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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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護法律法規

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耕地保護;環境;法律;甘肅

中圖分類號:F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206-01

1 甘肅省在耕地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甘肅省耕地質量水平低,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傾斜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眾所周知,甘肅省位于我國西北部,是少數民族的聚集區,生態環境惡劣,水資源短缺,這給耕地保護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題。然而近些年來,國家政策也在這方面有所傾斜,如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然而,甘肅省那種長期重用地、輕養地,重化肥、輕有機肥,重產出,輕投入,重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的觀念并沒有多大的改變。這無疑是耕地保護工作的開展的障礙。同時,使耕地超負荷應用,導致耕地退化、質量逐年下降。政府引導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大力高經濟建設,加大城市化進程和建設新興城市和衛星城市是經濟指標上升的因素,也是最看得見得效益。因此,甘肅省政府在制定各項地方性法規的時候也把這放在首位。筆者認為是有失偏頗的。經濟建設和農業的長足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在法規的制定層面上也應是公平公正的。

(2)甘肅省出臺的關于耕地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在有些地區沒有落到實處,保護耕地的法律意識還很淡漠。

目前,甘肅省已經出臺了多部關于耕地保護的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也確實在一些地區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不能排除個別地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把大片的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和盲目行為造成了耕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如農村的磚瓦房占用耕地的現象就較為常見。還有就是部分的小城鎮擴大、超前用地,擠占周圍的菜地和良田,多占或占而不用也占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一是農村鎮規劃部合理,在良田和經濟建設方面置有關法律法規于不顧;另一方面是隨意占用集體土地而不報批,各級政府越權批地也時有發生。

2 完善我國耕地保護,謀求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構想

2.1 我國耕地保護法律的制定應以“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為目標

首先,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新機制,就要健全完善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機制,提高土地調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完善土地調控的目標、政策工具、傳導機制和配套辦法,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其次,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就要落實保護耕地的共同責任。保護耕地不僅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有關部門的責任。要正確處理保障發展與保護資源的關系,圍繞堅守18 億畝耕地紅線的總目標,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嚴格執行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等四項指標。再次,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就要開源節流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要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挖潛開源,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2.2 完善我國關于耕地保護的立法,尤其是除基本農田保護之外的配套制度的實施

在我國,按照法律規定,我地耕地保護的對象是基本農田,而對于基本農田外的其他類型未作特別的保護要求。這導致地方政府或基層組織經常擅自調整土地利用規劃以變更基本農田,違法用地。因此應耕地保護客體的范圍拓寬,可以凡是地力沒有遭受嚴重破壞,能夠轉化為耕地的園地、養殖地、休閑地等,或者通過復墾、整理等能夠轉為耕地的潛在用地都應該被列入耕地保護的范圍。筆者認為,應借鑒國外經驗,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權屬,利用土地權屬限制農地轉用。另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工具,但是,目前土地利用規劃因缺乏嚴格法律地位而常被隨意調整,未來的法律體系應當設立專門的土地利用規劃法,合理完善的土地利用規劃是確保耕地保護成功的關鍵性因素。

2.3 各級政府加大耕地保護的法制宣傳工作,提高廣大民眾尤其是農民的耕地保護法制觀念

我國的耕地的使用者大多是農民,因而他們的意識和行為方式對耕地的保護來說是至關重要,無可替代。但大多數農民受教育程度較低,自身經濟條件較差,法律觀念淡薄,在我國國家和集體兩種土地所有權并行的體制下,有些省份集體的土地已承包到各家各戶,因而很多農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的,想怎么用酒怎么用,很少會想到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這種行為的后果就是土地利用的隨意性,當違法行為發生時也不去告發,使其陷入了無序的狀態。筆者認為,要有效而長期地保護好耕地,必須讓耕地使用者以及全社會公民觀念發生轉變,自覺地保護好我們的生命線。達到這一目標,必須強化宣傳,提高全民保護耕地的法律意識。各級政府應利用相關平臺如報紙、廣播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形式和方法,送法律法規下鄉。有條件的政府和地方還可以把工作做的更細一些,把法律法規宣傳資料送到每家每戶,召開法制宣傳會議,及時講解和解決農民關于耕地保護的問題等。

2.4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積極探索完善有關耕地保護以及管理的法律法規

就目前來說,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市場對土地的利用和調整。目前有一部分學者提倡將集體土地所有權改為集體使用權,使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其只有使用權。另外,對那些已經違法用地的行為,建議出臺一個處理政策,作出統一的處理。對那些新發生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審批上,建設規劃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形成協調統一的機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此外,根據國土資源執法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聯合機制。對那些違法占用耕地的建設堅決予以拆除。公安機關積極做好安全保衛,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矛盾激化。若是涉及對人的處理,紀檢部門及時介入,及時查清事實,及時處理。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起職責,把力量聚集成一股合力,給違法行為堅決徹底地打擊。

參考文獻

[1]安國輝.土地利用規劃[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

[2]董艷敏.論農村耕地立法[J].山西農經,2002,(2).

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文2

啟示之一:

立法治污是常用手段

土壤污染并非中國特色,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某些發達國家就因傾倒化學廢棄物而導致嚴重的土壤污染。上世紀70年代,美國發生了著名的“拉夫運河事件”,引起民眾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關注,美國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該法律的制定推動了美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發展。

在時間上,及早立法贏得主動

梳理東西方國家的立法情況,會發現日本在時間上走在了多數立法國家的前列。

進入工業化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導致了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在經過 20 世紀 50、60 年代的重化工業大發展后,日本的土壤污染情況一度非常嚴重。日本在 1970~1980 年間進行的專項調查發現,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染農業用地的區域有 124 個,面積達到6350 公頃。而到了 1986 年,已查出的污染地區累計為 128 個,面積達到 7030 公頃。20世紀70年代以后,城市地區頻繁出現了大量土壤污染事件。最具代表性的是1975年,大量六價鉻污染土壤事件在東京地區頻繁爆發,逐漸演化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全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關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針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日本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對策法》。其中,《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治和消除農業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質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經被污染的農業用地,內容主要包括指定及變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制定及變更農田土壤污染對策計劃、指定及變更特別地區、調查測定農業土壤污染、現場調查、農作物等種植的勸告等等。

當然,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僅限于這些專門立法,還有大量與土壤污染預防相關的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Dioxine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審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這些立法通過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化肥和農藥污染以及礦物污染的控制,從不同方面阻斷新的土壤污染源,從而達到預防土壤污染的目標。

顯而易見的是,及早立法與全面方法,使日本在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方面卓有成效,理應成為多數國家學習取經的典范。

在設計上,兩種模式防治結合

縱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有獨立的立法模式與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之分。在立法體例上采取獨立的立法模式,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單行法規范對象進行立法的有日本、韓國、德國、荷蘭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與此相對,采取附屬性立法模式的國家有美國、英國、俄羅斯和東亞、東南亞一些國家,主要是將其有關土壤保護的有關內容分散在一部法典或其他法律的不同位置之中。

而在東亞和東南亞地區,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等國,均采用附屬性立法。這些國家雖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都在其環境保護相關立法或政策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明確規定。如文萊的《環境命令草案》,泰國的《自然環境質量法》,馬來西亞的《環境質量法》,新加坡的《環境保護法》及印度尼西亞的《20 號政府令》。

眾所周知,專門立法效果顯而易見,那么是否建立在其他法規之上的“法中之法”就效果不佳呢?結論是否定的。

以俄羅斯為例。至今,俄羅斯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保護土壤的立法均建立在其他法律法規之上,即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目前,主要是在《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俄羅斯土地法典》《俄羅斯聯邦大氣保護法》《俄羅斯聯邦水法典》《俄羅斯居民衛生安全防疫法》《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有一些相關規定。其中,《俄羅斯土地法典》中規定了土地保護的目的和土地保護的內容,其中包含對土壤及土壤肥力的保護;并責成土地的所有人、土地的管理者、土地的使用者以及承租人都應該提高土壤的肥力,采用環保的工藝進行生產,不應當因為自己的農業活動而使土壤的生態狀況遭到破壞。同時規定了消除污染后果、保持已達到的土壤改良水平,復墾被破壞的土壤、恢復土壤肥力等土壤污染修復方法。以《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為例,其對使用的農藥、化肥的一系列試驗、登記、生態鑒定等活動,以及對使用農藥化肥制劑的嚴格規定,都是對土壤污染的預防制度。農藥、化肥的過度使用是造成農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因而要建立和完善農藥、化肥的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劇毒農藥,對于高毒、高殘留及殘留期較長的農藥要限制使用。

由此可知,在立法的頂層設計上,無論是專門的立法,還是綜合的立法,都是一種形式而已,其目的都是為了防治結合,并不會由此影響到對于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在進程中,多次修法應對變化

在這方面,韓國做得比較好。

盡管韓國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 1995 年,從時間上而言要晚于日本。但在應對發展變化和立法進程中,做得比較好。為了使立法更有針對性和取得實效,韓國對相關法律進行多次修訂和完善,確保了立法始終跟上發展變化進程。

自1995年開始,此后經過多次修訂,韓國主要完善健全了《土壤環境保護法》和《土壤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其中,《土壤環境保護法》的頒布,使韓國得以建立一個土壤污染防治的綜合法律框架,對土壤環境保護產生了積極影響。尤其是1996 年,韓國環境部建立了“土壤污染監測網”,以防止與礦山、精煉廠、軍事基地、儲油設施、垃圾處理場相鄰地區的土壤污染。

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及時應對、修訂完善法律,使法律法規始終與變化同步,與時代同步,不僅強制實施土壤污染調查、土壤污染的指定和修復等制度,而且極大促進了企業自愿進行土壤污染治理,取得了較好效果。

在內容上,細致嚴謹豐富內涵

從我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法律層面有個瓶頸問題,即:立法易,執法難!

不止在中國,其他國家也有這方面的教訓。而在執法層面做得較好的國家無疑是德國,其立法內容的豐富與嚴謹執行值得我們學習。

可以說,德國是一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有著立法和執法豐富經驗的國家。目前,德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聯邦土壤保護法》和《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其中,《聯邦土壤保護法》于 1998 年 2 月 6 日通過,該法的最后條款于1999 年3月1日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土壤變質回避義務、凈化主體及其義務、污染土壤調查義務和情報公開制度等。

為了保障農業生產過程中不污染土壤和水質,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德國提出發展生態農業,并制定了一系列農業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例如《肥料使用法》《自然資源保護法》《土地資源保護法》和《垃圾處理法》等。因為在農業生產中經常要施肥也會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為此德國在1996 年制定了施肥法條例,將其肥料的使用依法規范,防止因施肥而引起土壤污染。

德國人以嚴謹細致而著稱于世,面對立法與執法這么嚴肅的話題,德國人當然會更加嚴謹細致,更為務實執法注入了豐富內涵,具有借鑒意義。

啟示之二:

科技治污起關鍵作用

世界多個國家的經驗做法說明,采用科技手段和先進技術,可以更有效地開展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明顯的效果。

以英國為例。眾所周知,英國是早期工業發展國家,有著極為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英國最早開采的礦主要是煤炭、鐵礦、銅礦,時間都在300年以上。隨著經濟發展與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許多礦區早已停止了開采,但當年開采遺留下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卻并沒有消失。在嘗試使用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技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考慮到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將挖出的污染土壤并移至別處,但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經過探索與發展,當前的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成熟和規范。具體而言,其科技手段主要分為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技術三個方面,值得許多國家學習和推廣。

物理方法治理重金屬

物理方法常見有三種:①電動土壤修復法,主要適合重金屬污染物治理,在電場作用下通過電滲流或電泳等方式使土壤中的重金屬被帶到電極兩端從而清潔污染土壤。②熱處理法,即對土壤進行加熱升溫,使揮發性有害重金屬或揮發性有機物揮發出土壤并將其收集起來集中進行處理。③機械清洗法,該方法是一種較新的石油污染修復技術,采用純粹的機械方法異位清洗土壤。

化學方法降解污染物

分為化學柵法、化學氧化法和生物修復技術三種。①化學柵法。該方法是利用一種既能透水又具有較強沉淀污染物能力的固體材料,將其置污染堆積物底層或土壤次表層的含水層,使有機污物滯留在固體材料內,從而達到控制污染物擴散并對污染源進行凈化的目的。②化學氧化法。該方法是向被石油烴類污染的土壤中噴灑或注入化學氧化劑,通過與污染物之間發生氧化還原反立,使污染物以降解、蒸發及沉淀等方式去除掉,最終達到凈化的目的。③生物修復技術。早在1983年,英國就提出了利用超富集植物清除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的思想,即生物修復技術。首次利用遏藍菜屬植物修復了長期施用污泥導致重金屬污染的土地,并證實了這一技術的可行性。

目前,英國已開發出多種耐重金屬污染的草本植物用于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的治理,并已將這些開發出來的草本植物推向商業化進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材料庫。

啟示之三:

分類治污使效果明顯

在工業化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會不可避免地遇到各類污染問題:水污染、固體污染、大氣污染、礦物質污染、農藥和化肥殘留物污染……針對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必須采用不同類別的方法和手段,方能有針對性地取得明顯效果。以德國以例,德國在工業化階段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護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

針對土壤保障和環保工作,德國的策略是“分類治污”“逐步深入”。

開展調查摸底數

德國的土壤保護工作做得比較深入細致,開展了污染場地調查,底數清楚,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首先,全面開展土壤監測。目前,德國各州都對土壤進行長期監測,全國共有800多個監測點,絕大部分是環保部門設立的,也有一些是農業部門設立的。聯邦與各州政府設立土壤污染調查小組,根據土地的用途,如森林用地、綠化用地、耕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對土壤進行監測,對土壤的生物、物理、化學特性以及有害物質含量等進行描述,目的是隨時了解土壤特性的變化信息,同時觀察土壤發展趨勢,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排查篩選定方案

對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地塊進行排查、篩選。治理土壤污染的第一步,是對所有懷疑可能受污染的地塊進行登記造冊,并展開預備性調查,范圍包括潛在的污染源、以前的廠區以及廢料堆放地。第二步,根據調查結果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有沒有必要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第三步,對重點污染地塊進行詳細調查,內容包括有哪些污染物,濃度多少,哪些污染物在什么時候會對人體健康、動植物、水環境、土壤、大氣以及文化資產等造成危害。第四步,通過情景模擬,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制定技術方案。第五步,制定污染治理與土壤修復規劃并實施。

建立數據動態管理

根據調查結果,德國會對各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個詳盡的數據庫,所有與土壤保護相關的州政府部門都可以使用這個數據庫,下一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屬于本地區的污染場地情況。同時,建筑公司也可利用這個數據庫。通過這個數據庫,可以對全州土壤保護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

在土壤修復方面,德國的理念是保護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對不同功能的土地,區別對待。哪些土壤需要治理?德國通過精密計算設計了一套指標來評估土壤風險:在綠色線上的,主要是預防土壤惡化;在黃色線上的,要發出警告;在紅色線上的,必須進行治理。

少用土地避拓展

當然,土壤保護最好的手段是盡量少用土地。在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業用地轉為工業、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轉型導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著少污染。因此,現在德國對土地轉型利用實行總量控制,現在每年農業土地轉型利用的總量為50多公頃,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過30公頃;為滿足建設需要,重點向城市要土地,重視土地的重復使用,避免無節制地向周邊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表土剝離防污染

除了以上德國分類治理的辦法效果明顯外,日本在分類治理方面也有“一招鮮”:表土剝離。該方式即剝離受污染地區的表土并覆蓋或進入其他未受污染地區的表土。

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日本曾一度污染嚴重。其中,土壤中的超標物質有鎘、銅、砷等,尤其是鎘超標的土壤占污染田地面積的 90%左右。為了治理土壤污染,日本開展了特定的土地改良事業,并指定了一些地區為防止土壤污染對策地區。在具體治理過程中,日本各地根據地下水位、地質條件及污染程度等的不同,因地制宜選取填埋客土法或上覆客土法等方法。

其中,前者是先剝離被污染的表土并就地挖溝掩埋,其上利用砂石土形成“耕盤層”,最上層客入剝離自其他地區的表土(通常是干凈的山地土);后者則是在污染的表土上直接客入礫質土形成耕盤層, 再客入剝離自其他地區的山地土。這兩種方法都需制作一層起隔離作用的“耕盤層”,以防止植物根系扎到客土層以下的污染土中。因此,為確保植物生長在無污染的土層中, 剝離自其他地區的表土形成的客土層應保持一定厚度(通常在 15 cm 以上)。這種表土剝離方法已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與推廣。

啟示之四:

稅政治污促主動作為

梳理發現,世界各國在稅政治污方面有兩個方面的成功做法:一是直接向生產企業和主體征收環境稅;二是對于低碳生態工業企業和主體減免其他應繳的稅費。這兩種通過稅費手段防治污染的辦法不妨稱之為“稅政治污”,這樣可以更好地促進工業主體主動作為。

以美國為例。美國環保局(EPA)在 1995 至 1996 年間制定了棕色地塊行動議程,1997 年5月,克林頓政府為落實這項議程,發起并推動了“棕色地塊全國合作行動議程”。在該議程的倡議下,美國國會于 1997 年 8 月通過了《納稅人減稅法》,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刺激私人資本對棕色地塊清潔和振興方面的投資。四是美國 2001 年通過的《小型企業責任免除和棕色地塊振興法》,對有關免除中小企業有關 1980 年《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中的一定責任,促進棕色地塊的清除和再利用,為棕色地塊振興提供經濟援助和其他目的等進行了規定。

據一份世界觀察研究所的報告說,環境稅在世界各國成功地減少了污染。有研究人員發現,在荷蘭已用環境稅手段減少重金屬的排放,瑞典已用來減少氧化氮的排放,在德國則用環境稅手段減少有毒廢物的產生。報告說,可以用這些稅收抵消工資稅,歐洲聯盟委員會已建議在歐洲聯盟范圍內征收碳稅和能源使用稅,以此來減少工資稅作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手段。

啟示之五:

賠償治污為責任底線

一旦發生污染問題或事件,及時合理地賠償由此帶來的環境、身心健康和治療費用等方面的損失,考量著政府和民眾的底線。

提到土壤污染及相關賠償的話題,美國人會想起“拉夫運河事件”。20世紀40年代拉夫運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學公司購買,當做垃圾倉庫傾倒工業廢棄物。后來,該公司將充滿有毒廢棄物的河道填埋覆蓋后轉贈當地教育機構。政府在這片土地上蓋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學校,隨后的多年間,這里的居民不斷患上各種怪病。

更讓美國人心驚的是,當時全美境內有成千上萬個類似拉夫運河地塊的危險廢棄物簡易填埋場,猶如一顆顆定時炸彈,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迫于強烈的輿論壓力,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這一法案也因此被稱為《超級基金法》。該法規定了危險物質泄漏事故的報告制度和國家應急計劃制度;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的行動,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泄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

為了解決治理費用承擔者不明或費用承擔者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問題,該法規定建立危險物質信托基金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責任信托基金。該法還規定了治理費用承擔者費用承擔的范圍和限度以及財政擔保,并對揭發、檢舉非法泄漏危險物質違法者的人規定可給予最高達1萬美元的獎金,對違法者可處以每次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每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累犯者,每違法持續日的罰款額可高達7.5萬美元。

值得關注的是,超級基金的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來源有兩個:13.8億美元來自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行業征收的專門稅;2.2億美元來自聯邦財政。1996年美國國會修改超級基金法時,將基金總數擴大到85億美元。其中25億來自年收入在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的附加稅;27.5億來自聯邦普通稅;3億來自基金利息;3億來自費用承擔者追回的款項等。

超級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的費用:一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劃》的廢物處置進行的遷移和補救行為的全部費用;二是任何個人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劃》的廢物處置進行的其他“必須”的責任費用;三是因泄漏危險物質而造成的對“天然資源”的破壞等等。

啟示之六:

社會治污提專業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必須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社會民眾廣泛參與的道路。

一是堅持倡導以專業化為基礎的市場化。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經驗表明,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會產生較大沖擊,法律實施也為土壤污染防治產業帶來巨大市場,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這在日本和韓國尤為成功。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立法寬嚴不一,決定性的因素是不同的國情和區情。立法過寬,難以遏制土壤污染;過嚴,則不僅傷害經濟,也不利于土壤污染的整治。

二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和民事責任的社會化。這是因為,無論政府還是污染者,都無法單獨承擔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費用,法律責任的多元化必不可少,并通過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險制度等實現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的社會化。 土壤污染調查、整治業務對專業技術性和職業誠信的要求很高,須由專門機構來承擔。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稱之為委派調查機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和監督事項。韓國《土壤環境保護法》詳盡規定了“土壤相關專業機構和土壤凈化業務”,還特別規范了禁止出租土壤相關專業機構的書面授權、禁止同時經營其他業務、土壤凈化業務的注冊等具體制度。

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文3

摘要:通過介紹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成功的規劃和管理經驗,如立法、管理機構、經營特色、管理理念和使命以及社區參與等,為我國在進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提供了借鑒。

關鍵詞:美國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與管理

1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獨特的旅游資源

1.1獨特的自然資源

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內有4座16,000英尺以上的山峰,150多座冰川,被稱為“北美山國”。園內山峰林立,從太平洋上吹來的濕潤氣流,給這里帶來大量降雪,并形成大量冰原和冰川。在阿拉斯加,冰川的面積占總面積的5%,這里還有世界上移動最快的冰川,速度大約為每天9米左右。奇特的公園景觀、復雜的地貌和生態歷史均從公園里的植被和植物的構成里得到反映。同時,這里也是動物的天堂。山上到處生活著警覺的野生白山羊、駝鹿、棕熊、黑熊、狼及偶爾出現的北美馴鹿和美洲野牛。

1.2奇特的歷史文化資源

這里有著名的五類歷史文化資源,包括考古遺址、文化景觀、民族志資源、博物館物品和結構資源。

2蘭格爾-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特色

2.1建立了完善的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在美國,幾乎每一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立法,如1872年的《黃石公園法》、1980年的《阿拉斯加國家土地保護法(ANILCA)》等。1980年12月2日。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歸屬到阿拉斯加有關土地保護法案ANILCA中,之后又頒布了一個“公園保護臨時管理方案”。此后,國家公園的工作人員又準備了一個總體的管理計劃,這個規劃于1985年3月起草,又于11月進行修訂,最終形成了公園現在的總體管理規劃(GeneralManagementPlan)。

2.2管理與經營特色

2.2.1管理機構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均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TheNationalParkService)直接管理。它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的管理型的管理模式。以中央集權為主,自上而下實行垂直領導并輔以其他部門合作和民間機構的輔佐。

2.2.2管理的科學性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內外都有大量的科學家,對國家公園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同時,來自政府和非政府的各類研究基金也都能有效地用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保護和恢復、資源利用方式以及歷史文化資源等方面的研究,使各項管理工作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

2.2.3規劃設計機構

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的規劃設計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全權負責。丹佛規劃設計中心配備了相關專家,有風景園林師,生物、生態、地質、水文、氣象等方面的專家學者。還有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的專家。他們不僅要負責國家公園的整體規劃設計,還要負責國家公園里單體建筑的設計和施工監理的工作。

2.2.4經營特色

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要求所有到此地開展商業項目的企業都必須獲得“商業使用授權(CornmercialUseAuthorization。簡稱CUA)”。CUA是指授權的人(指個人、企業和其他實體)在有限的環境里給園區游客提供商業服務,但它不等同于特許權合同,它旨在給游客在有限的公園環境下通過一些簡單的手段授權適當的商業服務,滿足其基本需求。CUA有兩種可授權的商業服務類型,一種被稱之為“公園內的服務(In-ParkService)”,指在公園內提供收入超過2500美元的服務;另一種是“公園外服務(Out-Of-ParkService)”,主要是指園區外邊界上的對資源的偶然利用。通過授權商業服務項目,可以避免因為私人企業的進入而導致對環境的破壞。

2.3園區理念——“公益性理念”

美國所有的國家公園始終貫徹這樣一個理念——“公益性理念”,即根據國家公園的公益性質確定資源的使命,然后建立與使命相應的資金機制、管理機制、經營機制、監督機制等。以保證管理手段、管理能力與管理目標相適應。在國家公園管理中也并秉持這樣的思想:保持資源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到可持續利用是主要目的。美國將國家公園的公益排在使命的第一位,且強調充分滿足當代人的可持續利用需要。這種“公益性”理念很值得我國風景名勝區學習借鑒。

2.4注重公眾的參與

美國國家公園的建立與管理向來非常重視社區公眾參與其中,無論是國家公園管理計劃的制定、公園具體管理政策的產生以及修改調整,還是面臨建設、管理、保護以及其他的具體問題時,都注重采納公眾的意見。因此。對于阿拉斯加的國家或私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或是相關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都廣泛地汲取阿拉斯加土著部落成員和長老的意見。

3對我國風景名勝區建設和管理的啟示

3.1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需要根據風景名勝區的功能、性質和管理制度的特點,制定一部有關風景名勝區的法律文件或“國家公園法”,進一步規范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使景區的重要遺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均能置于法律法規的管制之下。

3.2改革管理體制,構建高效的新型經營管理體系

我國風景名勝區應借鑒美國國家公園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建議建立直屬于國務院的“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直接統管全國的風景名勝區,取消多頭領導的混亂局面。同時,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應將現行的條塊管理轉變為行業管理,重點對不同功能和利益主體的空間和職責合理劃分,實現國家、地方、監管者、居民四者之間合理的利益分配。建立將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的風景區管理體制。同時。建議采用將許經營權合同和商業使用權CUA的經營辦法。

3.3必須與國家公園保持一致的理念和使命

我國某些風景名勝區的一些所謂的改革進程在從根本上威脅“保護第一性”和“公益性”這兩個基本理念。因此,我國在進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過程中,需要遵循美國國家公園制度建設的邏輯:社會需要決定其使命——使命決定其制度——制度決定對權力和資源的配置。

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文4

【英文摘要】Wetlands, together with forests and oceans, are called the major ecosystems on the earth. They are of important value in ecolog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But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n law is a weak link. As a new ideology and principle,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rection, advance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on wetlan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IEM. Proposal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four aspects ----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value objectiv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關鍵詞】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濕地;立法

【英文關鍵詞】IEM; principles; wetlands; legislation

【正文】

一、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簡稱IEM)是一個新興概念,目前對它沒有統一的定義,相關問題都在探索和發展中。蔡守秋教授從環境資源法學上進行概括,提出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一種綜合管理戰略和方法,它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的各組成成分,綜合考慮社會、經濟、自然(包括環境、資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價值,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的、市場的和社會的調整機制,來解決資源利用、生態保護和生態系統退化的問題,以達到創造和實現經濟的、社會的和環境的多元惠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1]

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它提出了有關生態系統辦法的12項原則:(1)確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資源的管理目標是一種社會選擇;(2)應將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3)生態系統管理者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4)考慮到管理帶來的潛在收益,通常需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和管理生態系統;(5)為了保持生態系統服務,保護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應成為生態系統方法的一個優先管理目標;(6)生態系統的管理必須以其自然功能為界限;(7)應在適當的時空范圍實行生態系統方式;(8)認識到生態系統進程的特點是時限的變化性和效應的滯后性,應從長遠制定生態系統管理的目標;(9)管理必須認識到變化的必然性;(10)生態系統方式應尋求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間的適當平衡與統一;(11)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考慮各種形式的有關信息,包括科學知識、土著民和當地人的知識、創新的和習慣;(12)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要求所有相關的社會部門和科學部門參與。

這12項原則從利益相關者的確定、管理機構的設立、管理目標的制定、管理方法的選擇等方面,較為全面地闡釋了綜合生態系統的主要內容,能夠公平地促進土地、水和生物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二、我國濕地立法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是濕地資源大國。我國濕地具有類型多、絕對數量大、分布廣、區域差異顯著、生物多樣性豐富的特點。[2]但長期以來,由于對濕地重要性的認識不足,人們對濕地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和破壞,導致天然濕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樣性銳減,水質惡化,濕地生態功能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我國水資源供給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澇功能,水澇災害發生的風險增加,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

我國對濕地的法律保護涉及多部法律法規?!稇椃ā?、《環境資源法》等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的一般規定當然適用于濕地;《漁業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的部分規定間接適用于濕地組成要素;1992年中國加入《濕地公約》之后,《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始明確出現濕地的概念,濕地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環境法的調整范圍;2003年先后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使濕地保護出現了專門立法,標志著濕地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但從對濕地法律保護的整體來看,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不明確、不統一

盡管已有法律法規對與濕地有關的內容做出了部分規定,但這些規定僅是針對濕地的某些類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養殖水面”,《海洋環境保護法》就“海濱”,《漁業法》就“內水、灘涂”等。“濕地”尚未作為一個統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運用,即使是在出現“濕地”一詞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也將“濕地”與屬于濕地亞類的“內陸水域”、“河口”、“灘涂”、“海灣”、“海岸”、“漁業資源”等相提并論,這足以說明“濕地”概念在法學領域尚不統一。[3] 由于“濕地”概念不統一,外延不明確,直接導致某些濕地資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有效保護。管理者在濕地管理工作中難以把握管理對象的范圍與邊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確濕地管理立法的最終目標,也無從制定適用于濕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二)管理機構和權限不明確

濕地保護直接或間接涉及到林業、漁業、環保、工商、海洋、農業、土地、交通、地礦等部門,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及協調合作等內容。國務院規定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工作,但實際上不同部門在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標和利益不同,導致各部門之間相互爭奪或相互推諉,濕地資源多頭管理、交叉管理的現象。各部門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濕地的科學管理。

(三)偏重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

任何資源都既有經濟價值又有生態價值,但對于不同的資源,其側重程度又有差異。濕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別保護,原因即在于其獨特的生態功能所帶來的巨大價值。濕地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納垢凈污、調節氣候、豐富生物等功能,是濕地區別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傳統資源法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從經濟效用的角度加以考慮,甚少考慮資源的生態價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對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而非保護,即便現代愈來愈多地考慮到生態因素,也只是為了在如何盡量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前提下更好地對資源加以經濟利用,而非積極利用資源的生態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資源立法顯然與應主要利用濕地之生態價值的立法不符合,難以起到切實的保護作用。[4]

(四)缺乏公眾參與

目前,我國濕地的法律保護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有關濕地決策的有效途徑,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未能與政府、行政部門平等對話,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權益和經濟利益沖突;同時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缺乏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盲目開采和過度利用資源現象嚴重。現有的濕地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尚未具體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應的法律救濟。從參與的內容來看,主要集中在宣傳教育方面,尚未觸及濕地保護決策的參與,這極大地限制了公眾參與的層次和公眾參與作用的發揮;從參與的過程看,主要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事前的參與不夠,不能實現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預防目標。[5]

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指導下我國濕地立法的完善

(一)明確濕地的概念,厘清權利關系

由于“濕地”的概念直接關系到法律保護對象的范圍,因此,我國濕地管理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通過立法明確“濕地”的內涵與外延,并加以統一。依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對象的范圍,才能確定相應的利益相關者,進而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厘清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達到科學有效的管理。鑒于《濕地公約》中“濕地”定義的科學性、概括性,并且為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我國又是《濕地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建議我國濕地立法采納《濕地公約》中的“濕地”定義,即“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此外,濕地可以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濕地范圍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超過6m的水域”。

(二)明確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健全管理體制

濕地的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礦產等多種自然資源,而且還涉及到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各個方面。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內的各組分,以整個生態系統為考量對象,來確定管理的各項內容。我國濕地立法應當考慮將濕地范圍內的水體、土壤、植被、動物、微生物及其構成的生態系統作為統一整體進行管理。設立統一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對濕地整體及其構成資源予以統一管理,實為必要。而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2,管理應當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我國幅員遼闊,濕地又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各地區濕地的種類和特點差異很大,所以在具體機構設置時,可以考慮根據我國濕地的區劃設立與地方政府平級的專門地方濕地管理的綜合機構,統一領導該區劃內的濕地管理工作。根據濕地各要素管理的具體需要,將管理任務分派到各個地方政府部門,明確各部門對其管轄下濕地的權力范圍?!督魇≯蛾柡竦乇Wo條例》就確立了這樣的管理體制。該條例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鄱陽湖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工作,該綜合機構由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組成,還規定了其他部門的配合職能。這種管理模式通過新設立的專門的濕地保護綜合管理機構統一濕地管理權,其他部門負責配合,進行監督,權力集中、分工明確又能協調各部門的權責,提高了濕地保護的效率。[6]

(三)矯正立法價值目標,重視濕地的生態價值

我國濕地立法應從整體濕地生態系統的高度來規范與濕地有關的各種行為,保護濕地的生態功能,矯正現行立法的價值目標錯位。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指導濕地立法,保障濕地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5、6、10,濕地立法必須以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根據原則7、8、9、10,濕地管理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濕地管理的長遠目標和計劃,將濕地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生態系統內部各要素的聯系,平衡開發利用與保護,在濕地的承載能力范圍內進行開發、利用,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針對可能發生的變化,還必須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各級政府應將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計劃性工作在執行中可以得到政府各部門的認真貫徹和相互支持,減少矛盾和沖突,從而實現既定目標。

(四)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增強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對濕地的法律保護中,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決策的有效途徑,這就使得現行的濕地立法較少能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中,公眾參與是現代民主與法治的重要體現。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11、12,我國濕地立法應明確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通過立法賦予公眾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對公眾參與的具體程序進行規定,有法可循,使公眾能夠參與到濕地保護的整個環節。注重發揮公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在決策、監督中的作用,提高公眾對濕地保護的關注程度,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依靠公眾對濕地管理部門進行監督,使濕地保護更具有科學性、公共性和民主性。

四、結語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具有綜合性、可持續性、科學性等特點。濕地立法作為濕地保護的重要手段,應當建立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在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與人類社會之間建立聯結,促進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1]蔡守秋:《論綜合生態系統管理》,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2]《中國濕地的特點》,載《濕地科學與管理》2005年第1期。

[3]王巍娜:《我國濕地保護的立法思考》,載《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3期。

[4]錢水苗、鞏固:《我國濕地保護立法初探》,載《法制與管理》2004年第10期。

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濕地;現狀;保護;對策

中圖分類號 X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3)14-102-02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nservation Countermeasures of Pingba County Wetland

Liao Zhengwu1 et al.

(1 Forestry Bureau of Pingba County,Pingba 561100,China)

Abstract:Using the second wetland survey data of Pingba County,this paper analyzed the situation of Pingba wetland,and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protecting the wetland.

Key words:Wetland;Situation;Conservation;Countermeasure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中將“濕地”定義為: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l]?!妒澜缱匀毁Y源保護大綱》將濕地、農業、林業并列為三大生態系統,濕地是唯一有國際公約保護的生態系統。濕地是生物多樣性最豐富和生產力最高的生態系統之一。作為具有獨特生態結構和功能的生態系統,濕地在提供人類必需的動植物資源、維持生態平衡和水平衡、調節氣候、降解污染、提供珍稀動植物棲息地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由于其在自然水循環中的獨特作用,而被稱為“地球之腎”。健康的濕地生態系統,是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濕地研究已經成為國際學術界及公眾十分關注的熱點課題[2]。為了解平壩縣濕地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筆者進行了系統調查,以期為平壩縣的濕地保護和治理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1 研究地區概況與方法

1.1 自然概況 平壩縣位于貴州省安順市東部,東經105°59′24″~106°34′06″,北緯26°15′18″~26°37′45″??偯娣e99 880hm2。全縣平均海拔1 250m,最高海拔1 645.6m,最低海拔963m。該地區屬北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年均溫16.8℃,1月均溫4℃,7月均溫22.4℃。極端最高氣溫為34.1℃,極端最低氣溫為-10.7℃,無霜期273d,年降雨量達1 298mm,相對濕度為83%左右。

1.2 研究方法 按照《貴州省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實施細則》(貴州省林業廳2012年4月),對平壩縣行政范圍內符合濕地定義的各類濕地資源,包括8hm2及以上的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以及寬度10m以上、長度5km以上的河流濕地。

對所有符合最小調查面積要求的濕地斑塊以及符合最低長度與寬度要求的河流濕地,調查濕地類型、面積、分布、所屬流域、水源補給類型、植被類型及面積、主要優勢植物種、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保護管理狀況、河流濕地的河流級別等18項一般濕地調查因子。依據已區劃好的衛星圖片圖斑,與實地對照判讀、驗證,并核實、補充和完善所有的一般調查因子。調查流程:對照打印圖紙熟悉調查圖斑實地判讀驗證核實、修改圖斑核實、修改和完善調查表格取景照相整理外業調查資料數據輸入電腦數據匯總分析編制調查報告,提交調查成果。

2 濕地現狀

2.1 濕地類型、面積和分布 平壩縣濕地類型包括永久性河流、庫塘和輸水河3個類型,共有濕地斑塊39個,濕地總面積873.42hm2。通過調查,全縣共有寬度10m以上、長度5km以上永久性河流23條,面積529.48hm2,占全縣濕地總面積的60.6%;全縣共有面積8hm2以上庫塘15個,面積338.09hm2,占全縣濕地面積的38.7%;全縣共有季節性河流濕地1個,面積5.85hm2,占全縣濕地面積的0.7%。39個濕地斑塊中,最大濕地斑塊為羊昌河,面積229.2hm2;最小濕地斑塊為二官河溝,面積1.62hm2。

受喀斯特地形地貌的影響,全縣濕地分布與地形地貌特征基本相吻合。以中部平壩河為干流,輻射向兩側分布,河流基本為南北走向,向北匯入烏江。庫塘為筑壩攔蓄河流而成,最大庫塘為松柏山水庫,面積70.64hm2。 (下轉110頁)

(上接102頁)平壩零星濕地區共有濕地植被面積50.64hm2,占全縣濕地總面積873.42hm2的5.8%。

2.2 濕地植物和植被 調查植被群系共有18個,其中以空心蓮子草群系分布最廣,其次為雙穗雀稗群系,第三為小飛蓬群系。人工濕地(庫塘、輸水河)植物群系和種類較少。主要濕地植物種類為空心蓮子草、雙穗雀稗、小飛蓬、水蓼、青蒿、苧麻、一年蓬、野、水芹、水竹、千里光、蒲公英、牛膝、馬鞭草、圓果雀稗、荊三棱、野菊、車前草、喜旱蓮子草。天然濕地植被分布較零散,種類較多,處于自我繁衍狀態,未有保護利用記載;人工濕地因人為因素影響,植物群系和種類較少,未有保護利用記載。

3 濕地資源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 濕地面積萎縮和功能退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3.1.1 盲目開墾和改造行為依然存在 盲目的農用地開墾、改變天然濕地用途和城鎮開發占用天然濕地,直接造成了天然濕地面積削減和功能下降。如樂平鎮水淹塘部分濕地被填來建房;平壩縣最長的羊昌河,近年來由于泥沙淤積和水體污染嚴重,導致河道的面積和容積縮小,行洪功能降低,生態環境惡化,野生水生生物種類銳減。

3.1.2 濕地水污染問題仍很突出 工農業的發展和城鎮化雖然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但是“三廢”的排放嚴重污染了河流和庫塘水體,也對濕地的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破壞。尤其是羊昌河上游的東門河,河水已成黑水、臭水。污染不僅使濕地水質惡化,而且對濕地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危害,導致濕地質量下降、功能衰退。

3.1.3 水資源利用結構不合理 濕地是工農業和居民生活等的主要水源地,過度和不合理的用水已使平壩縣濕地供水能力受到極大影響。因過度從濕地取水或開采地下水,使部分地區的濕地水文受到嚴重威脅,導致濕地水質降低,庫塘萎縮。

3.2 保護和管理濕地基礎工作薄弱

3.2.1 沒有專門的濕地保護法律 目前,僅有經國家林業局審議通過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且剛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宣傳實施仍不到位。我國在濕地保護管理方面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濕地的一些法律零散分布在《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都不是從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出發制定的,沒有建立濕地利用許可制度、補償制度、調查監測制度、評估制度等,缺乏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滿足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造成濕地管理很被動,對一些破壞濕地資源的違法行為找不到處理的法律依據。因此,濕地保護執法監督工作基本沒有開展。

3.2.2 縣級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縣級林業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立專門的濕地管理機構,濕地資源的監測工作根本不可能開展,濕地保護管理的投入基本為零,濕地科研宣教工作基本沒有進行。

4 對策建議

4.1 立法保護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國家林業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家應強化濕地保護和利用方面的法制建設,盡快制定一部《濕地保護法》。各省市配套制訂相應《濕地保護條例》,使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逐步走向依法管理和利用的法制化軌道。

4.2 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機構 平壩縣人民政府應采取積極措施,成立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保證人員編制,為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提供組織保障。

4.3 組織編制縣級濕地保護規劃,落實濕地保護方案 利用此次濕地調查資料建立濕地資源信息庫。組織編制縣級濕地保護規劃,為濕地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提供依據。

4.4 加大對濕地保護管理的投入力度 當前濕地保護和開發的經費嚴重不足,已經成為制約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瓶頸。為此,政府投資應發揮主導作用,盡快將濕地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以保證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同時,應盡快建立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基金,基金的來源主要從濕地經濟作物或經濟活動的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同時應積極爭取關心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內外社團和個人的捐贈,以把濕地的生態環境破壞程度減少到最小。

4.5 提高市民濕地保護的意識 濕地保護是一項群眾性的事業,需要有很高的公眾參與度。因此,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對保護平壩濕地至關重要。通過“世界濕地日”、“中國濕地日”、“愛鳥周”等多種形式的公眾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宣傳濕地保護的有關知識,進一步加強濕地功能、價值和效益等方面的宣傳教育,提高平壩市民愛護濕地、保護濕地的意識。

參考文獻

[1]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濕地保護管理規定[Z].北京.2013:1-2.

[2]靳永峰,周彥平.包頭市黃河濕地保護與建設探討Ⅲ[J].內蒙古農業科技,2010(1):88-89.

土地保護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必要性;對策研究

引言

礦山環境受到影響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客觀上來講,礦山開發本身就是對自然資源的一種破壞,但資源開發利用是社會的固有屬性。對比之下,人為因素才是破壞礦山環境的根本原因,過去人們欣喜于資源開發利用所帶來的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基本上沒有考慮過它對周邊環境會產生哪些影響,也就是說基本上沒有關于可持續發展的概念。近年來與煤炭生產、煤炭消耗的消極報道從來沒有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下文將談談礦山開采究竟會對環境產生哪些影響。

1、礦山開采對環境的破壞形式

礦山開發會對開采范圍內的水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1.1地面塌陷、開裂、變形 礦山開采過程中會遺留大片空間,俗稱采空區,一般采用全部垮落法進行處理??迓鋵訒涮畈煽諈^,但厚度較大的某些硬巖層仍對巖層移動起到控制作用,一旦該巖層(也稱關鍵層)發生斷裂后,上覆巖層由于失去整體支撐而導致巖層發生大幅度徑向位移,從而造成地面塌陷、開裂和變形,嚴重時會破壞地面設施、建筑物及農田等。

1.2地質災害 幾乎所有的礦山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危害,尤其是露天礦山,主要表現在:一是露天開采使邊坡改變原有的天然平衡狀態,引起滑坡、崩塌;二是礦渣堆放不合理, 造成超負荷堆放,引起滑坡;三是部分礦山礦渣順溝堆放,一遇下雨,溝內匯水攜帶大量礦渣形成泥石流。

1.3污染土地 礦山生產排出大量廢水,如礦坑水、洗礦選礦水、礦渣矸石堆受雨水淋漓后溶解了礦物質的污水以及礦區其他工業廢水、生活廢水等。大部分廢水未經處理,排放后會直接或間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圍農田、土地等,再進一步污染農作物,從而惡化生態環境。

1.4水土流失 采礦往往把周圍植被砍伐殆盡,使地表喪失了水土保持能力, 造成水土流失、巖石、甚至荒漠化。

1.5占用大量土地 采礦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固體廢棄物堆放形成礦渣堆,占用了大量土地。

2、恢復治理的必要性研究

礦山開采會給周邊環境帶來的諸多影響既成事實,人們不得不開始思考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問題,因為它關乎于整個人類的生存大計。

1)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可提高礦區生活質量。礦山在開采過程中廢棄的土、石、灰、渣到處堆積,粉塵飛揚,有的造成滑坡和泥石流,導致房屋倒塌、路橋斷裂、洼地積水、水土流失加??;有害有毒液體、氣體滲漏并溢出,使大氣、水體被污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生產和身心健康。通過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可以改變這種狀況,并能逐步改善礦區人們的生產生活條件。

2)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可增加耕地,維護社會安定。礦區土地復墾是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礦山企業所占用和破壞的大量土地當中,有相當部分是肥沃的良田,只要能夠加以復墾,就可以重新進行耕種,一方面增加了耕地面積,同時也可以為部分礦工和當地農民重新開拓生產和生活門路,緩和企業和農民的矛盾,有利于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3)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可增加礦區的植被覆蓋率,大幅度改善礦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由于地表物質的剝離、擾動、搬運和堆積,破壞了植被和山坡土體,產生的廢石、廢渣等松散物質極易促使礦山地區水土流失,甚至形成地質災害。通過選擇適合礦區種植的樹種進行植被恢復,可大幅度提高礦區的植被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從而降低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爆發幾率,減少礦山污水對礦區周邊水系的污染,礦區生態環境和地貌景觀可以得到逐步恢復,生態環境質量大幅度改善。

3、恢復治理的對策研究

雖然人們從多方面開展了對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但效果差強人意。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局限于治理本身,更要注重環保意識的培養及環保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同時還要加強礦山制度的管理。

3.1培養環境保護意識 目前所知的礦山環境問題基本上都是由于人們著重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開發而忽視環境保護的結果,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針對此種情況,宣傳環境保護工作應當成為政府開展工作的首要任務,重點是提高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并使他們能夠明白恢復治理的重要性。同時,政府部分應當充分調動媒體與大眾的輿論監督作用,迫使并督促礦山領導將制度向環境保護方向傾斜。

3.2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法規 進入新的世紀以來,雖然我國開展了許多關于礦山環境保護的工作,同時也明白了恢復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在具體礦山環境中缺少足夠的適應性。其原因在于兩方面:一是目前在針對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或者說還不夠系統化,多數以零散的條例形式存在;其二是監督不力,礦山多處于山區地帶,地域因素致使相關政策落實不到位。因此,有必要加強政府的監督和制定更適合于礦山實際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3.3明確環境管理體制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間的協作,如果執行主體不明確,勢必會影響到恢復治理的執行力度與細節控制,因此,礦山企業應明確環境管理體制,尤其是要合理分配相關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3.4合理規劃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目的是加快人類社會建設的步伐,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目的也是為了造福人類社會生活,嚴格來講,兩者間并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礦山企業應從長遠角度考慮問題,即一方面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減少資源浪費現象,另一方面在實際生產中自覺引入環境法律法規,將環境保護理念滲透到礦山日常生產管理中,這樣可在資源生產鏈中建立良性循環,即能達到開采目的,又能節約成本,同時還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3.5提高審批門檻并整頓礦業秩序 在巨大的經濟利潤驅使之下,過去許多其他行業紛紛將資金轉移到礦山行業,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同時也給行業管理帶來不少麻煩。尤其體現于私營小礦山企業,其開采技術方法簡單,開采方式粗放,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更為嚴重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問題,也無力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所以政府應本著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嚴格審批并適當的提高礦業準入門檻,降低無力在礦產開發生產過程中進行環境保護的小型礦山企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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