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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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

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文1

關鍵詞: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和完善;收益分配.

1.我國土地收購儲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土地收購儲備的實施自然需要有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做保證,但是這一制度的實施極易引起利益和權利的風波,在具體的實踐環節導致了諸多問題的出現,降低了工作效率[1]??偨Y起來,問題如下。

1.1風險控制和資金使用機制有待完善

資金和土地的運用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最基本的要素。土地收購儲備的實施既是資金的循環過程,也是土地的流轉過程。如果資金不足,那么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是難以運作的。通過觀察土地收購儲備的運作過程,發現政府只在初期注入少量資金,其資金主要來源是銀行貸款。雖然這種單一的投資方式能夠解決土地收購儲備的問題,但是存在較大的風險,并且資金籌備機制不完善。隨著統一收購政策的出臺,要求政府開放式收購需要盤活的土地,如果資金來源單純依靠銀行貸款,不僅會使開放式收購的資金短缺,而且可能還會使得土地收購的成本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大幅度增加,更有甚者可能出現土地儲備成本高于土地轉讓利益的怪現象[2]。所以,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土地運作資金籌措和使用制度勢在必行。

1.2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利益分配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大多數大中型城市,往往盤活原由政府劃撥給企業,這樣存量土地的主動權也就歸企業所有,而政府只收取土地轉讓時產生的成本,企業得到了土地盤活的大部分資金。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建立之前,很多城市土地收購儲備采取的是企業自主型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后,市場真正成為了土地交易的杠桿,由其確定土地價格、確定土地開發單位等措施,實現了政府土地市場中的監督管理作用。利益和權力的分配問題是其中的關鍵所在[3]。所以,合理分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準確合理的定位土地收益的歸屬者,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能夠順利進行的保證。

1.3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高效運行缺乏有力的監督。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它的高效運行需要供水、供電、規劃、財政等部門的積極配合,這些部門積極配合的程度,會直接影響到土地運作的成本。作為管理部門,如果仍采取舊有的管理模式,就會因為缺乏創新趕不上市場發展的要求而增加土地成本。就目前我國的城市管理,監督和財政部門,土地和政府規劃部門往往分屬于不同的系統,一旦部門之間銜接不好,就會阻礙土地和資金的管理。例如政府部門雖然儲備了土地,但是如果不能及時規劃土地,就無法及時推出,這會形成惡性循環,土地儲備越久,損失也就越大[4]。那么資金的周轉也是如此。目前,土地儲備資金周轉漸緩,這主要是由土地儲備不同步和個別相關管理部門之間銜接不當引起的。所以,建立一個完善的土地管理機制勢在必行。

2.做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是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是實現土地資源最優化利用的保障。事實證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高效運行對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留存土地,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推動區域經濟的一體化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5]。

(1)優化了土地市場資源的環境。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高效運行,不僅能夠深化土地使用制度,防治土地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凈化土地市場環境,避免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土地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促進了土地運作的順利進行。

(2)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有利于加強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有了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保證,政府可以全面運用法律、政治或經濟的手段及時的控制儲備土地的分布、價格、數量,使土地的管理逐步按人們的預期進行。

(3)有利于政府拓寬新的融資渠道,增加資金來源,擴展資金的發展規模。土地收購儲備的實施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才能保證其得到最大的經濟利益,以至于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4)有利于實現政府對土地的長遠規劃。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可以實現定性、定量、定時的提供土地資源的目標,明確土地的規劃數量和使用性質,使得城市規劃和土地供給不沖突,加強土地總體規劃的編制和運作力度,優化土地使用結構形成合理布局。

3.規范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采取的措施與對策

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意義重大,為了克服其在實踐過程中的弊端,需要我們采取相應的措施和對策,提高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效率,規范土地市場,使土地市場和市場經濟體制相結合,更好的發揮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作用[6]。

3.1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科學界定土地使用權

土地儲備制度的貫徹實施核心是公平合理的分配土地收益。能否準確界定土地使用權的內涵是公平合理分配原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間收益的關鍵,除此以外進一步明確對原土地使用者如何補償、補償依據、補償性質等。在實施利益分配時,全面綜合的考慮企業實際困難、國際慣例和土地權利等方面。依據土地權利合理確定收購價格。從土地的產權角度考慮,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發展權和處置權都與土地收購價格息息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所以土地所有權價格不屬于土地收購價格。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按照國家劃撥文件規定的條件或者土地出讓合同獲得使用土地的權利,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對其投資并獲得回報,所以土地使用權價格屬于土地收購價。土地的處置權包括土地劃撥、出讓、轉讓、抵押、出租等[7]。但就劃撥的土地來說,處置權收益也不應屬于土地收購價。關于出讓的土地,不完全處置權歸土地使用者所有,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土地處置權收益應包含在收購價格中。土地的發展權是指土地由于規劃調整而獲得增值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者所擁有的土地處置權和使用權的收益都是土地收購價格的范疇,即補償標準是土地使用者現在所擁有的權利。

3.2建立專門的土地儲備組織機構

土地儲備制度的高效運作需要諸如經濟、土地管理、財政稅收、計劃、規劃、司法、房屋管理等部門的積極配合,政府的指導和支持作用是土地儲備制度成功運作的關鍵所在,離開了政府的指導和支持,土地儲備制度猶如無水之源,很難充分發揮在城市土地市場中的調控作用。為了從組織上確保土地儲備制度實施到位,成立專門的城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十分必要的。

3.3實行多元化融資,拓寬資金來源,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

土地儲備基金是土地管理制度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體現,是運行機制和管理方式的結合[8]。資金來源應廣泛: (1)財政貸款。在初始階段,城市土地儲備組織建立儲備基金完全可以依賴銀行貸款。(2)政府撥款。政府部門可從財政支出中劃撥專門的款項作為啟動資金。(3)土地收益。土地出讓收益的一部分投資于城市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剩余部分可以為土地儲備基金所用。(4)政府可以提前劃撥一定收購的城市土地給開發公司和城市土地儲備組織。這就相當于城市政府以土地這種固定資產的形式完成土地儲備基金的計劃。(5)土地儲備機構也可發行土地債券。土地債券通過城市土地儲備收益還本付息。(6)城市土地儲備收益。土地儲備基金也可來源于土地儲備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存款等方式獲得的資本增值部分,循環周轉。(7)其他資金。按有關規定可進人土地儲備基金的公共基金都包括在內,例如養老基金、離退休基金、各種保險基金等。

3.4加快完善土地儲備的相關法律制度

①應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的利、責、權和性質以及土地儲備的范圍、性質、內涵。②約束并規范土地的管理模式以及土地拆遷、收購、出讓、儲備的操作方法。③嚴格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與運作的相關規定。規范和約束土地儲備增值收益的管理與分配,以及土地儲備中心貸款的數額、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與運作,資金的融資渠道等方面。④建立并健全土地儲備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違反土地儲備法律法規的界限以及應負責任,以及違法行為相應的執行機構和違法行為的處分權力、處分標準、處分力度。

4.總結

總之,土地收購儲備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是實現土地最優化利用的保障,土地儲備工作的運行意義重大,就目前來說,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這種土地市場的現狀也就要求我們不斷深入加強土地市場的規范與培育,而土地市場尤其是一級市場的規范與培育不僅僅是一項刻不容緩而艱巨的工作,它還涉及到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各級土地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日程應該把土地市場的發展與培育納入到重要工作中來,使我國的土地市場發展及其配套工作與時俱進,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齊頭并進,從而使我國的土地管理事業進入更加規范化的階段,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參考文獻:

[1]畢寶德.土地經濟學(第4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賈生華.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模式、效果、問題和對策[J].現代城市研究,2001,(3):44-47.

[3]張宏斌,賈生華.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實現機制[J].城市規劃,2000,(4):17-20.

[4]馮昌中,宋佳波,曾尊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土地儲備及其模式選擇[J].地理科學,2002,(3):288-293.

[5]李明月、胡竹枝:《關于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幾點認識》,《城市開發》,2002,(7).

[6]賈生華、張宏斌、金星、邵建峰:《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模式、效果、問題和對策》,《現代城市研究》,2001.(3).

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文2

摘要:隨著場站建設、管養規模的擴大,場站的綜合開發顯得尤為重要。為實現深圳市公交場站的綜合開發,本文首先分析深圳公交場站綜合開發面臨的主要障礙,進而提出相應的實施對策,最后從公交場站建設模式和投資模式來分析研究深圳公交場站可持續發展模式。

關鍵詞:TOD 建設模式 投資模式 可持續發展

1 引言

目前,深圳已經進入以創新發展、轉型發展、低碳發展、和諧發展為導向的新階段,迫切需要結合公交都市的建設,對城市空間戰略和交通場站的建設發展模式進行重大調整,建立公交場站開發建設的新模式(TOD),實現場站自身的盈虧平衡,扭轉場站建設主要依賴政府財政和建設用地難落實的現狀,形成場站“投資-建設-再投資”的良性循環和持續建設能力。

2 場站綜合開發(TOD)內涵

近年來,大型交通站點已從經營性建筑發展成為商業建筑。在大城市重要交通站點,商業零售、餐飲、酒店、辦公建筑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出,因此樞紐周邊的物業的合理開發應引入利用交通系統引導周邊物業的開發,即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的理念。

場站綜合開發,即形成交通綜合體,在滿足場站綜合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將場站上蓋及周邊地區實施一體化規劃、建設、開發。場站開發模式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區域中心;強化規模效應,提高綜合收益;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的集約化程度。

3 綜合開發面臨的主要障礙

深圳市場站綜合開發面臨的主要障礙體現在政策、規劃以及多方合作機制等方面。

(1)政策障礙

我國法律規定,商業建設用地必須經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使得交通場站企業面臨著難以取得場站土地使用權的風險,或者難以以較低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風險。因此,主要障礙主要存在于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方面、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方面、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制度方面等方面。

(2)規劃障礙

現有的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涉及的程序較復雜。若變更這類土地的用途,需進行法定圖則的修改。法定圖則的修改申請須先經過規劃主管部門的初審,擬定初審意見及技術依據,提交法定圖則委員會審議后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實行委員投票表決的形式決策,超過半數的通過票數為同意。因此,場站綜合開發需要從規劃源頭將土地使用與交通進行一體化規劃。

(3)尚未形成綜合開發的多方合作機制

由于交通場站物業不可能實現獨立開發,并且尚未形成綜合開發的多方合作機制,因此目前交通場站建設僅僅靠政府的投入財務,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由于交通場站運營公司不開發,其他任何人也沒有有效途徑進行開發,從而導致車站上蓋空間的閑置。

4 場站綜合開發的實施對策

4.1 公交場站綜合開發流程

一般來講,公交場站綜合開發分為規劃階段、建設階段和收益階段。

(1)規劃階段

1)確定綜合開發的盈利模式

①如全部建設經濟適用房,政府不減免地價時,難以保證社會投資者利益;②如全部建設商品房,開發容積率在1以上即可保證各方的利益;③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當商品房的比例超過55%時,即可保障各方收益。

2)明確實施主體,確定適宜進行綜合開發的場站

①對于規劃未建場站,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咨詢機構開展前期研究工作,對場站與周邊用地的外部相容性進行評估,明確適宜進行綜合開發的場站;②對于已批或已建場站,由業主單位或場站經營單位組織開展項目策劃工作。

3)申請規劃調整

①對于法定圖則已批區域,申請地塊用地性質調整程序;②對于法定圖則未批區域,由實施單位與法定圖則編制單位協商,在法定圖則編制過程中確定場站綜合開發方案。

(2)建設階段

1)確定開發建設模式

開發建設模式主要有三種:自行開發、重組合營開發、聯合開發(TJD)。

自行開發——由市住房建設部門代表政府組織進行場站綜合開發工作;

重組合營開發——政府將土地出讓給項目牽頭單位(實施主體),由牽頭部門與國有企業重組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物業開發;

聯合開發(TJD)——政府將土地出讓給項目牽頭單位(實施主體),由項目牽頭單位(實施主體)定向或公開招標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政府、項目牽頭單位(實施主體)參與物業開發利潤分成。

對比三種模式的優劣勢、效果和風險,聯合開發(TJD)模式是最佳的物業開發模式。

2)確定組織模式

通過前期規劃、土地出讓合同、開發協議及物管安排把不同單位協調好,最終建成理想的項目。

①市規劃國土部門:規劃控制、場站建設用地及土地劃撥審批;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綜合協調;③市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公交場站設施的布局、專項規劃、建設計劃、場站建設審批;④項目牽頭部門:項目前期策劃、用地報批、場站建設、運營管理;⑤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的規劃開發及相關工作

3)通過分層設權來解決場站綜合開發及權屬劃分問題

原有的交通場站用地多為協議出讓,難以直接進入市場,通過“分層設權”的方式,可以突破現有法律,實現土地權屬的轉移,并進入土地市場進行運作,是實施綜合開發的有效途徑?!胺謱釉O權”指根據場站用地及上蓋物業公益性與經營性的屬性差別,將場站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以便明確產權關系。

4)充分利用現有的以及搭建投融資平臺,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場站綜合開發,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①研究組建土地整備投融資平臺,以國有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等多種形式,解決未來土地整備的資金需求,理順并完善資金從土地整備投融資平臺到城市建設投融資平臺的流轉機制。

②研究組建國有資本投融資平臺,整合國資系統管理的國有股權和優質企業資產,放大現有存量資產的規模效應和杠桿效應,提升外部融資信用,充分利用信貸和資本兩個市場進行多元化融資。

(3)項目收益階段

政府與開發企業(項目公司)形成利益分成機制;確保物業的經營收益可以彌補場站運營虧損。

①土地出讓的地價收入(扣除一級開發成本),由政府以資本金的形式返還項目,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交通場站建設;②根據事先確定的盈利水平,項目牽頭單位與開發商組成的項目公司獲得上蓋物業基本增值收益;③實際物業出讓時,出讓收益超過政府與項目公司之前確定的水平的部分,由政府與項目公司分成;④物業中包含的經營性設施(如商鋪、停車場)的經營收益用于彌補交通場站運營虧損。

4.2 建設模式

按照場站用地規模,將公交場站分為4個等級:(1)小型場站:3000平方米以下;(2)中型場站:3000-6000平方米;(3)大型場站:6000-40000平方米;(4)超大型場站:大于40000平方米。

不同類型場站的綜合開發模式如下:

(1)小型場站

由于面積小,難以獨立進行綜合開發,應盡量結合城市規劃與周邊物業進行聯合開發。對于公交場站建設迫切、而周邊開發不迫切的,可以先建設簡易公交場站(投資不大),待周邊用地開發時再進行統一開發;場站的運營管理費用仍需由財政支付。

(2)中型場站

中型場站面積仍較小,可以進行綜合開發,但難以做綜合體。建議以單一形式的居住物業開發為主;盡量與周邊物業實現二層步行平臺的互通;綜合開發解決了場站建設資金的問題,但由于缺乏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因此場站的運營管理費用仍需由財政支付。

(3)大型場站

面積需求較大,一般為多種物業性質混合的綜合體開發模式。建議采用“分層設權”的方式,場站所在的標高層為政府所有,場站上層物業可以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進行綜合開發,建設商業綜合體,并配套建設商品房或一些保障性住房;在出讓用地時應明確規定物業綜合體中的一部分商業面積為政府所有,其出租收益用于彌補公交場站的日常經營虧損。

(4)超大型場站

開發類型一般為多棟的物業綜合體,交通功能集中在一棟內。綜合開發方式與大型場站類似。

4.3 投資模式

公交場站綜合開發投資模式主要有兩類:國有融資平臺模式和直接社會融資模式。

(1)模式一、國有融資平臺模式

將場站用地配置給具有一定融資能力及場站管理建設經驗的國有企業,籌集場站建設資金,并依法依規以土地招拍掛方式進行土地出讓。其特征為:

①將土地出讓給國有融資企業;②國有融資企業實施綜合開發,承擔所有開發成本,并將獲取的部分利潤作為交通場站發展基金;③場站產權歸政府所有。

(2)模式二、直接社會融資模式

將單個項目用地進行土地“招拍掛”,以完全市場化行為確定投資主體,籌集場站建設資金。其特征為:

①通過“招拍掛”方式將土地出讓,由開發商承擔所有建設資金;②項目建成后,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場站產權及一部分經營性物業產權歸政府所有。其經營收益用于彌補交通場站運營虧損。

在“以站養站”開發目的和微利運營模式的制約下,一方面,要求場站綜合開發融資平臺具備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和場站管理經驗。另一方面,社會融資平臺的準盈利性也制約了其成為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因此,為了保障場站綜合開發能夠獲的穩定的投資,建議采用國有融資平臺模式。

5結語

從國內外實踐經驗來看,在樞紐周邊的合理開發引入利用交通系統引導周邊物業的開發理念是成功的。這樣能夠主動的、有預見性的把周邊物業發展方向和交通干線建設結合起來,依托大容量交通系統,發展組團式新商業圈與廣大的住宅區,最大限度地帶動樞紐商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對公交場站的綜合開發建設模式和投資模式的研究,能夠更有效的帶動深圳市交通場站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姣娥,金鳳君.TOD開發模式解析及研究評述[J].交通與運輸,2007,12:32-36.

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文3

論文關鍵詞:廉租房;問題;對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房制度是我國目前住房保障體系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為我國城鎮中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城市失業、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勢群體,收入很低是他們顯著的特征。顯然后兩種住房保障制度無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在制度失衡的市場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場來解決這部分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無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們住房問題的解決政府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1 我國廉租房制度問題現狀及原因分析

作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視,也配套出來了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政策,許多地方也推行了針對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開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種種因素制約,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擾廉租房建設躊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 土地和資金瓶頸制約廉租房制度實施

廉租房建設一般有兩個條件,一是土地,二是資金,這二者構成了廉租房建設的瓶頸。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設的用地總量是確定的,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土地必須是劃撥而不是出讓,但是如果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土地劃撥多了,那么用于出讓而獲得財政資金的土地就會減少。這對于各級政府來說是一個兩難問題。政府面臨著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項發展急需的資金,把這些資金用于投資建設,加快本地區的GDP增速,還是放棄這個利益,給老百姓無償建房,同時又貼進去更多資金的兩難處境。就資金而言,作為地方主要財政收入的土地出讓金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如果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地方政府注定會缺乏提供資金的動力,繼而會造成房源難以為繼并形成惡性循環。這種狀況在現實情況下是難以避免的。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情況就是廉租房源的供應量和當地的房價成反比,供應越多,房價就越不可能上漲,這也意味著也越不可能為當地政府帶來更多的稅費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設過程中,公共住房的購建和維修、租金補貼等都需要有大額、穩定、持續的資金作保證。因此,我國雖然在很多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資源的有限,城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穩定的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實施面臨著許多困難。

1.2 廉租房準入與退出機制尚未完善

(1)廉租房準入機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準入機制尚未解決租住標準的制定、申請資格的認定這兩個技術性問題。廉租房的現行保障對象的確定是根據建設部2005年制定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該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應具備一系列條件:申請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應符合當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收入標準:申請保障家庭現在的人均住房面積應該符合所在地政府確定的面積標準:申請保障家庭成員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農業常住戶口:申請保障的家庭成員之間應該具有法定的撫養、扶養或者贍養關系以及符合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標準。根據這些標準,我們國家現在的廉租房保障對象,約占整個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國務院在2007年下半年頒布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計劃到2010年即“十一五”規劃期末,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二者合計達整個城市家庭的五分之一。隨著覆蓋面的擴大和實現日期的日益臨近,廉租房保障任務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不完善的廉租房準入機制為廉租房建設發展設置了障礙。 業形象并加以宣傳倡導。

(2)廉租房退出機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退出機制必須進行科學的設計,以避免有人從中謀取不當利益。這是因為廉租住房的市場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價,這也意味著其中具有巨大的獲利空間。廉租房保障對象即使在最嚴格的審批程序下獲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著道德風險謀取利益并將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條件。如何防范和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在滿足保障目的的同時,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為新的牟利工具,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設計時應予考慮的重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從而影響廉租房建設的發展。

(3)保障對象覆蓋率偏低,城鄉一體化保障體制缺失。

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主要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按照中國統計年鑒采用的城鎮家庭收入分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10%。這種方法只能測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數量范圍,無法提供具體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這也就是說,最低收入家庭實際上只具有概念意義,沒有明確指向,因而無法具體指導廉租住房政策的實施。在各地實踐中,在沒有其他更科學的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個判定城市居民貧困程度的收入標準。這對于在短期內確定廉租對象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對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戶范圍之內,這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2 對策分析

(1)加大對政府參與監督力度,保證廉租房制度的實施。

廉租房制度濃厚的保障色彩決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主體地位。其主體地位意味著兩點一是政府必須積極的參與,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為己任,認真履行其主體地位。因此必須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將廉租房制度作為考核其地方政績的一部分:二是不能僅僅依靠政府來完全解決廉租房問題。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其對土地所有權的控制,通過優惠條件與開發商、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共同完成廉租房建設,同時對廉租房地段進行控制,避免廉租房集中建設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的形式實現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補貼,防止貧富差距的拉大,實現社會公平。

(2)不斷完善實物配租退出機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動態管理制度,特別是加強統計和調查工作,全面、準確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情況,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廉租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跟蹤管理,用更加靈活多樣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賃管理體系。要切實加大審核力度,聯合社區、街道、民政部門等,每年對廉租房住戶進行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政府給予一定的租金補貼,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場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過程中的“終身制”現象。對確實不愿意搬出的住戶,可以考慮將廉租住房市場化,以市場價格出售給租住戶,政府可以利用這些售房資金繼續修建廉租住房。同時,進一步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他人瞞報收入的行為,將個人收入納入社會監督網絡。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一旦發現虛報收入,通過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嚴厲懲罰,并與個人信用掛鉤,記入個人檔案。通過完善可行的退出機制,讓更多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居有其所,從而確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和國有資產的有序使用。

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文4

關鍵詞 地表權;地下權;應用模式;環境產權

中圖分類號 D92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4-01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4.020

土地作為特殊的自然資源包括地表、地下、地上三個部分,礦產資源依附于土地存在。礦產資源開發不可避免的涉及土地利用,而這當中又涉及許多復雜的權屬關系。其中,引申出的比較重要的概念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我國對地表權與地下權缺乏詳細的法律規定,在礦業法修改中對此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清晰的認識。這其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權屬關系的界定,尤其是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的土地流轉問題,該問題也是學術界、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和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部分,但學術界缺乏對此問題的系統探討。文章將對地表權和地下權概念、應用模式及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以彌補這方面研究的不足。

1 地表權、地下權的相關法律概念及界定

引入地表權、地下權概念的相關法律背景是模糊的,原因是圍繞土地立體構成而形成的法律概念并沒有達成共識。在土地兩種基本權利即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學者們針對土地空間利用提出一系列概念:空間權、地上權、地下空間使用權、土地空間權、空間利用權、空間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永佃權等。以上概念界定混亂使得地表權、地下權的具體界定較為困難。

其中,空間權(Air Rights)是基于土地的立體構成的屬性而提出的,但是,空間權的概念卻并不統一。學術界對空間權的概念界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第一,空間權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概念的延伸,指公民或法人對土地表面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支配權;第二,空間權指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土地表面上下的空間利用權,具有排他性;第三,空間權屬于不動產財產權的一種,指于空中或地中橫切一斷層所享有的權利。在空間權法律屬性、定位不清的前提下,圍繞土地空間利用,學者們延伸出土地空間權、空間利用權、空間基地使用權等概念。實際上,土地空間權與空間權在概念上是相同的,只是稱謂不同而已。而以王利明為代表的學者將“空間利用權”視為空間權的重要內容,并闡述為:“空間利用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空間利用權,是指對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間依法進行利用的權利”[1];梁慧星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將空間權視為“空間基地使用權”,所謂空間基地使用權“是指在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的三維閉合空間所設立的基地使用權”,它是基地使用權中的一種[2]。

以上都是基于土地立體構成而形成的空間權概念,針對空間權的定義不統一。當然也有學者對土地的空間權利分層進行定義,如地上權、地下空間使用權等。徐國棟在《綠色民法典》中對地上權的定義為:“以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設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使用土地,并且可以轉讓或繼承的權利,為地上權?!保?]中國臺灣“最高法院”1985年對地上權的定義為:“凡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為目的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論建筑物系直接或間接的與土地接觸,均得設定為地上權”。有學者也將地上權進一步分為:空間地上權、地下地上權及其延伸概念如“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等,可見地上權的概念是比較寬泛的,指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至于地下空間使用權,按照梁慧星等的定義:地下空間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圍的空間并排除他人干擾的權利,就性質而言,地下空間使用權應屬于不動產財產權[4]。在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中,地下空間使用權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且有“地下空間所有權”這一概念,而在英美法系中,將空間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形成一種獨立的財產權。

另外,還有地役權、永佃權等概念。地役權起源于羅馬法,謝在全指出:“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為自己土地提供便宜之權, 故地役權是在他人土地上存有負擔, 以提高自己土地價值之權利”[5]。 2007年我國《物權法》正式出臺,地役權首次在《物權法》中出現。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永佃權( Emphyteusis)”概念來自于希臘語,證明遠在古希臘時期永佃權已具雛形。它是一項他物權,是用支付租金的辦法長期永久地使用、收益、處分他人不動產的權利[6]。

總之,圍繞土地立體構成的空間權利是錯綜復雜的,且在以上概念不統一的情形下,清晰地界定地表權與地下權、理順其理論脈絡是比較困難的,在實踐中,需要考慮我國的具體情況。在下文中我們將詳細討論。

2 地表權、地下權概念及應用問題

我國目前對地表權與地下權沒有統一的定義。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土地地表的使用,觸及到地表權與地下權問題,然而從法律視角來看,我國對地表權、地下權問題的涉及是零散且沒有針對性的定義,況且以上概念的混亂使用也使得地表權、地下權問題更為復雜。按照《商業詞典》對地表權和地下權的定義:地表權指的是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以外或以上及水、地下中(除去礦產資源以外)的部分的所有權。地下權定義為礦業權。從《商業詞典》對地表權的定義來看,地表權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基于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應該內含土地使用權、地上權、地下空間使用權等除去礦業權部分的權利,它是較為寬泛的概念。而地下權指的是礦業權,與地下空間使用權類似但卻并不相同,地下權概念的提出針對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利,而地下空間使用權是基于土地屬性而提出的一種土地使用權,相比之下,前者是較為狹義的概念。

將地表權概念具體到我國實踐中是需要具體分析的。地表權概念是涵蓋了除去礦產資源所有權之外的部分的所有權,這種定義不適合我國具體國情。地表權的這種定義是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概念緊密相連的。在西方國家,礦產資源國有化是近年來發展的趨勢,因此,其在強調地表權的所有概念的時候排除礦產資源部分,其他部分實際上與私有制度相符。作為有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而言,不能硬套此種概念,而應在借鑒其精華的基礎上為我所用。在我國憲法第9條中規定,自然資源包括水流、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而在土地所有制上,卻存在兩種形式: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兩種制度形式并存的現狀使得地表權、地下權概念應用應區別于其他國家。

地下權是針對礦產資源開發而提出來,是狹義的概念。廣義的地下權應屬于空間權的一種,包括地下基地建設權等空間使用權利。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地下權進行細致的區分。如果按照狹義的概念去分析地下權,仍然有許多問題是需要討論的。按照地下權的定義來看,地下權即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這本身是需要界定的問題。探礦權是一種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的權利,本身不涉及對礦產資源處分這一環節,這與采礦權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采礦權涉及到對礦產資源的實際處分,與其將地下權定義為礦業權,不如將其定義為采礦權,這樣才不會產生地下權運用的混亂。

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必然涉及到地表權與地下權矛盾問題。這其中有三點問題是需要特別考慮的:一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應用模式問題:相統一抑或相分離。二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涉及的相關產權界定問題:地表權該如何具體界定、地表權與地下權中的環境產權歸屬及環境產權界定、地表權權利主體和地下權權利主體界定以及地表權、地下權涉及的產權范圍、界限問題等。三是地表權與地下權中涉及的利益分成問題。以下是針對這三個層面的初步探討:

各國對地表權與地下權的權屬關系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地表權、地下權相統一模式。實施這種模式的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擁有土地的權利人即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在這種模式下,土地所有者是礦產資源所有者,但是不能排除其他權利人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實行的是以利用為核心的開發模式,而不是將所有權置于產權的核心。這是典型的私有制模式,其強化財產概念,將各個權利人視為獨立的交易主體。實施兩權合一的好處是可以減少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紛爭,但是也有其弱點:兩權合一是典型的私有模式,雖然減少了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紛爭,但是為私利服務的同時,忽略了礦產資源整體調配,在現實中私人利益很難與公共利益相統一。二是以德、法等為代表的地表權與地下權相分離的模式。實施這種模式的國家,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是礦業權主體私人化、土地私有,因此,兩權分離是為了兼顧礦產資源開發利益的宏觀調控與私人權益實現。實施這種模式的國家,大部分為實施大陸法系的國家,其將所有權置于產權的核心,所有權是,使用權、占用權等其他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可以宏觀調控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但是弱點是將地表權與地下權對立起來,導致礦產資源開發的利益紛爭。三是以南非為代表的兩權有限結合模式。李國平等[7]指出南非在某些地區允許地表權、地下權相統一,但是大部分地區由于存在土地私有與礦產資源州政府所有的兩種對立的所有制度,實行地表權與地下權分離制度。南非地表權與地下權權屬關系具有靈活性,但是也有其弊端,制度形式不統一,法律及政策實施很難協調。

地表權與地下權的產權界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大部分實行的是礦權從屬于地權制度,因此,不存在地表權與地下權的產權界定問題;在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有著油氣等重要礦產對地權的優先制度,減少了產權界定的麻煩。而在我國地表權的界定是需要具體分析的。地表權涉及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的土地使用、占有、支配的權利和土地生態環境利用如水資源利用等形成的環境權。其中,環境權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原因是其概念屬性的天然擴張性,不論環境權主體抑或環境權內容都是較為寬泛的。前者涉及我國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的界定,尤其重要的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界定。后者界定是比較復雜的,在我國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按照我國所有權在產權中的核心地位,水權等環境權應歸為國家所有,但是,由于自然萬物都在普遍的聯系中,環境權的利用涉及各種利益主體,包括環境污染的主體及環境污染受害者,因此環境權的歸屬應在具體情況下,具體討論。就環境權而言,非常清楚地界定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有必要在兩種制度形式的基礎上,劃定環境權的范圍,給予利益主體環境權利界限,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約束排污主體的排污行為,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在清晰地界定土地農村集體所有與國家所有的基礎上,劃定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主體環境權范圍,使得各方利益在博弈中達到均衡。至于環境產權的歸屬,大多文獻將歸屬對象分為排污者、受害者,然后進行比較分析[8],但是究竟將環境產權歸于哪一方尚需討論。

在地表權與地下權應用模式明確、相關產權界定清晰的情況下,核心問題是如何協調各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以達到帕累托有效率的結果。首先,從外部成本的視角來看,礦產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會造成土地地質構造損害及環境污染等生態破壞,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行環境優化治理,如何分配環境產權以協調各方利益,達到社會福利最優是實現礦產資源開發有序進行、經濟與社會穩定健康運行的重大問題。其次,地下權尤其是采礦權涉及到礦產資源的實際處分權,涉及到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權益維護問題,在保障礦產資源開發的前提下,如何提高開發效率從而實現礦產資源的優化利用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再次,礦產資源開發還涉及到地表權權利主體的補償問題。礦產資源依附于土地之中,礦產資源的開發也必然涉及到土地地表的利用,這會造成地表損害、建筑物塌陷、種植物損失、噪音破壞、大氣污染等一系列負面影響,因此建立有效的補償機制是礦產資源開發順利進行的前提。

3 中國地表權與地下權應用模式及探討

由于我國土地二元所有制特征,礦產資源開發必然涉及到地表權與地下權沖突問題,主要表現為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用問題。我們將分以下情形對地表權與地下權權屬關系進行討論:

情形一 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相統一

在這種情形下,土地所有者也即礦業權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也即擁有依附于其土地之上的礦產資源的開采權利。如果實施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我國憲法及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一律為國家所有,因此礦業權主體只能是通過國家審批的方式指定,雖然農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但是其并不擁有依附于其土地之上的礦產資源,這兩種對立的所有權必然會產生矛盾。暫且拋開農村集體是否具備開采礦產資源的設備條件、技術條件等硬件和軟件設施,農村集體也會根據其土地情況不予開采或基于利益過度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由于農村集體與國家視界不同,二者對礦產資源開發的關注點不同,很難協調二者間的利益。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國家實行地表權與地下權相統一的政策,原因是這種制度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況且英美法系中的產權理念是以“利用”為核心,不是“所有”為核心,即其法律允許其他權利主體開采礦產資源,且賦予其并行的權利,而不是依附于所有權,在地表權與地下權問題上爭議較小。但是,我國是不同的,我國的法律體系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為標桿,產權的核心是所有權,如果我國效仿英美法系的國家實行地表權與地下權相統一,那么就意味著擁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也擁有礦產資源開發的權利,排斥其他權利主體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這不利于礦業權市場及土地市場的有效運轉。二是農村集體作為礦業權主體本身是不合理的。礦業權主體應具備礦產資源開發的各種條件,如技術條件、設施條件、安全條件等一系列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益、環境保護的軟硬條件,而農村集體大多并不具備此專業條件。因此,這種情形的地表權與地下權設定模式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

情形二 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相分離

我國目前實施的是這種模式。從根本上來講,兩權分離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所有權意識占統治地位,其它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處于從屬地位。礦業權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基礎上派生出的權利,實質上是所有權功能的分割。兩權分離是符合我國意識形態的一種模式。但是,我國在兩權分離情況下的具體做法是存在問題的:

一是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擁有者的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稇椃ā芬幎ㄞr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解決農村土地供給的方式是強制性的征地方式,這意味著國有大于集體所有,二者的地位是主與次之分,造成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征地中的大量利益損失,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

二是礦業權主體行政審批問題嚴重。如我國采礦權與探礦權的獲得實行行政許可證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第五條指出“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辈榈V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边@是一種典型的公權與私權混合的法律條款,我國目前并沒有對二者的清晰界定。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公權侵犯私權的現象:如礦業權的法律地位沒有充分體現,出現一旦存在問題即吊銷礦業權許可證的不合理現象,使得本來屬于私人財產權的礦業權轉為國家所有。這種礦業權與行政許可證捆綁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國礦業權問題更為復雜,本來礦業權就界定不清晰,再加上礦業權與行政許可證之間的界限模糊使得我國礦業權市場化進程放慢了腳步,在實踐中產生許多的權利沖突。況且我國現在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并沒有給礦業權充分的立法支撐,對礦業權許可證的吊銷的規定也是模糊不清的。

三是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稅費體制及礦業權價款征收的混亂上。首先,我國法律條文并沒有對資源稅的清晰界定,只規定了資源稅的征收原則:“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可見資源稅的征收實質上是受到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的影響,目的是為了調節級差收益。但是,此種原則在實踐中卻表現出另一種形式,表現在法律條文上是對我國所有的礦產資源征收資源稅,不論是優質的還是劣質的,如我國根據不同的礦產資源等級確定了不同的資源稅率。這樣資源稅的征收在級差調節的基礎上也暗含著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的體現,也即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收益,這與級差調節的原則是不一致的。資源稅的征收實質上具有兩重屬性:一是調節級差收益;二是調節絕對收益,部分實現國家所有權收益。這種定位的模糊和不清晰使得資源稅的征收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其次,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是對國家出資的礦產資源勘查予以補貼,《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然而,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由采礦權人繳納,這是一種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的體現,因此,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法律界定也是錯位的。在法律上的界定混亂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導致人們誤以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就是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的一種手段,相當于西方國家的權利金概念,而實際上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卻遠遠低于西方國家的權利金率,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失。再次,礦業權價款征收混亂。我國的礦業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兩種,它們的出現來自于1998年2月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同時《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可以看出,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價款都是政府作為勘探工程的投資者而向礦業權人所收取的地質勘查成果補償費,是對政府前期勘探投入的補償。然而人們對“稅費”概念的誤解進一步延伸到了礦業權價款上,將其視為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的手段,在實踐操作中雖然部分體現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但是卻進一步掩蓋了本質問題:國家所有權收益的實現并沒有充分的界定和說明。這種混亂的有償使用制度為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埋下了隱患。

四是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產權界定不清晰。在我國礦產資源法中有關于采礦權主體關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責任與義務,其中涉及到采礦權主體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但是,法律、法規過于宏觀、形式化,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權界定缺乏詳細的條文。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缺陷,導致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破壞現象嚴重,且缺乏有效的約束和治理機制。主要原因是環境權主體不明確、環境權范圍劃定不清和政府的監督治理不到位。

總之,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相分離是與我國的意識形態息息相關的。但是我國在具體的權利行使中卻出現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如何在現有模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地表權與地下權制度體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是需要探討和摸索的問題。

情形三 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有限結合模式

在這種情形下,部分執行地表權和地下權相統一的模式。在我國,尤其是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農村土地所有者權益的部分理論上是需要兩權合一的。因為,既然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擁有者,而礦產資源又依附于土地,從土地屬性來看,農村集體應該為此部分礦產資源的所有者。但這又會造成法理上的沖突,即與礦產資源,不論地表還是地下,一律歸國家所有的憲法規定有矛盾,如果農村集體完全擁有土地(包括地表、地下和地上),那就需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法律架構,很明顯,這不是合理的方法。

但是,礦產資源開發必然觸及到土地所有者利益。如果不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那么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矛盾和問題就不會得到根本解決。因此,解決的方式可以按照給予農村集體合理的補償的思路進行。一是可以讓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享有一定比例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農村集體可以參與到礦產資源開發的實踐中,這樣可以照顧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二是理順國家征地制度所帶來的價格機制扭曲,使得農村土地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得到合理的價格補償。

綜合比較以上三個情形,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適用于第二種情形,但是在第二種情形下,我國在具體的實踐中卻存在若干問題。情形三可以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迪:只有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給予土地所有者以合理的土地流轉補償才能減少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矛盾和問題。其中有兩個思路是需要我們思考的:一是使農村集體參與到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成中,維護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者權益。二是在現有的征地制度下,理順價格機制,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市場,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給予土地所有者以合理的價格補償。

4 主要問題及進一步探討

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而農村土地所有者的具體界定卻很模糊。在《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中有著將農村土地界定為兩級或三級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看似較為清晰的規定,實則為農村土地所有者界定蒙上了模糊紙。在我國大部分地區,農地所有權實際上受到地方官員的操控,而農民作為土地擁有者擁有的所有權權限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因此,有學者提出將農村集體所有這一制度形式撤銷,改為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但是,問題是如果將農村土地收為國有,這涉及到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稍有不慎,就會產生因征用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此,只能采取較為穩妥的、漸進的方式改革農村集體所有制度,明確農地所有者,并使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限體現出來。

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稅費并存”制度具有不合理性:二者法律界定與實踐應用中的錯位掩蓋了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所有權權益的應有體現。因此,改革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稅制結構勢在必行。首先需要對各種稅種的法律定位界定清楚,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應嚴格按照法律定位實行以避免稅制的混亂。其次,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管制度,充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權益。在稅制結構完善的基礎上做到責任分明、分工到位、懲罰分明。再次,建立有效的環境成本評估機制,將礦產資源開發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到礦產企業生產成本中去,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解決征地問題的核心是利益合理分配。在我國,國家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在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后,國家再以出讓、計劃配置等方式將土地劃撥、轉讓出去,國家享有土地流轉的收益。這種扭曲的土地價格體系鼓勵了地方政府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積極性,同時導致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只有合理地評估土地轉讓價格,使得土地所有者利益得到充分考慮,才能使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得以順利進行。

如何有效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污染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應合理分配環境產權,以市場為基礎調節排污者與受害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究竟將環境產權分配給誰才能達到帕累托有效的結果需要進一步討論。同時也需要一個有效的環境監管機制,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作用的發揮是一重要環節,因為市場運行的盲目性會導致“市場失靈”。政府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最有效途徑之一[9]。一方面要求政府切實執行司法工作,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另一方面,在調動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履行好保護環境的公共服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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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pts and Application Patterns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and Their Related Analysis

SONG Wenfei1 LI Guoping1 HAN Xianfe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1,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to some legal concepts related to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efinition complexity of those concepts, makes use of the definitions of those concepts with Commercial Dictionary, and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patterns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the related definition of ownership and the existed problems when unitary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dualistic ownership of land coexist in China. The application patterns mentioned above are investigated in three cases, 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eparation pattern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complies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uch as less respects towards the statue of land ownership by community in rural areas, se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rocess of the main body for mining rights, and less regards to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 well as no clear definition about environmental property in the mining process of mineral resources. Two ideas are put forward in the discussion: the first is the revenuesharing model regard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mining process of mineral resources; the second is about th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price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land transfer market, and the price compensation made to the land owners in the land transfer process. In the end, this paper conducts some corresponding analysis and

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文5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市場;存在問題;對策

渾然天成的千島湖,有著與桂林山水媲美的嬌妍風光,更有太湖洞庭的浩瀚氣勢,千嬌百媚的人居環境,山水相擁的自然條件,吸引了無數的文人墨客紛至沓來。雖然相對落后的經濟交通條件制約了淳安的發展,整體經濟實力的不足對當地房地產投資產生了一定的阻礙,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才有所起色,但目前千島湖房地產卻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然而,房地產發展中的房價高漲、環境破壞等負面影響,對千島湖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挑戰。如何根據當前房地產的發展現狀,有序、有計劃、有目的的進行房地產開發和城市建設,對打造千島湖養生居住天堂具有非比尋常的意義。本文試圖通過對當前千島湖目前房地產發展的態勢和國內居住發展趨勢的分析,尋找適合千島湖房地產開發市場的適當模式,從而解決千島湖房地產發展中可能面臨的重大矛盾,促進千島湖城鎮建設和城鎮經濟的有效、可持續發展。

一、千島湖房地產業發展的現狀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是土地、建筑物和固著在土地、建筑物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附帶的各種權益。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縣委、縣政府通過推進房地產投資主體多元化,實行住宅商品化,引入和完善房地產市場機制,大力實施舊城改造,改善投資環境和居住環境,推動了千島湖房地產業的持續高速增長,千島湖房地產業步入快速發展時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開發建設面積和產業總產值雙雙刷新歷史記錄。但與這種高增長勢頭相伴,一系列無法回避的問題也相繼出現,成績和問題相互交織,造就了當前千島湖房地產市場運行的特殊性。

1.1 效果明顯,成績斐然

我縣雖然經濟基礎相對薄弱,但在政府部門和廣大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借助旅游業的優勢,近年來房地產業的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首先,千島湖生態優勢不斷張顯?!俺侵杏泻?、湖中有城”的自然環境獨具特色,加上政府一系列舉措全力保護千島湖自然生態系統,奠定了千島湖景觀房產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基石。其次,旅游經濟成為拉動房地產快速發展的主導力量。千島湖以其優質的水源,特殊的歷史,典型的水庫生態系統示范,豐富的景點項目,催生了以“旅游”為主要增長點的旅游房產發展。再次,景觀房產成為千島湖房地產經濟的中間力量。“五塊品牌”為提升千島湖房地產的品質注入了新的活力,更加放大了千島湖房地產的度假休閑旅游效應。最后,便捷的交通為千島湖房地產加速發展提供了可行性。

1.2 問題漸顯,亟需規范

伴隨著千島湖房地產的發展,其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隨之顯現。首先,旅游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經濟結構不合理,粗放性經濟增長方式沒有改變,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的依賴程度有所增加。其次,景觀房產開發水平偏低,開發類型單一,不利于湖濱景觀的美化。土石方開挖嚴重,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原有的自然景觀。最后,大量房地產企業和外埠購買力涌入,增加了管理者引導和監督房地產市場的難度。

1.3 喜憂交織,特征突出

從當前的市場運行來看,千島湖房地產業的發展呈現如下特點:一是房地產開發投資總體態勢良好。二是房地產企業數量眾多,作用突出。三是房屋價格呈階梯式增長。四是房產供應類型有所變化。

二、千島湖房地產開發市場中存在的問題

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面臨著困難和機遇,只有抓住機遇克服困難,才能得到長足的發展和進步。房地產業的發展也是一樣。千島湖的房地產業起點低起步晚,因而有著較大的發展空間。但也存在困難,主要表現在:

2.1 房地產開發價格和低收入者住房安置之間的矛盾

從供求關系講,房屋需求是在滿足了食物需求后,全社會最迫切的需求,目前中國正處于這樣一個階段,人們終于擺脫了食物消費的約束,居住消費的渴望不斷被提升上來。在強勁的住房需求下,以及成本推動、房屋自身品質的提高、周邊市(縣)的房價上升較快,推動了整體房價的上漲。房地產業作為支柱性產業,大力發展房地產能夠帶動千島湖城鎮經濟的繁榮。但房地產發展往往和高房價相互相存,如果聽憑房地產市場一味發展,其帶來的的高房價將成為經濟健康持續運行的隱憂。如果要以外地購買力作為主要的開發方向,千島湖房地產市場價格應基于千島湖在長三角的定位,如此定價,當然會與中低收入群體的承受能力產生沖撞。為彌補這個斷痕,需要政府來處理。政府應該將重點放在為低收入者提供住宅上,并且真正做到公平、透明,而這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因為這里面存在價格落差,會產生尋租空間。

2.2 房地產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人居環境是人類居住環境的簡稱。人類社會進入工業化、城市化以來,人居環境遭到了破壞。千島湖景區最寶貴的是自然原貌,這是屬于全體人民的,是不可再生的,必須慎重對待。與其他地區的資源相比,千島湖的自然山水景觀來之不易,要強調其存在價值,保護是第一位的。但現實中,一些對這種資源有支配權的地方部門,在風景區的保護問題上,往往忽視整體性;而一些開發商也往往只盤算著如何借風景區的名聲,制造賣點,使樓盤熱銷,更多牟利,而把生態保護置之腦后。為此,無論政府管理部門還是廣大房地產開發商們都有強烈的“環境價值意識”,以科學規劃、合理設計、人性化管理的原則,來開發出品位更高、質量更好、結構更美、配套更完善、規模更大、價格更趨于合理、附加價值更高的規?;淖≌^,使千島湖稀缺的有限的生態資源有更大的開發利用價值,發揮更大的社會經濟效益,使包含有優質生態環境的千島湖房地產更賺錢,把千島湖生態資源的優勢、房地產的價值更充分地體現出來。

2.3 本地購買力和外地購買力之間的矛盾

房地產市場的波動,房地產價格水平及其變動,從經濟學上講,是由房地產的供給和需求這兩種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大力發展度假休閑型物業,對市場來說,需求結構在外來需求上是良性的,但在本地需求結構上是惡化的。本地人的購買力在高房價障礙下會逐年萎縮,而外來的購買力則會持續強化。由于本地購買力較弱,要發展千島湖房地產,開發的取向只能大部分依靠外地購買力,千島湖本地人的購買力在整個購買力所占比重每年都會不斷下降,而且其中很大部分是來自舊城的拆遷戶。也就是說,外來需求正在逐漸變成千島湖房地產市場的主流市場需求。更進一步說,千島湖房市有被外來需求決定和左右的趨勢。這固然說明了千島湖作為一個休閑度假型城鎮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市場稍有風吹草動或者有了其他更好的投資機會,投資者會撤走大量資金,外來需求會消失。而千島湖房地產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卻只能由千島湖本地人去承擔。

三、千島湖房地產開發市場發展的對策

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直接關系到整個淳安經濟和社會穩定的發展。多種因素預示房地產業未來作用突出 。千島湖的房地產要緊緊圍繞著度假休閑這個經濟發展主題,以改善人民生活、創造就業和拉動經濟增長為目標,以依托現有基礎、盤活沉淀資產、動員民間投資為手段,通過市場手段,經營城市資源,全面推進千島湖的城市建設。

3.1 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形成良好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房地產是國民經濟的先導性產業,對GDP增長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同時又依賴于經濟發展所創造的市場需求,取決于經濟增長所決定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必須通過規劃、計劃、行政、法律和經濟等宏觀調控手段,引導和保持房地產開發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主要是編制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建立房地產業法規政策體系,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和信息公開制度等方式,積極培育和發展二、三級住房市場,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特別要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形成公開、平等、自主、互利的契約制度,讓市場主體自發地建立起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關系,形成良好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3.2 完善房地產用地管理制度,適當擴大住房市場有效供給

房地產企業要自覺適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改變粗放的發展模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調整土地利用結構,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鼓勵存量土地利用和危舊住房改造。改善土地供給結構,增加住房用地供應,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將土地供應與供求結構管理結合起來。建立房地產閑置土地資源盤活和高效利用機制,嚴格按《土地法》進行土地管理,抑制土地資源閑置和土地炒作行為。加強政府對房地產用地市場的征地、收購、出讓、供應的用地管理,完善土地使用權招標制度,進一步推行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通過建立土地批租市場化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土地供應儲備制度,加大對土地供應總量的調控,保持土地供給與經濟增長的協調發展。通過公共交通與土地利用的整合,引導房地產發展,以高效率地利用土地資源,確保政府獲取國有土地的最大合理收益。

3.3 改善住房供應結構,構筑較為合理的住房供應體系

調整房產開發結構,大力拓展房產市場。建設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實施縣政府在住房領域的社會保障職能。建立合理的梯次住房消費結構,有效抑制投資性需求,逐步建立具有千島湖特色的住房供應體系,建立外地家庭購買城郊度假型物業,本地家庭購買城鎮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多渠道、多方式滿足不同地域不同層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3.3.1 適度發展高檔商品住宅

千島湖擁有一流的生態、良好的人居環境,要適度發展高檔商品房、連體排屋、花園別墅和景觀房產;要充分利用資源優勢,把房地產業作為支柱產業來發展。為此要抓好中高檔商品房的開發,推出精裝修的高檔次住宅,滿足高收入階層的需要,以適應房產市場日益細分的需求。一是要把旅游業的發展與房地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二是要不斷探索新的房產經營模式。要抓住休閑度假興起這個契機,積極探索新的房產模式,大力拓展縣外市場,適應市場不斷細分的需求。

3.3.2 大力發展普通商品住宅

增加普通商品房供應量,是滿足廣大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的有效途徑。大力推進面向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設,積極引導商品房開發檔次向中低檔的普通商品住宅傾斜,進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宅供應總量,不斷健全普通住宅功能,改善住宅環境、完善配套設施和提高住宅質量。同時擴大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量,鼓勵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住宅消費,逐步使普通商品住宅與中低收入家庭消費水平相適應。

3.3.3 積極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共建共享發展成果,推進住房保障建設,解決群眾住房困難,不僅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而且事關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也是房地產業能夠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一個首要前提。要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根據中低收入家庭對經濟適用房的迫切需求,加大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力度,實施土地劃撥免收出讓金和減免配套費等優惠政策,調整供應結構,適當增加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規模。

3.3.4 完善廉租房供應體系

進一步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強城鎮廉租房建設,擴大廉租房制度的覆蓋面。每年從經濟適用房中安排一批政策性房源,專門用于解決特困家庭的住房問題。對部分收入低、家庭生活有困難的居民,由政府提供福利性的廉租房。在房源緊缺時,可由政府提供租房補貼,由困難戶自行到租賃市場尋找房源。要注重調整住房租賃與銷售之間的協調比例關系,逐步完善各類住房銷售、租賃的住房供應體系,以適應不同支付能力的家庭需求,實現“居者有其屋”。

3.4 大力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加快住宅產業現代化,按照建設部等八部委《關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加快住宅產業改造升級,調整優化住宅產業和產品結構,加快住宅產業現代化步伐。住宅產業要適應信息化、智能化、生態化的發展要求,積極開發和大力推廣先進成熟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改善住宅產品的適應性和競爭力。扶持品牌房地產企業,大力扶持一批機制靈活、經營有方、創新能力強的民營企業,增強房地產業發展的生機和活力。

3.5 綜合運用多種工具,培育和規范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是保證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環節。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還不成熟,因此,加強宏觀調控是防止市場失靈的重要措施。為此,要明確我國住房市場的宏觀調控目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力度,完善財稅與金融政策等。在宏觀調控中,應更多地采取利率、稅率等市場化手段進行調節,同時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作為有效補充。因此,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問題,可根據項目中小戶型的比重對開發企業實行差別政策,通過市場化激勵手段引導市場供求和市場結構趨向合理均衡。

3.6 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預警機制,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對房地產市場信息的全面把握和準確判斷是政府制定調控政策,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需要建立千島湖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通過對房地產用地、開發建設規模、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等數據信息的全面采集,動態監測市場運行狀況和分析發展趨勢,向社會提供真實的市場信息,引導企業合理開發,降低房地產業發展的不確定性,確保房地產市場穩步、健康發展。

我縣為“打造生活品質之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以湖興縣,融入都市” 的戰略,大力實施環境立縣、旅游強縣、工業富縣、文化名縣、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六大戰略”,全力打造休閑度假勝地、中國水業基地、生態宜居福地、都市農業園地、文明和諧境地“五塊品牌”,利用生態環境發展旅游地產。同時由于工業增勢強勁,旅游業效益不斷提高,使得房地產業的市場“回暖”趨勢繼續保持,千島湖房地產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態勢??梢灶A見,千島湖房地產業只要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以千島湖優越的生態環境為基礎,嚴格執行景觀房產規劃,調整住房結構,提升住房品質,優化房屋軟硬件設施,必將推動城鎮化建設水平,大大促進未來房地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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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詩雨.《打造強勢旅游地產,助推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千島湖房地產業現狀與持續發展戰略研究課題報告.2007年.

[3]柴 強.《房地產估價》.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版.

土地劃撥的法律特征范文6

關鍵詞:雙軌制 轉軌與轉型 并軌

改革開始,是為了擺脫“窮社會主義”的困擾,打破計劃體制下產業結構扭曲、資源配置效率低落、企業缺乏競爭、勞動激勵不足與官僚尋租等癥結,以結束短缺經濟、解決溫飽問題開始。后來理論上也在傳統的指導思想中不斷突破,如“計劃經濟不等于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于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最終確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整個改革發展過程中,實質上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上嫁接市場經濟體制,要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和轉型的過程。

本文中所說的并軌是指現在既有計劃又有市場成分的“雙軌制”向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并軌;轉型是指政府公共權力向適應市場經濟方向的過渡,最終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合的政治體制。

一、價格雙軌制

由于原有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突現出嚴重的弊端,因而迫切需要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而且長期以來,中國生產資料實行單一的計劃價格形式,許多生產資料價格嚴重低于價值,改革這種不合理的價格體系和管理制度勢在必行。原來改革過程的方向設計是:除極少數重要生產資料外,絕大多數生產資料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但考慮到如果一步到位,擔心全面實行(價格)完全市場化會引起過大的震蕩,各方面難以承受,因此就存在計劃和市場兩套機制并行,同時實行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兩種運行機制,這就是在1985年中國正式形成的價格雙軌制。主要是包括主要農產品收購價格、主要工業產品出廠價格、緊缺商品價格的雙軌制,即同一城市、同種商品同時存在計劃內、計劃外兩種價格的狀態,國家計劃任務內的實行國家牌價,超計劃生產部分和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允許企業自銷部分實行市場價格,這是經濟體制轉換時期新舊體制并存的反映。另外包括利率雙軌制、匯率雙軌制和其它廣義價格的雙軌制,這都是從過去單一的計劃價格轉向未來的有控制的市場價格的過渡措施。

同一商品中國家統一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并存的價格管理制度,其利弊都很明顯。其有利方面表現在:1、能刺激生產資料生產企業的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2、促使生產資料使用企業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3、搞活生產資料流通,使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及一部分國營企業能通過非計劃渠道取得全部或部分急需的生產資料。其弊端表現在:1計劃外沖擊了計劃內,計劃合同任務難以兌現。主要表現為企業將部分計劃內產品在計劃外銷售獲取利益。2、在存在總需求超過總供給及部分計劃價格嚴重低于市場價格的商品的情況下放開生產資料價格,沒有國家的強制定價,會引起價格猛漲。3、引起市場秩序混亂,流通環節大增如“全民經商”,滋長投機倒把和腐敗現象。因為存在兩種價格,并有相當大的價格差,造成可以計劃調撥商品的部門和個人有尋租機會或成為尋租對象,也就是所說的“官倒”。因此要去弊存利,必須創造條件使兩種價格水平接近,最終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價格單軌制。

眾所周知,“舊雙軌制”(價格雙軌制)從孕育、出臺到淡出,給我們的記憶帶來了不幸,那些屬于先富起來的部分人,或多或少地、合法非法地都拜“雙軌制”之賜,少部分官員也從“舊雙軌制”中尋找到了腐敗的溫床(鐘偉,2004)。據當年胡和立一份非常有震撼力的研究報告顯示①,僅僅在1988年,我國控制商品的價差總額在1500億元以上,銀行貸款的利差總額在1138.81億元以上,進口所用牌價外匯的匯差總額在930.43億元以上,這三項合計的價格雙軌制差價就在3569億元以上,約占當年國民收入的30%!這也是出現的是在上一世紀末的“權力腐敗”(如“官倒”)問題,引發在“自由派”知識分子與“新左派”知識分子之間的論戰,在民間也出現強大的反對聲音的原因,并引發政治風波。雖然使改革的走向出現了“向左轉”的勢頭,但最終使價格雙軌制基本實現并軌,“官倒”現象失去了大部分尋租的“價差”。

但無可否認的是,隨著“舊雙軌制”的淡出,除了能保持國有企業占主體成份外,還培育了大量的非國有企業,也使絕大部分一般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已經市場化了,各種商品和得到極大的豐富,使我們告別了商品短缺的時代。

二、“新雙軌制”

“舊雙軌制”已經另我們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但我們還算是幸運地收獲了比代價更為繁華的“果實”。而“新雙軌制”的出現,是在“舊雙軌制”的衰亡中不斷滋生形成,被經濟不斷快速發展所掩蓋。隨著貧富分化的進一步加劇,改革得益群體與弱勢群體悲涼命運的巨大反差的加深,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激烈爭論中而被人們所揭示和認識,但實際上部分是在舊雙軌制中的延續,雙歸制并沒有真正消失。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資金、勞動力等市場要素變得越來越重要,但由于大部分的一般性消費商品和服務均已經市場化,而對于土地、資金、勞動力等要素價格仍未真正市場化,市場發展則相當滯后,其價格受到嚴重的人為扭曲。使公共權力和有公共權力背景者可以在已經市場化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體系和遠未市場化的資金、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價格體系之間獲取巨額租金。主要表現有:

1、資金價格管制和資金配置失衡。如扭曲利率市場價格,利率不能市場化,存貸款利率受行政管制,以低于正常使用價格的資金通過銀行再流向貸款量最多的國有企業及其它有相關背景的企業(如自有資金不足需大量支持房地產企業等),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

2、用地制度扭曲的市場化和征地制度明顯的權力尋租化。如一系列法律法規及政策所設計的“征地、補償、批租”制度,為政府及有其背景者濫用“公眾利益”之名而損害農民利益在法理上大開方便之門,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低價“征用”后高價轉讓和國有土地劃撥后獲取巨大收益;

3、勞動力價格的惡性競爭和資方利益的難以撼動。如工人工資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長期低下,近十年無實質增長,而且工作環境惡劣、勞動保護欠缺,災難事故不斷發生,更有長期對“農民工”甚至是全體農村居民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欠帳;

4、國有企業壟斷定價和無序轉讓問題。通訊、能源、電力和交通等類型國有企業通過行政壟斷價格在民眾中取得收益,如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從1998年到2003年實現利潤從213.7億元提高到4951.2億元,增長了22.2倍,2004年1-11月實現利潤6970億元②,那么在六年時間利潤就增加了超過33倍,這在全世界是絕無僅有的。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寶鋼集團、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7家公司實現的利潤,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業利潤的78%,其中6家是國家壟斷的石油石化和電信行業③。這種利潤的來源是高度集中的壟斷,也可以說是對企業所有者實行壟斷價格而來的,因為這些企業是“全民所有”,但其產品及服務大部分來源于“企業所有者”的中國公民的消費,出現企業所有者的企業“剝削”企業所有者的現象。另外,就是在“國退民進”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轉讓無序,權力與資本在缺乏大眾參與下實施的國有企業改革,造成一定意義和數量上國有資產流失,并形成既得利益階層和弱勢階層。

據統計,新雙軌制給中國經濟帶來的直接損失每年至少在11500億元[鐘偉,2004]。而胡鞍鋼通過論證計算,從1994年-1998年,由于雙軌制下存在的腐敗損失,包括各類稅收流失性腐敗損失、大規模的非法經濟導致“黑色收入”、腐敗造成大量公共投資和公共支出流失、行業壟斷造成大量的租金損失,僅僅以上四種主要類型的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水平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875億元-12570億元之間④。

“新雙軌制”的延續滋生及其帶來的巨大代價,是人們開始所料不及的,更形成了多年來“中央靠金融,地方靠土地,非公經濟靠勞動力”這種形式的“掠奪經濟”,也是錢穎一教授所說的“壞的市場經濟”(錢穎一,2004)。錢穎一教授指出:我們發現壞的市場經濟共同的特點是對兩種掠奪約束不夠,第一對私人掠奪約束不夠,也就是說政府該做的事情它沒有做。第二,對政府包括通過政府權力的掠奪,往往是政府的原因,也就是說它做了很多不該做的事情,政府的權力大,必然會導致這類情況出現。

經過二十多年多年的改革,最終使原來的價格雙軌基本實現合并,卻又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延續和滋生新的雙軌制。雖然中國的改革憑借此實用主義的態度取得了今天中國的經濟成就,并被總結為有別于其他國家的中國漸進式改革的典型,更被國外學者認為是有別于“華盛頓共識”的“北京共識”。但是,卻產生眾多的、不可遏制的腐敗現象,也導致兩極分化、貧富差距擴大,產生命運悲涼的弱勢群體。最終暴露出來的實質是——轉軌過程中的艱難轉型。

三、艱難的轉軌與轉型

“我們現在處在一個時期,這個時期我們不再討論是不是計劃和市場的問題,但是我覺得現在的問題是要避免壞的市場經濟,走向好的市場經濟。目前首要的是約束政府的掠奪,包括權力過大造成的腐敗。最后是走向好的市場經濟?!保ㄥX穎一,2004)。但現實問題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轉軌時期的經濟運行同時承擔著經濟體制轉軌和經濟發展階段的任務,也同時包括公共權力的轉型,即在經濟體制與經濟發展的轉軌的同時實現政府的轉型,具有“轉軌一轉型”的雙重內涵,建立“好的市場經濟”并非一帆風順。中國所特有的漸進式改革,在經濟體制與經濟發展的轉軌過程中,導致雙軌制下所出現的腐敗和收入不公等社會問題,更導致人們的思想價值觀念的更新轉換和政府公共權力的轉型十分艱難這種特有現象。

由于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市場因素始終是政府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的,市場框架是在強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并需要在此框架上不斷修正完善,公共權力的影子隨處可見,使制度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更形成了社會分配比真正的市場經濟甚至以往的計劃經濟存在更大的不平等。其特征如下:

1、在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及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的雙軌制下,國家公共權力一直主導資源配置,包括支配著大部分的生產資料和人們的消費資料。

2、由于國家公共權力對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支配(分配)權,形成了依附于這種權力的龐大群體。如政府官員(包括一般公務員及事業單位職員)、不屬于公務員的國有企業管理者、國有企業職工等。這些依附于分配權力的群體實質是原有體制的得益者(相對于占大多數人口比例的農民來說),至少是受保護者,他們一直在計劃體制下“享受”著比最低層人群(農民)相對要好的待遇。

3、雙軌制是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的不徹底的改革,必然導致依附于權力獲益的群體的最終分化,并且利益對立。也就是支配著大部分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權力通過權力(和權力背景)尋租雙軌制下存在“差價租金”來獲取利益,并形成一定數量的“權貴階層”,并再繼續尋求權力來保護和強化自己的利益。而缺少權力及權力背景的則因財富資源被權力控制或相當部分被瓜分,原有相對平等的現狀被打破并且差別不斷擴大,其利益受損而變成了弱勢群體,盡管今天他們的實際生活水平已超過計劃經濟時代,但同當時相對公平的無差別幸福感甚至相對于其他群體(如農民)有優越感對比,要優于今天落差巨大的不幸感。

因此,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的不徹底的改革的制度,存在更極端的分配不平等,其根源在于在計劃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還沒有同步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政治,缺乏公眾的參與,公共權力主導資源配置仍未得到有效監督與制衡而導致財富向少數人傾斜,使在原來體制中的共同得益者分化成既得利益群體和弱勢群體這兩大對立的群體,并形成進一步改革的兩大阻力:一是公共權力和有公共權力背景者的既得利益群體,千方百計要維護和強化他們的既得利益,不希望進一步改革使他們的權力及利益失去。二是多年改革形成的弱勢群體,他們未能分享改革帶來的成果,而對現有改革從心理上和現實行動上加以抵觸。

具有難以名狀意味的是,現在“需要被改革的已經是多年前改革的推動者,更是對深化改革的拒斥者”。就造成了現在的改革難以進一步的深化,經濟體制的轉軌和政府的轉型難以進一步推進的根本原因。

也許需要論證在轉軌過程中,我們所選擇制度及制度的改善與發展的模式相適應和匹配得當,經濟及社會的發展和運行才能取得明顯的績效。但在漸進式改革存在的雙軌制下,制度模式與發展模式畢竟處于沒有定型的動態和不確定狀態,必然難免使轉軌過程中出現制度模式與發展模式匹配失當的問題,帶來矛盾的累積和結構性失衡。這些已經在現實的轉軌過程中有所發生,如開始的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和城市企業下放權力時幾乎馬上取得明顯的效果,而近幾年則暴露出經濟與社會發展嚴重失衡的問題,并由此引發巨大的爭論,造成對改革的徘徊不前。

但最大焦點和不能回避的是產權問題,并且不同的價值觀念,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多年的計劃經濟下形成的國有(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問題仍然如何處置成為困擾改革的實質問題。所以,“政府所有產權,既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中并發各類社會問題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國的市場經濟難以推動政治相適應發展的主要障礙,產權公有既障礙著中國的政治發展,又抑制著中國政治體制的正常改革” ⑤。

目前,出現以下不利于改革進一步推進的幾種思潮:1、徹底否定現有改革者。有的懷念50年代或計劃體制下的社會“純潔”,充滿了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并呼吁對已經進行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進行清算⑥,是一種明顯的和危險的政治訴求。也引起失落群體回味以往,想繼續躲在原有體制下得到權力的“施舍”、要回到原有體制下“平等”生活;2、維持現狀者。認為不進也不退最好,其實這是目前形成了的“權貴資本”者,希望維持現狀繼續“渾水摸魚”;3、激進改革者。認為要一步到位,徹底完成市場經濟的并軌,“大亂求大治”。這幾種思潮都不利于進一步的改革,更阻礙著改革的進一步推進。

四、并軌與轉型

那么,我們是往后走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還是停止現有的改革維持現狀?還是完成從計劃經濟完全并為市場經濟?或者還有第三條路?大方向不明確是很難在具體問題上找到答案,最終只不過是修修補補而已,所發生的矛盾和問題最終將會激化。

在長達近一個世紀(1917-1950)的時間里,占世界總人口1/3的國家進行了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試驗”,但最終的結果是在20世紀末幾乎同樣徹底卻方向相反的體制變革,試圖重新建立市場并重新融入世界經濟之中。在當今全世界將近200個國家中只剩下有2個國家繼續實行計劃經濟:一個是朝鮮,一個是古巴。而且改革到了今天,對于已經加入WTO,已經融入世界市場經濟一體化大潮的中國來說,已不能置身度外,而且市場經濟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逆轉。因此,是選擇計劃經濟體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這已經是不用再爭論的話題。

由于體制轉換要在經濟一刻不停的運行中進行,并在經濟運行的效果中檢驗、校正,這不可能避免有問題出現。改革也是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建立和調整新的利益格局的過程,肯定會有部分人利益受損。那些一直在計劃體制下“享受”著比最低層人群(農民)相對要好的待遇,在今天相當部分變成了事實上的弱勢群體,認為改革對他們不公平,但為什么他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他們極少為農民的不公平而呼喊呢?在所謂“公平平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多年來可以剝奪最大群體——農民的利益而轉移向其他群體,甚至在二十多年的改革過程中他們幾乎一直“喪失”話語權,這對于他們又是否代表著公平平等呢?

當然,改革并非就忽視社會的公平,如果忽視了社會公正,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獲得成功。二十多年的改革歷程已經告訴我們,改革如果失去了社會的公正,就會出現社會危機,那么反對改革者就會以維護“公平”名義的糾集力量,甚至用意識形態和道德的批判來阻礙改革,使改革夭折。但建立市場經濟更加需要的是公正。例如在執行同等規則下,體育競賽后的結果產生冠亞季軍等名次,其獲得的獎勵各有不同,我想沒有人說結果不公平。所以,公平是指競爭結果的平等,而公正則指競爭過程的平等。目前中國的確實存在著嚴重的分配不公及兩極分化的現象,但問題并不是在于市場經濟的建立而出現的市場自由化、和思想自由化,更不在于普通民眾剛開始享有的有限的財產權和經濟自由,而是公共權力及有公共權力背景的既得利益者極大地阻礙著市場的自由化和思想自由化及其公正競爭格局的形成。其實,而且二十多年來形成了各個社會階層,都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改革也是各方面利益相互博弈的過程,因此,在經濟發展和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需要允許公民的政治權利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同步擴張。

既然要實現經濟體制的并軌則需要有相配套的政治體制,也就是建立民主法制社會。所謂市場經濟,是以交換為主要特征和內容的社會制度,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社會資源的高效配置,其實質是法治經濟,必須明確執政黨與政府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個人與社會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更需要明確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這必須用嚴肅的法律來確定下來,并有獨立的司法加以保證。雖然以往有過制訂法律的“躍進”時期,但缺乏各方面利益的參與和博弈,法律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及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市場經濟的社會,必須要對權力和資本加以約束,使其不能背離社會全面發展的目標。解決權利和資本這些改革障礙,無論是對資本的制衡還是對權力的制衡,都離不開法治,單憑道德力量的約束和簡單的道德批判及意識形態的專制,不可能建立公正的規則和秩序。

要實行法治經濟,也就需要政府的轉型,需要從國家社會向公民社會的轉變。雖然在中國的權力結構沒有根本改革之前,改革難免受權力所左右,但改革畢竟在中國制度中引入了全新的約束,中國的政治體制在經濟改革的基礎上已經并繼續在發生深刻的變化,也動搖了中國社會中傳統一元化的權力結構,從而有利于在中國社會造就民眾能夠監督和約束國家權力的利益格局和經濟基礎,擴大了公眾的自由。在經濟體制上的改革過程中,公眾越來越渴求政治體制能與之相配合和相適應,不能隨意支配公眾資源,也就需要政府的轉型,使其真正轉到“裁判”和服務的職能上面來。政府的重要職能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也就是用公眾提供的公共財政去滿足大部分人的公共物品或服務的需要;按社會公眾的集體意愿提供市場機制無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經濟活動或分配活動。

五、并軌與轉型的路徑選擇

轉軌只是一個過程和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終目的是建立起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和與之相配套的政治體制,但如何實現雙軌制的并軌和政府的轉型,需要選取正確的路徑,以降低并軌與轉型的成本。

眾多觀點認為,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落后于經濟體制改革,這也是存在的事實,但并不代表現有執政集團沒有執政的合法性,因為今天中國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態勢下,還沒有能取代現有執政集團的政治力量,實現雙軌制的并軌和政府的轉型仍需要現有執政黨強有力的領導,而且市場因素始終是政府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的,市場框架是在強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并需要在此框架上不斷修正完善和培育,因此在并軌與轉型過程執政集團所領導的政府的角色仍然起主要作用。因為:

1、私有產權是市場經濟存在的前提條件,必要條件,是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結論。由于從計劃經濟體制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最基本的特征是需要將全民(集體)所有的財產轉為公民私有財產,并明確界定屬于全體公民的公共服務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產權的過程,而現階段仍然有大量的全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存在的現狀下,如果在這一過程政府權力失效,全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就會在無序與混亂中瓜分,將發生嚴重的社會危機甚至動亂,經濟及社會發展將出現極大的倒退,改革的經濟與政治成本將十分巨大。

2、現執政集團仍然有強大的能力延緩改革或推進改革,但畢竟推進改革意愿更大。雖然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過程遇到不少阻力并發生搖擺,社會上也仍然存在反對改革的力量,但現執政集團并沒有改變過向市場經濟轉軌并軌的大方向,因此需要現執政集團“消除對改革的阻礙和反抗”。從現執政集團以往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到現在增加的“政治文明”以及要建立“黨內民主”,均表現出現執政集團也在調整以適應經濟體制的轉軌。這或許是執政集團要穩固執政地位之舉,但證明民主的理念正在深入,也證明了市場力量和社會公眾力量的影響力在擴大,民主政治正在得到認同。

3、民主政治的發展在中國仍需要過程。亨廷頓認為:“民主的前景取決于經濟發展的前景” ⑦?,F代民主政治必須要有市場經濟力量的支撐,公民公共服務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的確立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了制約了公共權力。通過公眾力量制約公共權力來為公眾服務,這也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之一。但由于上面所說,我們不能采取經濟與政治成本巨大的激進改革來實現市場經濟的并軌,也就不能用激進的方式來實現民主政治,而且在中國還不具備以激進方式實現民主政治的條件,因為政治發展過程中民主力量的產生,需要市場經濟力量和民間組織形成,而中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強大的屬于民間的市場經濟力量和政治組織,一些民間經濟力量如私營企業有相當部分因為在雙軌制下與政府建立各種聯系,甚至有不合法占有公眾利益并繼續與公共權力“合作”尋求利益的現象。民間團體如工會、婦聯、消協、工商聯等仍由政府所主導,甚至代表幾億農民的團體仍沒有建立,仍然靠“國家公有”的土地生存,或游離于公共權力保護范圍之外的工作。隨著共有產權向私有產權的轉移,民間經濟力量與政治組織才能得到相互發展,并能脫離政府的主導,民主力量才能建立并最終實現民主政治,這需要過程。

4、任何市場經濟社會,都不可能完全否定國家--政府的作用。市場經濟并非萬能,需要政府之手的作用,而且在漸進式改革過程,也需要政府在宏觀經濟上加以適度調整,更需要政府解決在轉軌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等社會問題,化解危機,保證轉軌并軌過程的平穩。

達爾所說,“民主和市場經濟就象兩個被不和諧的婚姻所束縛的夫妻。盡管婚姻充滿矛盾,但它卻牢不可破” ⑧。向市場經濟并軌的經濟改革不僅僅是體制的改變,也需要使人們的思想道德和信仰、價值理念、行為習慣的改變。由于中國特有的、與其他國家從根本上不一樣的國情,如人口眾多(特別是農業人口比例大)、人均資源缺乏、經濟基礎薄弱、社會保障未還沒有覆蓋到全體公民,因此現有以產權為核心的經濟體制改革不能不考慮此現實,更需要現有的執政集團來保持社會和政治的穩定,只能創造條件加快經濟與政治改革步伐,既不能放慢腳步,也不能冒險急進,最終是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及與相配合其民主政治體制,實現中國改革的目標。

六、結論及一點意見

漸進改革的轉軌過程中“舊雙軌制”的衰亡但也有延續并滋生“新雙軌制”,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的雙軌制存在雖然能降低改革過程中的社會危機和動亂的機會,但卻為此付出巨大的經濟成本,形成了社會分配比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更不平等,并影響改革的進一步推進。但不能否認向市場經濟并軌的改革大方向出錯,因為分配不平等正是由于市場經濟改革的不徹底存在的雙軌制,其根源是公共權力還支配著大量的資源,使民間經濟力量和民間組織仍存在“依附”于公共權力,并影響民主政治力量的形成,必須創造條件加速改革。

多年的計劃經濟下形成的國有(集體)資產的產權歸屬問題仍然如何處置成為焦點,變革產權已成為改革不能回避也不能放棄的問題。從計劃經濟體制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最基本的特征是需要將全民(集體)所有的財產轉為公民私有財產,并明確界定屬于全體公民的公共服務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產權的過程?,F代民主政治必須要有市場經濟力量的支撐,公民公共服務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的確立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了制約了公共權力,才能產生獨立的民間經濟力量和民間社會和政治組織,才能制約公共權力來為公眾服務,這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向民主政治社會轉型的基礎。

在中國特有的國情下,需要現有的執政集團的力量來保持社會和政治的穩定,采取先實施產權改革和將政治體制改革跟進的并軌與轉型路徑。

對于產權改革并非此文的論述內容,下面只是一點簡單的方向性意見,有待其他人研究具體解決的辦法。

將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部分在競爭領域中退出,但不可采取急進方式進行,需經專家學者研究和充分論證后制定初步方案,并公開方案征求民眾意見,再由人大討論決定。1、對于未上市的企業,則可公開拍賣出售轉讓。 2、最難的是在競爭領域的已上市企業,必須使國有股全部退出后實行全流通??蓪⒎橇魍▏泄稍谑袌隽魍ê鸵源诵问桨词袌鰞r格公開轉讓,并暫停國有控股企業的流通股的交易,并指定過去的某一時間的流通股價為準,如賣出的國有股價格如低于流通股的價格,差價部分則在賣出的國有股所得中給予補償。由于指定過去的某一時間的流通股價為準給予差價補償,因而不會發生大眾哄抬流通股價現象,而且國有股份占市值達2/3,足夠補償差價部分。非流通國有股在市場流通和以此形式按市場價格公開轉讓,也是回歸市場價格,由市場定價,不存在資產流失現象。

上市的國有股和未上市的國有企業出售轉讓后,所得的資金用于三個用途:一部分給全體國民(包括農村居民)按年齡比例計算購買社會保障金;一部分補充入社會保障基金中,由全體國民共享;另一部分給40歲以上(具體而定)上的國有企業職工按工齡或就按工齡計算給予直接現金補償,這樣能平衡國有企業職工的歷史貢獻和不能象農村居民那樣擁有集體土地的利益關系。

參考文獻:

[1]、鐘偉:《警惕“新雙軌制”!》,南方周末2004-12-09

[2]、韓朝華:《只有產權改革才能平衡政府過大的權力》,搜狐網:

business.sohu.com/20041207/n223359552.shtml

[3]、呂煒:《轉軌過程的最終費用結算與績效評價》,《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1期

[4]、錢穎一:《走向好的市場經濟,避免壞的市場經濟》,《經濟觀察報》2004-12-5

[5]、李煒光:《中國的平等與社會公正問題》,《經濟活頁文選》2002年第22期

[6]、梁木生:《中國政治發展滯后的產權探源》,《遠東中文經貿評論》2005 年第1 期

[7]、胡鞍鋼主編,《中國: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8]、吳敬璉:《中國政府在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作用》,《國民經濟管理》2004年第9期

注釋:

①、胡和立,1989:《1988年我國租金價值的估算》,《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89年第5期

②、寧南:《巨人國資委》,《商務周刊 》2005.02.21

③、《南方都市報》社論:《國企利潤與市場公平,政府如何抉擇》2004年12月14日

④、胡鞍鋼主編:《中國: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61頁

⑤、梁木生:《中國政治發展滯后的產權探源》,《遠東中文經貿評論》季刊2005 年第1 期

⑥、秋風:《郎咸平事件:一場激情遮蔽理性的辯論》,中國《新聞周刊》總第198期,2004年09月27日

⑦、亨廷頓:《民主的第三波》,見《民主與民主化》,商務印書館1999 年版,第3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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