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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占用相關法律范文1
小李溝村是個富裕村,因為收入可觀,一方面,村里許多姑娘即使嫁出去了,也不肯將戶口遷出;另一方面,許多嫁進來的姑娘都選擇立即將戶口轉入小李溝村。2011年初,新一屆村兩委班子決定通過修改村規民約來限制這種現象,規定,已經出嫁、去外地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屬于掛戶),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為了使該村規民約合法有效,村委會還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最終以得到2/3村民同意而獲得通過。
2011年10月中旬,小李溝村所在市決定修建沿海公路,小李溝村的部分海灘及稻田被征用。村里制訂方案,向每位村民發放征地補償款7500元。該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還明確規定,到2011年10月12日止,之前嫁人、出生、抱養并落戶的村民,給予分配;凡已出嫁滿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予分配(該分配方案獲得多數村民同意)。
依據該分配方案,村民趙鳳芝2008年初嫁到外地,雖然戶口一直未遷出,承包田也未被村里收回,但卻出嫁超過3年,得不到分文補償款。為此,她找到村委主任和黨支部書記,要求分得全額補償款。村委主任和黨支部書記強調,村委會有權制定村規民約和分配方案,且已經村民大會表決通過生效。雙方協商不成,趙鳳芝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小李溝村村委會支付征地補償款7500元。
法庭審理認為,趙鳳芝雖然于3年前出嫁外地,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承包田也未被村里收回,仍然是小李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小李溝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及本次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因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判決支持趙風芝的訴訟主張。
村委會不服,到檢察機關申訴,請求依法對該判決予以抗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應提出抗訴的情形,經法律講解,村委會最終服判息訴。
檢察官點評
一、趙鳳芝獲得征地補償是有法律根據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趙鳳芝出嫁后,在新居地又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小李溝村沒收回她的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苯Y合本案,趙鳳芝雖然出嫁已過3年,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村里依然有她承包地的份額,她理所當然是小李溝村村民,具有小李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就具有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
二、小李溝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為何未能在本案中發生法律效力?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制定村規民約的權利。但是,該法第27條第2款同時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笨梢姡逡幟窦s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權利”。小李溝村村規民約中規定的:“凡出嫁婦女滿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關于村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相沖突,那么,該條村規民約當屬于無效情形。
三、本案給我們的警示。
“外嫁女”出嫁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村一刀兩斷、再沒有任何關系了呢?
當下,一涉及到分紅、補償等事項時,只要是關系到“外嫁女”等特殊人群,一些村干部及村民就認為,既然外嫁到別的地方,在本村基本都屬于掛戶,沒有盡到村民的義務,就不應享受相關的村民待遇。這種想法或許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畢竟與法無據。因為我國法律對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是以戶籍為依據。假如女子外嫁了,但戶口仍然留存原村,她們還是村里的一員,那么,相關的收益分配當然應有她們的一份:退一步說,如果相關的收益產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使她們外嫁了,而且將戶口也遷走了,仍然應該享受相應的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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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產權房;二元土地制度;購房者權益;住房結構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6-0154-02
在大城市周邊,小產權房可謂產銷兩旺,這種明堵暗涌的現象在全國帶有一定的普遍性,作者就其現象分析其利弊,找出其原因,從而尋求解決的方法,使問題的解決既能維護法律的威嚴也能合乎民生。
一、小產權房的存在,對利益各方利弊分析
(一)國家在兩難中予以禁止
小產權房的出現,為政府需要扶持的弱勢群體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一解決了城市中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他們由于城市房價太高,商品房買不起,有限的保障住房又輪不到他們,小產權房用低價為他們提供住房,可謂是為政府排憂解難了。二讓一部分農民和集體走上了富裕和文明,加快了國家相關宏觀政策的落實:如盡早實現整體小康,建立和諧社會,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等等。三可以緩解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為平抑房價提供一部分房源。
但小產權房的大量出現,也帶來一些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一是國民的糧食安全問題,小產權房漸成規模化,有不少直接或變換名目已經占有了耕地,國家耕地保底面積18億畝受到了極大的威脅。二小產權房的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有損法律的威嚴,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一般歸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集體所有,如果要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并銷售,建設所用土地,必須先經國家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再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建房后再出售給購房人。
(二)集體在摸索中嘗試著進行房屋的開發
農村集體以農業為主,而農業的比較效益相對低下,經濟的搞活必須因地制宜有自己的特色。城市郊區因城市化建設占用大量耕地,農民只有涌入城市謀生,導致原有一些非農用地特別是宅基地閑置,如何有效利用起來,人們都在集思廣益,作各種嘗試,在這些地上開發房屋,利用地理優勢,填補城市住房供應不足,成為了一些地方的土地利用模式之一。它一方面用低價吸引城里人到農村置業,可以帶來農民和集體經濟狀況的好轉,新農村建設所需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可以借機改善,老的村莊和生活方式也會有所改變。
(三)購房者在無奈中選擇了購買
小產權房的購買者主要是城市中的中低收入階層、外來務工人員、少部分獨居老人。他們沒有足夠的錢用來購買城內的商品房,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他們又不具備相應的購買資格,但他們又迫切需要有屬于自己的住房。這樣小產權房成為了他們的首選,可以花更少的錢解決住房問題,可以遠離城市的喧嘩,更加接近自然。但他們也擔當著沉重的風險。
(四)房地產企業在趨利中從事小產權房的開發
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為房地產企業帶來很多機會,同時由于這個行業的高利潤,競爭者數量猛增,競爭也相當激烈,為了開辟新的市場,一部分企業把目光投向了農村這塊凈土,在農村開發房地產,土地成本省掉很多名目,如各種稅費、拆遷補償費,土地出讓金等,這就是說,開發商們不需要太多的資金投入,就可以獲取高額回報,并且由于開發成本低,房價會相對低廉,這對城市里的中低收入家庭非常有吸引力,房屋的銷售市場前景看好。
二、小產權房明堵暗涌現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城市高房價滋生出創新房產
近幾年城市房價一路攀升,購房者已經無法承受高房價的壓力,“房奴”隊伍越來越大,無房者害怕日后房價還會上漲,從而選擇相對比較低廉的小產權房。國家雖然出臺了很多針對高房價的宏觀調控的措施,但效果并沒有充分顯現出來。因而市場上出現了國家住房保障體系之外的各種創新房地產,如城市居民或單位自建房、市民自發集資建房、合資建房、小產權房等等。它們的投資主體、產權性質雖有很大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價格相對低很多。受益階層以城市中低收入者或進城務工外來人員為主,用作投資、炒房的比例相對較小,多為自住。
(二)人們的住房需求量增加
住房制度的改革導致人們觀念的改變,經濟的發展讓人們手中收入增加,有能力考慮買房,同時人們對住房要求也在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居者有其屋,成為了每一個人的夢想。城鎮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的改革讓更多的農村人走入了城市,加大了城市住房的壓力。而城市由于地域范圍的限制和高效利用現有市地資金不足等原因,向市民供給的房地產總跟不上需求量的增加。
(三)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相關法律存在缺陷
中國《憲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段餀喾ā芬幎ǎ赫厥褂脵嗳艘婪▽w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在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小產權房的生產和銷售就出現了法律上的缺陷,現行法律不禁止即可行。這樣就給執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農民被禁止賣房,其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民資產的盤活。實際上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同時也是對資源的閑置與浪費。
(四)城市住房結構不合理
城鎮住房體系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限價房。商品房的修建由于土地的取得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地價成上漲的趨勢,房價也高漲到了中低收入者望而卻步的地步,后三者是國家的保障性住房,但由于供應有限,需求者太多,國家和地方設置了很多條件,必須購買者具備這樣的條件才有資格買房。這樣很大一部分人就被劃定在了門外,他們為了求得一房,甘愿冒各種風險,因為他們買房只是為了居住,所以促成了小產權房市場的興旺。
三、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對策探討
(一)解決好城鄉房地產入市的疏通和協調
人們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和生活習慣自由選擇住處,就可以緩解城市房源緊張的局面。所以現實最關鍵的問題是解決土地分割制度,或保持現有制度,但要做好入市的疏通和協調工作,如把小產權房作為廉租房的一種形式,由集體來統一經營和管理,或把小產權房所在區域納入城鄉統一規劃范疇,從土地整體規劃到項目審批、稅費管理、銷售及消費服務,進行全方位的規范監管,讓城鄉房地產一致起來。允許土地和資本、勞動等生產要素一樣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由流動、自由交易。讓集體土地的流轉和配置更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這也是中國農村改革三十年之后的發展趨勢。
(二)加強宏觀調控,平抑城市房價
降低房價應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灰色收入。據南方某地開發商透露:樓盤開發成本只占房價20%,開發商利潤占40%,余下的超過40%利潤全部被相關職能部門“層層消化”掉了。且紀檢部門公布的一些大案要案也佐證了這一點。所以減少權力尋租的土壤,把這40%降下來,城市房價也會大幅降下來,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壓力就會小很多,小產權房的需求量就會自然減下來。二是開發商的高利潤:城市房地產行業的壟斷狀況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些“房地產大鱷”們已經暗地里建立起了他們自己的隱性俱樂部,壟斷市場定價權,掠奪市民的錢袋子,獲取高額利潤。打破單一供應者壟斷市場的局面,實現土地供應和房屋供應的多元化,引進競爭機制急不可待。這樣才能使房地產市場形成良性循環。三是城鎮住房結構調整,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國家和政府要加大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等具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為購買小產權房的群體提供足夠多的買得起的房屋,減少高端住房的需求,讓整體房價與人們的經濟狀況相當。
(三)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保護農民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小產權房是是中國城鎮化發展,集體土地法規體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產生發展起來的,是一場體制政策和民生的艱難博弈,必須依法依理依情地處置,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對于占用耕地建成的違法住宅開發項目,必須嚴肅查處、予以清理,拆除,停工停售,開發商從中獲利的,政府要沒收、罰款,予以嚴懲,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以顯示法律的威嚴。對于在農村原建設用地上開發的并已出售的房屋,只要不違背城鄉總體規劃,國家應以積極的態度,保障他們的利益,或以現實的銷售通過辦理一定的手續變為長期租賃,既符合法律,又安定民心?;驅⑵浼{入住房保障體系,轉為保障性住房類,緩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壓力。
(四)嚴密監管制度
小產權房是處在政府各職能管理部門的交叉點上,從項目立項、施工、銷售等多個環節涉及許多相關部門,這些相關部門的職能定位和工作的協調還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導致現實中監管空缺或不力的情況時有發生。目前農村土地市場會循序漸進的打開,非農建設用地會以各種模式開發各種性質的房地產,小產權房或類似小產權房的房屋開發在整個房地產市場中所占的份額會越來越多,監督和管理上決不能滯后,完善針對農村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要從源頭控制抓起,房屋的開發立項要符合城鄉統一規劃,把握好建設的速度和布局的科學,施工要確保安全,入市要合法,稅費管理要到位,做好防范各種風險的工作,保護好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讓整個農村土地市場科學、有序地發展。
充分利用起農村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堅持市場化改革取向,盤活農村土地資產,把鄉土文化和現代文明結合起來,走城鄉一體化發展道路,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定會建設得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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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占用相關法律范文3
一、辦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基本情況分析
(一)辦理案件數量及種類
據統計,截止2011年11月,3年來全市檢察機關共辦理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件67件91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1)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7件37人。已至法院作有罪判決的7件13人,已未有判決結果的8件,正在審查12件;(2)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3件3人。已作有罪判決1件1人,正在審查2件2人;(3)涉嫌非法經營罪5件6人,均經檢委會研究因法律依據不足未;(4)涉嫌集資詐騙罪1件1人,正在審查;(5)涉嫌受賄、罪等職務犯罪31件44人,均作有罪判決。
(二)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對此類嚴重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立案查處:有的雖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立案偵查,但只注重打擊開發商一方,沒有追究土地出讓方的責任,導致顯失公平:在對待“小產權房”問題上,有的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后,由于法律依據不充分沒有到法院。有的法院對檢察機關移送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案件以社會穩定和責任主體不明為由作出答復。不以犯罪論處。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明確意見(法(2010)395號):“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些批復或答復性意見??陀^上為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帶來了障礙。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未立案或未能或未作判決的案件大多因公、檢、法三家對法律適用問題存在一定認識分歧:二是相關法律、法規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司法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追究不力。如對沒有辦理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等合法手續建“小產權房”,能否適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4項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認定問題,以及對村委會集體決策出租土地使用權能否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村委會主任等法律適用問題目前均不明確,導致目前對“小產權房”的處理問題,無法以刑罰手段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法律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案
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涉及“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罪”三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深入研究此類犯罪,對于及時發現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正確及時適用刑罰手段打擊犯罪,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現象發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一)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從全市辦理的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來看,大部分院認為,適用法律不存在根本,但在研究此類案件時主要有以下幾種分歧:
1.對《刑法》第342條的“數量較大”與“大量毀壞”是何種關系理解不一。原《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毙谭ㄐ拚?二)將《刑法》第342條修改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將原有的“非法占用耕地罪”改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此法條中的“數量較大”與“大量毀壞”是何種關系,部分院認為二者是并列關系還是選擇關系,法律規定不明確。有觀點認為本罪不必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還有的觀點認為,雖然無明確表示必須同時具備兩種結果,實踐中認為同時具備才可構成本罪,前者是量的關系,后者是危害后果,兩者應該是并列關系而非選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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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山;環境;問題;治理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1前言
我國是一個礦業大國,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產量均排于世界前列。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礦產資源的需求和消耗越來越大,而采掘業的發展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力度、廣度和深度也越來越大。目前品位較富,埋藏較淺,易采易選,交通方便的礦床已優先開采。但是目前,人類從地表和地表深處開采出巨大數額的礦石和圍巖,改變和破壞了地球表面和巖石圈的自然平衡,使地質環境不斷地改變和惡化,給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危害。
礦山環境地質問題類型劃分是環境地質學和礦床水文地質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環境地質學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對眾多復雜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實施科學的分類研究,不僅使現代環境地質學論基礎上得以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更重要的是可有效地指導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估評價、預測預報和保護與復坑治理等工作。
2 礦山地質環境的現狀問題
現階段,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存在諸多問題,礦業開發在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負效應??纱笾聞澐譃橐韵挛宕蠓N類。
2.1占用和損毀土地
據國土資源部門統計,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公頃,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公頃,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公頃,采礦塌陷占地約20萬公頃,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2.2 引發地質災害
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類型較多,井下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礦井突水等,主要發生在煤、磷等非金屬礦床和鐵、銅等金屬礦床開采中。
2.3 破壞地下水資源
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有的地區地下水位下降達幾米甚至數十米,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影響農作物生長,進而影響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引發了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
2.4 “三廢”(廢石、廢水、廢氣)問題嚴重
全國礦山企業每年產生的廢石和尾礦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邊環境;大量未處理合格的礦山廢液廢水的排放,加劇了區域性、流域性水體污染及部分湖泊富營養化;采礦產生大量廢氣、煙塵、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導致空氣濁化,酸雨區擴大。
2.5 破壞地貌景觀
我國露天開采礦山數量眾多,點多面廣。有的礦山開采對山體和自然景觀破壞嚴重,如大量建筑石材露天開采,造成森林植被破壞,基巖,使得昔日青山綠地成為荒山禿嶺,尤其在交通干線和城市周邊的露天礦山開采,產生許多負面影響。
3 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開采方式,選礦方法等技術落后,資源利用率不高,浪費嚴重、多頭管理、執法監管力度缺乏、著重于末端治理和治理手段單一等方面的原因。
3.1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從聯邦到州(?。┑耐暾w系,并針對礦產資源的不同類型形成了從金屬礦產、油氣、煤礦、鈾礦到石料等不同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立法較為詳盡、明確、可操作性強。例如美國的《露天開采治理與復墾法案》、《綜合環境效應、賠償與責任法案》、《資源保護和回收法》,英國的《(鹵水開采塌陷)賠償法》等。中國環境法經過20多年的發展,雖然沒有專門針對礦山環境保護制定系統性的法律法規,但是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關于礦業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如《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等。隨著人們對礦山環境的日益重視,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3.2 開采方式,選礦方法等技術落后,資源利用率不高,浪費嚴重
我國大型礦山回采率大體上與發達國家水平相當,但我國小礦山所占比例大,由于利益驅動、技術落后和管理粗放等原因,多數個體小型礦山采富棄貧,導致礦產資源破壞和浪費嚴重,礦山環境問題特別突出。如:占全國煤礦總數90%以上、產量超過1/3的小煤礦資源回收率只有10%~15%,全國平均綜合回收率僅30%。1990~2010年的10年間,我國因亂采濫挖造成的煤炭資源浪費最少有100×108t [5]。
3.3 多頭管理,執法監管力度缺乏
我國礦山環境管理涉及環保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農林部門和水利部門等,雖然國土部門在礦山環境管理中起主導作用,但作為政府其中的一個職能部門,不一定能保證能較好的協調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訴求,這時就需要政府來牽頭組織,具體協調各部門和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4 礦山地質治理的建議和對策
4.1 加強制度建設,全面推動礦山環保
建立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機制、投入機制、補償機制,統籌協調企業、市場和礦山環保之間的關系。只有依靠機制來激勵企業注重環境保護,用機制來監督企業落實環保措施,才能更好更快的全面推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同步明確和理順相關管理機構職能,確定環境治理技術標準,做到職責清晰,監管 到位。同時規范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健全礦山環境許可制度,完善礦山土地復墾制度。
4.2 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礦山環保水平
在采礦業中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提升現有開采水平,加強對伴生資源的利用,進一步提高礦山“廢水”循環利用率,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做好關閉礦井的生態修復工作。在廢水處理方面,在進一步降低傳統酸堿中和法、混凝沉降法、化學氧化法和人工濕地法等方法的運行費用的基礎上,重點突破生物法處理廢水。在廢氣處理方面主要是合理有效的利用現有通風設備,加強對地面礦區的環境管理,減少粉塵。 在固體廢棄物處理方面主要是綜合利用廢渣,提高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在充分認識采礦引起地表塌陷的基礎上,推廣適合不同種類礦種、不同地區和開采方式的安全成熟的采掘塌陷預防和處理技術。
4.3 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手段
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廣泛監督,充分利用市場調節手段,堅持 “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責任,努力做到“邊開發邊治理”,將礦山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控制在最小范圍。
5 結語
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分類研究, 不僅在基礎理論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現代環境地質學, 而且在實踐應用中可有效指導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預測和保護與復坑治理等工作, 具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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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權 建筑設施 民事賠償
【案例簡介】:2010年10月20日,某某奶牛養殖小區養殖戶付某因內蒙古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開采致養殖小區塌陷而訴其財產損害賠償,法院受理后,被告內蒙古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某鎮政府為第三人,認為應由第三人某鎮政府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原告對本案訴爭的受損建設物不具有合法權利;另在養殖小區建設的過程中,被告方曾多次通知小區的建設方以及第三人鎮政府停建,盡到了善意的管理義務,不具備侵權主觀過錯;第三人鎮政府明知所建養殖小區壓覆礦床,不履行審批手續,接到被告的停建的書面信函不予理睬,第三人的過錯鎮政府應基于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人認為:養牛小區的用地性質不需要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被告人所稱的善意管理義務,養殖戶及第三人沒有看到,況且對于被告而言談不上善意管理;第三人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采納了第三人的觀點,支持了原告的訴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設施重置損失,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一、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
采礦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采礦權,是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并獲得收益為基礎,具有嚴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權,即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經濟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權利”。這里指的土地使用權,是指根據法律特別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制度而設定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而設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又不限于此。
采礦權人實施勘探,開采作業必然要使用土地,但因采礦權中僅含有地下使用權,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權,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得再取以地表為客體的土地使用權。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尚未作為重要問題加以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原則作出使用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決定了礦業用地非同一般的工業用地,采礦權的取得也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以往分級限額審批制度,改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片用總體規劃、占用農用地、征地的審批權賦予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實行兩級管理。采礦權的審批管理部門為國務院、省市(地)、縣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行四級管理。由于主體不一致而且取得采礦權并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這一事實,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取得了采礦權,不一定必然就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復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倍景付桓娌]有依法取得某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當然也就沒有限制某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合理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二、法與政策、法律規則、法律解釋
(一)社會主義法與黨的政策
篇首案例中的原告對于其所建建筑物是否擁有所有權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法律與政策二者有互補性。在一定條件下,由于法律不健全,我國司法工作原則是:有法律規定的依法律辦事,沒有法律規定的按政策辦事。
黨的政策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有指導作用。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不能對法律條文生搬硬套,只能緊密聯系當代社會現實,使法的實施取得最公正和最有效率的結果,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參照黨的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適用黨的政策。
結合本文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確立了國家政策在我國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本文案例中的“規范化養殖"正是在法律暫無規定的前提下政策倡導的產物。
2004年赤峰市某區某鎮人民政府,根據內黨發(2003)24號文件精神和元黨發(2004)1號文件精神,在本鎮公格營子村一組規劃建設奶牛養殖小區一處,名稱為“某某奶牛養殖小區”,將養殖小區分成若干個養殖戶,并成立了“某某奶牛合作社”?!澳衬尘G源奶牛合作社”屬于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規模化養殖小區占地,屬于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三人以某某綠源奶牛合作社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某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建設使用管理合同》,將一養殖戶內的奶牛養殖建筑設施出售給原告,原告在經營期間為了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添置了部分養殖建筑物。因此,原告通過購買和添置獲得訴爭的奶牛養殖建筑設施的所有權。
(二)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解釋養殖戶的建筑物是否壓覆礦床。
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理解,文中案例礦山企業方的答辯依據《煤炭法》第62條《礦產資源法》第33條不應適用于本案。
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部門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煤炭法》第62條,假定條件是有“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行為,適用空間是在“煤礦采區范圍內”約束的是施工過程,而不是建筑物的性質。養殖小區的位置也并非“煤礦采區”。更重要的是建設養牛小區不可能危及“煤礦安全”,從實際結果上看,也沒有危及煤礦安全。
第二款規定,該款同樣是對施工作業過程的一種規范。依據法律規則三要素之法理.該規則的假定條件同樣是有“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施工行為適用空間是在“煤礦礦區范圍內"。養殖小區的位置不在“煤礦礦區范圍內"。
在文中案例對被告方礦山企業的答辯否定上,從關鍵詞的解釋上否認養殖小區建筑物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的性質,另從法規的銜接否認了建筑群的說法;最為關鍵的在于對法條中壓覆的理解,對于壓覆不能開發的不能做法律禁止意義上的理解而不是事實上的不能的理解。這樣通過對《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三十三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等法律條文綜合理解,就可以得出,養牛小區未壓覆礦床的結論。
三、法律關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礦山企業
礦山企業即被告答辯理由的關鍵在于“礦床壓覆”及“采區地表建筑設施”的違法性。礦方認為:
1、養殖戶即原告方的養殖建設區壓覆重要礦床。
2、養殖戶即原告方的養殖建筑設施屬于非法建筑,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原告方沒有合法手續和依據占地并搭建建筑物,不應得到補償。
3、礦山企業在用益物權(采礦權)基礎上的善意管理成立。
(二)政府
基層政府的觀點:
依《煤炭法》第32條,《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被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地下采掘活動的實施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煤炭法》第62條《礦產資源法》第33條不適用于本案,養牛小區未壓覆礦床。
1、礦山企業稱養殖戶即原告的養殖建筑設施屬于非法建筑,但在有效地舉證期間內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2、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占用土地,屬于農業用地,不屬于《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定的情形,況且該小區的建設亦未威脅或影響二被告的正常生產。因此,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建設不屬于壓覆重要礦床。礦山企業所稱的政府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強制性規定,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居民
養殖戶的權利無瑕疵。
養殖戶用地不需審批手續:
《土地法》第4條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锻恋胤ā芳跋嚓P法律并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利用“未利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而養殖小區的建設也沒有相應法律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要求,雖然該養殖小區兼具住宅功能,但住宅是依附養牛小區而存在的,功能是服務性的。不能依據規范城市房地產的相關規定來衡量養殖小區的建設。養牛小區所依附的土地在建設小區前的性質為未利用土地,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利用“未利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養殖戶對建筑物擁有合法所有權:
依《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互經濟組織(第二條),合作社對入戶成員的財產不享有所有權,(第四條)。因此,各養殖戶作為獨立的財產所有權人,其訴訟地位毋庸置疑。通過此兩點,釜底抽薪,否認了被告方對于原告訴訟主體及訴爭小區建設合法性的質疑。
煤炭資源的開采在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同時也形成了大量的采煤塌陷地,地礦雙方糾紛不斷,增加了不穩定因素。當兩種利益沖突時,法律應如何保護,保護誰,可以從社會影響,民眾權益,政府職能等多個角度綜合考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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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思:《試論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載《中國地質礦產經濟》1998年第6期
關于土地占用相關法律范文6
第一條為加大我市環庫區旅游資源開發的管控力度,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避免造成有限資源的浪費和破壞,切實維護庫區水環境安全,實現漢江生態經濟帶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環庫區170米正常蓄水位外推1000米范圍內的旅游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包括旅游景區、旅游景點、旅游度假區、旅游主題公園、大型游樂園、涉農旅游項目以及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二章統一規劃指導
第三條各地編制的旅游建設項目規劃,應符合國家關于水源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依據《庫區及上游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修編)》和《庫區生態旅游發展總體規劃(修編)》,并與所在地的旅游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自然生態保護區、文化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相協調,規劃成果符合國家標準《旅游規劃通則》的規范要求,確保規劃、建設一流。
第四條按照《省旅游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旅游區或項目建設總體規劃經縣市區政府組織初評后,由市旅游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主持或委托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召集市發改委、規劃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南水北調辦等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條環庫區所有項目建設必須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建設活動行為,嚴禁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條環庫區所有旅游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旅游規劃設計資質及相應建設資質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等違規建設行為。各種游樂設施的安裝、檢測以及污防、消防、防雷、安全等設施,必須取得相關管理部門合格證或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統一設計標準
第七條堅持規劃先行、生態優先、保護第一的原則,遵循依法、合規、有序開發的基本要求,實現漢江生態經濟帶經濟社會生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按照沿水觀光、沿路娛樂、靠城食宿的原則,合理利用庫區山水資源。
第九條環庫區旅游項目,必須做到項目建設與環保設施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必須先通過市級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統一審批程序
第十條環庫區項目開發建設,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涉及集體土地的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后,依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手續,鄉鎮、村級組織、林場不得擅自處理環庫區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環庫區旅游項目開發建設,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排污口設置審批等涉水行政審批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不同事項的審批辦理流程,分別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部門審批。
環庫區旅游項目開發建設,必須在環保、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手續完備之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為避免環庫區旅游項目重復建設,庫區旅游項目立項,須報市環庫區旅游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縣市區按相關規定予以立項(核準)或備案。
市環庫區旅游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原則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集中研究旅游項目,以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
第十三條在項目完成立項、規劃、設計的基礎上,可按相關規定與程序辦理土地征用手續、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先行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在各項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各相關審批部門要積極主動為項目開發企業搞好服務。
第五章統一執法監管
第十五條凡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庫汊、灘涂、耕地、林地等從事旅游開發的,均屬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由縣級以上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旅游景區項目建設不符合規劃,或不按法定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旅游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證明的游樂設施,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的,由縣級以上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相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環庫區旅游項目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