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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法律法規范文1
1 征地程序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農民的主體權利
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用”,但是對公共利益的內容和范圍界定模糊,導致一些經營性用地打著征地的幌子,通過市場化運作獲取剪刀差利益。
其次,監督體制不完善,缺乏公告程序。我國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是作為附屬程序置于征地批準之后,只是流于形式,作為一種權利登記,并不能起到監督作用,農民作為征地的利益主體,知情權和參與權完全被忽略,主體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本意是通過征地公告讓農民廣泛參與,在這樣的機制下農民的權益保障卻沒有在制度上彰顯出來。
最后,缺乏后續保障機制,征地糾紛引發沖突?!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種政府身兼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保障機制又怎么能夠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呢?
2 相關法律體制不完善,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2004年我國通過修正《憲法》確立了征地補償權,2007年通過《物權法》細化了這一權利。此外,2004年國土部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等都屬我國關于征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然而這么多的法律法規卻很少從征地中農民權益的角度出發去研究參與權、知情權、社會保障權等,我國現行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處于一個“真空”狀態,在征地補償標準、利益分配方式、社會保障體系、征地程序等方面立法滯后,對于新時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未能及時立法,導致一些不法分子肆意踐踏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個人牟取巨大利益。
3 補償機制不健全,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我國目前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主要還是依靠靜態安置即貨幣安置。這種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還在沿用計劃經濟時期標準,其中最主要的表現特征就是補償標準低,補償分配不合理?,F行的補償標準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內的產值補償,并且最高不得超過30倍,這個標準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的巨大增值潛力,土地的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的出讓價格,造成現行的貨幣補償價格過低。目前多數地方的征用收益分配比例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得60%~70%,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極其不合理。政府和開發商在征地過程中與民爭利,賺取“低征高賣”的差價,嚴重損害了以農民為主體的合法利益。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征地權和管理權,可以以計劃手段低價支付征地補償費從農民手中拿來土地,然后再利用市場機制高價轉讓,獲得巨額收益。再加上現有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各種農村集體組織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牟取利益,造成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遭到嚴重損害。
4 社會保障制度落后,失地農民沒有保障
農民被征地之后,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同時也失去了附著在土地上面的財產權利和利益,給農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由于我國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以在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機制下面,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生活保障、就業機會、社會福利等許多權益。而且,我國的農民文化素質相對偏低,勞動技能差,思想比較保守,失去了土地之后重新就業相對困難。盡管現在征地的同時給農民創造了一些就業崗位,但都不能夠長久,隨著企業改制以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失地農民又紛紛下崗。目前,雖然大量的農民工進城打工,一旦找不到工作,他們仍可以回家種田,但土地一旦被征用,又得不到合理安置,農民就徹底失業了。所以土地征用的順利實現必須要有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依托。而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在就業、養老、醫療等方面遠遠不及城市,在這種保障體制之下,農民的生存權、經濟權、就業權、財產權、發展權顯然受到了損害。
二、征地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對策
1 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充分體現農民權利主體
首先,對征地范圍所指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進行征地目的和征地范圍的改革,明確劃分公共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公共用地的范圍,對于一些經營性用地,堅決排斥在土地征用范圍之外,明確進行市場化運作。
其次,完善征地監督體制,改變現行公告程序。政府應該增加預公告程序,及時告知被征地的農民一些征地的情況,讓農民行使好自己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真正參與到征地的過程中來,而且公告程序必須貫穿于征地的全過程,讓農民及時了解征地動態,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農民的權利主體地位。
最后,完善征地后續保障機制。征地是個復雜的過程,在征地后續階段,政府部門要及時轉變職能,本著對農民負責任的原則積極應對征地所引起的一些糾紛,對存在的爭議要及時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社會矛盾??傊?,征地程序要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2 加強法律體制建設,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
目前,征地過程中存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征地補償標準較低,農村保障制度落后等立法缺陷,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應該盡快完善征地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土地征用法》,從立法的角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要深化土地執法,打擊土地腐敗,立法和執法雙管齊下,完善征地法律體制,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再者,還要建設失地農民的行政救濟制度、司法救濟制度、司法審查制度等。土地征用是一個長期過程,法律保障不能一成不變,要與時俱進,切實關注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
3 健全征地補償機制,切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要進行補償標準改革,提高補償標準,遵循市場化的原則確立補償基準,對征地補償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區片地價的方式;同時,補償方式由以貨幣安置為主轉變為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多元化結合的補償方式,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要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和產權不清的現狀,因為明晰的產權是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保障;深化征地補償費分配改革,保證收益分配的公開化、透明化。
土地征用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用;存在缺陷;改進方案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時期,根據國外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表明,在這個時期容易出現大量的土地征用情況,而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要想滿足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需求就需要解決其中存在的土地問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動力支持。我國現有的土地征用制度缺乏完善性,而且存在諸多漏洞,在進行土地征用過程中難以滿足農民需求,這對于維持社會穩定影響較大,對此,我國應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完善相關的制度法規,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土地征用概述
我國的土地主要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度,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兩種類型,土地征用主要是指國家為了全社會利益,根據法律法規給予農村集體或個人相應補償,以將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轉給國家,以促進國家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公益事業發展。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都設置了相應的土地征用制度,這對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實行土地征用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同時采用土地補償的原則,以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有所依,可以持續生產和發展。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土地是非常珍貴、稀缺的資源,因此,在進行土地征用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以最少的資源促進我國最快的發展,實現農民利益最大化。
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缺陷
1、缺乏完善的征地制度和產權制度
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并未規定誰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權者,這樣,如果出現土地征用情況,在補償過程中就會出現混亂,沒有明確的土地產權,就會導致農村集體在征地談判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由集體推出的代表也很難充分考慮大家的利益,從而使得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損失慘重。由于殘缺的征地制度和產權制度影響,使得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甚至存在著征而不用或者是多征少用的情況,這樣便使得大量的耕地資源被浪費,使得大量農民無地可種,無利可獲。
2、土地征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
在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塊有價值的土地對于利益追求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土地征用不合理現象,而大部分的腐敗行為也都與土地征用關系密切,如廣東省的原副省長,利用權職為其女兒在香港注冊皮包公司批地,3500畝土地一轉手便賺取2800萬利潤,而這正是由于土地征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和控制所導致的。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腐敗行為滋生,導致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卻未得到合理補償,從而嚴重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就當前的發展情況來說,強化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仍舊是重中之重。
3、征地補償低
征地補償主要是指國家占用了農民的耕地,需要給予其適當補償,以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舊能夠繼續生存和發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對于農民利益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于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實行嚴厲打擊。但是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制度仍然帶有鮮明的計劃經濟體制色彩,認為征地是國家行為,農村集體只能夠服從,采取的適當補償策略并不是等價補償,而是低價補償,由此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我國現有人口中,農村人口仍占有重要比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就是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好的滿足農民的生產和發展需求。但過低的征地補償使得農民失去了土地卻得不到應有賠償,這勢必會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產生巨大影響。
三、改進土地征用的策略
1、建立健全征地制度及產權制度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一項制度的實施,只有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則,才能夠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以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制度實施的順利進行。因此,對于土地征用的相關問題,首先應當建立健全征地制度及產權制度,明確規定土地征用應當補償的條款,實行公平補償原則,同時還應當明確土地的所有者,不能夠用農村集體來概括,以確保農民能夠為自身的利益申訴,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應當與農民站在對等的角度,賦予其平等的談判地位和話語權,對于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定,而非一方占據主導。此外,對于《土地征用法》應當不斷修訂和完善,確保土地征用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同時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以確保農民的合法利益。
2、加強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與控制
土地征用過程也是可能滋生腐敗的過程,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措施,勢必仍舊會出現像案件的情況,從而給國家和農民都帶來嚴重的損失。對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首先應當完善相應的征用程序,對于土地征用方案應當事前公告,并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征用土地的用途進行監督,同時,政府還應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制定與征地用途相符合的補償機制,對于補償方式,也應當充分尊重民眾意見,以確保土地估價合理,對于農民的土地補償公平。對于土地征用過程中可能出現腐敗的環節應當嚴密監控,如果發生腐敗行為,應當嚴厲懲罰,維護農民群眾的利益。通過規范土地征用過程,鼓勵農民群眾參與到土地征用過程中,能夠更充分的考慮民眾利益,并確保征用環節透明化,減少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
3、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一種行為,雖然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考慮,但也是以損害某一部分個人利益來實現的,如果不能夠給予個人適當的補償,勢必會導致社會混亂。因此,對于個人利益的損害,應當由政府及社會來承擔,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原則,從而確保全社會發展的協調性。因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考慮農民群眾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細化各項補償項目,確保農民群眾了解每一項土地補償策略及相關費用。再給予農民適當的金錢補償后,政府還應當積極為農民提供工作場所,避免勞動力閑置,以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舊能夠繼續生存和發展,從而滿足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要求。
結束語:
土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的,國家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構建完善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并建立健全相關的土地征用制度,加強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與控制,并為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工作場所,實現合理安置,以為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動力支持,保護被征用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更好的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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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新農村 土地征用 征用制度
一、前言
土地征用是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發生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補償原則、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政行為。土地征用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必要性和補償性。現實中,土地征用過程部分執法人員權責問題,土地征用制度上的缺陷等都存在較大的問題。因此,征地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問題也越加突出。淳安縣的土地利用戰略為:“三保、平衡、兩約、調整、統籌”十字方針。保育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平衡耕地占補,土地集約利用,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優化。在這大背景下,我們通過問卷、人物訪談形式研究當地土地利用現狀的合理性、局限性以及土地征用過程中的合法性、公平性等,因地制宜地提出可行性較高的措施。
二、研究結果及現狀分析
(1)土地規劃布局局限性
1.大規模圈地用地,導致土地資源數量迅速減少
至2020年,淳安城鎮工礦用地面積將達到2708.48公頃,占建設用地總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26.85%增加到36.27%;而全縣農村居民點用地從2005年的3745.05公頃降低到3406.72公頃,占建設用地總量的比例則降低到45.62%。
2.人為破壞,導致土地資源質量退化及生態破壞
近年來,隨著淳安縣經濟建設步伐加快,建設用地不斷擴張,土地資源匱乏缺陷越發明顯,受農用地保護限制,開發商與地方政府試圖從千島湖中索取,農用地保護與建設用地擴張之間固有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多個工程興建導致水土流失,引發地質災害,進一步惡化淳安生態環境。
3.布局傳統,產業低端
走訪調查后得知,當地保留了一定茶葉地,而隨著茶產業的變革,產業鏈獲得更新,利益卻增長緩慢,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走出茶園,走進城市。如此一來,勞動力資源的短缺及勞動力成本的昂貴導致大批茶地的荒廢。盡管政府作出一定補貼,170元/畝的青苗補貼杯水車薪,而茶葉市場的飽和與品牌知名度無法打響加劇這一現狀。
應對措施:
(一)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1.制定專門的《土地征用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2.設立土地監察機構,確保申訴救濟渠道。
(二)嚴格界定土地產權,加強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職能。
1.明確農民集體土地的產權所屬,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申請獲得征地用地的使用權。
2.以市場價格確定征地用地補償標準,科學合理確定補償安置標準是保護農民利益的核心問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多樣化,強化政府責任意識。
(2)土地征用存在問題
1.土地征用制度缺陷
農民征地收益通過集體收益再分配來實現,由于缺少參與權、知情權,他們被動參與土地征用,獲得補償僅占到土地補償的5%—10%。
2.土地征用過程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低下,,
當地村委會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行征地建房工作,為順利完成指標,彰顯其政績所在,村委干部輪番走訪村民家中,進行思想動員工作,報喜不包憂,待村民最終同意后卻發現已上當。雖然村民在建房過程中獲得一定補貼,但大部分補償金已到村干部的口袋中。
應對措施
(一)制度供給兼顧供需主體的需求,發揮良好的制度績效。
我國土地利用制度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進行供給并實施。土地征用中的參與者是各級政府及廣大被征地農民,制度錯位主要體現在制度及補償標準上對農民利益的忽視。要縮小雙方在制度供給上的差距,必須更多聽取雙方的訴求,打破政府壟斷型供給。
(二)調整土地收益在各主體之間的分配比例
正是對土地收益的爭奪,使基層政府和農民陷入違規、抵制的困境。對于分配比例的調整,應壓縮政府部門的利益空間,弱化違規征地動力,補償農民更大的份額,同時提高補償標準,使之向市場價格靠攏。
(三)擺正政府角色,加大監管力度
制度上的優越性、經濟利益及政治利益的驅動使政府在土地征用中出現越位現象。為減少這種現象,基層政府則要樹立公正和為民服務的理念,堅持依法征地,保證公平、公正,站在農民角度看待征地中的問題,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保持鄉村社會的穩定。
(四)建立農民利益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參與能力
建立合作性組織,在征地過程中,代表農民的呼聲,廣泛參與到征地決策和價格談判之中,提高維護權益的能力。
三、結束語
新農村建設正在我國全面展開,其涉及面之廣泛、利益之重大、意義之深遠自不待言。正因如此,我們才更需審慎。處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土地征用問題正期待著國家給予公平合理的解決,農村土地征用不僅涉及到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和土地資源,而且涉及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要與時俱進,針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只有從制度上加以規范,從法律上加以約束,調整土地收益在各主體之間的分配比例,建立農民利益組織、提高農民的參與能力等,才能在操作上更加合理、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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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法律法規范文4
一、啟動“七五”普法,深化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
1、做好“七五”普法規劃,召開全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偨Y“六五”普法成績和經驗,表彰先進,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工作。
2、突出學習宣傳憲法,進一步增強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和民主法制觀念,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良好氛圍,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
3、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鎮村黨員干部和公民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理念。
4、深入開展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設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深入開展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
二、加強“法律七進”,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
1、結合鎮情,深化“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寺廟”普法教育活動,大力宣傳勞動合同、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力宣傳與社會管理、維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
2、組織“普法講師團”成員重點開展“七五”普法法律知識宣講。充分發揮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老協普法隊伍的作用,形成普法合力。
3、深入開展“調解一次糾紛,上好一堂法制課”專項活動。注重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現場調解觀摩活動,并做好整理、匯編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
4、聚焦熱點,注重法治宣傳實效。創新開展“法律跟著矛盾走”專項活動,把法律送到矛盾集中的第一線;深入開展“依法治區·法在身邊”針對群需求開展普法。
三、創建“法治”,推進平安創建。
1、開展“法治”創建活動。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基本實現“四個法治化”,即政治生活法治化、經濟生活法治化、社會生活法治化、人民群眾權益保障法治化。
2、堅持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深入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注重薄弱環節的依法治理,促進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3、堅持抓基層打基礎,深入推進村、社依法治理工作,繼續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區”創建活動,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
四、加強領導,精心安排,抓好“七五”普法工作。
1、廣泛宣傳“六五”普法成果、經驗和先進典型,為啟動“七五”普法規劃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橫向聯動、上下聯合的普法工作網絡,形成“積極參與、優勢互補、有序運行”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2、進一步落實普法工作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經費。加強專職、兼職、志愿者三支普法隊伍建設,打造一支素質全面、業務過硬、工作一流的普法隊伍。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法律知識競賽和經驗交流。
土地征用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 農地征用;問題;制度分析;對策
作者簡介 賀勝蘭(1964-),女,江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江西南昌 330001)
一、農地征用的制度分析
首先是土地征用的目的。土地征用是近現代世界各國土地法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也是各國土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國家因公共需要,強制使用私人土地并給予補償,使用完畢后,仍將土地歸還所有者或使用權人的行政行為。 工業化、城市化必然伴隨大量的土地用途的轉換,政府為解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農地,有效地彌補了市場缺陷,其實質是土地資源重新配置的問題??梢姡材康男枰峭恋卣饔玫暮戏ㄇ疤?,正確認定公共目的內涵和外延直接關系到土地征用的合法性。所謂“公共目的需要”是指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土地管理法》將“公共目的”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國防軍事用地;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等;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其他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其次是土地征用的過程?!稇椃ā?、《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有相關規定,主要涉及農地征用補償費的種類及標準、農民的安置方式、征地程序、征地費用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其中以《土地管理法》為主。按照上述法律,農地轉用于工業和城市建設相關問題的現行基本制度安排為:國家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唯一征用者和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給者。只有允許國家首先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一次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然后再以劃撥或出讓的形式將處理成熟的土地轉讓給用地單位用于城市建設。并因此收取一定土地出讓金。即先由國家支付征用土地費用,把農村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由國家按劃撥或出讓價格再把土地交給用地單位。由于在我國城市土地實行國有制,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這個過程實際上發生了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而這種轉讓是由政府行使土地征用權來完成的。
土地征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壟斷性。土地的征用權是政府特有的權力,土地征收主體限定于政府及職能部門。用地單位和建設項目必須經國家批準后,才能征用土地;二是帶有強制性,土地征用的強制性是由土地的不可替代性為條件的。這種條件決定了必須依靠國家權力強制取得特定位置的土地以滿足公共事業的需要,亦即強制性體現在必須強制取得特定位置的權力上,而并非在對這種權利的非對等補償上。三是具有補償性,盡管土地征用帶有強制性,但它給原土地權利人造成事實上的損失,因而必須給原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補償的合理界限首先應該是土地使用權預期收益的貼現;其次是由市場決定的土地溢價。
二、農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1 以土地作為資本“原始積累”的手段,滿足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由于我國的土地補償具有有償但不等價的性質,國家對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以產值的倍數為依據的,缺乏市場因素的考慮,這種補償既不是地租,更不是地價,僅僅是土地價格的部分補貼。如前所述,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產值的6-10倍。據專家研究表明,土地的征用價格與出讓價格之間的比例關系大致為1:10的關系。在土地征用出讓過程中。如果以成本為100,其中收益農民只得5%-10%,村級集體經濟得25%-30%,60%-70%為政府及各部門所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財政、各有關政府部門在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轉變為國有土地時,從集體土地中轉移了巨額的價值。因此,地方政府資本原始積累的路徑最為簡便、有限的方式就是使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權。通過征用土地出讓所得的收益在地方財政中占據重要的位置。
2 農村地區大量小城鎮建設中土地粗放利用。受開發區熱影響,各地普遍在城鎮大搞開發區、新區,政府以壓低低價為吸引投資項目的籌碼。不僅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而且由于當地經濟實力不足,許多開發區資金、項目得不到落實,致使大量土地“圈而不用”,土地閑置現象普遍。而部分地區雖然開發項目得到落實,但由于地價低廉,缺少經濟約束,因而建設用地大手大腳,造成大量浪費。
3 失地農民既失業、又失去社會保障,逐步釀成社會問題。在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大多數地方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又稱“一腳踢”)為主。貨幣補償方式對用地單位來說降低了與被征地農民討價還價的交易成本;對農民來說,貨幣補償款使其心里更加塌實;對政府來說,操作簡單。問題看起來似乎已經解決,但實際上,這種方式隱含著嚴重的社會問題。目前土地征用開發成本中,土地征用補償費所占比例很小,各項稅費所占比值遠遠高于土地補償安置費。不僅征用補償費很低,而且還存在補償政策落實不到位,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沒有全額發放對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安置補償費用,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規定,在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用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而實際情況是,農民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基本上留在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既沒有繼續承包的土地,也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面臨新的生計、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有些失地農民流入城市,找不到工作,變成游民,失地農民難以生存,農村不穩定,全國就不能穩定,由此可能釀成社會問題。
三、完善農地征用制度的對策
1 土地使用權是獨立的財產權,應用法律的形式給予保護,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害。各地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農民集體的土地產權必須得到明確體現和保護。原因有二:一是各種法律都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從產權角度出發,賦予農民特殊的土地財產產權,給農民提供安全的財產制度,有利于激勵農民增加財產積累,切實提高農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社會底座。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國家向農民征用土地時,實質上是農民集體土地產權轉變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產權發生轉移,必須按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產權的轉移都要遵循市場公平、公正的原則,土地產
權也不例外。
2 嚴格區分征地目的和私人目的。把土地征用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范圍之內,同時,在土地征用補償上,要參照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依照市場價格,直接瞄準被征用農戶,實行針對農戶的全額、對等補償辦法。至于私人目的的農地轉用,要探討建立農民參與分享的農地轉讓制度。
3 加強土地征用管理。土地征用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存問題,影響社會的穩定。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雖然存在客觀增加的需求,但這決不是濫用土地的理由。土地市場管理的不規范,不僅增加了失地農民的數量,加劇了社會矛盾,還使中央確定的“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真正落實,將土地征用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的范圍內。江西省十一屆四次會議中明確,“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規定審批并辦理手續;征用土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農民經濟補償并落實到位;城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全部進入市場,進行規范化招投標”。因此,征地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能看作是單純的經濟問題。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征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要向廣大被征地農民宣傳只有發展經濟才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農民了解、熟悉征地工作中的具體政策,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4 完善征地程序。合法的征用程序,是用地單位按規定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征地雙方就土地征用數量、范圍、補償、安置等問題協商議定,最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這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但目前實施起來規定相對缺乏公開性和公正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告程序只作為附屬程序置于批準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權利登記,對征用并不起監督作用;第二,從征地調查程序來看,將事前調查和事后調查合二為一,缺乏實地核實;第三。我國的批準機關自由裁量權太大。我國在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時,建議采取以下改進措施:用地者應在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征地申請時,公諸于眾,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其他權利人,且將公告程序貫穿于征收的整個過程,接受公眾監督;有關國家機關在核準申請前,應舉行聽證會,允許土地所有者、其他權利人和一般公眾發表意見,政府在聽取公眾意見后應就征用行為的利弊進行分析后作出決策;明確規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以及決定的有效期限;此外,還應完善土地糾紛的救濟程序。
5 適當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改變對征用土地按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的辦法,運用市場機制,使農民獲得應得的土地增值收益。為失地農民利益著想,適當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政府應把出讓金或征地費全部或90%以上返還農民作為農地保護的補償,使農民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產生心理平衡,把農地“非法”非農化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有效控制耕地的流失,為子孫后代留下“飯碗田”。
土地征用法律法規范文6
論文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婦女 土地權益 法律保護 立法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民切身利益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與調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義務內容。然而,這一變革對于農村婦女這個脆弱群體而言,要想讓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難度較大。關鍵性原因在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不夠完善,在操作層面上,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缺失。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缺失現況分析
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不同類型的農村婦女在權益受侵害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農村出嫁婦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習俗看,婦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戶籍將從娘家所在村莊遷移至婆家所在村莊。而農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婦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權,全部或部分被村委會收回,或者被父兄等親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婦沒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帶不走,婆家沒有土地分”局面。從長期發展角度看,這部分農村婦女喪失的不僅僅是土地承包權,還失去了與土地權益相關的分紅權、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分配權等延伸權利。農村婦女出嫁對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權,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這種現象在沿海、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較為普遍。
(二)農村離婚婦女丟失承包土地按照農村習慣,婦女一旦離婚,一般不會繼續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屬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無法分割,根本帶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實際上,這部分農村婦女因離婚喪失了依賴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婦女自身的日常生活與生存受到嚴重的挑戰。所以,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范中增加對離婚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內容,尤為重要。
(三)農村喪偶婦女往往喪失承包土地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喪偶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問題尤其嚴重。喪偶婦女既可能喪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喪失對其亡夫承包地繼承權。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響,喪偶婦女往往會離開原居住地。她們家庭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會被單方終止,她們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強行回收。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對喪偶婦女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土地資源固定性與婚姻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決定了農村婦女在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個人力量難以與集體及家庭力量對抗,也注定了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動的農村婦女始終屬于弱勢群體一方,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護。
二、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缺失成因分析
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難度較大,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規定不夠完善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專門性規定。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做了些原則性規定,但其中仍然不夠完善,諸多規定流于形式,難以執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由于該條款沒有匹配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一紙空文,難以落實。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對于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受這一立法缺失影響,農村婦女往往由于婚姻變動喪失了土地承包權,而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二)配套規定在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對接不暢、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當中,關于男女平等問題是特別引人注意,但這種規定僅僅體現在抽象層面上,在農村婦女如何維權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徑和手段,并且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在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模式下,農村婦女能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適格主體,存在爭議。當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只能尋求行政途徑解決,而村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又非行政機關,所以,往往告狀無門。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3款也有類似的規定,把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圍之外。所以,現行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配套規定過于原則性,或存在對接不暢,亟待改進。
(三)以民主程序議定的村規民約,以多數人的名義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規定“村民大會過半數”,“村民代表會議過三分之二”的民主議事原則,且議定的事項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但多數人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數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當經過民主議定的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時,如何糾錯,如何查處,法律依據不足,監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措施與建議
在農村土地實施流轉改革過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其關鍵在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上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下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具體有以下幾點措施與建議:
(一)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立法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于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權及相關權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規定,但對于農村婦女在出現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等情況下,如何通過對法律工具的應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權及延伸權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確的闡述。作為一部對婦女權益專門性保護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當細化其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規定,以便增強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1)補充完善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款的實操性,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農村婦女在現實生活環境下最切實的問題;(2)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配上法律責任,加大對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確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維護。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立法完善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在以內部家庭為承包方的法律規范中,需要將農村婦女作為獨立主體納入保護范疇。雖然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戶”為單位,但是,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規范中,應當將農村婦女占商議土地承包總人數的比例進行合理的規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議中讓女性平等地參與,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諸如在承包、轉讓合同等文件上不僅僅需要承包方當事人即戶主簽字,同時,還必須承包方當事人的配偶簽字;(4)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于全家遷入市區的農戶,可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回收?;趯r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特別考慮,建議修改為:在娘家遷入城市,對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予以保留,農村集體組織不得收回等內容。
(三)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層面進行完善與規范為了確保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參與人加快對于土地流轉相關政策的建立與完善。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問題:(1)重視對農村婦女脆弱群體土地權益的保護,并對相關政策進行規范:特別是對農村出嫁、喪偶、離婚的婦女在承包地進行轉包、出租、轉讓以及股份合作等過程中,確保土地權益不受侵害,同時,還要保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村婦女的生活水平不會低于流轉前的生活水平。(2)對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流轉前,一方面,需要對承包戶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進行確認;另一方面,需要對流轉戶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在承包經營狀態下享有的份額以及財產權利進行確認。意在防止農村婦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受到損害,甚至喪失。(3)對村規民約進行規制??h、鄉兩級人大和政府應當對現有已經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廢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對今后以民主議定通過的村規民約,應進行提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后報備。對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