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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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

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1

云南省羅平縣地處滇東高原向黔西高原過渡的斜坡上,地勢西北高東南低,地形地質結構復雜。羅平縣特殊的氣候,造就了該地獨特的生態農業。每年二、三月份,20多萬畝油菜花在羅平縣各處競相怒放、流金溢彩,綿延數十里,好似金浪滔滔的海洋,凡駐足這個最大的天然油菜花海,無不感嘆羅平縣是“金玉滿堂之鄉”。可就在這片美麗的土地上,卻發生了基本農田被強行占用進行房地產開發,部分耕地被強征后長期撂荒的事情。

先占后批 征地之后有獎勵

2006年本是一個平常年,可是在云南省羅平縣羅雄鎮大水塘村卻出現了不尋常的事。據當地村民張某說:“2006年2月至7月,羅平縣政府相關部門在沒有出示任何批文的情況下,前后強行丈量羅平縣羅雄鎮大水塘村一、二、五、六社國家立項保護的基本農田600余畝(折合40余公頃)。同年9月,這部分土地被強行征用。土地被征用后,我們經過多方詢問才得知,當時政府征用土地并沒有得到國家的批文,他們分三次報批才湊夠這些土地的批文?!?/p>

73歲的高老漢告訴記者:“征地時沒見到政府張貼告示,也沒有任何人通知我們。直到2006年10月份我們社的社長才來找我們,并通知我們去村委會‘領錢’。”

據知情者張某介紹,他當時是二社的村民代表,土地被征時社長只通知了幾個村民去村委會開會,并沒有張貼告示,也沒有和村民商量。據他所知,當時每征收一畝土地村里給村民1000元獎勵,社里給100元獎勵。

土地撂荒 基本農田如何保

村民劉老漢說:“我是羅平縣羅雄鎮大水塘村二社的村民,九十年代時我們這里就是高產、穩產的水田,這些水田應該都屬于基本農田。”據他回憶,丈量土地的一位工作人員曾表示,“說這是好田就是好田,說這是廢棄地就是廢棄地”。那么,土地性質真的如他所說說變就變嗎?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

“征地至今已經快6個年頭了?!睆埬痴f,“撂荒的土地占到了被征土地總數的三分之二,看到這些撂荒的土地我們非常心酸,好好的地竟不讓種,這不是浪費了嗎?”

而早在200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就對撂荒土地下發了通知:“保護耕地嚴禁撂荒閑置,對能夠復墾的,當地政府要組織復墾后無償交還農民耕種,嚴禁撂荒閑置耕地,同時要努力實現耕地補大于占?!?/p>

2011年12月底,國土資源部也起草了閑置土地管理辦法,提出“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p>

在村民的帶領下,記者來到了被強征的土地附近,發現灰色的圍墻內大面積土地被撂荒。據村民介紹,圍墻是2012年春節過后才修的,怕被市里來檢查的領導看到,所以修起圍墻掩人耳目。

除了土地撂荒,在這里還有“多征少補”的情況,此舉一般是指在政府征地過程中虛報征地畝數,給予農民的補償比實際被征土地的畝數少。但記者發現在羅平縣卻是另一種模式,大水塘二社的村民劉某說:“政府當時和被征地的農民說,每畝有10%的預留地,這10%的預留地是留給農民耕種的,后來才知道這叫‘化整為零’?!?/p>

據村民回憶,當時他們認為政府征地之后會留下一部分土地給他們,等了好幾年他們二社才得到了20余畝土地,因為社里沒有一個詳盡的劃分標準,村民至今也沒有分到這部分土地。

安置、補償遭質疑

在羅平縣國土資源局,一位劉姓副局長接待了記者,提到羅平縣羅雄鎮大水塘村的土地,劉副局長說:“這片土地征用前,在現場張貼過公告,村民大會也是絕對開過的,簽字的時候是只和村民小組長簽的字。2006年10月,農民領取了被征土地的補償款,這個補償標準是按照年產值標準和人均耕地標準來發放的。征地的手續是經過三次報批的,分別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我們這里都有備案。”但據記者了解,《云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試行)通知下發時間為2009年5月18日。

當問到土地的性質和土地撂荒問題時,劉副局長說:“這片土地不屬于基本農田,征收時我們是按照10年前的規劃圖去進行征收的?,F在這些土地都還給他們用著,我們沒有不讓他們耕種?!钡抢习傩罩肋@些事情嗎?

對于如何安置失地農民和10%的預留地是做什么用的問題,劉副局長回答:“10%的預留地是作為群眾發展集體經濟的,2006年的時候是沒有這些問題的,2009年政府為這些失地農民向社保部門繳納了每人2萬元的社保,這些是可以去社保部門查詢的。對在這里開發建設的企業,我們和他們都有協議,優先招收失地農民。”但據記者了解,村民并沒有得到這所謂2萬元的社保。高老漢說:“什么是社保?我們從來沒有聽說過。如果真有的話,那我們就不會這么苦了。”

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2

征地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辦理的案件來看,被征地農民與當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難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法律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執行層面因素。

首先,從國家立法層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定的補償標準偏低?!锻恋毓芾矸ā飞袥]有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的“以農補工,’傳統理念束縛,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1500元/畝來計算,征收一畝土地的補償費用最多就是4.5萬元,這點補償費用從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水平來說確實太低了。雖然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即31號文件)明確要求“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標準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來執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標準來確定補償標準。

其次,國家重點項目預算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比浙江省區片綜合價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時,缺乏補足兩者之間差價的動力,這就直接導致國家項目和省內項目同地不同價,吃虧的被征地農民因此就會上訪,征地矛盾無法緩解。

第三,從地方制度層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區片綜合價開始實施,但是新標準提高的幅度與五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還是有一定差距,與群眾的心理預期相距甚遠。浙江省大多數市縣政府制定區片綜合價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經濟總量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五年來快速增長,農產品的價格也持續上漲,但是絕大多數地方的區片綜合價卻并未隨著耕地年產值、經濟生活水平和物價的上漲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也與政府征地后的出讓土地價格有天壤之別。被征地農民心理落差太大,導致征地越來越難。即使征下來,后續的糾紛卻不斷,政府又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縣政府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內涵制定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一些地方無論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費標準來補償,一些地方對多年生經濟作物不區分種類和種植年限,統一規定補償標準,這直接導致種植多年生高收益經濟作物、名貴中藥材、綠化苗木的被征地農戶前期投入嚴重虧損。這些有關青苗費的補償標準違反了《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合法產權的規定,同時違反了《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的規定。

市縣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價標準偏低與文件制定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審查是密不可分的。從目前情況來看,區片綜合價文件的制定權在市縣人民政府,一般來說,市縣政府的區片綜合價文件標準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的,我們無法也不能對文件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但是,文件卻可能違背國務院31號文對補償標準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補償標準無法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此時對文件合理性審查應由誰來進行以及如何審查等,在法律上卻是空白,這樣就使國務院31號文能規定無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浙江省較早開始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除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后顧之憂,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障政策僅是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科些失地又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尚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年齡的青壯年農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會保障。而這個年齡段人群是失地農民中的主力,最低社會保障政策如果無法解決好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顧之憂,則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將大打折扣。

《物權法》的實施給征地帶來新要求

一是《物權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征收集體土地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原則,這為其他法律規定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則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基礎上,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改革和創新,并體現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原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面對的新課題。

二是《物權法》規定了土地用益物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物權主體地位及補償原則?!段餀喾ā返?21條規定了用益物權人的財產被征收可獲得相應補償,第132條則是關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規定。該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自身價值的補償,而非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有關地上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充分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獨立財產價值。

那么,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但是這三項補償費用中的哪一項應該屬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呢,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段餀喾ā返?21條和第132條的規定體現了用益物權具有優先于所有權效力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還是物權有不同的意見,導致農民個人的權益不穩定,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政府征地程序中來。《物權法》實施后,農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經營權對抗土地征收行為,從而保障其合法權益,這給征地中如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帶來新的課題。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如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為了維護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依此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承包方將承包地交回時,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進行補償。對于如何補償,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此并未予以規定,在征地實踐中容易產生矛盾。此類矛盾多見于

土地承包權流轉后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方、承租方與實施征地的當地人民政府之間。隨著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各地興起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熱潮,此類矛盾必將日漸增多,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面對的問題。

政府執行層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各市縣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機構尚未建立。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基本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這導致被征地農民投訴無門,無法及時行使申請協調裁決的法定權利。即使有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到爭議協調申請,因為征地已經實施、用地項目已經動工,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積極性不高,經常出現推諉、拖延,嚴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申訴權。

二是多數地方政府“重征地審批、重供地、輕征地管理監督”。大多數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征地審批,以便盡快供地使項目上馬,而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則重視不夠。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緩和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矛盾,或者為了緩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的不滿情緒,公然將補償標準過低的責任推卸到省級政府等有權批準征地機關,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實施后續工作(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工作、補償款分配發放等)的責任。

三是征地過程中,“確認”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直接導致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無從下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而現實中,多數市縣政府嫌“確認”工作繁瑣,怕麻煩,為了快速完成征地報件的組件工作,往往忽略“確認”程序,對擬被征土地的地塊地類、面積、種植了什么農作物、農作物數量、應適用的農作物補償標準等內容未經過被征地農戶確認,直接導致對地上附著物種類和數量、對青苗種類和數量等產生難以協調的分歧。這使得政府日后在進行裁決或者處理時無從下手,一方面對于被征地農民的漫天要價無法從證據上予以駁斥,另一方面對政府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又無法證明并糾正。

四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這導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時效處于延續狀態,不利于征地實施完畢后新的法律關系的穩定。

五是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程序不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實踐中,有些地方為了工作方便和調動鄉鎮協助征地工作的積極性,將征地補償款交給鄉鎮、街道發放。一旦鄉鎮、街道出現截留或者拖延發放,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就誤以為征地補償標準被降低,容易引發爭議。

還有些地方因為青苗補償費標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確認工作不到位,為了支付方便直接將被征地農民的青苗補償費打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戶里,由村里來發放。一旦村里發放的數額與按照被征地塊上實際農作物計算的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補償費不一致,被征地農民就會以為補償標準降低了,引發補償爭議。

對策與建議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征地補償熟定。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在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補助費標準,對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組成等作出詳細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要考慮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還要考慮建立既失地又失業的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與《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銜接協調。要在征地過程中充分體現出集體土地承包戶的物權人地位,規定征地前草簽協議必須有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利害關系一方參加、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聽證會的當然參加聽證人員、細化征地補償費用中的哪―項或者哪幾項為集體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補償費用中應當體現承包方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投入的補償、確定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糾紛救濟權利主體地位等。

三是完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沒有作出修改之前,我們必須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按照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等情況,適時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同時,要進―步明確區片綜合價的內涵和外延,將需要按照實際價值補償的內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強對調整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工作的審查監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依職權組織聽證,加大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工作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征地補償爭議的發生。

五是加快市縣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職能的落實和機構的建立,防止推諉拖延履行協調職能的事件發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協調裁決職能的機構,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才能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補償矛盾和糾紛。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糾紛的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工作。

規范“告知”的內容。目前征地獲批后,各地對“兩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夠到位,但是對于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各地進展不一,聽證會也不是很規范。

做好、做細征地“確認”工作。通過完善程序來預防實體爭議的產生,為征地批文執行過程中對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的確定、補償款的發放以及為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爭議的解決提供翔實、準確的數據資料,減少因“確認”不到位引發的補償標準爭議案件。

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明確發放主體、發放對象。發放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征地部門,而不應轉交給鄉鎮、街道發放。發放對象視款物種類不同而分別處理:對于土地補償費必須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則視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自謀出路的,則安置補助費直接發給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如果是村集體安置的,則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安置的,則發給該企事業單位。對于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則應當是直接發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補償;安置;土地權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隨之產生在農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矛盾糾紛和沖突也在不斷加劇,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區,情況更為特殊若不妥善處理勢必影響農村和諧、民族團結。如何調處好在土地征收中所產生的矛盾工作,也成為了基層工作人員的一條難題。筆者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為例,對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和解決方法進行探討。

一、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中的補償費用。在農村,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我國征地補償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產值倍數計算,是對農民原有土地從事農業收益補償。農民依賴土地種植,收獲之后一部分維持家庭自給,一部分進行商業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這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活的基礎。以前種植農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張家川地區,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種田收入遠遠不能滿足家庭生活需求,農民對種田缺乏積極性。

(二)土地權歸屬?!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ㄞr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是鄉鎮、村、村民小組為屬權個體,這也就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性,對集體土地權難以進行有效的歸屬劃分。直到現在為止,農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劃分,農民期盼的證明自己土地所有權的“紅本本”至今還未有。這是一個巨大的隱患,有時候甚至會嚴重影響著農村鄰里的和睦相處。

(三)拆遷安置。拆遷安置分配是農村土地征收環節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土地征收中的補償問題也是一個黑洞,這都成為了各種矛盾的交點。在施行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出臺的征收標準和鄉村干部的工作過程中,也會出現只講情面,不講社會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條件的農民沒有達到安置的標準,和村鎮工作人員有關系的農民安置超標,這種現象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大地反響,這樣以來,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達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難度。

(四)土地款使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土地款發放中,鄉村干部與鎮鄉工作部門握有很大的自也會因監督不力,造成款項挪用,款項去向不明的問題,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很多損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間的矛盾。

二、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調處策略

(一)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普及法律法規,更正農民群眾心里的錯誤意識,緩和干群矛盾。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為的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傳,才會讓農民了解和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和存在的必然性,從而懂得以大局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維護農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實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讓農民群眾看得見,這樣以來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征地款項使用分配情況公開,讓群眾參與監督,舉報,賦予所有人以知情權和參與的資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最大利益,保證農民群眾失地的補償與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與法律部門聯合辦公。

(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補償,所以國家應該提高補償標準,以人為本,以至少達到可以滿足農民生活的必要條件。提到以人為本,國家應該考慮民生問題,連帶的就是補償的問題,其中多與少的關系就應該另行考慮了,這個問題尤為關鍵,我們可以從征地使用中獲得的利益來界定補償的標準。

(四)合理界定土地歸屬權。土地權屬牽扯到農村集體、農民自己、國家。經濟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問題,征地中對土地權屬不詳的,要依據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依法確權。在此過程中既要考慮農民利益,又要考慮集體利益,在各種利益碰撞時,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讓利于民。在早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歸屬權調查工作,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礎。

(五)設立農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調處辦法。思路決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種種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沒有細化,方法簡單,和農民群眾產生激化矛盾引起的。還有就是補償標準過低,農民群眾想方設法要達到自己心目中的補償標準而做的干群沖突問題等等。這是,領導干部就應該站出來,設立一些矛盾調查辦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這樣,農村土地征收才會順利的進行和完成。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們必須解決好農村農民問題?,F階段農村土地征收問題已成為我們不能忽視的重點工作。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是解決農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沖突的關鍵,除了上述的解決策略外,我們還必須建立清晰明確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一個長效機制,定位好政府在處理農村土地征收中的職能,加大宣傳和普及力度,提高農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唯于此,我們才能更好的發揮好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作用,樹立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從而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征地補償;公共利益;集體產權

[中圖分類號]F5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5-0096-02

1前言

物流園區建設是推進中國現代化事業的重要內容,是改變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農地非農化和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這一過程在我國是通過土地征收來實現的。我國現行的征收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與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對農民的補償普遍偏低,這給解決“三農”問題帶來極大的阻礙,也給社會造成不安的因 素。

2我國物流園區建設中征地現狀分析

物流園區建設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現代化的基本途徑,是一個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要素的集聚過程。隨著我國物流產業的發展,物流園區的數量越來越多,規模也日益擴大,其進程必然伴隨大量的農村土地轉換。在我國,這個轉換過程是通過征地活動來完成的。但由于土地供給的特殊性,土地供給非常有限,最終必將導致土地在較高價位下的供求平衡。

2.1征收現狀分析

土地是我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然而,近年來各地政府的亂征亂占,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盡管國家采取了嚴厲的耕地保護措施,但我國耕地仍然呈不斷減少之態勢。然而在這些建設用地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地方政府為追求經濟數字的增長,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盲目興建項目,造成了基本農田面積大幅度減少,耕地質量下降,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糧食安全,同時產生了大量失地農民。

2.2征地問題的焦點概括

據統計,目前我國各地群眾案件中涉及土地問題的近40%,其中60%左右涉及征地問題,征地問題的焦點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征地范圍過寬,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肮怖妗笔呛饬繃艺鞯貦嗍欠駷E用的標準,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界定。

(2)征地補償費的構成及分配不合理

現有征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個部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還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首先,應將失地農民的擇業成本以及從事新職業需要抵御的風險等間接損失考慮進去;其次,耕地被征收后用途被改變的升值潛力也應納入農民的補償之中。

從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來看,按理征地補償費應當在集體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及使用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但實際上在很多地方,只要存在土地利益收入,各級政府、村委會、鄉(村)組織都爭當所有權的主體,導致土地征收補償給土地所有者的費用歸于“三級所有、三級分配”,并出現了“鄉扣”、“村留”、“鄉村組織提”的局面。

(3)社會矛盾激化

我國農村人口占多數,農村穩定關系著整個國家的穩定,因而必須妥善處理好農村中存在的問題。征地涉及到政府、干部、農民等之間的利益,若處理不當,便會引發他們之間錯綜復雜的矛盾,如到政府部門鬧事、拒絕搬遷等,甚至會導致事件。

3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在征地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僅犧牲了農民的當前利益,而且還損害著農民的長遠生計。據國土資源部資料顯示,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利用低價征地高價出讓的方式,從農民手中拿走的資金約為2萬億元。造成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可見,提高征地補償的標準,完善我國征地補償機制是解決好失地農民的關鍵,同時也是保證農村社會安定的關鍵。

3.1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有助于失地農民獲得合理補償

目前中國實行的征地補償辦法不僅征地補償標準低,征地補償的內容也不合理,很難保證失地農民維持過去的生活水準,特別是對那些失去土地后成了“打工沒人要,經營無門路,辦廠缺本錢,生活無保障”的赤貧戶。

3.2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有助于制止“圈地”歪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由于我國征地補償標準低,工業和城市建設用地成本不高,加之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缺乏約束力,掌握土地征收審批權的部門和個人受利益的驅使,以招商引資為由,亂批征地。因此,只有從提高征地的補償標準,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入手,才能從根本上剎住“圈地”歪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3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

土地對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多征一畝耕地,農民就少一畝“生存田”,就少一份生活保障。近幾年,因征地引起的案件和訴訟案件激增,引發大量群體性上訪事件甚至惡性事件,由此可見,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是保持社會持續發展和安定穩定局面的必要保證。

4改善征地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對于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到國家和農民雙方的利益,不能一味夸大農地價值而使國家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也不能剝奪農民權益過低補償從而引發社會矛盾,補償應力求公平合理。

4.1深化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產權是征地補償和分配的基礎。首先,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的進程,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農地產權主體,并確定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國有土地所有者一樣具有平等的權利主體地位。其次,必須細化農地的各項權能,尤其是處分權與收益權,明確界定它們的歸屬問題,弄清農民和集體到底擁有什么權能、擁有多大權能。

因為被征土地價格已經脫離了單純農業產值,原有的產值倍數法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征地補償,筆者建議可以采用區片綜合地價的補償方式,由地方政府依照被征用農地不同地段、土地利用類型、土地生產能力、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劃定區片,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特別是土地被征用農民)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每個土地征用補償區片的“綜合補償標準”。

4.2完善失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探索多種安置方式,推動安置方式多樣話,拓寬農民就業門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它事關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大局。

4.2.1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具體形式之一。這一模式最早出現在廣東南海,也被稱為“南海模式”。其將轄區農民的土地集中起來,劃分為農業保護區和工業開發區及群眾商住區,依此實施一定規劃和經營。

4.2.2土地換保障

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來為失地農民購買養老保險,逐步將失地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當中,有利于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受到普遍歡迎。這一制度起源于嘉興市,河南、江蘇等地也進行了推廣。

4.2.3留地安置補償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政府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被征地農民集體或農戶進行開發經營,使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可以通過合法經營,取得穩定收益,本質上是對法定補償標準測算費用不足的補充。

4.2.4規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為

由于在征收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往往容易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改革征地制度,政府必須轉型,由權力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化,即政府在土地征收時由直接經營、管理土地,向調控、指導、監督及服務轉化。建立和完善征地協調機制,強化國土資源部門職能,嚴格控制征地規模。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強化征地補償兌現、安置工作的監督力度,確保征地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凡沒有征求農民集體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征地方案不予審核批準。

參考文獻:

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5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進行探礦、采礦生產和經營需占用土地的,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采礦用地是指依法獲得探礦權、采礦權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實施探礦和采礦過程中的井口作業面、露天開采作業面、進場道路、堆放礦產品、棄渣及廠房倉庫等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四條探礦、采礦用地需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對被占用的土地進行征收或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

第五條探礦、采礦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六條探礦、采礦權人應根據開發利用方案做好開采用地規劃,盡量縮小附屬工程占地范圍,節約用地,盡量避免占用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七條探礦、采礦所需的井口作業面、場區道路及廠房倉庫等用地(工業廣場)應辦理征收手續并以出讓方式供地;露天開采作業面、臨時堆料、棄渣、進場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可以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八條臨時用地期滿,不能恢復土地原用途的,由臨時用地者辦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續,對有利用價值的進場道路等,可按臨時用地協議(合同)的約定直接交還土地,不需辦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續。

第九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需辦理征收手續的探礦、采礦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1、探礦、采礦權人持許可證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

2、受縣國土資源局的委托鄉鎮國土資源所或有勘查資質的單位現場勘查,繪制用地勘界圖;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辦理土地預審,不符合規劃但不占用基本農田的調整規劃報批后,辦理土地預審。

4、縣國土資源局與被征占單位簽訂征收土地協議書,擬定征地方案、安置補助方案、供地方案;

5、國土資源局根據用地單位或個人的要求,收集用地相關報批材料,確定征收土地事宜,由縣國土資源局報經州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6、省政府批準征收后,由縣國土資源局以出讓方式向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條辦理探礦、采礦用地征地手續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探(采)礦權人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

4、征地勘界圖和現狀位置圖;

5、探礦、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6、涉及占用林地的應出具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開采堆料、棄渣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應提供下列材料,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探(采)礦權人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探(采)礦權人與被占地農戶和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臨時用地協議(合同);

3、臨時用地勘界圖;

4、探礦、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探礦、采礦用地單位或個人與被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和農戶簽定的臨時用地協議(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1、協議的甲、乙雙方全稱及住所;

2、擬占用土地的位置、四界范圍、土地類型、土地面積;

3、擬占土地的占用時間;

4、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不需恢復土地原用途的約定條件,不能恢復土地原用途的,補辦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續應追加的補償標準及金額;

5、付款方式和期限;

6、被占土地的恢復條件(土層厚度、坡度、位置等);

7、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探(采)礦權人臨時占用耕地、園地的,應在探(采)礦前按征收同類耕地土地補償費的一倍繳納耕地復墾費。

臨時用地期滿恢復后,由原批準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對恢復的土地檢查驗收。

驗收達不到標準,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給被占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人適當補償后,異地占補恢復。

農田征收與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土地;規劃;管理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3-0114-1.5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程序是:編制規劃的準備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問題報告書和土地利用戰略研究報告,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方案;規劃的協調論證;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土地利用規劃報告是土地利用規劃主要成果的文字說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規劃方案和方案說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資源分析、土地利用戰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規劃目標和任務而進行的。

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要遵循以下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土地規劃是對土地利用的構想和設計,它的任務在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因地制宜的原則,運用組織土地利用的專業知識,合理地規劃利用全部的土地資源,以促進生產的發展。具體包括:查清土地資源、監督土地利用;確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務;合理協調各部門用地,調整用地結構,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實各項土地利用任務;保護土地資源,協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城鄉用地,耕地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

二、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眾所周知,土地在我國既是重要生產資料和財產,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征收意味著對所有權的轉移,勢必影響到集體、個人的利益,需要嚴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就難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發人民不滿,甚至危害社會穩定。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對于保證國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其中的缺陷就日益凸現,亟待解決。

(一)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問題。《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該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界定。

(二)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土地征收是政府強制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有償的行政方式?!锻恋毓芾矸ā分忻鞔_規定了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相比之前有所提高,但仍不足。土地征收得到的補償往往低于人民的客觀需求。

(三)土地征收權的行使問題。我國自實行土地有償制度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加之監督機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問題。土地征收過程中,土地收益在被征收者與征收者之間進行分配。有關部門統計數據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補償收益的大部分,而被征收的百姓收之甚微。

(五)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較簡單、粗糙,在許多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存在漏洞。比如“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沒有納入程序中”、“缺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

三、相關對策措施

(一)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土地征收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公共利益”應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軍事用地;國家政府機關;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國家重點工程用地等等。

(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要結合市場、當地經濟情況和被征收者的實際情況合理給出。要保證土地征收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被征收者的應得利益。減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雙方可以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三)事實的認定。這一階段包括兩個環節:申請和核準。申請要符合法律規定,核準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實行。

(四)土地征收范圍的決定。被征收者有權知道征收范圍和提出異議。如有爭議,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復議或申訴,對復議或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五)土地征收的執行與完成。雙方要在達成協議或法院裁決維持征收決定后,才可確定具體征收事宜。當然,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都要注重被征收者的征地行為過程中的參與,讓他們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圍、征收補償安置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并能采取足夠的措施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采取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被征收者存有爭議時,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此外,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征收農地解決,其他則可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來解決。這就為收縮征地范圍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徑,這既盤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場,又十分有利于保護耕地。二是縮小征地范圍,為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基本前提條件。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使之逐步成熟,為改革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貢獻。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收程序。

【參考文獻】

[1]郭勇.淺析土地發展權與土地利用規劃[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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