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1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現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我省人多地少,為合理使用土地資源,盡量節省土地,一切建設用地都必須精打細算。建筑布局要緊湊合理,在符合城鎮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提倡建高層樓房,合建共用綜合樓房,充分利用地下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條件的建設單位,都應結合建筑施工改土造田,增加耕地。

第二條 建設單位征用、劃撥土地時,要向土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參加城市綜合開發區的建設單位用地,由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經營管理部門統一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申請征用土地的報告書應有統一的申報內容,具體由省土地管理機關制定。

第三條 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征用、劃撥土地在三畝(不含)以下者,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土地三畝以上、十畝(不含)以下者,由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凡征用、劃撥下列土地,均由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一、征用、劃撥土地在十畝(含)以上者;二、征用、劃撥省轄市市區的土地者;三、征用、劃撥菜地、園地、魚塘、藕塘等經濟收益高的土地者。

各行政公署,市、縣(市)人民政府權限內批準征用、劃撥的土地,均須同時抄報省土地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征用土地補償費。凡屬征用菜地、園地、魚塘、藕塘等經濟收益高的土地和省轄市的市區的土地,補償標準為所征土地年產值的六倍。

征用市轄縣(包括相當縣的農村區)、行政公署駐地縣(市)和地轄市的土地,補償標準為所征土地年產值的五倍。

征用其它縣的土地,補償標準為所征土地年產值的四倍。

年產值按被征土地前三年種植作物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

第五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被征用耕地(包括菜地、園地、魚塘、藕塘等)的單位,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每一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同征地數量折算。對人均占有耕地特少的單位,按畝計算的安置補助費可以超過其年產值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個別單位因情況特殊,按照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標準,仍不能維持被征地群眾原有生活水平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加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六條 對青苗、樹木和地上附著建筑物的補償。

征用耕地,一般應在農作物收獲以后使用。如因工程急需必須清除耕地上的農作物時,可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情況,給予相當于當季作物產值的補償費。

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盡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半成材和成材樹,可由征地單位按高于國家木材牌價給予作價補償,高出牌價的幅度,半成材樹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成材樹不超過一倍,作價補償后的樹木歸征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不愿按作價補償辦法處理的,允許其自伐自用或自賣。

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水池等附著物,可由征地單位折價給予補償。也可征得被征地單位的同意后給予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征用城市市區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安置問題,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因采礦而塌陷造成減產的土地,由采礦單位付給生產隊一次性的平整土地人工費和減產補償費,兩項補償費的總和,最高不超過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征地補償費標準。因采礦塌陷造成絕產的土地(包括因塌陷減產已作補償、后又絕產的土地),應辦理征地手續,并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付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耕地后,要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和調減糧食包購征購任務。因征用耕地致使社員口糧發生困難的,可在當地糧食包干范圍內安排統銷。

農村社隊建設用地不減免農業稅。糧食購銷任務在本公社范圍內調整。

第九條 農村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使用生產隊的土地進行建設,除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批準手續外,并由用地單位按下述標準付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公社用地為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生產大隊用地為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

二、每一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折算。

第十條 在實行“雙包”責任制的生產隊,社員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由生產隊重新給予調整土地或作其他安排。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問題,除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的有關條款外,凡乘機虛報土地、產量、人口,索取額外財物,或不按期撥出被征土地者,凡在已簽協議的土地上任意采砂、開石、挖土者,凡不執行有關糾紛裁決、繼續在糾紛區內搶占土地者等,也要經當地土地管理機關報請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沒收其非法所得,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要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有關條款處以罰款、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各種懲處均報省土地管理機關備案;各項罰款一律交當地財政。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退耕還林;生態補償;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3013502

1引言

退耕還林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關系到百姓的生活以及未來的經濟社會與自然的發展。由于當前生態環境的惡化情況越來越嚴重,實施退耕還林是很多地區維持社會與自然平衡的重要舉措。退耕還林使得農民的耕地面積減少,恢復了森林面積,恢復了生態環境,但為了要發揮生態環境的經濟效益,還需要加強對各項產業的發展,在退耕還林過程中要注重生態補償,應該要根據農戶的意愿進行退耕還林,要對退耕還林的成本進行管理,使得農民能夠從退耕還林的過程中獲得更多的利益,促進生態與產業的雙重發展。

2退耕還林的作用以及生態補償

退耕還林是實現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在退耕還林的過程中,農民的耕地面積雖然有所減少,但森林面積有所增加,對于生態環境的改善有很大的作用。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促進了農業結構的調整,改善了生態狀況,也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使得農民能夠盡快脫離貧困線。同時,退耕還林工程的不斷推進,也提高了百姓和干部的生態保護意識,使得群眾能夠更好地領悟到生態文明建設的意義。具體說來,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主要有幾個方面的作用。

(1)增加了森林覆蓋率,退耕還林是將農業用地、荒地等栽種樹木,實現森林還原目的的一個舉措,通過這項舉措,增加了森林覆蓋率。

(2)有助于改善氣候。森林對調節氣候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退耕還林增加了森林面積,對于調節氣候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帶動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由于農民的耕地被收回,因此使得很多農民開始外出務工,對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很大的幫助。

(4)農民逐步走向精耕細作,退耕還林之后還后續發展了一些其他的產業,這些產業都需要相應的技術,通過對農民進行培訓,使得農民掌握了更多先進的技術,從而實現精細化耕作,提高了農產品的價值,促進農民收入水平的提升。

由于退耕還林實施的時間還不夠長,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退耕還林的生態補償就是一個問題。生態補償又被稱作是環境服務支付或生態效益支付,生態補償是一種能夠保證環境服務供給的自愿交易機制,指的是環境服務的受益者向支付者提供直接的、合約性和條件性的付費,以交換他們采取能夠確保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的行動。當前關于退耕還林過程中的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還有待提高,我國關于這些機制的研究內容還比較落后,因此在退耕還林、森林保護以及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往往就很容易受到較大的阻礙。

3退耕還林的生態補償機制

3.1基于成本的生態補償

生態補償標準應該要保護提供者的成本的充分補償,也就是說,由于退耕還林使得農民的耕地面積減少,而農民的生活需要成本,所以在退耕還林的過程中,應該要使經濟補償與被退耕地的實際產出相吻合,以農民機會成本的具體損失來確定補償標準,同時還應該要考慮到生態保護與建設的成本。以某地退耕還林的補償為例,某地以前主要是種植玉米的,在不退耕的情況下,平均單產為每年每公頃485340 kg,按照玉米的市場價格,折算成現金收益為每年每公頃339714元,而當前的平均單產為每年每公頃637665 kg,現金收益為每年每公頃776035元。當前的補償政策主要是以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機會成本作為依據的,在這種補償政策下,每年每公頃的補償標準是3450元,這個補償的數目對于退耕還林的初期而言,基本可以彌補機會成本339714元,但是與當前的機會成本比起來卻相差很多,因為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原來的補償標準已經不能彌補當前的機會成本了。所以,退耕還林的補償標準應該要實現隨時更新,根據當前的生產生活水平,對退耕歡樂的生態補償機制進行調整,從而能夠更好地滿足人們的生活要求。另外,對著退耕還林逐漸進入成熟期,對森林的管理以及維護也會產生更多的成本,比如林地的除草、病蟲害防治、施肥、林木的修剪、間伐等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物質以及勞動投入,當前退耕戶的平均維護成本為每年每公頃122490元,事實上還是由農民承擔了這一部分成本。

3.2基于農民意愿的生態補償

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往往有可能會遇到農民不愿意配合退耕還林工程的情況,這種時候,農民對自己的耕地實施的保護行為也需要納入到生態補償的考慮范圍中。農民如果不是自愿參與到退耕還林的過程中,則政府還應該要給予農民的自主意愿的補償。根據退耕還林地區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要給農民群眾不同的補償標準,盡可能使得這部成本的增加不會影響到退耕還林之后的整體收益,使得退耕還林的指出與實際產出能夠保持一定的平衡,并且建議農民能夠更多地自愿地參與到退耕還林的過程中來。

3.3基于生態價值的生態補償

在退耕還林的過程中,生態價值也是影響生態補償標準的一個因素,合理地考慮到生態服務價值,可以更好地確定生態補償標準。以某地區為例,退耕還林為當地帶來的生態服務價值總額為327048137元,當年的退耕還林面積為30738 hm2,則退耕還林的平均生態價值為每年每公頃10639元。由于不同地區的退耕還林產生的生態服務價值不同,有的地區產生的價值較高,有的地區產生的價值相對較低,因此不同地區的退耕還林所帶來的平均生態價值是不同的。一般說來,中西部進行退耕還林所帶來的生態效益和明顯,但是其平均價值不如東部地區高,這與氣候、地理環境、人為因素等多個方面都有關系。各地在決定退耕還林工程的生態補償標準的時候也應該要根據當地的生態價值進行綜合討論。

4結語

隨著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退耕還林成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個重要途徑。為了確保農民的收入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得到提升,需要加強退耕還林的生態補償。在退耕還林生態補償機制的制定過程中,要考慮多方面因素,比如農民的意愿、生態服務價值等,從而使得退耕還林的生態補償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1]

喻永紅.退耕還林生態補償標準研究綜述[J].生態經濟,2014(9).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3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理念,高度關注和改善民生,由政府統一組織,部門分工協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采取農村居民移民搬遷、城市居民貨幣化安置兩種途徑,全部搬遷重大地質災害點的居民,徹底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扎實做好搬遷居民思想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把這一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做好做實。

二、搬遷治理原則及政策

1、統一規劃,整體搬遷。

農村地質災害點居民搬遷與移民搬遷政策、沉陷區治理政策相結合,城市居民搬遷實行拆遷房屋補償和貨幣化安置相結合,并與市政府實施的沉陷區、滑塌區治理、棚戶區改造及下山出溝政策相結合。

2、積極申請地質災害點治理資金,將治理同生態恢復、土地復墾、土地資源整合置換、城鎮建設相結合,城鎮居民搬遷后的土地不得用作商品房開發。

3、搬遷工作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區滑坡辦協調督辦。

三、搬遷范圍及搬遷居民的基本情況

本次重大地質災害搬遷涉及全區7個鄉鎮辦事處的18處地質災害點。其中農村搬遷點5處,33戶125人;城市搬遷點13處,254戶922人,另有59戶204人享受沉陷區搬遷政策。

四、組織機構

區政府成立區重大地質災害點居民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王春梅區長任組長,陳選民常務副區長、張玉民副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計劃、國土、財政、監察、民政、人勞、司法、、城建、房改、工商、廣電等部門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組織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單位職責是:區計劃局負責搬遷工作的宏觀指導和農村居民搬遷;區房改辦負責城市沉陷區居民搬遷工作;區國土分局負責搬遷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及搬遷后的治理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搬遷資金的籌措管理使用;區監察局對搬遷安置全程進行監督;區司法局、局負責搬遷法律政策咨詢,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及穩定工作;區城建局負責項目的規劃銜接工作;區人勞局負責為城市零就業家庭解決一人公益性工作崗位;區民政局為特困戶解決低?;蚶щy救濟問題;區工商分局協調房屋中介機構提供搬遷所需房屋信息;區廣電局負責搬遷全過程新聞宣傳和音像資料收集,并制作專題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負責本轄區災害點居民的搬遷、房屋拆遷和穩定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分局,劉強明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抽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搬遷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分別設立四個工作組:

(一)宣傳動員組:負責張貼搬遷通告、組織資質單位對房屋進行評估,宣傳動員,做好搬遷前后所有宣傳、音像等資料收集、建檔、備案,并制作專題片。

(二)搬遷拆除組:簽訂搬遷協議書、收回房屋證書,協助搬遷戶搬家,拆除搬遷戶房屋。協調房屋中介機構提供包括二手房在內的房源信息。

(三)資金兌付組:負責兌付搬遷戶房屋補償資金、貨幣化安置資金及獎金的發放。

(四)法律援助穩控組:負責法律、政策咨詢,做好搬遷群眾來訪穩定工作。

五、搬遷程序、時限

(一)搬遷程序:城市居民搬遷由區政府搬遷通告,各搬遷拆除組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名義與搬遷戶逐戶簽訂搬遷協議書(附房屋評估報告),收回該戶房屋證書和房屋鑰匙;搬遷協議書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區領導小組同意;區財政局據此撥付搬遷補償等資金。拆除組負責督促搬遷戶搬家、拆除房屋,搬遷一戶拆除一戶。農村居民由區計劃局、房改辦按照有關政策組織實施。

六、搬遷補償安置辦法

(一)對持有《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手續合法的私房,經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二)對建設時間長或因歷史原因造成的建房手續不完善的私房,經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三)對在此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現仍在此居住的常住人口的搬遷戶(租房住戶除外),按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標準,實行貨幣化安置。

(四)附著物補償標準:對裝有固定電話的住戶每戶補償180元,安裝有線電視的住戶每戶補償100元,水窖500元,水管及樹木按實際情況估價補償,每戶樹木最高補償合計不超過1500元。

(五)搬遷戶每戶補助搬家費500元。

(六)獎懲辦法:在搬遷通告后,10日內搬遷的每戶獎勵2000元;20日內搬遷的每戶獎勵1000元;對于超過通告期限未搬遷的每日扣除該戶補償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五。

(七)拆遷范圍內的所有住戶,均不得在全區已劃定的滑坡區、沉陷區及支毛溝等危險地段購房居住,否則今后不再享受各級政府各種補助政策。

(八)參與本次貨幣化安置的居民,不再享受采煤沉陷區、滑塌區搬遷等有關政策。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征用土地,系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立項的城市道路、公路(橋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處理、公共綠地和廣場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的,其補償和安置可適用本辦法,也可適用另行制訂的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地鐵)、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本市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并組織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轄區內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辦理的具體規定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征地撤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歸國有,由市、縣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條  建設征用土地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等費用。

前款費用標準按地理位置分三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內的區域。主城范圍系指:長江南岸線、長江二橋南接線、線城公路、小行——馬東——長江邊所包圍的地區;

(二)第二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外,市區范圍以內的區域;

(三)第三層次為五縣范圍。

第七條  建設征用土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

第八條  建設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和安置手續。

第九條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條  非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產值(下同)的10倍計算;

(二)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產年值的8倍計算;

(三)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四)征用宅基地、鄉鎮企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鄰近耕地補償標準的60%計算;拆遷房屋統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給予土地補償;

(五)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鄰近有收益的非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征地公告后突出搶栽的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需遷稱墳墓的,應當公告墳主。公告費、移墳補償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12萬元/公頃。該費用須優先支付屬農民個人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二)使用國有農用土地(含撤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著物等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2萬元/公頃;

(三)取土用地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由市、縣國地管理局組織復墾,建設單位支付復墾補助費。補助費包括:青苗、附著物補償、耕作土覆蓋及恢復農田水利設施補助、減產補助等,補助標準為:第一、二層水田3.6萬元/公頃,旱田、山地3萬元/公頃;

(四)施工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內的,按1.2萬元/公頃支付;第二年繼續占用的按2.2萬元/公頃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魚塘,除已征用面積外,其他水面補償0.8萬元/公頃;

(六)用地范圍內涉及的電力、電訊、廣播等桿線及地下電纜、管道遷移,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征地房屋拆遷及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安置,原則上應統一安置。用地位于第一層次的,必須統一安置;位于第二層次的征地撤組的,必須統一安置;不撤組且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位于第三層次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位于第一層次統一安置的,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用地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具體控制標準為:第二層次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第三層次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每戶不超過170平方米。

第十七條  征地經批準后,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持建設用地批準書、經核準的征(撥)地范圍圖、拆遷申請報告及拆遷情況說明向市、縣國土管理局提出拆遷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取得拆遷許可證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拆遷決定并組織實施。

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日期為4個月,超出規定時間仍未完成拆遷的,應地期滿前10天內向原批準部門申請續期,續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

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拆遷的,須在進行用地現獎調查之前辦理戶口凍結。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九條  拆遷本辦法所規定的居住房屋及附屬物,應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拆除個人私有房屋及鄉(鎮)、村、組集體房屋,按房屋原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自拆自建的房屋,按房屋原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給予補償;建設單位還應在此基礎上,增加20%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鄉(鎮)政府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持有農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的房屋,在計算補償與安置房屋面積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房屋覆蓋率不得超過70%;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后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暫住戶口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用房屋居住的,不計入安置人口。有下列情況之一,計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三)原有常住戶口的援外工作人員和留學生;

(四)按規定戶口遷征所在單位,在單位無房并經?;丶易∷薜?;

(五)本人系常住戶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服刑期間的。

第二十二條  統一安置的,依據本辦法確認的面積和人口,安置標準:(均指建筑面積)為:對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19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上(含28平方米)、42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1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8平方米安置。拆除的房屋舊料原住房不再回收,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安置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不得超標準安置。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購買房產權。被拆遷人應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須先用于沖抵購房款后再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房產權,按下列標準以建筑面積計算購房款:

(一)按規定計算的安置面積不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價;

(二)實際安置面積在規定安置面積內、但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三)實際安置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以該地區規定的商品房價計價;其中超過規定安置面積在一個不可分割的自然間以內且不到10平方米的,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被拆遷人原房屋面積超過實際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其房屋補償價標準準予獎勵;被拆遷人放棄或減少安置標準的部分,按拆遷當時的房改價基價標準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統一安置或復建的,由建設單位支付搬家費、自行過渡費和學生交通費。自行過渡的過渡期限按實計算,但復建多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復建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超過規定最高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自行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對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安置;對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拆遷企業房屋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補償價收購。因搬家造成停產停業的,按企業實有職工總數,以本市上年度社會人均月工資總額的110%為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中包括工資、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償期限以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為準,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在拆遷公告公布前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被拆遷企業職工系農業人口,且因征地已得到安置的,不計入企業實有職工總數。

(二)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房屋總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企業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三)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該房屋的經營用房建筑許可證,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補償,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話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集體房屋的補償標準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70%執行。

第四章  農業人口安置、保養與戶口農轉非

第三十條  建設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應當給予戶口農轉非并安置。安置人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安置人數=征用該組耕地面積/該組土人比×70%

土人比=該組在冊耕地面積/該組農業人口數前款所稱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等四類地;征用魚塘、藕塘、專業性林地的,減半算計為耕地面積。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頃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市國土管理局在全市戶口農轉非年度計劃之內,審核簽發《南京市農轉非人口遷入許可證》,公安、糧食部門審核辦理戶口及糧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用縣范圍內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實際占有耕在7/150公頃以上的村民小組,不安置多余農業人口,用地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1/15公頃的,征用每公頃耕地安置補助費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1/150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1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或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7/150公頃以下的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安置多余農業人口。

第三十三條  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在在5/150公頃(0.5畝)以下的,建設單位除應按本辦法安置因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外,還應當支付撤組預備費。按實際征用土地面積,撤組預備費以4.5萬元/公頃(3000元/畝)標準收取。

撤組預備費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征地撤組人員安置調劑金,由市、縣國土管理局代為管理,財政專戶儲存,??顚S?。

第三十四條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和征地撤組的戶口農轉非人口,必須是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指市、縣核發,下同)之日前滿三年的本村民小組常住農業戶口;不滿三年,具備下情況之一的農業人口,也可以戶口農轉非:

(一)婚入人員、隨父隨母的新生兒及未成年人;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退伍、退學、退職、退休回鄉,落實政策回鄉,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回鄉等確已居當地村組落戶的;

(三)人口普查時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經批準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組落戶的;

(四)確屬孤寡老人、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無生活能力的投靠親友已落戶的。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戶口農轉非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性別、年齡不同,應分別予以安置或保養,并實行自謀職業、自行保養的原則。以市或縣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作為計算年齡時點,實行安置或保養的具體年齡條件為:

(一)男性年齡16-60周歲、女性年齡16-50周歲的人員實行安置(含16周歲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含60周歲、女50周歲)的人員實行保養;

(三)16周歲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養。

第三十六條  撤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辦理戶口農轉非,不予安置、保養: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退職、退休;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二)戶口遷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滿三年,但不滿十年,且在該組不具有生產與生活資料,其主要勞動力不從事農業生產、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第三十七條  撤組的原農業人口現系現役戰士或服刑、勞教人員,且符合安置或保養條件的,其安置、保養費用由建設單位一并支付,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戶口待退伍或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自謀職業、自行保養費用標準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建設單位須在《建設用地批準書》下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戶口農轉非及有關安置或保養手續。市區非市政建設項目征地的保養人員,由建設單位按2萬元/人標準支付,實發個人數額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余額部分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并作為以前老保養人員的生活調劑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經依法批準并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規定時間不搬遷騰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仍拒不執行的,由具體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不按拆遷許可證規定擅自拆遷的,由市國土管理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撤銷村民小組后的集體財產由鄉(鎮)、村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商定處理,不得實行破壞性分配。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到勞動、公安、糧食等部門辦理勞動力安置、戶口農轉非、糧油關系、保養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規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土地、物價及有關部門根據土地類別、經濟總量和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四十四條  縣域范圍內的補償安置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建設項目征用縣域范圍的土地,統一執行縣級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土地、青苗和附著物等的補償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

(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同一征地項目仍有未簽訂安置保養協議的,應按同一標準補簽協議;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后,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安置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現工作單位承擔;

(三)房屋拆遷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補償標準實施拆遷。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錄:各項補償標準表

   表1

                                                      土地補償費標準

                                               單位:萬元/公頃(萬元/畝)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5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家建設需要,按照城市規劃,有計劃地改造舊城,把寧波市建設成為現代化港口城市,妥善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為國家所有(不包括農村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土地)。凡經批準定點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好審批手續后,再按本辦法做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管理。各建設單位,必須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下,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各項有關事宜,任何單位不得與拆遷戶私議近遷條件和收購私房。

第四條 建設單位按規定辦好補償安置工作后,被遷居民和單位要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居民的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拆遷,協助做好動員搬遷工作。

第五條 在拆遷地段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國家建設征用(調撥)土地通知”之日起,應停止辦理戶口遷入、分戶、調房和私房買賣等手續。對被遷居民的戶口、糧食、副食品供應和醫療、轉學、轉托等事項,公安、房管、財貿、文教等部門應憑住房安置通知書,及時予以辦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需要拆遷居民住房,應先安置,后拆除。建設單位應按照拆一平方米建一點三平方米的比例,建設拆遷用房,交房管部門統一安置,或由房管部門統建,建設單位按上述比例承擔建房資金和材料。

第七條 安置拆遷戶口住房,以常住正式戶口為準,并根據家庭人口及其組成狀況進行安置。

住房安置標準,可根據寧波市的具體情況,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對拆遷戶中的高級知識分子、知名人士、僑眷等的住房安置面積,可予適當照顧。

已領“獨生子女證”的夫婦,以二個子女的標準分配住房。

第八條 拆遷戶的安置,采取臨時安置和固定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對于拆遷戶中主動投親靠友、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在安置住房時給予優惠照顧,并由建設單位按人口多少發給一次性臨時安家費每戶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第九條 拆除居民私有房屋,由市房管局按私有房屋征購補償標準予以折價收購。若產權人不愿征購,亦可自行拆除,但不予補償;若產權人拆料易地自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給予適當的移建補助費。已領取移建補助費的,不再安排住房。

第十條 拆遷私房,如產權人要求保留私房產權,建設單位可按該私房戶應安置的面積,以新房調換產權,按質論價,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 拆遷戶搬遷時,由建設單位發給一次性搬家費每人五元,或由拆遷戶工作單位憑房管部門證明給予公假三天,住臨時過渡房的,在固定安置時,再發給搬家費每人五元。

第十二條 拆遷戶在搬遷時,必須繳清原欠公房的房租和地產稅。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內的公房和已征購的私房,由房管部門拆除。住戶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和內部裝葺,違者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在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建設單位按原建筑面積所需資金、材料,撥給被遷單位自行建設;被遷單位自行建設確有困難,由建設單位負責遷建;也可以雙方協商,由建設單位用企業產權的房屋調換。

第十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市郊人民公社社員住房時,應實行自拆自建,由建設單位補償移建費,交人民公社、生產隊或社員本人自建。市郊隊員建房,也必須按照建設規劃定點,不得自行選地建房。

第十六條 拆除教堂、寺廟、人防設施,應與有關主管機關聯系,按有關規定辦理。在拆遷中,對原有以及新發現的古跡文物,應妥善保護,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拆除公共設施(如公共廁所、電桿、各種管線等),應與主管部門聯系,按有關規定處理。

建設用地需拆除墳墓時,要登報通知墳主,限期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逾期無人認領、遷移的,作無主墳墓處理。

第十七條 拆除私有的爐灶、水井、畜舍、柴間、廁所、水電裝置等附屬設施,建設單位應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拆遷中,應保護樹木。對被遷范圍內私有樹木,按園林部門規定折價補償,不得自行砍伐。

第十九條 1978年3月1日寧波市頒布的《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的布告》中規定的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當國家建設需要時,必須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凡按上述規定作了合理安置補償后,被遷單位和拆遷戶,應在規定期限內搬出騰地。對于逾期不搬或提出無理要求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搬遷。對教育無效、拒絕搬遷、妨礙城市建設的,房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可拆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強制執行。

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6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國發[20__]28號)精神,堅持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入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按程序進行農地準用和土地征收,切實抓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征地補償、就業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現實問題和長遠生計。維護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成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基本做法

(一)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分別于20__年3月15日和7月1日開始實施?!掇k法》規定,已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籌集,采取由政府出一點、被征地農民出一點、土地收益補一點的辦法解決。這兩個《辦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農民都享受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待遇。不僅解決了新征地發生的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而且將過去已征地的農轉非人員納入了社保范圍,妥善解決了歷史形成的已征地農民非常關注的社會保障問題?!掇k法》以20__年1月1日為界,將被征地農民分為兩大類,根據區域、年齡、性別和征地時間的不同,對處于勞動年齡階段的征地農轉非人員促進其就業并建立社會保險,對超過勞動年齡階段的征地農轉非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使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為妥善解決全市1991年以來的已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市縣兩級政府將累計籌集近40億元,作為全市已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

(二)穩步提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20__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對78號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補賠償標準相對經濟發展水平偏低等不足進行了完善。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獎勵;自拆遷通知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獎勵;選擇現(建)房安置確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加倍支付過渡費。

今年,我市結合征地實際情況,對青苗補償、地上建(構)筑物補償、零星樹木補償和種植戶補償標準做了重新修訂,修訂后的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提高了1-2倍,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獲得的補償費用。去年底我根據修訂情況編制上報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今年3月已經省政府(川府函[20__]88號文)批準并下發了我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我市在嚴格執行新標準的同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每三年調整一次,并報省政府批準,確保我市征地工作順利開展。

(三)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拆遷安置問題

在征地安置實施中,為提高廣大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被征地農民的穩定,我市制定實施了以下獎勵政策:(1)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2)制定了農房搬遷及獎勵政策。規定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這一政策的出臺,實際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和安置標準,有力地推進了征地拆遷工作的開展,有效緩解了被征地農民住房困難的問題,既有利于推動征地工作,為經濟發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收入。

(四)提高農遷房建設標準

在征地拆遷安置中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拆遷”的原則。農遷房選址依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優先將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相對較好的地塊用來安置被征地農民。農遷房建設使用國有土地,房屋規劃設計方案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生活習慣。農遷房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其質量標準不能低于經濟適用房。

政策具體實施中,由于區域差異、房屋戶型結構限制等原因,部分區(市)縣特別是中心城區對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普遍超過人均35m2的標準,達到甚至超過40 m2/人,戶均安置住房1-2套,總面積105-150m2。

(五)多種渠道促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我市制定了《關于促進城鄉充分就業的意見》、《關于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征地農民,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收費,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扶持,用工單位享受國家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補貼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讓收益和籌集的促進再就業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的技能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等。各區(市)縣還采取規劃市場、商業娛樂街,社區就業等辦法,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總體上講,成都市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是規范有序開展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安置遺留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沒有產生新的拖欠問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工作成效明顯。

二、保障措施

(一)嚴格執行 “五個不準”規定

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認真堅持“五個不準”規定,即補償安置政策不落實的不準拆遷,農民安置房點位不落實的不準拆遷,不按程序公告的不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到位的不準拆遷,項目用地(單獨選址)補償安置資金未能足額撥付給征地單位的不準拆遷。

(二)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補償工作管理體制

首先是

進一步明確征地管理責任單位,明確征地拆遷安置實施主體,不準企業或中介組織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農遷房建設工程必須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優選施工單位。四是加強財務管理,對征地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審計,嚴把征地補償安置款支付關。五是抓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三)堅持按規劃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實利用土地衛片檢查以及相關專項檢查契機,嚴肅查處并糾正各類違反土地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以租代征、非法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供地、嚴重侵犯農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為,堅持按照規劃用地,依程序征地。通過規范用地和管地,進一步促進了征地安置補償工作的規范實施。

三、存在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現行的征地安置補償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問題。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民的期望還有一定差距?,F行的征地安置補償標準,雖然在執行過程中已進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廣大被征地農民也對修訂政策的訴求也相當強烈。

二是住房安置實際執行標準不統一。中心城區各區在執行住房安置政策時,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現行規定標準。雖然提高了補償標準,有利于推動工作開展,但是由于各區之間的提高幅度不盡相同,導致相鄰區域的農民相互攀比,給78號令的正常實施帶來一定沖擊。

四、下一步工作重點

下一步工作中,我們將繼續以貫徹國務院28號文件為工作主線,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的政策,落實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現行征地安置補償政策修訂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實現好、維護好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修訂完善征地安置補償政策

圍繞現行征地安置補償政策在實際征地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我市對《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1、土地補償

新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土地補償費,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確定補償倍數;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耕地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與土地面積相掛鉤。對人均土地面積不足0.6畝,按0.6畝計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積差異造成人均所得補償費用懸殊太大的矛盾。新辦法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分配給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

2、安置補助

新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員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發放就業補助金或生活補助費。

3、農民社會保險

新辦法在《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即:

(1)原一類人員(男60周歲、女50周歲),由過去為其繳納10年基本養老保險和10年住院醫療保險改為10年基本養老保險和10年基本醫療保險。

(2)原二、三類人員 (男滿40不滿60周歲、女滿30不滿50周歲),改為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領取額為24個月的失業保險費。

(3)原四類人員(男滿18不滿40周歲、女滿18不滿30周歲),在為其一次性繳納領取額為24個月的失業保險費的同時,按每人3萬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4)原五類人員(不滿18周歲),按每人1.8萬元標準向其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此外,新辦法還規定發給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或生活補助費標準,每年按統計年度,隨成都市上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順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補償上,充分考慮我市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土地和房屋進行確權登記并發證的情況,新辦法在78號令基礎上作了較大修改。

首先,新辦法對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住房,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人均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內的,采取還房方式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地上附著物正住房屋相應建筑結構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其次,新辦法對未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安置住房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人口進行住房安置作了特別規定,選擇現房安置的,按人均10.5平方米增加修建經營性用房,作為被安置人員的共有資產,量化股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經營,收益用于被安置人員生活補貼;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人均10.5平方米,以上一統計年度經濟適用房平均價格計算給予一次性補貼。第三,新辦法規定土地被征收前,已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安置住房的人員,不再安置住房;將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非農業勞動者納入住房安置對象。

總體上說,新辦法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反應了我市當前的補償安置水平。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