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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四)征收補償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時,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計戶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分戶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征收費用概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筑面積、用途或者建筑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征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征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筑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產的,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征收獨立營業用房采取大廳式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一條 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予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xx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種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原批準的實施方案,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修改為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七、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九、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顚S?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其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款;農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5-0039-02
經濟發展要走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道路,這是一個不可擋的過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各種行業規模的日益擴大,必然會加重城市的空間壓力,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緊缺,為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國家大面積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幾年來,土地征收速度越來越快,征收面積數額相對較大,做好土地征收后農村土地補償分配工作,尤其是及時足額將土地補償款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不僅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地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乃至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大局。
一、農民征地補償費發放的現狀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迅猛推進,縣域經濟的高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出現土地征收現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北M管中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應當給予補償做了明文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合理,補償方法相對單一,補償安置責任不夠明確具體,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補償費發放環節落實不到位。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對征地的補償采取一次性安置補償,給失地農民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將失地農民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完全推向社會和市場。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體制等原因,征地補償費的發放在執行環節遭遇棚架,失地農民無法真正得到應有的補償款項。他們只能拿到補償標準很低的征地補償款,有些甚至連法律所規定的較低標準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也往往不能兌現,許多地方政府還進一步壓低土地補償費用,真正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的補償款卻寥寥無幾。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更無法應對現在社會的通脹壓力,逐漸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邊緣群體。利益受損的同時,不滿情緒也在上升,農民抵制征地,與地方政府的矛盾在不斷加劇。這些基層矛盾逐漸演變發展勢必影響地方政府工作的開展,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阻礙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發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中造成被征地農民補償費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性因素,也與中國現在的政策體制相關,還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與自律不足的因素。
1.補償程序不完善,缺乏農民的參與協商機制。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被征地農民難以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辯權。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此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F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該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補償款項時救濟無門,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2.現行的政策體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國的征地安置補償款項都是按照現行行政管理級別層層劃撥的,市縣確定安置費用后,將款項撥付到鄉村一級,再由鄉村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盡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但現行這種體制弊端是中間環節多,利益多頭,容易造成土地征用費被地方財政、鄉鎮村截留甚至鄉領導、村干部私下里瓜分,被征地農民拿不到足額的應得的安置補償費用,正常的權益受到侵害。容易激化與地方政府間的矛盾,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與諧。
3.地方利益的驅動。全國經濟利好的大體局勢帶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信心和決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和政績至上的觀念,盲目招商引資,為上大項目,出政績,不惜犧牲農民利益,以零價格出讓土地,以吸引投資者的眼球。或者是先征再補,甚至是征而不補。投資者享受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被征地的農民卻得不到合理妥善的安置。地方財政沒有土地收益,拿不出征地安置補償費,只好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在這種不良利益驅動下征收土地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地方政府贏得了政績,外來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但損失最大的還是土地被征收的農民。
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間接損失土地承包權社會保障
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征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種補償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征收補償范圍主要解決的是應對哪些方面的財產損害進行補償的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它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集體組織喪失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物的補償費是補償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處于生長階段的青苗被毀壞后給與未能獲得可預期收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也是農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分析,土地補償費、地上物的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都是對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民基于土地所產生的穩定的收益之損失補償,體現了對農民生存保障的考慮。但是,我國這種補償范圍立法規定,無論是與外國征收補償立法比較,還是從我國征收補償制度的實踐來看,都是值得仔細斟酌的。我們認為,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之立法,基于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從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權利體系角度考察,可以發現我國征收補償的權利損失僅限于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之損失給予補償。然而,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因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分割的,而在實質意義上由農民享有和處分所有權,所以,農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一個虛有權,只有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而言才有實際意義。土地經營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應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但在目前的現實中,這種權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時,國家卻恰恰忽視對這個在農民看來具有實質性和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給與補償,結果出現一個奇怪的悖論:在征收中不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似乎認為土地承包權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權利,然而這個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國家也因此一再強調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斷強化對他的保護,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來專門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所以,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失去了經營土地的長期的收益來源,國家應當給予失地農民充分合理的補償。如果農民得不到合理補償,則極易陷入生活無依靠的困境。
第二、從被征收土地的財產損害角度分析,征收補償范圍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如殘余土地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等等,則根本就沒有考慮,這是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上一個明顯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經規定的關于直接損失的相關補償費用,由于補償標準過低,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計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補償費,根本不可能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實現全部補償和全面補償,只能達到一個部分補償的效果。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還極力地限制征收補償的范圍,加上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就更少。
第三、從土地上所承載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上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來源和收益來源,更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因為我國農民在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樣獲得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之上?,F行征收補償范圍中的安置補償費,實際上是按照城市的失業模式而采取的勞動力貨幣安置方案,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卻沒有給與考慮,而這恰恰是農民所最關注的兩個方面的保障問題,農民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中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梢?,在征收補償范圍上,我國立法缺乏從功能角度的考慮,對農民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之補償極不全面。因此,從土地承載的功能角度,征地補償需要把農民的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與西方國家征地補償范圍不涉及社保利益補償問題相比較,這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中比較特殊的地方。因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載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有收益功能而且還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補償標準和很窄的補償范圍,這種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都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變革。根據上文指出的三方面問題,從相應角度來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
(一)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因為農民種植和經營土地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因此,從土地上財產權利體系角度而言,當國家征收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時,實際上發生了既直接征得了發包方的土地所有權又直接征得了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兩個法律后果。顯然,政府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在直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對所有權的土地補償費的同時,亦應直接向農民支付對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補償費。然而,很多地區的實際情況是,政府僅把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者并未得到應得的土地補償。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的補償難以落實的理由在于,我國至今延用的只對農村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補償,不對土地承包經營者——農民進行土地補償的計劃經濟的征地補償制度。實際上,在實行農村土地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屬性顯現,使得被承包的土地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屬性,使得土地所有權的價值和土地經營權的價值亦對應著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主體。此時,國家征用土地的受償主體已經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家,而是同時包括被征地的農民承包者,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已經不單是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還應包括對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我國關于征地補償制度的立法規定與其他現行法律的一些條文規范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F行的征地補償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這些專門規定對于農民土地被征收時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如何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進行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法》都明確要求對農民的承包土地給與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業法》也有相似規定。但問題是,在《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或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未進行同口徑修訂,沒有規定土地承包權被一并征收時應給與補償和明確相應的補償標準,由此形成土地承包權補償方面的法律沖突。這些沖突使已經生效的《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成為一紙具文。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第一,要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地位,確立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進行補償的并行補償機制。其次,確立被征地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依法取得土地補償費的受償主體地位,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對農民直接支付土地補償費,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2、應該把土地上的農民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
現階段農村居民應對生存風險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如養老、醫療保障及社會救助,在農村社會保障中只占極小的比重。家庭保障作為一種古老的保障模式,是通過家庭成員及其親屬之間的物質互助和情感、精神層面的交流而實現的。傳統上作為家庭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土地。仍然是現階段農村家庭保障的重要的物質或資金來源之一。實行以來,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由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經營,取得的收成或收入成為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來源和應對生存風險(年邁、疾病、災害等)的物質來源。在國家征收他們的土地后,他們基本上就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基礎,因為現在農民所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在不斷上漲的社會物價與消費面前,是很難保證他們能夠獲得一個基本穩定的生活狀態的,特別是在子女的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不端攀升的情況下,靠這些征收補償費來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都是問題,何況談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國家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必要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以求保證失地農民在遇到風險時有最基本的繼續生存條件。這應當是國家在征收補償中更應該考慮的問題。
另外,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在國家實施征收土地行為前,農民和農村在生活邏輯上,實際上處于一種農耕社會的生活模式,但在征地后,農民直接面對的高度發達的現代化的工業社會,他們將要適應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運作方式和生活模式,這是一種與其祖祖輩輩所生存的農耕社會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他們在這種突如其來的生活模式的巨變中,有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當農民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體制的轉換時,他們會懷念或者試圖退回到以前舊體制的生活模式中,但舊體制在征地過程中已經被破壞了,被征地的農民就會出現在新舊體制中都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的情形,從而形成在“兩個體制”中都不沾邊的邊緣群體。我們認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就是解決他們努力去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的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民適應市場邏輯過程中提供了堅實的后盾,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了,也就是解決了征地農民的行動空間與“退路”問題。另外,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把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系統,是把他們重新組織到社會經濟結構當中來的重要舉措。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沒有了土地,實際上他們已經脫離了原來的農業社會結構,但是他們又沒有獲得像城市人口一樣的地位,即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最低失業救濟金。實際上,失地農民此時已經被強制性的拋在了社會經濟結構之外,既不能繼續保留在傳統的農村社會經濟結構中,也不能被新的市場經濟結構所認可和容納,處于極端不利的夾縫之中。這正如有的農民所說的:“論身份,我們是農民但沒有地種;論生活,我們像城里人但沒有社保。”因此,對失地農民實行身份轉換——“農轉非”,再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是對農民進行再結構化,使之融入新的社會經濟結構的做法。同時,也是把他們所處的社會運行邏輯,從前工業社會邏輯轉向工業社會或后工業社會運行邏輯的有力措施,使之更好地適應新的社會體制、社會經濟結構的要求,融入新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根據勞動體制改革的現狀與經驗,取消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而直接設立農民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并在土地補償費中留出一定數額直接轉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統籌保險的做法,無疑是使失地農民生活的更好的一種策略,也是避免他們被淪為在社會轉型時期不能被社會體制和經濟結構所接納的弱勢群體。
3、應把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的區分標準有兩種學說,一種借助因果關系的觀念區分二者,認為“著眼于損害之引發,謂損害事故直接引發之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人所引發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另一種以行為結果的時間性關聯為判斷標準,認為“著眼于損害之標的,謂損害事故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即直接損害;其他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在征收所造成的損害問題上,一般而言是采用的后一種標準,即征收行為給被征收人帶來的直接財產損害是直接損失,如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喪失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損失補償等;而征收給被征收人帶來的間接損失補償包括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我國目前的征收補償制度范圍僅限于補償直接損失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征收制度的補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補償,也應包括間接損失的補償。
關于我國征地中形成的間接損失的補償項目之規定,可以參照日本土地征收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以下幾項內容是比較重要的間接損失補償項目,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國家應當考慮給與補償。(1)殘地損失補償。殘地損失是指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2)工事費用補償。在征收土地后形成殘地狀態的,國家還應該給與工事費用方面的補償,以使被征收人的財產能夠恢復到基本適用的狀態。工事費用補償是指因收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一整塊土地的一部分致使殘余地須為通路或挖溝渠、修建墻垣等工作物時所需費用的補償。(3)移遷費補償,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4)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5)對于被征收人的其他間接損失的補償,立法者也應考慮給與補償,如暫時居住費用補償與生活再建補償等等。只有國家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都給與補償,才能把失地農民的損失降到最低,其補償范圍才合情合理。
三、結語
征收補償范圍的大小決定著征收補償制度的廣度,也體現著對失地農民的損失補償到何種程度。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制度,無論是從土地權利體系,還是從土地的相關損失及土地的功能角度來分析,都有征收補償范圍的現行立法不能涵蓋并給與補償的地方。我們應從這三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方面的立法,以盡可能地彌補失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損失。
注釋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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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4
【關鍵詞】絕對地租;土地產權;征收補償
一、馬克思絕對地租理論
根據地租理論,主要是由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組成。絕對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絕對地租又主要分為農業絕對地租和城市絕對地租,其中在農業地租中,絕對地租是指耕種任何土地都必須交納地租,主要是因為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必須交納的地租;城市絕對地租則主要是由于土地所有權的存在而最終產生的地租。絕對地租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國家收取的賦稅,它體現了土地所有權的統一。絕對地租是以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為條件的,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一般低于工業部門。絕對地租的數額,與農業和工業的相對發展程度有關,所以,絕對地租會跟著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相對提高而縮小。
二、我國土地產權與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1、我國土地產權的界定不明確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边@就表明,我國農村土地的經營主體不再是私人或地主,而是集體經濟組織。目前,我國土地經營方式是家庭聯產承包制的方式,土地經營主體是農村集體,使用主體是農村家庭承包戶,土地經營組織的經濟實現形式是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就是農村集體經營土地的地租收入。
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界定不清晰,主體不明確,農民集體所有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產權,國家實際上是農地產權的實際控制者和潛在所有者。由于農民土地處置權的缺乏,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始終無法成為有力的參與者和決策者。更加要注意的是,農民的土地產權不明確,使得征地的完全補償沒了產權的支撐,農民征地補償和收益分配在產權上失去了本源性的依據。
2、“公共利益”定義不明確,征地范圍無法界定
《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上述規定都在強調征收土地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現行的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定義和界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土地。而在實際情況中,實施城市規劃征收土地后,許多經營性項目和房地產開發也在征收農地。
3、我國征地補償費用偏低
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雖規定了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也在原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是這以農作物產量及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必然受自然條件和市場因素的變化及因為種植農作物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真正的反映土地的真實價值,同時這種補償只是對集體和農民的一種不完全補償,不包括因征收土地導致集體和農民的間接損失。根據《土地管理法》,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也就是征收土地補償法,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理由如下:首先,以農作物的生產產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不是很合理。土地征收相關單位在征地過程中,基本都是運用國家標準進行補償的,按照傳統的糧食經濟作物來測定前3年的農業產值,沒有或者很少顧及現在的城郊農業已經不是傳統的農業。還有生態農業、休閑觀光農業和精品農業為一體的現代都市型農業,土地的產出價值已經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者蔬菜價值能夠相比的了。所以,這樣的土地征收價格必然不能反映被征收土地本身的產出價值,而是偏低的價格。其次,征地補償標準沒有包含土地增值的部分還有就是忽視不同經濟發展區域的土地價格差異。農地一旦被征收后,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但在制定和修改補償標準時卻沒有考慮增值因素。忽視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采用同類補償標準的辦法,也無法反映不同地區的地價。
4、設置補償項目不合理,安置勞動力困難
我國設置的土地征收補償項目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人的投資和土地所有權轉移的一種補償或者“購買”,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土地投資的一種補償,勞動力安置補償費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實質是一種實物補償的異化。計劃經濟時代,勞動力就業的安置是確保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力措施,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工廠、企業有了較大的用工自由,土地征用安置的勞動力容易面臨下崗的威脅。還有,勞動力安置的是否成功,主要取決于企業的經濟效益,如果在競爭中企業被淘汰,勞動力的生活將面臨困境,這是與勞動力安置的初始設計的目標相背離。
三、解決我國土地產權和征收補償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重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現在,我們完善農民土地產權制度的首要任務就是重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也就是要通過制度的設計來實現真實存在的農民集體,是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落到真正的實處。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體現集體成員的意志和利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農民集體,但對集體的具體內涵的規定是不清晰、不統一的。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必須是以村為共同體還必須具有村民成員標志,而且是組織成員與集體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互相交融的團體。
2、確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
主要分為兩個方面:首先,實行以區位和土地質量為基礎的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從全國各地的補償標準來看,一般經營性用地補償標準較高,非經營性用地補償標準偏低,尤其是高速公路等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府往往采取強制措施,單方面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因此而造成補償費同地不同價,優地低價補償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應該借鑒沿海發達城市改革的成果,實行以區位和土地質量為基礎的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的質量,比如水田或者旱田,確定每一級別土地的補償倍數。
第二,用綜合年產值代替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產值是用來計算征地補償費的重要的指標,我國法律規定的“前三年平均產值”只體現了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價值,卻無法體現土地作為農民生活保障的價值。因此,不能簡單的根據耕地的實際利用情況確定年產值,而要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土地供需狀況等因素,這樣來計算每一級別,不同質量土地的綜合年產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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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5
Abstract: Our country is at the hard time of industrialization, i.e. the time of promot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rough limiting the uti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The necessary capital of industrialization mainly comes from the land exploration in village. Most of lands in village are collective ownership, so collective-owned land exploration can support the industrialization, but is injurious to the peasants' interest. Under the guidance of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key breakthrough of issues of agriculture, farmer, rural area is to balance the rural and urban economy, revitalize the rural economy all-round,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and be oriented to peasants' basic interest.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balance of collective-owned land exploration and peasants' interest compensation.
關鍵詞: 集體土地;征收;農民利益補償
Key words: collective-owned land; land exploration; peasants' interest compensation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2-0324-01
1法律視域下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1.1 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與土地征用內涵界定不同,土地征收是強調所有權的收回,而征用往往是使用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做了明確區分,將第l0條第3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權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公權力,它建立在國家的基礎之上,來源于《土地管理法》的授權。其次,征收的對象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再次,土地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依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后,土地征收應以補償為要件?!稇椃ā贰锻恋毓芾矸ā泛汀掇r村土地承包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征收應該給予補償”,這是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1.2 關于征收補償補償與賠償不同,補償是使受損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補償既是補償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土地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土地征收中,征收補償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核心問題[1]。而補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重要的資源,是他們基本生活資料的重要來源,也是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土地一旦被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便喪失了土地所有權,同時也喪失了基本生活來源和從事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
2土地征收與農民利益補償的現狀分析
伴隨近幾年來的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愈發加快的城鎮化步伐,建設用地需求量大幅增加,征收農村土地的力度越來越大,由此引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卻仍然存在著分配方式各異、分配比例不合理、雜亂無章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也阻礙了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憲法》中規定只有對公益用地,才能進行征收,但是卻沒有對公益性用地進行明確的界定,而在實際上不論是國家公益性建設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或者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律動用國家征收權,遠遠超出了“為了公共利益”這個范圍。這種現象主要歸因于我國現行法律對土地征收的“為了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以及關于土地征收權的規定相矛盾[2]。正是立法概念上的模糊,造成了執法過程中極大的可操作性,從而為利益分配不公埋下了隱患。
3優化集體土地征收和農民利益補償關系
3.1 制度先行,建立健全補償制度補償標準的合理性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權衡考慮:第一,土地的市場價值;第二,農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實際遭受的損失,農民從土地上可獲得的收益、土地上的相關附屬物等;第三,農民喪失土地后的生活保障。對于一定年齡界限(如50歲)以上的農民,應考慮其被征地后的生活保障。而在一定年齡界限以下的農民,則應考慮其就業培訓費用及失業保障。
3.2 廣惠于民,進一步擴大補償范圍這一點是比較明顯的。在大力振興農村經濟的宏觀背景下,不僅僅通過國家的政策傾斜、財政轉移支付等政策,還要廣泛的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利益補償。擴大補償范圍需要遵循這樣幾個原則:第一,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土地價格,即對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損失補償;第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對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補償,以保證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四,土地征收造成不便于利用殘余地的價值損失補償以及相關損害補償費;第五,被征地農民一定時期的失業損失費用和轉業轉崗就業培訓費用[3]。擴大的范圍不僅僅是農民的數量,還有補償的項目,補償范圍的擴大可以視為補償標準的寬容性降低。
3.3 對接市場,引進價格機制,促進補償“合理化”既然土地征收所形成的利益補償是既得利益對既失利益的一種價值轉移,那么可以說,解鈴還須系鈴人。市場帶來的問題就需要市場去解決,這也是維護土地征收和利益補償平衡的最有效的配置方式。導入市場機制,確立“合理補償”的原則針對我國目前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規定不明朗的現象,我國應當在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確立“合理補償”的原則,以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以市場談判的方式確定補償費用。該原則的確立,一方面可以切實保護被征收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也可以避免現階段實行“完全補償”可能給國家和社會發展帶來的負擔。[4]另外,在適當擴大補償的范圍的基礎上,繼續依照現實情況制定開發合理的補償標準。為此,一方面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要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應當建立完善的土地評估制度和土地評估方法,在對被征收土地進行科學的評估后,以市價為基礎。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合理地確定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為確保土地補償費用的公正分配,一方面也要建立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審批制度,防止村民會議自治權的濫用,另一方面應當確保村民會議的自治權。排除行政和司法的過多干預。
參考文獻:
[1]王興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05,(6).
[2]藍威.論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2007,(20).
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征遷 失地農民 安置補償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西部地區城市化及工業化的發展速度加快,建設用地需求急劇增加,土地征遷活動逐漸增多,征遷工作復雜性越來越明顯,具體表現為:土地征遷工作任務繁重,項目較多,經濟建設的跨越式發展使得征地面積不斷擴大,拆遷任務量隨之增大。征地項目涉及面較廣,面臨的情況較為復雜,經常涉及項目施工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及經濟補償標準問題等。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政府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對土地征遷工作要求也更嚴格、更高。
結合目前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現狀來看,征地拆遷矛盾仍然較為突出,由此引發的案例不斷增加,數量處于同比上升的狀態。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遷政策以及實施整個征地過程時應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但很多時候地方政府都忽視了農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農民對征地拆遷工作是否會損害自己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提出質疑。對征地各項工作缺乏宣傳,容易導致農民不了解征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從而反對征地拆遷,阻礙工作的進行①。在征地工作過程中容易造成公平性的缺失,土地征遷爭議解決機制不完善是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的突出現狀。農民對于征地范圍、補償標準等方案的制定缺少協商的機會,只能在地方政府制定后提出意見。土地征遷爭議解決機制將土地征遷糾紛按照行政訴訟問題解決,時間長、費用高的缺點會進一步損害農民利益,降低農民生活水平②。
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存在的問題
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不符實際,相對偏低。林果等多年生經濟作物是許多西部地區農民重要的生活資料,也是重要的經濟收入來源,農民因經濟林木的補償標準偏低而不滿意。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較為脆弱,樹木的生態價值還體現在維持和改善生態環境上,而對樹木的補償往往只注重其生長成本,忽視其生態環境價值,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無法與農民達成協議。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建筑材料價格上升,加上人工費用的上漲,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大大提高,相對于建造成本來說補償標準偏低,難以滿足農民的生活需求,損壞了農民的利益。土地征遷補償標準的制定一般參考土地原用途,往往忽視失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③。
西部地區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缺乏合理的參考依據。在征地過程中,土地與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分別根據土地本身的價值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價值來確定,然而西部地區在對失地農民的實際補償中,往往將土地補償費依據按照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依據進行測算,忽視了土地本身的價值,如對于相同條件的耕地因播種作物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補償基數,對于實行輪作的耕地難以確定補償基數的計算應以何種作物為依據等。
西部地區所征土地等級與補償范圍的劃分不全面。在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地方政府對耕地高、低、中產田的劃分沒有科學依據,對牧草地的優劣等級也沒有進行科學分等,導致在征地補償時被征土地都統一按照同一等級進行補償。對一般喬木、經濟作物分類沒有進行細化,無法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西部地區很多地方都實行套種耕作模式,與單一的耕地補償標準或樹木補償標準矛盾突顯,對于花卉、新開荒地、設施農業等也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
西部地區對失地農民實行較為單一的安置補償模式。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是西部地區土地征收實行的主要安置方式,加上農民認為股份制安置等方式風險較大,更加傾向于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方式雖然實施起來較為簡單,但由于西部地區許多農民知識水平低、勞動能力差以及部分失地農民年齡偏大,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滿足其生活及社會保障需求,促使上訪事件頻發④。
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調整的原則
公開聽證原則。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在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模式時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組織聽證會等方式充分保障農民的話語權,讓農民充分了解、參與整個征地過程。
因地制宜原則。西部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各不相同,采取統一的補償標準顯然不符合實際。在制定安置補償標準時,要充分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各項費用留下一定的彈性空間,便于日后的調整。
動態調整原則。西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漸加快,人們生活水平穩步提升,國家征地及安置補償政策也在適時調整,因此西部各地區要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進行補償標準的合理調整。
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土地是農民主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在土地征收以后,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生活環境發生很大改變,容易導致失地農民心理落差較大。因此,西部地區征地安置補償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能保持較穩定的生活水平。
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改革的對策
加強西部地區政府對土地征遷工作的立法,完善征地安置補償法律法規。西部地區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土地立法,避免出現土地立法工作滯后于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的狀況,確保土地征收權的使用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要嚴格界定征地范圍,區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將經營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圍,逐步縮小各種征地范圍,最終嚴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業用地范圍內。在征地拆遷政策制定前,要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深入論證。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必須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及規避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使政策的實施者能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受益于政策。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機構應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做到政策實施中問題及時反饋,為不同時期政策的調整提供依據,同時要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公平性,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條例、政策、文件等,為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據。
加強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動員與宣傳。西部地區政府應在征地拆遷之前組織召開農戶動員大會,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公告,宣傳征地建設項目的重要作用。政府應采用多種形式搞好宣傳,重點宣傳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政策、標準、好處、操作程序,這樣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遷對象對拆遷的顧慮和疑惑。西部地區征地工作人員應深入群眾,以失地農民為中心,幫助失地農民解決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
調整、完善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西部地區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屬于一次性補償,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的現狀。隨著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人們的收入、物價水平也不斷提高,因此征地補償標準應與各地經濟增長的實際狀況相適應,確保農民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據國土資源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部各地區應建立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對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補償標準開展相應的調整工作,使失地農民的收入真正隨著現代化的進程“水漲船高”⑤。
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的培訓與就業優惠政策。西部地區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要充分保障農民的生活需求,要讓農民在未來的生活中有能力、有機會就業。鑒于西部地區多數失地農民知識水平相對較低、專業技能缺乏的狀況,政府要加大對失地農民再就業的資金投入,為失地農民安排專門的就業培訓項目,提高失地農民的專業素質,以促進其再就業。
對于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失地農民在創業初期遇到資金難題時,政府應予以提供支持與幫助,政府可通過設立轉崗基金等形式鼓勵村民從事個體戶和經營私營企業。建立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包括設施種植設施養殖,以安置失地農牧民,鼓勵轄區企業吸收農民工,如設立協警員、保潔員等崗位⑥。
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在西部地區社保制度建設不完善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險費用從征地費用中支付,使失地農民能夠參加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等,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西部地區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特別是對于過去補償過低的失地農民,應當解決其養老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在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標準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可實行“低水平、有彈性、廣覆蓋”三原則,即實際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以當地基本生活需求標準為宜。
社會保障體系是西部地區征地安置補償標準調整的主要參考依據,養老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最為重要的核心部分。在西部地區規劃范圍建成區內失地社會保障水平主要依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并結合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進行測算;西部地區規劃范圍建成區外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主要依據當地新農保待遇的水平測算。同時根據西部地區失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失地面積測算其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及最低檔次,以此作為調整安置補償標準的重要依據。
建立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西部地區安置補償模式。從近年來西部地區安置模式的運行效果可以得知,單一的安置模式已經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探索建立多元化安置補償模式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入股分紅、社會養老、留地安置、農地置換等安置方式在西部地區中的部分地區已經進行了階段性嘗試,但仍處于低水平狀態,且每種安置方式都存在其優缺點。例如采取貨幣安置+就業安置+養老保險安置+政策獎勵+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通過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設置多種就業崗位、減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金額的比重、制定搬遷獎勵政策、加大房屋置換的政策優惠等,可極大滿足當地經濟建設用地需求和失地農民利益訴求;也可采取貨幣安置+留地安置+養老保險安置+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或者采取貨幣安置+糧食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安置模式,這些不同的安置模式組合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充分發揮不同安置方式的優點,促進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以及其他經濟建設工作的開展。
完善西部地區征地糾紛協調機制與安置補償監督機制,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首先,要以西部地區各級辦為負責主體,與所涉及的相關部門構建完善的協調機制。當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或者補償價格不滿意時,能夠通過有效途徑提出異議,并能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以外的形式及時化解糾紛。土地征遷安置補償監督機制要及時進行糾紛處理,有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各項工作的進行,保證失地農民申訴渠道的暢通,制定科學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進行,在征地調查和征地補償時,深入到村組戶,加強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開,按照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依法編制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
其次,西部地區地方政府要完善安置補償款的發放制度。西部地區各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對失地農民進行直接登記,由銀行將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直接打到農民專有賬戶中,避免出現補償款被扣留的現象。西部地區地方政府應做好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管工作,要把補償費的管理與使用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
最后,要制定嚴格的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程序,完善監督機制,通過設立專門監督機構,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派專人到場參與監督。要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政府在雙方間搭建談判協商的平臺,進行平等的對話,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千方百計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積極向被拆遷村組和拆遷戶發放相應宣傳資料并進行答疑;充分保證權利主體在征地調查、征地及拆遷補償費的協商、勞動力安置等過程中的參與權和發言權等。同時,要將土地征遷過程以影像資料形式存入檔案,便于糾紛處理時的查用。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工作對于促進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的迅速開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且現代化建設對土地需求量處于持續增加的狀況。而在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失地農民有不同程度上的意見與看法,由此引發的征地矛盾不斷出現。土地征遷工作要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保證征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為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助力。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本文受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項目“養老機構入住的個體決策研究”與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尋找需求可變點―通過完善社區照料服務降低機構養老需求的研究”共同資助,項目編號分別為:11XJC840006、SC13E066)
【注釋】
①鐘德誠:“淺談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法制與經濟》,2008年第2期。
②白非,劉振環:“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5年第2期。
③林其玲:“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問題分析”,《農業經濟問題》,2009年第10期。
④史衛民:“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律思考”,《商業研究》,2009年第4期。
⑤王立彬:“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將動態調整逐步提高”,《湖南農業》,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