萬人。

1 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構成

農民享有合法權益,這本不應該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農民都應該享有。結合非農建設征地實際,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交易自主、取得賠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四個方面[3]。

2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損害農民權益的分析

2.1 土地征用目的和征用范圍的模糊性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 “公共利益”目的和范圍規定不明確

(2)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目的的規定存在矛盾

(3)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2.2征用補償及補償分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補償范圍窄。

(2)補償標準過低。

(3)補償分配不合理。

(4)補償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乏。

(5)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的措施

3.1 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1.1 嚴格而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

防止征地權的過度使用,是保護私權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虛化的必要手段,是我國進行民主化、法制化建設的體現,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根本[7]。

3.1.2 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應修改或廢除《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對于非為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不再納入土地征收的范疇,而是推行市場交易制度。具體可以遵循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嚴格限定其相應用途后,通過規范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交易手段,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依市場規則與買受方進行交易。但是,對于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仍要先履行相應行政審批手續后才可交易,這是保護耕地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而對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農村建設用地則不必經審批,只要進行變更登記后即可直接出讓。通過此種方式將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明確區分開,從而更好地規范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防止權力的過度擴張,保護農民的利益。

3.1.3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對是否符合公益,除了政府官員的意見外,還要廣泛征求有關專家和農民的意見,尤其是該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參與權和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即可在人大常委會下建立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其成員可以包括土地行政部門、規劃部門、律師、學者、村民代表等,由他們組織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在綜合征地雙方的意見、證據以及自己的調查結果后,做出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裁定。由于聽證程序在我國已不是一個新鮮的東西,將聽證程序引入到征地過程中,讓土地所有人和他權利人參與其中,既有利于加強土地征收過程的監督,讓土地征收制度真正成為陽光下的制度,又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這種以客觀形式所決定的主觀公益,或許更符合民主的要求。

3.2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2.1 擴大補償范圍

(1)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法律嚴格控制下的征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上的反映。土地承包權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物權,農民通過行使該項權利,實現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也可以處分,從而實現其交換價值。由于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農民造成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因此,應將其納入補償范圍。

(2)殘余地損失。這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或改道、飛揚的塵土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等。對征收導致的殘留地損失給予補償,是保護殘留地權利人利益的需要。

(3)營業損失補償。即對被征地上進行的經營性活動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4)搬遷費。這是指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產設備、水產、畜產等必須予以遷移,因此應向被征地農民補償搬遷費。

(5)安置費和福利費。這是以轉業培訓或安置所需費用為準,加上最低的社會福利保障費用(可以參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給付。

(6)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用以臨時租房費用等。

3.2.2 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

我國學者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觀點是主張先維持平均年產值標準,將法定最高倍數30倍提高到40倍[8];第二種觀點是主張區分所征土地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對經營性用途的征地采用市場價格進行“征購”,對非經營性用途的征地仍采用現有補償標準[9];第三種觀點也是大多數學者贊成的觀點,即采用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但對市場價格如何確定又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區位級差補償法,即主要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補償標準,以離城市中心的遠近來決定補償標準的大小[10]。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不能反映所征土地的自身價值,屬于治標不治本;第二種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公益性的征收實行不完全補償的方法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犧牲農民利益的做法,因此不能被采用。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改變征地補償費按“產值倍數法”計算的“一刀切”作法,而是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梢栽谡鞯刂兄鸩酵菩型恋亍捌瑓^綜合價”政策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片區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同時結合城鎮基準地價對現存的農用地按地段、實際種植作物等因素進行農用地分等定級,作為農地轉用的市場補償價值,進行定期公布,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

3.2.3 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集體是由若干個體組成的,從本質上講,農民才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最真實的主體,農民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成員權。葉劍平認為:所謂成員權,即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存在,使得村莊內部所有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11]。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個人都不可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當務之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被征地農民(也可以被視作為一個集體,即被征地農民集體)分享土地補償費的成員權利,并且規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民、鄉鎮、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上應該占有一定地位,鄉鎮的比例應該有所下降,而村集體的比例也應該有所上升,因為村集體直接承擔著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的重負。

假設土地補償費為10,安置補助費為a,青苗補償費為b,a遠小于10,b更小,重構后鄉鎮的20%轉移到農民手中(如表4.1所示):

3.2.4 完善補償方式

(l)分期和終身貨幣補償。將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分期、終身發放,可以給予農民長期保障。如江蘇省昆山市出臺政策規定:改一次性的補償為分期和終身補償,對被征地農戶實行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每年落實發放到戶,并根據物價上漲指數,三年左右上調一次[12]。

(2)土地債券安置,即將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設的經營性企業中。這種方式是指在農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較好的地區,在農民個人和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發行土地債券的辦法進行安置[13]。此外,對于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基于其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特點,也可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征地補償費,一定年限期滿后,農民可以憑借土地債券獲得相應的本息。

(3)征地補償費入股安置方式。此種方式一般僅適用于公益經營類項目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愿意的前提下,將部分或者全部征地補償費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作為股東參與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經營利潤并承擔經營風險,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業分配辦法分配。這種安置方式能保護農民的長期利益,但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民主決議和農民個人自愿的前提條件。

4 結語

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的最大障礙,不在城市,而在農村。只有維護好失地農民的權益,才能使土地利益在各個社會階層中均衡分配,才能保障各個社會階層的權益;才能理順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與用地單位的關系,才能保障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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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田.征地問題沉思錄[J].中國土地,2002(8):13-16.

[3]童中賢.我國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構成及保障模式分析[J].中州學刊,2005(6):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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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溫鐵軍,朱學銀.土地資本的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縣以下地方政府資本原始積累與農村小城鎮建設中土地問題[J].中國土地,1996(04):39—41.

[7]陶信平,李江鴻.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對策——兼論開放集體土地一級市場的初步設想[J].農村經濟,2006(06): 25-29.

[8]郭嵐.土地征用制度的國際比較及政策建議[J].外國經濟與管理,1996(5):18.

[9]孟翔舟.實行土地征用補償“雙軌制”創新的探索[J].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2003,(10):35.

[10]張全景,王萬茂.我國征地補償制度改革探討[J].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2003(4):26.

[11]葉劍平.中國土地農村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5):74.

[12]陳挺.“新土地”開盤[N].21世紀經濟報道,2003-3-19.

[13]梁志紅.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N].中國國土資源報,2003-10-20.

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文5

[關鍵詞] 廣西;物業稅;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 F810.424 [文獻標識碼] B

一、物業稅的相關概念

從理論上說,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收,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作為課稅對象,不區分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以其財產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對其持有者(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征收的一定稅款,且應納稅值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1]

理清物業稅與現有房地產稅費之間的關系是物業稅開征的首要前提。房地產稅費種類較多,主要有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以及房產交易稅費等。由此可見,房產稅僅僅是房地產稅費的一種。而物業稅是對交易環節和保有環節征收,因此,房產稅也從屬于物業稅。從簡化稅制角度,開征物業稅,將房產稅、房產交易稅費,以及現行涉及土地房產的所有稅費并入其中,但不包括土地出讓金。

二、廣西開征物業稅必須遵循的原則

(一)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相同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相似的稅負,較高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承擔較高的稅負。保證公平的關鍵是對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因此,廣西開征物業稅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完善評估體系,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評估隊伍。

(二)寬稅基、低稅率原則

物業稅屬于地稅,廣西開征物業稅應當堅持寬稅基原則。一般而言,除學校、醫院、宗教等公益性和保障性住房等屬于減免范圍內的房產和土地外,農村和城鎮的其他房產、地產都應該納入征稅對象,這樣可以保證相對穩定的稅源。低稅率原則要實行階梯稅率或差別稅率,對一定面積或價值內的住房實行低稅率,并根據廣西自身的財政支出水平及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來具體確定。

(三)稅收高效率、低成本原則

所謂稅收高效率就是通過稅收發揮其在社會資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低成本是指在征稅過程中要節省稅收成本,物業稅的開征要使其對社會福利損失降到最低,不能對家庭正常擁有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產生影響。

三、廣西開征物業稅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界定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的關系

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關系的界定是開征物業稅不能繞開的問題,也是廣西開征物業稅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關于二者之間的關系,業界有兩種觀點:一是把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二是土地出讓金不應納入物業稅中。第一種觀點是政府已經收取了40-70年的土地出讓金,若再收取物業稅,這是雙重收稅,將加重老百姓的負擔。同時,把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將有利于降低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從達到降低房價的作用。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主要基于以下考慮:第一,物業稅是稅收,土地出讓金是40-70年的土地租金,是一種收益,二者在本質上就有所不同,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缺乏理論依據。第二,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政府將失去對土地資源的分配依據,土地不在是財產,轉讓、抵押等就無從談起,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同時,地方政府失去了一次性取得財政的機會,影響當期的財政收入,影響地方政府開征物業稅的積極性。第三,土地出讓金分開征收,降低了開發商的進入門檻,既容易再次上演“空手套白狼”,又不能達到降低房價的目的,房價主要是受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及供需關系的影響。

廣西作為欠發達地區,在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背景下,面臨著主動發展與被動進入新常態的挑戰。剛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不久,人均GDP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73%,全面小康社會總體實現程度低于全國7.9個百分點,在發展階段上滯后全國,在這種情況下廣西提前進入新常態,與全國特別是東部地區比起來,顯得比較被動,適應起來難度更大。因此,廣西開征物業稅,同時保留土地出讓金,應當考慮對適用新常態的產業用地在土地出讓金方面給予優惠;物業稅的稅率和減免扣除方面應當考慮經濟發展水平,不能一味的參照發達地區或城市房地產的物業稅的征收管理辦法。

(二)評估體系的不完善影響廣西開征物業稅

就全國而言,物業稅征收的是市場價值,開征物業稅需要每年對房地產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因此,需建立公正、客觀和科學的房地產估價體系,但我國房地產估價體系并不完善,市場還不規范,存在收費標準不統一、政企不分以及評估人員素質低等問題,難以適應開征物業稅的要求。[2]

就廣西而言,近年來房地產估價服務為促進房地產公平交易、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廣西房地產市場的逐步成熟,房地產估價服務需求日益旺盛,如果開征物業稅,對估價服務的需求將進一步增長。然而房地產估價專業性要求極高,目前廣西房地產行業內從業人員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還存在參差不齊的現狀,和經濟發達的地區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據調查,廣西目前擁有的注冊房地產估價近1000人,完全不能滿足開征物業稅后對估價人員的需求。特別是近年來,誠信缺失、惡性競爭等不良估價行為影響了廣西房地產估價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廣西開征物業稅需要一個良好的估價環境和完善的評估體系與目前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現狀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廣西要順利開征物業稅需要完善房地產估價體系,進一步凈化房地產估價環境。

(三)產權不明成為廣西開征物業稅的一大障礙

廣西物業產權關系缺乏明顯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廣西大部分物業的《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是分開的,并且證書的頒發分別屬于兩個不同部門,但一般而言,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應當雙證合一,頒發《房地產權證》這就需要房管局和土地局聯合辦公;二是同一個人在不同的地區或城市均購買了房屋,應弄清不同物業產權歸屬,弄清擁有多少套房屋,這個問題在國家推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之前很難確定,但隨著不動產統一實施,2014年建立了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制度,2015年將推進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過渡,2016年全面實施統一登記制度,2018年前,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投入運行,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基本形成,屆時每個人所擁有多少套房屋以及房屋的坐落都可以查詢,為征收第二套、第三套住房提供依據,同時也為同一個所有者在在不同區域征收不同的物業稅做鋪墊,比如,如果第二套房在南寧市所轄上林縣與在市中心區擁有第二套房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三是產權不明還體現出行政化體制與市場化體制并存的二元房地產體制特征,在實際征管過程中,按照房屋產權人征稅的困難相當大,相當一部分人是使用人在繳稅,這與物業稅是財產稅的性質不符。這一障礙隨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得以清除。

(四)物業稅的稅負水平難以確定

物業稅囊括了所有的房地產稅,涉及到取得環節、開發環節、交易環節和持有等環節,這些環節涉及到大量稅費,既有土地管理及房地產管理等多個部門在房地產登記、使用、經營交易、過戶以及日常管理等環節收取的各種費用,也涉及到稅務機關在房地產取得、保有、交易環節征收的稅,在物業稅征收過程中,哪些應該保留或取消應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具體情況而定,廣西在開征物業稅時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取消或保留應有的稅費,并確定合理的稅負但難以很快地測算出來。同時,開征物業稅還應同未來將開征的另一種財產稅(遺產稅)相協調。廣西開征物業稅的稅負水平確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起征點、免征額的確定。結合自身特點,比如,廣西人均居住面積較高,并且廣西大多數家庭都擁有兩個孩子,起征點以四口之家作為基本單位家庭,如四口之家僅擁有150平方米的房屋,以35平方米作為保障性住房的標準,扣除140平方米,實際交稅為10平方米,這樣在保留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減輕老百姓的納稅負擔。當然,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將沒有起征點和免征額,按全部房產價值為稅基進行征稅,即按現值征稅。第二,稅率的確定。廣西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收入水平和應稅房地產的位置和用途,具體確定適用稅率。征收物業稅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也應有所區分并根據不同區段不同稅率進行征收或減免。[3]

四、結束語

物業稅是我國未來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但物業稅并不是完全新設立的一個稅種,與正在征收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都有關聯,因此牽涉面較廣。目前,廣西開征物業稅在立法、稅制要素、信息資源系統以及物業估價技術等要素都不具備,肯定還需要長時間準備和醞釀,廣西開征物業稅為時尚早,但應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準備,隨著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投入運行,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基本形成,屆時,廣西開征物業稅的條件將得到進一步完善,離開征物業稅也就不遠了。[4]

[參 考 文 獻]

[1]徐滇慶.房價與物業稅[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2]吳立范.物業稅的四個關鍵問題[N].南方周末,2007-11-08

耕地與非耕地的界定范文6

關鍵詞:高分WFV 面向對象分類 建設用地 土地利用 信息自動提取

中圖分類號:TP7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6(b)-0033-03

當前中國正經歷著快速的城市化,特別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城市擴展速度已經遠超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擴展速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用以保護生態與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統籌安排城市發展空間布局及維護城市發展過程中和諧與平衡的重要依據[2]。

隨著衛星遙感技術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劇,遙感技術在城市土地利用監測的應用得到了空前的發展。遙感對地觀測技術能夠大范圍、快速獲取地表信息,并且具有客觀性、時效性、綜合性、經濟性以及多時相的特點,是當前在大尺度區域上進行土地利用詳查、制圖和變化信息動態監測的最有效技術途徑。相關學者采用遙感圖像在區域范圍內進行土地利用調查方面開展了廣泛的研究,并且提出了適用于遙感數據的土地利用分類系統和方法。張友水等利用兩期TM影像,對影像進行纓帽變換,通過兩時相的亮度軸(B)、綠度軸(G)和濕度軸(W)3個分量的差值運算進行信息復合,在紹興區進行土地利用變化監測研究[4]。印影等以資源一號02C星為數據源,通過對影像進行融合處理,采用面向對象分類方法進行土地利用分類,總體分類精度達到93.04%[5]。于龍等采用波譜角分類方法,通過選取不同圖像子區域的同一地物不同變異端元來消除端元變異性對分類精度的影響,結果顯示波譜角分類對城市用地分類具有較好的可應用性[6]。韓彥偉等以河北省保定市市區為例,結合QuickBird數據,采用面向對象分類技術和人工目視解譯相結合的作業方法,對其土地利用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上述土地利用分類方法多是基于像元的光譜信息,不能有效地提取出影像中的空間紋理信息,無法保障自動識別精度。部分基于面向對象分類技術研究也主要是基于國外高分辨率數據源,且不具備面向大區域的推廣的能力。罕有以國產高分辨衛星為數據源利用面向對象技術進行大范圍土地利用信息分類提取的研究?;诖耍狙芯恳悦嫦驅ο蠓诸惣夹g,構建基于高分一號衛星WFV數據(幅寬達800公里)的宏觀監測特征庫,搭建集群計算環境,實現大區域范圍內建設用地信息的高效、自動提取。

1 研究區域概況

該文以中部第4小區為研究對象,以河北省保定市和河南省鄭州市為例進行土地利用宏觀監測,重點建設用地的提取信息進行分析和驗證。

保定市位于北緯38°10′~40°00′,東經113°40′~116°20′之間。北鄰北京市和張家口市,東接廊坊市和滄州市,南與石家莊市和衡水市相連,西部與山西省接壤。鄭州市位于東經112°42'~114°14',北緯34°16'~34°58',東西寬166公里,南北長75公里,總面積約為7446.2平方公里,其中市區面積約1010.3平方公里,山地面積約2377平方公里。兩市處于華北平原中北部,屬于溫帶季風氣候。冬季干燥寒冷,夏季高溫多雨,春季干旱少雨,蒸發強烈。春季旱情較重,夏季常有洪澇。年均溫和年降水量由南向北隨緯度增加而遞減。年均溫11~12℃,南北相差3~4℃。7月均溫大部分地區26~28℃;1月均溫為-5~-4℃。全區0℃以上積溫為4500~5500℃,10℃以上活動積溫為3800~4900℃,無霜期200~220天,年降水量500~600毫米。

2 數據獲取與處理

良好的數據及完整的資料準備是地類信息提取的基礎,為了實現地類信息提取規則的真實性,可用性及普適性,前期數據準備及處理方面輸入數據包含GF-1號多光譜遙感影像數據、對應的30m分辨率DEM高程數據及研究區矢量。高分一號衛星2013年發射升空,GF-1衛星搭載了兩臺2m分辨率全色和8m分辨率多光譜相機,四臺16m分辨率多光譜相機。16m分辨率多光譜相機幅寬達到了800公里,在具有類似空間分辨率的同時可以在更短時間內對同一個地區重復拍照。該研究從中國資源衛星應用中心獲得2014年6月份無大片云霧覆蓋影像數據。DEM從USGS網站下載,矢量數據由相應地方業務部門提供。

數據預處理主要是包括正射校正及輻射校正。正射校正以15m分辨率的Landsat8全色影像為基準,同時輸入DEM數據,從而保證誤差控制在一個像元之內。輻射校正則消除了大部分氣溶膠的影響。同時為了盡可能的保留影像數據的原始光譜信息,影像無需做勻色處理。

3 研究方法

3.1 信息分層提取思路

該研究針對耕地、園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5種一級地類,采用分層逐級提取的思路進行提取。信息提取步驟如下:

第一步:將影像分為植被與非植被,在第一層提取中能保證較高的提取精度。

第二步:將第一步的分類結果作為參考參與進一步的分類,在植被區域內進一步分為園林地和非園林地,在非植被區域內進一步分為水體和非水體,排除非植被對園林地的干擾和植被對水體的干擾,同時在進一步提取時也能只考慮園林地(水域),設置合適的分割尺度等參數。

第三步:將第二步的分類結果作為參考參與進一步的分類,在非園林區域將其分為草地和耕地兩類,在非水體區域將其分為建設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圖1所示。

3.2 面向對象的尺度分割

影像分割是以某個像元進行并行生長,然后以此為種子向周邊像元進行合并同質性比較大的相鄰像元的過程,從而把圖像劃成若干個互不交疊的區域。在相同的區域內,圖像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這是面向對象信息提取技術的基礎。不同大小的分割閾值,生成的影像對象多邊形的大小、數量也不相同。分割尺度越大,影像中生成的對象數量越少,單個對象的面積越大,反之亦然。但分割尺度太小,地物顯得破碎且工作量大;分割尺度過大,會出現“淹沒”現象,許多小面積的地物將無法提取出來,從而影響到地類分類的精度。

3.3 規則集研發

規則是指鑒別某種地類的判斷原則,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和獨有性。地類信息提取規則集的開發是基于區域大量數據研究的基礎,研究地類本身特征及地物之間的關聯性,以典型地區的影像數據為研究熱點,針對該影像數據的地物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規則,并將規則應用于同類型影像數據中反復測試修改,直到該區域的所有影像數據均能提取出較為理想的地類圖斑。

遙感影像上植被較綠,耕地作物信息明顯,采用波段運算得到植被指數灰度影像層,然后利用多閾值分割方法將植被信息從影像里區分出來。林地在近紅外波段上與耕地上有明顯的區別,可先用DEM數據界定出林地的大致范圍,然后根據林地的紋理較為粗糙特征,利用綠波段的均方差信息進行結果優化。草地信息表現為針狀細碎地物,可以利用紅波段均方差及紋理特征將特征值大的定義為草地區域。相對于其他地物,水域提取較為容易,大部分有水區域水體指數值較高。建筑物在紅波段上則體現出亮度值較大的特點。針對上述地物在影像上的不同特征,可以較好的完成其相應提?。ň唧w規則見表1)。

地類提取規則的創建是信息提取的關鍵和難點,主要表現為兩大難點,一是地類通用特征的找尋;二是地類提取臨界條件的判斷。特征建立的原則要能夠將所提地物的信息突出,并且信息為直方圖上的極大值或極小值區域范圍。臨界條件的設定,關鍵在于兩次條件計算時能夠有比較大的差異性,這種終止條件為非此即彼。規則集創建過程如圖2所示。

3.4 精度驗證

鑒于在宏觀范圍內進行土地利用監測,依靠野外樣點調查進行驗證的方法難以實現,本研究通過目視解譯,人工勾繪相應地類樣本,對提取的地類圖斑進行精度評價。首先選取同一時間相應區域GF-1號2m、8m融合正射影像數據,與16m影像數據相比,其能夠更清晰的識別地類,從而可以保證樣本勾繪的準確性。在待評價區域內,選取多個地物信息豐富、有代表性的小區域作為樣本區。在樣本區內,采用人工目視解譯的方法,采用分辨率較高的GF-1號2m、8m融合影像進行樣本勾繪(宏觀監測使用的基礎影像為GF-1號16m影像)。最后使用樣本與提取結果進行疊加分析,計算得到分類精度。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P 為圖斑分類精度,Cn為分類正確的某地類圖斑面積,Sn為該地類樣本圖斑總面積,Sz所有樣本圖斑總面積。預期結果為P ≥80%。

4 試驗與分析

4.1 試驗結果

采用面向對象分類技術,結合2014年6月份高分16m分辨率影像數據,對河北省保定市和河南省鄭州市土地利用信息進行提取。

保定市2014年第二季度土地利用宏觀監測提取圖斑14755個,面積30521866.19畝。其中建設用地圖斑9777個,面積4334105.66畝,占比14.14%;鄭州市2014年第二季度土地利用宏觀監測提取圖斑8389個,面積11285302.11畝。其中建設用地圖斑4864個,面積3422463.83畝,占比30.33%。從上述土地利用宏觀監測信息提取效果看,面向對象分類的方法得到的分類結果不存在“椒鹽”現象,分類結果比較緊致。與相關專題圖相比,符合市級土地利用實際情況。如圖3所示。

4.2 精度評價

按照2.3.6部分精度驗證方法對保定市建設用地圖斑提取結果進行精度評價,圖4為保定市樣本選擇及解譯結果。

依照保定市樣本選擇及解譯過程,對鄭州市高分辨率數據進行相應處理,其兩市圖斑分類精度見表2。

通過對保定市和鄭州市兩市圖斑提取進行精度評價計算,主要得出以下結論:從圖斑分類精度上來看,面積小于等于100畝的圖斑分類精度較低,接近達到70%,隨著圖斑面積的增大,分類精度有明顯的提高,面積大于等于500畝小于1000畝的圖斑分類精度達到80%,面積大于等于1000畝的圖斑分類精度平均達到90%以上,總體分類精度大于80%。

4.3 處理效率分析

該研究在當前主流硬件環境下(處理器:Intel(R) Xeon(R) CPU E5-2690 2.9GHz;內存:16.0 GB;硬盤:2T)對系統單計算節點、3計算節點和6計算節點的處理效率進行了測試,選取不同柵格數量的遙感影像作為測試數據。測試結果如圖5。

根據測試結果,系統在3計算節點狀態下,且任務量較小時,加速比主要在2-3倍間浮動,隨著任務量的增大,加速比呈上升趨勢,能夠達到3倍以上。系統在6計算節點條件下,當任務量較小時,加速優勢不明顯,且加速效率與3計算節點狀態大致相當,隨著任務量的增大,加速比呈上升趨勢,能夠達到6倍以上。依此推算,當系統具備20計算節點時,能夠在2周內完成面向全國的建設用地(宏觀監測)信息提取。

5 結語

目前,土地利用宏觀監測業務在全國范圍內基本依靠人工解譯的方式進行作業,面向對象的自動化提取方式由于技術瓶頸所限,尚未得到普遍應用,鮮有面向大范圍的宏觀監測信息自動提取案例,而該研究瞄準業務需求,首次實現了面向全國的大范圍建設用地(宏觀監測)信息自動化提取。該研究結論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該研究以利用高分一號WFV數據為數據源進行全國建設用地(宏觀監測)信息提取技術研究,提出信息提取規則集的總體設計及開發方案。同時,在典型區域進行建設用地提取精度評價,圖斑提取總體精度在80%以上。(2)該研究基于eCognition Server進行系統的二次開發,具備其優秀的并行計算能力,在面向大區域進行作業時,有明顯的效率優勢。當系統能具備20節點時,能夠在兩周內完成全國960萬平方公里的建設用地(宏觀監測)提取任務,滿足業務時效需求。(3)上述結果表明以GF一號衛星WFV影像為數據源利用面向對象技術在集群環境下進行大尺度的建設用地調查是可行的,國產高分一號衛星數據可以在大尺度的土地利用信息自動化提取中進行廣泛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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