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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報告范文1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報告范文2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盵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F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暗聡陉P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p>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啊董h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盵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痉ɑ馕吨?《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蓖瑫r,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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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報告范文3
受制于權責不明、資金來源不足及盈利模式不清等諸多問題,長期以來,中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舉步維艱。
3月6日,農業部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自2016年5月“土十條”出臺至今,中央政府先后頒布《環境保護稅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多項法規,旨在推動土壤污染治理發展;最新兩會工作報告提出,2017年將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
有觀點認為,伴隨環保產業基金的建立以及各項法規的頒布落實,土壤修復市場空間有望進一步得到釋放。
萬億藍海待開發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中國污染地塊分類包括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采油/采礦區和污染耕地等多種類型,大體可劃分為城市污染場地、農村污染場地和采油/采礦場地三類。
截至2014年,中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土壤污染物以無機型(重金屬污染)為主,有機型(有機污染物)次之,復合型污染比重較小,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
在所有污染地塊中,耕地土壤污染最為嚴重,點位超標率高達19.4%。數據統計顯示,在占全國耕地總面積68%的13.86億畝耕地樣本中,受污染耕地的面積占比約為8%,其中重金屬中、重度污染或超標的點位比例占2.5%,覆蓋面積3488萬畝,輕微、輕度污染或超標的點位比例占5.7%,覆蓋面積7899萬畝。
根據民生證券測算,目前全國污染地塊超過50萬塊,有待修復的土壤污染面積為3.83億畝。其中,耕地污染面積約為1.5億畝,占總耕地面積的8.3%。
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下稱“土十條”)。根據“土十條”制定的工作目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具體而言,到2020年,中輕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達到4000萬畝,治理和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
由于土壤類型不同,污染土地的單位治理成本亦由130元/噸至3000元/噸不等,民生證券預計,目前中國耕地土壤污染修復投資需求超過3萬億元,礦區土壤污染和城市土壤污染投資需求分別約為2萬億元和1萬億元,土壤修復總市場空間超過6萬億元。
興業證券則預計,“十三五”期間,中國耕地土壤修復市場規模約為3960億元,城市場地修復規模約為7600億元(不考慮污水灌溉區),油礦區治理規模約為1700億元,合計1.33萬億元。
目前,國內土壤污染修復成本最低的植物修復法,每畝污染土地平均修復成本約為2萬元。假設上述1000萬畝均采用成本最低的植物修復法,“十三五”期間,土壤修復的市場規模仍在2000億元以上。
政策頻出 市場空間有望釋放
與土壤修復廣闊市場空間相悖的是,2015年中國土壤修復合同簽約額僅為21.28億元,較2014年的12.74億元增長67%,盡管增幅明顯,但整體規模仍相對較小。
市場普遍認為,由于法規制定的相對滯后,土壤修復行業一直存在的權責不明、資金來源不足、盈利模式不清晰等問題是導致土壤修復市場空間無法釋放的重要原因。
海通證券在研報中指出,環保行業的發展有賴于政策的支持和推動,在中國的環保發展史中,土壤污染問題實際上是和水污染、大氣污染一并出現的,但由于一直得不到重視,土壤治理行業的起步和目前的成熟程度遠落后于水、大氣、固廢治理行業。
根據海通證券研報,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并于1996年和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訂;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出臺,于1995年、2000年和2015年進行了三次修;1995年,國家頒布了《固廢污染物環境防治法》,于2015年進行修訂。但截至2015年,土壤污染防治法仍處于制定階段。
由于缺少具體的法規政策,各責任主體的權責邊界亦不清晰,土壤修復的資金來源不足問題始終是制約土壤修復市場空間釋放的關鍵因素。
數據統計顯示,2007-2015年,國內總投入達89.78億元的316個土壤修復項目中,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自籌資金、財政與自籌資金組合的金額分別約為63%、14%和21%。面對土壤修復巨大的投資規模,大部分依靠財政資金無異于杯水車薪。
但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諸多政策文件,土壤修復行業整體環境正明顯發生改變。
2016年3月,環保部公告,“經中央有關部門批復同意,環保機構編制做部分調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設置水、大氣、土壤三個環境管理司。”
有分析人士認為,此前土壤防治職責由自然生態保護司兼任,獨立成司后,土壤防治成為與水、大氣污染防治同樣地位的污染治理三大板塊之一,行業受重視程度明顯提高。
2016年11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初步確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預防和保護、管控和修復、經濟措施、監督檢查、法制責任等;同時,意見稿還明確將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用于詳查、風險防控、修復項目等領域。
市場普遍認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望成為中國版的“超級基金”,對于解決資金來源問題意義重大。
根據相關資料,20世紀后半葉,伴隨國內經濟的深刻變革,美國經濟和工作重心經歷了從城市到郊區、由北向南、由東向西的轉移。然而,眾多企業在搬遷后,留下了包括工業用地、汽車加油站、廢棄庫房在內的大量“棕色地塊”,由于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工業廢物污染問題,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形成了嚴重威脅。
1978年,美國紐約州發生拉夫運河事件,引發公眾對“棕地”危害的普遍關注。為解決危險物質泄漏造成污染的土壤修復及其費用負擔問題,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CERCLA),該法案因其中的環保超級基金而聞名,因此,通常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案》。
根據《超級基金法案》,超級基金初始金額為16億美元,其中2.2億美元資金來自于聯邦財政撥款,剩余13.8億美元資金則來自于對國內生產石油和化學品原料征收的專門稅。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超級基金修正及再授權法》,提高石油稅并新增對50種化學衍生物及年收入200萬美元以上企業征收的附加稅。此后,超級基金整體規模上升至85億美元。其中,聯邦普通稅貢獻27.5億美元,其他來源包括常規撥款、從污染責任者追討的修復和管理M用、罰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
數據統計顯示,1981-1995年,超級基金約有67.5%的資金來自于專門稅收,政府撥款占17.3%,基金利息和追索資金/罰金占比分別約為9%和6.1%。
參照超級基金的發展路徑可以發現,環保稅是基金前期資金的主要來源。與之對應,2016年12月,《環境保護稅法》經人大審議通過,法案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數據顯示,2003-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的排污費約為2116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超過500萬戶。其中,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而根據此前的媒體報道,開征后,預計每年環保稅征收規??蛇_500億元,較2015年增長189.01%。
土壤污染防治報告范文4
專家把脈青島農田
青島農業大學教授王凱榮指出,現在全中國有20%的農田受到了污染;去年的鎘大米危機、今年的龍江鎘污染事件,讓人們對“重金屬污染”更加關注。重金屬污染究竟是由什么造成的?青島農田有沒有受到過重金屬污染?青島農科界的專家學者們早已開始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據青島農科院中心實驗室主任、高級農藝師陳建美介紹,一般農田受到重金屬污染有兩個原因:農田周圍的化工廠排放廢水廢渣,或者農田曾經施肥不當、導致有機肥中重金屬含量殘留土壤中。
陳建美所在的青島農科院曾在2010年對青島市蔬菜種植較集中的地區土壤重金屬含量進行了調查分析,最后調查顯示,青島市的土壤質量基本安全。“萊西、即墨、平度等監測點土壤綜合污染指數均處于清潔安全狀態,適宜蔬菜種植。但萊西和即墨有4個監測點的土壤樣品重金屬鎘含量超標,且污染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層。”陳建美表示,實際上,青島的農田重金屬污染在全國來說并不算嚴重,因為沒有太明顯的污染源。
青島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工程學院錢翌教授也曾經做過類似調查,他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型將青島市分為五大功能區: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農業區和旅游區,調查結果表明,鎘(Cd)在各功能區含量均高于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其他重金屬如鉻(Cr)、銅(Cu)、鎳(Ni)、鉛(Pb)、鋅(Zn)等濃度均低于國家二級標準。
錢翌教授還對青島市兩個重要蔬菜批發市場的24種常見蔬菜分季節進行過抽樣檢測,結果表明青島市冬季蔬菜重金屬污染情況較春季蔬菜嚴重,且以鉛(Pb)、鎘(Cd)污染為主;蔥蒜類鉛(Pb)、鎘(Cd)含量高,其中大蒜受到中度污染。幸好,健康風險評價最后表明,青島市蔬菜中的Pb、Cd含量未對市民的健康產生顯著風險。
居民區污染多緣于電池
“鎘在自然界中分布并不廣泛,土壤中的鎘主要來源于鋅礦、鉛鋅的冶煉,合金、電鍍 、化工廠等廢水的排放,工業固廢堆放以及化肥農藥(磷肥、復合肥)的濫用等等?!卞X翌解釋說,他的調查選擇的功能區一般是受污染時間比較長的代表性地段 ,例如鋼鐵業、堿業、水泥制造業企業所在的工業區。
居民區也有可能因為電池等生活垃圾而受到污染。“生活用品中很多都是重金屬的污染源,煤炭顆粒、涂料、油漆中也都含有重金屬,這也會導致土壤的表層重金屬含量會高?!?/p>
2009年至今,我國已發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 ,嚴重影響群眾健康,政府部門和學界也在研究對策,希望盡快凈化受污染農田、將損失降到最低。不過,土壤修復花費動輒上千萬元,誰來負責修復、又有誰埋單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各級政府部門。
大豆、花生易“吃”重金屬
王凱榮介紹,土壤中重金屬污染很容易使植物中的重金屬含量超標,尤其對于含蛋白量比較高的植物來說,比如大豆、花生、小白菜等,最容易受到重金屬污染的侵襲,而且不同的植物品種對重金屬的吸收不一樣。
青島農科院高級農藝師陳建美表示,此前花生出口時曾經被檢查出重金屬超標,這也使很多專家開始研究吸收重金屬含量比較少的品種。
吸收重金屬的差異,在不同水稻品種身上也體現得非常明顯。南京農業大學潘根興教授的團隊曾做過一項實驗,發現雜交稻、超級稻的鎘超標風險比普通水稻更為嚴重。專家們采集了種植南方水稻的兩種土壤,并在部分土壤里特意添加了鎘元素,結果專家發現,在未加鎘的土壤中,超級稻對鎘的親和力是常規稻的2.4倍,其籽粒中鎘的含量是普通雜交稻的1倍多。潘根興對此解釋說,超級稻之所以鎘污染超標更為嚴重,是因為它的根系發達,對土壤中的鎘具有更強的吸收力。
種桑養蠶凈化土地
農作物重金屬超標讓人們備受困擾,但也為農田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思路?!巴寥牢廴拘迯图夹g包括土壤清洗法、化學氧化法、植物修復法等,一般來說,農田中重金屬修復采用的植物修復法,作業周期長,而且想要完全清理土壤是不可能的?!蓖鮿P榮以自己參與的湖南某鈾礦區農田污染修復為例,“這個修復工作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做了,前后做了大約有七八年的時間才完成?!?/p>
那么湖南的農田鎘污染是怎么治理的呢?答案是種桑樹。王凱榮曾經詳細論述了桑樹在治理鎘污染方面的功效:通過采用桑蠶生產模式替代糧作生產模式,杜絕了污灌污染,消除了食物鏈中鎘的危害,使土壤生產力得到恢復,農田年均產值比水稻模式提高2880元/公頃,比種玉米提高8880元/公頃,利稅增加1980元/公頃,耕層土壤鎘含量年平均下降1.33mg/公斤?!胺N桑養蠶是治理和利用我國鎘污染農田的一種成功的經濟生態模式,更多的模式有待于進一步去探索?!?/p>
不過,七八年是個很長的周期,有沒有更快捷的方法呢?如果用物理化學方法修復農田土壤污染,是可以縮短周期,但動輒上千萬的費用又是一個問題?!八哉f,農田污染的快速修復,從技術上來說是可行的,但經濟上不可行?!蓖鮿P榮表示。
工業用地也需要“消毒”
相比較而言,近年來城市工業用地的土壤修復案例成果更多。工廠搬遷后,遺留土地很有可能由政府牽頭引進環保公司進行土壤修復,不過費用動輒上千萬。
青島新天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吳濤正在忙著進行一家化工廠的土壤修復準備工作,由于這家化工廠的生產部門已經陸續搬往其他地方,當地政府希望能利用這塊空間新建一個產業園,但在此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消毒”?!?月份,我們將會對這塊化工廠的污染狀況進行更詳細的調查,比如土壤污染的類型,重金屬濃度高低,是否污染到了地下水等等,然后上報給政府,由政府上報立項,審批后就可以啟動修復工程?!?月16日,在新天地的辦公室,公司相關負責人吳濤向記者介紹了土壤修復的大體流程。
據吳濤介紹,城市里搬遷走的化工廠、印刷廠、農藥廠、電鍍廠等地塊是最容易遺毒的?!氨热缬∷S的鉻渣、電鍍廠的鎘污水排放等?!?/p>
新天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是山東省第一家從事土壤修復的專業公司,據其相關負責人介紹,就行業前景來看,土壤修復是一塊巨大的市場?!耙话銇碚f,土壤修復的花費一次都是在千萬元級別 ,僅僅以北京為例,一些搬遷的化工廠需要進行修復的土地,市場就有300到500個億?!?/p>
高額的土地修復費用,在我國該由誰來承擔?吳濤表示,一般來說,目前市場上土地修復的項目以工業用地居多,開發價值比較高,但是因為目前很多遺留的企業用地都是曾經的國有化工企業,這些企業出現了產權轉換甚至倒閉等情況,所以土地修復的主體還得由國家來牽頭,“修復資金由政府支持,如果這塊地未來用作商業開發,那么其受益者也可以參與。”
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有望艱難出爐
2006年7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啟動了經費預算達10億元的全國首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不過直到今天,這次污染調查報告的詳細內容并沒有披露。
據青島農業大學教授王凱榮透露,這個報告將于今年二季度?!皩嶋H上,這份報告早在去年年底就已經完成了各地數據的匯總工作,但有些地方重金屬污染比較嚴重,有關部門要認真核對,數據相對來說也比較敏感,因此比較謹慎?!蓖鮿P榮解釋道,這份報告能七到八成反映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情況,“因為這次調查是抽樣調查,是環保部和國土資源總局制訂一個總的調查方案,委托下面各省市的環保單位去做的,而有些省市可能因為財力或方法的限制,因此不能完全反映當前的土壤污染情況。”王凱榮還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將在“十二五”期間推出。
青島科技大學教授錢翌也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出臺充滿了信心?!叭ツ昴瓿酰瑖鴦赵壕鸵颜脚鷱汀吨亟饘傥廴揪C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簡稱《規劃》),這是我國出臺的第一個‘十二五’專項規劃?!?/p>
據了解,“十二五”期間,山東將建立土壤污染環境監管制度,對糧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區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利用重污染土壤種植、生產農副產品。開展受污染土壤環境修復,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土地不得進行流轉和二次開發。
資料鏈接
江西等省或試點開征環境稅
環保專家根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數據估算,全國每年因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高達1200萬噸,相當于廣東一年的糧食總產量,可以養活常住珠三角的4000萬人口。
為了抑制污染,業內人士曾提議學習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環境稅的做法。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也曾公開表示,關于環境稅的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環境部一直在進行研究,目前已經有了一些基本的考慮。據悉,2010年7月,環境稅征收方案初稿已經出爐,2013年開征的時間表也已經初步確定。但是,環境稅最終是否能如期開征還是個未知數。
土壤污染防治報告范文5
隨著人類活動日益頻繁以及工業的不斷發展,人類不得不面對隨之而來的污染難題。如何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如何讓不堪重負的地球始終綠意盎然?如何讓人類與自然生態始終和諧相處?如何科學的修復不可避免的環境及土壤污染?等等,這一系列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極大地考驗著人類的智慧。
科技的價值正體現在與現實困境的有效互動。在污染難題面前,生態環境科學家周啟星無疑是一位積極前行的學者,將堅韌和執著書寫在其不懈的探索中,把使命和責任融入進了一位有追求科學家的社會擔當中。對于他而言,思考和創新是一種無上的樂趣,為生態和諧作出奉獻才是他事業永恒的追求。
污染危害
2005年的廣東北江韶關段鎘嚴重超標,2006年的湘江湖南株洲段鎘污染事故,2008年廣西河池市砷污染飲用水事件,2011年紫金礦業及渤海蓬萊油田漏油……重金屬污染日益嚴重,僅“血鉛超標”事件,就已涉及陜西、安徽、河南、湖南、福建、廣東、四川、江蘇和山東等省。
國家環保部數據顯示,2009年重金屬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引發32起。2011年2月,國家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出席有關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會議時也談到,“從2009年至今,我國已經有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群眾健康?!?/p>
據周啟星介紹,重金屬污染不像大氣污染,既聞不到,也看不到,被重金屬污染的水體或土壤,即使含量很低,只要超標了對人體傷害也會很大。而且,不同于其它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重金屬污染物不僅不可降解,還能在環境中累積和循環,由此也加重了對人群的危害。
積極應對
周啟星教授解釋,因為進入土壤中的重金屬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止一種,所以土壤的重金屬污染具有復雜性。土壤的重金屬污染除了一些主要的有毒重金屬污染之外,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有一些毒性小的重金屬,如錫、碘和硒等,它們在有機污染物的交互作用下,毒性會變得比較復雜,對動植物和微生物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由于上面提到的這些特點,導致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變成一件棘手的事情,紛繁復雜、千頭萬緒的原因和污染狀況讓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只是停留在初級探索的階段,很難找到切實有效的方式來進行治理,這也就涉及到了土壤污染治理所面臨的極大困難。
為此,作為專家,周啟星在科技領域做出了積極的回應,他主持了多項重要課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金屬-有機復合污染生態化學過程及分子機制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土壤污染微界面過程及其分子診斷與調控原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沙蠶Nereis diversicolor耐污染的生態毒理化學研究等。
相關的科技成果為我國重金屬污染的防治帶來了新的思路和啟發。但要科學防治污染,光有科學家的努力是不夠的。為此周啟星教授還建議國家應積極支持,同時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政策和指導文件,以對日益嚴重的重金屬污染進行有效的治理。
周啟星教授介紹說,目前我國使用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1995年制定的,由于實施的標準十分陳舊和落后,導致無法解決一些現實新問題,亟待修訂和完善。
科學修復
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并不是簡單的修補,而是如何用高科技手段進行無害化的生態修復,只有這樣,才是我們生態可持續發展的保證。
周啟星教授介紹,目前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有待進一步提高,也是土壤污染防治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修復技術不夠發達,沒有有效的修復技術來處理和凈化被重金屬污染過的土壤,使得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修復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目前普遍使用的污染土壤修復方法主要有三大類:物理修復法、化學修復法和生物修復法。其中,物理方法的缺點是費時費工,且成本較高;使用化學修復方法則容易引起其他問題,如出現二次污染,因此在使用的時候應考慮可能會造成的后果,慎重使用。生物修復方法的缺點是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進行修復,有時修復也不會很徹底。
為此,有著深厚科學積淀的周啟星教授不斷地進行著探索和創新,他的污染生態學以及復合污染生態學等理念與方法的提出與創新,并在此理念基礎上進行的相關技術創新,為我國污染難題的解決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啟發和產業技術。
走在行業前沿的周啟星教授很早就對土壤生態修復的方式進行探索和研究,該技術成本低廉、治理的本位性和永久性等優點,是人們很看好的一種修復技術。雖然周啟星教授在相關的領域作出了很多有效的研究并主持了許多科研項目,但他也坦言,由于該研究和開發剛剛起步,在應用上還并不成熟,我們仍在進行更加深入和廣泛的研究。
任重道遠
為生態和諧,周啟星教授除了盡情釋放自己的專業智慧外,還不斷地鼓與呼,將一位科學家應有的社會擔當也融入到了自我價值的實現中。
污染土壤和沉積物以及污染地下水的解決,任重道遠。周啟星教授認為,應該從問題的根源做起。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是粗放式的,環保意識仍然淡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等,這些做法也都給土壤重金屬污染提供了方便的條件。因此,要在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方面取得真正的成績,就要在源頭上盡量控制重金屬污染的產生和擴散,同時應進行相關的宣傳,提高大家保護土壤環境的意識,在重金屬污染的源頭上進行控制和預防,才能達到真正的治理污染的目的。
周啟星教授還建議我國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相關規定,這是完成土壤污染預防和治理修復非常重要的一步。據了解,目前相關部門正在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相信在這些法律法規出臺了之后,污染土壤的防治和修復就會有法可循,防治工作就能更加順利一些。
土壤污染防治報告范文6
摘要:
該文初步介紹了我國工業污染土壤修復的現狀與市場、工業污染土壤修復市場的各參與主體和我國土壤修復企業的狀況,詳細分析了土壤修復項目的成本與收益,從經濟價值方面討論了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最后提出了土壤修復市場良性發展必須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工業污染土壤修復;收益;成本;經濟價值
隨著我國近30多年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已經成為越來越突出的問題。環境污染已從顯性的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發展成為隱性的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已廣泛地被國民所關注。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環境為我們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資源和條件。保護環境,減輕環境污染,遏制生態惡化趨勢,已成為各屆政府管理的重要任務,“十”更是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能源節約、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污染(水、大氣、土壤)治理等統一為“生態文明”的概念,并且對它的重視上升到空前的高度?,F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調整產業結構,城市規劃用地采取“退二進三”,對工業污染場地的再開發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系列文件《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1]、國家環保部(原環保總局)于2004年下發文件明確要求“對于已經開發和正在開發的外遷工業區域,要盡快制定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勘探、監測方案,對施工范圍內的污染源進行調查,確定清理工作計劃和土壤功能恢復實施方案,盡快消除土壤環境污染”,國家環保部的污染場地管理系列文件(征求意見稿)等為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近期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計劃》(國發[2016]31號)[2]更是將土壤污染防治以及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上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如此多的政策驅動著污染土壤修復市場的發展,本文從另一角度土壤修復市場的價值驅動討論了工業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市場的發展。
1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的現狀與市場
工業污染場地修復最先受到重視,其根本原因是“退二進三”政策的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大量環境危害和健康風險問題。城市化進程加快以及房地產行業的迅速崛起,導致大中城市出現了大量的工業企業搬遷行動,在對企業遷出土地進行再開發利用過程中,城市工業污染場地的危害也逐步地顯現出來。在工業污染場地方面,可分為污染企業工業用地以及工業廢棄地等類型,以工業廢棄地的污染影響最為明顯。按最低技術成本估算,工業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的資金需求下限最低1.06萬億,而上限達到9.50萬億[3]。表1給出了我國土壤修復潛在市場容量的預測情況。[表中小括號內的數據為換算成法定計量單位“公頃(hm2)后的數值”]根據中國環境年鑒,我國關停轉遷的企業數量從2001年的6611家快速增長到2008年的22488家,增速為每年1984家,共計約10萬家。經過多年的嘗試與探索,我國北京、重慶、廣州、上海以及江浙等地陸續完成數十個污染場地的調查與修復工作,總投資額近百億。預計近幾年內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的市場規??蛇_數百乃至千億元級別[4]。2015年全國土壤修復項目合同簽約額達到21.28億,比2014年的12.74億元增長了67%,土壤修復市場發展勢頭迅猛[5]。據中國產業信息網,預計從2014年至2020年,國內土壤修復市場規??蛇_6856億元,市場修復資金預測情況見圖1。
2工業污染土壤修復市場各參與主體
工業污染土壤修復市場各參與主體包括:污染土壤修復出資方(原工業生產企業,政府,PPP模式和地產開發商等)、調查評估企業、分析檢測企業、修復方案設計企業、修復工程實施企業、修復環境監理企業以及修復驗收單位。污染土壤修復出資方負責整個污染場地的調查評估、分析檢測、修復方案設計、修復工程的實施,修復環境監理、修復驗收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調,將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工作按預期到環保局備案,以達到再開發利用的要求。調查評估企業負責組織調查場地污染物來源、場地環境調查布點,利用分析檢測企業給出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分析數據通過場地概念模型結合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和污染物的遷移情況詳細精確地分析污染范圍及深度。分析檢測企業按檢測方案設計的污染物指標分析各指標的濃度。修復方案設計企業根據調查評估企業的評估報告設計出修復工程的實施方案,確定修復范圍以及各污染物的修復目標值。修復工程實施企業按修復設計方案進行污染土壤的修復工程,以期達到預期的效果。修復環境監理企業負責監督修復工程實施企業的施工方案與設計方案的一致性以及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環保措施,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及擾民。修復驗收單位負責對修復工程效果進行驗收,以期達到再開發利用的要求。
3我國土壤修復企業的狀況
《2014—2019年中國土壤修復行業市場分析及投資趨勢預測報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9月底,全國土壤修復企業已達300多家。土壤修復產業鏈從上至下包括:前期的調查評估、中期的咨詢和修復,以及后期的驗收工作。從產業鏈角度來看,我國土壤修復行業既有綜合性企業,也有專注于修復咨詢、技術支持、調查評估、修復工程、第三方檢測,甚至學術研究、地質礦山、土壤肥料、土方工程和植物營養等某一方面的企業和機構。土壤修復行業的經營主體主要有環保企業、科研院所以及政府的環保事業單位,環保企業中多為大型國有企業或有地方背景的民營企業,而外資企業則通過合資路徑積極進入國內市場。從企業規模上看,規模相對較大、工程經驗豐富的企業較少,除了已上市的湖南永清環保(注冊資本2億元,國企)外,北京建工環境修復(注冊資本500萬,國企)、北京金隅紅樹林(注冊資本500萬,國企)、江蘇大地益源(注冊資本5000萬,民企)以及中節能大地等屬于該領域規模較大的企業,其他企業均規模較小并缺少項目經驗;而除以上本土企業外,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如美國ESD和日本同和)憑借其技術與經驗優勢也紛紛進入中國市場。從區域分布上來看,各地區的資金充裕情況首先決定了其土壤修復項目的多寡,如北京、上海、廣州、江蘇、浙江和湖北等經濟較發達的省市開展的土壤修復項目數量基本位于前列,可見經濟發達及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城市其土壤修復項目也較為密集。表2匯總了2013年公布的16個土壤修復項目中標企業及修復資金情況。
4工業污染土壤修復的價值
驅動對一塊已被污染的場地進行的污染土壤修復,由于政策性的驅動,該場地需進行修復。場地修復的出資方受資金和對修復市場的不甚了解,實施過程進展緩慢。隨著土壤修復市場相關標準、法律和法規的逐漸完善,項目開展籌集資金的多樣化以及投資風險可控性的增強,必將引導資本進入土壤修復市場,從而引領污染土壤修復市場的蓬勃發展[6]。GP=P-C(1)P=∑Pi(2)C=∑Ci(3)上述各式中:GP為項目利潤;P為項目收益;C為項目成本;Pi為項目子收益;Ci為項目子成本。項目收益包括:資產銷售P1(銷售實體產品所有權)、使用收費P2(通過特定的服務收費)、授權收費P3(知識產權授權使用)、服務收費P4、租賃收費(暫時性排他使用權授權)、經濟收費P5(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傭金)和效果收費P6(提供服務效果價值收費)等。項目成本包括:場地調查風險評估費用C1、分析檢測費用C2、修復方案設計費用C3、修復工程實施費用C4、修復工程實施環境監理費用C5以及修復工程竣工驗收費用C。其中項目成本中耗資最大的是修復工程實施費用。工程實施前期的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和分析檢測做得越詳細,修復工程的污染面積及污染深度就越小,修復工程的土方量就越小,即隨著C1和C2投入的加大(憑借調查的詳細程度和經驗判斷有無必要加大,加大后是否能夠減少土方量),C4是呈幾何級別的降低,相應的C3、C5和C6亦呈算術級別的降低。項目收益中各個子收益與其成本投入密不可分,整個修復工程做得好,為其各個子收益的預期提供了保證并降低了出資方的風險。項目出資方依其收益與成本的平衡合理地選取項目實施的整個程序,做到工程合理合規,技術可行,政策可行,外加考慮整個實施周期的時間成本和大眾關心的環境問題造成的輿情,做好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有序地推動土壤修復市場向著政府、民眾、出資方以及參與單位多者共贏的方向良性發展,從而以價值驅動整個土壤修復產業的蓬勃發展。
5結語
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目前所處的位置仍是產業成長的起步階段,人員、技術和裝備仍處在初期階段,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還處在試驗階段,土壤修復的標準[7]與法規也處在不斷完善過程中。當前我國土壤修復產業的產值尚不及環保產業總產值的1%,而發達國家土壤修復產業的產值已經達到30%以上。從各屆政府的工作報告及“十”的工作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重視,對環保產業的發展越來越支持。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推進的重要階段,工業用地的搬遷再利用勢必加快土壤修復產業的快速發展;國民素質的提高及環保意識的增強,勢必導致政府環保決策更加關注民生,對污染土地的再開發利用不斷提出新的環保要求。政策驅動、價值驅動,多方合力,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空間巨大就不再是一紙空文。土壤修復產業是一項新產業,其發展過程必須解決技術力量的提升,科技人才的培養,裝備設備的升級改造以及政策、標準、法律、法規的完善[8]等幾個環節的問題,為環保從業企業帶來機遇的同時也使環保從業企業面臨著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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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建霞,張薇,董瑜,等.土壤污染修復國際發展態勢分析:國際科學技術前沿報告[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1:36-78.
[7]徐應明.污染土壤修復、診斷與標準體系建立的探討[J].農業環境科學學報,2007,26(2):41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