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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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政策法規

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文1

關鍵詞: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0 引 言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和保障,我國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人均耕地僅為0.1hm2,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然而,為滿足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和能源的適應性、需求性開發利用對土地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土地保護面臨嚴重挑戰,使人們認識到土地復墾對于恢復土地資源、保障耕地紅線、解決人地矛盾和恢復生態環境的重要性。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內外豐富的土地復墾實踐經驗表明,土地復墾事業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的綜合性任務。本研究通過闡述我國土地復墾政策的發展過程,分析不同時期政策轉變的條件,來簡介我國土地復墾政策的特點及發展。并通過與國外已有土地復墾政策對比,探討目前我國復墾政策的不足,并基于國內外成功的土地復墾實踐經驗,探討我國現有土地復墾政策的發展方向。

1 土地復墾的定義

隨著土地復墾法律法規的不斷更新和完善,土地復墾的定義也隨之改變,涵蓋范圍越來越廣,定義越來越清晰:1988年頒布的《土地復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義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而2011年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重新定義和范圍界定,即除了生產建設過程中損毀的土地外,還包括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

2 我國土地復墾發展的關鍵政策法規

20世紀50年代開始至今,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經歷了零散——有組織有計劃——較健全法規監管的過程,標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發展的最明顯標記即為同一時期相協調的土地復墾政策法規: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告別無組織、零散階段,步入有組織和計劃的復墾階段,但法律性和約束性較弱;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次修訂,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定義及復墾的強制性,標志著土地復墾初步步入法律層面;之后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有關土地復墾方面的政策法規,主要是圍繞明確復墾對象、確定復墾責任人及受益人、提高土地復墾的監管力度等方面,細化和明確了土地復墾工作,加快了我國土地復墾前進的步伐,但土地復墾的管理趨于渙散,急需具有法律效力、專門性質的政策法規;時隔23年,2011年《土地復墾條例》的頒布,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內涵、原則、責任、激勵措施和法律責任,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階段;為了加強《條例》的實施力度,2013年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方法》,強化了《條例》的具體實施方法,保證了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

3 我國目前土地復墾政策法規

目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遵循的是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條例》、2013年1月開始實行的《條例實施方法》和其他一些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作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這些法規的日漸健全,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進入制度化、標準化和法制化階段:

(1)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土地復墾定義是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3)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等原則,并且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4)明確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分級監管區域土地復墾工作;

(5)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6)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推廣復墾技術,激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復墾工作。

(7)土地復墾方案和具體實施都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3.1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政策

(1)復墾對象:采礦造成的挖損、塌陷、壓占等損毀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2)復墾責任主體:遵循“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復墾;

(3)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復墾方案,報送、審批;

(4)按照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履行復墾責任人的義務,并定期匯報土地復墾進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3.2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政策

(1)復墾對象: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土地;

(2)復墾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損毀土地進行調查評價、土地復墾專項規劃、上報審批、組織實施;

(4)損毀土地復墾按照項目實施管理,安排專項資金、編制土地復墾設計書、上報審查、公開招標、監督施工、評價驗收;

(5)可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復墾,并政府部門給予相關扶持和鼓勵。

4 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發展的最主要的兩個轉折點即1988年《規定》和2011年《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本文從兩法規頒布背景、目的、意義、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兩法規進行對比分析得(見表1):

(1)《條例》所規定的復墾對象更全面,范圍更廣泛,跨越時間比較長,既包括人為損毀土地,也包括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而《規定》所定復墾土地僅人為損毀土地;

(2)《條例》把恢復農業作為優先,注重保護農業用地的重要性;

(3)《條例》應用專門章節進行法律責任論述,把土地復墾推向了法律的高度,注重復墾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并設定了比較詳細的處罰條例,可操作性強。

5 我國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存在的差距

5.1 政策法規存在的差異

(1)《規定》的出臺雖然讓土地復墾走向系統化和組織化,但法律效力較弱,約束性和實踐性較差;《條例》的出臺又彌補了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的法律層面,但就我國法律系統來講,《條例》屬行政范疇,且條文相對原則性,真正法律效力較弱;

(2)美國擁有專門的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執行土地復墾法和監管全國的土地復墾活動;而中國雖有土地復墾專屬法規,卻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而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管理復墾工作,然而土地復墾工作涉及土、礦、農、林及環境等多個方面,致使土地復墾工作效率低、監管力度大;

(3)雖然《條例》規定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復墾,但是經費的來源和分配沒有清楚注明;美國設立了專門的“復墾基金”,其來源包括企業征收費用、復墾余款、社會各界捐款和其他款項,并由內政部部長管理和分配等;

(4)雖然《條例》第9條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國家也對土地復墾的科技創新提供了一定的便捷,但這遠遠不夠,土地復墾事業是一項艱巨而又造福于未來的重大科研項目,需要國家提供更多方面的支持。

5.2 政策法規建議

基于我國現有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遵循《規定》要求,按照《辦法》實施對土地復墾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在各個管轄區域設立分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提高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力度和工作效率;

(2)建立專門的土地復墾基金,并且由專門機構監管,之外要發揮《條例》的激勵作用,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捐款,作為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等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

(3)建立健全生產建設單位復墾資金計算標準及保證制度,并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

(4)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力度,嚴格按照《條例》實施土地復墾工作,對違反《條例》規定或不積極組織復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具體的土地復墾科技創新保障措施:充足的研究資金,專業的學術團體,專門的研究機構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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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文2

一、大力加強征管質量建設,全面提高征管質效

大力實施“2+1”征管模式。在去年實施的基礎上繼續深化“2+1”征管模式,重點考核準征期申報率和準征期入庫率,加強實地抽查。力爭使準征期申報率和準征期入庫率逐漸提高,按計劃均不低于90%,實地抽查合格率不低于80%。

注重加強征管檔案管理。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征管檔案管理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充實完善征管檔案,確保檔案內容整齊規范。

注重加強征管基礎數據管理。嚴格征管基礎數據的錄入、修改和維護,發現錯誤數據即時進行修改維護,徹底規范和提高數據質量。

注重加強征管文書的規范使用。從規范業務流程入手,嚴格規范征管文書使用,確保征管文書正確無誤,適用政策準確得當。通過以上措施,力爭使該項工作進入全市地稅系統前四名。

該項工作由舒永君同志負責,征收管理科牽頭,信息中心配合。

二、大力加強收入質量建設,全面提高收入質效

進一步抓好房地產施工項目智能U盤的推廣使用;繼續加強土地、房產等產權交易及“二手房”交易稅收管理;著力加強房屋、場所、機器設備(施工)、資質等租賃稅收管理;切實做好全縣二十大工程及以前年度建設工程項目的稅收清理;全面落實運輸業(貨運、客運)稅收政策,向政策要效益;加強與國稅、土地、房管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搞好代扣及協稅工作,進一步深化社會綜合治稅;搞好保險業稅收的代扣和監管,確保稅收盡量納入屬地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抓好重點企業的二、三產業剝離。通過以上措施,力爭地方級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達到70%,三大主體稅種占總收入的比例降至70%。

該項工作按分工分別由舒永君和楊啟安同志負責,政策法規科牽頭,征收管理科、計劃財務科、納稅服務中心配合。

三、大力加強隊伍素質建設,全面提高管理質效

繼續深入持久地開展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注重抓好每季度一次的警示教育和思考討論活動;持之以恒地強化干部職工稅收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大力加強稅收宣傳,使宣傳工作進入全市地稅系統前四名,努力提升地稅部門的社會形象;積極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做到有方案、有目標、有措施、有落實。通過以上措施,進一步提高隊伍整體素質,確保隊伍安全。

該項工作由王碩善同志負責,人事政工科牽頭,政策法規科、信息中心、辦公室配合。

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文3

一是由于城市公共利益建設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工作、子女上學、老人看病等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公共利益征收補償政策是否科學、合理、及時至關重要。

二是由于一些地區領導急于樹立“業績”,不顧建設實力和能力,在資金不能足額到位的情況下,急于開工建設,造成群眾的安置房遲遲無法完工。由于群眾長期在外過渡,回遷遙遙無期,為此引起群眾強烈不滿。

三是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擴容,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交叉混存現象較為普遍,“城中村”違規建房現象較為普遍,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在公共利益建設征收時,違章建筑處理難度較大。這也是公共利益建設與個體利益發生沖突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

四是在一些地區領導干部害怕群眾上訪,害怕承擔責任,遇到群眾上訪,不能夠正確引導,而是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隨意承諾,造成補償標準有高有低,在群眾中引起不良反響,從一個側面誤導了部分群眾認為“會鬧的孩子有奶吃”。

五是由于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一些老城區在不斷擴大,很多居民需要搬遷到較遠的城郊結合部,給群眾的生活、工作、孩子上學、老人看病、交通出行等都帶來一系列困難,引起群眾不滿,難以接受異地安置這個現實,造成集體上訪。

六是在一些建設項目中不同程度存在著“先緊后松、先勒后放”現象。這樣一來,人們在“早搬家的吃虧、晚搬家占便宜”的思想支配下,主動搬家的積極性越來越低。有的在同一個項目中,晚搬遷的比先搬遷的在補償上能夠多拿一倍多的補償款。這種老實人吃虧的現象既不公平,也為社會埋下了不穩定的隱患,客觀上造成公共利益建設進展緩慢。

七是極少數群眾抱著能撈多少就撈多少,不撈也沒有機會再撈的不正確思想,不達目標,決不搬遷。

八是部分居民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用房。這一部分在公共利益建設時矛盾比較突出,也是制約城市公共利益建設順利進行的主要“瓶頸”問題。

九是由于大量“城中村”的出現,往往在同一征收范圍出現不同的補償政策和標準。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的征收補償標準差距較大,老百姓攀比心理較重,更無法理解同一地區出現的不同政策和補償標準。

二、解決公共利益建設與人民群眾個體利益沖突的措施

破解當前公共利益建設中出現的尷尬局面,不僅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城市建設規模,而且要妥善處理好市場化補償安置與政府監管創新、依法征收、有情操作、安置房合理規劃建設等多重關系,進而形成征收與建設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良性循環。只有堅實的基礎,才可進一步加快公共利益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功能,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讓更多的民眾能夠分享到城市化發展的成果。

1.統一管理機構,統一補償政策

由于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交叉混存現象較為普遍,城市中的“城中村”在不斷增加。由于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與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不同,這就造成了同一區位的房屋補償標準不一致,從而造成了被征收人相互攀比,給公共利益建設征收工作帶來了難度。因此,要解決當前公共利益建設征收難題,就必須做到兩個“統一”。一是要將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實行統一管理,避免多頭管理,以實現科學化、集約化、規范化管理體制;二是要將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進行統一,以實現同一區位征收補償標準相一致。只有做到這兩個“統一”,才能有效推進公共利益建設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2.堅持依法征收,規范征收行為

首先,公共利益征收要把握征收的力度,要充分考慮被征收人的承受程度。要多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讓更多的被征收人參與到征收活動中來,程序要公開、透明。其次,努力完善最低保障措施,讓每一個被征收人都能夠居者有其屋,能夠買得起房。通過逐步提高征收補償最低保障總價來解決“低保戶”買房難、住房難的問題,使其根本利益在征收過程中不受損害。在公共利益建設征收工作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好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是關鍵,做到先補償安置后征收。要解決好這個問題,要從六個方面入手:一是繼續加快建設經濟適用房,解決中低收入被征收人購房難問題。二是加快啟動廉租房機制,解決最困難被征收人的安置問題,讓最困難的群眾可以租房居住,從根本上保障“居者有其屋”。三是加快建設“定銷房”,解決土地收儲、市政重點工程建設中大量被征收人的安置問題。四是征收人要提供可靠的安置房源,增大實物安置量,妥善解決住房面積較小的被征收人的安置問題。對于商業開發建設項目中含有住宅的,要強制性要求提供符合國家設計標準的小戶型的產權調換房屋。五是征收人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征收政策法規的同時,采取得力措施,堅決糾正補償問題上的“先緊后松、先勒后放”的不正?,F象,努力營造“早搬家多受益,晚搬家吃大虧”的氛圍和環境,促進公共利益建設工作順暢進行。六是要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隨著評估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步建立健全評估機構市場準入和淘汰制度,建立信用檔案制度,對征收評估機構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同時,還要繼續堅持評估結果公示制度,堅決杜絕壓價評估行為的發生,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3.堅持嚴格執法,保障良性循環

在公共利益建設需要與人民群眾個體利益發生沖突時,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正面宣傳教育,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堅持合理的補償安置標準。在公共利益建設征收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征收程序實施征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同時,要加大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充分參與到征收活動中來,讓每一個參與征收活動的人都十分清楚征收政策、程序、標準。對極少數無視法律、法規,無理取鬧者,要堅持原則,不能亂開口子,不能偏離依法建設公共利益的正確軌道,不能讓少數人以鬧取勝的目的得逞。要積極配合司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鬧事者,從而確保公共利益建設征收工作依法、規范進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確保公共利益建設征收工作能夠進入一個良性循環的狀態。

4.完善管理機制,建設過硬隊伍

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文4

在對2013年某區本級稅收執行情況審計中,審計局對區地稅征收數據進行審計。開展計算機審計與一般的審計相似,主要是兩個階段,準備階段和實施階段。本文以土地使用稅為例,介紹計算機審計的方法。

一、準備階段

計算機審計在準備階段主要是了解相關政策、數據采集以及了解各種數據之間的關系。從審計過程來說,準備階段至關重要,只有先充分了解稅種的特點,比如征收標準、征收方式等政策,才能形成思路;只有對電子數據的了解,比如數據的格式、表與表之間的關系等,才能知道數據與法規的對應關系,才能知道提取到的數據那些是審計人員應關注的重點,才能知道數據能否通過加工分析出問題。

(一)了解相關政策

查找相關法規,了解到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年稅額標準是:一級地段18元、二級地段12元、三級地段8元、四級地段3元。

(二)數據采集

打開聯網審計系統,可以發現地稅數據庫中有基礎表與代碼表合計69張,將其全部導入到AO2011或者SQL Server數據庫中進行分析。

(三)初步了解各種數據之間的聯系

在采集過程中發現,“基礎表_稅款征收數據”里面包含了納稅人逐條登記的繳稅記錄,包含稅款的各種信息,比如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率、品目、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實納稅額、稅務機構等情況。這里,稅種、品目、稅務機構等關鍵信息,都是用數字代碼表示??梢园l現數據庫中還有稅種代碼表、品目代碼表、稅務機構代碼表等,打開后就可以查看相關的信息。比如打開稅種代碼表,可以發現,“14”代表城鎮土地使用稅。了解了數據庫的整體結構,就可以進入實施階段了。

二、實施階段

這個階段是審計人員結合數據形成審計思路,利用計算機發現審計疑點,實現審計目的過程。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要結合數據的特點,審計組成員會提出各種各樣的審計思路,但是有些可以通過計算機實現,有些無法實現,還有些通過各種數據加工能夠實現。這就需要審計人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通過取長補短,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發揮審計人員的能動性,產生審計思路。

比如,以未連續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為例,由于稅款征收數據對于繳稅地塊未設置時間連續的限制條件,而只是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材料記錄地塊繳稅期間,是否連續只能由人工判斷,這就容易產生未連續繳納的問題??梢杂幸韵聝煞N思路:

(一)審計思路:每條業務數據都有土地使用稅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根據數據的這個特點,可以利用in命令,來篩選出某個地塊在2012年繳稅、在2014年繳稅,但在2013年沒有繳稅的情況,可以作為疑點形成底稿。

第一步,可以將2012年土地使用稅的數據做成一個表,起名為“2012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注意,中間表的名稱要能夠直觀的體現表的內容,否則當表很多時,查找起來會很麻煩。2013年、2014年的數據也都單獨保存,分別形成表“2013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2014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

第二步,用in命令從2012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中,篩選出在2014年繳過稅而在2013年未繳稅的單位名稱,將結果保存在另一張表上,“2012年2014年繳而2013年未繳土地使用稅的單位情況表”。所需的命令是:

select *

from 2012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

where 納稅人名稱 in (select 納稅人名稱 from 2014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 and 納稅人名稱 not in (select 納稅人名稱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

第三步,回到原始表中,將這些單位所有的納稅記錄放于一個表中,然后人工檢查稅款所屬的起止時間,確認問題。所需的命令是:

select *

from 基礎表_稅款征收數據

where 納稅人名稱 in (select 納稅人名稱 from 2012年2014年繳而2013年未繳土地使用稅的單位情況表)

order by 納稅人名稱,計稅依據

(二)審計思路:根據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計算繳款所屬期并換算成月數,對于繳稅總月數不夠12個月的,列為疑點。

第一步,主要分析2013年土地使用稅數據。先對數據的初步處理,根據稅款所屬期起、止時間,計算出繳款天數,保存為“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款所屬天數表”。具體命令是:

select 納稅人名稱,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

DATEDIFF(DAY,CAST(稅款所屬期起 AS DATETIME) , CAST(稅款所屬期止 AS DATETIME)) +1 AS 繳款所屬天數,實納稅額,計稅依據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稅情況表

where 品目代碼 like '140%'

order by 納稅人名稱

這里,用cast命令是將文本格式變為日期格式,以便進行天數的計算;“+1”有利于以后的計算。

第二步,將土地使用稅所屬期的天數換算成按月計算的月數,保存為“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款所屬月數表”。具體命令是:

select 納稅人名稱,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繳款所屬天數/30, as 繳款所屬月數,實納稅額,計稅依據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款所屬天數表

這樣篩選出的結果就是月數表,但這時顯示的月數中有0,這是不符常理的。經分析,在“繳款所屬天數”+2,可解決這樣的問題,命令修改為:

select 納稅人名稱,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繳款所屬天數+2)/30 as 繳款所屬月數,實納稅額,計稅依據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款所屬天數表

第三步,將各單位繳納的土地使用稅的繳款所屬期進行分組匯總,計算繳款總月數,是12整數倍的都是正常繳稅的單位,將總月數小于12的單位作為疑點,保存在“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稅期間小于12的單位匯總表”。具體命令是:

select 納稅人名稱,稅款所屬期起,稅款所屬期止,sum(繳款所屬月數),實納稅額,計稅依據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款所屬月數表

group by 納稅人名稱

第四步,將篩選出的單位返回原始數據庫進行校對,以確認問題。具體命令是:

select *

from 基礎表_稅款征收數據

where 納稅人名稱 in (select 納稅人名稱 from 2013年土地使用稅繳稅期間小于12的單位匯總表)

order by 納稅人名稱,計稅依據,稅款所屬期起

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文5

為了充分發揮城區、開發區在城市建設中的優勢和作用,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經市政府同意,對市級建設項目土地征收工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政策,市級統籌,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職責分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一)市級建設項目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還建房建設),按照轄區負責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實施,市直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二)市級建設項目的土地征收范圍,以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用地紅線為依據,由項目建設主體會同市國土局、房管局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商確定。

(三)市級建設項目土地征收的摸底調查工作,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與現場評估工作。

(四)市級建設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據現行政策法規編制,經市審計局或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項目投資主體包干撥付。

(五)市級建設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包括土地征收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還建房建設成本以及工作協調經費三部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市政府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還建房建設成本按市物價部門公布的近期同類房屋建設成本執行。工作協調經費包括獎勵、協調費、不可預見費用等,按照土地征收貨幣補償和還建房建設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征收貨幣補償和還建房建設成本之和在1000萬以內的部分,按5%計算;在1000萬以上的部分,按3%計算。如項目征遷主體不能按約定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則應扣減相應工作協調經費。

(六)市級建設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的審核。市審計局或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采用抽查法對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審核的分項內容至少包括面積、結構、用途、裝飾裝修、認可、計算類及還建人口、面積認定等,分項內容抽查率均不低于10%。根據抽取分項內容的誤差率之和確定為抽查樣本的綜合誤差率,并以此作為核定整個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的依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實施步驟

(一)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項目土地征收的摸底調查,編制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

(二)市審計局或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進行審核。

(三)審核結果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項目投資主體與項目所在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包干協議。

(四)項目土地征收啟動后,項目投資主體根據包干協議約定,按照項目進度分期將征遷包干資金撥付給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五)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遷人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支付貨幣補償款,負責還建實物用房。

三、責任分工

(一)市建管中心、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相關建設部門分別為項目建設主體,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工作。

(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項目征遷主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土地征收紅線,負責辦理征地和房屋拆遷相關手續,負責組織項目土地征收的摸底調查,編制項目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組織征地和房屋拆遷,負責還建房的選址、建設、安置及管理等,負責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協調、穩定工作。

(三)市國土和房管部門負責對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征地和房屋拆遷進行行業管理和政策指導。

土地征收政策法規范文6

【關鍵詞】小產權房;成因;防范。

一、小產權房出現的原因。

(1)國家住房保障體系不完善。小產權房問題的產生原因有很多,其中與我國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有著直接的關系。正因為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城市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不足才會導致買起商品房的人將目光轉向小產權房。

因此,解決小產權房問題,需要政府增加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面積。(2)征收體制不合理。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政府征收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3)日益高漲的房價。近些年房地產市場迅速發展國內房價一路攀升,很多中低收入家庭無力購買普通商品房。面對難以承受的高房價,許多城市居民雖知小產權房存在相當多的問題卻因為其價格低廉冒險購買。(4)政府監管缺陷。政府部門雖然知道小產權房的存在,但是從來沒有認真進行過調查研究,沒有任何制止性文件,小產權房問題處于失控狀態,成為全國性的社會問題時,才引起政府的關注和匆忙警示。

二、小產權房的影響。

(1)小產權房產生的正面影響。一是有利于土地一級市場競爭與平抑地價。我國城市的建設用地一直處于緊張的局面,建設用地的緊張必然導致地價的上升,小產權房的出現則打破了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二是有利于增加農民收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小產權房是未經土地征收環節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直接開發建設的,無論是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者、開發主體還是投資人,農村集體都可以從中獲取較高的土地收益,因此這也有利于增加農民的收益。(2)小產權房產生的負面影響。一是存在蠶食耕地和危及糧食安全的隱患。小產權房的開發由于是自發行為,部分小產權房并沒有通過合法的審批程序而占用耕地建設,也沒有執行耕地占補平衡,造成了事實上耕地的損失。另外一方面,國家在推進城市化進程其他相關措施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如果更多的農民都依靠這種方式獲取收益的話,即使有耕地但是沒人耕種,那糧食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二是購房者存在利益風險。由于對小產權房沒有合法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購房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一,小產權房由于沒有國家正式的產權證書,不能通過正規途徑轉讓或設押,不能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或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第二,買受人對開發商的資信、項目的情況無法真正了解,由于不存在任何政府監管,如果買受人購買了以預售方式售出的小產權房,一旦出現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無法交付的情況,買受人往往難以追回房款;第三,小產權房如遇到國家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遷補償的情形;買受人很難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因為補償的受益人是集體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

三、解決小產權房的建議。

(1)健全宅基地流轉制度。建立農村建設用地自由流轉制度,一方面可以避免大量的宅基地被閑置和浪費,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大量在城市生活的人居無定所的問題。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達到兩種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價”。形成統一市場后就能夠形成有效反映城鄉建設用地稀缺性的真實價格。這樣一來,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流轉取得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2)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規,應盡快出臺相關法規,為住房保障政策實施提供法律支持。我國住房保障不能僅停留在政策層面,應盡快制定《住宅法》,將住宅的社會保障納入法律規范的范疇。(3)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要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需首先保護集體土地上農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中,補償標準除了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外,還應當包括土地的增加值,并且對土地增值要由專業機構評估,而非由政府獨自決定。在我國土地市場現在存在嚴重供需失衡的情況下,政府仍沿用十幾年前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征地,實在是有違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原則,也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

建議盡快立法修改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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