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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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文明法律制度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文1

關鍵詞:生態文明;循環經濟;立法

循環經濟法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我國國內都剛剛興起和實施。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循環經濟法律部門還年輕,但發展勢頭有如雨后春筍。我國正式提出循環經濟立法規劃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才幾年時間。而從循環經濟立法理念、原則、體系、制度和責任等方面分析,循環經濟立法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正如循環經濟的發展一樣,循環經濟法的完善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各個方面繼續努力。正是在這短短幾年,循環經濟立法已經呈現方興未艾蓬勃發展的趨勢。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地方層面,都對循環經濟立法開展了積極的探索實踐,初步形成了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而生態文明理念及其實踐,與循環經濟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動。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了循環經濟立法,循環經濟立法也助推了生態文明建設。

一、互動中的生態文明建設與循環經濟立法

生態文明是指導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生態文明體現了對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尊重和堅持。生態文明具有系統性、平等性和多樣性的特征,促成了科學的人類自然觀、生態倫理觀和社會發展觀。生態文明協調人與自然以及人與社會的矛盾,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是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對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現狀的分析,對循環經濟立法的體系結構、基本制度、專項制度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反思,都是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和價值判斷標準。隨著生態文明實踐的不斷發展,循環經濟立法還會出現新的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不足和問題,這些都需要以生態文明理念為價值判斷標準來加以衡量。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循環經濟立法確立了“3R”原則和共同責任原則,明確了循環經濟立法是義務本位法,界定了循環經濟立法是環境法而不是經濟法,是環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經濟利益本位法。以生態文明整體性、系統性特征來衡量,現行循環經濟立法在體系結構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從縱向層面完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不同形式的立法,從橫向層面完善和協調資源、能源、廢物利用、污染防治等不同領域的立法及其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關系。法律制度是連接法律原則和具體措施的橋梁紐帶。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專項制度。生態文明的平等性,要求循環經濟立法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對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公平分配;生態文明的多樣性,要求循環經濟立法設計不同的制度來明確和規范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角色和作用。生態文明的系統性,要求不僅要完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制度,還要同時完善其他相關立法中的制度,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制度的整體合力。循環經濟立法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循環經濟立法,從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到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責任,都始終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特別是法律責任是落實生態文明的重要保障。循環經濟法律責任既包括對法律主體的積極性義務的具體要求,也包括對各個主體違反循環經濟立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構建有效的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必須完善責任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充實責任內容,建立健全責任社會化機制,強化責任保障機制。這些措施,是實現循環經濟立法理念和原則的重要載體,是貫徹落實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根本保證。到目前為止,《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一批循環經濟法律文件已相繼出臺實施。為促進生態文明與循環經濟立法的良性互動關系,基于生態文明理念和實踐對循環經濟立法的指導和評價作用,國家必須建立立法后評估機制,對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評估,并根據評估反饋的結果,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現行立法。立法機關應當組織循環經濟的相關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等,通過社會調查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種方式手段,對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估,及時糾正循環經濟法律中存在的偏差,填補循環經濟法律空白,彌補循環經濟法律的不足。當然,由于循環經濟法剛剛興起,作為專項法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也不久,對于立法的評價還需要有更長的時間來考驗。《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正好面臨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中國經濟也在該因素的影響下面臨嚴峻的考驗。國家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出臺了大量的經濟刺激政策,進行了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以振興和發展相關產業。而這些宏觀政策措施的緊急出臺,主要是考慮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增長,具有明顯的應急性和臨時性,對資源環境約束因素并沒有給予更多的重視。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循環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也給《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整個循環經濟法的全面實施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一些原本被關閉或取締的“兩高一資”的企業和行業,甚至打著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旗號死灰復燃。在這種情況下,評價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效果并不是最佳時機。所以,本文對現行循環經濟法律所作的相關評論,必然因為受到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影響而具有特定的時間階段性,甚至可能還不可避免地帶有某種局限性。對于循環經濟立法狀況及其實施效果的更加全面、準確和客觀的評估,還需要待法律更進一步實施,還需要對該法律有更長的觀察期。

二、循環經濟法與環境法的新趨勢

立法永遠無法趕上實踐發展的步伐。我們必須看到,目前的循環經濟法還只是停留在促進和保障循環經濟發展的階段,并沒有達到它的最高理想。循環經濟立法的最高理想是促進和保障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成,包括社會生產、建設、流通和消費各個領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占用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其要求絕不僅限于此。它不僅在于發展循環經濟,還要求保護修復自然生態、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強化資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和氣候資源。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就需要建立這樣的社會經濟體制,即人類的經濟活動不破壞包括人類生命在內的自然界的物質循環均衡。循環型社會的理念正在于此。不僅是人類的經濟活動,包括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都需要努力追求人類社會與生態自然之間的和諧共處。這是循環型社會超越循環經濟的更高追求,也應當成為循環型社會立法超越循環經濟立法的更高目標和追求。在循環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非常發達。社會公眾的參與,特別是環境保護組織和其他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廣泛參與,促使各國政府、企業、公民、其他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等人類社會所有主體選擇對環境更為友善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而循環型社會代表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方向,循環型社會法代表了循環經濟立法努力的方向。未來循環經濟立法的目標應當是構建促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并保障循環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邁向更加符合生態文明要求的循環型社會,這既是循環經濟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也是環境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循環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總和。在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中,無論是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法律對循環經濟條件下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相關法律制度中的權利、義務(職責)在不同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的特定配置結構和運行方式來實現的。循環經濟條件下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包含了傳統發展模式下的經濟關系所不具有的法律性質和內容。就是說,以發展循環經濟為內容的法律權利、義務(職責)在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等不同類型的主體之間的合理配置構成了法律調整循環經濟關系的作用機制。

作者:鄧雯雯 單位:牡丹江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孫佑海,張天柱.循環經濟立法框架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王樹義.循環經濟立法問題專題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

[3]王蓉.資源循環與共享的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文2

第一,海洋管理職能權限不明確。目前海洋管理規范制度大多數還在遵循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規范制度,而且海洋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門,一些部門職責出現了重疊情況,這種情況下就會消耗大量時間和資源成本來協調各涉海部門的關系和利益,導致海洋規范制度出臺和實施面臨很多困難。同時,沿海設立的海洋管理部門機構之間隸屬關系不盡一致,出現了整體管理分散、局部管理集中的現象,導致海洋管理整體秩序混亂,使得海洋經濟開發效率底下,影響廣東省海洋經濟有效的、健康的發展,難以走向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二,海洋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國是我國治國治政的基本方針,因此海洋管理也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管理,但長時間以來海洋管理法律制度方面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具體表現為:首先,海洋管理法律主體不明確,國家海洋局工作重點內容集中于海洋科學研究、環境污染治理,還有很多管理職能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其次,海洋管理法律責任不清晰,海洋管理關系到眾多利益主體,各個主體都各自為戰,相互間無明確的法律制度約束。再次,我們仍然還未制定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適應的法律機制,在健全海洋管理領域法律機制方面,我們任重而道遠。

第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薄弱。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雖然人們對建設綠色海洋生態環境意識有所提高,但是我們仍然對海洋知識匱乏,對海洋現狀了解甚微,海洋保護意識薄弱,對海洋生態保護在今后社會發展中地位認識不深刻,僅僅考慮現階段所獲取的經濟利益,殊不知一旦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人類的生活將遭受災難。所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思想,實現綠色海洋經濟發展是我們必走之路,這樣才能使海洋生態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使得海洋經濟建設、海洋文化建設以及海洋生態保護意識的構建貫穿于整個海洋管理過程。

二、實現廣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途徑

隨著廣東省海洋經濟的快速增長,海洋資源受到了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遭遇到了嚴峻挑戰,要想保證廣東省海洋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我們必須從制度、技術、思想以及生態結構等多個方面對廣東省海洋經濟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一,編制未來海洋管理規劃,完善海洋生態保護機制。首先,海洋管理涉及眾多環節及主體,各個活動主體間又有著必然的利益關系和矛盾。如果我們只從局部出發,僅僅關注自己的開發利益,就會左支右絀,不能使經濟、社會、環境和諧共贏。海洋資源的開發需要在充分調研、科學分析、縝密設計的基礎上,正確的規劃海洋產業開發的方向,在保證海洋經濟良好的發展前提下,也使得海洋生態環境不受污染,兩者之間健康、和諧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就要在經濟、行政、法律、社會和環境等各個領域有著健全的、全新的海洋生態保護政策,引導漁民規范用海,遵守海洋管理政策,合理的開發海洋資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將海域使用管理政策貫徹到鄉鎮、農村,讓更多的基礎群眾能根據政策,合理規范的開發海洋資源,進而達到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發展科學技術,促進海洋生態自然修復。人類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同樣海洋經濟發展也要有較強的科學技術和高端的技術裝備支撐,以保障海洋產業高速發展。海洋生態系統和人類生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統一發展,在兩者不斷相互影響過程中,我們應該發展海洋科學技術,在先進的科學技術引導下,使海洋經濟得到良好的發展,同時海洋生態系統也得到恢復和增強,進而給人類帶來更多的福利和利益。同時,對于已經造成海洋生態污染的情況,我們應該加強污染的治理,海洋污染會造成魚類減少、海洋物種瀕危等嚴重后果,關系著人類生存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刻不容緩。海洋污染主要來源工業廢水排放、石油開采、海水養殖以及各類船只污染等方面。針對各類污染,我們應該對癥下藥,發展海洋科學技術,及時治理海洋污染,走向綠色海洋。

第三,樹立海洋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公眾生態環保意識。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是我們生活的真正基礎,我們呼吸的空氣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海洋與大氣之間的相互作用,所以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去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首先,要培養海洋環保意識。我們應當發揮當下網絡以及社會輿論的作用,在全社會范圍類倡導海洋環保意識,讓我們人人對海洋環保有認識、有了解。一方面,通過我們的不斷宣傳,讓人們意識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樹立人們可持續發展意識;另一方面,我們應當深化海洋生態教育,讓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理念作為學校教育建設的一部分,做到人人愛護海洋。其次,樹立“陸海一體”理念。海洋經濟開發是陸地經濟的很多部門在海洋空間上的延展,不僅僅是海洋管理的一個或幾個部門的職責,是很多部門及主體相互配合,相互發展的過程,所以我們應當改變“重陸地、輕海洋”的觀點,以海洋經濟拉動陸地經濟,二者統籌發展。

第四,建設海洋生態旅游文化產業,推動綠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洋旅游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促進了經濟、社會、人文等各方面的發展。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海洋旅游已成為一種時尚,廣東省海洋資源豐富,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發展空間,大力發展海洋旅游是廣東省發展經濟的必然選擇。廣東省海洋資源有著眾多的自然海洋風景和歷史悠久的人文景觀,具備考古價值和旅游價值,我們應當加強海洋旅游產業建設。海洋旅游產業的開發建設涉及眾多環節,不管是項目的前期調研、工程開工還是后期的項目維護及宣傳,都涉及到政府和企業,以及當地的民俗、人文等因素,因此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我們應時刻以實現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出發點,走海洋生態可持續發展道路。海洋旅游產業關聯到旅游消費者的衣食住行,這些需求涉及到食品、交通運輸、船舶等領域,進而推動了整個廣東省經濟發展。

三、結論與展望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文3

【關鍵詞】傳統生態法律文化 歷史繼承 現代價值 啟示

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歷史繼承

中國傳統生態法律制度。我國早在夏朝,就有了被稱為“禹之禁”的自然資源保護法規?!坝碇?,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日,川澤不施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边@可能是我國最早的關于環保的法規了。商朝時有“殷之法,刑棄灰于街者”的法律,就是說將灰燼隨意撒棄于街道的,要砍斷其雙手。秦國的商鞅更厲害,對棄灰于街上者,處黥刑,以此立威治國。古代還設立了“林”,“虞”,“牧”等作為專門管理環境保護的官員,分別負責山林,川澤和畜牧的管理和保護。

在周朝,對環境保護的認識有了更進一步的理解。周文王曾告誡兒子周武王,要尊重自然規律,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捕獵、采伐要注意時令,遵循自然規律?!兑葜軙の膫鹘狻酚涊d:“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敝芪耐踹€頒布《伐崇令》:“毋壞屋,毋壞井,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以法律的形式保護生態環境。

秦漢時期(約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政府對環境保護的認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又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西漢劉安的《淮南子·時則》中記載:禁止對處于生長期的樹木進行砍伐,不獵殺屬于懷孕和哺乳期的動物,不損毀鳥窩,特別要保護好幼小的麋和鹿等,這是對古代生物資源保護政策做的最完善的論述。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11號墓地的1155枚竹簡,竹簡上記載的法律文書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等,其中具體的《田律》,充分體現了秦人利用和保護動植物資源的情況:規定在春天的二月不準上山砍伐林木,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許燒草肥田,不準取鳥卵,還規定了對其他動物的保護措施。這份律令,體現了對動植物的保護,提倡開發生態資源要注意節制,提出不住在山林中砍伐,不得阻塞河道。這一珍貴文獻的發現和出土,為我國乃至世界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借鑒和參考。此外,一同出土的還有秦朝的《廄苑律》、《倉律》、《工律》、《金布律》,其中都有關于開發自然資源要注意時節、保護森林和合理砍伐、保護土地、水流、保護野生動植物等保護生態的規定。

甘肅省懸泉置遺址發現的西漢《四時月令五十條》,頒布于元始五年,是一份以詔書形式頒布的法律。這部法律總共五十條規定:“禁止伐木,盡八月?!币馑际菑恼碌桨嗽缕陂g,不許砍伐樹木?!拔阏?,四時常禁?!币馑际菬o論什么時候都不要毀壞鳥巢?!拔銡L,四時常禁?!边@個“孡”字指的是懷胎的走獸。人們可以獵捕走獸,但是不許獵捕懷胎的走獸?!拔阖豺泺B,四時常禁?!睙o論什么時候都不能獵捕還沒有長翅膀的幼鳥?!拔懵?,盡九月。”在農歷九月份之前,不要采集鳥蛋?!拔惴偕搅郑^燒山林田獵,傷害禽獸、鳥蟲、草木?!?/p>

同時期的居延漢簡中還發現,每個季度地方政府必須逐級向上匯報這些法規的執行情況,但遺憾的是至今沒有發現違反法律條文受到懲罰的記載。懸泉置和居延都處于西北地區,遠離當時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心。法律在這些地區尚能得到良好的執行,一方面可見當時百姓具有相當的自然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也表明,統治者意識到只有在春夏季節保護好生態環境,才能確保秋季的豐收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法律史上最負盛名的《唐律疏議》在《雜律》第一章中對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破壞環境責任人與環境管理部門的主管人員失職均應受到處罰,如“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懇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雖種植,無所妨廢者不坐。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薄峨s律》中規定的范圍特別廣泛,山、林、水、火、莊稼都在嚴格保護或管制的范圍之內?!爸T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莊稼者,準盜論”。唐代的環境保護思想基本繼承前代,但是在環境法制上卻有了新的突破,唐代管理環境保護的部門是尚書省的虞部,其管理的范圍比以前任何一個時代都要寬泛,除了山林、川澤、莊稼、苑囿外,還兼具城市環衛綠化管理的職能,如大歷八年七月敕:“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種及砍伐樹木,其有官處,勾當填補”。唐玄宗于開元十三年(公元725年)封禪泰山時下詔:“近山十里,禁其樵采”(《舊唐書·本紀第八》)。這實際上是對泰山生態實行封禁保護,并對其他名山大川也先后實行了嚴格的保護措施。

宋朝社會經濟雖然達到了小農社會自然經濟的頂峰,但是其執政者的主導思想依然是重農抑商,因此其在農業方面的環境保護規范也有所發展。如已經認識到一些生物鏈的存在及其對農業的影響,“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錢塘日切禁之”(宋神宗年間彭乘所著《黑客揮犀》)、“有村民犯禁,為門卒所捕,械至于庭”(趙葵《行營雜錄》載)。在當時,已經有有識之士認識到圍湖造田的后果,龔明之所著的《吳中紀事》早就指出了圍湖造田將使湖泊失去調節水量的功能,禍害無窮,但是這樣的認識并沒有反映到執政者的法令中。

《明律》、《清律》多延唐律,也有類似保護環境的規定,但是也有自身的一些特點。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明清年間,環境保護的范圍有了進一步的擴大,但是隨著生產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對自然資源消耗也進一步增加,為了滿足逐步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需求,明代實施了山澤弛禁,將原本由國家管制的山林湖泊部分弛禁,清代則是開放一定的地區給百姓墾殖。

中國傳統生態保護機構設置。我國古代對生態保護尤為重視,很早就設置了專門的機構和官職進行管理,被稱為“虞”或者“衡”?!坝荨弊钤绯霈F在《尚書》和《史記》的記載中,舜帝時任命九官22人,虞官伯益就在其中。先秦“衡”、“虞”具體的職責在《周禮》中記載很詳細?!坝荨?、“衡”在先秦被分為山虞、澤虞、川衡、林衡。山虞主要職能是負責制定政令,來保護山林資源。比如設置藩籬作為邊界,保護山林資源,禁止進入山林亂砍亂伐。林衡是山虞的下屬機構,負責具體政令的實施,平時負責巡視山林,調遣守林人員,根據守林人員的表現,給予賞或者罰。澤虞與山虞相類似,負責管山林草木的管理;川衡與林衡相類似,負責管川澤魚鰲。

秦漢以后,山林川澤都歸少府管理,具體分管的有林官、湖官、破官、苑官、疇官等,至唐宋時期,虞衡又兼管了其他一些事務。據《舊唐書》記載,虞部之職“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圃、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獵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閑廄馬,兩都皆五百里內供其芻蒿。其關內、隴右、西使、南使諸牧監馬牛駝羊,皆貯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進內及供百官番客,并于農隙納之?!边@里,虞部的任務主要是五項,其中有四項是屬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一是負責京城街道的綠化工作;二是掌管山林川澤政令;三是掌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資的供應;五管打獵。

明朝“虞”、“衡”專管山澤采捕,陶冶之事,有保護山林職責之外,還增加了物資供應的職能,規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還規定了保護名勝古跡,不得亂砍濫伐,要預備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賓客、膳羞、禮器軍實等用途。但總的來說,虞衡的保護性質沒有發生變化。

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特點

第一,中國古代生態法律多是融合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相關規定中,法律的協調性很強,這可以給我們提供借鑒。中國古代生態法是諸法合體,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沒有被突出,而是融入了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和人們的生產生活的行為密切相關。

當代的環境問題也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和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僅僅是末端治理,也不僅僅是產污行為的全過程監管,而應該對從自然中索取到回歸自然的全過程管理。

但是從目前來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還不是很完善,商品交換、消費的末端以及自然資源利用的前端等還沒有足夠的法律進行規范,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劃分也大大影響了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協調性。

第二,古代環境法具有豐富的環境生態倫理,這是古代中國環境保護法律存在和發展的思想基礎。對中國古代傳統生態法律文化影響最為深遠就是“天人合一”觀念?!疤烊撕弦弧钡倪M步性體現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上,提倡尊重自然,認為人與天地是一個統一體,應該尊重自然界的客觀發展規律,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又如道家學派將“天人合一”概括為“自然無為”處事方法,認為“道法自然”。

古代的月令制度將環保要求和人們生活緊緊相連,使之轉化為社會習俗,為社會公眾所熟知,可以為環境宣傳教育提供借鑒。環境宣傳教育應和人們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融入其中,才能更好地發揮環境宣傳教育的作用。

中國在傳統生態文明方面歷代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政令予以保護山林資源,這對解決我們當前的環境和生態危機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提供了有利的借鑒和寶貴的經驗。而這種傳統意義上的“天人合一”,與現實相結合就體現在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資源,就是提倡有分寸,講節用,重平衡,堅持和諧。中國由農業文明進入工業文明經歷了百年的時間,而現在我們的目標是進入生態文明,這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價值

第一,關于正確認識傳統社會的生態環境建設問題。就中國傳統五千年的農業文明來看,我國古代傳統的生態環保法律與傳統的農本思想、維護政權統治等因素分不開,也與當時的人口數量不斷增加、過度開發和亂砍濫伐引發的自然災害有關系,一旦這些因素危及到王朝的政權統治,影響到了當時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就會出現法律法規來規范和保護生態自然環境。無論這種法律制度或者措施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無論是短暫的還是一直沿用的,都不能否定這種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留給我們的財富。中國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思想、措施和制度,也受到了諸如湯因比、施韋澤、R·納森、M·馬斯洛、F·卡普拉等國外學者的重視,他們普遍認為,中國古代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及法律制度的流傳,能夠為當代的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寶貴的經驗和啟示?,F代生態環保建設中的許多思想、理論和法律法規,都是古代傳統生態保護思想的傳承和發展。因此,總結和研究整個中國傳統社會,尤其是不同的朝代對待生態保護的態度和措施,又分別制定了怎樣的環保法律制度,對我們提倡綠色低碳生活,構建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為服務現代生態、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了幫助。

第二,關于正確認識并高度重視自然力的作用問題。認為,生產力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力量,而一切自然力量都屬于生產力的一部分,這也是關于生產力理論的主要觀點之一。以往,我們過分強調經濟發展,忽視了理論中,自然力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意義?,F在我們要對予以全面充分的認識和理解,人生存在自然界中,是大自然的一份子,不斷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和生產力水平,改造自然,為自己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間。但是在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中,往往由于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對大自然規律的不完全認識和掌握,對大自然造成破壞和影響,最終受到某些自然力的報復。解決好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要靠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因為人類社會要不斷向前發展,就需要不斷發展生產力,提高科學技術,讓自然力得到合理開發的同時,也不破壞自然規律和生態環境。對傳統社會的生態文明實踐考察,已充分證明了自然力在生產力與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中的力量和作用。毫無疑問,馬克思的生產力理論在當今應進一步發展。有關生產力發展的理論,不僅僅是充分發展經濟,開拓和發展新的科學技術,也要充分考慮自然力的巨大作用,充分執行和貫徹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新社會,最終達到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相處、共同發展。

第三,關于正確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問題。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探討已久的話題。自然生態資源和環境,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來源,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自然基礎,在不同時期和區域,政府都采取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這些影響了人類的生活方式、促成了社會某些制度的形成,最終影響到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甚至于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一般來說,生產力水平越低下,生態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越明顯;雖然當今社會我們的生產力已經很發達,生態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依然存在,比如非可再生資源越來越少,生態環境的惡化威脅到我們的生活和生產,也就是說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與進步,往往會導致原有生態環境發生改變。因此,我們要正確對待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肯定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也要重視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如何能更和諧地與生態環境相處、合理利用。我們要提倡集約型經濟,大力推廣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構建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是社會財富集聚的過程,不能以犧牲自然環境為代價,要考慮怎么樣推動經濟和生態環境和諧相處,怎樣有利于當代的經濟發展,又不至于損害后代的利益。當前,要充分考慮到資源的有限性和生態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生存、生活的重要性,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類生態保護法律制度和法規,提倡綠色消費,盡快擺脫高投入、高開發、高消耗、高污染生產模式誘發的生態環境危機。

生態環境是我們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人類社會的發展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生態環境的發展變化對人類文明的進程又有著怎樣的影響,這些是我們需要深入思考和總結的極具價值的研究領域和研究課題。實踐證明,人類社會的每一次發展、社會文明的每一次進步、經濟發展的每一次提升都與我們的生態環境息息相關,如同鮮血和肉體一樣,誰也離不開誰。中國傳統社會生態環保思想中的精華,意蘊非凡、博大精深,重視和加強中國傳統生態環保史的研究,對充實和豐富生態文明史乃至整個文明史有著巨大的作用。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文4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土壤環境保護 法律制度 污染場地

作者簡介:陳知朔,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一、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面臨的土壤環境問題

我國土壤環境問題伴隨著城鎮化的進程日益凸顯。土壤污染的特點從原先的局部性、單一型污染擴展為區域性、復合型污染;來自工業、農業、生活三方面污染源通過不同途徑進入城鎮和農村的土壤,新舊污染和二次污染呈現出混合疊加的態勢。

(一)大量城市污染企業關停搬遷,一方面污染場地留隱患,一方面向農村轉移污染

(二)高速城鎮化使得生活垃圾、污水和固廢排放劇增,加重土壤環境壓力

(三)農業生產過程中不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耕地質量持續下降

近年來,我國由于土壤污染問題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危及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更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據估計,我國當前有近1.5億畝的耕地遭受污染,約占18億畝耕地的8.3%。一方面是由于農業生產過程中化肥的過量或不當施用導致土壤酸化,破壞土壤結構。另一方面,全國每年農藥使用量達30多萬噸,但吸收率卻只有 30%~40%,超負荷連年使用農藥,殘留的農藥會嚴重損害土壤的生產、自凈能力和載體功能。此外,規?;B殖場和地膜也是重要的土壤污染源。因為長期施用以規?;B殖場的畜禽糞便為原料做成的有機肥料,會把飼料添加劑中的重金屬元素帶到土壤中;而難以降解的地膜其大面積推廣使用會導致土壤的白色污染。

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現狀

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從耕地保護、特殊區域保護以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等不同角度針對土壤環境問題形成了一些分散性的規定。例如國家層面的立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地方層面有《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上海市《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然而從總體看來,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且有的規定已明顯滯后,無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對保護土壤環境的要求。

黨的十以來,生態文明建設被列入現代化建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中;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要制定并完善包括土壤環境保護在內的法律法規。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生態宜居”和“美麗中國”的新常態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并逐漸得以充實和全面化。

在新型城鎮化戰略的推進過程中,如何從法律層面有效應對日趨嚴峻的土壤環境問題,已成為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重要挑戰。結合我國國情與現階段土壤污染實際情況,建議未來構建并完善如下幾方面土壤環境保護立法。

(一)健全管理體制與管理制度

考察我國有關土壤環境管理體制的立法,不難發現某些內容存在交叉、矛盾且不符合科學管理的規律,普遍存在機構設置交叉重疊、部門之間權限劃分不清、統管與分管部門關系不明確等問題。例如僅土壤污染監測一項工作就有環保、國土、農業三部門同時負責,這種權責交叉的狀態會造成管理主體相互推委或爭相管理,嚴重阻礙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展開。對此,應在立法中明確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其中最主要的是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明確劃分,尤其是環保、國土、農業、水利、財政等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除此之外,還應構建土壤環境保護的部際協調機制,搭建統一的土壤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完善內部制約與外部制約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得各部門各司其職、通力配合,科學高效地完成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雖然我國現行立法中已有一部分法律制度對土壤污染物、污染源進行了控制,但這些分散的規定既不全面也不完善,沒有形成系統的、可操作性的管理體系。建議我國逐步建立并健全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監測、土壤環境調查、土壤污染區域分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完善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制度

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制定污染場地整治規劃、確定污染場地的最佳可利用技術、治理與修復公告、確定治理與修復責任人及實行人、進行治理與修復的檢查與監督、確定費用的分擔等制度。 其中,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目標的確定是治理與修復工作能否成功的關鍵。發達國家對此有著深刻的教訓。例如荷蘭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關土壤保護的立法中規定,土壤修復的目標是將其恢復至原有狀態,但實踐證明這種修復目標過于嚴苛,導致了高昂的修復費用。越來越多的國際經驗表明,樹立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而非無條件使土壤恢復至適合所有用途的修復目標更有效。由此“基于風險的管理理念”應運而生。針對風險高但又有開發價值的污染場地,可選擇按土地規劃功能修復;而那些風險較小的場地則應先控制污染源,再對其進行修復,如此一來便能達到成本最優化。

對于我國而言,2012年的《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有效地推動了污染場地風險管理在各地的初步展開。下一步應盡快研究制定更為全面、系統的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制度,明確場地風險管理模式與程序,完善標準體系建設,規范污染場地管理。

(三)創建可持續的資金籌措機制

可持續的資金來源是土壤環境保護的基本保障。目前由于我國缺乏完善的土壤治理與修復資金籌措機制和相關管理辦法,導致眾多城市無法及時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在資金籌措機制方面,由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建立的超級基金和棕地修復基金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其資金來源包括政府的撥款和貸款、向特定規模企業所征的環境稅、向石油及42類化工原料所征的專門稅以及環境保險等等。

鑒于我國土地資源國有的特點并結合“污染者付費”原則,可以考慮由中央、地方財政和工業企業共同出資,建立旨在修復那些經風險評估程序篩選出來的、亟須加以治理的污染場地。其中企業承擔的資金部分應該以污染企業的民事責任為基礎,在行政干預條件下以稅收的形式征收。通過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確定性,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另外,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維護土壤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保障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費用的有效手段。

(四)建立合理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

土壤環境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乎公共利益。公眾參與是環保工作最強大的支持力量;信息公開則是滿足公眾環境訴求的重要基礎。如何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進一步增強農業生產者的土壤保護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支持土壤環境保護顯得尤其重要。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過程中,應當貫徹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構建合理有效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制度,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具體來說,公眾應當有權通過綜合決策平臺及時掌握土壤質量狀況,預防或反對有損土壤環境的重大行政決策和建設項目。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各種渠道了解公眾對于土壤環境方面的建議,倡導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協商。土壤環境信息要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公開,并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的補正、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失當法律責任的充實X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制度完善。

(五)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是補救受侵害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法律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土壤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保障。例如,美國《超級基金法》就構建了具有“嚴格、連帶并溯及既往”特征的法律責任條款。其中嚴格和溯及既往,指無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皆須對污染場地負責(戰爭行為、不可抗力與第三人過錯屬于免責事由);連帶責任意味著,如果涉及兩個或多個潛在責任方,則美國環保局有權向任一或全部責任方索要治理費用。Y這一條款的實施有力地推動了美國社會各界積極投身到污染場地的治理當中。

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只有2011年環保部原則通過的《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少數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土壤修復的責任,即污染場地責任人應承擔場地修復的費用,歷史遺留問題則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Z然而上述規定對于土壤污染法律責任的追究仍過于簡單。建議首先應研究制定“環境責任法”,建立嚴厲的“污染責任終身制”原則;其次,完善環境損害民事賠償制度,暢通司法救濟渠道;最后,健全土壤污染責任的國家司法鑒定體系,制定土壤污染責任鑒定技術規范,為環境司法提供技術支撐。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文5

關鍵詞:生態文明;政府;責任;職能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10-0051-02

黨的十正式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的建設發展體系,成為中國夢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首次將生態文明建設寫進五年規劃的任務目標,提出“要堅持綠色發展,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生態文明建設既事關發展方式,又事關人民福祉?!懊鎸Y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建立生態文明制度,既意味著對之前“建設美麗中國”目標的繼承,也意味著一系列新的制度優化的開始,具有關乎民族長存的重大意義。

一、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政府責任及缺失

作為生態文明建設主體的政府,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融入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既是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是其為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服務的體現。但在現實層面中,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存在的責任缺失也不容回避,政府理應對造成環境問題的各種深層原因進行反思,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政府主導和推動作用

生態環境作為公共性產品的特點決定了其必須由政府主導調控,可以說,生態職能和生態責任是國家政府職責的應有之義。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政府應倡導良好的生態文明理念,引導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綜合運用政治、法律和經濟手段,制定長期的生態文明發展戰略,利用各種政策和制度工具彌補市場的不足。對生態文明建設應投入足夠的財力,通過稅收手段調節企業生產和人們的消費行為,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過度消耗能源的行為予以懲罰。在現實中,政府的主導與推動效應沒有得以有效發揮。部分領導干部還沒有深刻認識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政府宣傳不到位,公眾的生態文化意識淡薄,過度消費、高碳出行甚至破壞環境等行為還在一定范圍內出現。在政策引導和支持方面,政府也缺乏科學、有效的環境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發展活力不足,企業技術革新和自主創新能力較弱。

(二)政府的制度提供職能

政府要實現生態職能、承擔生態責任,就必須為生態文明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保障制度。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能夠有效地規范各社會主體的行為、規避不良現象。作為重要的制度保障,政府應在經濟增長指標體系中加入對生態文明的考核,建立綠色GDP核算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增強生態環境執法力度、強化監管和監督機制。制定國家的生態文明發展規劃,將生態文明納入國家戰略發展體系。當前我國政府的制度提供還存在一些問題,包括:環境法律體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低效率。生態環境投入和補償制度不完善,環境產權界定不清,利益主體不明,支持資金嚴重不足、補償標準低且缺乏可持續性。經濟發展指標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比重仍然過大,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為主導的發展觀未從根本改變,經濟發展方式粗放,資源消耗高、利用率低,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生態環境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監管不力,監督機制不健全。

(三)政府采取多種手段治理與公共參與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運用多種手段和方式承擔生態治理的職能和責任。政府運用制度手段和政策手段,可以調節約束企業和公民的行為,建立符合生態文明要求的許可制度、財稅體制和獎懲機制。政府運用市場手段,可以在不適合行政權力干預的領域通過經濟方式調整企業生產和公民的消費行為,引導全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符合生態文明要求。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可以完善立法執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制保障。在多種手段治理與公共參與方面我國仍然欠缺,目前政府是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唯一主體,治理方式單一,缺乏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其缺位導致了生態環境中社會組織和公眾的話語權缺失。政府與廣大民間組織、企業的合作總量仍然較少,程度仍然較低,無法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使得作為市場資源的社會資本難以有效進入生態環境治理領域,亦無法進行生態環境投資與治理。

二、生態文明建設中優化落實責任政府職能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向政府提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為全球生態安全做出新貢獻”的全面要求。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優化落實責任政府職能,應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倡導生態文明觀念和樹立綠色政績觀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生態建設,文化先行。在全社會建立起生態文明的價值觀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思想價值基礎。政府應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普及生態保護知識,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從而“增強全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形成合理消費的社會風尚”。作為政策的制定者,政府更應率先垂范,節約日常辦公資源能源使用,低碳化辦公,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建設綠色節約型機關,樹立起負責任的政府形象。

建設生態文明更要求政府必須從唯GDP思想中跳出來,重樹綠色政績觀,推進建立生態環境績效考核激勵制度,細化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各項工作指標,推行切實有效的綠色GDP考評體系,將每一次考評結果納入政府檔案,作為績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生態文明建設中“缺位”或“越位”的政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負責人,務必做到依法問責。要全面建立起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在對領導干部離任升遷考察審計時,不僅考察經濟增長情況,還要考察同時產生的資源減少、環境質量下降和生態破壞程度等要素,督促領導干部高度重視其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

(二)健全環境制度建設和加強環境監管

制度建設是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礎建設。我國政府環境制度建設體現在縱橫兩個方向。在縱向上主要體現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職責劃分。應推進實行職責異構,劃清責任邊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管能力相應的環境事務,并建立協作機制;在地方政府內部不同層級間也要進行環境責任劃分,克制環境治理邊界的模糊性。在橫向上主要體現在政府的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責配置劃分。針對我國的環境體制中普遍存在部門分散、管理權限不清,從而頻繁出現“有利的事情有關部門爭著管,無利的事情則沒人管”的尷尬局面,應科學設定政府環境責任橫向配置,加強完善現有的環境管理體制,如,集中環境管理權,把分散的環境管理權集中并趨向于單一中心,明確部門的環境責任。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建設,還要建立強而有力的生態監管機制。在環境監管的過程中建立健全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的各個重要環節,尤其注重事中和事后監管,避免環境管制政策“前緊后松”,確保環境評價和節能措施貫徹項目實施的始終。要對政府的職能重新定位,使政府的環境保護權利、義務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形成一個以生態環保部門為主體、媒體、社會和公眾廣泛參與的統一監管機制。

(三)推動市場化機制運行和擴大社會參與

過去我國政府對生態的管理過度依靠行政手段,帶有明顯的政府主觀色彩,非常不符合市場化機制運行要求。在未來的生態治理中,應持續減少政府對市場和企業的干預,避免政府“越位”“缺位”和“錯位”,推動政府生態職能向依靠法律、經濟和行政相結合的綜合方式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通過市場主體之間交易的形式有效降低社會保護生態環境成本,化解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例如,當企業生產發展與生態保護發生矛盾時,可通過建立資源占用權、污染排放權交易制度,允許企業購買一定的資源占用權和污染排放權,使整個社會的資源占用和污染排放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更好地實現經濟社會的發展。

理順政府生態職能的轉變還應不斷擴大社會參與程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應為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創建平臺,從而有效發揮非政府組織及社會公眾力量協調保護生態環境的能量。同時要注重通過建立生態信息共享機制、公眾參與會議制度、環境污染案例聽證會等形式,保證公民對生態信息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有效發揮公眾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民主監督作用。

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范文6

關鍵詞:地區循環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問題;金融創新

農業是每個國家的基礎產業,農業提供了國民生活所必須的糧食、蔬菜等等,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必須要注重發展農業[1]。當今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尤為重要,主要包括建設城市和鄉村兩個方面。那么,發展地區循環農業是建設生態文明鄉村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方面,發展地區循環農業可以有效地提升農村資源的利用效率,使農村固廢等排放量降低,從而有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另一方面,發展地區循環經濟是發展農村金融的一種創新舉措,可以加快農村地區的經濟建設發展。在發展地區循環農業方面,應該得到國家以及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只有發展得到相應的政策支持以擁有發展的依據和大體的方向,并且,相應的法律也應該完善,使得農業發展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有法可依、有相應的政策給予支撐。但到目前為止,有關農業發展的相關法律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包括法律不完善、法律約束范圍狹窄等等[2]。本文就地區循環經濟的概念以及重要性、政策性金融的概念以及必要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措施等方面展開論述。

一、地區循環農業經濟的重要性

(一)循環農業的概念

循環農業是使用物質多層次利用技術,將物質循環再生,使產出廢棄物減少,從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農業生產方式[3]。循環農業是一種可持續型,環境友好型的農作方式。

(二)發展循環農業的重要性

一直以來,農業基礎設施、制度配備不完善等問題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必須加強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發展農村經濟的制度規章,發展循環農業,提升農村資源的利用效率,建設生態農業,建設生態農村。發展循環農業的重要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可以提升資源的利用率,實現較少廢棄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促進農業的發展壯大。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金融的概念

所謂政策性金融,意為處于國家政府部門保障下,國家信用作為根本,采取多樣化不尋常的融資方式,依法遵循國家律法允許的業務范圍、經營對象,以優惠性存貸利率,直接或間接的落實政府頒布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辦法,采取的區別于一般性資金融通的手段。一般的說,實施政策性金融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國家貧困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保證地區多種產業經濟的平穩發展,最終推進地區社會經濟的快速進步[4]。

(二)對農村進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我國的農業發展長期處于落后地位。因此,對于發展比較落后的農業以及農村,必須給予農村發展、農村經濟發展以政策支持,根據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對農村金融進行指導和鼓勵,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國家必須根據相應的經濟政策,也制定農業方面的相關政策,特別是農村金融方面的政策,加快農村地區的建設[5]。制定相關的政策對農村金融給予扶持,為農村反貧困提供有利資金支持,引導更多資金走向農村,大力激發農村的活力,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

三、地區循環農業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問題探討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

政策性金融是國家加快資金融通的重要舉措,對農村采取政策性金融扶持是促進農村地區發展、加快農村地區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了貫徹落實政策性金融支持策略,國家和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建立了有關的法律制度對農村的發展進行約束和指引。但是,由于政府職能的失靈、對相關的發展現狀考察不完善、財政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原因,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相關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不完善

政策性金融是國家用來保障弱勢群體金融發展權和金融平等權的[6],農村經濟發展速度和發展能力遠遠地落后于城市地區,因此,國家相關部門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快農村地區的現代化建設,會制定相應的制度,頒布相應的法律以實現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目標。雖然國家相關部門注重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建設,但是在實際制定相應的制度以及政策的時候,卻忽視了多角度的發展農村經濟,再加上對相關地區農村發展的現狀缺乏考察和實地的研究,對相關地區的現狀并沒有實際把握。所以,相應的政策制度不健全,沒有對發展的方方面面進行規定和扶持,導致農村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單一化發展的問題。

2.法律約束的范圍狹窄

農村地區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相關的法律約束,相應的法律制度約束是發展農村循環經濟的保障,因此,在發展農村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但是,由于發展農村循環經濟并沒有經驗可循,再加上農村資源數量和質量的不可預測性,相應的法律制度就不能進行全面的約束。相關的制度政策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約束范圍狹窄,并不是農村金融各方面的發展都有制度可循。另一方面,法律在指引農村金融發展方面,也存在著法律制度體現不充分的問題,即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發展政策和發展方向,法律政策模糊,并沒有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3.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部分方面不合理

國家和政府通過進行政策性金融支持來扶持貧困農村和個體的發展,國家和政府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的發展特點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7]。但是,并不是制定的所有政策都是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特點制定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是合理有效的,也就是存在著部分法律不合理的問題。這方面的問題還體現在相應的政策制度沒有考慮當前的局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政府盲目根據其它的發展經驗制定的策略未必適合當地的發展,這就導致了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部分方面出現了不適宜的政策問題。

4.政府職能失靈

政府在促進一方地區發展的過程中,起到指引、鼓勵、監督的作用,政府應該對相應的管轄地區的經濟進行干預,但不能過分干預地區經濟的發展和建設。在建設現代化農村、發展農村金融方面,政府扮演的角色應該是農村經濟發展的規劃者,對農村的發展方向以及相應的發展策略進行規劃。政府在農村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政府必須履行好自己的職能,不能過分的干預農村經濟的發展,并且在發展的過程中首先必須考察相應地區的發展現狀,根據相應地區的發展特點和現狀來制定整體的發展規劃策略。但是,在實際的規劃發展中,存在著政府職能失靈的問題,政府過度的干預農村經濟的發展,反而限制了農村地區的發展[8]。

5.財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在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方面,國家的財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夠,財政收入依然很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效果也不明顯,相關政府部門財力不足,并且,相應項目的審批程序比較復雜,政府的財政支持并沒有及時的落實到農村相關領域的發展以及相關設置的建設方面。因此,要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必須得到國家、政府的財政支持,保證財政支農投入優先增長、穩定財政支農政策,使得穩定增長的財政支農政策落實到位。促進農業的發展,一定要加強財政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對農業財政撥款力度,以促進地區循環農業的發展[9]。

(二)改善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相應法律問題的建議

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長時間存在著問題必將制約農村地區的發展,解決這些問題是促進農村地區發展的關鍵。那么,如何解決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的問題?根據目前存在的問題給出了以下解決措施。

1.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

要想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加強農村發展的法律制度建設。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首先了解相關地區農村發展的特點和發展現狀,通過對當地的村民進行詢問或者是進行實地考察、查詢歷年的發展現狀記錄資料,進行詳細的分析和總結之后,制定符合當地農村發展實際情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以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和相應體制的建設。二是,相應的法律制度約束必須全面,即體現在法律制度滲透農村發展的方方面面,針對當地發展的各種產業進行制度的制定和政策的扶持。

2.以立法形式創新銀行的治理結構

當前我國的法人治理結構亟待升級。銀行的治理結構必須對應現代企業結構,面對當前商業銀行的狀況,理應制定如下兩個方面的措施。首先,健全各類有效機制,保證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分散化,并且適當吸引機構投資者,控制流入適量的產業資本,進一步提高農業銀行水平,豐富多元化的投資主題,確保農業發展銀行的管理責任清晰,控制流入適量的產業資本能夠確保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充足,還能夠降低風險,同時能夠借鑒其他行業的整治經驗,進一步不斷提高。時下最要緊的是產權實現多元化,中央財政起主要作用,配套地方政府的財政,充分把中央和地方結合起來,提高整體積極性。其次,實施組織架構,不斷完善監管監督機制,克服多重的委托矛盾,完善權力制約手段。實施股份制改革時,必須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與此同時,要使得定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的相互權利和義務層次分明,最終構建出平衡制約的關系。經營管理層應該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自主決策。核心內容是完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個人的能動性,特別是針對經理層,確保經理階層可以給農業發展注入全新的動力,同時使農業發展銀行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

3.科學構建農業政策性保險法律制度

國家應該重視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立法能夠保證農業保險的長期有效運行,還關系著農業保險的合理發展與長久利益。世界各國通常會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單獨立法,而且會在其剛開始建成的時候就逐漸實施,立法不僅能夠使農業政策性保險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確保農業保險正常有序的運營,而且還是一種政策性優惠。首先,從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內容的視角出發,它不僅是機構組織法,而且還是業務活動法,進一步規范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宗旨、性質任務、職能、機構設置、法律責任,而且提出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活動原則、資金來源渠道和財政援助辦法,進一步保證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依法開展,全方位增強了資產管理水平,還有利于國家部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有效管理。

4.對農業政策性銀行進行法律定位

根據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看,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責就是提供特殊的金融服務,其特殊性體現為農業發展銀行宗旨和特征有別于一般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宗旨是進一步健全農業金融服務體系,確保政府部門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能夠有效實施,合理促進農業和農業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效。因此,農業發展銀行與普通商業銀行不存在競爭關系,其主要區別在于農業發展銀行的成立不以盈利為目的,這一特征不同于商業銀行。眼下,農發行的市場化經營表現在:對資本融通的環境進行進一步改進,特別是出現市場調節失效情況時,堅決實施政府部門的經濟調控政策,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積極調節市場活動,降低市場風險,切實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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