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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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1

關鍵詞: 民事習慣 ;存留 ;法律效力; 農村法治建設

引言:“尋法下鄉”

在傳統的中國鄉土社會里,法律淵源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先生曾說過“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1]國家制定法始終不是社會控制的唯一手段,朝廷律令之外,民事習慣曾經是調整人們日常生活和民事行為的重要淵源之一。近幾十年來,中國社會結構和社會性質發生了許多根本性的轉變,其中1949年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和20世紀80年代初期土地承包的成功,可以說是20世紀中國進程的兩次劇變。而這兩次劇變都是從農村發起的,它也必然會引起中國農村法律與秩序的深刻變革。[2]隨著農村法律與秩序的變革,在廣大農村鄉土社會中民事習慣是否還存留著?是否仍然具有生命力?它和國家制定法的關系怎樣?在當前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應該如何對待民事習慣?長期以來這些問題未能引起我們法學研究的足夠重視。因此,我們應該將深層次的目光投向農村這塊寶貴的土地,去揭示其中的東西,進而探究未來農村法治秩序據以建立的基礎。

2005年5月24日至6月1日我們對安徽省南部的休寧、歙縣、績溪、黟縣、祁門以及舊屬徽州今歸江西的婺源縣,進行了為期9天的“徽州私約及民商事習慣調查”。[3]調查主要圍繞著徽州農村地區的民事習慣、民間私約的以及民事糾紛調解等問題而展開,具體包括買賣、抵押(典當)、借貸、租賃、合伙、析產、婚姻、繼承、糾紛調解及其他共十大類的。朱蘇力教授曾對中國基層司法制度進行了卓有成就的深入研究,提出過“送法下鄉”的口號,[4]我們則稱此次徽州調查為“尋法下鄉”。“寫進的真實,不等于我們所企盼的真實”,[5]我們希望通過我們自己的頭腦和眼睛去尋找和發現屬于農民的真實;更多地關注廣大鄉土社會中那些活生生的、發揮著法律效力的民事習慣、鄉規民約,分析和研究它們與國家制定法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進而發現傳統與現實的契合點,尋找和挖掘中國法治發展的傳統動力。

在剛剛完成的第一次徽州調查中我們發現,廣大的徽州農村地區仍然保留著大量的傳統習慣,有些習慣甚至發揮著較之國家制定法更為重要的法律作用。本文以此次調查中發現的“殺豬封山”等習慣為例,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闡述習慣與國家制定法之間既沖突又相互融合的關系,以期引起法學界同仁對民事習慣的關注和研究。

一、“殺豬封山”習慣的田野考察

“殺豬封山”是徽州農村地區廣泛實行的一種宣告禁山、守護山林的傳統習慣。這種森林保護的習慣不僅古已有之,而且一直傳承至今,在當今徽州農村保護森林的生產、生活和法律實踐中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05年5月26日,我們到達了黃山市休寧縣的璜尖鄉,璜尖鄉位于海拔1700多米以上的齊云山脈,這里群山峻嶺,森林覆蓋面積廣闊,如何保護森林一直是我們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當我們向璜尖鄉的黨委書記方日新同志提出這一問題時,方書記直言不諱地告訴我們,“雖然林業部門頒布了一些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但在實踐中,我們這里最管用的還是實行殺豬封山的習慣。”

“什么是‘殺豬封山’的習慣呢?”我們問。

“按照我們這里禁山護林的習慣,每年由村民一起確定封山的具體日期,每逢此日,各戶村民一起出資買一頭豬,宰殺后大家一起分吃豬肉。此日過后,如果發現有違反禁令,盜伐山場林木者,則按大家共同的約定把他家的豬拖出來殺掉,全村農戶一起分吃豬肉。”方書記對我們說,“當然,‘殺豬封山’被認為是一種落后的習慣,國家法律是不認可的?!狈綍涍M一步跟我們解釋說。

“有關于這一習慣的歷史文獻記載嗎?”我們問。

“沒有。但多少年來我們這里一直就是這么做的,而且對村民也有約束力。”

雖然在璜尖鄉我們得知皖南農村普遍存在“殺豬封山”這種保護森林的習慣,但并未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也未能找到“殺豬封山”習慣的歷史文獻依據,但是2005年5月28日上午,我們在休寧縣嶺南鄉進行調查時采集到一份嶺南村的村規民約,這份村規民約立即引起了我們的關注,我們發現,嶺南鄉嶺南村明確將歷史上“殺豬封山”的習慣寫進了村規民約之中,并報嶺南鄉政府備案,使之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

為了使森林資源不受損害,提高廣大村民造林積極性,2005年 3月27日晚,嶺南村召開兩委黨員、各村民組長、村民代表會議,共同制定通過了有關森林保護的村規民約,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恢復歷史上殺豬封山制,按居住本村戶口每戶發一斤豬肉為限,以示提高廣大村民對護林的重視和警悟?!蓖瑫r還規定村聘用張長有、張加權為全村專職護林員,對座落嶺南鄉境內之山林看守護林,包括竹筍、衛生及河道垃圾等看理,月工資每人每月壹佰元。對本村東邊山(南至蘭田嶺,北至對土輩山場),全面封禁,該山上杉、松柴(包括枯柴)一律禁伐,違者按每戶一斤豬肉給予處罰。其他山場只限村民生活用柴,其杉、松樹未經審批領取砍伐證,一律禁止砍運杉、松樹進村,違者按偷盜給予每人每戶伍佰元罰款。有關獎罰制度還規定:凡違者被護林員發現舉報,按罰款的總額給予40%的獎勵;其他村民發現舉報按罰款總額的7%給予獎勵,其余額作為護林基金。如護林員知情不報,年終扣除工資。廣大黨員干部和全體村民都不許自覺遵守以上村規民約,凡日后損壞村規民約之規定,按此村規民約之條例對照處理。

可見,嶺南村以村規民約的形式使得傳統的森林保護習慣具有較大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國家制定法的有效貫徹和實施。

二、“殺豬封山”習慣的歷史考察

2005年5月29日我們在江西婺源縣進行調查,我們意外而驚喜地在清華鎮曉起村的一位當地老農民家中發現了一份極為珍貴的民國時期關于“殺豬封山”的契約。真可謂“眾里尋她千百度, 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殺豬封山”的森林保護習慣雖然在徽州地區廣為流行,且傳承至今,但是以契約文本的形式傳承下來的卻甚為罕見。這也是在傳統法制史、法律文化研究中較難涉及的領域,這份契約是對這一傳統習慣的一種證明和進一步的闡釋。我們為發現記載“殺豬封山”習慣的歷史文獻而驚喜。下面將此契約全文抄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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