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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范文1
一、日本憲法29條3項「正當補償之內容
日本憲法29條3項規定,「私有財產,在有正當補償之下,可供公共所使用。根據此一憲法條文,作為有關以公共為目的所為土地征收之一般法的土地收用法在1995年被制定;該法就損失補償設有相關規定。因公共目的有興辦事業之必要,并基于該必要性而擬征收土地之場合,成為征收對象之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所有權或租借權等,將因公共利益而從己身所有土地上被剝奪。原本,在利益為社會全體所共享之場合,本即應當由社會全體平等負擔之;但實際上,某特定人因特定事業而需用土地之場合,卻不得不讓土地所有人負擔該需用土地,而將之充作公共事業之用。此雖然是現實(實際)情況,但是本來應由社會全體分擔的負擔,卻由該土地被征收者個人所承擔者,乃是不平等之負擔;因此為將此不平等負擔轉由社會全體負擔而被承認的制度,即為損失補償制度。因此,日本憲法29條3項所規定的「正當補償,若舉土地征收的案例來說,在對照私有財產權的旨趣及平等原則之同時,因土地征收乃是個別且屬偶發地剝奪土地所有權之故,對其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而如此一想法正是議論學說或判例之出發奌.
二、土地征收法之程序及征收補償等之內容
簡單就土地征收法所規定的程序流程作一介紹,之后再對征收補償等進行說明。 1.土地征收法之程序 (1)土地征收之當事人 土地征收程序之當事人有「為公共利益興辦事業之事業主〈起業者、土收3條〉以及土地所有人或關系人。所謂關系人,是指土地所有人以外之權利人〈土收8條〉。 (2)土地征收程序—事業認定及征收裁決— 土地收用法所規定之征收程序的流程可以加以圖示化,如圖1所示;而征收程序,可大致區分為①關于事業認定階段以及②關于征收裁決階段。所謂事業認定,是在確認具體的起業者或事業計劃,并判斷是否該當土地征收要件之后,對于起業者賦與征收土地權利之行政行為。而所謂征收裁決,是由征收委員會站在第三人的立場,確定起業者的權利內容,在調整起業者和被征收人間的紛爭同時,并確定權利關系,以尋求實現征收權之行政行為。事業認定是由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所作成〈土收17條〉,而②階段之征收裁決則是由設置在都道府縣下的征收委員會為之。又、關于事業認定或征收裁決,因一旦作出認定或裁決后,則該被征收土地之利用或權利將單方地(權力的)被限制并同時被消滅;因此上述兩者均被理解為行政行為,而成為抗告訴訟的對象。此外,關于后面將再討論的土地收用法上所定補償金額之計算時奌,現存有「事業認定公告時以及「征收裁決時此兩對立見解。 (3)裁決 裁決程序是透過起業者之申請而開始的,基本上于征收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程序終了。裁決可區分為駁回裁決〈土收47條〉以及征收裁決;而征收裁決是由權利取得裁決和交付裁決所構成〈土收47條之2〉。是以權利取得裁決來決定被征收土地之區域、權利取得或消滅的時間奌以及有關對權利之損失補償等事宜項;而除移轉費用等應依據權利取得裁決決定之事項外,對于損失之補償或土地之移轉時間等是由交付裁決來決定〈土收49條〉。 2. 損失補償(征收補償等) 之原則(特別是金錢補償原則)及補償之內容等 (1)金錢補償原則 日本土地收用法是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土收70條〉。但是在有關提供換地、作成住宅用地、替代進行建筑工程等情形下,例外地承認現物補償〈土收82條-86條〉。唯,此情形終究是例外。 (2)損失補償的內容〈種類〉 ① 對于土地等之補償 土地征收之補償之核心,在于對被征收土地其本身作出補償。因屬于對權利本體的補償,所以又被稱之為權利補償。又此一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 ② 通損補償〈亦稱為通常所生之補償、附隨性損失之補償〉 土地收用法對于因征收所生的通常損失亦予以補償。具體來說,例如對象移轉費用之補償、營業上的損失補償、離作費用之補償等〈土收77條、88條〉。雖然對于這些費用之補償是否包括在「完全補償里,尚有疑問;但是已包括其中的見解則已逐漸確定下來。 ③ 溝渠圍丬之補償 損失補償被認為是以因征收而直接受到土地被剝奪等不利益者為對象。因為間接性不利益并不被認為是權利遭受侵害,只不過是事實上的侵害而已。但是,作為此一想法的例外,在日本土地收用法上承認「溝渠圍丬之補償〈土收93條〉。例如,某人的土地被征收的詰果,有必要新蓋溝渠或圍丬的場合,則承認對其補償。因為對于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亦承認對其補償,因此也可以將之歸類為對第三人補償的一種。又,依據土地收用法所受的第三人補償只限于「溝渠圍丬之補償而已;但是依據政府的內部基準「因供公共用地所生損失補償基準要綱〈以下稱「損失補償基準要綱〉,則對于少數殘存補償或離職者補償等,亦有所規定。以上為損失補償的內容,但是對于補償的計算方法、補償范圍有無擴大到上述補償之外等,尚有問題或課題存在;以下將針對此些問題的所在說明于后。
三、損失(征收) 補償相關問題(課題)
關于日本損失補償的問題(課題),可整理為以下4奌:亦即①「完全補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與基準,②土地價格的計算和客覌主義,③第三者補償,以及④生活補償。 1.「完全補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與基準如前所述,土地征收的補償必須是「完全補償。對于計算此「完全補償金額的時間奌,有學說主張應該以事業認定時為基準,亦有學說認為應該以裁決時為基準〈另有對此些學說的修正〉。關于此些學說的對立,在此暫予省略。就計算時間奌,土地收用法于第71條有如下的規定?!笇τ诒徽魇胀恋丶坝嘘P該土地所有權以外權利之補償金之金額,是將以考慮鄰近類似土地而算出公告事業認定時之一定價格,再乘上對照至裁決時為止之物價變動的修正系數所得出之金額?;旧?,系以事業認定時為基礎,在此一基礎上,采取納入若干裁決時想法的形式來考慮物價變動等來計算補償金額。此一規定在于予測征收后的事業以避免投機性地價高漲而導致影響補償金額;但是問題并未被解決。因為地價變動在與物價變動產生明顯落差時,問題才會被顯現出來。而地價轎一般物價高漲時,此一部分因被認為是被征收人的予期外利益〈ごねどく〉而不予補償;但是站在完全補償的立場,則存有疑問。又如地價下跌的情形,則有過度補償的問題。換言之,上述問題均是起因于固定價格一事上。關于此問題奌,依據日本法院的見解,雖然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土地收用法71條違反日本國憲法29條3項的規定〈廣島地裁昭和49年5月15日判時762號22頁〉,但是最高法院卻作出合憲判決〈平成14年6月11日民集65卷958頁〉 2.土地價格之計算及客覌主義關于土地收用法第71條,根據實務專家的著作〈參考文獻④參照〉,有如下之敘述:「土地價格應以客觀價值來計算,因此在評定價格的時,應該統一以一般交易價格為基礎。所謂一般交易價格,是指在鄰近類似土地有交易價格存在的場合,就以該價格為基準;如交易價格不存在的情形,就以鄰近土地或類似土地的正常價格、收益還原價格等為基準,并就該土地之位置、形狀、環境等綜合考慮后評價之?!唇庹f19頁〉扼要說明此一主張的話,就是土地價格的計算,應該依據客觀價值來決定,而其客觀性取決于交易價格。進而導出,對于予期利益﹝逸失利益﹞〈假設該土地若未被征收,今后可必然可以得到的利益〉或精神上的痛苦,不給予補償的詰論。然而,如此是否妥當,尚有疑問;亦即,關于予期利益應否被包括在通損補償中處理,縱使是對于精神上的痛苦,學說上亦嘗試朝向承認補償方向解釋。關于土地收用法的客觀主義,有下述說服的說法?!笇τ谌藖碚f,如因征收而導致土地被剝奪,只要能得到財產損失的補償的話,就沒有精神上的痛苦,又,即是以能憑藉一己之力維持向來的生活此種人生觀為前提的。〈參考文獻①參照〉但是在此應附帶一提者是,日本亦存有修正上述人生觀的動向。 3.第三者補償 在日本,伴隨土地征收而來的損失補償,應該以直接被征收的被征收者為實施對象,除「溝渠圍丬補償之外,原則上第三人非屬損失補償對象所及。但是,因貫徹此一原則所衍生的問題,已被提出。例如,在興辦大規模公共工程的場合,因該事業的實施導致該土地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附近住民〉亦遭受損失的情況。此可說是伴隨公共工程所経常發生的現象;但是對于此類所謂「事業損失的問題,該采取如何因應方式,已成為問題。對此,日本土地收用法并無相關規定;但透過為施行「損失補償基準要綱的閣議了解,如事業損失超過一般社會通念的忍受程度,且其發生被視為當然者,則對其賠償,已被承認〈參考文獻②④228頁參照〉。 4.生活權補償 所謂生活權保障,是指為保障生活或生存權而被承認的補償。舉日本國憲法來說,一般是將其根據求諸于憲法25條以及14條。在過去,損失補償是出自于保障財產權的觀點,故因土地征收所生補償的應有方式,基本上是金銭補償。本文前述的強烈近代生活觀,乃是其前提。相對于此一思考方式,在日本學說或實務上存有部分修正。具體來說,成為問題的有:①狹義的生活補償,②生活重建措施,③少數殘存者補償,④離職者補償。關于②和③,透過「損失補償基準要綱,已被承認;但是①則不被承認。再者,此生活權補償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僅是依據其為「損失補償基準要綱所承認的關連,對于國民能否作為向行政或法院提出請求的權利,又其根據為何,均尚有議論之余地。學說雖主張可由憲法導出,但是裁判例卻是呈現消亟見解〈東京高裁平成5年8月30日〉。而此一問題確可說是日本損失補償的重要課題。
結語
以上為本人的報告??傊?,日本的損失(征收)補償,是以所有權(權利)及其它權利的歸屬者為對象所架構起來的損失補償。而補償金額是基于客觀主義根據交易價格所確定的這種想法,乃是運用的基礎;但是,對于此一運用,仍存有許多問題及課題被指摘出來,因此,對于此些問題的因應,乃是目前必須面對的課題。
注釋:
徳田博人:琉球大學教授
參考文獻
① 芝池義一[行政救済法講義﹝第3版﹞]〈有斐閣、2006年〉205-225頁。
② 室井力編[新現代行政法入門﹝2﹞]〈法律文化社、2004年〉176頁以下﹝安本典夫執筆﹞.
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范文2
關鍵詞: 農村土地征收 補償方式 就業安置
注:本文系吉林省“十一五”社會科學項目——可持續發展下吉林省土地征收法律研究成果之一。
一、我國農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存在的問題與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補償方法粗糙,不能科學合理地解決不同情況下的土地征收補償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太過籠統。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倍鴮τ谌绾窝a償、補償的數額、方式等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
2.農地征收補償的方式簡單趨同。目前,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是各級政府出臺的“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都沒有對農地征收補償方式進行規定。實踐中,各征收補償單位基本上“一刀切”的采用現金補償,不能夠真正有效的維護被征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
3.現行農地征收補償方法單一,沒有考慮到補償的長效性。以現金方式補償為例,目前,各補償主體基本上都采用一次性發放補償金的形式。這樣的補償金發放方式卻有許多弊端,如“鄂爾多斯現象”,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二、完善補償方式的重要意義
1.保證農地征收的順利進行,為城市化、工業化發展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持。作為城市發展、工業進步的必要前提,農地征收至關重要?,F代社會的進步不能以剝奪農民的生存空間作為發展的手段,科學合理的農地征收是工業化進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失地農民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僅憑一次性的金錢補償就可以真正解決,正確的補償方式是在獲得城市發展、工業進步所必需的土地的同時,使供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能夠得以有序的維系和可持續性發展。
3.保護基本耕地面積,保證國家農業基礎。我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8億畝。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不僅要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更要確保農業產業的安全。
三、補償方式完善之初探
1.現金補償現金補償應有明確的使用范圍,主要適合工商業發達地區的征地對象。這類征地對象一般比較希望通過征地補償獲得經商的資金,并且具備經商的能力和條件,土地對其收入的影響不大。而對于那些年齡、身體、環境都不適宜經商的征地對象而言,現金補償的方式應盡量避免使用。
同時,應結合征地對象的財產管理能力,建立長效補償機制,如對于補償金的發放方式可以分為一次性發放和分期發放。
2.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被征地農民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入股征地項目,獲得相應股份以及由此產生的股份收益。這一方法可以保證失地農民在征地后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還可以實現資產的增值。但這一方式只適用于工商業用途的土地征收,對于非營利項目征地不適宜。
3.土地使用權置換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用途及收益率等,對征收土地進行評估,在附近區域分配給征地對象使用,以置換原有被征收的土地的補償方式。此種補償方式要注意置換土地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價值及收益率的合理換算,保證征地對象的土地收益不因此而明顯減少。
4.異地移民受客觀條件限制,一些大型征地項目不便采用如上方式補償,同時,為保證農地面積穩定,可考慮采取對征地對象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如上個世紀90年代末長江三峽移民 即為此。但異地移民要合理考慮安置地的人口和經濟吸納能力,將移民排斥反應降到最低。
5.就業安置在對征地對象進行現金補償后,還可根據征地項目的用工情況,優先吸納征地對象務工,尤其在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較為適宜。這樣不僅保證了征地后項目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夠充分發揮征地對象建設家鄉的積極性,使其為當地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體系應該充分考慮到征地對象的地域特點和個體特點,使具體的征地補償與地域相適應,與對象相適應,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要夠保障農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潔.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12月
[2]靳利飛.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研究進展.載《安徽農業科學》,2012年
[3]李作峰.《論農地征收補償制度之重構——對《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建議》,2011年11期
作者簡介:
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范文3
[關鍵詞]征地補償;補償標準;市場價格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235
據中國社科院的《2015城市藍皮書》報告, 2014年我國城市化率已達到54.8%,到2020年將超過60%,“十三五”期間中國將全面進入城市型社會。城鎮化的高速進展必然涉及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的合理與否不僅直接關系到數億即將"進城"的農民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以及農地保護等諸多問題。如何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我國政府亟待破解的難題。
1現行征地補償標準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
我國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始建于計劃經濟時期。當時正值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國家的一切經濟行為都圍繞工業化建設而展開,征地也不例外。就當時的經濟體制而言土地不是商品,所以土地價值無從體現,國家以實現工業化為建設宗旨,對農民的土地補償是低水平的,有時甚至是無償的。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征地補償標準采用被征收土地年產值乘以補償倍數的辦法,即年產值倍數法。這種補償觀念和補償方法一直延續了50多年,直到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定并開始實施了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即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地補償新標準首次以地價的名義命名土地補償費,補償方法也試圖與現代估價方法靠攏,表明我國征地補償開始走向市場。但由于征地補償的基本理念沒有改變,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在市場經濟環境中顯示出很強的不適應性。
11按原用途補償不符合地價形成規律
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按照征地前的原用途進行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雖然考慮了多種因素對地價的影響,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的基本思路并沒有改變,依然將征地補償限定在農地價格范疇之內。從理論角度而言,土地之所以具有價格,正是因為土地具有預期收益性,購買土地是為了取得未來的收益,土地價格要反映土地的未來收益情況。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土地價格是地租的資本化,地價是土地未來凈收益的貼現值之和。現代估價理論將預期收益原則與最高最佳利用原則作為不動產估價的基本原則,當土地用途發生改變時要按照城市規劃允許的新用途確定土地價格。將此原理用于征地補償,則應以土地被征收后建設用地的收益來計算征地補償費。對被征收土地而言,建設用地是城市規劃允許的最大收益用途,也是使土地價值到達最大化的利用方式。
按原用途的土地收益測算的征地補償費遠低于土地市場價格。據統計,2012年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地出讓面積和合同成交價款分別為3228萬公頃和269萬億元,每畝的價格約為56萬元。按此粗略估算,農民土地被征收后所獲得的補償款只有最終賣價的10%。這種抵償性凸顯我國征地補償的非理性:①城市土地及其他生產要素均已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并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收和補償;②農民在社會生產過程中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國家以偏低的價格征收;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重要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一大財富,土地的財富屬性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沒有得到體現。
12政府定價割裂了征地補償與土地市場之間的有機聯系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從傳統的產值倍數法演變而來,所不同的是前者的年產值與倍數已經脫離了被征土地的實際狀況而變成單純的計算數據,體現在征地補償費的統一性和標準性。統一性要求在一定區域內采用統一的產值和補償倍數作為補償依據,不再考慮被征收地塊的實際產值;標準性要求征地補償費必須由當地政府制定并執行。標準式的征地補償費與土地的真實價格脫節。由于土地的特性之一就是獨一無二性,加之土地市場的不完全性使土地價格存在地域差別,不同地區之間地價不同。將相同的價格強加于不同的地塊是不符合地價形成規律的,這樣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另外,標準式的征地補償有較長的停滯期,難以靈活地適應土地市場的變化?,F實中我們看到多數地區都在執行5年前制定的年產值和區片價“標準”。這期間國家經濟形勢和土地供求關系均已發生較大的變化,以此相對靜止的“標準”計算的征地補償費必然滯后于土地市場。
2征地補償的出路在于建立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機制
21以公平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
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產品的生產和交易應體現市場機制和經濟規律,農村土地征收應以“公平市場價格”為準則來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綜觀世界各地,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堅持公平補償的原則,征地補償標準基本是以土地市場價值為基礎,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正常市場價格計價賠償。如美國法律確立土地征收以公平補償為原則,“未經公正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加拿大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基礎上,依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英國也明確規定土地征用補償原則是:土地征用補償以愿意買者與愿意賣者之市價為補償的基礎,補償以相等為原則,損害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鑒于此,我國應完善憲法的征地補償條款,或設立《土地征收法》,依法確立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為“公平補償”,明確補償依據、補償范圍、補償方法,不管用地性質是否為公益性用地都應按公平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趙村鄉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現狀
2012年河北省定州市在其西北部開始建立唐河循環經濟產業園,在建設的過程中逐步對趙村鄉大部分村落的農用地和宅基地進行征收。趙村鄉下屬村落中趙村、新興莊、新民莊、新合莊、東甘德、西甘德、辛莊子等多個村落的農村集體土地已被征收4081畝,農民能夠耕種的土地所剩無幾。新興莊、新民莊、新合莊三個村子的全部耕地、宅基地、建設用地和其他用地已被全部征收,整個村子進行了搬遷。趙村鄉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大部分的農村勞動力處于失業狀態。失地農民短時間內不能轉變已經失去耕地的心態,無法改變已經習慣從土地上獲取生活物資和與土地相伴的生活,面對城市生活有著陌生感,無法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土地對于農民可以算是其基本生活條件的保障,只有擁有土地才能體會到社會保障的穩定性,但是在面對公共利益時,農民也無法不做出讓步,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失地農民的安置是否合理,對于城市化建設、社會經濟的增長和社會和諧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促進了本地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卻出現了農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諸多問題。
(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一是補償標準偏低。土地管理法明確指出了補償款的數額必須根據“原用途”的數倍來進行規定,但是該方法并不能完全地體現出該部分土地所具有的價值,除此之外,還給征收土地的農民的補償費設置了上限。該上限便在很大程度上損傷了農民的應得利益,在社會生活水平與物價都不斷上漲的時代,這個上限完全滿足不了農民對生活的需求,加之土地資源的緊缺以及土地價格的上漲,農民應得的補償款也應該得到相應增長才顯得合理可靠。二是補償范圍窄。雖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嘗包括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等等,但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比如殘存地補償、土地可預期利益補償、臨接地補償與通損地的補償等等都是被完全忽略的,這也屬于農民利益的一部分。應該讓農民分享這種未來的增值收益,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三是一次性補償制度不利于農民長遠發展。通常情況下,政府一般是通過一次性貨幣的方式來處理征地補償的問題,但隨著當前社會整體的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與物價的上漲情況相比較,補償款的增長則顯得微不足道。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農民得到的土地征收補償款花完后,農民的就業問題和社會保障問題就會逐漸表現出來。
(二)土地征收補償落實不到位
由于土地補償款沒有清晰明確的分配辦法,使得鄉政府和村委會手中的權力很大,土地補償款被逐層克扣后才能發到農民手里。表面上被征收的農村集體土地的原使用權人得到了補償,實際上農民最終到手的補償款卻少得可憐。由于失地農民沒有確實證據,也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使得自己的既得利益得到保障。
(三)失地農民不能享受完整社會保障
在土地征收之后,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加上對社會保障的不了解,以及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很多失地農民都意識不到要獲取社會保障來維護自身利益,而政府對于該方面的實施也存在極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失地農民處于極大的危害中,相比較其他人群,他們更加需要全面的醫療、生活等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現狀。
三、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更加合理的土地補償標準
1.具體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方式進行補償。農民在正常情況下都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保障對于他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比如:就業,經濟效益、社會保障等。對農民個人的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標準應該考慮被征收土地的多種因素,并且借鑒已有的土地征收標準最終確定,并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款應該直接發放到農民個人手中。2.對相鄰農村土地的損失進行補償。通過對當今世界有關土地征收相關規定的調查可以發現,一般政府在補償款的分配上必須將周圍農民的補償額考慮進去。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影響了與被征收的農村集體土地相鄰土地的使用,使得相鄰地的利用效能減少或者不能使用。而且土地征收后會改變土地的使用方式,新的土地使用方式可能產生的噪音污染及廢水、廢氣等環境污染會造成農作物的產量大量減少,而這些農作物產量的損失是由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造成的,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單位應該對殘留地使用權人進行賠償,而且賠償不能因為農村土地的征收導致的殘留地收益減少使得賠償減少。
(二)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我國當前現有的有關土地征收制度還相當不健全,特別是在補償款的相關規定上尤為欠缺,政府宣傳不到位,農民無法切實了解其補償款的分配與設定,導致很多時候農民都得不到其應有的金額。為了解決此問題,政府必須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綜合各方面因素與現存問題來制定更為健全的方式,使補償款有序合理地分配下去。1.完善土地征收補償體系。應該匯聚之前散亂的各種條文,形成系統的制度,使得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具體化、明確化,補償形式合理化,從而讓農民得到足夠的補償款,至少不會低于其未來收益。除此之外,對于其余方面的補償政府也要涉及到。目前,有關土地征收都是通過當地單位來決定的,所以在補償款的發放上必須加強管理,以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傷害。加強監管措施可以通過審批、聽證等方式來進行,從而防止出現補償款減少、農民保障受損等現象。2.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監督體系。在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監督體系時,必須將農民、集體與其他人的利益都考量進去,讓他們之間的法律聯系得到明顯闡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進行會給鄉鎮一級和村集體的干部帶來巨大的利益驅使,對農民的侵害已經不僅僅是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的問題了,鄉鎮一級和村集體干部的違法行為使得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不能對農民形成有效的保護。因此,對各級政府官員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行為和對補償款落實到位的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在相關補償制度完善健全后,政府還要確保該制度的有序進行,否則都是紙上談兵。該制度將會對涉及的每一個環節進行監督,確保農民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確保農民應該得到的補償款不會因為某些官員的貪贓枉法而不能拿到手。具體的監督可以是地方人大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加強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重視監督職能的作用等。3.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合理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款的合理分配是保證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村及農民穩定的關鍵。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集體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就業、生活和社會保障的根本。因此,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對于農民的影響是致命的,可以說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他們失去了生活的根本,但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對于農村集體的影響卻沒有那么大。所以,在開展補償款分配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相應的原則進行分配,比如增加對失地的農民補償的比例,剩下的小部分才歸于集體,而且用法律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份額??顚S茫瑧糜诒炯w經濟組織,具體方面可以通過為農民興修農田水利建設、引進先進生產技術、跟新品種等等提高農民生活保障。
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范文5
關鍵詞 土地征收 補償安置方式 農民權益
作者簡介:楊關峰、王思F,吉林大學法學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這使得其將視線轉移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土地征收。與此同時,由土地征收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矛盾也凸顯出來,而矛盾則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補償這一問題上。在浙江省,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的事件時有發生,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關系也變得緊張而微妙。在如此緊張而微妙的關系之下,農民在土地上的財產權益不僅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反而有時會因為反對政府強征而使人身權益也受到損害。針對這一尖銳的社會矛盾,筆者深入浙江省農村進行調研,以期探明這一矛盾背后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并從法學視角深入探究問題出現的深層原因,進而對浙江省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提出完善意見,從而使農民權益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
一、浙江省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法律現狀
二零零四年,浙江省通過了《浙江省實施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做出了相關規定。但該《辦法》主要是參照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其中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計算仍采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年產值倍數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得不說,該《辦法》只是延續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貨幣補償方式且補償的標準較低,并不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而切實的保護。同時,該《辦法》在土地征收補償的實際運作中也被二零零四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取代。該《意見》規定,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可以采用區片綜合價,即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縣市征地的區片價格,報省政府批準后即可公布執行。區片綜合價突破了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束縛,將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這些因素納入到確定土地征收補償價格的考量體系中來,其意旨在于使制定出來的土地征收補償價格更為合理。
二、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經過調研,筆者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是矛盾產生的內在原因,而政府征地手段的強硬則是矛盾爆發的導火索。再者,當這一矛盾出現甚至已經演化成惡性的社會事件時,農民往往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使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就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來說,雖然上述《意見》當中規定了多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實際實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卻非常單一。筆者調查的五個地方當中有三個地方都僅實施了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而另外兩地雖然采用了用工單位安置補償,但其適用的范圍十分狹窄,解決的只是極其有限的一部分農民的生計問題。不難看出,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是最為常見的兩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這兩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對于貨幣補償方式來說,農民獲取土地征收補償款,短期內的生活需求問題得以解決,但是農民也失去了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又欠缺其他技術能力,在重新尋找可以維持其生計的新職業上存在困境。而對于社保補償方式來說,其適用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只有征地畝數達到一定的標準政府和村集體才能為村民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金,農民仍然需要繳納剩余部分的保障金。而且,對于大部分年輕農民來講,他們可能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才能領取到社會保障金,這并不能使處于重新擇業時期的農民的生活獲得穩定的物質保障。
就征地程序方面來說,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事件時有發生,這就使得原本已經存在的矛盾爆發出來,從而演化為一樁樁惡性事件。不得不說,這些矛盾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逐步推進中得以化解,這些惡性事件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正常推進下被避免,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卻極少能發揮出其應有的效用。這就使得政府與村民的關系在一次次類似的事件中變得緊張而微妙,村民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也往往在類似事件中受到損害。 就征地維權方面來說,農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找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途徑。這一方面歸結于農民法律知識的缺乏,維權意識的淡薄。如浙江省有兩市出臺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明確規定了爭議協調分為申請、受理、審理、協調四個環節。但是極少有農民知曉這一辦法并依據其申請處理土地征收補償爭議。而另外一方面,僅有兩個市出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也反映出政府對于農民土地征收補償爭議這一問題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解決機制。
三、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導致農民利益損失的根源
(一)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是主要根源
在土地實施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土地市場是一種完全市場模式。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與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買賣,也遵循市場價格波動 。這些國家與地區,土地價格由市場進行決定,而不是由國家政府進行強制性決定。大多數農民在被征地時也就不會因為補償標準過低,權益得不到保障而拒絕被征地。
而在我國,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不允許私有,土地市場一直是由國家政府壟斷的,私人在市場上不得將土地進行交易。任何個人或單位使用土地都只能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上獲取,而政府控制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的價格。政府在征收集體土地時給農民的補償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采用較低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而政府在將征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或房地產開發商時卻要求其繳納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從而獲取其中的利益差額。雖然在上述《意見》出臺之后,政府征收土地開始實行區片綜合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這種計算方式尚未完全體現土地物權等價交換的原則。這其一是因為區片綜合價仍然是由地方政府統一制定的,難以體現中立性;其二是因為區片綜合價的制定雖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但其終極目的是解決同地同價的問題,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來定價。因而,農民在采用這一征地補償標準時必然無法享受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二)補償方式體系的立法不全面與政府避繁就簡的態度是重要根源
正如上文所述,現存立法對貨幣補償、社保補償兩種補償方式有詳細地規定,但是對于留地安置補償、用工單位安置補償等其他補償方式很少有規定或者規定的不夠具體,可操作性很差。《浙江省實施辦法》、《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以及各級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和社保補償的規定,詳細記載了各地不同級別土地的區片綜合價和社保安置方式。各地均將不同土地分類,規定了不同類別土地的征收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價。在社保安置方面,各地均出臺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基本都規定了參保范圍與對象、參保方式、參保程序、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發放以及保障基金的管理??梢哉f,浙江省對于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進行了系統的規定并在實踐當中大范圍的推行,但是對于做為補償方式體系中的其他補償方式的規定確是蒼白的,實踐則更是幾乎空白的。
而另一方面,許多政府在進行征地補償時往往存在避繁就簡的心態,其往往會直接選擇對其而言最為簡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因而貨幣補償方式在實踐中就被廣泛推行,其簡便易行之處就在于政府只要將補償金一次性發放給農民,就不需要再為農民權益提供其他方式的保障。貨幣補償方式的廣泛推行,導致浙江省征地補償方式的單一,農民幾乎不能選擇其他補償方式,對其權益的切實保障很難達到理想狀態。
(三)程序缺位是農民權益受損的現實根源
完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是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并制約國家權力的有效手段,但嚴格說來,我國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并沒有在立法層面確立起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只規定了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但對公告的內容、時間等并未做詳細的規定。而其他法律位階較低、缺乏有效約束力的部門規章或者工作文件對此雖然做出了規定,但在實際施行的過程當中也顯露出了弊端。如2001年由我國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了“兩公告一聽證一補償”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其中“兩公告”一是指征收土地的公告;另一個是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必須經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因而,公告經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程序設置在實踐當中往往演變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從而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之外,農民對于這一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參與權都無從談起。
(四)農民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是內在根源
浙江省大部分農民只接受過初中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較低,尤其是欠缺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方法維權。再者,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其在面對政府的征地壓力時很難掌握自身行為的尺度,有時可能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而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甚至于觸犯法律。因此,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農民維權的困難,甚至于將農民置于觸犯法律的悲慘境地。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方式體系的完善
(一)實體方面的完善
一是參照市場價格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在對被征收土地進行補償時,應當參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給予公正補償。參照市場價格是遵循市場經濟體制下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的體現,也可以實現政府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最大化 。
另外,參照市場價格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即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修路等公益事業,則應以公益事業的征收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而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商業經營或工業生產,則應以非公益事業的征收補償標準來確定補償金額。再者,參照被征收土地當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征收補償標準也是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應有之義。土地的價格在土地使用權市場中會隨時間的變化而波動,按照被征收土地當時市場的價格來確定補償標準,更能體現市場因素對補償標準的影響。以上兩點,其目的都在于使農民最大限度的分享到土地使用權市場中土地增值所帶來的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執法體系增加征收補償方式。上述《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已經做出了總括式的規定,但不足之處在于缺乏具體詳細的執行辦法,且《辦法》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關完善立法,制定一部專門規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極其補償方式的法律,為執法部門開展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依據,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當然,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不僅要在總則部分概括式的列舉各種補償方式,還應該專門制定各種補償方式的實施辦法與操作細則,是這些創新性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變得切實可行。
再者,政府部門在實際實施這些補償方式時,應當建立監督機制監督政府部門的執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并及時在網站和公告欄中公告,確保農民可以及時查找到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若發現錯誤,可以告知監督部門改正。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當前農民對于補償方式的知情權很少得到保護,在征地時農民幾乎不了解有哪些種補償方式,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其他權利當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在完善補償方式體系時需要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政府應該將征收補償情況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政府若只通過公告的形式告知農民征收補償情況,許多農民受自身素質的局限并不能詳知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內容。而如果政府或者村集體能夠采取召開村民會議等方式詳細說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情況,被征收人就能詳細了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且還能就不明白的地方直接向政府進行詢問,就不滿的地方直接與政府進行溝通。雙方之間的主觀意愿也能彼此更好地了解,以便之后協商。
二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農民對于適用何種補償方式的選擇權需要得到保護。農民在了解政府告知的補償方式之后,應該自己決定適用何種補償方式或者哪幾種補償方式。只有農民自己能真正知道哪種補償方式能使自己的權益最大化,有些農民有其他技術能力,最適合的是用工單位安置補償,而有些農民已經年老沒有能力再去打工,最適合的是社保安置補償。因此,多元化的補償方式適用不同的人群,只有自己享有選擇權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護。
三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參與權。如上文所述,目前的土地征收過程,基本都是由政府直接作出征收決定,由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而忽視了農民的參與權。因此,應當保障農民能夠參與到整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補償的決策過程當中,農民對于是否同意進行土地征收、如何制定補償標準的參與權需要得到保護。
(三)救濟方面的完善
首先,增加救濟方式。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可以增加行政復議、行政調解兩種方式。農民在不同意征地補償方式或補償標準時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由其他獨立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復議機關發現下級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時可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其次,擴大救濟的范圍。目前行政裁決范圍只包含了對補償標準不滿提起的申請,其他如征收安置方式的不滿并沒有列入裁決范圍。因此,需要擴大行政爭議裁決的受理的范圍,設立專門的裁決機關,解決裁決受理難救濟難的問題。
二是保障農民的司法救濟權。我國《行政訴訟法》未就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金額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金等爭議有的不受理,有的作為民事案件處理,有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非常不統一,對農民的權益保護也就很難很好地實現。因此被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權需要完善。
土地征收補償的方法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征收;生態補償
一、生態補償概念
生態補償是當前生態學、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環境保護法學等領域研究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也是世界各國為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源于自然生態補償,《環境科學大辭典》將自然生態補償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十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边@個概念從生態學的角度出發,著眼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可優化性特征,將生態補償理解為生態系統由于遭受外界活動的干擾、破壞后,功能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體現了生態系統的內部穩定機制和自我調節作用,強調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反映出它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廢物具有凈化和消納能力。但是,自然狀態的消納自凈容量是有限的,過程也是緩慢的,人類自身的規模及他們生產和生活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速率,大大地超出了自然環境系統的承載能力和限度。隨著人類活動越來越多的作用于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遠遠超過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能力,生態補償概念必然有了新的涵義。
毛顯強等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對損害(或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昌忠梅認為生態補償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沈滿洪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現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從本文研究視角來看,生態補償就是為了解決資源與環境保護領域的外部性問題,利用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使資源和環境被適度、持續性的開發、利用和建設,從而達到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平衡協調,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日標。
二、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一)征地補償原則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主要包括上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三項。土地補償標準為除地上附著物按實際情況補償外,土地補償費為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每個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最高為15倍,但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二)農地價值分析
農地總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胡靜、陳銀蓉、汪峰等學者在其研究中都將農地總價值劃分成了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所謂經濟價值,主要是指農地所提供的糧食、纖維等農副產品及農業資料的價值。所謂社會價值,由農民的生存保障價值和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價值構成。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本空白,所以農地不僅是生產生活資料的載體,而且對農民具有生活保障、提供就業、直接收益、繼承、資產增值等效用,承擔了農民的社會保障責任。可以預期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使得農地的社會保障價值淡化。農地又是提供糧食生產的唯一實體,國家為了在緊急時刻能夠有充足的糧食供應就必須保護農地,以求得國家的長遠利益和糧食安全,由此可見農地糧食安全保障價值的重要性。所謂生態價值,是指農地的景觀價值及凈化空氣、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物種多樣性、保育環境等功能的價值。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的重視,農地的生態價值也越來越被重視。
(三)征地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從征地的標準和范圍來看,我國實行的是部分補償原則,即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征收個人或團體的私有土地而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針對具體損害給予相對人一定的補償。其顯著特點是征地補償數額與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價值不相等,往往低于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我國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涵蓋的范圍明顯較小。另外,補償金額是基于農地收益計算的,不能準確反映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預期收益,而目前,相對于土地的增值潛力,土地補償費遠遠低于土地出讓價格,屬于低價征收,沒有以市場決定地價。據王仕菊、黃賢金等人以耕地價值為基礎測算,2007年全國征地的補償標準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且高于耕地最低市場價格。在測算中王仕菊等將耕地價值分為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分別計算各自的價值(見表1)。
征地中生態補償其基本理論是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從生態補償與征地的關系看,征地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后果,不僅改變了土地的資產價值,同時也改變了土地的資源價值。根據生態補償的定義,這種政府行政行為使大量的土地資源改變用途,而作為資源的生態價值也往往受到損害而不斷減少,但當前征地中這種政府行政行為導致的生態價值減少并沒有得到補償(或收費),生態補償缺失。
從理論角度來看,土地征收補償的理論基礎應為資源效用價值理論、生態位理論和外部性等理論,且以“受益者負擔”為原則。在征收補償理論研究方面,理論界就土地征收中農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經濟學原因、歷史原因、政策和制度原因等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但都不涉及征地生態補償的內容。而且在土地生態價值及其損失研究方面,日前的重點和熱點主要集中耕地轉型與土地整理、農地的外溢效應、土地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生態安全研究、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等方面。但這些涉及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的研究都沒有對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而引起的土地生態功能的變化作為研究對象,沒有針對征地生態補償提出合理的補償機制和補償方式。而土地的雙重屬性――資產屬性和資源屬性又是客觀存在的,作為環境資源,土地生態系統擁有生態服務價值,這是農地價值的一個本質屬性,這一重要內容的缺失恰恰反映了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深層缺陷。
三、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的后果分析
(一)綠地較少,生態失衡
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非農建設占用農地,特別是占耕地數量具大。農地特別是耕地被征以后,其農產品生產功能(表現為直接利用價值)和生態環境功能(表現為間接利用價值)隨之不復存在。耕地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綠地所具有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調節氣候、保持水上、生物多樣性維護和環境凈化等多種功能。耕地的不斷減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綠地數量的流失。耕地的流失也使得土地被征前后原有的生態平衡不斷被人為打破,生態環境難以恢復。被征農地的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的發展喪失殆盡,但征收者和使用者卻沒有為土地資源的生態服務價值付出任何成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生態補償在征地補償中的缺失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由于不當征地不僅導致了城郊土地拋荒、閑置現象,還形成了城市周邊的污染帶,已喪失了其應有的田園景觀功能。
(二)土地配置效率降低
土地配置效率的高低不僅要從空間考慮,還要從時間上加以分析。隨著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惡化,土地持續利用更加注重的是土地利用的生態可持續性。但是目前的征地行為總是在局限條件下追求最大化利益。在征地中,征收者和使用者總是偏向于以較低的征地補償費取得土地,從而忽略生態服務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更不會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應有的生態補償,甚至會盡量避開一切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補償費用。從時間、代際間的持續利用角度看,這種只是維持當前快速的經濟發展速度,而忽視未來成本配置方式影響土地的持續利用。
四、實現我國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建議
(一)更新觀念,審視農地價值
要審視農地總價值,改變以往只關注農地較低經濟價值而忽視農地較高生態價值的觀念,明確農地在生態系統中的自然、社會、經濟等價值,明確保護生態環境是人類的共同責任。征地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受益者,因此,全體社會成員、政府、投資者和農戶都應該關注被征農地的生態價值。政府及工作人員享有國家的公共權力,是生態補償的直接操作和運作者,對生態補償問題的認識及提高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投資者是土地資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經濟活動對環境的破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必須把生態保護的觀念植入到生產過程中去;農戶是征地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也要轉變觀念,捍衛自身最大的利益。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實現生態補償首先就要解決的是在征地補償中的利益沖突,對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進行完善。在對生態補償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征地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協調、經濟協調、觀念協調的主觀隨意性和變動性,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平衡和社會穩定。目前,由于技術的原因,土地的生態價值還難以準確量化,耕地轉換后的外部經濟性也很難被量化到每一個社會主體身上。因此,從法理的公平原則出發,可以通過稅收的方法,讓有能力者即土地資源的使用者承擔生態責任。通過對土地使用者征收生態稅等進行征地的宏觀調控等手段,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同時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針對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補償,包括就業培訓或公共醫療保障等。對于補償方式,除傳統的征地資金補償外,生態補償可以從實物補償、智力補償、政策補償等方面做起,減緩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生活質量的下降,促進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加強征地生態補償的理論和生態補償標準研究
從理論上厘清生態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區分失地者和用地者的生態責任。尤其亟需建立農地生態補償評價指標及其生態補償標準體系??梢愿鶕徽鬓r地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或者根據被征農地生態系統類型轉換的機會成本(或恢復成本)來對被征農地進行定價。也可以采取“意愿價值評估法(AVM)”,對征收前的農地及征收后土地覆被發生顯著變化的土地分別進行生態價值估算,通過計量分析乎段揭示影響評估價值的過程變量和主要因素,確定補償標準,或者對農地生態環境質量引入生態補償指數進行綜合評價,進而提出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方法。在此基礎上,根據補償者的承受能力和受償者的受償效果,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四)多渠道籌措征地生態補償資金
生態是一種全社會的公益性問題,補償費應由社會承擔,不能全靠國家,應按照“有償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統籌,社會投入”的思路,全社會一起來籌集生態補償基金。一方面,可以嘗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手段來推行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的財產價值和生態價值,推行土地股份制、年租制或發行土地債券等,實行征地生態補償的市場化運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征地補償金制度,對因開發利用農地生態系統而損害生態功能,或因生產、生活行為導致土地生態價值喪失的征收者和投資使用者收取經濟補償,并對為保護和恢復土地生態及功能而付出代價的農戶進行補償。由于土地的資源屬性決定其許多功能和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土地覆被變化中的外部性很難內部化,在補償過程中,無法把鄰地的不經濟性納入到補償范圍。因此,要依靠政府建立不同層次的補償金制度,拓展實現補償的有效途徑。
五、小結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的擴張,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合理補償標準和補償制度是保障農民利益和社會總體效益的根本。征地中生態補償的實現還需要土地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權利制度的不斷明晰以及對土地資源價值的進一步認識,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逐漸重視對土地的資源價值、生態價值、發展價值的補償,擴展土地資源價值的補償的內涵,這不僅關系到土地資源的現實開發、利用和持續發展問題,而目也關系到土地資源利用與代際發展問題,這是我國未來土地政策、制度和法律都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而征地補償中增加生態補償是解決這種外部性的最為有效的方法。因此,對征地生態補償進行理論探析,有助于解決土地補償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并為此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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