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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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

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文1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文2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nbsp;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nbsp;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薄笆小⒖h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nbsp;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nbsp;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nbsp;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nbsp;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p>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文3

2015年6月,為確保全省農村產權(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四川省農村改革現場工作會在省分行的協助下在武勝縣成功召開,自此全省農村產權(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全面推開。

一、四川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發展現狀

截至2016年7月末,四川省10個試點縣(市、區)累計發放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598筆、金額8.31億元,面對巨大的市場空間,未來業務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數據顯示,多家銀行均參與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但發展情況仍較為緩慢,分析其市場吸引力不足,主要源于市場機制發展不健全,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頒證確權進度緩慢

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頒證需要通過承包人向所在地鄉鎮申請、鄉鎮初審同意、農業局實地核查、農業局頒證等諸多環節,并且涉及農戶等特殊群體性利益,頒證進度十分緩慢,導致全省確權頒證進度不平衡,影響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進度。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難

一是法律判決對農民利益保護。在發生權屬糾紛時,政府相關部門出于社會穩定的考慮會偏向農戶的利益訴求,增加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流轉機制不完善。全省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搭建運行效果不一,部分區域即使搭建完畢,但依舊操作困難,成為限制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發展的瓶頸。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發展風險

(一)土地經營權估值風險

土地經營權估值方法有三種,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但因缺乏成熟交易市場、產量估計困難、環境影響較大等因素,實施過程均會面臨一定困境。

目前,個別銀行土地經營權評估模式主要依賴于政府機關評估模式。但農業局專家庫成員水平無衡量資格標準,評估方式簡單且無可靠依據,同時因評估工作為其附加工作(無義務,免費服務),金融機構無法追究其評估偏差的責任,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專業性均無法得到有力保證。

(二)抵押辦理風險

四川省未對土地經營權抵押建立統一操作系統,缺乏高層設計。農業局對土地經營權抵押,無系統操作控制,主要依賴手工統計臺賬。業務發展擴大后,難以規避同片土地流轉經營權重復抵押的風險。

(三)經營權期限不確定風險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建立在承包方按期按約定支付租金的基礎之上,如承包方未如約支付租金則流轉經營權自動失效,在貸款機構辦理的流轉經營權抵押隨之失效。

(四)風險補償金扣劃風險

四川省內部分區縣政府與銀行間簽訂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金相關協議,規定風險補償金的用途僅限于對集體林權、土地經營權等農村產權直接抵押貸款的損失補償。而基于前述風險,多數商業銀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附加抵押或保證擔保,是否符合風險補償金損失補償條件有待商榷。

(五)業主違約成本較低風險

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方獲得土地經營權政策補貼的形式包括:免費使用(政府補貼)、半價支付(另一半政府補貼)。業主取得土地流轉經營權所支付的成本較低,則可能存在業主方以投資為幌子,騙取溝渠、大棚修建等政府補貼資金,及銀行貸款風險。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發展建議

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及抵押協議簽署流程。建議四川省政府牽頭指導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合同,并附加同意抵押條款。如此,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及抵押協議可合二為一,避免協議重復簽署,節省人力物力。另一方面,附加條款的擬定,須經相關法律部門審核,增強法律效力。

調查評估土地上附著物種植/養殖周期,建議貸款機構合理設定還本計劃。評估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除考慮剩余流轉土地經營權價值外,主要參考評估附著物經濟價值。若貸款到期時點,土地附著物早已出售,則抵押物價值將大幅削減,尤其針對養殖行業。因此,建議參考土地附著物種植/養殖周期,制定合理信貸周期。

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文4

一、集體土地征用行政非訴案件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征用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由于法規規定比較原則性,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主體不規范

根據土管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省政府作出同意批準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后,對拒不配合交出土地的,應當由行政土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而行政執法實踐中,土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均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雖然地方政府與土管部門具有行政隸屬關系,但是由于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明確規定土管部門的行政職權,因此地方政府作出交出土地決定,明顯違法法律規定,屬于無權行政。

(二)土地征用的公告程序不規范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征用有兩個必經程序,即地方政府對同意批準征用土地文書進行公告和土管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實踐中,1、公告主體混亂。出現了應當由地方政府公告的,卻由土管部門公告;應當由土管部門公告的,卻由地方政府公告;由地方政府或土管部門一方名義作出批準公告和拆遷安置公告。2、公告程序缺乏。在省級政府作出同意批準征用土地后,地方政府未經公告,并且直接向當地農民發出拆遷通知。

(三)征地的補償標準、范圍問題標準不一。

征地的補償標準、范圍問題,指征地的補償標準確定主體、依據,被補償人對該補償標準的異議的解決機制,以及征地補償的范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范圍是直接授權省一級單位采取立法方式作出規定。如我省即通過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制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實踐中征地補償標準“政出多門”,同一城市中不同的村、鄉、鎮政府規定不一,因此在征地補償上具有一定的混亂性,而被征地的農民群眾普遍認為征地的補償標準太低,補償范圍太窄,補償費用太少,因此產生大量的現象。

(四)征地補償費用的歸屬、分配問題不公開。

土地補償費具體包括哪些項目,其受益究竟農民群眾可以獲得多少,以及歸屬于哪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如何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支配、分配土地補償費。而這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往往是村委開個會、幾個人內定,這種不公開的做法導致了經常有農民集體為要求確認土地補償費歸其所有而上訪或訴訟的現象,村民認為確定分配標準的程序不合法、分配標準不統一、分配不公平等等。

(五)房屋等土地附著物的評估不規范

在征地安置過程中,對農民房屋以及裝修部分的價值計算缺乏相應的依據,侵犯農民的實體權益。實踐中,對房屋價值的計算,行政機關采信的評估結論,采用的是公式計算法,用拆遷房屋面積乘以造價,而不是市場價評估,忽視了房屋個別情況對價值的影響;對房屋裝修和附著物的計算,單方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但是評估結果不與當事人見面,評估報告不進行送達。

(六)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征地對于農民來說就意味著“三失”,即“失地、失業、失所”,使他們變成了“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被征地的農民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安置,尤其是無力承受重新安居的負擔,因此,他們一般并不愿意拆遷搬走,而是阻撓拆遷,但是他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往往也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征地拆遷中遇到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導致訴訟權利的流失。

二、土地征用行政非訴案件的對策

(一)修改法律,加強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設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用行政程序規定過于原則,如對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缺乏公告期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對公告內容異議的處理的規定等等;而且,有些環節還流于形式,如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要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他們的意見往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很難有積極性影響。盡管法律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實際情況是,并沒有協調、裁決的操作辦法,使得行政協調、裁決

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文5

摘要: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存在著重流轉,輕持有,稅制不統一,立法層次低、征稅范圍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為此,在立足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合并稅種,下放管理權限,開征不動產閑置稅、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等,盡快完善稅制,緩解社會矛盾,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房地產稅制改革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F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F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稍O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土地評估的法律依據范文6

一、高度重視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本人在思想政治方面,時時刻刻注重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和國家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基建制度的要求開展工作,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在業務工作方面,隨時隨地注重學習規劃設計方面的知識,鉆研土地手續辦理工作流程,及時修正工作計劃,力爭加快推進工作進度。

二、積極努力推進新校區單體方案設計。

新校區單體方案設計院從2014年1月份開始,到目前為止,集中收集各學院意見4次,方案大大小小修改了8次,學校七月份確定了南社部分的單體方案,12月份確定了線材廠部分的方案,單體方案設計為《可研報告》的編制,提供了可靠、科學的依據。

三、把握節點按序推進新校區南社部分各項工作。

今年完成新校區南社部分的環評、節能、立項、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供地,目前正處在初預審階段,這一步結束時將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證》預計在明年1月份取得。

四、把握核心卓力推進新校區線材廠部分拆遷工作。

新校區線材廠部分最為關鍵,也是最難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線材廠的拆遷安置問題。這項工作歷時一年多時間完成,從去年年6月18日與萬柏林區政府簽訂《太鋼線材廠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開始,到今年10月28日。

與拆遷工作同時推進,完成了線材廠部分的地質災害評估,環評也即將完成。

除完成上述工作之外,還協助處領導爭東山校區用地,參與華科學院晉城校規劃前期工作,于年初2月28日取得北門口《土地證》,這個《土地證》的面積雖然不大,只有400多平米,但是這為這徹底改善北門口的校園環境,為完全連接體育場和教學區,也為學校(特別是西中環修成以后)能夠有一個安全、整潔、美觀的出入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北門口土地手續的辦理過程也為新校區兩塊土地的手續辦理提供了參照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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